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七章---行政程序-行政法课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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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章第七章 行政程序行政程序 第一节 行政程序法概述 一、行政程序的概念和种类 (一)行政程序的概念和特点 1、行政程序的概念n行政程序是指行政主体的行政行为在时间和空间上的表现形式,即指行政行为所遵循的方式、步骤、顺序和时限。二、行政程序法 n1、行政程序法的概念和地位 行政程序法,是指调整行政主体行政行为的程序的法律规范和原则的总和。n2、行政程序法与行政实体法的关系 行政程序法是行政法的重要组成部分。3、行政程序的意义n(1)行政程序可以确保行政权的有效行使。n(2)行政程序可以有效控制行政自由裁量权。n(3)行政程序可以提高行政效率。第二节 行政程序法的基本原则和基本制度 一、行政程序法的基本原则 (一)法定原则 (二)公开原则 (三)公平原则 (四)正当原则 (五)参与原则 (六)效率原则 二、行政程序法的基本制度 (一)表明身份制度 (二)听证制度 n听证程序的基本内容包括:1、听证程序的主持人。2、听证程序的当事人和其他参加人。3、听证的一般步骤。对抗辩论。4、告知和通知。5、公开举行。6、听证费用。7、制作笔录。n听证的功能至少有两个层面:其一,避免武断、错误;其二,尊重当事人、获得对方认同。(三)说明理由制度 1说明理由的涵义 行政主体在作出行政行为的时候,除法律有特别规定的以外,必须向行政相对人说明作出该行政行为的事实根据、法律依据以及其他考虑的因素。2说明理由的功能 (1)展示理性、约束武断 (2)获得行政相对人认同 (3)成为判断行政行为合法、正当的基础 3说明理由的内容(1)合法性理由(事实根据,法律依据)(2)正当性理由(筛选事实,选择法律)(四)回避制度 n行政机关的公务员在行使职权过程中,因其与所处理的法律事务有利害关系,为保证实体处理结果和程序进展的公正性,依法终止其职务的行使并由他人代为履行。n(五)简易程序制度n(六)时效制度n(七)审裁分离制度 行政主体的审查案件职能和对案件的裁决职能,分别由其内部不同的机构或者人员来行使,以确保案件的最终决定避免先入之见,以确保行政相对人的合法权益不受侵犯。审裁分离制度的法理基础是分权理论。(八)信息公开制度(行政资讯公开)1信息公开的涵义n行政相对人通过法定程序,从行政主体那里获得各种有助于其参与行政程序,维护自身合法权益或者公共利益所需要的各种信息资料。n依职权公开/依申请公开 n2信息公开的功能 保障行政相对人的知情权,建立民主、公开之行政,实现阳光下的政府。n3信息公开制度的类型 (1)行政相对人在参与行政过程中的时候,要求获得与自己利益有关的信息,比如行政复议中的阅卷权;(2)任何个人、组织都可以请求从行政机关那里获得可以公开的信息。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n 国务院令第492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已经2007年1月17日国务院第165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8年5月1日起施行。总理 温家宝 二七年四月五日n第一条为了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依法获取政府信息,提高政府工作的透明度,促进依法行政,充分发挥政府信息对人民群众生产、生活和经济社会活动的服务作用,制定本条例。n第二条本条例所称政府信息,是指行政机关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制作或者获取的,以一定形式记录、保存的信息。n第三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组织领导。国务院办公厅是全国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主管部门,负责推进、指导、协调、监督全国的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办公厅(室)或者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确定的其他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主管部门负责推进、指导、协调、监督本行政区域的政府信息公开工作。n第十条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及其部门应当依照本条例第九条的规定,在各自职责范围内确定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的具体内容,并重点公开下列政府信息:(一)行政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二)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专项规划、区域规划及相关政策;(三)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统计信息;(四)财政预算、决算报告;(五)行政事业性收费的项目、依据、标准;(六)政府集中采购项目的目录、标准及实施情况;(七)行政许可的事项、依据、条件、数量、程序、期限以及申请行政许可需要提交的全部材料目录及办理情况;(八)重大建设项目的批准和实施情况;(九)扶贫、教育、医疗、社会保障、促进就业等方面的政策、措施及其实施情况;(十)突发公共事件的应急预案、预警信息及应对情况;(十一)环境保护、公共卫生、安全生产、食品药品、产品质量的监督检查情况。n第九条 行政机关对符合下列基本要求之一的政府信息应当主动公开:(一)涉及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切身利益的;(二)需要社会公众广泛知晓或者参与的;(三)反映本行政机关机构设置、职能、办事程序等情况的;(四)其他依照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应当主动公开的。n第十三条 除本条例第九条、第十条、第十一条、第十二条规定的行政机关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外,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还可以根据自身生产、生活、科研等特殊需要,向国务院部门、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及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部门申请获取相关政府信息。