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新-建设工程合同法律制度课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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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工程法规建设工程法规第第4 4章章 建设工程合同法律制度建设工程合同法律制度建设工程法规第建设工程法规第4章章 建设工程合同法律制度建设工程合同法律制度本章学习要求本章学习要求o熟悉合同法律制度,掌握建设工程合同订立、合熟悉合同法律制度,掌握建设工程合同订立、合同效力、合同履行的规定;同效力、合同履行的规定;o熟悉合同的变更、转让与权利义务终止的规定及熟悉合同的变更、转让与权利义务终止的规定及合同违约责任处理。合同违约责任处理。本章学习要求熟悉合同法律制度,掌握建设工程合同订立、合同效力本章学习要求熟悉合同法律制度,掌握建设工程合同订立、合同效力主要法律法规主要法律法规o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o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o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o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o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o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o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o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用法律问题的解释o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问题的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问题的批复复主要法律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主要法律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4.1建设工程合同概述建设工程合同概述o合同法律制度是我国民商法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合同法律制度是我国民商法的重要组成部分,是规范市场交易的基本法律制度。规范市场交易的基本法律制度。o建设工程合同是以完成特定不动产的工程建设为建设工程合同是以完成特定不动产的工程建设为主要内容的合同。主要内容的合同。o建设工程合同是承包人进行工程建设,发包人支建设工程合同是承包人进行工程建设,发包人支付价款的合同。付价款的合同。4.1建设工程合同概述合同法律制度是我国民商法的重要组成部建设工程合同概述合同法律制度是我国民商法的重要组成部4.1建设工程合同概述建设工程合同概述4.1.1合同的特征与订立原则合同的特征与订立原则o合同的特征合同的特征o民法中的合同有广义和狭义之分。广义的合同除了民法民法中的合同有广义和狭义之分。广义的合同除了民法中债权合同之外,还包括物权合同、身份合同,以及行中债权合同之外,还包括物权合同、身份合同,以及行政法中的行政合同和劳动法中的劳动合同等。狭义合同政法中的行政合同和劳动法中的劳动合同等。狭义合同是指债权合同。是指债权合同。o合同法合同法所称合同,是指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所称合同,是指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协其他组织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主要是指债权关系,即狭义合同。议。主要是指债权关系,即狭义合同。4.1建设工程合同概述建设工程合同概述4.1.1合同的特征与订立原则合同的特征与订立原则4.1建设工程合同概述建设工程合同概述o合同具有以下法律特征:合同具有以下法律特征:o合同是一种民事法律行为。合同是一种民事法律行为。o合同是民事主体在平等自愿的基础上互相或平行作出意合同是民事主体在平等自愿的基础上互相或平行作出意思表示,且意思表示是一致的。思表示,且意思表示是一致的。o合同是以在当事人之间设立、变更、终止财产性的民事合同是以在当事人之间设立、变更、终止财产性的民事权利义务关系为目的。权利义务关系为目的。o订立、履行合同,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订立、履行合同,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o合同依法成立即具有法律约束力。