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业病防治讲座课件

上传人:仙*** 文档编号:241721097 上传时间:2024-07-18 格式:PPT 页数:101 大小:183KB
返回 下载 相关 举报
职业病防治讲座课件_第1页
第1页 / 共101页
职业病防治讲座课件_第2页
第2页 / 共101页
职业病防治讲座课件_第3页
第3页 / 共101页
点击查看更多>>
资源描述
n n一、什么是职业性病损n n 在生产过程、劳动过程中,职业性有害因素所致的各种职业性损害统称为职业性病损。职业性病损包括工伤和职业性疾患。n n 职业性疾患包括两类:第一类为职业病,即国家法定的职业病,目前我国法定的职业病115种。第二类是工作有关的疾病。既非法定的职业病6 6n n二、什么叫职业病?n n 医学上所称的职业病泛指职业性有害因素所引起的疾病,而从立法意义上,职业病有其特指的范围,即指国家所规定的法定职业病,职业病的确诊由国家规定的专职机构来完成,确诊后应国家规定给予补偿及相应的劳保待遇。7 7n n 4、目前我国规定的职业病有10类,包括(1)尘肺病、13种(2)放射病11种、(3)职业中毒、56种(4)物理因素所致疾病、5种(5)生物因素所致疾病、3种(6)职业性皮肤病、8种(7)职业性眼病、3种(8)职业性耳鼻喉口腔疾病、3种(9)职业性肿瘤、8种5种(10)其它职业病。计115种职业病8 8n n 职业病的特点是什么?n n 1、病因明确:如各种尘肺是由于粉尘引起的,职业中毒是由于吸收了生产性毒物所致。n n 2、发病与劳动条件有关:既有害因素的剂量、接触时间、劳动强度、周围环境都可影响发病。n n 3、常有群体发病的特征:在同一环境下可以是多人发病。9 9n n 4、临床特征:许多职业病有其特有的特征,其临床表现、病程进展各有相对的特点,例如尘肺病一般在接触粉尘十几年后发病,X线有特殊的表现急性职业中毒发生于短期内吸入大量毒物的场合。慢性芳香烃中毒多在长期接触后而出现血液系统的改变。及时调离,病情多能恢复。1010n n 5、疗效不满意:多数职业病疗效不满意,治疗以对症为主。n n 6、职业病是完全可以预防的:消除或控制了生产性有害因素,就可以彻底地预防职业病。因而在职业病防治工作中,预防是关键。1111n n 三、什么叫工作有关的疾病n n 工作有关的疾病与职业病有所不同,广义上讲,职业病是与工作有关,并直接与有害因素有因果关系的疾病,而工作有关的疾病它有三层含义(1)职业因素是该病发生和发展的诸多因素之一,但不是唯一的直接病因,(2)职业因素影响了健康,加重了原有的疾病,(3)改善工作条件,可使疾病得到控制和缓解。1212n n工作有关疾病是随着医学的发展、社会经济的发展不断变化的。常见的工作有关疾病如矿工或野外作业工人的消化性溃疡,建筑工人的肌肉骨骼疾病,长期站立着的下肢静脉曲张,教师及歌唱演员的声带结节等疾病1313四、什么是职业禁忌症?n n 是指由于生产性有害因素能加重病情或易于诱发职业病,因而不宜参加接触该生产性有害因素的某些疾病。因为接触该生产性有害因素可使这些疾病恶化。而这些疾病的存在也会使患者更易发生职业病或使疾病恶化。n n 在实际工作中查出职业禁忌症对保护劳动者的健康、预防职业病的发生有着重要的意义。1414n n 例如:肺结核为粉尘作业的禁忌症,明显的肝、肾疾患是汞作业的禁忌症,持续的高血压是高温作业的禁忌症。接触二氧化硫的采油工明显的呼吸系统慢性疾病、明显的心血管系统疾病是职业禁忌症。各种血液病、神经系统疾病、肝脏疾病为芳香烃类作业工人的职业禁忌症。1515n n 五、造成 职业病的有害因素有那些?n n 造成 职业病的有害因素又叫职业性有害因素。在生产环境和劳动过程中存在的可能危害劳动者健康的因素,称为职业性有害因素。n n 按职业性危害因素的来源分三 个方面,既与生产过程有关的有害因素、与劳动过程有关的有害因素及自然环境中的有害因素。分 述如下:1616n n (一)生产工艺过程中产生的有害因素:包括化学因素、物理因素、生物因素。n n1、化学因素n n (1)有毒物质:如铅、汞、一氧化碳、二氧化硫、苯系物等。(2)生产性粉尘:如矽尘、石棉尘、煤尘、有机尘等。1717n n 2、物理性因素n n (1)异常气象条件:如石油工人野外作业的高温、低温,高湿。n n (2)异常气压:如高气压、低气压。n n (3)躁声、振动n n (4)非电离辐射:如可见光、紫外线、红外线、射频辐射、激光n n (5)电离辐射:如x线、r射线等n n(2)生产性粉尘:水泥尘、煤尘、矽尘等。等。二、职业性有害因素n n(1)有毒物质:如铅、汞、一氧化碳,石油原油中含有的烷烃、芳香烃、硫化合物等。目前我国颁布的职业病名单中,职业中毒为56种(类)1818n n 3、生物因素:由于生物因素引起的职业病。目前我国颁布的炭疽、森林脑炎、布氏杆菌病三种。医务工作者可能接触到的生物性病原物等。如香港已将SARS列入医务工作者的职业病范畴。1919n n (二)劳动过程中的有害因素n n 1、劳动组织和制度不合理,作息制度不合理。劳动者过于疲劳,易出现职业损伤。n n 2、精神(心理)性职业紧张。n n 3、劳动强度过大或生产定额不当,如女工的强体力劳动。