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二章-金融调控法律制度-课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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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7/171第十二章 金融调控法律制度第一节 金融调控法基本原理一、金融法与金融调控(一)金融的概念金融,即货币资金融通,以银行等金融机构为中心的各种形式的信用活动以及在信用基础上组织起来的货币流通。(二)金融调控及其特征1.金融调控主体是中央银行2.金融调控的手段以货币政策为核心3.金融调控必须依法进行4.金融调控目的是稳定币值以此促进经济的发展(三)金融调控法是政府实施金融调控的法律手段金融调控关系是指国家及其授权的金融主管机关以稳定币值并以此促进经济增长为目标,对有关金融变量实施调节和控制而产生的金融管理关系。金融系统中可变的最基础的工具(原生的非衍生的),比如某国的存贷款利率、汇率、隔夜拆借利率等等,他们只受金融当局的调整,不受其他因素变动,对应的是非基础变量、非基础变量受基础金融变量的变化而变化。金融系统主要包括八大金融变量,1国内生产总值,2消费者物价指数,3生产者物价指数,4货币供应量,5利率,6汇率,7存款准备金率,8股票指数。二、金融调控法的目标和原则(一)金融调控法的目标1.防范和化解系统性金融风险,维护金融稳定2.保持社会总需求与总供给的平衡2024/7/175社会总需求是指一个国家或地区在一定时期内(通常1年)由社会可用于投资和消费的支出所实际形成的对产品和劳务和购买力总量。社会总需求本期投资需求总量本期消费需求总量本期国外需求总量 社会总供给是指一个国家或地区在一定时期内(通常为1年)由社会生产活动实际可以提供给市场的可供最终使用的产品和劳务总量。社会总供给本期形成的社会总供给期初供给结余总额 社会总需求和总供给的平衡上述需求总量和供给总量比较,反映着以货币支付力所代表的需求与实物(包括劳务)供应之间的平衡状况。保持社会总需求与总供给的平衡,是国民经济持续快速健康发展的需要。长期经济建设的实践表明,总需求过大,投资膨胀,经济增长过快,超过社会财力、物力、资源的承受能力,各方面都绷得很紧,这种状况难以持久,最终会引起经济上的大起大落,给国民经济造成巨大损失。因此,为促进国民经济持续快速健康发展,必须注意调控社会总需求与总供给的基本平衡。货币供给对社会总需求的影响社会总需求的变动,一般说,首先是来源于货币供给量的变动,但是,货币供应量变动以后,能在多大的程度上引起社会总需求的相应变动,则取决于货币持有者的资产偏好和行为,即货币持有者的资产选择行为。货币供给和货币需求之间,是一种互相制约、相互影响的关系,一方的变动会引起另一方面的相应变动。当货币供给小于货币需求时,如果不增加货币供应,经济运行中的货币需求得不到满足,致使社会的总需求减少,生产下滑,总供给减少。由于商品供给的减少,致使货币需求量减少,最终使货币供求在一个较低的国民收入水平上得以均衡。货币(M0)=流通中的现金,即流通于银行体系之外的现金。狭义货币(M1)=(M0)+企业活期存款;广义货币(M2)=M1+准货币(定期存款+居民储蓄存款+其他存款)数据显示,2015年末广义货币供应量(M2)余额139.2万亿元,比上年末增长13.3%;狭义货币供应量(M1)余额40.1万亿元,增长15.2%;流通中货币(M0)余额6.3万亿元,增长4.9%。(二)金融调控法的原则1.间接调控原则运用金融调控制度,通过市场机制调控2.计划指导原则充分发挥计划规划的导向作用3.相互协调原则各种调控手段相互配合、形成合力2024/7/1710三、金融调控法的体系与手段(一)金融调控法的体系1.中央银行法律制度是金融调控体系的核心2.专业性金融法律制度是金融调控法体系的配套制度3.外汇管理法律制度是金融调控法体系中的重要制度(二)金融调控法的手段1.存款准备金制度2.基准利率制度3.