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一讲-刑罚课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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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一讲第十一讲 刑罚刑罚主讲:主讲:张国强张国强目录目录l一、刑罚的概念一、刑罚的概念l二、刑罚的目的二、刑罚的目的l三、刑罚的体系三、刑罚的体系l四、刑罚的适用四、刑罚的适用一、刑罚的概念一、刑罚的概念刑罚是刑法规定的,由国家审判机关依法对犯罪分子刑罚是刑法规定的,由国家审判机关依法对犯罪分子所适用的限制或剥夺其某种权益的、最严厉的强制性所适用的限制或剥夺其某种权益的、最严厉的强制性法律制裁方法。法律制裁方法。(一)权威性(一)权威性(二)严厉性(二)严厉性(三)特定性(三)特定性(四)单一性(四)单一性(五)法定性(五)法定性二、刑罚的目的二、刑罚的目的(一)报应目的论(一)报应目的论(二)预防目的论(二)预防目的论(三)报应与预防一体论(三)报应与预防一体论 一体论的基本立论在于:报应与功利都是刑罚赖以生存的根一体论的基本立论在于:报应与功利都是刑罚赖以生存的根据。因此,刑罚既回顾已然的犯罪,也前瞻未然的犯罪。对于已据。因此,刑罚既回顾已然的犯罪,也前瞻未然的犯罪。对于已然的犯罪,刑罚以报应为目的;而对于未然的犯罪,刑罚以预防然的犯罪,刑罚以报应为目的;而对于未然的犯罪,刑罚以预防为目的。在预防未然的犯罪上,刑罚的目的既包括防止犯罪人再为目的。在预防未然的犯罪上,刑罚的目的既包括防止犯罪人再犯罪的个别预防,也包括阻止社会上其他人犯罪的一般预防。因犯罪的个别预防,也包括阻止社会上其他人犯罪的一般预防。因此,刑罚的目的是报应与预防的有机统一。此,刑罚的目的是报应与预防的有机统一。三、刑罚的体系三、刑罚的体系l刑罚的体系,是指刑法规定的按一定顺序排列刑罚的体系,是指刑法规定的按一定顺序排列的各种刑罚方法的总称。我国刑罚分主刑和附的各种刑罚方法的总称。我国刑罚分主刑和附加刑两类:加刑两类:l主刑包括管制、拘役、有期徒刑、无期徒刑和主刑包括管制、拘役、有期徒刑、无期徒刑和死刑死刑;l附加刑包括罚金、剥夺政治权利、没收财产和附加刑包括罚金、剥夺政治权利、没收财产和驱逐出境。驱逐出境。(一)主刑(一)主刑l主刑又称本刑或基本刑,是刑法规定的对犯罪主刑又称本刑或基本刑,是刑法规定的对犯罪分子适用的主要刑罚方法。其主要特点是分子适用的主要刑罚方法。其主要特点是只能只能独立适用,不能附加适用独立适用,不能附加适用;对同一犯罪;对同一犯罪只能适只能适用一个主刑,不能同时适用两个以上的主刑用一个主刑,不能同时适用两个以上的主刑。1.管制管制 管制是指对犯罪分子不实行关押,进行社管制是指对犯罪分子不实行关押,进行社区矫正,限制其一定自由的刑罚方法。区矫正,限制其一定自由的刑罚方法。(1)对犯罪分子不予关押。)对犯罪分子不予关押。(2)限制犯罪分子一定的自由。)限制犯罪分子一定的自由。(3)具有一定的期限。)具有一定的期限。(4)进行社会矫正。)进行社会矫正。社区矫正社区矫正l与监禁矫正相对,是指将符合社区矫正条件的罪犯置于社区内,与监禁矫正相对,是指将符合社区矫正条件的罪犯置于社区内,由专门的国家机关,在相关社会团体和民间组织以及社会志愿者由专门的国家机关,在相关社会团体和民间组织以及社会志愿者的协助下,在判决、裁定或决定确定的期限内,矫正其犯罪心理的协助下,在判决、裁定或决定确定的期限内,矫正其犯罪心理和行为恶习,并促进其顺利回归社会的非监禁和行为恶习,并促进其顺利回归社会的非监禁刑罚执行刑罚执行活动。社活动。社区矫正是充分利用社会资源,积极运用各种方法、手段,整合政区矫正是充分利用社会资源,积极运用各种方法、手段,整合政法部门、社区等各方力量,着力对社区范围内的假释、监(所)法部门、社区等各方力量,着力对社区范围内的假释、监(所)外执行、管制、外执行、管制、剥夺政治权利剥夺政治权利、缓刑等罪犯进行针对性的教育改、缓刑等罪犯进行针对性的教育改造的手段和方法。造的手段和方法。2.拘役拘役l拘役是短期剥夺犯罪分子人身自由,由公安机拘役是短期剥夺犯罪分子人身自由,由公安机关就近实行劳动改造的刑罚方法。关就近实行劳动改造的刑罚方法。l(1)剥夺犯罪分子的自由。)剥夺犯罪分子的自由。l(2)剥夺自由的期限较短。)剥夺自由的期限较短。l(3)由公安机关就近执行。)由公安机关就近执行。l(4)享受一定的待遇。)享受一定的待遇。