n n4、个别器官或系统紧张,如视力紧张。n n5、长时间处于不良体位或使用不合理的工具2020n n(三)生产环境中的有害因素n n 1、自然环境中的因素,如炎热季节的太阳辐射、n n 2、厂房建设或布局不合理,如有毒工段与无毒工段安排在一个车间n n 3、由不合理的生产过程所致环境污染。n n 在实际工作中,生产场所往往同时是多种有害因素同时存在,对劳动者的健康产生联合作用。2121n n 四、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有关规定的部分n n 1、国家对职业病健康监护工作的规定n n 职业病防治法第二十三条规定:对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的作业的劳动者按卫生部门 的规定组织上岗前、再岗期间、和离岗的职业健康检查。用人单位不得安排有禁忌症者从事所禁忌的工作。对未进行离岗前职业健康检查的劳动者不得解除或终止与其订立 的劳动合同。2222n n 2、体检周期与项目:根据职业为职业危害因素的类别职业健康检查的周期与项目不同。大多能造成职业病的危害因素体检周期为一年。个别情况下二年。石油开采接触的生产性有害因素如烷烃类、芳香烃、含硫氧化物等都规定劳动者接触危害物质浓度符合国家标准的2年体检一次,超过国家标准的1年体检一次。澡声一年一次,高温一年一次。体检项目因职业危害不同而不同。但每个项目都有特定性。2323n n(续)体检目的一是及早发现职业危害因素对人体的伤害,检出职业病,二是检出职业禁忌症。保护接害工人的健康。做好健康监护,体检项目因接触的职业危害不同而不同。n n 职业病诊断机构:省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批准的医疗卫生机构承担。非批准部门不得从事职业病的体检于治疗。2424n n3、劳动者享有的职业卫生保护权利n n 职业病防治法第三十六条规定n n(1)、获得职业卫生教育、培训;n n(2)、获得职业健康检查、职业病诊疗、康复等职业病防治服务;n n(3)、了解工作场所产生或可能产生的职业病危害因素、危害后果和应当采取的职业病防护措施;n n(4)、要求用人单位提供符合防治职业病2525n n(续)要求的职业病防护设施和个人使用的防护用品、改善劳动条件;n n(5)、对违反职业病防治法、危及生命健康的行为提出批评、检举和控告。n n(6)、拒绝违章指挥和强令进行没有职业病防护措施的作业。n n(7)参与用人单位职业卫生工作的民主管理,对职业病防治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2626n n 4、劳动合同中 的职业病问题n n职业病防治法第三十条规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合同时,应将工作中可能产生的职业危害及后果、职业病防护措施和待遇等如实告之劳动者,并在劳动合同中写明,不得隐瞒和欺骗。否则,劳动者有权拒2727 五、石油开采的职业卫生问题n n 石油原油其化学组成是含有多种烃类的有机化合物。但主要为烷烃(液态烷烃,石蜡),环烷烃(环戊烃、环己烃)和芳香(苯、甲苯、二甲苯、奈、蒽等)。此外含有少量的含硫化合物、含氧化合物、二氧化碳、硫化氢等。天然气的主要成分为甲烷(约97%)丙烷、等。2828 除石油、天然气所含的固有成分外,在生产过程、劳动过程中使用或产生了新的有害物质,同样成为了职业危害。在石油、天然气开采行业按主要的工种职业危害及所造成的职业病可归纳如下:2929n n石油、天然气不同工种职业病危害3030n n石油、天然气不同工种职业病危害(续)3131n n石油、天然气不同工种职业病危害(续)3232n n 1、在石油开采过程中,几乎所有的地带空气中均存在着烃类和硫化氢。在石油蒸汽和硫化氢的长期联合作用下采油工人可以发生神经衰弱综合征、皮肤划痕症、血压偏低、和上呼吸道刺激症状和油疹。油疹的发病率可高达25%30%。这与经常接触石油,皮肤和工作服受污染有密切关系。就有关问题分述如下:3333 2、烷烃类 (1)、慢性影响:正常情况下油井附近烃浓度一般不超过300mg/M。烃包括很多系列,其毒性不同,一般具有微弱的麻醉作用。长期高浓度接触有的表现为中枢神经系统的作用,表现为头痛、头晕,神经系统紊乱植物。如失眠,多梦、心悸,气短等。但烷烃类物质体内代谢较快,一般不造成蓄积。3434 (2)、烷烃急性中毒:吸入烷烃表现麻醉作用,或头晕、头痛心动过速,如及时吸入吸鲜空气后不久即可恢复,若吸入大量蒸汽时,可引起严重的中枢神经障碍,最后引起心力衰竭而死亡。高级烃则含有致癌性的有害物,这种情况在石油开采、运输过程是很少见,而多见于石油的冶炼、实验室等场所。35353、芳香烃类n n 凡苯及同系物统称为芳香烃。包括苯、甲苯、二甲苯,它们均属高毒物质。在采油含芳香烃组分高的石油时,可发生芳香烃中毒。n n 急性中毒:主要表现为中枢神经系统的麻醉作用,使现场作业的工人表现为注意力不集中、头晕、头痛,与酒精中毒相似,严重时可表现为脑功能不全,以至脑死亡。这种情况很少见n n 3636n n (2)慢性影响:苯、甲苯、二甲苯可对血液系统造成影响。