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营企业职务犯罪介绍-课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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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营企业职务犯罪介绍本次学习活动的目的 普 法职务犯罪的概念 职务犯罪:是指是具有一定职务的人利用自身的职务、职权进行非法活动,应当受到刑法处罚的行为。依照犯罪主体不同,职务犯罪分为两种:一、公职人员职务犯罪指国家工作人员、国有企业工作人员或者其他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进行非法活动或者对工作严重不负责任,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职责,侵害国家利益,破坏国家对职务的管理职能,依照刑法应当受到处罚的行为的总称。包括贪污、受贿、挪用公款、滥用职权、玩忽职守等罪名。二、非公职人员职务犯罪非国有公司、企业或其他组织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进行非法活动,侵害公司、企业或其他单位利益的行为。常见的罪名有:职务侵占罪挪用资金罪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职务侵占罪u概念职务侵占罪是指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本单位的财物非法占有己有,数额较大的行为。u法律条文 刑法第二百七十一条 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本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数额巨大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能够并处没收财产。职务侵占罪构成要件主体职务侵占罪的主体为特别主体。其主体必须是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中主管、管理或者经手本单位财物的人员。若行为人为一般工作人员,则只可依照行为性质定为盗窃或者诈骗罪。如公司财务人员将保管的现金据为己有,属于职务侵占,而假如是公司其他部门的工作人员到财务室将现金拿走,就属于盗窃。本罪的主体不应限制为从事管理工作的人员,即公司的高层、中层管理人员。“利用职务便利”中的职务应既包括管理行为也包括普通业务行为,对刑法第271条第1款中所规定的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不仅应理解为从事管理活动中主管、管理、经手单位财物的便利,也应包括从事劳务活动中管理、经手本单位财物的便利。如仓管保管员将保管的单位财物据为己有,业务员将收取的货款据为己有都属于职务侵占。非公司、企业人员有时也能成为职务侵占罪主体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贪污、职务侵占案件如何认定共同犯罪几个问题的解释第二条行为人与公司、企业或其他单位的人员勾结,利用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人员的职务便利,共同将该单位的财物非法占有己有,数额较大的,以职务侵占罪共犯论处。主观方面本罪行为人在主观上是直截了当故意,即具有非法占有公司、企业或其他单位财产的目的。即行为人妄图在经济上取得对本单位财物的占有、收益、处分的权利。至因此否差不多取得或行使了这些权利,并不影响本罪的构成。客体职务侵占罪侵犯的客体是公司、企业或其他单位的财产所有权。这个地方所说的“公司”是指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成立的非国有的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企业”,是指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以外的其他依法设立的以获取经济利益为目的的具有法人资格的经济组织。如集体所有制企业、私营企业、中外合资企业、中外合作企业、外资企业、外国公司在我国境内设立的分支机构。“其他单位”是指除上述公司、企业以外的非国有的社会团体或经济组织,包括集体或者民办的事业单位,以及各类团体。职务侵占罪的犯罪对象只能是本单位即犯罪行为人所在的公司、企业或其他单位的财物。这个地方所指的“本单位财物”应当解释为不仅指本单位“所有”的财物,而且还指本单位“持有”的财。