3有期徒刑有期徒刑l有期徒刑是剥夺犯罪分子一定期限的人身自由,强迫其劳动并接有期徒刑是剥夺犯罪分子一定期限的人身自由,强迫其劳动并接受教育改造的刑罚方法。有期徒刑是我国刑罚中适用最广泛的一受教育改造的刑罚方法。有期徒刑是我国刑罚中适用最广泛的一种刑罚。种刑罚。l(1)剥夺犯罪分子的自由。)剥夺犯罪分子的自由。l(2)具有一定的期限。)具有一定的期限。有期徒刑的期限为六个月以上十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数罪并罚有期徒刑的期限为六个月以上十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数罪并罚时总和刑期不满三十五年的,最高不能超过二十年,总和刑期在时总和刑期不满三十五年的,最高不能超过二十年,总和刑期在三十五年以上的,最高不能超过二十五年。三十五年以上的,最高不能超过二十五年。l(3)在监狱或者其他执行场所执行。)在监狱或者其他执行场所执行。l(4)强制接受教育和劳动改造。)强制接受教育和劳动改造。4.无期徒刑无期徒刑l无期徒刑是剥夺犯罪分子的终身自由,强制其参加劳无期徒刑是剥夺犯罪分子的终身自由,强制其参加劳动并接受教育和改造的刑罚方法。在所有刑罚方法中,动并接受教育和改造的刑罚方法。在所有刑罚方法中,无期徒刑的严厉程度仅次于死刑,是最严厉的自由刑。无期徒刑的严厉程度仅次于死刑,是最严厉的自由刑。l(1)剥夺犯罪分子的自由。)剥夺犯罪分子的自由。l(2)剥夺自由没有期限。)剥夺自由没有期限。l(3)强迫参加劳动,接受教育改造。)强迫参加劳动,接受教育改造。l(4)羁押时间不能折抵刑期。)羁押时间不能折抵刑期。l(5)必须附加剥夺政治权利。)必须附加剥夺政治权利。5.死刑死刑l死刑是剥夺犯罪分子生命的刑罚,是刑罚体系中最严死刑是剥夺犯罪分子生命的刑罚,是刑罚体系中最严厉的刑罚。厉的刑罚。l根据我国刑法的规定,死刑只适用于罪行极其严重的根据我国刑法的规定,死刑只适用于罪行极其严重的犯罪分子。这里的犯罪分子。这里的“罪行极其严重罪行极其严重”,是指犯罪的客,是指犯罪的客观危害性极其严重和犯罪的主观恶性极其严重,也就观危害性极其严重和犯罪的主观恶性极其严重,也就是所谓罪大恶极。是所谓罪大恶极。l犯罪的时候不满十八周岁的人和审判的时候怀孕的妇犯罪的时候不满十八周岁的人和审判的时候怀孕的妇女,不适用死刑。女,不适用死刑。审判的时候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审判的时候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不适用死刑,但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死亡的除外。不适用死刑,但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死亡的除外。死刑缓期执行制度死刑缓期执行制度 刑法刑法第第48条第条第1款规定,对于应当判处死刑的犯款规定,对于应当判处死刑的犯罪分子,如果不是必须立即执行的,可以判处死刑同时罪分子,如果不是必须立即执行的,可以判处死刑同时宣告缓期二年执行。宣告缓期二年执行。l死缓不是一个刑种,而是一个运用死刑的刑罚制度。死缓不是一个刑种,而是一个运用死刑的刑罚制度。l适用死缓的两个条件:一是罪该处死。这是适用死缓的适用死缓的两个条件:一是罪该处死。这是适用死缓的前提条件,它表明适用死缓的对象与适用死刑的对象均前提条件,它表明适用死缓的对象与适用死刑的对象均是罪行极其严重的犯罪分子。二是不是必须立即执行。是罪行极其严重的犯罪分子。二是不是必须立即执行。这是区分死刑缓期执行与死刑立即执行的原则界限,也这是区分死刑缓期执行与死刑立即执行的原则界限,也是死缓适用的本质条件。是死缓适用的本质条件。l判处死刑缓期执行的,在死刑缓期执行期间,判处死刑缓期执行的,在死刑缓期执行期间,如果没有故意犯罪,如果没有故意犯罪,2年期满以后,减为无期年期满以后,减为无期徒刑;徒刑;如果确有重大立功表现,如果确有重大立功表现,2年期满以后,年期满以后,减为减为25年有期徒刑;年有期徒刑;如果故意犯罪,查证属实如果故意犯罪,查证属实的,由最高人民法院核准,执行死刑。死刑除的,由最高人民法院核准,执行死刑。死刑除依法由最高人民法院判决的以外,都应当报请依法由最高人民法院判决的以外,都应当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核准。最高人民法院核准。(二)(二)附加刑附加刑l附加刑又称从刑,是补充主刑适用的刑罚。