可引发白细胞、血小板的减少,或全血细胞的减少。严重者可发生再生障碍性贫血、白血病。最终导致死亡。n n 其它:过敏反应,还可以对生殖系统、免疫系统、自然流产胎儿畸形率产生影响。n n 目前芳香烃引起的慢性中毒已引起了广泛关注3737n n 4、硫化氢中毒:无色气体,具有腐败的臭蛋味,比重1.19,易积聚低洼处。n n 轻度中毒可为眼肿胀、畏光、头痛、头晕、乏力、恶心呕吐。中度中毒表现为粘膜刺激症状、胸闷、视物模糊、呼吸困难,肺部x线改变。n n 重度中毒可使细胞缺氧窒息,中枢神经先兴奋抑制昏迷呼吸麻麻痹死亡。多为肺水肿,呼吸衰竭而死亡。死亡多表现为“电击样”死亡n n 3838n n 慢性影响:粘膜慢性炎症甚至角膜糜烂或点状角膜炎。植物神经紊乱、也可以损伤周围神经。n n 防治原则:注意设备的密闭及通风,设置报警装置,坚强职工教育,合理使用防护用品。出现急性中毒时,迅速将患者移至空气新鲜处,保持呼吸道通畅;呼吸停止者立即人工呼吸,有昏迷者进行高压氧治疗。眼部立即冲洗,防治肺水肿及心肌损伤是抢救的关键。3939n n 5、什么叫尘肺病:尘肺是由于吸入生产性粉尘而引起的以肺部纤维化为主的一种全身性疾病。它可分为十三种。而在石油行业中常见的是水泥尘肺和电焊工尘肺。工人在长期的工作中接触水泥粉尘可患水泥尘肺。电焊工人长期接触电焊粉尘则可患电焊工尘肺。尘肺病的病理改变是不可逆转的,也就是说此病是不可治愈地。n n 4040n n 尘肺病理改变:尸检肉眼观察肺体积增大,重症晚期肺体积缩小。纤维化、结节。早期患者表现不明显,晚期则活动受限,呼吸困难,大多死于肺感染、肺心病。此病不可治逾。n n 预防:提高职工对粉尘危害的认识,加强机械防护,个体防护。按国家规定健康查体,做倒早期发现、早期调离。41416、躁声的危害:n n 按来源分机械性躁声、流体动力性躁声、电磁性躁声;按躁声持续时间和出现的形态,可分为连续躁声和间断躁声、稳态和非稳态或脉冲躁声;根据躁声的频率和频谱特点可分为低频、中频、高频。躁声对人体的作用可分为对听觉系统的特异性作用和对其它系统的非特异作用。4242n n(1)听觉系统的损害:听力的下降,和接触的时间及躁声强度有关。发展过程是先生理性反应(脱离躁声环境一段时间后即可恢复),后出现病利改变,这种听力下降是不可逆转的,完全不可恢复。一般多为两耳对称性。n n(2)躁声对其它系统的损害:中枢神经系统系列反应;心血管系统;消化系统;免疫系统等系统的反应。4343n n (3)躁声危害的控制:工作场所操作人员每天工作8小时限值为85dB。随时间缩短可增加强度。控制方法可采用工程措施,包括设置隔声监控室对强躁声机组安装隔声罩、场所吸音处理、安装消音器、隔振处理等,设备选型应选低躁声设备及时维修工作都可有效控制躁声。n n 使用护耳器,包括耳塞、耳罩、头盔,使用一 定要持续。4444n n 7怎样预防中暑n n 中暑是高温环境下由于热平衡和水盐代谢紊乱等而引起的一种以中枢神经系统和心血管障碍为主要表现的急性热致疾病。n n 致病因素与中暑类型:环境温度过高、湿度大风速小,劳动强度大、劳动时间过常是中暑的主要原因。按发病机制可分三种类型,分述如下:4545n n (1)热射病:由于在热环境下,散热途径受阻,体温调节紊乱所至,其特点是突然发病,体温可高达40度以上,开始大汗,以后无汗,意识障碍、昏迷等。即使及时治疗,死亡率仍达20%n n (2)热痉挛:由于大量出汗,体内钠、钾量丢失所至。表现为肌肉痉挛n n (3)热衰竭:高温、高湿导致皮肤血流的增加,导致脑部缺血所至。4646n n 诊断与预防:根据高温作业人员的职业史及体温升高、肌肉痉挛或晕厥等表现、排除其他疾病,即可诊断。n n 预防可采用技术措施,如合理隔热通风降温、改革工艺;保健措施如供给饮料和补充营养,补充与出汗相等量的水分和盐一般,每人每天3-5L、盐20g。加强个人防护;加强医疗预防工作。47474848 六、急性中毒现场救援(劳动者部分)化学品事故应急救援应贯彻统一指挥,分级负责、区域为主,单位自救与社会救援相结合的原则。n n (1)、早期发现 及时报告n n 现场作业的劳动者往往是首先发现事故隐患或发现中毒事故者,每个劳动者有责任和义务按预案要求立即迅速、准确的向有上级关部门报告。4949n n 2、现场救援n n (1)、做好现场控制,切断毒物来源,防止事故扩大。根据现场条件实施科学救护,切忌现场情况不明,毫无防护的情况下进入事故现场,以免造成再中毒事故。n n (2)、正确、合理的使用救援设备,保障救援人员安全。5050n n (3)、及时控制有害物质的产生和扩散。按规范要求疏散人群,保持现场的空气流通。在保证安全的情况下,迅速将患者撤离现场,移至上风向或空气新鲜的场所。n n 急性中毒的处理原则:防止毒物继续进入体内,消除已吸收体内的毒物,特效拮抗治疗,对症支持疗法。5151 (4)、将患者救出现场后实施紧急处置。保持呼吸道通畅,及时吸入氧气,纠正脑缺氧,保障及维护生命中枢活动。如呼吸、心跳停止者应立即实施心、脑、肺复苏术,并及时送往指定的医疗机构。n n 要求每个作业者应懂的急救常识及操作包括现场心肺复苏术、防止或阻断毒物再吸收等处理方法。5252n n 3、合理应用救援技术n n (1)中毒事故发生后,要妥善保护现场,做好现场隔离,禁止现场情况不明、或无安全保障的情况下进入现场。