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济法实务第六章金融法律制度课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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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章金融法律制度第六章金融法律制度【学习目的】v理解中国人民银行的法律地位与职责,掌握中国人民银行的货币政策与金融监督权,掌握人民币制度,了解中国人民银行的组织机构。v掌握商业银行设立条件,存贷款业务规则,掌握商业银行接管法律制度,熟悉商业银行业务范围,了解商业银行终止法律规范。v掌握证券发行法律、证券交易法律,了解证券机构规则。v掌握保险法基本原则、人身保险的特殊条款、代位权制度,熟悉保险业务关系人义务。v掌握票据法律特征、票据行为、票据权利取得条件,熟悉票据瑕疵、汇票与支票制度,了解票据法律关系、本票制度。【学习目的】理解中国人民银行的法律地位与职责,掌握中国人民银【法律链接】v1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人民银行法v2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v3中国人民共和国证券法v4中国人民共和国保险法v5中国人民共和国票据法【法律链接】1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人民银行法第一节中国人民银行法v【案例导入案例导入】v2011年4月5日,黄到大道超市对面的公交IC卡服务点,给其公交IC卡充值50元。当她拿出一叠5角的零钱时,负责充值的工作人员马上拒绝接收这叠零钱。黄觉得甚是不解:“我这钱没什么问题,不缺不烂的,为什么不收?”而该工作人员始终坚持不肯收。最后大家闹得不欢而散,黄的公交IC卡也无法充值。后来了解得知,该公交公司财务要求负责充值的工作人员将收的充值款“化零为整”后再上交,工作人员就干脆不收零钱,而且收了一定数目的零钱后,他们还需要花费更多时间去清点这些零钱,工作量也相应增加。v请问:公交IC卡服务点的做法是否合法?为什么?第一节中国人民银行法【案例导入】一、中国人民银行的法律性质v一方面,人民银行是特殊的国家机关,其表现在:人民银行履行的监管、调控职能主要是通过金融业务活动实现的,其调控方式主要是间接的;人民银行办理存款、再贴现、票据清算等,有资本,也有收益,具有相对独立的法律地位。v另一方面,人民银行又是特殊的金融机构,其表现在:人民银行不以营利为目的;人民银行不经营普通银行业务,只对政府、金融机构办理业务;人民银行的高级管理人员的任免、任职期限等,往往与政府机关行政首长的任命程序相同。一、中国人民银行的法律性质一方面,人民银行是特殊的国家机关,二、中国人民银行的法律地位v1、人民银行具有行政隶属性:v(1)人民银行是国务院的重要组成部门,在国务院领导下制定和执行货币政策,防范和化解金融风险,维护金融稳定。v(2)人民银行就年度货币供应量、利率、汇率和国务院规定的其他重要事项做出的决定,须报国务院批准后执行。v(3)人民银行的行长由国务院总理提名,副行长须由国务院总理任免。v二、中国人民银行的法律地位1、人民银行具有行政隶属性:v2、人民银行具有相对独立性。v(1)人民银行履行职责,开展业务,不受地方政府、各级政府部门、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财政不得向人民银行透支,人民银行不得直接认购政府债券,不得向各级政府贷款,不得包销政府债券。v(2)人民银行应当向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提出有关货币政策情况和金融业运行情况的工作报告。v(3)人民银行行长的人选,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决定;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决定,由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任免。2、人民银行具有相对独立性。三、中国人民银行的职责中国人民银行具有发行的银行、银行的银行、政府的银行、金融监管的银行项基本职能。这些职能具体体现在下列职责中:1、发布与履行其职责有关的命令和规章;2、依法制定和执行货币政策;3、发行人民币,管理人民币流通;三、中国人民银行的职责中国人民银行具有发行的银行、银4、监督管理银行间同业拆借市场和银行间债券市场;5、实施外汇管理,监督管理银行间外汇市场;6、监督管理黄金市场;7、持有、管理、经营国家外汇储备、黄金储备;8、经理国库;9、维护支付、清算系统的正常运行;10、指导、部署金融业反洗钱工作,负责反洗钱的资金监测;11、负责金融业的统计、调查、分析和预测;12、作为国家的中央银行,从事有关的国际金融活动;13、国务院规定的其他职责。4、监督管理银行间同业拆借市场和银行间债券市场;经济法实务第六章金融法律制度课件四、中国人民银行的组织机构v1领导机构领导机构v人民银行实行行长负责制。v2分支机构分支机构v人民银行根据履行职责的需要设立分支机构,作为人民银行的派出机构。v3咨询机构咨询机构v人民银行设有货币政策委员会,作为制定货币政策的咨询议事机构。四、中国人民银行的组织机构1领导机构经济法实务第六章金融法律制度课件五、中国人民银行的货币政策v(一)货币政策目标v我国货币政策目标是“保持货币币值的稳定,并以此促进经济增长”。v我国货币政策目标是有层次和主次之分的单一目标。五、中国人民银行的货币政策(一)货币政策目标五、中国人民银行的货币政策v1存款准备金制度v2中央银行基准利率v3再贴现政策v4再贷款政策:期限最长不得超过1年v5公开市场业务:国债、其他政府债券、金融债券及外汇v6其他货币政策工具五、中国人民银行的货币政策1存款准备金制度六、中国人民银行的金融监督管理权v1直接检查监督权v执行有关存款准备金管理规定的行为;v与人民银行特种贷款有关的行为;v执行有关人民币管理规定的行为;v执行有关银行间同业拆借市场、银行间债券市场管理规定的行为;v执行有关外汇管理规定的行为;六、中国人民银行的金融监督管理权1直接检查监督权v执行有关黄金管理规定的行为;v代理中国人民银行经理国库的行为;v执行有关清算管理规定的行为;v执行有关反洗钱规定的行为。执行有关黄金管理规定的行为;v2建议检查监督权v人民银行可以建议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对银行业金融机构进行检查监督。