其特点是附加刑又称从刑,是补充主刑适用的刑罚。其特点是既可以独立适用,又可以附加适用。对于一个犯罪行既可以独立适用,又可以附加适用。对于一个犯罪行为或一个犯罪人,可以同时适用两个以上的附加刑。为或一个犯罪人,可以同时适用两个以上的附加刑。1罚金罚金2剥夺政治权利剥夺政治权利3没收财产没收财产4驱逐出境驱逐出境 剥夺政治权利:剥夺政治权利:l根据我国刑法规定,剥夺政治权利是指剥夺犯罪分子根据我国刑法规定,剥夺政治权利是指剥夺犯罪分子下列权利:选举权和被选举权;言论、出版、集会、下列权利:选举权和被选举权;言论、出版、集会、结社、游行、示威的自由;担任国家机关职务的权利结社、游行、示威的自由;担任国家机关职务的权利以及担任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和人民团体领导以及担任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和人民团体领导职务的权利。职务的权利。l附加适用剥夺政治权利的对象主要是以下三种犯罪分附加适用剥夺政治权利的对象主要是以下三种犯罪分子:危害国家安全的犯罪分子;故意杀人、强奸、放子:危害国家安全的犯罪分子;故意杀人、强奸、放火、爆炸、投毒、抢劫等严重破坏社会秩序的犯罪分火、爆炸、投毒、抢劫等严重破坏社会秩序的犯罪分子;被判处死刑和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对该类犯罪子;被判处死刑和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对该类犯罪分子应当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分子应当剥夺政治权利终身。l判处管制附加剥夺政治权利,剥夺政治权利的判处管制附加剥夺政治权利,剥夺政治权利的期限与管制的期限相等,同时执行,即期限与管制的期限相等,同时执行,即3个月个月以上以上2年以下;判处拘役、有期徒刑附加剥夺年以下;判处拘役、有期徒刑附加剥夺政治权利或者单处剥夺政治权利的期限,为政治权利或者单处剥夺政治权利的期限,为1年以上年以上5年以下;判处死刑、无期徒刑的犯罪年以下;判处死刑、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应当剥夺政治权利终身;死刑缓期执行分子,应当剥夺政治权利终身;死刑缓期执行减为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减为有期徒刑的,减为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减为有期徒刑的,附加剥夺政治权利的期限改为附加剥夺政治权利的期限改为3年以上年以上10年以年以下。下。四、刑罚的适用四、刑罚的适用(一)量刑(一)量刑量刑,是指人民法院依据刑法,在认定行为人的行为量刑,是指人民法院依据刑法,在认定行为人的行为构成犯罪的基础上,确定对犯罪人是否判处刑罚、判构成犯罪的基础上,确定对犯罪人是否判处刑罚、判处何种刑罚以及判处多重刑罚的刑事司法制度。处何种刑罚以及判处多重刑罚的刑事司法制度。量刑的情节是指在某种行为已经构成犯罪的情况下,量刑的情节是指在某种行为已经构成犯罪的情况下,人民法院对犯罪人裁量刑罚时应当考虑的,据以决定人民法院对犯罪人裁量刑罚时应当考虑的,据以决定量刑轻重或者免除刑罚处罚的各种情况。量刑情节以量刑轻重或者免除刑罚处罚的各种情况。量刑情节以是否由法律规定为标准,可分为法定情节和酌定情节。是否由法律规定为标准,可分为法定情节和酌定情节。法定情节法定情节l法定情节是指刑法明文规定在量刑时应当予以法定情节是指刑法明文规定在量刑时应当予以考虑的各种事实要素,包括考虑的各种事实要素,包括从重、从轻、减轻从重、从轻、减轻和免除处罚等情节。和免除处罚等情节。l犯罪分子具有刑法规定的从重、从轻处罚情节犯罪分子具有刑法规定的从重、从轻处罚情节的,在法定刑限度以内判处较重或较轻的刑罚。的,在法定刑限度以内判处较重或较轻的刑罚。犯罪分子具有刑法规定的减轻处罚情节的,应犯罪分子具有刑法规定的减轻处罚情节的,应当判处低于法定刑的刑罚。当判处低于法定刑的刑罚。(2)酌定情节)酌定情节l酌定情节是指人民法院从审判经验中总结出来,酌定情节是指人民法院从审判经验中总结出来,在刑罚裁量时应当灵活掌握酌情适用的情节。在刑罚裁量时应当灵活掌握酌情适用的情节。