n第十五条行政机关应当将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通过政府公报、政府网站、新闻发布会以及报刊、广播、电视等便于公众知晓的方式公开。n第十六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在国家档案馆、公共图书馆设置政府信息查阅场所,并配备相应的设施、设备,为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获取政府信息提供便利。行政机关可以根据需要设立公共查阅室、资料索取点、信息公告栏、电子信息屏等场所、设施,公开政府信息。行政机关应当及时向国家档案馆、公共图书馆提供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n第二十条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依照本条例第十三条规定向行政机关申请获取政府信息的,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包括数据电文形式);采用书面形式确有困难的,申请人可以口头提出,由受理该申请的行政机关代为填写政府信息公开申请。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应当包括下列内容:(一)申请人的姓名或者名称、联系方式;(二)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的内容描述;(三)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的形式要求。n第二十四条行政机关收到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能够当场答复的,应当当场予以答复。行政机关不能当场答复的,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如需延长答复期限的,应当经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负责人同意,并告知申请人,延长答复的期限最长不得超过15个工作日。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涉及第三方权益的,行政机关征求第三方意见所需时间不计算在本条第二款规定的期限内。n第三十一条各级行政机关应当在每年3月31日前公布本行政机关的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年度报告。n第三十二条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年度报告应当包括下列内容:(一)行政机关主动公开政府信息的情况;(二)行政机关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和不予公开政府信息的情况;(三)政府信息公开的收费及减免情况;(四)因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行政复议、提起行政诉讼的情况;(五)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存在的主要问题及改进情况;(六)其他需要报告的事项。n第三十三条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不依法履行政府信息公开义务的,可以向上级行政机关、监察机关或者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主管部门举报。收到举报的机关应当予以调查处理。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在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中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n第三十七条教育、医疗卫生、计划生育、供水、供电、供气、供热、环保、公共交通等与人民群众利益密切相关的公共企事业单位在提供社会公共服务过程中制作、获取的信息的公开,参照本条例执行,具体办法由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或者机构制定。(九)案卷制度 1案卷的涵义n行政主体的行政行为所依据的证据、记录和法律文书等,根据一定的顺序组成的书面材料。n案卷制度至少有两层意义:一是把整个行政过程记录下来,以备查;二是限定行政机关基本上或者只能依据案卷本身作出决定,即案卷排他性原则。2案卷制度的功能n(1)行政主体必须将行政行为的过程和依据形成为书面材料,防止行政主体恣意行使行政职权;n(2)有助于说服行政相对人接受行政行为;n(3)为行政复议和司法审查提供材料。(十)告知制度n告知是指行政主体及其行政人在行使行政权的过程中,将应该让相对人知晓的事项通过一定的途径和方式告诉相对人的程序制度。n行政主体的告知义务体现的是相对人知的权利。从实践看,告知规则既可加强相对人与行政主体间的沟通和信任,也可以保障行政行为作出前相对人表达意见、参与管理、监督行政过程的可能。第三节 行政程序法制化 一、行政程序法制化的意义 1最大限度体现形式公正,实现人格尊严。2防止恣意滥用,保障理性选择。3更好地保障相对人的合法权益。4监督行政主体及其行政人依法行政。5促进行政效率的提高。二、我国行政程序法制化的现状 n目前,已有部分法律、法规为某些行政行为规定了较完整的行政程序,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规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等。另外,有大量的行政程序法律规范分散在各种法律、法规和规章中。三、制定行政程序法的必要性 n1统一的行政程序法可以使行政管理活动有一个切实的法律基础。n2统一的行政程序法便于行政权的行使者熟悉行政法的基本情况,从而准确无误地执行法律,提高行政效率。n3统一的行政程序法便于相对人了解行政主体行政活动的方式、步骤、时限和顺序,从而积极配合、协助、支持行政主体的工作。n4统一的行政程序法是判断行政行为是否发生程序违法的对照表。四、行政程序法的目标模式 n(一)效率模式n(二)权利模式 五、行政程序法的结构模式 n(一)统一模式n(二)分散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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