《建设工程法规》课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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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版社 科技分社 1 土木工程专业系列教材建设工程法规建设工程法规1 建设工程法规1 出版社 科技分社 第第8章章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法规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法规第第3章章 建设工程合同法规建设工程合同法规第第9章章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法规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法规第第5章章 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法规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法规第第10章章 建设工程监理法规建设工程监理法规 第第2章章 建设工程招标投标法规建设工程招标投标法规第第6章章 建设工程施工管理法规建设工程施工管理法规第第11章章 建设工程环境保护法规建设工程环境保护法规第第7章章 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法规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法规第第12章章 建设工程纠纷处理机制建设工程纠纷处理机制目目 录录第第4章章 城乡规划法规城乡规划法规第第1章章 建设工程法规导论建设工程法规导论第8章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法规第3章 建设工程合同法2 出版社 科技分社 1 建设工程法规概论1.1建设工程法规概述1.1.1建设工程法规的概念及特征第第 1 1 章章建设工程法规导论建设工程法规导论建设活动建设活动人类在土地上建造建筑物和构筑物的活动的总称建设工程法规建设工程法规调整人类因各项工程建设而产生的社会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狭义广义特征特征建设工程法规不是单一的部门法建设工程法规技术性特征十分明显1 1.1 建设工程法规概述1.1.1 建设工程法3 出版社 科技分社 3 建设工程法规概论1.1.2建设工程法规的基本原则1)确保建设工程质量原则2)确保工程建设安全原则3)维护建设市场秩序原则4)保护环境原则3 1.1.2 建设工程法规的基本原则1)确保建设工程质4 出版社 科技分社 4 建设工程法规概论1)与宪法的关系2)与民法的关系3)与刑法的关系4)与环境保护法的关系5)与诉讼法的关系6)与行政法的关系1.1.3建设工程法规与其他法律的关系4 1)与宪法的关系1.1.3 建设工程法规与其他法律的5 出版社 科技分社 建设工程法规概论1.2建设工程法律关系1.2.1建设工程法律关系的概念 法律关系,法律关系,是指法律在调整人们行为过程中所形成的权利义务关系。法律关系与其他社会关系的不同在于:法律关系与其他社会关系的不同在于:法律关系是以法律规范为前提而形成的社会关系;法律关系是以法律上的权利、义务为纽带而形成的社会关系;法律关系是以国家强制力作为保障手段的社会关系。5关系社会关系法律关系建设工程法律关系 建设工程法律关系,建设工程法律关系,是指法律在调整人们从事工程建设活动过程中所形成的权利义务关系。1.2 建设工程法律关系1.2.1 建设工程法律关6 出版社 科技分社 建设工程法规概论1.2.2建设工程法律关系的分类6建设工程民事法律关系建设工程行政法律关系建设工程刑事法律关系建设活动中平等主体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建设活动中行政主体与行政相对人之间的管理与被管理的关系建设活动中所形成的国家与犯罪人之间的刑事权利与刑事义务关系 1.2.2 建设工程法律关系的分类6建设工程民事法律关7 出版社 科技分社 建设工程法规概论1.2.3建设工程法律关系的构成7主体客体内容在法律关系中享有权利或负有义务的人法律关系主体权利和义务共同指向的对象法律关系主体所享有的权利和负有的义务 1.2.3 建设工程法律关系的构成7主体客体内容在法律8 出版社 科技分社 建设工程法规概论1.2.4建设工程法律关系的产生、变更和消灭8情侣约会不是法律事实法律规范的存在法律事实的存在法律关系的产生、变更和消灭的条件法律事实,法律事实是指由法律规定的,能够引起法律关系产生、变更和消灭的各种事实的总称。或许可以用一句话来概括法律关系产生、变更和消灭的条件,即由法律规范加以规定的法律事实是法律关系得以产生、变更和消灭的条件。1.2.4 建设工程法律关系的产生、变更和消灭8情侣约9 出版社 科技分社 建设工程法规概论9 1)建设工程法律关系的产生,是指建设工程法律关系主体之间产生了权利义务关系。2)建设工程法律关系的变更,是指建设工程法律关系的主体、客体或者内容发生了变化。3)建设工程法律关系的消灭,是指建设工程法律关系主体之间的权利义务完全消失。1.2.4建设工程法律关系的产生、变更和消灭 9 1)建设工程法律关系的产生,是指建设10 出版社 科技分社 建设工程法规概论1.3建设工程法规的体系1.3.1建设工程法规体系的概念 建设工程法规体系就是指根据一定的标准,对建设工程法规进行分类组合而形成的统一体。横向法律体系由一国现行的全部法律规范按照不同的法律部门分类组合而形成的有机联系的统一整体当我们提到法律体系的时候,我们通常会想起宪法、行政法、民商法、经济法、劳动法、社会保障法、自然资源与环境保护法、刑法、诉讼法、军事法、国际法等部门法。10 1.3 建设工程法规的体系1.3.1 建设工程法11 出版社 科技分社 建设工程法规概论1.3.1建设工程法规体系的概念纵向立法体系根据规范性法律文件制定机关的不同分类组合而形成的统一体系当我们提到立法体系的时候,我们通常会想到有全国人大制定的宪法、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制定的法律、国务院制定的行政法规、地方人大及其常委会制定的地方政府规章、国务院部委制定的部委规章、有法规制定权的地方政府制定的地方政府规章等规范性法律文件。11 1.3.1 建设工程法规体系的概念纵向立法体系根据规范12 出版社 科技分社 建设工程法规概论为什么要从不同的角度来认识法规体系?为什么要从不同的角度来认识法规体系?