合同依法成立即具有法律约束力。o合同订立的原则:平等原则、自愿原则、公合同订立的原则:平等原则、自愿原则、公平原则、诚实信用原则、合法原则平原则、诚实信用原则、合法原则4.1建设工程合同概述合同具有以下法律特征:建设工程合同概述合同具有以下法律特征:4.1建设工程合同概述建设工程合同概述4.1.2合同的分类与形式合同的分类与形式o对合同作出科学的分类,不仅有助于针对不对合同作出科学的分类,不仅有助于针对不同合同确定不同的规则,而且便于准确适用同合同确定不同的规则,而且便于准确适用法律。法律。4.1建设工程合同概述建设工程合同概述4.1.2合同的分类与形式合同的分类与形式4.1建设工程合同概述建设工程合同概述n合同的分类合同的分类4.1建设工程合同概述合同的分类建设工程合同概述合同的分类4.1建设工程合同概述建设工程合同概述n合同的形式合同的形式n合同法合同法第第270条规定:条规定:“建设工程合同应当采用书建设工程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面形式。”4.1建设工程合同概述合同的形式合同法第建设工程合同概述合同的形式合同法第270条规定:条规定:4.1建设工程合同概述建设工程合同概述4.1.3建设工程合同建设工程合同o建设工程合同的特征建设工程合同的特征o建设工程合同具有合同的一般特征,还有下列特征:建设工程合同具有合同的一般特征,还有下列特征:o以完成特定不动产的工程建设为主要内容的合同。以完成特定不动产的工程建设为主要内容的合同。o在合同的订立和履行环节,均体现了国家较强的干预:在合同的订立和履行环节,均体现了国家较强的干预:对缔约主体的限制;对缔约主体的限制;对合同的履行有一系列的强制性标准;对合同的履行有一系列的强制性标准;合同责任的法定性。合同责任的法定性。4.1建设工程合同概述建设工程合同概述4.1.3建设工程合同建设工程合同4.1建设工程合同概述建设工程合同概述o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建设工程施工合同o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又称建筑安装工程承包合同,是承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又称建筑安装工程承包合同,是承包人进行工程建设施工,发包人支付价款的合同。包人进行工程建设施工,发包人支付价款的合同。o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发包人可以是法人,也可以是依法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发包人可以是法人,也可以是依法成立的其它组织或公民,而承包人必须是法人。成立的其它组织或公民,而承包人必须是法人。o我国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多采用我国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多采用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示范文本)(GF-2013-0201)。)。o示范文本示范文本由合同协议书、通用合同条款和专用合同由合同协议书、通用合同条款和专用合同条款三部分组成。条款三部分组成。4.1建设工程合同概述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建设工程合同概述建设工程施工合同4.2建设工程合同的订立建设工程合同的订立4.2.1合同的订立合同的订立o合同法合同法第第13条规定:条规定:“当事人订立合同,当事人订立合同,采用要约、承诺方式。采用要约、承诺方式。”4.2建设工程合同的订立建设工程合同的订立4.2.1合同的订立合同的订立4.2建设工程合同的订立建设工程合同的订立n要约要约4.2建设工程合同的订立要约建设工程合同的订立要约4.2建设工程合同的订立建设工程合同的订立o承诺承诺4.2建设工程合同的订立承诺建设工程合同的订立承诺4.2建设工程合同的订立建设工程合同的订立o缔约过失责任缔约过失责任o缔约过失责任,是指当事人在订立合同过程中,因一方缔约过失责任,是指当事人在订立合同过程中,因一方或者双方的过失行为,致使预期的合同不成立,被确认或者双方的过失行为,致使预期的合同不成立,被确认无效或者被撤销,从而导致另一方当事人信赖其合同能无效或者被撤销,从而导致另一方当事人信赖其合同能够有效成立而受到损失时,有权要求相对人承担相应民够有效成立而受到损失时,有权要求相对人承担相应民事责任。事责任。o缔约过失责任的构成要件:缔约过失责任的构成要件:缔约一方受有损失;缔约一方受有损失;缔缔约当事人有过错;约当事人有过错;合同尚未成立;合同尚未成立;缔约当事人的过缔约当事人的过错行为与该损失之间有因果关系。错行为与该损失之间有因果关系。4.2建设工程合同的订立缔约过失责任建设工程合同的订立缔约过失责任4.2建设工程合同的订立建设工程合同的订立4.2.2建设工程合同的订立建设工程合同的订立o建设工程合同的订立,通常要经过招标、投标、建设工程合同的订立,通常要经过招标、投标、定标这几个过程,形成招标文件、投标文件、中定标这几个过程,形成招标文件、投标文件、中标通知书三个主要文件。