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注意事项课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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研发费用加计扣除让知识变得更轻松让知识变得更轻松注意事项研发费用加计扣除让知识变得更轻松新注意事项主要内容一、政策出台的背景一、政策出台的背景及意义及意义二、政策解读二、政策解读三、核算要求三、核算要求四、管理事项及征管四、管理事项及征管要求要求 主要内容一、政策出台的背景及意义一、政策出台背景及意义关于完善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的关于完善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的通知通知 2015年11月2日出台,自2016年1月1日起执行。关于企业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有关于企业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有关问题的公告关问题的公告 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深化体制机制改革加快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的若干意见 指出:“统筹研究企业所得税加计扣除政策,完善企业研发费用计核方法,调整研发管理方式,扩大研发费用加计扣除优惠政策适用范围,完善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办法,重点鼓励中小企业加大研发力度。”一、政策出台背景及意义关于完善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一、政策出台背景及意义财税(2015)119号在规范管理研发费用加计扣除上,政策基本取向是让更多的企业、更多的研发活动、更多的研发费用能够享受到国家的税收优惠扶持,鼓励各类型企业重视研发、提升创新开发力度,在管理上,减少审批环节,加强后续管理,提高对企业合规性的要求,从而让更多真正符合条件的企业能够顺利享受优惠政策带来的好处。一、政策出台背景及意义财税(2015)119号在规范管理研发二、政策解读(一)政策变化一)政策变化(二)研发活动(二)研发活动 定义定义(三)允许加计扣除的研发费用(三)允许加计扣除的研发费用(四)不适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四)不适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的行业的行业(五)加计扣除基本原则(五)加计扣除基本原则二、政策解读(一)政策变化(一)政策变化 1、管理思路从“正列举”转化为“负面清单”2、扩大研发费用范围:对研发活动内涵、外延的界定,从“正列举”改为“反列举”3、特别事项处理提及“创意设计”,体现了国家对创意设计、风景园林工程专项设计、工业设计、多媒体设计、动漫及衍生产品设计、模型设计的大力支持。4、辅助账:必须设置辅助账进行核算 5、优化程序:争议解决机制进行优化(一)政策变化 1、管理思路从“正列举”转化为“负面清(二)研发活动定义 本通知所称研发活动,是指企业为获得科学与技术新知识,创造性运用科学技术新知识,或实质性改进技术、产品(服务)、工艺而持续进行的具有明确目标的系统性活动。(二)研发活动定义 本通知所称研发活动,是指企业为获得(二)研发活动定义下列活动不适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下列活动不适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1.企业产品(服务)的常规性升级。2.对某项科研成果的直接应用,如直接采用公开的新工艺、材料、装置、产品、服务或知识等。3.企业在商品化后为顾客提供的技术支持活动。4.对现存产品、服务、技术、材料或工艺流程进行的重复或简单改变。5.市场调查研究、效率调查或管理研究。6.作为工业(服务)流程环节或常规的质量控制、测试分析、维修维护。7.社会科学、艺术或人文学方面的研究。(二)研发活动定义下列活动不适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三)允许加计扣除的研发费用 企业开展研发活动中实际发生的研发费用,未形成无形资产计入当期损益的,在按规定据实扣除的基础上,按照本年度实际发生额的50%,从本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形成无形资产的,按照无形资产成本的150%在税前摊销。(三)允许加计扣除的研发费用 企业开展研发活动中实际发生的研研发费用的具体范围 1.人员人工费用直接从事研发活动人员的工资薪金、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失业保险费、工伤保险费、生育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以及外聘研发人员的劳务费用。研发费用的具体范围 1.