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章-合同的履行课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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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的履行第一节合同履行的原则与规则一、合同履行的含义二、合同履行的原则1、适当履行原则2、协作履行原则3、经济合理原则三、情事变更原则四、条款约定不明时的具体履行规则合同履行中的具体规则1、合同约定不明确时合同履行的规则2、执行政府定价或指导价时法律规定3、向第三人履行与由第三人履行4、提前履行与部分履行合同履行的概念合同的履行是指合同生效后,双方当事人按照法律规定以及合同约定的内容,全面正确的履行各自所承担的义务,实现合同目的的行为。可以从四个方面理解:1、合同的履行是合同的基本法律效力2、合同的履行是债务人所为的特定行为。3、合同的履行是给付行为与给付结果的统一,是完成合同义务的整个过程。4、合同的履行是合同消灭的一种原因。.。合同履行的原则,是指当事人在履行合同过程中所应遵循的基本原则,是指导合同履行并适用于合同整个履行过程的原则。其次,合同履行原则应具有普适性,适用于所有合同履行,而不是仅仅适用于某个或某些类型或某个阶段。适当履行原则适当履行原则,又称正确履行原则或全面履行适当履行原则,又称正确履行原则或全面履行原则,是指当事人按照合同规定的标的及其质原则,是指当事人按照合同规定的标的及其质量、数量,由适当的主体在适当的履行期限、量、数量,由适当的主体在适当的履行期限、履行地点以适当的履行方式,全面完成合同义履行地点以适当的履行方式,全面完成合同义务的履行原则。务的履行原则。不适当履行的后果应当承担违约责任。不适当履行的后果应当承担违约责任。合同法第合同法第6060条规定:条规定:“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面履行自己的义务。”实际履行与适当履行实际履行强调债务人按照合同约定交付标的或者提供实际履行强调债务人按照合同约定交付标的或者提供服务,服务,不得以其他给付代替履行,不得以其他给付代替履行,至于交付的标的物至于交付的标的物或提供的服务是否适当,则无力顾及。适当履行既要或提供的服务是否适当,则无力顾及。适当履行既要求债务人实际履行,交付标的物或提供服务,也要求求债务人实际履行,交付标的物或提供服务,也要求这些交付标的物、提供服务符合法律和合同的规定。这些交付标的物、提供服务符合法律和合同的规定。因此,适当履行必然是实际履行,而实际履行未必是因此,适当履行必然是实际履行,而实际履行未必是适当履行,适当履行场合不会存在违约责任,实际履适当履行,适当履行场合不会存在违约责任,实际履行不适当时则产生违约责任。适当履行涵盖了实际履行不适当时则产生违约责任。适当履行涵盖了实际履行的要求,所以不必将实际履行单独列为合同履行的行的要求,所以不必将实际履行单独列为合同履行的原则原则。协作履行原则协作履行原则,是指当事人不仅适当履行自己的合同债务,而且应按照诚实信用原则协助对方当事人履行债务的履行原则。不履行协作义务的后果是减免对方的责任或承担违约责任。合同法第合同法第6060条第条第2 2款规定款规定;当事人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当事人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根据合同的性质、目的交易习惯履行通知、协助、则,根据合同的性质、目的交易习惯履行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保密等义务 协作履行原则的具体内容(1)债务人履行合同债务,应及时通知债权人;(2)债务人履行债务,债权人应及时受领给付;(3)债权人应创造必要的条件,提供方便;(4)因故不能履行或不能完全履行或不能按时履行时,应及时通知对方并采取适当措施避免或减少损失。(5)告知、保密义务合同法关于协作履行的具体法律规定第第256256条定作人提供材料的,定作人应当按照约定提供材条定作人提供材料的,定作人应当按照约定提供材料。承揽人对定作人提供的材料,应当及时检验,发现料。