标通知书三个主要文件。o中标通知书对招标人和中标人均具有法律效力。中标通知书对招标人和中标人均具有法律效力。o从合同法角度分析,招标文件是要约邀请、投标从合同法角度分析,招标文件是要约邀请、投标文件是要约、中标通知书是承诺。文件是要约、中标通知书是承诺。4.2建设工程合同的订立建设工程合同的订立4.2.2建设工程合同的订立建设工程合同的订立4.3建设工程合同的效力建设工程合同的效力4.3.1合同效力与生效要件合同效力与生效要件o合同效力合同效力o合同效力,又称合同的法律效力,是指法律赋予依法成合同效力,又称合同的法律效力,是指法律赋予依法成立的合同具有约束当事人各方乃至第三人的强制力。立的合同具有约束当事人各方乃至第三人的强制力。o合同对当事人各方的拘束力包括:合同对当事人各方的拘束力包括:当事人负有适当履当事人负有适当履行合同的义务;行合同的义务;违约方依法承担违约责任;违约方依法承担违约责任;当事人当事人不得擅自变更、解除合同,不得擅自转让合同权利义务;不得擅自变更、解除合同,不得擅自转让合同权利义务;当事人享有请求给付的权利、自力实现债权等权利;当事人享有请求给付的权利、自力实现债权等权利;法律规定的附随义务。法律规定的附随义务。4.3建设工程合同的效力建设工程合同的效力4.3.1合同效力与生效要件合同效力与生效要件4.3建设工程合同的效力建设工程合同的效力o合同生效要件合同生效要件o合同生效,是指已经依法成立的合同在当事人之间产生合同生效,是指已经依法成立的合同在当事人之间产生法律效力。法律效力。o合同法合同法第第44条规定:条规定:“依法成立的合同,自成立时依法成立的合同,自成立时生效;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办理批准、登记等手续生效;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办理批准、登记等手续生效的,依照其规定。生效的,依照其规定。”o合同生效需要具备以下要件:合同生效需要具备以下要件:o合同当事人具有相应的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合同当事人具有相应的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o合同当事人意思表示真实。合同当事人意思表示真实。o合同不违反法律或者社会公共利益。合同不违反法律或者社会公共利益。o具备法律、法规规定的合同生效必须具备的形式要件。具备法律、法规规定的合同生效必须具备的形式要件。4.3建设工程合同的效力合同生效要件建设工程合同的效力合同生效要件4.3建设工程合同的效力建设工程合同的效力o建设工程合同生效除满足上述基本要件外,还应注意以建设工程合同生效除满足上述基本要件外,还应注意以下条件:下条件:o当事人除了具有民事行为能力外,还必须具有与签订建当事人除了具有民事行为能力外,还必须具有与签订建设工程合同相适应的缔约能力。如:任何公民个人不得设工程合同相适应的缔约能力。如:任何公民个人不得成为建设工程合同的承包方;承揽建设工程任务的企业成为建设工程合同的承包方;承揽建设工程任务的企业法人必须具有相适应的资质等级。法人必须具有相适应的资质等级。o不违反建设工程的基本建设程序。不违反建设工程的基本建设程序。4.3建设工程合同的效力建设工程合同生效除满足上述基本要件建设工程合同的效力建设工程合同生效除满足上述基本要件4.3建设工程合同的效力建设工程合同的效力4.3.2无效合同无效合同o合同无效,是指虽经合同当事人协商订立,但因其不具合同无效,是指虽经合同当事人协商订立,但因其不具备或违反了法定条件,法律规定不承认其效力的合同。备或违反了法定条件,法律规定不承认其效力的合同。o无效合同具有以下特征:无效合同具有以下特征:o合同自始无效。合同自始无效。o合同绝对无效。合同绝对无效。o合同当然无效。合同当然无效。o合同无效可能是全部无效,也可能是部分无效。合同无效可能是全部无效,也可能是部分无效。o合同无效不影响合同中独立存在的有关解决争议方法的合同无效不影响合同中独立存在的有关解决争议方法的条款的效力。条款的效力。4.3建设工程合同的效力建设工程合同的效力4.3.2无效合同无效合同4.3建设工程合同的效力建设工程合同的效力o合同无效的法律规定合同无效的法律规定o合同法合同法第第52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同无效: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同无效: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合同,损害国家利益;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合同,损害国家利益;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以合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损害社会公共利益;损害社会公共利益;违反法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4.3建设工程合同的效力合同无效的法律规定建设工程合同的效力合同无效的法律规定4.3建设工程合同的效力建设工程合同的效力o合同中免责条款无效的法律规定合同中免责条款无效的法律规定o合同中免责条款,是指当事人在合同中约定免除或者限合同中免责条款,是指当事人在合同中约定免除或者限制其未来责任的合同条款。