l酌定情节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酌定情节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犯罪动机;:犯罪动机;犯罪手段;犯罪时间、地点;犯罪结果;犯罪犯罪手段;犯罪时间、地点;犯罪结果;犯罪人的一贯表现;犯罪后的态度等。人的一贯表现;犯罪后的态度等。累犯累犯l累犯是指被判处某种刑罚的犯罪分子,在所判累犯是指被判处某种刑罚的犯罪分子,在所判刑罚执行完毕或赦免以后一定期限内,又犯一刑罚执行完毕或赦免以后一定期限内,又犯一定之罪的情形。定之罪的情形。l对于累犯从重处罚是世界各国普遍的量刑原则。对于累犯从重处罚是世界各国普遍的量刑原则。根据根据刑法刑法第第65条第条第1款的规定,对累犯应款的规定,对累犯应当从重处罚。当从重处罚。l我国刑法规定的累犯,有一般累犯和特别累犯我国刑法规定的累犯,有一般累犯和特别累犯两类。两类。一般累犯一般累犯l第一,前罪和后罪都是故意犯罪。如果有一个第一,前罪和后罪都是故意犯罪。如果有一个是过失犯罪,就构不成累犯;是过失犯罪,就构不成累犯;l第二,前罪和后罪都是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第二,前罪和后罪都是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罚之罪;l第三,后罪发生在前罪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第三,后罪发生在前罪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以后5年以内。年以内。l第四,不满十八周岁的人犯罪的除外。第四,不满十八周岁的人犯罪的除外。特别累犯特别累犯l第一,前罪和后罪涉及危害国家安全罪、恐怖活动犯第一,前罪和后罪涉及危害国家安全罪、恐怖活动犯罪、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犯罪;罪、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犯罪;l第二,后罪发生在前罪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第二,后罪发生在前罪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l刑法第六十六条:刑法第六十六条:“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动犯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动犯罪罪(“组织、领导、参加恐怖组织罪组织、领导、参加恐怖组织罪”、“资助恐怖组织、恐怖资助恐怖组织、恐怖活动个人罪活动个人罪”,“为恐怖犯罪洗钱罪为恐怖犯罪洗钱罪”,“编造、散布虚假的恐编造、散布虚假的恐怖信息罪怖信息罪”)、)、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犯罪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犯罪(共同犯罪的一种)(共同犯罪的一种)的犯罪分子,在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在任何的犯罪分子,在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在任何时候再犯上述任一类罪的,都以累犯论处。时候再犯上述任一类罪的,都以累犯论处。”自首自首 l自首是指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自首是指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或者被采取或者被采取qiang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行为。他罪行的行为。l根据根据刑法刑法第第67条第条第1款规定,对于自首的犯罪分款规定,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以免除处罚。l自首可以分为一般自首与特别自首。自首可以分为一般自首与特别自首。一般自首一般自首l是指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行为。其成立条是指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行为。