为了我们能够正确地适用法律规范为了我们能够正确地适用法律规范从法律体系的角度根据不同的法律关系去寻找应当适用的法律规范从立法体系的角度根据不同的法律渊源来寻找应当适用的法律规范如果我们遇到了买卖合同纠纷,我们应当到民法领域去寻找应当适用的法律规范如果行政法规与法律有冲突的,我们应当遵循上位法优于下位法的原则,优先适用法律。同一社会关系通常会由不同的规范性法律文件来调整,同一规范性法律文件通常会调整不同的社会关系。121.3.1建设工程法规体系的概念 为什么要从不同的角度来认识法规体系?为了我们能够正确地13 出版社 科技分社 建设工程法规概论1)建设工程民事法规2)建设工程行政法规3)建设工程刑事法规131.3.2建设工程法规的法律体系 1)建设工程民事法规131.3.2 建设工程法规的法律14 出版社 科技分社 建设工程法规概论1)建设工程法律2)建设工程行政法规3)建设工程部委规章4)建设工程地方性法规5)建设工程地方政府规章1.3.3建设工程法规的立法体系14 1)建设工程法律1.3.3 建设工程法规的立法体系1415 出版社 科技分社 15 建设工程法规概论2.1建设工程招标投标法规概述2.1.1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的概念建设招标方一般为项目采购的采购方,通过发布招标公告或者向一定数量的特定供应商、承包商发出招标邀请等方式发出招标采购信息,提出所需采购项目的性质及数量、质量、技术要求、交货期、竣工期、提供服务的时间以及对供应商、承包商的资格要求等招标采购条件;同时由各有意提供采购所需货物、工程或服务项目的供应商、承包商作为投标方,向招标方书面提出拟提供的货物、工程或服务的报价及其他响应招标要求的条件,参加投标竞争。经招标方对各投标者的报价及其他条件进行审查比较后,从中择优选定中标者,并与其签订采购合同。第第 2 2 章章 建设工程招标投标法规建设工程招标投标法规15 2.1 建设工程招标投标法规概述2.1.1 16 出版社 科技分社 16 建设工程法规概论2.1.2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的原则16 2.1.2 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的原则17 出版社 科技分社 17 建设工程法规概论2.1.3 建设工程强制招标的范围17 2.1.3 建设工程强制招标的范围18 出版社 科技分社 18 建设工程法规概论2.1.4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的条件1 1)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招标的条件)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招标的条件(1)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需要履行项目审批手续的,已履行审批手续,取得批准。(2)勘察设计所需资金已经落实。(3)所必需的勘察设计基础资料已经收集完成。(4)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2 2)建设工程施工招标的条件)建设工程施工招标的条件(1)招标人已经依法成立。(2)初步设计及概算应当履行审批手续的,已经批准。(3)招标范围、招标方式和招标组织形式等应当履行核准手续的,已经核准。(4)有相应资金或资金来源已经落实。(5)有招标所需的设计图纸及技术资料。3 3)建设单位提出招标申请的主要内容)建设单位提出招标申请的主要内容 招标工程具备的条件;建设单位具备的资质;拟采用的招标方式;对投标企业的资质要求或拟选择的投标企业;经招标投标办事机构审查批准后,进行招标登记,领取有关招投标用表。18 2.1.4 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的条件1)建设工程勘察19 出版社 科技分社 19 建设工程法规概论2.1.3 建设工程强制招标的范围 招标投标法明确规定招标只分为公开招标和邀请招标2种。公开招标和邀请招标的区别主要有一下几个方面:此外,对于某些不宜公开招标、邀请招标的特殊工程,如涉及国家秘密的工程、专业性比较强的工程,经有关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同意,招标单位可以直接向承包人发出招标通知,由双方直接洽谈招标条件和要求,这也是通常所称的议标。19 2.1.3 建设工程强制招标的范围 招20 出版社 科技分社 20 建设工程法规概论2.2.1建设工程施工招标的基本要求2.2建设工程施工的招标程序20 2.2.1 建设工程施工招标的基本要求2.2 21 出版社 科技分社 21 建设工程法规概论2.2.2建设工程施工的招标人建设工程招标人是依照建设工程招标投标法律的有关规定,提出要进行招标的工程项目,公布招标内容,并面向社会进行招标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是对招标人组织特征的限定。2.2.3建设工程施工招标文件的编制与审定招标人应当根据招标项目的特点和需要编制招标文件。招标文件应当包括招标项目的技术要求、对投标人资格审查的标准、投标报价要求和评标标准等所有实质性要求和条件以及拟签订合同的主要条款。21 2.2.2 建设工程施工的招标人 建设22 出版社 科技分社 22 建设工程法规概论2.2.4建设工程施工评标办法的编制与审定 评标是由按照有关规定成立的评标委员会在招标投标管理机构监督下,依据事先确定的评标原则和方法,对投标人投标文件中的报价、工期、质量、主要材料用量、施工方案或施工组织设计、以往业绩、社会信誉、优惠条件等诸方面进行综合评价,公正合理、择优选择中标单位。目前,我国建设工程招投标实践中主要采用的评标方法是综合评估法、经评审的最低投标价法以及无标底评标。22 2.2.4 建设工程施工评标办法的编制与审定 23 出版社 科技分社 23 建设工程法规概论2.2.5建设工程施工招标标底的编制编制标底应当遵循下列原则:(1)根据设计图纸及有关资料、招标文件、参照国家规定的技术、经济标准、定额及规范,确定工程量和设定标底。(2)标底价格应由成本、利润和税金组成,一般应控制在批准的建设项目总概算及投资包干的限额内。(3)标底价格作为招标人的期望价,应力求与市场的实际变化相吻合,要有利于竞争和保证工作质量。(4)标底价格应考虑人工、材料、机械台班等价格变动因素及施工期不可预见费、包干费、措施费等。如果要求工程达优良,还应增加相应费用。(5)一个工程只能设定一个标底。23 2.2.5 建设工程施工招标标底的编制编制标底应当24 出版社 科技分社 24 建设工程法规概论2.3建设工程施工的投标程序2.3.1建设工程施工投标的基本要求24 2.3 建设工程施工的投标程序2.3.1 建设25 出版社 科技分社 25 建设工程法规概论2.3.2建设工程施工的投标人投标人是响应招标,参加投标竞争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25 2.3.2 建设工程施工的投标人投标人是响应招标,26 出版社 科技分社 26 建设工程法规概论2.3.3建设工程施工投标的内容1)建设工程施工投标文件的主要内容 投标文件应当对招标文件提出的实质性要求和条件作出响应。