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应当积极配合人民银行的工作,对其建议认真研究,而且应当自收到建议之日起30日内予以回复。2建议检查监督权v3全面检查监督权v人民银行在银行业金融机构出现支付困难,可能引发金融风险时,为了维护金融稳定,经国务院批准,有权对银行业金融机构进行全面检查监督。3全面检查监督权【案例6.1】v中国人民银行某大区分行在履行其职责过程中,发现当地某商业银行分行存在违规贷款问题,就要求当地银监局立即对该商业银行进行现场检查和罚款,并要求当地银监局在15天内给人民银行书面报告具体处理情况。后来鉴于当地银监局期限届满仍旧没有报告,该大区分行立即对该商业银行进行全面监督检查。v请问:人民银行该大区分行的行为是否合法?为什么?【案例6.1】中国人民银行某大区分行在履行其职责过程中,发现解析v不合法。因为人民银行只能建议银监会对银行业金融机构进行检查监督,而银监会只要在收到人民银行建议之日起30日内作出回复都是合法的,所以案例中人民银行该大区分行要求当地银监局进行检查,并缩短银监局的回复期限,都是违法的。同时,人民银行必须证明该商业银行出现支付困难,可能引发金融风险,而且还要经国务院批准后,才能行使全面监督检查权,而不能仅因当地银监局没有报告就行使全面监督检查权。解析不合法。因为人民银行只能建议银监会对银行业金融机构进行检七、人民币v1人民币的法律地位v人民币是我国的法定货币。v人民币具有无限法偿能力,即以人民币支付我国境内的一切公共的和私人的债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拒收。v人民币还是我国唯一的合法货币。七、人民币1人民币的法律地位七、人民币v2人民币发行v人民银行是我国唯一的人民币发行机关v3人民币的法律保护v禁止伪造、变造人民币;v禁止出售、购买伪造、变造的人民币;v禁止运输、持有、使用伪造、变造的人民币。v严禁任何单位和个人印制、发售代币票券,以代替人民币在市场上流通七、人民币2人民币发行经济法实务第六章金融法律制度课件3人民币的法律保护v严禁任何人因任何原因故意毁损人民币。v禁止在宣传品、出版物或者其他商品上非法使用人民币图样。非法使用人民币图样的,人民银行应当责令改正,并销毁非法使用的人民币图样,没收违法所得,并处5万元以下罚款。3人民币的法律保护严禁任何人因任何原因故意毁损人民币。经济法实务第六章金融法律制度课件v【案例6.2】某文具店老板张某印制、出售“玩具人民币”,其只有百元人民币四分之一大小,一面是空白,另一面印着与真实人民币一模一样的图案,只是将“中国人民银行”的字样改成了“儿童玩具折纸”。这样的“玩具人民币”每包只要5毛钱。而且某日,张某为了炫富,在大庭广众之下焚烧了5张真的百元人民币。v请问:张某的行为是否违法?为什么?【案例6.2】某文具店老板张某印制、出售“玩具人民币”,其只解析v不合法,因为张某焚烧5张真的百元人民币行为属于故意毁损人民币,生产销售“玩具人民币”属于非法使用人民币图样,所以都是违法的。解析不合法,因为张某焚烧5张真的百元人民币行为属于故意毁损人第二节商业银行法v【案例导入】v张某是一家商业银行行长。2011年2月至8月期间,张某多次为其妻子、弟弟所投资的乙企业发放信用贷款,累计达5000万元。同年6月,张某还批准向丙房地产开发公司发放了2亿元抵押贷款。据查,该行当月资本余额为18亿元人民币。v请问:张某的行为是否合法,为什么?第二节商业银行法【案例导入】一、商业银行的概念及特征v商业银行是指依照商业银行法和公司法设立的吸收公众存款、发放贷款、办理结算等业务的企业法人。v商业银行是企业。v商业银行是法人单位。v商业银行的主要业务是吸收公众存款、发放贷款、办理结算等业务。一、商业银行的概念及特征商业银行是指依照商业银行法和公二、商业银行的设立v1商业银行的设立条件商业银行的设立条件v有符合商业银行法和公司法规定的章程。v有符合商业银行法规定的注册资本最低限额。设立全国性商业银行的注册资本最低限额为10亿元人民币,设立城市商业银行的注册资本最低限额为1亿元人民币,设立农村商业银行的注册资本最低限额为5000万元人民币,并且注册资本应当是实缴资本。二、商业银行的设立1商业银行的设立条件v有具备任职专业知识和业务工作经验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v有健全的组织机构和管理制度。v有符合要求的营业场所、安全防范措施和与业务有关的其他设施。v此外,设立商业银行还应当符合其他审慎性条件。有具备任职专业知识和业务工作经验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二、商业银行的设立v2商业银行的设立程序商业银行的设立程序v(1)申请v(2)审批v(3)登记并签发营业执照二、商业银行的设立2商业银行的设立程序【案例6.3】v2010年5月,某市商贸公司在公司大门西侧盖了三层小楼一栋,楼房门头上挂出“商贸公司信贷部”的招牌,向社会吸收存款,办理信贷业务。2010年6月,该市银监局调查得知,该商贸公司没有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登记,没有取得设立商业银行的资格,却在名称中变相使用“银行”字样,行使商业银行职能,遂予以取缔。v请问:银监局的行为是否合法?为什么?【案例6.3】2010年5月,某市商贸公司在公司大门西侧盖解析v因为在我国设立商业银行,应当经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审查批准。未经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从事吸收公众存款等商业银行业务,任何单位不得在名称中使用“银行”字样。而且未经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批准,擅自设立商业银行,或者非法吸收公众存款,变相吸收公众存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并由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予以取缔。因此,本案中银监局的行为是合法的。解析因为在我国设立商业银行,应当经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审三、商业银行的经营原则和经营范围v(一)商业银行的经营原则v1“三性”原则商业银行以安全性、流动性、效益性为经营原则v2“四自”原则商业银行实行自主经营,自担风险,自负盈亏,自我约束v3平等、自愿、公平和诚实信用的原则v4不得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的原则三、商业银行的经营原则和经营范围(一)商业银行的经营原则v5公平竞争原则v6依法接受监管原则v(二)商业银行的经营范围v吸收公众存款;v发放短期、中期和长期贷款;v办理国内外结算;v办理票据承兑与贴现;发行金融债券;5公平竞争原则v代理发行,代理兑付,承销政府债券;v买卖政府债券、金融债券;v从事同业拆借;v买卖、代理买卖外汇;v从事银行卡业务;v提供信用证服务及担保;v代理收付款项及代理保险业务;v提供保管箱服务;v经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批准的其他业务。