其成立条件是:件是:l第一,犯罪以后自动投案。自动投案,是指犯罪事实或者犯罪嫌第一,犯罪以后自动投案。自动投案,是指犯罪事实或者犯罪嫌疑人未被司法机关发觉,或者是被发觉,但犯罪嫌疑人尚未受到疑人未被司法机关发觉,或者是被发觉,但犯罪嫌疑人尚未受到讯问、未被采取强制措施时,主动、直接向公安机关、人民检察讯问、未被采取强制措施时,主动、直接向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或者人民法院投案。院或者人民法院投案。l第二,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指犯罪嫌第二,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指犯罪嫌疑人自幼投案后,如实交代自己的主要犯罪事实。疑人自幼投案后,如实交代自己的主要犯罪事实。特别自首特别自首l特别自首,也称准自首,是指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特别自首,也称准自首,是指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尚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行为。关尚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行为。l特别自首表现在以下两个方面:第一,适用对象的特特别自首表现在以下两个方面:第一,适用对象的特殊性。特别自首的适用对象并非一般的犯罪分子,而殊性。特别自首的适用对象并非一般的犯罪分子,而是已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是已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刑的罪犯。l第二,适用条件的特殊性。特别自首的适用条件是如第二,适用条件的特殊性。特别自首的适用条件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尚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实供述司法机关尚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参照自首参照自首l六十七条中第三款:六十七条中第三款:“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立功立功l立功,是指犯罪分子有揭发他人犯罪行为,查证属实立功,是指犯罪分子有揭发他人犯罪行为,查证属实的,或者提供重要线索,从而得以侦破其他案件的行的,或者提供重要线索,从而得以侦破其他案件的行为。为。l第六十八条第六十八条 犯罪分子有揭发他人犯罪行为,查证属实犯罪分子有揭发他人犯罪行为,查证属实的,或者提供重要线索,从而得以侦破其他案件等立的,或者提供重要线索,从而得以侦破其他案件等立功表现的,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有重大立功表现功表现的,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有重大立功表现的,可以减轻或者免除处罚。的,可以减轻或者免除处罚。l立功分为一般立功和重大立功。有一般立功表现的,立功分为一般立功和重大立功。有一般立功表现的,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有重大立功表现的,可以减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有重大立功表现的,可以减轻或者免除处罚。轻或者免除处罚。(三)数罪并罚(三)数罪并罚l数罪并罚,是指一人犯数罪,人民法院对其所数罪并罚,是指一人犯数罪,人民法院对其所犯数罪分别定罪量刑后,依照法定的原则,酌犯数罪分别定罪量刑后,依照法定的原则,酌情决定执行刑罚的制度。数罪并罚具有以下特情决定执行刑罚的制度。数罪并罚具有以下特征:征:(1)一人犯有数罪。)一人犯有数罪。(2)犯罪发生在法定期间以内。)犯罪发生在法定期间以内。(3)对数罪分别定罪量刑后,根据法定原则)对数罪分别定罪量刑后,根据法定原则与方法,决定执行的刑罚。与方法,决定执行的刑罚。2数罪并罚的原则数罪并罚的原则l数罪并罚原则,是指对一人犯数罪合并处罚所依据的原则。