n n (2)日常要熟知作业现场存在的有毒物质的种类、性质、可能发生的中毒懂的自救、互救知识。n n (3)懂的现场救援设备的使用和合理的安放,保证救援设备的使用质量。5353n n防止病损进一步发展。n n 3、第三级预防指对已发展成职业病或工伤的患者,作出正确的诊断。包括脱离接触,实施治疗,预防并发症,促进康复。n n 职业病的病因明确,只要采取合理的预防措施职业病是可以预防地。预防应包括两方面的工作,既用人单位的积极预防和劳动者的积极参与预防。545455555656n n 第二章 职业病防治法讲座一、职业病防治的法律制度二、职业病防治的法律关系三、职业卫生监督四、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的监督管理五、建设项目预防性监督与审查5757n n第一部分职业病防治的主要法律制度 职业病防治法中,对职业病防治的基本方针、基本制度做出规定,即成为了法定的方针、法定的制度,主要有七个方面 一、预防为主、防治结合 二、劳动者依法享有职业卫生保护的权利 三、实行用人单位职业病防治责任制 四、依法参加工伤社会保险 五、国家实行职业卫生监督制度 六、加强社会监督 七、其他制度和措施5858n n 职业病防治法明确了职业病防治工作中有关各方的法律关系;明确了当事人各方的权利、义务和法律责任。n n 即用人单位与劳动者、政府与管理相对人(用人单位、技术服务机构)、职业卫生服务者与用人单位三类法律关系。n n第一类、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两者是最主要的当事方)n n1、劳动者的职业卫生保护权n n2、用人单位的义务5959n n第二类、政府与管理相对人(用人单位、技术服务机构)n n 1、职业卫生监督管理是国家管理职能的体现,职业病防治是职业卫生监督的重要促成部分。n n2、所涉及的相对管理人有两类即一类是用人单位,另一类是为用人单位或劳动者提供服务的技术机构和技术人员,是管理与被管理的关系。n n 6060n n无论是用人单位,还是技术服务机构和人员违反了相关的法律,根据违法性质,情节的严重,造成的后果,职业病防治法规定了相应的法律责任,包括行政、刑事和民事赔偿责任。n n另外,法律对执法人员的法律责任也做出了规定6161n n三、职业卫生服务提供者与用人单位n n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是一项技术性很强的工作。n n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或专业人员向用人单位提供的技术服务,二者间构成合同法和有关民事法律上的服务契约关系,必须同时受到相应法律的约束。n n职业病防治法规范了职业技术服务机构和专业的行为。6262n n第三部分 职业卫生监督n n卫生监督部门的职责n n一、拟订职业卫生法律、法规和标准;n n二、负责对用人单位职业健康监护情况进行监督检查,规范职业病的预防、保健,并查处违法行为;n n三、负责职业卫生技术服务资质认定和监督管理;审批承担职业健康检查、职业病诊断的医疗卫生机构并进行监督管理,规范职业病的检查与救治;负责化学品毒性鉴定管理工作6363n n四、负责对建设项目进行职业病危害预评价审核、职业病防护设施设计审查和竣工验收。6464n n第一节 职业健康监护的监督检查n n 健康监护:释义义是为及时发现劳动者的职业健康损害,根据职业史,对劳动者进行有针对性针对性的定期和不定期的艰苦检查和连续的、动态的连续的、动态的医学观察。记录职业接触史及健康变化,评价劳动者健康与职业病危害的关系,n n健康监护检查主要包括职业健康检查职业健康检查和职业健康监护档案职业健康监护档案6565一、法律依据 1、职业病防治法第三十二条,“对从事接触职业危害的的作业劳动者,用人单位应按照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的规定组织上岗前、在岗期间和离岗时的职业健康检查,并将检查结果如实告诉劳动者”。第三十三条“用人单位应当为劳动者建立职业健康监护档案,并按规定的期限妥善保管6666n n2、职业健康监护管理办法(卫生部令第23号 2002年)第二条“职业健康检查包括上岗前、在岗期间和离岗时和应急应急的健康检查的健康检查n n3、职业健康监护技术规范卫生部2007-10-01实施 GBZ 188-20076767n n二、职业健康监护的监督检查内容n n1、用人单位是否按规定安排了职业健康监护。包括上岗前、岗中和离岗体检及医学观察。n n(要求监督人员要熟知现场有害物质的种类、强度或浓度、接触方式、工种几接触人员数、生产过程几运转情况等)n n2、健康检查是否规范,依据职业健康监护管理办法检查体检周期、和规定的检查项目。6868n n3、从事职业健康检查医疗机构是否有服务资质(省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批准)n n4、检查结果是否如实告知劳动者。