承揽人对定作人提供的材料,应当及时检验,发现不符合约定时,应当及时通知定作人更换、补齐或者采不符合约定时,应当及时通知定作人更换、补齐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取其他补救措施。承揽人不得擅自更换定作人提供的材料,不得更换承揽人不得擅自更换定作人提供的材料,不得更换不需要修理的零部件。不需要修理的零部件。第第257257条承揽人发现定作人提供的图纸或者技术要求条承揽人发现定作人提供的图纸或者技术要求不合理的,应当及时通知定作人。因定作人怠于答复等不合理的,应当及时通知定作人。因定作人怠于答复等原因造成承揽人损失的,应当赔偿损失。原因造成承揽人损失的,应当赔偿损失。第第259259条承揽工作需要定作人协助的,定作人有协助的义条承揽工作需要定作人协助的,定作人有协助的义务。定作人不履行协助义务致使承揽工作不能完成的,务。定作人不履行协助义务致使承揽工作不能完成的,承揽人可以催告定作人在合理期限内履行义务,并可以承揽人可以催告定作人在合理期限内履行义务,并可以顺延履行期限;定作人逾期不履行的,承揽人可以解除顺延履行期限;定作人逾期不履行的,承揽人可以解除合同合同。第第283283条发包人未按照约定的时间和要求提供原材料、设条发包人未按照约定的时间和要求提供原材料、设备、场地、资金、技术资料的,承包人可以顺延工程日备、场地、资金、技术资料的,承包人可以顺延工程日期,并有权要求赔偿停工、窝工等损失。期,并有权要求赔偿停工、窝工等损失。第第284284条因发包人的原因致使工程中途停建、缓建的,条因发包人的原因致使工程中途停建、缓建的,发包人应当采取措施弥补或者减少损失,赔偿承包人因发包人应当采取措施弥补或者减少损失,赔偿承包人因此造成的停工、窝工、倒运、机械设备调迁、材料和构此造成的停工、窝工、倒运、机械设备调迁、材料和构件积压等损失和实际费用。件积压等损失和实际费用。第第285285条因发包人变更计划,提供的资料不准确,或条因发包人变更计划,提供的资料不准确,或者未按照期限提供必需的勘察、设计工作条件而造成勘者未按照期限提供必需的勘察、设计工作条件而造成勘察、设计的返工、停工或者修改设计,发包人应当按照察、设计的返工、停工或者修改设计,发包人应当按照勘察人、设计人实际消耗的工作量增付费用。勘察人、设计人实际消耗的工作量增付费用。第第286286条发包人未按照约定支付价款的,承包人可以条发包人未按照约定支付价款的,承包人可以催告发包人在合理期限内支付价款。发包人逾期不支付催告发包人在合理期限内支付价款。发包人逾期不支付的,除按照建设工程的性质不宜折价、拍卖的以外,承的,除按照建设工程的性质不宜折价、拍卖的以外,承包人可以与发包人协议将该工程折价,也可以申请人民包人可以与发包人协议将该工程折价,也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将该工程依法拍卖。建设工程的价款就该工程折价法院将该工程依法拍卖。建设工程的价款就该工程折价或者拍卖的价款优先受偿。或者拍卖的价款优先受偿。第第297297条旅客不得随身携带或者在行李中夹带条旅客不得随身携带或者在行李中夹带易燃、易爆、有毒、有腐蚀性、有放射性以及易燃、易爆、有毒、有腐蚀性、有放射性以及有可能危及运输工具上人身和财产安全的危险有可能危及运输工具上人身和财产安全的危险物品或者其他违禁物品。物品或者其他违禁物品。第第305305条货物运输需要办理审批、检验等手续条货物运输需要办理审批、检验等手续的,托运人应当将办理完有关手续的文件提交的,托运人应当将办理完有关手续的文件提交承运人。承运人。第第307307条托运人托运易燃、易爆、有毒、有腐条托运人托运易燃、易爆、有毒、有腐蚀性、有放射性等危险物品的,应当按照国家蚀性、有放射性等危险物品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危险物品运输的规定对危险物品妥善包装,有关危险物品运输的规定对危险物品妥善包装,作出危险物标志和标签,并将有关危险物品的作出危险物标志和标签,并将有关危险物品的名称、性质和防范措施的书面材料提交承运人。名称、性质和防范措施的书面材料提交承运人。第第231231条委托开发合同的委托人应当按照约定条委托开发合同的委托人应当按照约定支付研究开发经费和报酬;提供技术资料、原支付研究开发经费和报酬;提供技术资料、原始数据;完成协作事项;接受研究开发成果。始数据;完成协作事项;接受研究开发成果。第第232232条委托开发合同的研究开发人应当条委托开发合同的研究开发人应当按照约定制定和实施研究开发计划;合理使用按照约定制定和实施研究开发计划;合理使用研究开发经费;按期完成研究开发工作,交付研究开发经费;按期完成研究开发工作,交付研究开发成果,提供有关的技术资料和必要的研究开发成果,提供有关的技术资料和必要的技术指导,帮助委托人掌握研究开发成果。