包括:差不多在本单位的占有、管理之下并为本单位所有的财物。本单位虽尚未占有、支配但属于本单位所有的债权。本单位依照法律规定和契约约定临时管理、使用或运输的他人财物。因为单位人员侵占了这些财产,行为人所在的单位依法应当承担民事赔偿责任,故行为人实质上仍侵犯了本单位的财产所有权。客观方面职务侵占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占本单位财物,数额较大的行为。具体而言,包括以下三个方面:一、必须是利用自己的职务上的便利。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是构成职务侵占罪的前提条件。所谓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既包括利用自身职务、岗位范围内的权力,还包括利用他人职务上便利。如:1、行为人本人是单位主管,在其主管范围内利用他人的职务便利侵占单位财物。如公司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通常总管单位所有工作、总经理负责单位所有业务工作、财务总监负责所有财务工作。这些人员在其总管的工作范围内,利用直截了当下属的职权实施的侵占行为实际上也就是利用了其“本人的职务便利”。2、行为人完成犯罪同时利用自己和他人职务上的便利。某些侵占行为中行为人本人的职权并不完整,单靠个人的职权并不足以完成犯罪行为,有时还会用到他人的职权。如业务经理利用职务便利,采纳签订虚假合同的手段欺骗公司支付合同款的行为,单靠其本人的职权是无法完成,因为向外转款必须要从公司财务走帐,没有财务人员转款的职务行为是无法完成犯罪的。签订合同是业务经理的职权,也是完成犯罪行为必不可少的环节,凭此即可认定业务经理具有职务便利,负责转款的财务人员不管是否明知涉案合同为假也不影响业务经理职务侵占罪的构成,假如明知,则构成共犯。3、行为人虽系本单位员工,但本人并无相应职权,只是纯粹利用他人职权完成犯罪行为。此时,认定被利用人是否构成职务侵占罪主要在于认定其与行为人是否存在共同的犯罪故意,假如被利用人主观上并不明知,则只能对行为人按普通财产类犯罪来认定,构成诈骗或盗窃等罪。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不包括利用工作上的便利如熟悉环境、容易混入现场、易接近目标等,即使取得了财物,也不是构成本罪,构成犯罪的,应当以他罪如盗窃罪论处。二、行为人实施了将本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已有的行为。至因此否实际取得了财物,不影响本罪的构成,差不多着手准备侵占,为侵占行为做了准备工作,还未正式实施侵占行为,如为了虚报差旅费而购买了发票,还未到财务去报销,则为构成犯罪预备;假如差不多实施了侵占行为,但尚未完成,则构成犯罪未遂。不论是犯罪预备,依然犯罪未遂,都是犯罪行为,都应受到刑法的惩罚,只是依照情节,能够从轻、减轻或免除处罚。3、必须达到数额较大的程度假如仅有非法侵占公司、企业及其他单位财物的行为,但没有达到数额较大的标准,则也不能构成本罪。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二)第八十四条规定:职务侵占案(刑法第二百七十一条第一款)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本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在五千元至一万元以上的,应予立案追诉。河北省数额较大的标准为一万元,数额巨大的标准为十万元处罚刑法第二百七十一条规定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本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数额巨大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能够并处没收财产。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人民法院量刑指导意见(试行)实施细则利用职务上的便利,非法侵占本单位财物,犯罪数额达到“数额较大”起点一万元的,能够在三个月拘役至六个月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在量刑起点的基础上,犯罪数额每增加一千八百元,能够增加一个月刑期,确定基准刑。利用职务上的便利,非法侵占本单位财物,犯罪数额达到“数额巨大”起点十万元的,能够在五年至六年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在量刑起点的基础上,犯罪数额每增加一万元,能够增加一个月刑期,从而确定基准刑。刑法第四十二条拘役的期限,为一个月以上六个月以下。