6969n n三、职业健康监护档案n n用人单位要为劳动者健康职业健康档案,并妥善保管,n n主要内容:劳动者的职业史、职业危害接触史、职业健康检查结果,和职业诊疗等个人健康资料n n劳动者有权查阅、复印其本人档案,劳动者离开用人单位时,有权索取本人档案复印件,用人单位应如实,无偿提供。7070n n四,职业健康监护的法律条款n n职业病防治法2002年5月1日执行n n第八条第八条 国家实行职业卫生监督制度。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统一负责全国职业病防治的监督管理工作。国务院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职业病防治的有关监督管理工作。n n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职业病防治的监督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职业病防治的有关监督管理工作。7171n n第三十二条第三十二条 对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的作业的劳动者,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的规定组织上岗前、在岗期间和离岗时的职业健康检查,并将检查结果如实告知劳动者。职业健康检查费用由用人单位承担。用人单位不得安排未经上岗前职业健康检查的劳动者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的作业;不得安排有职业禁忌的劳动者从事其所禁忌的作业;对在职业健康检查中发现有与所从事的职业相关的健康损害的劳动者,应当调离原工作岗位,并妥善安置;对未进行离岗前职业健康检查的劳动者不得解除或者终止与其订立的劳动合同。7272n n第三十三条第三十三条 用人单位应当为劳动者建立职业健康监护档案,并按照规定的期限妥善保存。职业健康监护档案应当包括劳动者的职业史、职业病危害接触史、职业健康检查结果和职业病诊疗等有关个人健康资料。n n劳动者离开用人单位时,有权索取本人职业健康监护档案复印件,用人单位应当如实、无偿提供,并在所提供的复印件上签章。7373职业病防治法第六十四条: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未按照规定组织职业健康检查、建立职业健康监护档案或者未将检查结果如实告知劳动者的。第六十五条: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卫生行政部门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整改,逾期不改的,处罚五万以上二十万元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止产生职业病危害的作业,或提请有关人民政府按照国务院规定的权限责令关闭 7474(一)作业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浓度或强度超过国家职业卫生标准;(二)未提供职业病防护设施和个人防护用品或防护设施或用品达不到国家标准要求的;(六)未按规定安排职业病病人、疑似职业病病人进行诊治的;(七)发生或可能发生急性职业病危害事故时,未立即采取应急救援和控制措施或未按国家规定及时报告的;7575(八)未按规定在产生严重职业病危害作业岗位醒目位置设置警示标识或中文警示说明的:(九)拒绝卫生行政部门监督检查的。第六十八条: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卫生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治理,并处罚五万以上三十万元罚款,责令停止产生职业病危害的作业,或提请有关人民政府按照国务院规定的权限责令关闭7676(一)隐瞒技术、工艺、材料所产生的职业病危害而采用的;(二)隐瞒本单位职业卫生真实情况的;(七)安排未经职业健康检查的劳动者、有职业禁忌的劳动者、未成年工或孕期、扑如哺乳期女工职工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的作业或禁忌者作业的。第七十条;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已经对劳动者的生命健康造成严重损害的,卫生行政部门责令停止职业病危害的作业,或者提请有关人民政府按照国务院规定的权限责令关闭,并处罚1030万罚款。7777 第七十一条: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造成重大职业病危害事故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构成犯罪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追究刑事责任。