人员人工费用直接从事研发活动人研发费用的具体范围 2.直接投入费用。(1)研发活动直接消耗的材料、燃料和动力费用(2)用于中间试验和产品试制的模具、工艺装备开发及制造费,不构成固定资产的样品、样机及一般测试手段购置费,试制产品的检验费。(3)用于研发活动的仪器、设备的运行维护、调整、检验、维修等费用,以及通过经营租赁方式租入的用于研发活动的仪器、设备租赁费。研发费用的具体范围 2.直接投入费用。研发费用的具体范围 3.折旧费用。用于研发活动的仪器、设备的折旧费。4.无形资产摊销。用于研发活动的软件、专利权、非专利技术(包括许可证、专有技术、设计和计算方法等)的摊销费用。5.新产品设计费、新工艺规程制定费、新药研制的临床试验费、勘探开发技术的现场试验费。研发费用的具体范围 3.折旧费用。用于研发活动的仪器、研发费用的具体范围 6.其他相关费用。与研发活动直接相关的其他费用,如技术图书资料费、资料翻译费、专家咨询费、高新科技研发保险费,研发成果的检索、分析、评议、论证、鉴定、评审、评估、验收费用,知识产权的申请费、注册费、代理费,差旅费、会议费等。此项费用总额不得超过可加计扣除研发费用总额的10%.此项核算必须按项目分别计算。7.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费用。研发费用的具体范围 6.其他相关费用。与研发活动直接相关的(四)不适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的行业 1.烟草制造业。2.住宿和餐饮业。3.批发和零售业4.房地产业。5.租赁和商务服务业。6.娱乐业。7.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行业。上述行业以国民经济行业分类与代码(GB/4754-2011)为准,并随之更新。(四)不适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的行业 1.烟草制造业。(四)不适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的行业 1.烟草制造业。2.住宿和餐饮业。3.批发和零售业4.房地产业。5.租赁和商务服务业。6.娱乐业。7.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行业。上述行业以国民经济行业分类与代码(GB/4754-2011)为准,并随之更新。(四)不适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的行业 1.烟草制造业。(四)不适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的行业主营业务收入占收入总额50%以上,该收入总额需减除不征税收入和投资收益原则上按年确定(四)不适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的行业主营业务收入占收入总额50(五)加计扣除基本原则(五)加计扣除基本原则1、核定征收企业不得加计扣除2、不得税前扣除的项目不得加计扣除(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十条规定的情形)3、财政性资金比照办理,如:财政补贴按不征税收入进行申报形成的支出不得加计扣除(财税201170号 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七条规定:不征税收入包括:财政拨款、依法收取并纳入财政管理的性质实验性收费、政府性基金)(五)加计扣除基本原则1、核定征收企业不得加计扣除三、核算要求企业应按照国家财务会计制度要求,对研发支出进行会计处理。研发项目立项时应设置研发支出辅助账,由企业留存备查;年末汇总分析填报研发支出辅助账汇总表,并在报送年度财务会计报告的同时随附注一并报送主管税务机关。研发支出辅助账、研发支出辅助账汇总表可参照本公告所附样式(见附件)编制。三、核算要求企业应按照国家财务会计制度要求,对研发支出进行会(一)研究开发人员范围 企业直接从事研发活动人员包括研究人员、技术人员、辅助人员。研究人员是指主要从事研究开发项目的专业人员;技术人员是指具有工程技术、自然科学和生命科学中一个或一个以上领域的技术知识和经验,在研究人员指导下参与研发工作的人员;辅助人员是指参与研究开发活动的技工。企业外聘研发人员是指与本企业签订劳务用工协议(合同)和临时聘用的研究人员、技术人员、辅助人员。辅助人员不包括后勤服务人员。(一)研究开发人员范围 企业直接从事研发活动人员包括研究人员(二)研发费用归集 1、加速折旧费用的归集企业用于研发活动的仪器、设备,符合税法规定且选择加速折旧优惠政策的,在享受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时,就已经进行会计处理计算的折旧、费用的部分加计扣除,但不得超过按税法规定计算的金额。即加速折旧与加计扣除可叠加享受。(二)研发费用归集 1、加速折旧费用的归集企业用于研发活(二)研发费用归集 2、多用途对象费用的归集 企业从事研发活动的人员和用于研发活动的仪器、设备、无形资产,同时从事或用于非研发活动的,应对其人员活动及仪器设备、无形资产使用情况做必要记录,并将其实际发生的相关费用按实际工时占比等合理方法在研发费用和生产经营费用间分配,未分配的不得加计扣除。