代理发行,代理兑付,承销政府债券;经济法实务第六章金融法律制度课件四、商业银行的业务规则v(一)负债业务规则v1、应当遵循存款自愿,取款自由,存款有息,为存款人保密的原则。对个人储蓄存款,商业银行有权拒绝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查询、冻结、扣划,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v对单位存款,商业银行有权拒绝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查询,但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有权拒绝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冻结、扣划,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四、商业银行的业务规则(一)负债业务规则v2、商业银行应当按照人民银行规定的存款利率的上下限,确定存款利率,并予以公告。而且商业银行应当保证存款本金和利息的支付,不得拖延、拒绝支付存款本金和利息。v3、商业银行进行同业拆借,应当遵守中国人民银行的规定。禁止利用拆入资金发放固定资产贷款或者用于投资。拆出资金限于交足存款准备金,留足备付金和归还中国人民银行到期贷款之后的闲置资金。拆入资金用于弥补票据结算、联行汇差头寸的不足和解决临时性周转资金的需要。2、商业银行应当按照人民银行规定的存款利率的上下限,确定存款【案例6.4】v2005年3月,有媒体报道“A银行和B银行存在泄露储户信息风险”,证实这两家银行办理无卡存款业务时,可以查询他人账户的余额,有的银行甚至将他人账户的余额打印在存款的清单上。A银行只能在同城无卡汇款时查到他人余额,而B银行则可以“全国联网”查询他人账户的余额,而且无需所汇入账户户主本人的身份证号码。v请问:银行行为是否违法?如果是,侵犯了储户何种权利?【案例6.4】2005年3月,有媒体报道“A银行和B银行存在解析v因为商业银行办理个人储蓄存款业务,应当遵循为存款人保密的原则,有权拒绝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查询、冻结、扣划,所以上述两银行办理无卡存款业务时,可以查询账户余额的做法违反了对储户储蓄情况保密的义务,存在泄露储户信息的风险,侵犯了储户的财产隐私和财产安全的权益。解析因为商业银行办理个人储蓄存款业务,应当遵循为存款人保密的(二)资产业务规则v(1)商业银行要根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需要,在国家产业政策指导下开展贷款业务。v(2)商业银行贷款,应当对借款人的借款用途、偿还能力、还款方式等情况进行严格审查。商业银行贷款,应当实行审贷分离、分级审批制度。(二)资产业务规则(1)商业银行要根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需v(3)商业银行贷款,借款人应当提供担保。商业银行应当对保证人的偿还能力,抵押物、质物的权属和价值以及实现抵押权、质权的可行性进行严格审查。经商业银行审查、评估,确认借款人资信良好,确能偿还贷款的可以不提供担保。v(4)商业银行贷款,应当与借款人订立书面合同,合同应当约定贷款种类、借款用途、金额、利率、还款期限、还款方式、违约责任和双方认为需要约定的其他事项。(3)商业银行贷款,借款人应当提供担保。商业银行应当对保证人v(5)商业银行应当按照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贷款利率的上下限,确定贷款利率。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强令商业银行发放贷款或者提供担保。商业银行有权拒绝任何单位和个人强令要求其发放贷款或者提供担保。(5)商业银行应当按照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贷款利率的上下限,确v(6)商业银行贷款,应当遵守下列资产负债比例管理的规定:v资本充足率不得低于8%;v贷款余额与存款余额的比例不得超过75%;v流动性资产余额与流动性负债余额的比例不得低于25%;v对同一借款人的贷款余额与商业银行资本余额的比例不得超过10%;v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对资产负债比例管理的其他规定。(6)商业银行贷款,应当遵守下列资产负债比例管理的规定:v(7)商业银行不得向关系人发放信用贷款,向关系人发放担保贷款的条件不得优于其他借款人同类贷款的条件。这里关系人是指:商业银行的董事、监事、管理人员、信贷业务人员及其近亲属,前项所列人员投资或担任高级管理职务的公司、企业和其他经济组织。(7)商业银行不得向关系人发放信用贷款,向关系人发放担保贷款v(8)借款人应当按期归还贷款的本金和利息。借款人到期不归还担保贷款的,商业银行依法享有要求保证人归还贷款本金和利息或者就该担保物优先受偿的权利。商业银行因行使抵押权、质权而取得的不动产或者股权,应当自取得之日起两年内处分。借款人到期不归还信用贷款的,应当按照合同约定承担责任。(8)借款人应当按期归还贷款的本金和利息。借款人到期不归还担(三)其他业务规则v1结算业务结算业务v商业银行办理票据承兑、汇兑、委托收款等结算业务,应当按照规定的期限兑现,收付入账,不得压单、压票或者违反规定退票。有关兑现、收付入账的规定应当公布。v2银行账户管理业务银行账户管理业务v企业不得开立两个以上基本账户。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将单位的资金以个人名义开立账户存储。(三)其他业务规则1结算业务v3营业时间的规定营业时间的规定v商业银行的营业时间应当方便客户,并予以公告,银行应当在公告的营业时间内营业,不得擅自停止营业或者缩短营业时间。v4业务手续费的规定业务手续费的规定v商业银行办理业务,提供服务,按照规定收取手续费。收费项目和标准由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中国人民银行根据职责分工,分别会同国务院价格主管部门制定。