免责条款无效,是指没有法制其未来责任的合同条款。免责条款无效,是指没有法律约束力的免责条款。律约束力的免责条款。o合同法合同法第第53条规定,合同中的下列免责条款无效:条规定,合同中的下列免责条款无效:造成对方人身伤害的;造成对方人身伤害的;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对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对方财产损失的。方财产损失的。4.3建设工程合同的效力合同中免责条款无效的法律规定建设工程合同的效力合同中免责条款无效的法律规定4.3建设工程合同的效力建设工程合同的效力o无效合同的民事法律后果无效合同的民事法律后果o无效合同从订立时起就没有法律约束力,不能产生当事无效合同从订立时起就没有法律约束力,不能产生当事人期望的经济利益。人期望的经济利益。o无效合同的民事法律后果包括:返还财产、折价补偿、无效合同的民事法律后果包括:返还财产、折价补偿、损害赔偿、收归国有等。损害赔偿、收归国有等。4.3建设工程合同的效力建设工程合同的效力无效合同的民事法律后果无效合同的民事法律后果4.3建设工程合同的效力建设工程合同的效力o无效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认定及处理办法无效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认定及处理办法o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认定无效: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认定无效:承包人未取得建筑施工企业资质或者超越资质等级的;承包人未取得建筑施工企业资质或者超越资质等级的;没有资质的实际施工人借用有资质的建筑施工企业名没有资质的实际施工人借用有资质的建筑施工企业名义的;义的;建设工程必须进行招标而未招标或者中标无效建设工程必须进行招标而未招标或者中标无效的;的;承包人非法转包建设工程的;承包人非法转包建设工程的;承包人违法分包承包人违法分包建设工程的。建设工程的。o施工合同无效后一般不能返还,只能通过折价补偿方式施工合同无效后一般不能返还,只能通过折价补偿方式来支付工程价款,有过错的一方承担自己相应的责任。来支付工程价款,有过错的一方承担自己相应的责任。o无效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处理办法,见无效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处理办法,见P91。4.3建设工程合同的效力无效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认定及处理办建设工程合同的效力无效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认定及处理办4.3建设工程合同的效力建设工程合同的效力4.3.3可变更、可撤销合同可变更、可撤销合同o可变更、可撤销合同,是指基于法定原因,当事人有权可变更、可撤销合同,是指基于法定原因,当事人有权诉请法院或仲裁机构予以变更、撤销的合同。诉请法院或仲裁机构予以变更、撤销的合同。o可变更、可撤销的合同的种类有:可变更、可撤销的合同的种类有:o因重大误解订立的合同。因重大误解订立的合同。o在订立合同时显失公平的合同。在订立合同时显失公平的合同。o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的合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的合同。4.3建设工程合同的效力建设工程合同的效力4.3.3可变更、可撤销合同可变更、可撤销合同4.3建设工程合同的效力建设工程合同的效力o撤销权消灭的法律规定撤销权消灭的法律规定o撤销权,是撤销权人依其单方的意思表示使合同效溯及撤销权,是撤销权人依其单方的意思表示使合同效溯及既往的消灭的利权。既往的消灭的利权。o撤销权消灭,是指依照法律的规定,当事人原享有的撤撤销权消灭,是指依照法律的规定,当事人原享有的撤销权因一定的法定事由的出现,而使其撤销权丧失的法销权因一定的法定事由的出现,而使其撤销权丧失的法律事实。律事实。