再贴现制度:商业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将贴现所获得的未到期票据向中央银行转让,实现商业银行和中央银行之间的票据买卖和资金让渡。4.再贷款制度:中央银行对商业银行的贷款。5.公开市场操作制度:中央银行为实现货币政策目标而在公开市场上买进或卖出有价证券的行为。6.常备借贷便利制度2024/7/1712四、金融调控法的主体与程序(一)金融调控主体 中央银行;银监会;证监会;保监会;外汇管理局。(二)金融调控的法定程序1.法律依据中国人民银行法第五条 中国人民银行就年度货币供应量、利率、汇率和国务院规定的其他重要事项作出的决定,报国务院批准后执行。中国人民银行就前款规定以外的其他有关货币政策事项作出决定后,即予执行,并报国务院备案。2.金融调控法的决策程序与执行程序决策程序包括公众参与、专家论证、风险评估、合法性审查、集体讨论决定。执行程序包括中央银行的金融调控信息收集管理程序、调控措施实施程序和监督程序。2024/7/17142024/7/1715第二节 中央银行调控制度一、中央银行的法律地位和调控职能(一)中国人民银行的法律地位国家机关VS特殊的金融机构货币发行的银行、政府的银行和银行的银行(二)中国人民银行的宏观调控职能保持货币供给和货币需求的平衡;为政府和金融机构服务;监管职能第四条 中国人民银行履行下列职责:(一)发布与履行其职责有关的命令和规章;(二)依法制定和执行货币政策;(三)发行人民币,管理人民币流通;(四)监督管理银行间同业拆借市场和银行间债券市场;(五)实施外汇管理,监督管理银行间外汇市场;(六)监督管理黄金市场;(七)持有、管理、经营国家外汇储备、黄金储备;(八)经理国库;(九)维护支付、清算系统的正常运行;(十)指导、部署金融业反洗钱工作,负责反洗钱的资金监测;(十一)负责金融业的统计、调查、分析和预测;(十二)作为国家的中央银行,从事有关的国际金融活动;(十三)国务院规定的其他职责。2024/7/1716二、中央银行制定和实施的货币政策(一)货币政策及其目标的一般规定货币政策是指中央银行为实现特定的经济目标而采取的各种控制和调节货币供应量或信用量,进而影响宏观经济的方针、政策和措施的总称。终极目标:稳定物价、充分就业、经济增长和国际收支平衡。(二)我国货币政策目标的现实选择第三条 货币政策目标是保持货币币值的稳定,并以此促进经济增长。2024/7/1717(三)货币政策的分类货币政策分为两类:扩张性货币政策(积极货币政策)和紧缩性货币政策(稳健货币政策)。在经济萧条时,中央银行采取措施降低利率,由此引起货币供给增加,刺激投资和净出口,增加总需求,称为扩张性货币政策。反之,经济过热、通货膨胀率太高时,中央银行采取一系列措施减少货币供给,以提高利率、抑制投资和消费,使总产出减少或放慢增长速度,使物价水平控制在合理水平,称为紧缩性货币政策。调节总需求的货币政策的三大工具为法定准备金率,公开市场业务和贴现政策。二、货币发行的基本制度(一)人民币的发行第十六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法定货币是人民币。以人民币支付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一切公共的和私人的债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拒收。第十八条 人民币由中国人民银行统一印制、发行。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币管理条例 目 录第一章总 则 第二章设计和印刷 第三章发行和回收第四章流通和保护 第五章罚 则 第六章附 则2024/7/1719(二)人民币的管理第十九条 禁止伪造、变造人民币。禁止出售、购买伪造、变造的人民币。禁止运输、持有、使用伪造、变造的人民币。禁止故意毁损人民币。禁止在宣传品、出版物或者其他商品上非法使用人民币图样。第二十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印制、发售代币票券,以代替人民币在市场上流通。第二十一条 残缺、污损的人民币,按照中国人民银行的规定兑换,并由中国人民银行负责收回、销毁。