投标文件主要包括:一般投标函;投标报价;施工组织设计;商务和技术偏差表。投标人根据招标文件载明的项目实际情况,拟在中标后将中标项目的部分非主体、非关键性工作进行分包的,应当在投标文件中载明。2)建设工程施工投标书的主要内容 建设工程施工投标书主要包括:综合说明;按照工程量清单计算的标价及钢材、木材、水泥等主要材料用量,投标单位可依据统一的工程量计算规则自主报价;施工方案和选用的主要施工机械;保证工程质量、进度、施工安全的主要技术组织措施;计划开工、竣工日期,工程总进度;对合同主要条件的确认。26 2.3.3 建设工程施工投标的内容1)建设工程施工27 出版社 科技分社 27 建设工程法规概论2.4建设工程施工的决标程序2.4.1建设工程施工的开标开标应当在招标文件确定的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的同一时间公开进行。开标时,由投标人或者其推选的代表检查投标文件的密封情况,也可以由招标人委托的公证机构检查并公证,经确认无误后,由工作人员当众拆封,宣读投标人名称、投标价格和投标文件的其他主要内容。有下列情况之一时,投标书宣布作废:(1)投标书未密封。(2)未加盖单位公章及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的签字。(3)未按规定的格式、内容和要求填写,内容不全或字迹模糊,辨认不清。(4)逾期送达。(5)投标人未经招标人同意,不参加开标会议的。(6)投标人对同一个项目有两个或者多个报价,未书面声明哪一个有效,但依法和依约定允许的除外。(7)投标人未能按要求提交投标保函。27 2.4 建设工程施工的决标程序2.4.1 建设工程28 出版社 科技分社 28 建设工程法规概论2.4.2建设工程施工的评标评标委员会是为某一次招标投标活动而成立的临时性机构,也称评标人。建设工程的评标是指按照规定的标准和方法,对投标文件进行评审和比较,从而找出符合法定条件的最佳投标。2.4.3建设工程施工的定标定标是招标人通过评标从投标人中决定中标人。评标委员会一般应对投标人的报价、工期、主要材料用量、施工方案、质量实绩、企业信誉等进行综合评价,择优确定中标人。28 2.4.2 建设工程施工的评标2.4.3 建设工程29 出版社 科技分社 29 建设工程法规概论2.4.4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招标人和中标人应当自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起30日内,按照招标文件和中标人的投标文件订立书面合同。招标人和中标人不得再行订立背离合同实质性内容的其他协议。合同的法律约束力主要表现为以下4个方面:第一,合同当事人双方依据合同的约定都享有相应的权利。第二,合同当事人双方依据合同的约定分别承担相应的义务。第三,任何一方无权擅自变更或解除合同,如有特殊原因需要变更或解除合同,必须向对方提交书面文件,在双方协商一致的前提下,方能变更或解除合同;若因变更合同给对方造成损失时,提出一方当事人应向对方予以赔偿,解除合同必须按法律规定和合同约定承担相应责任。第四,任何一方违反合同规定,不履行约定的义务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双方都有过错的分别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29 2.4.4 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 招标30 出版社 科技分社 30 建设工程法规概论2.5.1自行招标与招标代理的管理2.5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的管理30 2.5.1 自行招标与招标代理的管理2.5 建31 出版社 科技分社 2.6.1招标人的法律责任2.6违反建设工程招标投标法规的法律责任主要有6个方面:(1)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而不招标的,将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化整为零或者以其他任何方式规避招标的,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以项目合同金额510的罚款;对全部或者部分使用国有资金的项目,可以暂停项目执行或者暂停资金拨付;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2)招标人以不合理的条件限制或者排斥潜在投标人的,对潜在投标人实行歧视待遇的,强制要求投标人组成联合体共同投标的,或者限制投标人之间竞争的,责令改正,可以处1万5万元的罚款。(3)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招标人向他人透露已获取招标文件的潜在投标人的名称、数量或者可能影响公平竞争的有关招标投标的其他情况的,或者泄露标底的,给予警告,可以并处1万10万元的罚款;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32 建设工程法规概论2.6.1 招标人的法律责任2.6 违反建设工程招标投标33 出版社 科技分社(4)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招标人违反招标投标法规定,与投标人就投标价格、投标方案等实质性内容进行谈判的,给予警告,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如果影响中标结果的,中标无效。(5)招标人在评标委员会依法推荐的中标候选人以外确定中标人的,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在所有投标被评标委员会否决后自行确定中标人的,中标无效。责令改正,可以处中标项目金额510的罚款;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6)投标人投标后,由于招标人的原因而中止招标或招标失败的,招标人应向各投标人赔偿一定的经济损失。