o合同法合同法第第55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撤销权消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撤销权消灭:灭:1)具有撤销权的当事人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具有撤销权的当事人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由之日起1年内没有行使撤销权;年内没有行使撤销权;2)具有撤销权的当事)具有撤销权的当事人知道撤销事由后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放弃撤销人知道撤销事由后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放弃撤销权。权。4.3建设工程合同的效力撤销权消灭的法律规定建设工程合同的效力撤销权消灭的法律规定 第第1章章 建设工程法律基础建设工程法律基础建设工程法规建设工程法规第第1章章建设工程法律基础建设工程法规建设工程法律基础建设工程法规1.2法律体系和法的形式法律体系和法的形式1.2.1我国的法律体系我国的法律体系o法律体系也称法的体系,通常指由一个国家现行的各个法律体系也称法的体系,通常指由一个国家现行的各个部门法构成的有机联系的统一整体。部门法构成的有机联系的统一整体。o部门法又称法律部门,是根据一定标准、原则所制定的部门法又称法律部门,是根据一定标准、原则所制定的同类法律规范的总称。同类法律规范的总称。o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是以宪法为统帅,以法律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是以宪法为统帅,以法律为主干,以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为重要组成部分,由为主干,以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为重要组成部分,由宪法相关法、民法商法、行政法、经济法、社会法、刑宪法相关法、民法商法、行政法、经济法、社会法、刑法、诉讼与非诉讼程序法等多个法律部门组成的有机统法、诉讼与非诉讼程序法等多个法律部门组成的有机统一整体。一整体。1.2法律体系和法的形式法律体系和法的形式1.2.1我国的法律体系我国的法律体系1.2法律体系和法的形式法律体系和法的形式o我国法律体系的组成部门(法律部门):我国法律体系的组成部门(法律部门):宪法及宪法相关法宪法及宪法相关法民法商法民法商法行政法行政法经济法经济法社会法社会法刑法刑法诉讼与非诉讼程序法诉讼与非诉讼程序法1.2法律体系和法的形式我国法律体系的组成部门(法律部门法律体系和法的形式我国法律体系的组成部门(法律部门1.2法律体系和法的形式法律体系和法的形式n我国的法律部门我国的法律部门1.2法律体系和法的形式我国的法律部门法律体系和法的形式我国的法律部门1.2法律体系和法的形式法律体系和法的形式1.2.2法的形式法的形式o法的形式又称法律渊源,指那些来源不同因而具有不同法的形式又称法律渊源,指那些来源不同因而具有不同效力和作用的法的外在表现形式。效力和作用的法的外在表现形式。o我国法律渊源是以宪法为核心的制定法形式。主要表现我国法律渊源是以宪法为核心的制定法形式。主要表现为:为:宪法宪法法律法律行政法规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地方性法规行政规章:部门规章、地方政府规章行政规章:部门规章、地方政府规章国际条约国际条约1.2法律体系和法的形式法律体系和法的形式1.2.2法的形式法的形式1.2法律体系和法的形式法律体系和法的形式n我国法的形式我国法的形式1.2法律体系和法的形式我国法的形式法律体系和法的形式我国法的形式1.2法律体系和法的形式法律体系和法的形式o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解释:是最高人民法院制定的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解释:是最高人民法院制定的具有普遍效力的法律方面的文件,是人民法院适具有普遍效力的法律方面的文件,是人民法院适用的执法办案依据,在司法实践中具有重要的作用的执法办案依据,在司法实践中具有重要的作用和地位。用和地位。o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解释的形式分为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解释的形式分为“解释解释”、“规定规定”、“批复批复”和和“决定决定”四种。四种。1.2法律体系和法的形式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解释:是最高人民法律体系和法的形式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解释:是最高人民1.2法律体系和法的形式法律体系和法的形式1.2.3建设工程法规的构成建设工程法规的构成o建设工程法规体系是以建设法律为龙头,建建设工程法规体系是以建设法律为龙头,建设行政法规为主干,建设部门规章和地方建设行政法规为主干,建设部门规章和地方建设法规、地方建设规章为支干而构成的。