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影版权收费该不该“一刀切”问题探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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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影版权收费该不该“一刀切”问题探讨 【摘 要】日前,电影作品著作权集体管理使用费收取标准(以下简称收费标准)和电影作品著作权集体管理使用费转付办法上报国家版权局公示后已获批准通过。2011年1月1日起,国内网吧、长途大巴播放电影必须向电影著作权协会(影著协)缴纳一定的版权费用。北京、上海、江苏等省市将成为首批施行区域,由影著协聘请地方上“有人脉关系”的人员进行收取。消息发布后,影著协收费行为受到了多方关注。 【关键词】电影版权;一刀切;合理性 版权收费被指“一刀切”按照新通过的收费标准,网吧使用电影作品每天需要缴纳的费用为:电脑总量网吧每小时收费标准7.5%。凡播映电影作品的长途汽车,不分使用影片的数量及类别,一律实行统收,每辆车每年收取著作权使用费365元至500元。 影著协理事长朱永德曾公开表示,影著协的收费,实际上是在帮华谊、新画面等62家电影公司“收账”,而不是协会本身收这个钱。 有业内人士指出,如果影著协收费成功的话,将是一笔庞大的收入。以网吧业为例,全国共有注册网吧15万家,按影著协公布的收费标准简单计算,全国网吧能收取10亿元。再以长途汽车行业为例,按我国大中型营运客车保有量约100万辆计算,如果该费用能全部收取上来,每年可收取30亿50亿元。“60亿元的收入,按照影著协规定,该协会将获得4亿6亿元的管理费,这是一笔庞大的收入。” 我个人认为影著协是以维权为名,背后的利益才是真正目的。版权收费不应该一刀切,收的应该是使用费,而不是保护费,“我使用了版权才可以收我的费用,我没有使用又如何收费?” 一、交了版权费后能否保证不侵权? 网吧和长途大巴车上经常会选择国外电影播放,那么对于国外电影,影著协也一并收取版权费的做法是否合适?网吧、大巴车交了版权费后就一定能保证自己不会侵权吗? 影著协有权利代替会员单位收费。但著作权首先是私权,权利人加入或退出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是自愿的,影著协在没有经过权利人授权的情况下,代非会员单位统一代收、结算影视版权收入的做法肯定不妥。目前国内像盛世骄阳、中凯文化传媒有限公司等也会买断一些版权人的作品,其他人如果要使用需要向其支付版权费。已经被其他公司买断的作品,影著协是无权收取版权费的。向影著协支付版权费后,网吧、大巴车并不能“一劳永逸”,其仍有可能面对因侵权而被起诉的情况。如果网吧、大巴车播放了非影著协会员单位的影片,纵然其已经交费,但费用没有落实到实际权利人手中,实际权利人仍有权对网吧、大巴车提起诉讼,要求支付版权费。 二、影著协是否有权收取电影版权费 影著协究竟是个民间团体,还是官办机构,是首先要明晰的角色定位。名不正则言不顺,如果影著协属于民间团体,那么它是否有权制定类似网吧及长途大巴播放电影将须向影著协交纳版权费用,以及大巴车每台年收取365元至500元的规定,其设立的收费标准依据何在?如果影著协属于后者的话,即使作为官办机构,影著协是否又有权介入到版权收费这类市场经济范畴的契约制订中,其赋权来自哪一个及哪一级相关法定机构,其对网吧及长途大巴所挟的强势身份,是否存在不对等博弈,其规定内容尤其是收费标准是否要经过公开听证? 这恐怕也是“影著协是否是第二个牙防组”的疑问所在。在某个社会领域,以所谓的民间团体或官办机构身份出现,强行要求该领域服从于一个统一的自设规定,乃至设立排他性的市场垄断现象,我们已经见识得太多,而收取版权费用的影著协须向公众澄清以上疑问,以信息公开透明的方式阐述自身行为的合法性,才能继续版权收费的第二步。 与此同时,哪怕影著协获得了以上程序性的身份认证,其收费标准也经过了某个认证许可,那么其“向谁收费”依然是一个问题。从表面上看,影著协的收费对象相当明确国内网吧及长途大巴。但众所周知的是,由于消费者处于博弈的弱势一方,往往会出现成本转嫁到消费者身上的后果。