3营业时间的规定经济法实务第六章金融法律制度课件课堂研讨案例v市民齐某1999年开通账户后存了100元。从2006年3月开始,银行每季度向他征收3元钱的小额账户管理费,因而到了2012年8月,齐某的100元存款只剩下50多元。令齐某的钱越存越少的小额账户管理费是指对于那些活期账户上的资金余额小于银行规定的额度时,银行会按时收取一定的管理费。在中国四大银行之中,中国建设银行对于日均余额不足400元的账户,每季征收3元的费用;中国银行对于未办卡且日均余额小于400元的存折征收相同的费用;而中国农业银行、中国工商银行在此项费用方面,仅仅将收费门槛抬高到500元。v问题:请从法学角度讨论银行业收费问题。课堂研讨案例市民齐某1999年开通账户后存了100元。从20五、商业银行的接管制度v(一)商业银行接管的目的、条件和法律后果(一)商业银行接管的目的、条件和法律后果v1接管的目的接管的目的为了保护存款人的利益,恢复银行正常的经营能力。v2接管的条件接管的条件商业银行已经或者可能发生信用危机,严重影响存款人的利益时,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可以对该银行实行接管。v3接管的法律后果接管的法律后果被接管的商业银行的债权债务关系不因接管而变化。五、商业银行的接管制度(一)商业银行接管的目的、条件和法律后v(二)商业银行接管的程序(二)商业银行接管的程序v(1)接管程序的启动v(2)公告接管决定v(3)实施接管措施v(4)终止接管(二)商业银行接管的程序【案例6.5】v2009年年底甲商业银行因经营管理不善,造成巨额亏损,无法满足存款人提款需求。银监会得知后,决定对甲银行予以接管,在发布的接管公告中,除了列明甲商业银行名称、接管理由、接管组织外,还特别指出接管期限为3年,并保证3年期满若甲银行仍旧无法恢复正常,银监会将替甲银行清偿所有债务,以保障存款人的利益。v请问:上述接管中哪些是违法的?【案例6.5】2009年年底甲商业银行因经营管理不善,造成巨解析v“接管期限为3年”是违法的。因为商业银行接管期限最长不得超过2年。v“银监会替甲银行清偿所有债务”也是违法的,因为被接管的商业银行的债权债务关系不因接管而变化,监管机构不因接管而承担被接管银行的债务。解析“接管期限为3年”是违法的。因为商业银行接管期限最长不六、商业银行的终止v1解散解散v2撤销撤销v3破产破产v商业银行破产清算时,在支付清算费用、所欠职工工资和劳动保险费用后,应当优先支付个人储蓄存款的本金和利息。六、商业银行的终止1解散第三节证券法v【案例导入案例导入】v一家从事证券自营业务、注册资本为1.8亿元人民币的乙证券公司以许诺日后给甲股份有限公司回扣,与甲股份有限公司签订了包销协议,作为甲股份有限公司增发6000万元新股的承销机构。其中包销协议明确约定:包销期限从2011年6月1日至10月1日,且乙证券公司要先预留新股1000万股。v请问:上述案例中哪些是违法的?第三节证券法【案例导入】一、证券机构v1证券交易所证券交易所v证券交易所,是指为证券集中交易提供场所和设施,组织和监督证券交易,实行自律管理的法人。证券交易所的设立和解散,由国务院决定。v证券交易所的主要功能是:v为投资者提供有序的证券集中竞价交易场所。v因突发性事件而影响证券交易的正常进行时,证券交易所可以采取技术性停牌的措施。一、证券机构1证券交易所v因不可抗力的突发性事件或者为维护证券交易的正常秩序,证券交易所可以决定临时停市。v证券交易所应当为组织公平的集中交易提供保障,公布证券交易即时行情,并按交易日制作证券市场行情表,予以公布。v证券交易所应当对上市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披露信息进行监督,督促其依法及时、准确地披露信息,对出现重大异常交易情况的证券账户限制交易。因不可抗力的突发性事件或者为维护证券交易的正常秩序,证券交v2证券公司证券公司v证券公司是指依照公司法和证券法规定的设立条件,经证券监管机构批准设立并从事证券经营业务的有限责任公司或者股份有限公司。v设立证券公司应当具备下列条件:v有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公司章程;v主要股东具有持续赢利能力,信誉良好,最近三年无重大违法违规记录,净资产不低于人民币两亿元;v有符合证券法规定的注册资本;2证券公司v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具备任职资格,从业人员具有证券从业资格;v有完善的风险管理与内部控制制度;v有合格的经营场所和业务设施;v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和经国务院批准的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其他条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具备任职资格,从业人员具有证券从业v证券公司经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批准,可以经营下列部分或者全部业务:v证券经纪;证券投资咨询;与证券交易、证券投资活动有关的财务顾问;证券承销与保荐;证券自营;证券资产管理;其他证券业务。v若证券公司经营上述第项业务的,注册资本最低限额为人民币5000万元;经营上述第项业务之一的,注册资本最低限额为人民币1亿元;经营上述第项业务中两项以上的,注册资本最低限额为人民币5亿元。证券公司经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批准,可以经营下列部分或者全v3证券登记结算机构证券登记结算机构v证券登记结算机构是为证券交易提供集中的登记、托管与结算服务,是不以营利为目的的法人。v设立证券登记结算机构必须经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批准。v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的职能包括:证券账户、结算账户的设立;证券的存管和过户;证券持有人名册登记;证券交易所上市证券交易的清算和交收;受发行人的委托派发证券权益;办理与上述业务有关的查询等。3证券登记结算机构v4证券业协会证券业协会v证券业协会是证券业的自律性组织,是社会团体法人。v证券公司应当加入证券业协会。v证券业协会的权力机构为全体会员组成的会员大会。v证券业协会履行教育和组织会员遵守证券法律行政法规、依法维护会员的合法权益、收集整理证券信息、为会员提供服务、制定会员应遵守的规则等职责。4证券业协会二、证券发行v(一)证券发行的种类:公开发行和非公开发行。