设法规、地方建设规章为支干而构成的。o建设法律和建设行政法规构成了建设工程法建设法律和建设行政法规构成了建设工程法规的主体,同时它们又与所有的法律部门都规的主体,同时它们又与所有的法律部门都有一定的关系,比较重要的是与行政法、民有一定的关系,比较重要的是与行政法、民法商法、社会法等法律部门的关系。法商法、社会法等法律部门的关系。1.2法律体系和法的形式法律体系和法的形式1.2.3建设工程法规的构成建设工程法规的构成1.2法律体系和法的形式法律体系和法的形式 知识链接与拓展知识链接与拓展 o立法法立法法关于法的效力问题的适用规定关于法的效力问题的适用规定:新法优先于旧法新法优先于旧法 特别法优先于一般法特别法优先于一般法 不溯及既往原则不溯及既往原则1.2法律体系和法的形式法律体系和法的形式知识链接与拓展知识链接与拓展1.3基本民事法律制度基本民事法律制度1.3.1代理制度代理制度o代理是一种民事法律关系,是指代理人在代理权限内,代理是一种民事法律关系,是指代理人在代理权限内,以被代理人的名义实施民事法律行为,而行为后果由该以被代理人的名义实施民事法律行为,而行为后果由该被代理人承担的法律制度。被代理人承担的法律制度。o代理种类:代理种类:委托代理委托代理法定代理法定代理指定代理指定代理o在建设工程活动中,通过委托代理实施民事法律行为的在建设工程活动中,通过委托代理实施民事法律行为的情形较为常见,如工程招标代理、材料设备采购代理以情形较为常见,如工程招标代理、材料设备采购代理以及诉讼代理等。及诉讼代理等。1.3基本民事法律制度基本民事法律制度1.3.1代理制度代理制度1.3基本民事法律制度基本民事法律制度n三种代理的比较三种代理的比较1.3基本民事法律制度三种代理的比较基本民事法律制度三种代理的比较1.3基本民事法律制度基本民事法律制度o代理的特殊情况代理的特殊情况o无权代理:无权代理是指行为人不具有代理权,但以他无权代理:无权代理是指行为人不具有代理权,但以他人的名义与第三人进行法律行为。包括:自始未经授权、人的名义与第三人进行法律行为。包括:自始未经授权、超越代理权和代理权已终止。超越代理权和代理权已终止。o表见代理:是指行为人虽无权代理,但由于行为人的某表见代理:是指行为人虽无权代理,但由于行为人的某些行为,造成了足以使善意第三人相信其有代理权的表些行为,造成了足以使善意第三人相信其有代理权的表象,而与善意第三人进行的、由本人承担法律后果的代象,而与善意第三人进行的、由本人承担法律后果的代理行为。理行为。1.3基本民事法律制度代理的特殊情况基本民事法律制度代理的特殊情况1.3基本民事法律制度基本民事法律制度n无权代理与表见代理比较无权代理与表见代理比较1.3基本民事法律制度无权代理与表见代理比较基本民事法律制度无权代理与表见代理比较1.3基本民事法律制度基本民事法律制度1.3.2物权制度物权制度o物权是指合法权利人依法对特定的物享有直接支配和排物权是指合法权利人依法对特定的物享有直接支配和排他的权利。他的权利。o物权法物权法所称的物,包括不动产和动产:所称的物,包括不动产和动产:o不动产是指土地以及房屋、林木等地上定着物;不动产是指土地以及房屋、林木等地上定着物;o动产是指不动产以外的物。动产是指不动产以外的物。o物权的种类:物权的种类:所有权所有权用益物权用益物权担保物权担保物权1.3基本民事法律制度基本民事法律制度1.3.2物权制度物权制度1.3基本民事法律制度基本民事法律制度n三种物权的比较三种物权的比较1.3基本民事法律制度三种物权的比较基本民事法律制度三种物权的比较1.3基本民事法律制度基本民事法律制度 知识链接与拓展知识链接与拓展 o与土地有关的物权与土地有关的物权o土地所有权:国家或农民集体依法对归其所有的土地所土地所有权:国家或农民集体依法对归其所有的土地所享有的具有支配性和绝对性的权利。享有的具有支配性和绝对性的权利。o建设用地使用权:是指建设用地使用权人依法对国家所建设用地使用权:是指建设用地使用权人依法对国家所有的土地享有占有、使用和收益的权利,有权利用该土有的土地享有占有、使用和收益的权利,有权利用该土地建造建筑物、构筑物及其附属设施。地建造建筑物、构筑物及其附属设施。o地役权:是指按照合同约定利用他人的不动产,以提高地役权:是指按照合同约定利用他人的不动产,以提高自己不动产效益的权利。如:为更好浇灌自己土地(需自己不动产效益的权利。如:为更好浇灌自己土地(需役地),在他人土地(供役地)建造引水渠。役地),在他人土地(供役地)建造引水渠。1.3基本民事法律制度基本民事法律制度知识链接与拓展知识链接与拓展1.3基本民事法律制度基本民事法律制度o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消灭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消灭o不动产物权:不动产物权:o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消灭,经依法登记,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消灭,经依法登记,发生效力;未经登记,不发生效力。依法属于国家所有发生效力;未经登记,不发生效力。依法属于国家所有的自然资源,所有权可以不登记。