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章知识产权老师教学课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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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描述
第一节知识产权概述一、知识产权的概念知识产权是民事主体对其创造性的智力劳动成果依法所享有的专有权利。包括商标权、专利权和著作权。二、知识产权的法律特征1.知识产权是一种无体财产权2.知识产权的内容具有财产权和人身权的双重属性3.知识产权须经法律直接确认4.知识产权具有专有性5.知识产权具有地域性6.知识产权具有时间性三、知识产权的种类各国对知识产权的具体范围立法划定不一。根据我国1980年3月加入的世界知识产权组织公约第2条第8款的规定,知识产权包括有关下列项目的权利:1.关于文学艺术和科学作品的权利2.关于表演艺术家、录音和广播的演出的权利3.关于在人类一切活动领域内的发明的权利4.关于科学发现的权利5.关于外型设计的权利6.关于商标服务标记、商号名称和牌号的权利7.关于制止不正当竞争的权利以及在工业、科学、文学或艺术领域内其他一切来自知识活动的权利四、知识产权的内容在世界贸易组织的法律文件中,有一份名为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议的文件,它规定知识产权应包括下列范围:1.版权与邻接权2.商标权3.地理标志权4.工业品外观设计权5.专利权6.集成电路布图设计(拓扑图)权7.未披露过的信息专有权第二节第二节 商标法律制度商标法律制度一、商标概述(一)商标的概念(二)商标的分类(一)商标的概念商标是商品或服务的一种专用标记,它是商品或服务的提供者为了标明自己的商品或服务与其它提供者同种或类似的商品或服务区别而使用的专用标记。(二)商标的分类1.平面商标和立体商标2.根据商标使用的对象,商标可以分为商品商标和服务商标。3.根据商标使用的目的,商标可以分为联合商标和防御商标。4.根据商标所有人的不同,商标可以分为集体商标和证明商标。5.根据商标是否注册,商标可以分为注册商标和非注册商标。6.按照商标的知名度高低分为普通商标、驰名商标。(见下页详细内容)(见下页详细内容)平面商标和立体商标平面商标是指以文字、图形、字母、数字或者他们组合而成的标志。立体商标是指以商品形状或者其容器、包装的形状构成的三维标志。商品商标和服务商标商品商标是指生产经营者在生产、制造、加工拣选或经销的有形商品上使用的标记。服务商标是指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在提供服务时或在广告中用以区别其服务与他人服务的标志。习惯上,我们把商品商标、服务商标称为一般商标。联合商标和防御商标联合商标是指同一商标所有人在相同或类似商品上注册的几个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有的是文字近似,有的是图形近似,这些的商标称为联合商标。防御商标是指驰名商标所有者,为了防止他人在不同类别的商品上使用其商标,而在非类似商品上将其商标分别注册,该种商标称之为防御商标。集体商标和证明商标集体商标是指以团体、协会或者其他组织名义注册,供该组织成员在商事活动中使用,以表明使用者在该组织中的成员资格的标志。集体商标只限该集体成员使用,非该集体的成员不得使用。证明商标是指由对某种商品或者服务具有监督能力的组织所控制,而由该组织以外的单位或者个人使用于其商品或者服务,用以证明该商品或者服务的原产地、原料、制造方法、质量或者其他特定品质的标志。证明商标是注册人自己不能使用,只能由符合一定条件的他人使用。注册商标和非注册商标注册商标是指商标拥有人向国家商标局提出商标注册申请并获得核准的文字、图形或其组合标志。注册商标在其有效期限内,注册人享有该注册商标的专用权。未注册商标是指商标使用者未向国家商标局提出注册申请,自行在商品或服务上使用的文字、图形或其组合标记。未注册的商标不享有商标专用权,不受国家法律保护;使用未注册商标时不得在相同或类似商品和服务上与他人已注册商标相同或近似。普通商标与驰名商标普通商标与驰名商标都是相对而言的,驰名商标是指享有较高声誉,为公众所知的商标。在确定一商标是否驰名时,各成员应考虑相关部门公众对该商标的了解程度,包括在该成员中因促销该商标而获得的了解程度。