v公开发行:向不特定对象发行证券的;v向特定对象发行证券累计超过200人的;v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发行行为。二、证券发行(一)证券发行的种类:公开发行和非公开发行。二、证券发行v(一)证券发行的种类:(一)证券发行的种类:公开发行和非公开发行。v非公开发行(私募发行):是指向少数特定的投资者发行证券的方式。v非公开发行证券,不得采用广告、公开劝诱和变相公开方式。二、证券发行(一)证券发行的种类:公开发行和非公开发行。v(二)证券发行的条件v1股票发行的条件v(1)设立发行股票的条件v(2)新股发行的条件。v公司公开发行新股,应当符合下列条件:v具备健全且运行良好的组织机构;v具有持续赢利能力,财务状况良好;v最近3年财务会计文件无虚假记载,无其他重大违法行为;v经国务院批准的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其他条件。(二)证券发行的条件v2公司债券发行的条件公司债券发行的条件v股份有限公司的净资产不低于人民币3000万元,有限责任公司的净资产不低于人民币6000万元;v累计债券余额不超过公司净资产的40%;v最近3年平均可分配利润足以支付公司债券1年的利息;v筹集的资金投向符合国家产业政策;v债券的利率不超过国务院限定的利率水平;v国务院规定的其他条件。v此外,公开发行公司债券筹集的资金,必须用于核准的用途,不得用于弥补亏损和非生产性支出。2公司债券发行的条件v2公司债券发行的条件公司债券发行的条件v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再次公开发行公司债券:v前一次公开发行的公司债券尚未募足;v对已公开发行的公司债券或者其他债务有违约或者延迟支付本息的事实,仍处于继续状态;v违反证券法规定,改变公开发行公司债券所募资金的用途。2公司债券发行的条件【案例6.6】v2011年年初,甲股份有限公司为了筹集资金,决定向不特定对象公开发行公司债券,拟发行公司债券总额为5000万元,期限为5年,利率为7%(假设未超过国务院限定的利率水平),其中用发放债券所获得的4500万元资金用于项目设备引进,100万元用于办公大楼装修,400万元用于弥补日后可能出现的亏损。据查当时甲公司总资产达到1亿元人民币,总负债4000万元人民币,而且2007年获利400万元,2008年获利200万元,2009年获利300万元,2010年获利400万元。v请问:甲公司是否符合发行公司债券的条件,为什么?【案例6.6】2011年年初,甲股份有限公司为了筹集资金,决解析v不符合。因为:v发行公司债券的条件之一是累计债券余额不超过公司净资产的40%,在案例中也就是不得超过(100004000)40%=2400万元,而甲公司却拟发行5000万元公司债券;v发行公司债券的条件之一是最近3年平均可分配利润足以支付公司债券1年的利息,而甲公司最近3年平均可分配利润为(200+300+400)/3=300万元,但其1年要支付的利息为50007%=350万元,显然不够支付;解析不符合。因为:v公开发行公司债券筹集的资金,必须用于核准的用途,不得用于弥补亏损和非生产性支出。而本案中将100万元用于办公大楼的装修,400万元用于弥补日后可能出现的亏损,显然不符合公司发行债券的规定。公开发行公司债券筹集的资金,必须用于核准的用途,不得用于弥v(三)证券发行的审核与核准制度(三)证券发行的审核与核准制度:v要依法报经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或者国务院授权的部门核准;v未经依法核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公开发行证券。v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设发行审核委员会,依法审核股票发行申请。v发行审核委员会由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的专业人员和所聘请的该机构外的有关专家组成,以投票方式对股票发行申请进行表决,提出审核意见。(三)证券发行的审核与核准制度:v(四)证券发行的承销制度(四)证券发行的承销制度v证券发行的承销,是指证券公司与证券发行人订立合同,由证券公司帮助证券发行主体发行证券的一种法律行为。v证券承销分为代销或者包销两种方式。(四)证券发行的承销制度v发行人向不特定对象公开发行的证券,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由证券公司承销的,发行人应当同证券公司签订承销协议。v公开发行证券的发行人有权依法自主选择承销的证券公司。v证券公司不得以不正当竞争手段招揽证券承销业务。v向不特定对象公开发行的证券票面总值超过人民币5000万元的,应当由承销团承销。v证券的代销、包销期限最长不得超过90日。v证券公司在代销、包销期内,对所代销、包销的证券应当保证先行出售给认购人,证券公司不得为本公司预留所代销的证券和预先购入并留存所包销的证券。发行人向不特定对象公开发行的证券,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由证三、证券交易(一)证券上市(一)证券上市已公开发行的股票、债券等有价证券按照法定条件和程序,在证券交易所公开挂牌交易的行为v1股票上市股票上市v股票经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核准已公开发行。v公司股本总额不少于人民币3000万元。v公开发行的股份达到公司股份总数的25%以上;公司股本总额超过人民币4亿元的,公开发行股份的比例为10%以上。v公司最近3年无重大违法行为,财务会计报告无虚假记载。v证券交易所可以规定高于上述规定的上市条件,并报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批准。三、证券交易(一)证券上市已公开发行的股票、债券等有价上市公司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证券交易所可以决定暂停其股票上市交易:v公司股本总额、股权分布等发生变化不再具备上市条件;v公司不按照规定公开其财务状况,或者对财务会计报告作虚假记载,可能误导投资者;v公司有重大违法行为;v公司最近3年连续亏损;v证券交易所上市规则规定的其他情形。上市公司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证券交易所可以决定暂停其股票上市交v上市公司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则由证券交易所决定终止其股票上市交易:v公司股本总额、股权分布等发生变化不再具备上市条件,在证券交易所规定的期限内仍不能达到上市条件;v公司不按照规定公开其财务状况,或者对财务会计报告作虚假记载,且拒绝纠正;v公司最近3年连续亏损,在其后一个年度内未能恢复赢利;v公司解散或者被宣告破产;v证券交易所上市规则规定的其他情形。