技术指导,帮助委托人掌握研究开发成果。第第357357条技术咨询合同的委托人应当按照约定条技术咨询合同的委托人应当按照约定阐明咨询的问题,提供技术背景材料及有关技阐明咨询的问题,提供技术背景材料及有关技术资料、数据;接受受托人的工作成果,支付术资料、数据;接受受托人的工作成果,支付报酬。报酬。第第361361条技术服务合同的受托人应当按照约定条技术服务合同的受托人应当按照约定完成服务项目,解决技术问题,保证工作质量,完成服务项目,解决技术问题,保证工作质量,并传授解决技术问题的知识。并传授解决技术问题的知识。第第370370条寄存人交付的保管物有瑕疵或者按照保管物条寄存人交付的保管物有瑕疵或者按照保管物的性质需要采取特殊保管措施的,寄存人应当将有关的性质需要采取特殊保管措施的,寄存人应当将有关情况告知保管人。寄存人未告知,致使保管物受损失情况告知保管人。寄存人未告知,致使保管物受损失的,保管人不承担损害赔偿责任;保管人因此受损失的,保管人不承担损害赔偿责任;保管人因此受损失的,除保管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并且未采取补救措施的,除保管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并且未采取补救措施的以外,寄存人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的以外,寄存人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经济合理原则经济合理原则要求在履行合同时,既要考虑自己的利益,也要维护对方的利益。在履行方式、履行地点、履行期限、履行的设备以及变更履行主体或履行内容等方面都要遵循经济效益的原则。第第7171条债权人可以拒绝债务人提前履行债务,但提前履行条债权人可以拒绝债务人提前履行债务,但提前履行不损害债权人利益的除外。债务人提前履行债务给债权人不损害债权人利益的除外。债务人提前履行债务给债权人增加的费用,由债务人负担。增加的费用,由债务人负担。第第7272条债权人可以拒绝债务人部分履行债务,但部分履行条债权人可以拒绝债务人部分履行债务,但部分履行不损害债权人利益的除外。债务人部分履行债务给债权人不损害债权人利益的除外。债务人部分履行债务给债权人增加的费用,由债务人负担。增加的费用,由债务人负担。第第101101条条2 2款标的物不适于提存或者提存款标的物不适于提存或者提存费用过高的,债务人依法可以拍卖或者变卖标费用过高的,债务人依法可以拍卖或者变卖标的物,提存所得的价款。的物,提存所得的价款。第第290290条承运人应当在约定期间或者合理期间条承运人应当在约定期间或者合理期间内将旅客、货物安全运输到约定地点。内将旅客、货物安全运输到约定地点。第第291291条承运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或者通常的运条承运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或者通常的运输路线将旅客、货物运输到约定地点。输路线将旅客、货物运输到约定地点。第第294294条旅客应当持有效客票乘运。旅客无票条旅客应当持有效客票乘运。旅客无票乘运、超程乘运、越级乘运或者持失效客票乘乘运、超程乘运、越级乘运或者持失效客票乘运的,应当补交票款,承运人可以按照规定加运的,应当补交票款,承运人可以按照规定加收票款。旅客不交付票款的,承运人可以拒绝收票款。旅客不交付票款的,承运人可以拒绝运输。运输。1、甲与乙订立合同,约定甲向乙交付10吨大蒜,甲收购完大蒜后,大蒜被人盗走,甲便向乙交付了10吨大葱给乙。甲的这种行为主要违反了合同履行的哪些原则?()A、全面履行原则B、实际履行C、协作履行D、经济合理原则2、按照合同约定,海鹰公司应当在6个月内向正辉公司交付一批货物。合同订立后,辉正公司很快便搬迁了,海鹰公司预交货却找不到辉正公司。这种行为主要违反了()A、全面履行原则B、实际履行C、协作履行D、经济合理原则3、甲与乙订立了技术合同,约定甲应当在约定期限内,向乙交付针对某种特定类型病毒的杀毒软件,在履行过程中,乙向甲提供的病毒特征不完善,甲又急着赶时间,最后导致甲交付的杀毒软件在使用的过程中出现误杀无毒文件的情况,甲与乙在合同履行中违反了什么原则?A、适当履行原则B、实际履行C、协作履行D、经济合理原则.。