33 建设工程法规概论(4)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招标人违反招标投标法规定,34 出版社 科技分社 2.6.2投标人的法律责任主要有4个方面:(1)投标人相互串通投标或者与招标人串通投标的,投标人以向招标人或者评标委员会成员行贿的手段谋取中标的,中标无效,处中标项目金额510的罚款,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以单位罚款数额5%10%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取消其12年内参加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投标资格并予以公告,直至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2)投标人以他人名义投标或者以其他方式弄虚作假,骗取中标的,中标无效,给招标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投标人有上述行为尚未构成犯罪的,处中标项目金额510的罚款,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以单位罚款数额5%10%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取消其13年内参加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投标资格并予以公告,直至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34 建设工程法规概论2.6.2 投标人的法律责任主要有4个方面:34 35 出版社 科技分社(3)中标人将中标项目转让给他人的,将中标项目肢解后分别转让给他人的,将中标项目的部分主体、关键性工作分包给他人的,或者分包人再次分包的,转让、分包无效,处转让、分包项目金额510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可以责令停业整顿;情节严重的,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4)中标人不履行与招标人订立的合同的,履约保证金不予退还,给招标人造成的损失超过履约保证金数额的,还应当对超过部分予以赔偿;没有提交履约保证金的,应当对招标人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中标人不按照与招标人订立的合同履行义务,情节严重的,取消其25年内参加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投标资格并予以公告,直至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但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的除外。35 建设工程法规概论(3)中标人将中标项目转让给他人的,将中标项目肢解后分别转让36 出版社 科技分社 2.6.3其他相关人的责任主要有5个方面:(1)招标代理机构泄露应当保密的与招标投标活动有关的情况和资料的,或者与招标人、投标人串通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者他人合法权益的,处5万25万元的罚款,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单位罚款数额5%10%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暂停直至取消招标代理资格;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2)评标委员会成员收受投标人的财物或者其他好处的,给予警告,没收收受的财物,可以并处300050000元以下的罚款,对有所列违法行为的评标委员会成员取消担任评标委员会成员的资格,不得再参加任何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评标;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36 建设工程法规概论2.6.3 其他相关人的责任主要有5个方面:36 37 出版社 科技分社(3)任何单位违反招标投标法规定,限制或者排斥本地区本系统以外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参加投标的,为招标人指定招标代理机构的,或者以其他方式干涉招标投标活动的,责令改正;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警告、记过、记大过的处分,情节较重的,依法给予降级、撤职、开除的处分。个人利用职权进行前款违法行为的,依照前款规定追究责任。(4)对招标投标活动依法负有行政监督职责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徇私舞弊、滥用职权或者玩忽职守,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5)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违反招标投标法规定,中标无效的,应当依照招标投标法规定的中标条件从其余投标人中重新确定中标人或者依照招标投标法重新进行招标。37 建设工程法规概论(3)任何单位违反招标投标法规定,限制或者排斥本地区本系统以38 出版社 科技分社 3.1建设工程合同法规概述3.1.1建设工程合同的概念 建设工程合同是指承包人依约定完成建设工程,发包人按约定验收工程并支付酬金的合同。承包人是指在建设工程合同中负责工程的勘察、设计、施工的一方当事人;发包人是指在建设工程合同中委托承包人进行勘察、设计、施工等工作的建设单位。第第 3 3 章章建设工程合同法规建设工程合同法规 建设工程法规概论383.1 建设工程合同法规概述3.1.1 建设工程合同的概39 出版社 科技分社 3.1.2建设工程合同的特点 建设工程合同的承包人只能是法人,而且只能是经过批准的具有相应资质的法人。建设工程合同的标的仅限于完成建设工程工作的行为。建设工程合同从订立到履行,从资金的投放到最终的竣工验收均受到国家的严格管理和监督。建设工程合同为要式合同,必须采取书面形式。建设工程法规概论393.1.2 建设工程合同的特点 建设工程合同的承包人只能是40 出版社 科技分社 3.1.3建设工程合同的分类(1)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合同(2)建筑安装工程承包合同(3)建设物资采购供应合同(4)建设工程施工合同(5)国际工程承包合同w 依建设工程合同的内容不同,分为:w 依承包形式不同,分为:(1)总包合同(2)分包合同(3)转包合同 建设工程法规概论403.1.3 建设工程合同的分类(1)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合同 41 出版社 科技分社 3.1.4建设工程合同法规体系 建设工程合同法规体系是指按照一定的标准,将现行的和需要制定的建设工程合同法规、规范分类组合,形成内容和谐,结构严密、完整的统一体。