上市公司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则由证券交易所决定终止其股票上市交v2公司债券的上市公司债券的上市v条件:条件:v公司债券的期限为1年以上;v公司债券实际发行额不少于人民币5000万元;v公司申请债券上市时仍符合法定的公司债券发行条件。2公司债券的上市公司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证券交易所可以决定暂停其公司债券上市交易:v公司有重大违法行为;v公司情况发生重大变化不符合公司债券上市条件;v公司债券所募集资金不按照核准的用途使用;v未按照公司债券募集办法履行义务;v公司最近2年连续亏损。v若公司有上述第项、第项所列情形之一,经查实后果严重的;或者有上述第项、第项、第项所列情形之一,在限期内未能消除的,由证券交易所决定终止其公司债券上市交易。公司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证券交易所可以决定暂停其公司债券上v(二)持续信息公开制度(二)持续信息公开制度证券发行人、上市公司依法将与证券发行、交易有关的重大信息予以公开的法律制度。v1证券公开发行时信息公开证券公开发行时信息公开v2中期报告中期报告v3年度报告年度报告v4临时报告临时报告(二)持续信息公开制度证券发行人、上市公司依法将与证券发v(三)禁止的交易行为(三)禁止的交易行为v1内幕交易行为内幕交易行为知悉证券交易内幕信息的知情人和非法获取内幕信息的人,利用内幕信息进行证券交易的活动。v证券交易内幕信息的知情人包括:v发行人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v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v发行人控股的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三)禁止的交易行为v由于所任公司职务可以获取公司有关内幕信息的人员;v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工作人员以及由于法定职责对证券的发行、交易进行管理的其他人员;v承销的证券公司、保荐人、证券交易所、证券登记结算机构、证券服务机构的有关人员;v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其他人。由于所任公司职务可以获取公司有关内幕信息的人员;v内幕信息是证券交易活动中,涉及公司的经营、财务或者对该公司证券的市场价格有重大影响的尚未公开的信息。v下列信息皆属内幕信息:v需临时报告的重大事件;v公司分配股利或者增资的计划;v公司股权结构的重大变化;v公司债务担保的重大变更;内幕信息是证券交易活动中,涉及公司的经营、财务或者对该公司证v公司营业用主要资产的抵押、出售或者报废一次超过该资产的30%;v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行为可能依法承担重大损害赔偿责任;v上市公司收购的有关方案;v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认定的对证券交易价格有显著影响的其他重要信息。公司营业用主要资产的抵押、出售或者报废一次超过该资产的30v证券交易内幕信息的知情人和非法获取内幕信息的人,在内幕信息公开前,不得买卖该公司的证券,或者泄露该信息,或者建议他人买卖该证券。内幕交易行为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行为人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证券交易内幕信息的知情人和非法获取内幕信息的人,在内幕信息公v2操纵证券市场行为操纵证券市场行为以获取利益或减少损失为目的,利用各种不正当的手段操纵市场价格,制造虚假繁荣,以引诱他人参与证券交易,扰乱证券市场秩序的行为。v单独或者通过合谋,集中资金优势、持股优势或者利用信息优势联合或者连续买卖,操纵证券交易价格或者证券交易量;v与他人串通,以事先约定的时间、价格和方式相互进行证券交易,影响证券交易价格或者证券交易量;v在自己实际控制的账户之间进行证券交易,影响证券交易价格或者证券交易量;v以其他手段操纵证券市场。2操纵证券市场行为以获取利益或减少损失为目的,利用各种v3虚假陈述虚假陈述v证券法明确规定,禁止国家工作人员、传播媒介从业人员和有关人员编造、传播虚假信息,扰乱证券市场。禁止证券交易所、证券公司、证券登记结算机构、证券服务机构及其从业人员,证券业协会、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在证券交易活动中作出虚假陈述或者信息误导。各种传播媒介传播证券市场信息必须真实、客观,禁止误导。3虚假陈述v4欺诈客户欺诈客户证券公司及其从业人员在证券交易活动中违背客户的真实意愿,损害客户利益的行为。v具体包括:v违背客户的委托为其买卖证券;v不在规定时间内向客户提供交易的书面确认文件;v挪用客户所委托买卖的证券或者客户账户上的资金;4欺诈客户证券公司及其从业人员在证券交易活动中违背客户v未经客户的委托,擅自为客户买卖证券,或者假借客户的名义买卖证券;v为牟取佣金收入,诱使客户进行不必要的证券买卖;v利用传播媒介或者通过其他方式提供、传播虚假或者误导投资者的信息;v其他违背客户真实意思表示,损害客户利益的行为。未经客户的委托,擅自为客户买卖证券,或者假借客户的名义买卖第四节 保险法v【导入案例】武汉某美容中心于2012年4月3日向北京某医疗仪器设备公司订购了5套激光脱毛设备和2套抽脂设备,合同规定3个月后到货。2012年7月1日,美容中心提前为这批设备投保了财产保险,为期1年。2012年7月2日,制造商在北京的仓库发生火灾,库中产品全部烧毁。该美容中心订购的设备也未能幸免。接到北京的电话后,美容中心向当地保险公司索赔。保险公司经过调查,认为制造商并没有交货,美容中心对保险标的不具有保险利益,拒绝赔付。v请问:保险公司是否应该赔偿美容中心的损失?第四节保险法【导入案例】武汉某美容中心于2012年4月3一、保险的概念与分类v(一)概念v保险是指投保人根据合同约定,向保险人支付保险费,保险人对于合同约定的可能发生的事故因其发生所造成的财产损失承担赔偿保险金责任,或者当被保险人死亡、伤残、疾病或者达到合同约定的年龄、期限等条件时承担给付保险金责任的商业保险行为。v(二)分类v人身保险与财产保险v自愿保险与强制保险一、保险的概念与分类(一)概念二、保险法的基本原则v1保险利益原则保险利益原则v保险利益是指投保人对保险标的具有的法律上承认的利益。