第四十三条被判处拘役的犯罪分子,由公安机关就近执行。在执行期间,被判处拘役的犯罪分子每月能够回家一天至两天;参加劳动的,能够酌量发给酬劳。职务侵占的常见形态一、内外勾结,侵吞公司财产案例2004年,徐州某建筑公司与山东某房地产开发公司签建筑工程施工合同,山东公司将其开发的某小区两栋楼的土建及安装工程承包给徐州公司。同时约定承包方提供材料计划,发包方批准后,按计划供应水泥、钢材、木材,材料款从工程款中扣除。合同签订后,徐州公司聘请高某担任该项目经理,负责该项目的施工。在高某担任项经理期间,与时任山东公司材料员的于某和蒋某共同预谋,由高某利用该项目经理的身份,通过于某,以该工程名义从山东公司领取钢筋,然后再以低价卖给蒋某,并按每吨钢筋100元的标准给于某提成。高某采纳这种方法,从山东公司领取钢筋近883吨,实际用于工程435吨,冒领钢筋448吨。2006年10月,徐州公司发现该项目的钢筋被大量冒领、倒卖,遂向公安机关报案。经鉴定,冒领的钢筋价值元。高某和于某所得赃款全部挥霍,蒋某及其亲属退还赃款122000元。法院经过审理,以职务侵占罪判处高某有期徒刑十三年,于某有期徒刑九年,蒋某有期徒刑八年,涉案赃款接着追缴,发还被害单位。高某、于某、蒋某的贪欲是本案发生的主要原因,他们三人尽管得一时的逍遥,但毕竟是昙花一现,因此也付出了惨重的代价。二、虚构事实,隐瞒真相,骗取本单位财物案例周某2009年开始担任福建某通信科技公司河南办事处的负责人,负责河南移动公司室内系统集成工程项目。2010年他以自己妻子的名义成立了郑州某通信科技公司,2011年,周某利用自己的职权与郑州某通信科技公司签订移动覆盖工程施工承包框架协议,确定郑州某通信公司为河南办事处唯一的外包施工队,并以高出以往施工队16%比率结算工程款。后又指使办事处的工作人员将2009年、2010年、2011年由其他公司施工完成的24个工程项目的完工确认单的施工队纂改成郑州某通信科技公司,以郑州某通信公司的名义按集成费的34%向福建某通信科技公司总部申请施工费595901元,然后周某按集成费的18%向实际施工队计算工程款,周某侵占公司施工费280424元。法院经过审理,以职务侵占罪判处周某有期徒刑八年,并退赔赃款。本案除周某外,办事处依照周某的指使纂改施工单位的其他工作人是否也构成了犯罪呢?假如他们明知周某的动机,或得到了周某给付的好处,那这些人无疑是这起犯罪的共犯。但假如这些人只是迫于领导的压力,依照领导的要求办事,也没有得到任何好处,是否构成犯罪呢?我认为尽管他们主观上没有非法占有单位财产的目的,然而客观上实施的行为为周某侵占公司财产起到了帮助作用,假如这些人不配合周某,周某特别难或者不估计完成犯罪行为。因此这些人员的行为也应按职务侵占罪的从犯(帮助犯)追究刑事责任。其他利用职务上的便利,采纳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方法,非法占有本企业的财物的行为。例如收发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与供货单位职员互相勾结,虚记收到货物,使单位的货款虚增;购销人员伪造涂改单据、出差人员虚报差旅费等。这些行为涉案金额假如达到数额较大的标准,都应对行为人按职务侵占罪追究刑事责任。三、监守自盗这种类型的职务侵占,一般发生在仓库保管员、出纳、搬运工等一些具有管理权以及保管、经手本单位财物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采取秘密窃的方式,坚守自盗。因一般单位都设有保安,出入均要登记,有时保安也存在此种情形。这种形式的职务侵占又包括简单直截了当型(利用职务之便直截了当秘密窃取公司财产,如车间工人直截了当将企业的产品偷出厂外销售,仓库保管员直截了当将保管的财物拿回家)和技术处理型(如仓库保管员伪造出库单,财财务人员伪造凭证,编造虚假账目)。案例广东一家生产电子元器件的公司,几个年龄不大的女小孩,每天下班时偷一下电子器件,然后过一段时间就悄悄带出公司销赃,给公司造成了70余过一段时间就悄悄带出公司销赃,给公司造成了70余万元的损失。被公司发现后报案,这几个年少的小孩最多的一名被判了七年有期徒刑,最少的也被判了三年有期徒刑。这几个年少的小孩就因为贪欲毁了自己的一生。案例丁某受雇于一灯具公司担任仓库管理员,期间丁某利用担任公司仓库管理人员负责管理公司支票本、印鉴及有关货款支付的职务便利,三次开出与预留印鉴不符、不能承兑的支票,用于公司支付给供应商货款,共计35万余元,后向公司称支票作废,又重新开具等同面额新的支票并套现,将侵吞的钱款用于个人挥霍。后丁某所在的公司负责人报案,丁某向公安机关投案自首。法院经过审理认为,丁某的行为构成职务侵占罪和票据诈骗罪,数罪并罚,判处丁某有期徒刑十年六个月,处罚金15万元,并退赔涉案赃款返还给被害公司。四、利用职务之便将经手的财物具有己有这种类型的职务侵占一般发生在业务员、销售人员利用经手公司货款的职务便利,侵占公司钱款。