我国建设工程合同法规的体系结构:我国建设工程合同法规的体系结构:建设工程合同法律 建设工程合同行政性法规和行政规章 建设工程合同地方性法规 相关司法解释 含有调整建设工程合同内容的其它相关法律规范 建设工程法规概论41 3.1.4 建设工程合同法规体系 建设工程42 出版社 科技分社 3.2建设工程合同的订立3.2.1建设工程合同订立的基本原则 平 等 原 则 诚 实 信 用 原 则 自 愿 原 则 公 平 原 则 合 法 原 则 建设工程法规概论423.2 建设工程合同的订立3.2.1 建设工程合同订立的43 出版社 科技分社 3.2.2建设工程合同订立的要件 建设工程合同的订立是指当事人双方就建设工程合同的主要条款达成建设工程合同的订立是指当事人双方就建设工程合同的主要条款达成一致意思表示的活动。一致意思表示的活动。建设工程法规概论433.2.2 建设工程合同订立的要件 建设工程合同44 出版社 科技分社 3.2.3建设工程合同的内容 建设工程合同的内容是指当事人之间合意的具体内容,表现为建设工程合同的条款。建设工程合同的主要条款建设工程合同的主要条款.1 当事人的名称、住所.2 标的.3 数量和质量.4 价款或报酬.5 履行的期限、地点和方式.6 违约责任.7 解决争议的方法.8 根据法律规定或按合同性质必须具备的条款.9 当事人的特别约定 建设工程法规概论443.2.3 建设工程合同的内容 建设工程合同的内45 出版社 科技分社 建设工程合同条款的分类:建设工程合同条款的分类:根据建设工程合同条款的意义和表现形式不同可将其分为:实体条款直接表现合同当事人的债权债务关系;解决争议条款约定当事人解决争议的程序、办法、适用法律等内容。明示条款以文字、口头语言等方式明确表达当事人的合意;默示条款虽未以明文约定,但依照法律、交易习惯和当事人的行为可以推定存在。违约责任条款是指合同当事人因不履行或不完全履行合同时应承担的民事责任条款;免责条款是在合同中约定的,为免除或限制合同当事人一方或双方将来责任的条款。建设工程法规概论45 建设工程合同条款的分类:根据建设工程合同条款的意义和表46 出版社 科技分社 原建设部和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于原建设部和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于20002000年联合颁布了年联合颁布了建设工程委托监理合同建设工程委托监理合同(GF-2000-0202GF-2000-0202)示范文本。该范本由三部分组成)示范文本。该范本由三部分组成 :这是一份标准化的格式文件,主要内容包括:当事人双方确认的委托监理工程的概况,合同签订、生效、完成的时间,双方愿意履行各项义务的表示,监理合同文件的组成。此“标准条件”,包括合同正常履行过程中和非正常情况下当事人之间的权利义务,以及标准化的管理程序约定。这是对标准条件的某些条款的补充和修正,主要针对地域特点、专业特点和委托监理项目的工程特点。建设工程法规概论46 建设工程委托监理合同的内容:建设工程委托监理合同的内容:原建设部和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于2000年联合颁布了47 出版社 科技分社 1999 1999年年1212月月2424日原建设部会同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制定发布了日原建设部会同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制定发布了建设工程施工合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同(示范文本)(GF-99-0201)(GF-99-0201)。该示范文本由三部分组成:。该示范文本由三部分组成:纲领性的文件。主要内容包括工程概况、工程承包范围、合同工期、质量标准、合同价款、组成合同的文件、双方对履行合同义务的承诺以及合同生效等。根据我国法律的现行规定对承、发包双方权利义务做出的规定,是一般土木工程所共同具备的共性条款。该部分可适用于任何工程项目,并可作为招标文件的组成部分而予以直接采用。是对通用条款的修改和补充。承、发包双方针对工程的实际情况,把对通用条款的修改补充和不予采用的一致意见按专用条款的格式形成协议。建设工程法规概论47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内容: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内容:1999年12月24日原建设部会同国家工商行政管理48 出版社 科技分社 FIDIC FIDIC出版的所有合同文本结构,都是以通用条件、专用条件和其他标准化文件的格式出版的所有合同文本结构,都是以通用条件、专用条件和其他标准化文件的格式编制。编制。3标准化的文件格式 2专用条件 1通用条件 土木工程类的施工均可适用。条款内容涉及合同履行过程中业主和承包商各方的权利与义务,工程师的权力和职责,合同正常履行过程中各方应遵循的工作程序等。根据准备实施项目的工程专业特点,以及工程所在地的政治、经济、法律、自然条件等地域特点,针对通用条件中条款的规定加以具体化。包括投标书(及附录)和协议书的标准化格式文件。投标书的格式文件只有一页内容,是投标人愿意遵守招标文件规定的承诺表示。协议书是业主与中标承包商签订施工承包合同的标准化格式文件。建设工程法规概论48 FIDICFIDIC土木工程施工合同条件的内容土木工程施工合同条件的内容:FIDIC出版的所有合同文本结构,都是以通用条件、49 出版社 科技分社 3.3建设工程合同的效力 建设工程合同的效力是指已经成立的建设工程合同在当事人之间产生的法律拘束力。3.3.1有效建设工程合同 建设工程法规概论493.3 建设工程合同的效力 建设工程合同的效力50 出版社 科技分社 有效建设工程合同的效力有效建设工程合同的效力 有效的建设工程合同在当事人之间产生相应的权利和义务,当事人应严格依照合同约定行使权力、履行义务,不得擅自变更和解除该建设工程合同。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利用任何方式侵犯建设工程合同当事人依据合同约定所享有的权利,也不得用任何方式非法阻挠当事人履行义务,更不得用行政命令的方式废除建设工程合同的效力。若当事人有违反建设工程合同约定的行为,则应依法承担法律责任。