v保险法规定,人身保险的投保人在保险合同订立时,对被保险人应当具有保险利益。v在人身保险合同中,投保人对下列人员具有保险利益:本人;配偶、子女、父母;前述以外与投保人有抚养、赡养或扶养关系的家庭其他成员、近亲属;与投保人有劳动关系的劳动者。二、保险法的基本原则1保险利益原则v被保险人同意投保人为其订立合同的,视为投保人对被保险人具有保险利益。订立合同时,投保人对被保险人不具有保险利益的,合同无效。v财产保险的被保险人在保险事故发生时,对保险标的应当具有保险利益。保险事故发生时,被保险人对保险标的不具有保险利益的,不得向保险人请求赔偿保险金。v【课堂讨论】甲和乙是男女朋友关系。甲能否为乙投保人身保险?被保险人同意投保人为其订立合同的,视为投保人对被保险人具有保v2最大诚信原则最大诚信原则v最大诚信原则的内容主要通过保险合同双方的诚信义务来体现。具体包括投保人或被保险人如实告知的义务及保证义务,保险人的说明义务及弃权和禁止反言义务。2最大诚信原则v3损失补偿原则损失补偿原则v损失补偿原则是指保险事故发生造成保险标的毁损致使被保险人遭受经济损失时,保险人才承担损失补偿的责任。v损害补偿原则只适用财产保险。3损失补偿原则二、保险法的基本原则v4近因原则近因原则v近因原则已成为判断保险人是否应承担保险责任的一个重要标准。所谓近因不是指时间上或空间上与损失最接近的原因,而是指造成损失的最直接、最有效、起主导性作用的原因。v在保险事故发生后,只有对保险标的造成损害起最主要的、具有决定性的原因才是近因。二、保险法的基本原则4近因原则【案例6.7】v王女士2009年买了意外伤害保险。2011年8月,她被一辆中速行驶的轿车轻微碰擦了一下,顿觉胸闷头晕。不幸在送往医院途中病情加重,最后在医院不治身亡。医院的死亡证明书指出死亡原因是心肌梗死。王女士家人拿着有效保单及死亡证明等资料,向保险公司索赔,但保险公司认为导致死亡的事故为非保险事故,不属于意外伤害,因此不予理赔。v请问:王女士死亡的近因是什么?【案例6.7】王女士2009年买了意外伤害保险。2011年8解析v“近因原则”指导致损失发生的最重要和最根本的原因。王女士被汽车轻微碰擦,如果发生在健康者身上,是不会导致死亡的,所以她身故的近因不是车辆碰擦,而是自身健康的原因即心脏病所致。虽然车辆碰擦是个意外,但不是导致王女士死亡的近因,因此保险公司不能予以赔偿。解析“近因原则”指导致损失发生的最重要和最根本的原因。王女士三、保险业务的关系人v1保险人保险人v保险人又称承保人,是指与投保人订立保险合同,并承担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责任的保险公司。v设立保险公司,其注册资本的最低限额为人民币2亿元,而且其注册资本必须为实缴货币资本。v保险人主要承担有以下几项义务:v赔偿和给付保险金的义务。v说明义务。v保密义务。三、保险业务的关系人1保险人v2投保人投保人v投保人是指对保险标的具有保险利益,向保险人申请订立保险合同,并负有交付保险费义务的人。v投保人主要承担以下几项义务:v保险费缴纳的义务。v如实告知义务。v危险增加的通知义务。v防灾防损和施救义务。2投保人v3被保险人被保险人v被保险人是保险事故发生后遭受损失的人,同时也是在保险事故发生后享有保险金请求权的人。v在财产保险合同中,被保险人是指当财产遭受损失的时候,享有保险金赔偿请求权的人。v在人身保险中,被保险人是指以生命或身体为保险标的,并因死亡、伤残、疾病或者保险合同约定的事项发生时,享有保险金给付的人。3被保险人v4受益人受益人v受益人,又称保险金受领人,是指由投保人或被保险人在保险合同中指定的,在保险事故发生时,享有保险金请求权的人。v受益人是保险合同的关系人。v一般在人身保险合同中才有受益人。4受益人四、保险合同v保险合同是投保人与保险人约定保险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具有有偿性、双务性、附和性、射幸性等特征。v(一)保险合同的成立与生效(一)保险合同的成立与生效v投保人提出保险要求,经保险人同意承保,保险合同成立。保险人应当及时向投保人签发保险单或者其他保险凭证。四、保险合同保险合同是投保人与保险人约定保险权利义务关系的协v保险合同的生效是指依法成立的保险合同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的状态,依法成立的保险合同,自成立时生效。保险合同的生效是指依法成立的保险合同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的v(二)人身保险合同的特殊条款与规则(二)人身保险合同的特殊条款与规则v1年龄不实条款年龄不实条款v投保人申报的被保险人年龄不真实,并且其真实年龄不符合合同约定的年龄限制的,保险人可以解除合同,并按照合同约定退还保险单的现金价值;投保人申报的被保险人年龄不真实,致使投保人支付的保险费少于应付保险费的,保险人有权更正并要求投保人补交保险费,或者在给付保险金时按照实付保险费与应付保险费的比例支付;投保人申报的被保险人年龄不真实,致使投保人支付的保险费多于应付保险费的,保险人应当将多收的保险费退还投保人。(二)人身保险合同的特殊条款与规则v2死亡保险合同的特殊条款死亡保险合同的特殊条款v投保人不得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投保以死亡为给付保险金条件的人身保险,保险人也不得承保。v父母为其未成年子女投保的人身保险,不受此限制。但是,被保险人死亡给付的保险金总和不得超过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限额。v以死亡为给付保险金条件的合同,未经被保险人同意并认可保险金额的,合同无效。v按照以死亡为给付保险金条件的合同所签发的保险单,未经被保险人书面同意,不得转让或者质押。v父母为其未成年子女投保的人身保险,不受被保险人同意并认可保险金额规定的限制。2死亡保险合同的特殊条款v3宽限期条款宽限期条款v合同约定分期支付保险费的,投保人支付首期保险费后,除合同另有约定外,投保人自保险人催告之日起超过30日未支付当期保险费,或者超过约定的期限60日未支付当期保险费的,合同效力中止,或者由保险人按照合同约定的条件减少保险金额。v被保险人在前述规定期限内发生保险事故的,保险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给付保险金,但可以扣减欠交的保险费。保险人对人寿保险的保险费,不得用诉讼方式要求投保人支付。3宽限期条款v4保险合同效力的中止及恢复条款保险合同效力的中止及恢复条款v保险合同效力中止期间,保险人不承担保险责任,但保险合同本身并没有失效。合同效力依照保险法的规定中止的,经保险人与投保人协商并达成协议,在投保人补交保险费后,合同效力恢复。