案例杨某是某家电公司的业务员,2013年1月的某一天,杨某为公司在某县的专卖店送电器时,将货款28000余元带回,但未上交公司,而是将该款带至某市挥霍一空。后法院经过审理认为,杨某的行为构成职务侵占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关于这种类型的犯罪,公司能够通过杜绝现金交易的方式幸免。五、员工因与公司薪酬纠纷而截留公司款项此种情形也是经常发生的。员工往往会觉得特别委屈,是公司拖欠我的工资、是老板先不兑现我应得的奖金,我才这么做的啊!但即使如此,只要员工出于占为己有的目的利用职务之便擅自截扣公司款项,就符合职务侵占罪的法定要件,至于员工与公司的纠纷,能够通过合法的劳动争议仲裁或者诉讼途径去解决。案例王某为某企业的销售人员,因连续几个月拿不到工资,特别生气,后在客户支付货款时,拿着2万余元货款一走了之。最后被以职务侵占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六个月。挪用资金罪u概念挪用资金罪是指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本单位资金归个人使用或者借贷给他人,数额较大、超过3个月未还的,或者虽未超过3个月,但数额较大、进行营利活动的,或者进行非法活动的行为。u法律条文刑法第二百七十二条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本单位资金归个人使用或者借贷给他人,数额较大、超过三个月未还的,或者虽未超过三个月,但数额较大、进行营利活动的,或者进行非法活动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挪用本单位资金数额巨大的,或者数额较大不退还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挪用资金罪的构成要件主体与职务侵占罪一致,都是非国有公司、企业或其他单位的人员。主观方面行为人主观方面是对单位资金暂时挪用,主观上还想归还。关因此否想归还,除了行为人的供述外,主要还要看行为人挪用资金的手段,如差不多采取了涂改账目、冒名取款等秘密、虚假手段,那无疑就是想将资金据为己有,应按职务侵占罪定罪处罚。客体挪用资金罪侵害的客体尽管也是公司、企业或其他单位的财产权利,但犯罪对象仅限于资金,不包括其他财产。客观方面挪用资金罪在客观主要表现在以下三个方面:一、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本单位资金归个人使用或者借贷给他人,数额较大、超过三个月未还的。1 1、如何认定“归个人使用”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二)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本条规定的“归个人使用”:(一)将本单位资金供本人、亲友或者其他自然人使用的;(二)以个人名义将本单位资金供其他单位使用的;(三)个人决定以单位名义将本单位资金供其他单位使用,谋取个人利益的。2、数额较大的标准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二)挪用本单位资金数额在一万元至三万元以上,超过三个月未归还的,应于立案追诉。河北省规定数额较大的标准为二万元。二、利用职务之便,挪用本单位资金,数额较大,进行营利活动的。如行为人挪用本单位资金进行炒股、做生意、借给他人赚取利息,达到数额较大的标准,就构成本罪,不需要到达三月,哪怕只有一天、一小时也构成本罪。挪用本单位的资金进行营利活动数额较大的标准与挪用本单位资金归个人使用或借贷给他人数额较大的标准一致。三、挪用本单位资金进行非法活动,数额较大。如行为人挪用本单位资金进行赌博等行为达到一定数额,就构成本罪,不需要时间的限制。数额标准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二)挪用本单位资金数额在五千元至两万元以上,用于非法活动的,应于立案追诉。河北省规定数额较大的标准为五千元。处罚构成挪用资金罪,依据刑法第二百七十二条的规定,应处以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假如挪用资金数额达到了数额较大的标准,应处以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关于数额较大的标准,目前没有明确规定,司法实践中一般参照公职人员挪用公款的标准十五万至二十万的标准执行。假如挪用本单位资金数额较大,不退还的,应处以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这个地方的“不退还”应理解为“不能退还”,即行为人没有退还的能力,而不应理解为有能力而拒不退还。若是有能力而不退还,则应理解为行为人对挪用的资金具有非法占为己有的故意,则应以职务侵占罪定罪处罚。