约定不明时合同的履行6161条:合同生效后,当事人就质量、价款或者报酬、履行条:合同生效后,当事人就质量、价款或者报酬、履行地点等内容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可以协议补充;地点等内容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可以协议补充;不能达成补充协议的,按照合同有关条款或者交易习惯确不能达成补充协议的,按照合同有关条款或者交易习惯确定。定。协议补充优先有关条款整体性解释交易习惯仍然不能解决时,按照第62条规则处理约定不明时合同的履行第六十二条当事人就有关合同内容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第六十二条当事人就有关合同内容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适用下列规定:定仍不能确定的,适用下列规定:(一)质量要求不明确的,按照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履行;没有国家标(一)质量要求不明确的,按照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履行;没有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按照通常标准或者符合合同目的的特定标准履行。准、行业标准的,按照通常标准或者符合合同目的的特定标准履行。(二)价款或者报酬不明确的,按照订立合同时履行地的市场价格履行;(二)价款或者报酬不明确的,按照订立合同时履行地的市场价格履行;依法应当执行政府定价或者政府指导价的,按照规定履行。依法应当执行政府定价或者政府指导价的,按照规定履行。(三)履行地点不明确,给付货币的,在接受货币一方所在地履行;交付不(三)履行地点不明确,给付货币的,在接受货币一方所在地履行;交付不动产的,在不动产所在地履行;其他标的,在履行义务一方所在地履行。动产的,在不动产所在地履行;其他标的,在履行义务一方所在地履行。(四)履行期限不明确的,债务人可以随时履行,债权人也可以随时要(四)履行期限不明确的,债务人可以随时履行,债权人也可以随时要求履行,但应当给对方必要的准备时间。求履行,但应当给对方必要的准备时间。(五)履行方式不明确的,按照有利于实现合同目的的方式履行。(五)履行方式不明确的,按照有利于实现合同目的的方式履行。(六)履行费用的负担不明确的,由履行义务一方负担。(六)履行费用的负担不明确的,由履行义务一方负担。质量不明确质量要求不明确的,按照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履行;没有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按照通常标准或者符合合同目的的特定标准履行价格不明确价款或者报酬不明确的,按照订立合同时履行地的市场价格履行;依法应当执行政府定价或者政府指导价的,按照规定履行。履行地点不明确关于履行地点:给付货币的,在接受货币一方所在地履行;交付不动产的,在不动产所在地履行;其他标的,在履行义务一方所在地履行以债务人的住所地为履行地称为“往取债务”规则。以债权人的住所地为履行地称为“赴偿债务”。A A市甲厂与市甲厂与B B市乙厂签订了一份买卖合同市乙厂签订了一份买卖合同,约定由甲厂供应乙厂钢材约定由甲厂供应乙厂钢材1010吨吨,乙厂支付货款乙厂支付货款3 3万元。但合同付款地点和交货地点未约定万元。但合同付款地点和交货地点未约定,双方为双方为此发生纠纷。付款地点和交货地点应为此发生纠纷。付款地点和交货地点应为:():()(20002000年)年)A.A.付款地点为付款地点为A A市市B.B.交货地点为交货地点为A A市市C.C.付款地点为付款地点为B B市市D.D.交货地点在交货地点在B B市市履行期限不明确履行期限不明确的,债务人可以随时履行,债权人也可以随时要求履行,但应当给对方必要的准备时间。清偿期限的确定1.有约定从其约定2.没有约定,当事人补充协议3.约定不明,又达不成补充协议,按照合同条款或交易习惯4.有法律特别规定,从其规定,比如合同法第205、206、226、263、376、3915.上述都无法确定,可随时履行,但给对方必要准备时间。履行费用不明确履行费用的负担不明确的,由履行义务一方负担。履行费用的负担遵循的原则1.有约定从其约定2.