伪造货币罪是指违反国家货币管理法规,仿照货币的形状、色彩、图案等特征,使用各种方法非法制造出外观上足以乱真的假货币,破坏货币的公共信用,破坏金融管理秩序的行为。对伪造货币罪的处罚,刑法规定了两个档次:伪造货币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第二档是应当判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此种刑罚应符合下面条件之一:(1)“伪造货币集团的首要分子”,即在伪造货币集团中起组织、策划、指挥作用的犯罪分子。(2)“伪造货币数额特别巨大的”,是指伪造的人民币或者外币的数额特别巨大的,至于多少数额是“特别巨大”,法律没作规定,可由最高人民法院通过司法 伪造货币罪解释确定。(3)“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主要是指以伪造货币为常业的,伪造货币技术特别先进、规模特别巨大的等情况。案例:连群曦、李南等8名被告人分别来自广东省、四川省和贵州省。2006年4月,李文胜、老朱(均另案处理)等人租下李永仟、陈红夫妇租来的位于源城区河紫路的东源县灰沙砖厂内一场地,用作印制假人民币的工场。2006年10月12日,连群曦、李南组织陈开权、周云华、陈白银开始印制假人民币,连群曦负责调色质量,李南协同连群曦一起监督假币印刷的质量,他们两人每天进入制假工场查看并监督、指导印刷。陈开权、陈白银、周云华人昼夜轮班开机印刷;陈开权负责上墨、装版和晒版等工作;陈白银、周云华负责上纸、清洗机器;郑林雄负责清理假币废料及场内卫生;李永仟负责联系包装纸箱及运输车辆;陈红负责开门、望风、做饭送水等后勤服务。连群曦等人在河源市区疯狂印制假人民币不到半个月时间,当地公安机关便于2006年10月21日接到线报,一举将该制假窝点捣毁,并在制假窝点现场、住处及附近抓获上述8名被告人,缴获1999年版100元面额假人民币张,数额共105525600元,以及作案工具一批。后经中国人民银行河源市中心支行鉴定,缴获的1999年版人民币张属机制半成品假人民币。主犯连群曦犯伪造货币罪,被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被告人李南、陈开权、李永仟、周云华、陈白银、陈红、郑林雄犯伪造货币罪,分别判处14年以下5年以上不等的有期徒刑,并处15万元以下5万元以上不等的罚金。8名被告人对法院的一审判决都没有异议,均表示服判,不上诉。四、中央银行调控的法律制度(一)存款准备金制度它是指中央银行依据法律赋予的权利,要求商业银行和其他金融机构按规定的比率在其吸收的存款总额中提取一定的金额缴存中央银行,并借以间接地对社会货币供应量进行控制的制度。存款准备金制度起源于18世纪的英国,最初的主要功能是政府变相地向商业银行征收税收。历经美国1863年的国民银行法、1935年的银行法,准备金制度得到全球各国的普遍实施,存款准备金制度成为保证银行支付清算、控制货币供应量和稳定市场利率的重要货币政策工具。2024/7/1724法定存款准备金率,是金融机构按规定向中央银行缴纳的存款准备金占其存款的总额的比率。这一部分是一个风险准备金,是不能够用于发放贷款的。这个比例越高,执行的紧缩政策力度越大。(二)基准利率制度利率即利息率,是指一定时期内利息的金额与存入或贷出金额的比率,由资金的供求关系决定。基准利率,又称法定利率,即中国人民银行对商业银行及其他金融机构的存、贷款利率。(三)再贴现制度再贴现是商业银行及其他金融机构以买入的未到期的贴现票据向中央银行办理的再次贴现。2024/7/1728再贴现率是商业银行将其贴现的未到期票据向中央银行申请再贴现时的预扣利率。如商业银行用客户贴现过的面值100万元的票据,向中央银行再贴现,中央银行接受这笔再贴现的票据时,假定商业银行实际取得贴现额88万元(贷款额),票据到期日为180天,则按月利率计算,其再贴再贴现率=(100-88)/100*(1/6)*(100%)=2%即中央银行对商业银行的再贴现回扣了2%。2024/7/1729(四)再贷款制度再贷款:中央银行对金融机构的贷款。是一种短期信用贷款。