案例一被告人孙某系某服装厂业务员,2005年,孙某受厂方委托向一代理商收取货款,该代理商付给孙某服装款4万元,孙某私自将此款用于个人做生意。后来,厂方向孙某追要货款,孙某于2006年12月还给厂方1、6万元,后因生意亏本,余下2、4元至今未还。分歧:法院审理此案后,存在两种分歧意见:第一种意见认为:孙某的行为构成了职务侵占罪。理由如下:首先,孙某利用便利,将厂里的款项加以扣留,且数额较大,客观上实施了职务侵占罪的行为。依照刑法第271条规定,职务侵占罪客观方面表现为行为人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本单位的财物非法占为已有,数额较大的行为。所谓利用职务的便利,是指行为人利用其在本单位担任的职务所形成的主管、管理或者经手本单位财物的方便条件。侵占的方式有收款不入帐,将自己管理的财物加以扣留,用欺骗的方法占有自己管理的财物等等。其次,孙某符合职务侵占罪的主体要件。依照刑法第271条规定,职务侵占罪的主体是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人员。第三,孙某具有非法占有公司财物的故意。因此,孙某的行为构成了职务侵占罪。第二种意见认为:孙某的行为构成挪用资金罪,并认为第一种意见之因此错误,其原因就在于没有正确掌握职务侵占罪与挪用资金罪看似相同实则有别的特征。从本案看,孙某的主观意图是特别明确的,孙某作为公司的业务员应当明白将一笔巨额资金据为已有、永不归依然不估计的,再联系其作案前后经过,不难发现,他只是想提取这笔钱,在未被单位迫问发觉的一段时间用来做生意,赚了钱再还,只是后来因生意亏本,想还而还不上。我们不能因为孙某还不上这笔钱,而武断认定其据为已有。挪用资金数额较大不归还的情况比较复杂,正如孙某是主观上想还,而客观上不能归还,对这种情况应当认定为挪用资金罪。但假如孙某在拿到这笔前后不是去做生意,而是马上挥霍一空,那就能够推定他主观上不再想归还这笔钱,而构成职务侵占。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u概念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数额较大的行为,以及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在经济往来中,利用职务上的便利,违反国家规定,收受各种名义的回扣、手续费,归个人所有的行为。u法律条文刑法第一百六十三条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数额较大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数额巨大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能够并处没收财产。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在经济往来中,利用职务上的便利,违反国家规定,收受各种名义的回扣、手续费,归个人所有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构成要件主体与职务侵占罪和挪用资金罪一致,都是非国有公司、企业或其他单位的人员,大多是具有一定职权的人,一般的工作人员特别难成为该罪的主体。主观方面本罪在主观方面表现为两种情况:一是主动索取;二是被动收受。客体本罪侵害额客体是公司、企业的管理秩序,并通过行为人的后续行为侵害公司的利益。有关法律法规对公司、企业的管理、运营、开展业务及这些单位工作人员的职务活动进行了规范,建立起一套明确的管理制度,而相关人员受贿罪则是对这套管理制度的直截了当侵犯,从而产生公司、企业、事业单位等管理层的腐败,危害公司、企业的根本利益,破坏正常的市场公平竞争的交易秩序。客观方面一、要利用职务之便。行为人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是构成本罪的一个必不可少的前提条件。所谓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是指利用职权或者与职务或者所在岗位有关的便利条件。所谓职权,是指本人职务、岗位范围的权力,如材料采购员利用推荐或者确定材料供应商的职权。所谓与职务或岗位相关,则是指虽没有直截了当利用职务或岗位的权利,但却利用了本人职权、岗位形成的地位,通过他人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条件,包括纵向制约关系和横向制约关系。纵向关系特别好理解,即在职务上的领导与被领导的上下级关系,上级领导凭借在职务上对下属单位和人员的领导、监督、管理的地位,指挥、指使、影响下属人员,利用他们手中的权利,为请托人办事,从中索取或收受贿赂。