无约定的或约定不明,双方协议补充3.按照交易习惯4.由履行义务的一方承担5.因一方当事人的原因增加的费用,由该方当事人承担。执行政府定价或指导价第六十三条执行政府定价或者政府指导价的,在合同约定的交第六十三条执行政府定价或者政府指导价的,在合同约定的交付期限内政府价格调整时,按照交付时的价格计价。逾期交付标付期限内政府价格调整时,按照交付时的价格计价。逾期交付标的物的,遇价格上涨时,按照原价格执行;价格下降时,按照新的物的,遇价格上涨时,按照原价格执行;价格下降时,按照新价格执行。逾期提取标的物或者逾期付款的,遇价格上涨时,按价格执行。逾期提取标的物或者逾期付款的,遇价格上涨时,按照新价格执行;价格下降时,按照原价格执行。照新价格执行;价格下降时,按照原价格执行。甲乙双方依法签订了一份买卖合同,约定甲公司向乙公司提供钢材1500吨,以规定执行国家定价。甲公司由于一时疏忽,比约定时间忘了半个月。此时钢材下跌。下列说法正确的是()A、按照原合同价格履行B、按照新价格执行。案例 A公司与B公司(同在某城市)于2000年3月1日签订了一份买卖合同,约定:A公司于合同签订日支付预付款30万元,B公司于2000年8月1日交货,A公司在接受货物后立即支付其余货款,价格执行政府指导价。5月1日因业务需要B公司迁到另一城市。8月1日A公司要求B公司交货时,发现其已迁往外地,于是A公司急忙用电报通知B公司交货。当时的政府指导价为每吨3万元。B公司回电称:由于合同没有规定履行地,依合同法T62应为B公司所在地,因此请A公司还来B公司所在地收货或者委托B公司代办托运手续。A公司回电称:合同的履行地应为签订合同时B公司所在地,若为B公司现在所在地,因此而增加的费用应由B公司承担。成讼。这时政府指导价为每吨2万元。问题:1.该合同未约定履行地点,其成立吗?2.履行地点约定不明时的履行规则是 什么?3.合同履行过程中价格变动时的履行规 则是什么?向第三人履行第第6464条当事人约定由债务人向第三人履行债务的,债务人未向第三条当事人约定由债务人向第三人履行债务的,债务人未向第三人履行债务或者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应当向债权人承担违约责任。人履行债务或者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应当向债权人承担违约责任。1、向第三人履行是指由第三人接受债务人的履行。第三人并不因此成为合同当事人。第三人在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并不能直接向债务人请求履行也不能以自己的名义提起诉讼。注意:1、向第三人履行与为第三人利益订立的合同的区别。为第三人利益的合同是为第三人设定债权,第三人可以直接取得合同债权。2、向第三人履行与债权转让不同。债权一旦转让,原合同债权人退出合同,新的债权人受让债权成为合同当事人。由第三人履行第第6565条当事人约定由第三人向债权人履行债务,第条当事人约定由第三人向债权人履行债务,第三人不履行债务或者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债务人应三人不履行债务或者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债务人应当向债权人承担违约责任。当向债权人承担违约责任。由第三人履行,第三人也并不因此成为合同债务人,如果第三人不履行或履行不当,债权人不能直接请求第三人履行,只能追究债务人的违约责任。有第三人履行与债务移转不同,债务移转后,新的债务人取代原债务人成为合同当事人。例题甲要修房子,需要一批砖,甲与乙订立合同,乙应当在甲要修房子,需要一批砖,甲与乙订立合同,乙应当在3 3天内运一天内运一万块砖到甲的工地,但是由于乙的车子坏掉,于是让丙将一万块万块砖到甲的工地,但是由于乙的车子坏掉,于是让丙将一万块砖用拖拉机运到了工地。对此,下列说法正确的是(砖用拖拉机运到了工地。对此,下列说法正确的是()A A、丙是合同债务人、丙是合同债务人B B、丙是合同的履行主体,若履行不适当,应向甲承担违约责任。、丙是合同的履行主体,若履行不适当,应向甲承担违约责任。C C、乙是合同的履行主体,若丙履行不适当,乙应向甲承担违约责、乙是合同的履行主体,若丙履行不适当,乙应向甲承担违约责任。任。D D、乙是合同的债务人,若丙履行不适当,乙应向甲承担违约责任。、乙是合同的债务人,若丙履行不适当,乙应向甲承担违约责任。