的自然资源,所有权可以不登记。o不动产物权的合同,自合同成立时生效;未办理物权登不动产物权的合同,自合同成立时生效;未办理物权登记的,不影响合同效力。记的,不影响合同效力。o动产物权:动产物权:o动产物权的设立和转让,自交付时发生效力。动产物权的设立和转让,自交付时发生效力。o船舶、航空器和机动车等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船舶、航空器和机动车等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未经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灭,未经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1.3基本民事法律制度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消灭基本民事法律制度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消灭1.3基本民事法律制度基本民事法律制度o物权的保护:物权的保护:o可以通过和解、调解、仲裁、诉讼等途径解决。可以通过和解、调解、仲裁、诉讼等途径解决。o常见保护方式:常见保护方式:权利人请求确权权利人请求确权返还原物返还原物排除妨害或消除危险排除妨害或消除危险修理、更换、重做或恢复原状修理、更换、重做或恢复原状损害赔偿损害赔偿1.3基本民事法律制度物权的保护:基本民事法律制度物权的保护:1.3基本民事法律制度基本民事法律制度1.3.3债权制度债权制度o债是按照合同的约定或者依照法律的规定,在当事人之债是按照合同的约定或者依照法律的规定,在当事人之间产生的特定的权利和义务关系。享有权利的人是债权间产生的特定的权利和义务关系。享有权利的人是债权人,负有义务的人是债务人。人,负有义务的人是债务人。o债权人有权要求债务人按照合同的约定或者依照法律的债权人有权要求债务人按照合同的约定或者依照法律的规定履行义务。规定履行义务。1.3基本民事法律制度基本民事法律制度1.3.3债权制度债权制度1.3基本民事法律制度基本民事法律制度n债的发生依据债的发生依据1.3基本民事法律制度债的发生依据基本民事法律制度债的发生依据1.3基本民事法律制度基本民事法律制度1.3.4担保制度担保制度o担保是指当事人根据法律规定或者双方约定,为担保是指当事人根据法律规定或者双方约定,为促使债务人履行债务、实现债权人权利的一种法促使债务人履行债务、实现债权人权利的一种法律制度。律制度。o反担保:第三人为债务人向债权人提供担保时,反担保:第三人为债务人向债权人提供担保时,可以要求债务人提供反担保。可以要求债务人提供反担保。1.3基本民事法律制度基本民事法律制度1.3.4担保制度担保制度1.3基本民事法律制度基本民事法律制度o担保方式:担保方式:保证保证抵押抵押质押质押留置留置定金定金o在建设工程活动中,保证是最为常用的一种担保在建设工程活动中,保证是最为常用的一种担保方式。方式。1.3基本民事法律制度担保方式:基本民事法律制度担保方式:1.3基本民事法律制度基本民事法律制度n保证担保方式保证担保方式1.3基本民事法律制度保证担保方式基本民事法律制度保证担保方式1.3基本民事法律制度基本民事法律制度n抵押担保方式抵押担保方式1.3基本民事法律制度抵押担保方式基本民事法律制度抵押担保方式1.3基本民事法律制度基本民事法律制度o质押担保方式质押担保方式o质押是指债务人或者第三人将其动产或权利移交债权人质押是指债务人或者第三人将其动产或权利移交债权人占有,将该动产或权利作为债权的担保。占有,将该动产或权利作为债权的担保。o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债权人有权依照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债权人有权依照担保法担保法的规的规定以该动产或权利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动产或权利定以该动产或权利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动产或权利的价款优先受偿。的价款优先受偿。o包括动产质押与权利质押,前者以有形动产为标的物,包括动产质押与权利质押,前者以有形动产为标的物,后者以债权、股权和知识产权中的财产权利为标的物。后者以债权、股权和知识产权中的财产权利为标的物。1.3基本民事法律制度质押担保方式基本民事法律制度质押担保方式1.3基本民事法律制度基本民事法律制度o定金担保方式定金担保方式o定金是指当事人约定一方向对方给付定金作为债权的担定金是指当事人约定一方向对方给付定金作为债权的担保。保。o给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约定的债务的,无权要求返还定给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约定的债务的,无权要求返还定金;收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约定的债务的,应当双倍返金;收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约定的债务的,应当双倍返还定金。