从各国的立数罪并罚原则,是指对一人犯数罪合并处罚所依据的原则。从各国的立法看主要有四种原则:法看主要有四种原则:(1)并科原则)并科原则(2)吸收原则)吸收原则(3)限制加重原则)限制加重原则(4)综合原则)综合原则 综合原则兼采并科原则、吸收原则和限制加重原则。综合原则由于吸综合原则兼采并科原则、吸收原则和限制加重原则。综合原则由于吸收了各原则的长处,所以具有适应性强的特点,为各国刑法所广泛采用。收了各原则的长处,所以具有适应性强的特点,为各国刑法所广泛采用。l我国刑法中的数罪并罚采取了综合原则。我国刑法中的数罪并罚采取了综合原则。刑法刑法第第69条规定条规定:“判决判决宣告以前一人犯数罪的,除判处死刑和无期徒刑的以外,应当在总和刑宣告以前一人犯数罪的,除判处死刑和无期徒刑的以外,应当在总和刑期以下、数刑中最高刑期以上,酌情决定执行的刑期,但是管制最高不期以下、数刑中最高刑期以上,酌情决定执行的刑期,但是管制最高不能超过三年,拘役最高不能超过一年,有期徒刑总和刑期不满三十五年能超过三年,拘役最高不能超过一年,有期徒刑总和刑期不满三十五年的,最高不能超过二十年,总和刑期在三十五年以上的,最高不能超过的,最高不能超过二十年,总和刑期在三十五年以上的,最高不能超过二十五年。二十五年。如果数罪中有判处附加刑的,附加刑仍须执行。如果数罪中有判处附加刑的,附加刑仍须执行。3适用数罪并罚的不同情况适用数罪并罚的不同情况l(1)判决宣告以前一人犯数罪的并罚。判决宣告以)判决宣告以前一人犯数罪的并罚。判决宣告以前一人犯数罪,并且数罪均已被发现时,根据刑法第前一人犯数罪,并且数罪均已被发现时,根据刑法第69条规定的数罪并罚的原则予以并罚。条规定的数罪并罚的原则予以并罚。l(2)刑罚执行完毕以前发现漏罪的并罚。采用)刑罚执行完毕以前发现漏罪的并罚。采用“先先并后减并后减”的原则。的原则。l(3)刑罚执行完毕以前又犯新罪的并罚。采用)刑罚执行完毕以前又犯新罪的并罚。采用“先先减后并减后并”的原则。的原则。(四)缓刑、减刑和假释(四)缓刑、减刑和假释 缓刑就是附条件地暂缓执行原判刑罚的制度。须具备以下条件:缓刑就是附条件地暂缓执行原判刑罚的制度。须具备以下条件:l第一,缓刑只适用于被判处拘役或者第一,缓刑只适用于被判处拘役或者3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人,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人,这是缓刑的对象条件。这是缓刑的对象条件。l第二,根据犯罪人的犯罪情节和悔罪表现,适用缓刑确实不致危第二,根据犯罪人的犯罪情节和悔罪表现,适用缓刑确实不致危害社会,这是缓刑的实质条件。害社会,这是缓刑的实质条件。“犯罪情节较轻;有悔罪表现;犯罪情节较轻;有悔罪表现;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对其中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对其中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应当宣告缓刑。l第三,必须不是累犯第三,必须不是累犯和犯罪集团的首要分子和犯罪集团的首要分子,这是缓刑的禁止,这是缓刑的禁止条件。条件。l根据根据刑法刑法第第73条的规定,拘役的缓刑考验期为原判刑期以上条的规定,拘役的缓刑考验期为原判刑期以上1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2个月。有期徒刑的缓刑考验期为原判刑个月。有期徒刑的缓刑考验期为原判刑期以上期以上5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1年。年。减刑减刑减刑,是指对于被判处管制、拘役、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的犯罪减刑,是指对于被判处管制、拘役、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的犯罪人,在刑罚执行期间如果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人,在刑罚执行期间如果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或者有立功表现,适当减轻原判刑罚的制度。改表现,或者有立功表现,适当减轻原判刑罚的制度。