提前履行与部分履行第七十一条债权人可以拒绝债务人提前履行债务,第七十一条债权人可以拒绝债务人提前履行债务,但提前履行不损害债权人利益的除外。但提前履行不损害债权人利益的除外。债务人提前履行债务给债权人增加的费用,由债债务人提前履行债务给债权人增加的费用,由债务人负担。务人负担。第七十二条债权人可以拒绝债务人部分履行债务,第七十二条债权人可以拒绝债务人部分履行债务,但部分履行不损害债权人利益的除外。但部分履行不损害债权人利益的除外。债务人部分履行债务给债权人增加的费用,由债债务人部分履行债务给债权人增加的费用,由债务人负担务人负担。情势变更原则(一)情事变更原则的概念及法律规定(二)情事变更原则的构成要件(三)情事变更原则适用应注意的问题(四)情事变更原则的法律效力(五)情事变更原则与不可抗力、商业风险情势变更原则情势变更原则,是指合同依法成立后,因不可归责于双方当事人的原因发生了不可预见的情势变更,致使合同的基础丧失或动摇,若继续维护合同原有效力则显失公平或不能实现合同目的,从而允许变更或解除合同的原则。情势变更原则为诚实信用原则的具体运用,目的在于消除因情势变更而履行原合同所产生的不公平后果。情势变更原则法律规定合同法司法解释二第合同法司法解释二第2626条规定:条规定:“合同成立以后合同成立以后客观情况发生了当事人在订立合同时无法预见的、非客观情况发生了当事人在订立合同时无法预见的、非不可抗力造成的不属于商业风险的重大变化,继续履不可抗力造成的不属于商业风险的重大变化,继续履行合同对于一方当事人明显不公平或者不能实现合同行合同对于一方当事人明显不公平或者不能实现合同目的,当事人请求人民法院变更或者解释合同的,人目的,当事人请求人民法院变更或者解释合同的,人民法院应当根据公平原则,并结合案件的实际情况确民法院应当根据公平原则,并结合案件的实际情况确定是否变更或者解除。定是否变更或者解除。”。情势变更原则适用构成要件1.须有情势变更的事实。2.情势变更须发生在合同成立以后,履行完毕之前。3.须情势变更的发生不可归责于当事人。4.须情势变更是当事人所不可预见5.须情势变更使履行合同显失公平或合同目的落空。,情势的含义所谓“情势”,泛指与合同有关的影响合同成立基础的客观事实,如经济政策调整、价格异常变化、技术更新、交易方式改变等。情势变更原则中的不可预见在确定是否可预见时,应审查三个因素:其一,预见到时间应是合同缔结之时;其二,预见的标准,应当是遭受损失一方当事人的预见性其三,考虑合同的性质及风险的承担。比如合同标的属于石油、焦炭、有色金属等市场属性活泼长期以来价格波动较大的大宗商品或者股票、期货以及赌石等。若交易之标的物属于投机射幸者,例如股票买卖,若交易之标的物属于投机射幸者,例如股票买卖,不适不适用。德国最高法院判例更明示,对于具有危险买卖性质之用。德国最高法院判例更明示,对于具有危险买卖性质之合同,不得适用情事变更原则合同,不得适用情事变更原则。情势变更导致显失公平或合同目的落空其一,显失公平的出现必须是因情事变更产生的,而不是因其它原因造成的。其二,合同履行显失公平是指双方当事人利益严重失衡,表现为履行过于艰难或必须付出高昂的代价。如果情事变更对双方当事人之间的利益关系影响轻微,则不应主张适用。其三,决定公平与否的时间应以债务人履行债务的时间为准,而不能以其它任何时间为标准。适用情势变更原则应注意的问题1、坚持调解优先的原则2、须报高院审核,必要时报最高院审核情势变更原则的适用效力情事变更原则的效力(法律后果):1、变更合同。改变当事人双方的权利义务,从而使双方权利义务对等。主要表现为以下几点:(1)增减履行标的的数额(2)延期或分期履行(3)改变双方当事人履行义务的先后次序(4)变更标的物。2、解除合同。主要是因情事变更使合同目的不能实现的场合,或者合同履行成为不可期待的场合,或者合同履行丧失意义的场合,一般就可以解除或终止合同有意见认为情事变更原则本质上是一种免责条款,无需赔偿。“台湾地区学者有谓,此项赔偿责任非基于信任损害之责任,乃直接根据情事变更原则之基本原理,即诚信原则,故与其谓之损害赔偿,不若谓之损害之均分或补偿,从而其范围应以相对人现受积极的损害为限,无填补相对人就契约之存续所应得之利”。第117条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的,根据不可抗力的影响,部分或者全部免除责任,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当事人迟延履行后发生不可抗力的,不能免除责任。