7878n n第四部分,医疗机构的管理第四部分,医疗机构的管理n n职业技术服务机构管理办法职业技术服务机构管理办法 2002年卫生部第31号令n n第三条凡从事职业卫生技术服务的机构,必须取得卫生部或省级卫生行政部门颁发的职业卫生技术资质证书,并按资质证书规定的项目,从事职业卫生服务工作n n职业技术服务包括,建设项目的评价、职业病危害因素的检测与评价、化学品毒物的鉴定、放射卫生防护检测与评价、职业病防护设施与个人职业病防护用品的评价、放射防护器材和含放射性产品检测等项目等7979n n目前,我省开展的职业卫生技术机构进行资质审定主要有;n n职业健康监护资质;职业危害因素的检测与评价;放射防护检测与评价;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评价(乙级)8080n n违反相关法律规定的有关条款违反相关法律规定的有关条款n n职业病防治法职业病防治法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二条:n n 未取得职业卫生技术服务资质认证擅自从事职业卫生技术服务的,或者医疗卫生机构未经批准擅自从事职业健康检查、职业病诊断的,由卫生行政部门责令立即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五千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二倍以上十倍以下的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五千元的,并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降级、撤职或者开除的处分。8181n n第七十三条第七十三条 从事职业卫生技术服务的机构和承担职业健康检查、职业病诊断的医疗卫生机构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卫生行政部门责令立即停止违法行为,给予警告n n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五千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二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五千元的,并处五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原认证或者批准机关取消其相应的资格8282n n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降级、撤职或者开除的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n n(一)超出资质认证或者批准范围从事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或者职业健康检查、职业病诊断的;n n(二)不按照本法规定履行法定职责的;n n(三)出具虚假证明文件的。8383n n 第五部分 建设项目预防性卫生监督 n n 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评价是一种法律制度,是预防和控制职业病的基础和重要的工作。是从源头控制职业病发生的重要行政手段。体现了预防为主的基本方针。下边分别介绍法律依据、建设项目的预防性卫生监督和建设项目的职业卫生审查8484n n一、法律依据n n1、职业病防治法第十五新建、扩建、改建建设项目和技术改造、技术引进项目(以下统称建设项目)可能产生职业病危害的,建设单位在可行性论证阶段应当向卫生行政部门提交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报告。卫生行政部门应当自收到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报告之日起三十日内,作出审核决定并书面通知建设单位。未提交预评价报告或者预评价报告未经卫生行政部门审核同意的,有关部门不得批准该建设项目。n n2、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分类管理办法卫生部令(2006年)49号8585n n本条款是关于建设项目职业危害预评价的规定。其含义有以下几点:n n1、职业危害预评价对可能产生职业危害的建设项目的危害因素、危害程度、健康影响、防护措施等进行预则性卫生学评价。n n2、提交预评价的责任人是可能产生职业危害的建设项目的建设单位。n n3、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对其建设项目职业病方面是否可行可行予以认定。n n4、认定部门应当在收到职业危害预评价报告后30天内完成审核。8686n n第十六条第十六条 建设项目的职业病防护设施所需费用应当纳入建设项目工程预算,并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n n职业病危害严重的建设项目的防护设施设计,应当经卫生行政部门进行卫生审查,符合国家职业卫生标准和卫生要求的,方可施工。