第一,中央银行通过调整再贷款利率,影响商业银行从中央银行取得信贷资金的成本和可使用额度,使货币供应量和市场利率发生变化。第二,再贷款利率的调整是中央银行向商业银行和社会宣传货币政策变动的一种有效方法,它能产生预告效果,从而在某种程度上影响人们的预期。(五)公开市场操作公开市场操作是指中央银行在金融市场上买卖有价证券和外汇的活动。特点:1.公开性和平等性2.灵活性3.主动性4.调整结构2024/7/1731(六)常备借贷便利操作制度常备借贷便利,是指中央银行向贷款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宏观审慎要求,有利于为实体经济、总量和进度比较稳健的金融机构提供支持,并借以间接地对社会货币供应量进行控制的金融法律制度。常备借贷便利,是全球大多数中央银行都设立的货币政策工具,但名称各异,如美联储的贴现窗口、欧央行的边际贷款便利、英格兰银行的操作性常备便利、日本银行的补充贷款便利、加拿大央行的常备流动性便利等。其主要作用是提高货币调控效果,有效防范银行体系流动性风险,增强对货币市场利率的调控效力。2024/7/1732央行于2013年初创设了常备借贷便利,主要功能是满足金融机构期限较长的大额流动性需求,对象主要为政策性银行和全国性商业银行。分支机构常备借贷便利是短期流动性调节方式的创新尝试,主要解决符合宏观审慎要求的中小金融机构流动性需求,完善中央银行对中小金融机构提供正常流动性供给的渠道。第三节 其他金融调控制度一、商业银行法中的调控制度宏观审慎管理:是相对于微观审慎管理而言的监管模式,是指将金融系统是为整体,运用审慎工具对金融系统整体风险及其对宏观经济的影响进行识别、监测和处置,以防范系统性风险的累积和集中,维护金融体系整体稳定的管理模式。顺周期性是指在时间维度上,金融体系与实体经济形成的动态正反馈机制放大繁荣和萧条周期,加剧经济的周期性波动,并导致或增强金融体系的不稳定性。2024/7/1734逆周期宏观审慎管理制度视为应对金融系统内在的顺周期性而出现的。其一,强化资本约束的普遍性和一致性,包括对资产证券化、表外风险敞口和交易账户活动提出资本要求,弱化银行的监管资本套利行为。其二,建立资本约束的逆周期机制,要求在经济繁荣时提高准备金要求,在经济萧条时降低准备金要求,实施主动监管。其三,实行逆周期的动态拨备制度,要求银行在经济繁荣期相应多提取拨备,经济下滑期相应少提取拨备。2024/7/1735二、外汇管理法中的调控制度外汇管理法是调整在外汇管理活动中发生的社会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外汇:是指以外汇表示的可以用作国际清偿的支付手段和资产。外汇管理,又称外汇管制,是一国依法对所辖境内的外汇收支、买卖、借贷、转移以及国际间结算、外汇汇率和外汇市场所实施的行政限制性措施。2024/7/17381.外汇管理机关和外汇管理的对象国务院外汇管理部门及其分支机构(以下统称外汇管理机关)依法履行外汇管理职责,负责本条例的实施。管理对象:境内机构、境内个人的外汇收支或者外汇经营活动,以及境外机构、境外个人在境内的外汇收支或者外汇经营活动。2.经常项目外汇管理经常项目指本国与外国进行经济交易而经常发生的项目,是国际收支平衡表中最主要的项目,包括对外贸易收支、非贸易往来和无偿转让三个项目。经常项目外汇管理是指对属于经常项目下和各类交易,包括进口货物、支付运输费、保险费,劳务服务、出境旅游、投资利润、借款利息、股息、红利等,在向银行购汇或从银行外汇账户上支付时不受限制。2024/7/1740对经常项目下的用汇不加限制,这种购汇和对外支付必须是真实的需要,购汇企业和个人需提交证明这种真实需要的凭证,经银行审核后才能售汇或从企业的外汇账户中对外支付。(2)银行结汇制。是指我国对经常性项目下的外汇收入采取的一种管理措施,即境内机构对于其经常项下的收入的外汇收入,除有特殊规定外,必须按规定结售给外汇指定银行的制度。2024/7/17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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