横向制约关系是在不同部门,不同单位之间存在职务上的制约关系,一方能够凭借自己的职权和地位影响一方,使其为请托人谋取利益。如审计监察部负责人利用自己能够对公司其他部门审计监督的职权,通过材料科的负责人确定材料供应商。倘若与自己的职务、岗位无关,如纯系人情关系,诸如朋友关系、亲属关系,则不属于职务之便的范围,收受如此的财物,不应以犯罪论处。二、索取或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1、财物的范围金钱实物(如房产、汽车、名人字画,古董等,包括实物的所有权和使用权)能够用金钱计算数额的财产性利益(如股票、提供房屋装修、含有金额的会员卡、代币卡(券)、旅游费用等)2、向他人索取财物利用自身的职权,主动向他人索取财物,如质检员主动向材料供应商索要财物,在支付工程款时,财务人员主动向施工队索要财物。这些人向他人索要财物完全是利用了自身的职权,然而,也不一定能够为他人谋取到额外利益。之因此能够得逞,材料供应商和施工队怕被故意刁难是其中的一个原因。关于这种主动索取财物的行为,因其主观恶性较深,情节严重,危害性更大,不论是否为他人谋取利益,均可构成本罪。3、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收受他人财物的目的,意在为他人谋取利益,否则,尽管收受了他人财物,亦不能构成本罪,这区别于主动的索贿行为。而主动提供财物的人员一般都是想通过行贿获得利益,正所谓“礼下于人,必有所求”。材料供应商主动向材料采购员提供财物或其他形式的好处,是希望能够公司能够采购他的材料或者有其他的目的,而材料供应商主动向质检人员提供财物,是希望他们提供的材料能够顺利通过检验或者提供的材料不合格而又想通过验收。为他人谋取利益,既包括正当利益,又包括不正当甚至非法利益;既能够是有形的,也能够是无形的;既能够差不多实际谋取,又能够开始谋取但未成功;还能够是采取明示或暗示的方式作出了承诺但尚未实行。只要能够查明行为人具有承诺、实行或者差不多实际为他人谋取了利益,都应属于意在为他人谋取利益。4、利用职务上的便利,违反国家规定,收受各种名义的回扣、手续费,归个人所有。所谓“回扣”,是指在商品或劳务的买卖中,由卖方从所收到的价款中,依照一定的比例扣出一部分返还给买方或其经办人的款项。所谓“手续费”,是指在经济活动中,除回扣以外,违反国家规定,支付给有关人员的各种名义的钱或物,如信息费、劳务费、辛苦费、好处费等。因为是利用职务之便获取的不应当得到收入,应视为非法收入,其性质属于受贿。三、索取或收受的财物达到数额较大的标准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二)第十条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案(刑法第一百六十三条)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或者在经济往来中,利用职务上的便利,违反国家规定,收受各种名义的回扣、手续费,归个人所有,数额在五千元以上的,应予立案追诉。处罚刑法第一百六十三条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数额较大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数额巨大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能够并处没收财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违反公司法受贿、侵占、挪用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索取或者收受贿赂五千元至二万元以上的,属于“数额较大”;索取或者收受贿赂十万元以上的,属于“数额巨大”。案例一李某是北京某某装饰材料有限公司采购及库房主管。2005年5月间,被告人李某利用担任北京某某装饰材料有限公司采购及库房主管、负责开具入库单的职务便利,多次向该公司供货商李某索要钱款。李某为取得入库单以结算货款,于同年5月25日依照李某的要求在其指定的农业银行卡内存入人民币1万元,李某将这笔款取出后逃匿,后被查获(涉案赃款已被扣押并发还)。法院认为,被告人李某身为公司、企业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向他人索取钱款,数额较大,其行为构成公司、企业人员受贿罪,应依法惩处。鉴于其认罪态度较好,全部涉案赃款已追缴发还,可酌情对其从轻处罚,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感谢您的聆听!感谢您的聆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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