建设工程法规概论50有效建设工程合同的效力 有效的建设工程合同在当事人之间任何单51 出版社 科技分社 3.3.2附条件与附期限的建设工程合同附条件的建设工程合同附条件的建设工程合同 当事人可以在建设合同内容中约定合同生效的条件,在条件成就前合同虽然订立,但不发生效力,条件一旦成就,合同开始产生效力,权利人可以请求义务人履行义务。当事人还可以约定合同消灭的条件,在条件未成就前,合同确定的权利义务对双方当事人有约束力,一方有权行使权利,另一方也必须履行义务;一旦条件成就,合同所确定的权利义务不再发生效力,合同归于消灭。在附条件的建设工程合同中,条件的成就与否,依靠客观事实自然发展。人为在附条件的建设工程合同中,条件的成就与否,依靠客观事实自然发展。人为的促使条件成就,则视为条件不成就;人为的阻止条件成就,则视为条件成就。的促使条件成就,则视为条件不成就;人为的阻止条件成就,则视为条件成就。建设工程法规概论513.3.2 附条件与附期限的建设工程合同附条件的建设工程合52 出版社 科技分社 附期限的建设工程合同附期限的建设工程合同 当事人可以在建设工程合同中设定某一期限,约定此期限到来时合同生效,当事人开始实际享受权利和承担义务。在期限到来以前,合同虽已订立,但是其效力处于停止状态。当事人还可以约定某一期限到来时合同终止,该期限到来后,合同的效力消灭。附期限与附条件的别就在于:期限是确定或必然要发生的,而条件是可能发生的。附期限与附条件的别就在于:期限是确定或必然要发生的,而条件是可能发生的。建设工程法规概论52附期限的建设工程合同 当事人可以在建设工程合同53 出版社 科技分社 3.3.3无效建设工程合同 无效建设工程合同是指虽然建设工程合同已经订立,但不具有法律约束力,不受法律保护的建设工程合同。无效建设工程合同不能产生设立、变更和终止当事人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的效力,无法实现当事人订立合同时的预期。建设工程合同无效的原因 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建设工程合同,损害国家利益 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 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 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 建设工程法规概论533.3.3 无效建设工程合同 无效建设工程合同是54 出版社 科技分社 无效建设工程合同的认定无效建设工程合同的认定 建设工程合同在订立阶段违反了法律规定的要求或者建设工程合同的目的是违法的,则应认定整个建设工程合同无效。建设工程合同同整体中的某些条款如果违反了法律规定,则该条款无效。若该条款与建设工程合同整体相比具有独立性,则认定该无效条款不影响合同其他条款的效力,相反,无效条款部分与建设工程合具有不可分性,则应认定整体建设工程合同无效。在我国,建设工程合同的效力由人民法院或仲裁机构确认,其他任何单位和个人在我国,建设工程合同的效力由人民法院或仲裁机构确认,其他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无权宣布建设工程合同有效或无效。都无权宣布建设工程合同有效或无效。建设工程法规概论54 无效建设工程合同的认定 建设工程合同在订立55 出版社 科技分社 主张建设工程合同无效的主体和时间主张建设工程合同无效的主体和时间 侵犯当事人利益的无效建设工程合同,主张该合同无效的主体只能是受侵害一方当事人,且受我国时效制度的约束,时效届满,对权利人的权利不予保护。涉及第三人的无效建设工程合同,第三人有权请求主张该合同无效,同样受时效限制。损害社会公共利益和国家利益的建设工程合同,主张合同无效的主体不受限制,且不受时效制度的限制,即任何人在任何时候都有权主张该合同无效。建设工程法规概论55 主张建设工程合同无效的主体和时间 侵犯当事56 出版社 科技分社 无效建设工程合同无效建设工程合同的处理方法的处理方法 建设工程法规概论56无效建设工程合同 5657 出版社 科技分社 3.3.4可变更或可撤销的建设工程合同 可变更或可撤销的建设工程合同是指基于法定原因,建设工程合同当事人有权诉请人民法院或仲裁机构予以变更或撤销的建设工程合同,这也称为相对无效的建设工程合同。建设工程合同可变更或可撤销的法定原因建设工程合同可变更或可撤销的法定原因(1)重大误解。重大误解是指建设工程合同当事人对建设工程合同关系中某种事实因素产生的错误认识。因重大误解而订立的建设工程合同,是基于主观认识上的错误,履行的后果与建设工程合同缔约人的真实意思相悖,是有瑕疵的建设工程合同。(2)显失公平。在订立建设工程合同时,建设工程合同当事人之间享有的权利和承担的义务严重不对等即构成显失公平。建设工程法规概论573.3.4 可变更或可撤销的建设工程合同 可变更58 出版社 科技分社 可变更或可撤销建设工程合同的效力可变更或可撤销建设工程合同的效力(1)当事人没有向人民法院或仲裁机构提出申请要求变更或撤销,该建设工程合同仍然有效。(2)当事人提出申请,人民法院或仲裁机构做出变更或撤销的判决或裁决的,已变更部分建设工程合同内容或已被撤销了的建设工程合同无效。建设工程法规概论58 可变更或可撤销建设工程合同的效力(1)当事人没有向人民59 出版社 科技分社 3.3.5效力待定的建设工程合同 效力待定的建设工程合同是指建设工程合同成立后,其效力仍处于不确定状态,尚待第三人同意(追认)或拒绝的意思表示来确定。建设工程合同之所以出现效力不确定的状态是因为合同订立主体不适格。包括:合同主体无行为能力或无权处分;合同主体为限制行为能力人,在超出其能力范围或未取得法定代理人同意的情况下签订合同。对效力待定的建设工程合同,经权利人(第三人)追认的,其效力溯及于合同成立时;追认权人拒绝追认的,该合同自始无效。为平衡相对人的利益,法律也赋予相对人以催告权和撤销权。相对人在得知其与对方订立的建设工程合同存在效力待定的事由后,将效力待定事由告知追认权人(权利人),并催告追认权人于法定期限内予以确认。经催告后,追认权人未在法定期限内确认的,视为拒绝追认。与此同时,相对人在得知其与对方订立的建设工程合同存在效力待定的事由后,有权撤销其意思表示。相对人撤销其意思表示后,效力待定的建设工程合同等于未成立。建设工程法规概论593.3.5 效力待定的建设工程合同 效力待定的建60 出版社 科技分社 3.4建设工程合同的履行3.4.1建设工程合同履行的原则遵守约定原则遵守约定原则 诚实信用原则诚实信用原则 建设工程合同一经依法成立,当事人应当信守诺言,按照建设工程合同的条款全面、正确地履行建设工程合同。诚实信用原则是指导建设工程合同履行的基本原则,对于一切建设工程合同及其履行的一切方面均应适用。建设工程法规概论603.4 建设工程合同的履行3.4.1 建设工程合同履行的原61 出版社 科技分社 3.4.2建设工程合同约定不明的履行原则仍不能确定的 1、工程质量约定不明确的,按照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履行;没有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按照通常标准或者符合建设工程合同目的的特定标准履行。