(二)研发费用归集 2、多用途对象费用的归集 企业从事(二)研发费用归集 3、其他相关费用的归集与限额计算 企业在一个纳税年度内进行多项研发活动的,应按照不同研发项目分别归集可加计扣除的研发费用。在计算每个项目其他相关费用的限额时应当按照以下公式计算:其他相关费用限额通知第一条第一项允许加计扣除的研发费用中的第项至第项的费用之和10/(1-10%)。当其他相关费用实际发生数小于限额时,按实际发生数计算税前加计扣除数额;当其他相关费用实际发生数大于限额时,按限额计算税前加计扣除数额。(二)研发费用归集 3、其他相关费用的归集与限额计算(二)研发费用归集 4、特殊收入的扣减 企业在计算加计扣除的研发费用时,应扣减已按通知规定归集计入研发费用,但在当期取得的研发过程中形成的下脚料、残次品、中间试制品等特殊收入;不足扣减的,允许加计扣除的研发费用按零计算。企业研发活动直接形成产品或作为组成部分形成的产品对外销售的,研发费用中对应的材料费用不得加计扣除。(二)研发费用归集 4、特殊收入的扣减 企业在计算加计(二)研发费用归集 5、财政性资金的处理 企业取得作为不征税收入处理的财政性资金用于研发活动所形成的费用或无形资产,不得计算加计扣除或摊销。6、不允许加计扣除的费用 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财税主管部门规定不允许企业所得税前扣除的费用和支出项目不得计算加计扣除。已计入无形资产但不属于通知中允许加计扣除研发费用范围的,企业摊销时不得计算加计扣除。(二)研发费用归集 5、财政性资金的处理 企业取得作为(三)委托研发 企业委托外部机构或个人开展研发活动发生的费用,可按规定税前扣除;加计扣除时按照研发活动发生费用的80%作为加计扣除基数。委托个人研发的,应凭个人出具的发票等合法有效凭证在税前加计扣除。同时,委托研发必须符合独立交易原则。存在关联关系的需提供研发费用明细及相关凭证。受托方可包括机构和个人。企业委托境外研发所发生的费用不得加计扣除,其中受托研发的境外机构是指依照外国和地区(含港澳台)法律成立的企业和其他取得收入的组织。受托研发的境外个人是指外籍(含港澳台)个人。(三)委托研发 企业委托外部机构或个人开展研发活动发生的费用(四)不适用加计扣除政策行业的判定 通知中不适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行业的企业,是指以通知所列行业业务为主营业务,其研发费用发生当年的主营业务收入占企业按税法第六条规定计算的收入总额减除不征税收入和投资收益的余额50%(不含)以上的企业。(四)不适用加计扣除政策行业的判定 通知中不适用税前加计四、管理事项及征管要求(一)申报及备案管理 1、企业年度纳税申报时,根据研发支出辅助账汇总表填报研发项目可加计扣除研发费用情况归集表(见附件),在年度纳税申报时随申报表一并报送。2、研发费用加计扣除实行备案管理,除“备案资料”和“主要留存备查资料”按照本公告规定执行外,其他备案管理要求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事项办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76号)的规定执行。四、管理事项及征管要求(一)申报及备案管理 四、管理事项及征管要求 3、企业应当不迟于年度汇算清缴纳税申报时,向税务机关报送企业所得税优惠事项备案表和研发项目文件完成备案,并将下列资料留存备查:(1)自主、委托、合作研究开发项目计划书和企业有权部门关于自主、委托、合作研究开发项目立项的决议文件;(2)自主、委托、合作研究开发专门机构或项目组的编制情况和研发人员名单;(3)经科技行政主管部门登记的委托、合作研究开发项目的合同;四、管理事项及征管要求 3、企业应当不迟于年度汇算清缴纳税申四、管理事项及征管要求(4)从事研发活动的人员和用于研发活动的仪器、设备、无形资产的费用分配说明(包括工作使用情况记录);(5)集中研发项目研发费决算表、集中研发项目费用分摊明细情况表和实际分享收益比例等资料;(6)“研发支出”辅助账;(7)企业如果已取得地市级(含)以上科技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鉴定意见,应作为资料留存备查;(8)省税务机关规定的其他资料。四、管理事项及征管要求(4)从事研发活动的人员和用于研发活四、管理事项及征管要求(二)后续管理与核查 1、企业研发费用各项目的实际发生额归集不准确、汇总额计算不准确的,税务机关有权对其税前扣除额或加计扣除额进行合理调整。2、税务机关对企业享受加计扣除优惠的研发项目有异议的,可以转请地市级(含)以上科技行政主管部门出具鉴定意见,科技部门应及时回复意见。企业承担省部级(含)以上科研项目的,以及以前年度已鉴定的跨年度研发项目,不再需要鉴定。四、管理事项及征管要求(二)后续管理与核查 四、管理事项及征管要求 3、企业符合本通知规定的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条件而在2016年1月1日以后未及时享受该项税收优惠的,可以追溯享受并履行备案手续,追溯期限最长为3年。4、税务部门应加强研发费用加计扣除优惠政策的后续管理,定期开展核查,年度核查面不得低于20%。四、管理事项及征管要求 3、企业符合本通知规定的研发费用加计谢谢大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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