第94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一)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二)在履行期限届满之前,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主要债务;(三)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主要债务,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四)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债务或者有其他违约行为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五)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1)二者都是针对在合同生效后,履行完毕前发生了影响合同继续履行的事实情况时如何处理合同的一种法律制度。(2)二者的事实构成均具有外在性、客观性、不可归责性和不可预见性的特征,其事实构成均不能是当事人本身的行为或其行为所引起的事实,也不应为当事人所预见或应当预见到的事实。(3)二者均适用于合同关系存续期间,在合同关系存续之前或消灭之后是无法适用情事变更原则的。(4)二者对合同的履行均有重大影响。不可抗力与情事变更是两个不同的概念和制度,两者的不可抗力与情事变更是两个不同的概念和制度,两者的区别在于:区别在于:(1)(1)两者虽均构成履行障碍,但程度不同,不可抗力已构两者虽均构成履行障碍,但程度不同,不可抗力已构成履行不能,而情事变更未达到履行不能的程度,仍属成履行不能,而情事变更未达到履行不能的程度,仍属于可能履行,只是其履行极为困难并导致显失公平。于可能履行,只是其履行极为困难并导致显失公平。(2)(2)属于法定免责事由,当事人只要举证证明因不可抗属于法定免责事由,当事人只要举证证明因不可抗力导致合同履行不能,即可获得免责,法庭或仲裁庭对力导致合同履行不能,即可获得免责,法庭或仲裁庭对于是否免责无裁量余地;于是否免责无裁量余地;学说上也因此将不可抗力所引学说上也因此将不可抗力所引起的权利定性为形成权。起的权利定性为形成权。情事变更不是法定免责事由,情事变更不是法定免责事由,其本质是使当事人享有请求变更或解除合同的请求权,其本质是使当事人享有请求变更或解除合同的请求权,而同时授予法庭或仲裁庭公平裁量权。而同时授予法庭或仲裁庭公平裁量权。相应地相应地,学说上学说上认其权利性质为请求权。认其权利性质为请求权。(3)(3)不可抗力的效力系当然发生,情事变更的效力非当然不可抗力的效力系当然发生,情事变更的效力非当然发生,是否构成情事变更、是否变更或者解除合同及是发生,是否构成情事变更、是否变更或者解除合同及是否免责,须取决于法庭或仲裁庭的裁量。否免责,须取决于法庭或仲裁庭的裁量。情事变更与正常的商业风险。二者差异。(1)商业风险通常是应当预见到的,而情事的变更通常并不能够预见。(2)二者在过失的有无方面不同,商业风险由于具有可预见性,故此可以说当事人对此存有过失;而情事变更由于不具有可预见性,因而不存在过失问题。(3)从外形来说,通常商业风险没有达到异常的程度,而情事变更往往是情事的变化特别异常。(4)从结果来说,商业风险是能够由当事人自行承担的,通常当事人在缔结合同时也已将此种商业风险合理地计算在内并形成相应的合同价格,由一方当事人自行承担并不会发生不公平的后果;情事变更所要处理的问题,则是由于当事人缔约时不可预见的情事变更,仍然坚持契约严守,在结果上对一方当事人显失公平,另一方当事人可能不恰当地获取超常利益,有悖于诚信原则。对于情事变更抑或商业风险的判断,尚需结合具体个案综合地考察。情事变更的法律适用情事变更原则具有补充性“德国教授上课在谈及情事变更原则时,大多反复强调这条规则是合同救济的最后选择”表现:第一,意思自治优先作为一种在当事人自由约定之外对合同关系进行干预的措施,情事变更原则的适用不能在本质上违背当事人的自由约定。也就是说,如果当事人已经对有关情况的发生及其处理方法作了明确约定,就不能适用情事变更原则得出相反或不同的结论。第二,合同法上原有的风险分配规则优先简单说来,只有在穷尽现有制度提供的救济手段仍不能合理分配风险,避免当事人之间的利益明显失衡时,才有适用情事变更原则的余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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