l第一,减刑只适用于被判处管制、拘役、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的第一,减刑只适用于被判处管制、拘役、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这是减刑的对象条件。犯罪分子,这是减刑的对象条件。l第二,在刑罚执行过程中确有悔改或立功表现,这是减刑的实质第二,在刑罚执行过程中确有悔改或立功表现,这是减刑的实质条件。条件。l第三,减刑必须要有一定的限度,这是减刑的限度条件。第三,减刑必须要有一定的限度,这是减刑的限度条件。l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七十八条第二款:“减刑以后实际执行的刑期不能少于下列期减刑以后实际执行的刑期不能少于下列期限:限:(一)判处管制、拘役、有期徒刑的,不能少于原判刑期的二分(一)判处管制、拘役、有期徒刑的,不能少于原判刑期的二分之一;之一;(二)判处无期徒刑的,不能少于十三年;(二)判处无期徒刑的,不能少于十三年;(三)人民法院依照本法第五十条第二款规定限制减刑的死刑缓(三)人民法院依照本法第五十条第二款规定限制减刑的死刑缓期执行的犯罪分子,缓期执行期满后依法减为无期徒刑的,不能期执行的犯罪分子,缓期执行期满后依法减为无期徒刑的,不能少于二十五年,缓期执行期满后依法减为二十五年有期徒刑的,少于二十五年,缓期执行期满后依法减为二十五年有期徒刑的,不能少于二十年。不能少于二十年。限制减刑限制减刑l第五十条第五十条 第二款:第二款:“对被判处死刑缓期执行对被判处死刑缓期执行的累犯以及因故意杀人、强奸、抢劫、绑架、的累犯以及因故意杀人、强奸、抢劫、绑架、放火、爆炸、投放危险物质或者有组织的暴力放火、爆炸、投放危险物质或者有组织的暴力性犯罪被判处死刑缓期执行的犯罪分子,人民性犯罪被判处死刑缓期执行的犯罪分子,人民法院根据犯罪情节等情况法院根据犯罪情节等情况可以同时决定对其限可以同时决定对其限制减刑。制减刑。”假释假释l假释就是附条件地予以提前释放的刑罚执行制度。假释就是附条件地予以提前释放的刑罚执行制度。l第一,只适用于被判处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的犯罪分第一,只适用于被判处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这是假释的对象条件。子,这是假释的对象条件。对累犯以及因故意杀人、对累犯以及因故意杀人、强奸、抢劫、绑架、放火、爆炸、投放危险物质或者强奸、抢劫、绑架、放火、爆炸、投放危险物质或者有组织的暴力性犯罪被判处有组织的暴力性犯罪被判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不得假释。徒刑的犯罪分子,不得假释。l第二,犯罪分子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第二,犯罪分子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假释后不致再危害社会,这是适用假释的悔改表现,假释后不致再危害社会,这是适用假释的实质条件。实质条件。l第三,假释只适用于已经执行一部分刑罚的犯罪分子,第三,假释只适用于已经执行一部分刑罚的犯罪分子,这是假释的时间条件。这是假释的时间条件。l被判处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执行原判刑期二分之一以上,被判处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实实际执行十三年以上,如际执行十三年以上,如果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没有再犯罪的危险的,可以假释。(五)(五)时效和赦免时效和赦免l1.时效时效l刑法上的时效,是指刑事法律规定的国家对犯罪人行刑法上的时效,是指刑事法律规定的国家对犯罪人行使刑事追诉权和刑罚执行权有效期限的制度。使刑事追诉权和刑罚执行权有效期限的制度。l2赦免赦免l赦免,是指国家宣告对犯罪分子免除其罪与刑的一种赦免,是指国家宣告对犯罪分子免除其罪与刑的一种法律制度。在刑法理论上,根据赦免的具体表现形式法律制度。在刑法理论上,根据赦免的具体表现形式的不同,通常把赦免分为大赦和特赦两种。的不同,通常把赦免分为大赦和特赦两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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