但是,自合同效力中止之日起满两年双方未达成协议的,保险人有权解除合同。保险人依法解除合同的,应当按照合同约定退还保险单的现金价值。4保险合同效力的中止及恢复条款v5自杀条款自杀条款v以被保险人死亡为给付保险金条件的合同,自合同成立或者合同效力恢复之日起2年内,被保险人自杀的,保险人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但被保险人自杀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如果据此保险人不承担给付保险金责任的,应当按照合同约定退还保险单的现金价值。5自杀条款v(三)财产保险合同的特殊规则(三)财产保险合同的特殊规则v1重复保险重复保险v重复保险是指投保人对同一保险标的、同一保险利益、同一保险事故分别与两个以上保险人订立保险合同,且保险金额总和超过保险价值的保险。v保险金额总和超过保险价值是重复保险得以发生的前提。如果保险金额没有超过保险价值,一般是不会存在超额利益的。v在保险赔付中,对重复保险进行了限制,即重复保险的各保险人赔偿保险金的总和不得超过保险价值。除合同另有约定外,各保险人按照其保险金额与保险金额总和的比例承担赔偿保险金的责任。重复保险的投保人可以就保险金额总和超过保险价值的部分,请求各保险人按比例返还保险费。(三)财产保险合同的特殊规则v2.代位求偿权当保险标的遭受保险事故而造成损失,依法应由第三者承担赔偿责任时,保险公司自支付保险赔偿金之日起,在赔偿金额的限度内,相应地取得向第三者请求赔偿的权利。v代位求偿权的成立要件主要包括:v被保险人因保险事故对第三者享有损失赔偿请求权。v保险人只有在向被保险人支付了保险金后才能行使对第三人享有的赔偿请求权。v代位求偿权仅仅适用于财产保险,不适用于人身保险。v保险人行使代位求偿权向第三人追偿的金额不得超过其向被保险人支付的保险金。2.代位求偿权当保险标的遭受保险事故而造成损失,依法应由v被保险人在保险事故发生后,不能对保险人的代位求偿权进行损害。即在保险人赔偿保险金之前,被保险人放弃对第三人的赔偿请求权的,保险人不承担赔偿保险金的责任;保险人向被保险人赔偿保险金后,若被保险人未经保险人同意放弃对第三人的赔偿请求权,该放弃行为无效。被保险人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致使保险人不能行使代位请求赔偿的权利的,保险人可以扣减或者要求返还相应的保险金。被保险人在保险事故发生后,不能对保险人的代位求偿权进行损害。v除被保险人的家庭成员或者其组成人员故意造成保险事故外,保险人不得对被保险人的家庭成员或者其组成人员行使代位请求赔偿的权利。除被保险人的家庭成员或者其组成人员故意造成保险事故外,保险人【案例6.9】v2012年8月,夏某以自己为被保险人将家庭财产投保了1年期的家庭财产险,保险金额为8万元。保险期限自2012年8月10日至2013年8月9日。2013年2月5日夏某外出,家中只留9岁的儿子。夏某的儿子趁家中无人将打火机拿出来玩耍,导致大火。夏某儿子逃出门外,但其家庭财产遭受损失共计5万元。夏某向保险公司提出索赔,保险公司拒赔。v请问:根据案情,保险公司是否有权拒赔?【案例6.9】2012年8月,夏某以自己为被保险人将家庭财产解析v由于保险事故是被保险人以外的第三人造成的,按照保险法的规定,保险公司应该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然后保险公司向第三人进行追偿。但是由于造成保险事故的第三人是夏某的近亲属,因此,除被保险人的家庭成员或者其组成人员故意造成保险事故外,保险人不得对被保险人的家庭成员或者其组成人员行使代位请求赔偿的权利。所以,保险公司无权对夏某拒赔。解析由于保险事故是被保险人以外的第三人造成的,按照保险法第五节 票据法v 【案例导入】A向B购买了一批价值1万元的货物,并签发了一张1万元票据支付给B。C以赝品冒充真品从B手中骗得该票据,而后C以该票据偿还欠D的8000元借款并告之D实情,D因多得到2000元就接受了。后来D将该票据赠与E,E用该票据支付欠F的1万元装修款,F过世由H继承。v请问:上述哪些人无票据权利?第五节票据法【案例导入】A向B购买了一批价值1万元的第五节 票据法v票据是出票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签发的,约定由自己或委托他人在见票时或者在确定的日期,向持票人或收款人无条件支付一定金额的有价证券。其具体包括汇票、本票和支票三种。第五节票据法票据是出票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签发一、票据法的基础理论v(一)票据的法律特征(一)票据的法律特征v(1)票据是文义证券v(2)票据是设权证券v(3)票据是要式证券v(4)票据是无因证券v(5)票据是完全有价证券一、票据法的基础理论(一)票据的法律特征v(二)票据法上的法律关系v1、票据关系当事人之间基于各种票据行为而发生的债权债务关系。v2、票据法上的非票据关系根据票据法规定而产生的,而不是基于票据行为直接发生的法律关系。v主要包括以下三种:v利益返还关系v票据返还关系v损害赔偿(二)票据法上的法律关系v(三)票据行为(三)票据行为v票据行为是指以发生票据上的债务为目的的法律行为,包括出票、背书、承兑以及保证4种行为。v票据行为除了具有要式性、无因性、文义性特征外,还具有独立性特征,即在同一票据上若有数个票据行为,则每一行为各依其在票据上所载的文义分别独立发生效力,一行为无效不影响其他行为的效力。v票据行为的形式要件可以归纳为书面、签章、记载事项以及交付4项。其中票据行为必须以书面方式为之,否则无效。(三)票据行为v(四)票据权利(四)票据权利v票据权利是指持票人向票据债务人请求支付票据金额的权利,包括付款请求权和追索权。v付款请求权是指持票人依法要求票据的主债务人按票据上所记载的金额付款的权利。这是票据法规定的最基本权利,又称为票据的第一次权利。v追索权是指持票人行使付款请求权受到拒绝或有其他法定原因时,向其前手请求支付票据金额的权利,也称第二次请求权。(四)票据权利v1票据权利的取得票据权利的取得v持票人取得票据必须给付对价。v持票人取得票据的手段必须合法。v持票人取得票据时主观上应当具备善意。v2票据权利的消灭票据权利的消灭v票据时效期间届满v票据保全手续欠缺v履行付款义务v被追索人清偿票据债务以及追索费用v其他1票据权利的取得v3票据权利的行使与保全票据权利的行使与保全v票据权利的行使,是指票据权利人向票据债务人提示票据,请求履行票据债务的行为。v票据权利的行使和保全的方式,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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