n n建设项目在竣工验收前,建设单位应当进行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评价。建设项目竣工验收时,其职业病防护设施经卫生行政部门验收合格后,方可投入正式生产和使用。8787n n释义:本条款是关于职业危害严重的建设项目防护设计的审查和建设项目竣工验收的规定。其含义有以下几点:n n1、建设项目的职业病防护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n n2、职业危害严重的建设项目的防护设施经卫生行政部门审查合格后方可施工。n n3、建设单位在竣工验收前,必须进行职业危害效果评价,并向卫生行政部门提交报告,审查合格后方可正是生产和使用。8888n n第十七条第十七条 职业病危害预评价、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评价由依法设立的取得省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资质认证的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进行。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所作评价应当客观、真实。n n第十八条第十八条 国家对从事放射、高毒等作业实行特殊管理。具体管理办法由国务院制定。8989n n释义:本条款是关于职业危害预评价、职业危害控制效果评价机构的资质及评价要求的规定。其含义有以下几点:n n1、职业危害预评价、职业危害控制效果评价机构的实施资质管理。n n2、评价的结果和提供的资料应当客观、真实、科学、准确,职业卫生服务机构要对期出具的评价报告负责。因报告是卫生行政部门执法的依据。9090n n二、建设项目分类概念n n 职业病危害建设项目是指存在或产生职业病危害因素分类目录所列职业病危害因素的项目。职业病危害建设项目可分为三类,(1)职业病轻微的建设项目。(2)职业危害一般的建设项目,(3)职业病危害严重的建设项目9191n n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分类管理办法第十条规定: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应当根据建设项目是否存在严重职业病危害因素,工作场所可能存在职业病危害因素的浓度(强度)、潜在危害接触的危险性、接触人数、频度、时间、职业危害防护措施和发生职业病的危(风)险程度等进行综合分析后,对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进行分类。9292n n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分类管理办法可能产生严重职业病危害的因素包括下列内容:(一)高毒物品目录所列化学因素;(二)石棉纤维粉尘、含游离二氧化硅10以上粉尘;(三)放射性因素:核设施、辐照加工设备、加速器、放射治疗装置、工业探伤机、油田测井装置、甲级开放型放射性同位素工作场所和放射性物质贮存库等装置或场所;(四)卫生部规定的其他应列入严重职业病危害因素范围的。9393n n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分类管理办法第十条规定: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应当根据建设项目存在严重职业病危害因素,工作场所可能存在职业病危害因素的浓度(强度)、潜在危害、接触的危险性,接触人数、频度、时间、职业危害防护措施和发生职业病的危(风)险程度等进行综合分析后对建设项目的职业病危害进行9494n n第七条规定:对存在或产生职业病危害因素的建设项目的职业病危害评价报告实行专家审查制度。n n 第十一条: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应当组织5名以上专家,对评价报告进行审查,n n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应对如实、客观记录专家意见,审查应由专家全体人员签字,专家审查意见及审查专家名单应当做为评价报告的附件。n n卫生行政部门必要时可以指派人员参加审查会并监督审查过程。9595n n三、建设项目监督检查的内容n n1、建设项目在可行性论证阶段是否进行了职业危害预评价。n n 评价报告是否经卫生行政部门的审核。具体查看(1)职业危害预评价书;专家组审核意见(2)评价单位的职业技术服务机构资质证书;(3)卫生部门审核意见。9696n n2、可能产生严重职业病危害的建设项目,建设单位应向原审核职业病危害预评价的卫生行政部门申请职业病防护设施设计卫生审查。检查卫生部门对防护设施的审查意见书。9797n n3、建设项目竣工后,建设单位应对建设项目进行职业危害控制效果的评价。