民众有理由担心,所谓的网吧及长途大巴播放电影须向影著协交纳版权费用,是否会演变成消费者埋单。影著协已经设计了什么样相对完善科学的保护性举措,避免消费者成为版权费用受害者? 影著协聘请地方“有人脉关系”的人员代收,更是让人啼笑皆非。如果因为收费相对阻力较大,就不走正当规范的渠道,而以令人联想丰富的“有人脉关系”的人员代收,有点南辕北辙。这不就等于将版权收费降低到非法收取“保护费”的尴尬档次了么? 即使以上问题都能得以解决,影著协相对顺利地从国内网吧及长途大巴收取了版权费用,这些费用是否又能真正落到版权所有人头上呢?由于信息不对称等因素,版权所有人很难清楚明白各种版权收费的来源及流向,如果影著协的收费、向版权所有人移交相关版权费用等流程封闭,没有独立公正的第三方机构予以监管,如此不明不白的结果,是否意味着版权保护费用落入他人腰包了呢? 三、影著协这种以维权为目的的收费手段也面临着侵权的可能 据了解,目前许多版权分销公司、视频网站也会购买“独家网络传播权”,对版权进行二次分销,如果影著协会未经过上述人士的许可进行收费,也将侵犯到这些公司的权益。 此前,从事网吧影视版权发行的中凯文化向其网吧业主发布声明称,旗下“五洲回响”品牌的影视服务器产品向网吧提供的不仅是平台技术,最核心的是影视、综艺节目的合法版权。中凯文化宣布对合同期内“五洲回响”影院平台所提供的全部影片负责,如遇版权纠纷中凯文化负责。此外,英雄宽频等数家公司此前均针对影著协收费一事发表过类似的声明以表不满。我觉得,影著协是“空手套白狼”,间接侵犯消费者、经营者的合法权益,到目前为止,影著协也没有对外公布其所有的会员名单以及收录的作品。 四、电影版权如何合理收费 保护著作权的目的正如我国著作权法第一条所言,“鼓励有益于社会主义精神文明、物质文明建设的作品的创作和传播,促进社会主义文化和科学事业的发展与繁荣。”可见,对著作权的保护实际上是对人类智慧及其成果的保护,其之于人类社会发展进步的意义无需赘言。 近年来,随着国家有关部门对保护知识产权工作的日益重视,相关法律法规的不断健全、完善,公众知识产权保护意识逐渐增强。与此同时,影视音像作品遭盗版的情况依然较为严重,随着互联网的迅猛发展、车载电视等新媒体的出现,侵犯影视作品放映权、信息网络传播权的现象日益突出,不少未获授权的网站也在免费下载、在线收看影视作品,引发不少侵权案件。这无疑对著作权人的财产权益造成了损害。 维护著作权人权益,这样的大方向,公众自然是赞成和支持的。问题的关键在于,收取版权费不仅应该“师出有名”,于法有据,而且应该依法依规办事,将收费的主体、程序,所收费用的转付、用途、监督,等等,都纳入法治化和规范化的轨道,而不能给公众一个感觉,似乎是谁想收就收,想从什么时候收就从什么时候收,想怎么收就怎么收,想收多少就收多少。 从这个意义上来说,影著协的收费举措之所以引来一些质疑,是因为其中法治和规范的程度不够,至少给人的感觉如此。比如,有关方面是否耐心解释或者宣传过其身份和职能?是否拿得出其会员即影视作品著作权人的授权委托书?是否就其收费标准征求过将被收费方的意见?在侵犯著作权的案件发生时,其究竟将扮演何种角色、发挥哪些作用? 首先、尽快完善法律,要让物价部门有权依法管理,制定指导价。其次、影著协应积极与网吧、长途客运等经营单位的行业协会组织进行集体协商,给予“买方”平等的定价话语权,本着有利于作品传播、兼顾“买卖”双方利益的原则,在平等公平协商的基础上,确定收费方式和标准。还要基于各行业使用作品的获利空间的大小,确定差别化的收费方式和标准。再次、影著协公开其收入与分配,公开电影作品著作权使用费转付办法,让作品使用者知道其缴纳的著作权使用费的最终去向,让作品使用者明白其缴纳的著作权使用费扣除收费成本后全部转付给了作品权利人,以取得作品使用者的理解。有关管理部门要对协会的成本支出给予监督,切实保障作品权利人的合法利益。 其次,不仅仅是影视作品的著作权,其他作品的著作权保护也应遵循法治和规范的原则。无论是保护还是管理,都要有个规矩,一切按规矩办事。第 6 页 共 6 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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