2、价款或者报酬不明确的,按照订立建设工程合同时履行地的市场价格履行;依法应当执行政府定价或者政府指导价的,按照规定履行。3、履行方式不明确的,按照有利于实现建设工程合同目的的方式履行。4、履行费用的负担不明确的,由履行义务一方负担。建设工程法规概论613.4.2 建设工程合同约定不明的履行原则仍不能确定的 1、62 出版社 科技分社 3.4.3建设工程合同履行中的抗辩权建设工程合同的履行抗辩权分为同时履行抗辩权、先履行抗辩权和不安抗辩权。同时履行抗辩权同时履行抗辩权 同时履行抗辩权是指建设工程合同当事人一方于他方未为对待给付时,自己有权拒绝给付。同时履行抗辩权的成立须具备一定条件:双方当事人的义务基于同一建设工程合同产生;两项义务没有履行的先后顺序;对方当事人未履行或未提出履行义务。例如,甲乙双方约定甲方有给付工程材料货款的义务,乙方有提供符合合同要求的工程材料的义务,但没有约定谁先给付。因此,甲方在乙方未提供材料之时可以拒绝履行支付货款,乙方在甲方未支付货款之时也可以拒绝提供材料。建设工程法规概论623.4.3 建设工程合同履行中的抗辩权建设工程合同的履行抗辩63 出版社 科技分社 先履行抗辩权先履行抗辩权 先履行抗辩权是指依照建设工程合同约定或法律规定负有先履行义务的一方当事人,在履行期限内未履行义务、履行义务有重大瑕疵或预期违约时,对方为保护自己的利益而中止履行合同相对义务的权利。例如,甲乙双方约定由乙方承建一项外墙装饰工程,甲方按照工程进度分期给付工程款,最后一期工程款在乙方完工经验收合格时交付。如果乙方在工程竣工经验收合格之前请求甲方支付最后一期工程款,那么甲方就可以乙方未完工或未经验收合格而拒绝支付工程款。此时,甲实际上行使的就是先履行抗辩权。先履行抗辩权并非永久存续的,当先期违约人恢复履行合同义务使建设工程合同趋于正常时,先履行抗辩权消灭,行使先履行抗辩权的一方应当及时履行合同相对义务。建设工程法规概论63 先履行抗辩权 先履行抗辩权是指依照建设工程64 出版社 科技分社 不安抗辩权不安抗辩权 不安抗辩权是指在建设工程合同中,负有先履行义务的一方有确切证据证明对方丧失履行相对义务的能力时,在对方没有履行或者没有提供担保之前,有拒绝先履行义务的权利。行使不安抗辩权是建设工程合同一方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不以对方当事人同意为必要,但是权利人应及时通知对方当事人。同时,行使不安抗辩权的一方当事人还负有证明对方丧失履行相对义务能力的举证责任,否则将承担中止履行建设工程合同的违约责任。当对方履行合同义务或提供适当担保时,行使不安抗辩权的当事人应当恢复履行合同。对方在合理期限内未恢复履行能力并且未提供适当担保的,中止履行的一方可以解除建设工程合同。建设工程法规概论64 不安抗辩权 不安抗辩权是指在建设工程合同中65 出版社 科技分社 3.5建设工程合同的变更3.5.1建设工程合同变更的条件 建设工程合同变更是在建设工程合同没有履行或者没有全部履行之前,由于一定的原因,由当事人对建设工程合同约定的权利义务进行局部调整,通常表现为对建设工程合同某些条款的修改和补充,包括标的的数量和质量的变更、价款和报酬的变更、履行期限、地点及方式的变更等。建设工程合同变更以建设工程合同有效成立为前提。建设工程合同变更须有双方当事人的协商一致。建设工程合同变更必须有建设工程合同内容的变化。建设工程合同变更须遵循法定的形式。建设工程法规概论653.5 建设工程合同的变更3.5.1 建设工程合同变更的条66 出版社 科技分社 3.5.2建设工程合同变更的法律效力A.当事人应当按照变更后的建设工程合同内容履行。建设工程合同变更后,经过变更的那一部分建设工程合同内容发生法律效力,原有的这一部分内容失去法律效力。B.建设工程合同变更只对建设工程合同未履行的部分有效,对已履行的建设工程合同内容不发生法律效力。C.建设工程合同变更不影响当事人请求赔偿损失的权利。建设工程法规概论663.5.2 建设工程合同变更的法律效力A.当事人应当按照变更67 出版社 科技分社 3.5.3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变更的管理 监理工程师发布工程变更指示的方法监理工程师发布工程变更指示的方法 监理工程师发布变更指令,一般都应该是书面变更指示形式,但下列情况例外:(1)监理工程师认为发布口头变更指示已足够。(2)承包人及时发出了要求监理工程师对口头变更指示给予书面确认的请求,监理工程师没有在规定时间内予以答复。承包人应该在规定时间内尽快致函监理工程师要求对口头指示予以书面确认。如果监理工程师未在规定时间内书面确认则推定工程师已承认该变更指示。(3)属于原工程量清单中各工作项目的实际工程量增减,不需要监理工程师发布任何指示,按实际完成的工程量计量与支付即可。建设工程法规概论673.5.3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变更的管理 监理工程师发布工程68 出版社 科技分社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变更的时间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变更的时间 从理论上讲 从实际上看 在合同的整个有效期间内都可以进行工程变更。工程变更大多发生在施工合同签订以后,工程基本竣工之前。除非有特殊情况,在总监理工程师对整个工程颁发了工程竣工交接证书以后,一般不能再进行工程变更。建设工程法规概论68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变更的时间 从理论上讲 从实际上看 在合69 出版社 科技分社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变更的范围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变更的范围 工程变更只能在原合同规定的工程范围内变动,不能引起工程性质的大变动,否则应重新订立合同,除非合同双方都同意将其作为原合同的变更。承包人认为某项变更已超出本合同的范围,或监理工程师变更指示的发布没有得到有效的授权时,可以拒绝进行变更工作,但承包人在做出这种判断时必须小心谨慎,因为如果提交仲裁,仲裁人可能会对合同规定的监理工程师及业主的权力做出非常广泛的解释。建设工程法规概论69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变更的范围 工程变更只能在70 出版社 科技分社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中的推定变更及处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中的推定变更及处理 推定变更是指监理工程师虽没有按合同发布变更指令,但实际上要求承包人完成的工作已经与原合同不同或增加了额外的工作。