认定驰名商标应当考虑下列因素:“(1)相关公众对该商标的知晓程度;(2)该商标使用的持续时间;(3)该商标的任何宣传工作的持续时间、程度和地理范围;(4)该商标作为驰名商标受保护的记录;(5)该商标驰名的其他因素”。这些关于认定驰名商标的基本标准,将使驰名商标与其他的商标有所区别。二、商标权法律关系商标权,也称商标专用权,是指注册商标所有人对其注册商标享有的专有使用,任何他人未经许可不得使用该注册商标的法定专有权利。1.商标权法律关系的主体2.商标权法律关系的客体3.商标权法律关系的内容(见下页)商标权法律关系的内容商标权人的权利包括:第一、商标专用权第二、许可他人使用其注册商标的权利第三、注册商标的转让权商标权人的义务包括:第一、对使用商标的商品质量负责。第二、法定必须注册商标的商品,未经注册不得销售。第三、缴纳规定的各种费用。三、商标权的取得三、商标权的取得(一)商标注册的原则1.申请在先原则2.自愿注册原则(二)商标权的取得程序1.商标注册申请的代理2.商标注册申请3.注册申请的审查、核准四、商标权的期限第三节第三节 专利权法律制度专利权法律制度一、专利权的概念和特征(一)概念专利权是指专利机关依照专利法授予专利的所有人或持有人或他们的继受人在一定期限内依法享有的对该专利制造、使用或者销售的专有权或专用权。(二)特征1.专利权具有鲜明的独占性2.专利权具有公开性3.专利权由专利局依法授予二、专利权法律关系(一)专利权法律关系的主体1.公民;2.法人;3.共同发明人;4.合法受让人;5.外国人二、专利权法律关系(二)专利权法律关系的客体(二)专利权法律关系的客体1.发明;2.实用新型;3.外观设计。不授予专利权的对象不授予专利权的对象1.违反国家法律、社会公德或者妨害公共利益的发明创造,不授予专利权。2.科学发现;3.智力活动的规则和方法;4.疾病的诊断和治疗方法;5.动物和植物品种;6.用原子核变换方法获得的物质。二、专利权法律关系(三)专利权法律关系的内容(三)专利权法律关系的内容1.专利权人的权利专利权人的权利包括人身权利和财产权利两个方面。专利权人的人身权利是指专利权人为发明人时,其本人所享有的与其人身不可分离的权利。专利权人享有的财产权利包括:(1)专有实施权;(2)转让权;(3)放弃权;(4)标记权2.专利权人的义务专利权人的义务(1)缴纳专利年费;(2)不得滥用专利权3.专利权的限制(接下页)专利权的限制(接下页)专利权的限制(1)不视为侵犯专利权的实施专利行为)不视为侵犯专利权的实施专利行为第一、先用权人的实施第二、专利权的用尽第三、为科学研究和实验目的的使用第四、临时过境第五、善意第三人的使用或者销售(2)促进专利权实施采取的强制许可措施)促进专利权实施采取的强制许可措施第一、专利法第四十八条第二、专利法第四十九条和第五十条第三、专利法第五十一条(接下页(接下页 详细内容)详细内容)第一、先用权人的实施专利法规定,在专利申请日以前已经制造相同产品或者已经作好制造、使用的必要准备,并且仅在原有范围内继续制造、使用的,不视为侵权。先用权的成立条件是:A.实施行为人在他人取得专利权的专利申请日以前已经制造相同产品、使用相同方法或者已经作好制造、使用的必要准备;B.实施行为人所实施的发明创造,或者是行为人自行研究开发或者设计出来的,或者是通过合法的受让方式取得的;C.在他人就相同的发明创造取得专利权之后,实施行为人只能在原有范围内制造或者使用。第二、专利权的用尽专利权人自己制造、进口或者许可他人制造、进口的专利产品或者依照专利方法直接获得的产品售出后,任何人使用、许诺销售或者销售该产品的,不再需要得到专利权人的许可或者授权,不构成侵权。这意味着,专利权人只对专利产品的首次销售享有专有权,对已被首次销售的专利产品不具有再销售或者使用的控制权或支配权。第三、为科学研究和实验目的的使用第三、为科学研究和实验目的的使用专为科学研究和实验目的而使用专利产品或者专利方法的,为了教育或者纯粹为了个人或者家庭的目的而利用有专利权的发明创造,不构成专利侵权。第四、临时过境第四、临时过境 临时通过我国领域、领水或领空的外国的海陆空运输工具为其自身需要而使用在我国享有专利权的机械装置和零部件的,无须得到我国专利权人许可,不构成侵权。第五、善意第三人的使用或者销售第五、善意第三人的使用或者销售使用或者销售不知道是未经专利权人许可而制造并销售的专利产品的行为,不视为侵犯专利权。第一、专利法第四十八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根据具备实施条件的单位或者个人的申请,可以给予实施发明专利或者实用新型专利的强制许可:(一)专利权人自专利权被授予之日起满三年,且自提出专利申请之日起满四年,无正当理由未实施或者未充分实施其专利的;(二)专利权人行使专利权的行为被依法认定为垄断行为,为消除或者减少该行为对竞争产生的不利影响的。