需要进行试生产的建设项目,在试运行12个月内进行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评价。n n检查内容(1)控制效果评价书;(2)评价单位的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资质证书;(3)卫生行政部门对控制效果评价报告书的审核意见和验收意见。9898n n四、建设项目职业卫生审查n n按照法律的授权,卫生行政部门对建设项目负责三个审核,即(1)职业病危害项目预评价报告的审查;(2)存在严重职业病危害建设项目的职业卫生防护设计审查;(3)建设项目职业病控制效果的验收审查9999n n1、审查依据包括:职业病防治法、建设项目职业危害分类管理办法,职业病危害因素分类目录、建设项目职业危害评价规范、工业企业设计卫生标准、卫生部关于开展建设项目职业卫生审查有关问题的通知等100100n n2、审查的目的、和方法n n 职业卫生审查是对报告书的科学性、工整性进行审查。n n目的:真正的实施预防为主的方针n n(1)公正性审查:评价单位、评价人员资质审查以及评价单位与建设单位的关系的审查。n n(2)科学性审查:报告书格式是否规范,内容是否完整、科学与客观。n n提示:技术审核专家要具有建设项目相关的专业背景;参加该项目预评价的人员不得作为控制效果评价报告技术审核专家。101101n n3、管理权限建设项目的备案、审核、审查和竣工验收实行分级管理。卫生部负责下列建设项目的备案、审核、审查和竣工验收:(一)由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和国务院授权的有关部门审批、核准或备案,总投资在50亿人民币以上的建设项目;(二)核设施、绝密工程等特殊性质的建设项目;(三)跨省、自治区、直辖市行政区域的建设项目。其他建设项目的备案、审核、审查和竣工验收,由省级卫生行政部门根据本地区的实际情况确定。102102n n国家对职业病危害建设项目实行分类管理。对可能产生职业病危害的建设项目分为职业病危害轻微、职业病危害一般和职业病危害严重三类。(一)职业病危害轻微的建设项目,其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报告、控制效果评价报告应当向卫生行政部门备案;(二)职业病危害一般的建设项目,其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控制效果评价应当进行审核、竣工验收;(三)职业病危害严重的建设项目,除进行前项规定的卫生审核和竣工验收外,还应当进行设计阶段的职业病防护设施设计的卫生审查。103103n n法律责任n n 职业病防治法第六十二条,建设单位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有卫生行政部门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整改;预期不改的,处10万以上50万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止生产职业病危害作业,或者提请有关人民政府按照国务院规定的权限责令停建,关闭:n n 1、未按规定进行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或未提交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报告,或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报告未经卫生行政部门审核同意,擅自开工的;104104n n2、建设项目的职业病防护设施未照规定与主体工程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的;n n3、职业病危害严重的建设项目,其职业病防护设施设计不符合国家职业卫生标准和卫生要求施工的;n n4、未按规定对职业病防护设施进行职业病控制效果评价、未经卫生行政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擅自投入使用的。n n 释义:本条是关于建设单位违反建设项目职业病防治管理规定应承担的法律责任。105105 谢 谢!106106
展开阅读全文
相关资源
正为您匹配相似的精品文档
相关搜索

最新文档


当前位置:首页 > 管理文书 > 施工组织


copyright@ 2023-2025  zhuangpeitu.com 装配图网版权所有   联系电话:18123376007

备案号:ICP2024067431-1 川公网安备51140202000466号


本站为文档C2C交易模式,即用户上传的文档直接被用户下载,本站只是中间服务平台,本站所有文档下载所得的收益归上传人(含作者)所有。装配图网仅提供信息存储空间,仅对用户上传内容的表现方式做保护处理,对上载内容本身不做任何修改或编辑。若文档所含内容侵犯了您的版权或隐私,请立即通知装配图网,我们立即给予删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