常发生的推定变更的情况常发生的推定变更的情况 业主要求的修改与变动 监理工程师的不适当拒绝 干扰和影响正常的施工程序 图纸与技术规范中的缺陷 按技术规范和图纸工作的不可能 建设工程法规概论70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中的推定变更及处理 推定变71 出版社 科技分社 3.6建设工程合同中的法律责任3.6.1法律责任的涵义法法律律责责任任广义的法律责任狭义的法律责任任何组织和个人都有遵守法律的义务,都应当自觉地维护法律的尊严。此时的法律责任与法律义务同义。违法者对自己实施的违法行为必须承担的带有强制性的责任。本节讨论本节讨论 建设工程法规概论713.6 建设工程合同中的法律责任3.6.1 法律责任的涵义72 出版社 科技分社 建设工程合同领域中不仅涉及到民事责任,在一定条件下当事人还需承担行政及刑事责任。承包人超越本单位资质等级承揽工程或者未取得资质证书承揽工程,有违法所得的 给予没收违法所得的行政处罚 建设施工企业的管理人员违章指挥、强令职工冒险作业,因而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 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本章以建设工程合同领域中的民事责任为研究对象本章以建设工程合同领域中的民事责任为研究对象 建设工程法规概论72 建设工程合同领域中不仅涉及到民事责任,在一定73 出版社 科技分社 3.6.2建设工程合同中的违约责任 建设工程合同当事人不履行建设工程合同或者履行建设工程合同不符合法定条件而应承担的民事责任统称为违反建设工程合同的违约责任。特特 征征.违约责任是一种财产责任.违约责任产生于有效建设工程合同.违约责任体现了建设工程合同的效力.违约责任有一定的任意性.违约责任体的主体是建设工程合同当事人 建设工程法规概论733.6.2 建设工程合同中的违约责任 建设工程合74 出版社 科技分社 违约行为 因果关系+=违约责任 当事人违反建设工程合同义务的客观表现,包含作为和不作为 违约行为与损害后果之间要有直接的、内在的、必然的联系。只要行为人实施了违约行为,不问其主观是否有过错,均需承担违约责任。违约责任的构成 建设工程法规概论74违约行为 因果关系+=违约责任 当事人违反违约行为与只要行75 出版社 科技分社 A继继续续履履行行B采采取取补补救救措措施施C赔赔偿偿损损失失D支支付付违违约约金金 承担违约责任的方式 建设工程法规概论75ABCD 承担违约责任的方式 7576 出版社 科技分社 违约责任的免除违约责任的免除 在法律有明文规定或当事人有约定且这种约定不与法律法规相冲突的情况下,允许不履行建设工程合同或不完全履行建设工程合同而不承担责任。主要包括以下几种情形:不可抗力 货物本身的自然性质或货物合理的损耗 对方当事人的原因 约定免除 建设工程法规概论76 违约责任的免除 在法律有明文规定或当事人有77 出版社 科技分社 3.6.3建设工程合同中的缔约过失责任 缔约过失责任是指合同当事人因过失或故意致使合同未成立、被撤销或无效而应承担的民事责任。特征特征.缔约过失责任发生在建设工程合同订立过程中.一方违背其依诚实信用原则所应负的义务.造成他人信赖利益的损失 建设工程法规概论773.6.3 建设工程合同中的缔约过失责任 缔约过78 出版社 科技分社 缔约过失行为缔约过失行为 缔约人一方违反先合同义务的行为即缔约过失行为,其侵害的对象是信赖利益。只有在信赖人遭受信赖利益损失,且此种损失与缔约过失行为有直接因果关系的情况下,信赖人才能基于对方缔约上的过失而请求损害赔偿。缔约过失行为具体表现:a.擅自变更、撤回要约 b.违反意向协议 c.在缔约时未尽必要注意义务 d.违反保密义务 e.违反保证合同真实性义务 f.违反法律、法规中强制性规范的行为 g.违反变更、解除合同规则的行为 h.无权代理行为 i.其他 建设工程法规概论78 缔约过失行为 缔约人一方违反先合同义务的行79 出版社 科技分社 缔约过失责任的归责原则缔约过失责任的归责原则 缔约过失责任的归责原则为过错责任原则,即缔约人因过错致使合同无效、被撤销、未成立时才承担责任。缔约过失责任的承担缔约过失责任的承担 承担缔约过失责任的主体只能是缔约人,即拟订立建设工程合同的双方当事人。但是无权代理、滥用代理权的情况下 无权代理人、滥用代理权人可以构成缔约过失责任 租用、借用营业执照、公章的情况下 出租人(出借人)与承租人(借用人)承担连带缔约过失责任 中介人与一方缔约人恶意串通的情况下 双方应当承担连带缔约过失责任 建设工程法规概论79 缔约过失责任的归责原则 缔约过失责任的归责80 出版社 科技分社 承担缔约过失责任的方式主要为赔偿损失,此损失为信赖利益的损失。包括缔约费用、为准备运送包括缔约费用、为准备运送标的物或受领对方给付标的物或受领对方给付所支出的合理费用、所支出的合理费用、上述费用所产生的利息上述费用所产生的利息 丧失与第三人另订合同丧失与第三人另订合同的机会所产生的损失的机会所产生的损失 建设工程法规概论80承担缔约过失责任的方式主要为赔偿损失,此损失为信赖利益的损失81 出版社 科技分社 1 建设工程法规概论4.1城乡规划法规概述4.1.1城乡规划的概念 城乡规划第一次出现在法律中始于2008年1月1日起开始实施的城乡规划法 城乡规划便是指,政府对一定时期内城市、镇、乡、村庄的建设布局、土地利用以及经济和社会发展有关事项的总体安排和实施措施。第第 4 4章章 城乡规划法规城乡规划法规1 4.1城乡规划法规概述4.1.1城乡规划的概念 82 出版社 科技分社 4.1.2城乡规划的种类城镇体系规划 乡规划 城市规划 镇规划 村庄规划 建设工程法规概论4.1.2城乡规划的种类城镇乡规划 城市镇村庄 83 出版社 科技分社 4.1.3制定和实施城乡规划的原则城乡统筹原则 合理布局原则 节约土地原则先规划后建设原则 建设工程法规概论4.1.3制定和实施城乡规划的原则城乡合理节约先规划 84 出版社 科技分社 4.2城乡规划的制定4.2.1城乡规划的编制1)城乡规划编制的权限全国城镇体系规划由国务院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组织编制省域城镇体系规划由省、自治区人民政府组织编制城市总体规划由城市人民政府组织编制城市的控制性详细规划由城市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根据城市总体规划的要求组织编制镇的控制性详细规划由镇人民政府根据镇总体规划的要求组织编制重要地块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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