第二、专利法第四十九条和第五十条专利法第四十九条:在国家出现紧急状态或者非常情况时,或者为了公共利益的目的,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可以给予实施发明专利或者实用新型专利的强制许可。专利法第五十条:为了公共健康目的,对取得专利权的药品,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可以给予制造并将其出口到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参加的有关国际条约规定的国家或者地区的强制许可。第三、专利法第五十一条一项取得专利权的发明或者实用新型比前已经取得专利权的发明或者实用新型具有显著经济意义的重大技术进步,其实施又有赖于前一发明或者实用新型的实施的,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根据后一专利权人的申请,可以给予实施前一发明或者实用新型的强制许可。在依照前款规定给予实施强制许可的情形下,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根据前一专利权人的申请,也可以给予实施后一发明或者实用新型的强制许可。三、专利权的取得(一)专利取得的实质条件(发明和实用新型)1.新颖性(外观设计仅需此条,见下页)2.创造性3.实用性(二)取得专利权的程序1.专利权的申请2.专利权的申请的原则3.专利权的审查与批准外观设计的专利专利法第二十三条授予专利权的外观设计,应当不属于现有设计;也没有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就同样的外观设计在申请日以前向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提出过申请,并记载在申请日以后公告的专利文件中。授予专利权的外观设计与现有设计或者现有设计特征的组合相比,应当具有明显区别。授予专利权的外观设计不得与他人在申请日以前已经取得的合法权利相冲突。四、专利权的期限和无效四、专利权的期限和无效第四节第四节 著作权法律制度著作权法律制度一、著作权的概念著作权是指作者及其他专利权人依法对文学、艺术和科学、工程技术等作品所享有的各项专有权利。著作权和商标权、专利权相比还是有一些差异的。第一、著作权属于知识产权中的文学艺术产权,商标权、专利权属于知识产权中的工业产权。第二、著作权的取得以一定的法律事实为根据,无需经过行政主管部门的批准。而商标权、专利权必须经过行政主管部门的依法审批。第三、著作权和商标权、专利权相比具有明显的人身性特征。二、著作权法律关系(一)著作权法律关系的主体1.主体的含义和范围著作权法律关系的主体是指在著作权法律关系中依法享受权利和承担义务的人。(1)公民;(2)法人;(3)非法人单位;(4)外国人;(5)国家国家一般情况下不作为著作权人。但在下列情况下充当著作权法律关系主体。(1)国家接受已故作家遗赠作品著作权。(2)古籍作品无作者或者作者不明,国家被推定为著作权人。(3)国家将某些作品依法收归国有。(4)公民、法人的著作权保护期届满,著作权归国家所有。(5)法人或者非法人单位变更、终止后,其作品的使用权和获得报酬权在保护期内,没有承受其权利义务的法人或者非法人单位的,由国家享有。国家享有的著作权,由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代表国家行使。2.主体的确认(1)合作作品;(2)职务作品;(3)委托作品;(4)汇编作品;(5)演绎作品;(6)视听作品;(7)作者身份不明的作品二、著作权法律关系(二)著作权法律关系的内容(1)著作人身权利(2)著作财产权利三、邻接权又称作品传播者权。是与著作权相邻相近的一种权利。即作品的传播者对其在传播作品的过程中所做出的创造性劳动成果享有的权利。包括:1.出版者权2.表演者权3.录像制作者权4.录像制作者权5.电视台、广播电台的权利四、著作权的保护期间与限制1.著作权的保护时间2.著作权的限制 更多精品资请访问更多精品资请访问 更多品资源请访问更多品资源请访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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