还定金。o定金应当以书面形式约定;定金的数额由当事人约定,定金应当以书面形式约定;定金的数额由当事人约定,但不得超过主合同标的额的但不得超过主合同标的额的20%。1.3基本民事法律制度定金担保方式基本民事法律制度定金担保方式1.3基本民事法律制度基本民事法律制度1.3.5民事诉讼时效制度民事诉讼时效制度o诉讼时效是指民事权利受到侵害的权利人在法定的时效诉讼时效是指民事权利受到侵害的权利人在法定的时效期间内不行使权利,当时效期间届满时,人民法院对权期间内不行使权利,当时效期间届满时,人民法院对权利人的权利不再进行保护的制度。利人的权利不再进行保护的制度。o超过诉讼时效,权利人仍可提起诉讼,但当事人可以对超过诉讼时效,权利人仍可提起诉讼,但当事人可以对债权请求权提出诉讼时效抗辩。债权请求权提出诉讼时效抗辩。o诉讼时效是法定的,当事人约定延长、缩短时效期间一诉讼时效是法定的,当事人约定延长、缩短时效期间一律无效。律无效。1.3基本民事法律制度基本民事法律制度1.3.5民事诉讼时效制度民事诉讼时效制度1.3基本民事法律制度基本民事法律制度n诉讼时效的种类诉讼时效的种类1.3基本民事法律制度诉讼时效的种类基本民事法律制度诉讼时效的种类1.3基本民事法律制度基本民事法律制度n诉讼时效期间的起算诉讼时效期间的起算1.3基本民事法律制度诉讼时效期间的起算基本民事法律制度诉讼时效期间的起算1.3基本民事法律制度基本民事法律制度n诉讼时效的中止和中断诉讼时效的中止和中断1.3基本民事法律制度诉讼时效的中止和中断基本民事法律制度诉讼时效的中止和中断1.3基本民事法律制度基本民事法律制度1.3.6知识产权制度知识产权制度o知识产权又称为智慧财产权,是指民事主体对创知识产权又称为智慧财产权,是指民事主体对创造性智力成果和工商业标记等依法享有的专有权造性智力成果和工商业标记等依法享有的专有权利。利。o知识产权包括著作权、专利权、商标权和其他知知识产权包括著作权、专利权、商标权和其他知识产权。识产权。1.3基本民事法律制度基本民事法律制度1.3.6知识产权制度知识产权制度1.4建设工程法律责任建设工程法律责任1.4.1法律责任的概念法律责任的概念o广义的法律责任是指守法的义务,即任何组织和个人都广义的法律责任是指守法的义务,即任何组织和个人都有遵守法律、维护法律尊严的义务。有遵守法律、维护法律尊严的义务。o狭义的法律责任也称违法责任,是指行为人由于违法行狭义的法律责任也称违法责任,是指行为人由于违法行为、违约行为或者由于法律规定而应承受的某种不利的为、违约行为或者由于法律规定而应承受的某种不利的法律后果。法律后果。o根据建设违法行为所违反的法律的不同,可以把建设工根据建设违法行为所违反的法律的不同,可以把建设工程法律责任分为民事责任、行政责任、刑事责任等。程法律责任分为民事责任、行政责任、刑事责任等。1.4建设工程法律责任建设工程法律责任1.4.1法律责任的概念法律责任的概念1.4建设工程法律责任建设工程法律责任o1.4.2建设工程民事责任建设工程民事责任o民事责任是指民事法律关系主体因违反民事法律规定而民事责任是指民事法律关系主体因违反民事法律规定而应承担的法律责任。应承担的法律责任。o民事责任的种类:民事责任的种类:违约责任违约责任一般侵权责任一般侵权责任侵权责任侵权责任特殊侵权责任特殊侵权责任1.4建设工程法律责任建设工程法律责任1.4.2建设工程民事责任建设工程民事责任1.4建设工程法律责任建设工程法律责任o违约责任:违约责任:o是指合同当事人违反合同约定,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是指合同当事人违反合同约定,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而应承担的民事责任。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而应承担的民事责任。o建设工程中常见违约责任有:工期延误、工程质量不合建设工程中常见违约责任有:工期延误、工程质量不合格、发包人延误支付预付款、拖欠工程进度款等。格、发包人延误支付预付款、拖欠工程进度款等。1.4建设工程法律责任违约责任:建设工程法律责任违约责任:1.4建设工程法律责任建设工程法律责任o侵权责任:是指行为人因实施侵权行为而应承担的民事侵权责任:是指行为人因实施侵权行为而应承担的民事责任。分为一般侵权责任与特殊侵权责任。责任。分为一般侵权责任与特殊侵权责任。o一般侵权责任,又称直接侵权责任,是指直接因行为人一般侵权责任,又称直接侵权责任,是指直接因行为人的故意或者过失侵害他人权利的不法行为和故意违背公的故意或者过失侵害他人权利的不法行为和故意违背公共秩序、道德准则而加害于他人的不当行为造成他人损共秩序、道德准则而加害于他人的不当行为造成他人损失而所应承担的民事责任。如故意侵占、毁损他人财物、失而所应承担的民事责任。如故意侵占、毁损他人财物、诽谤他人名誉等诸如此类的行为。诽谤他人名誉等诸如此类的行为。o特殊侵权责任,是指当事人基于与自己有关的行为、物特殊侵权责任,是指当事人基于与自己有关的行为、物件、事件或者其他特别原因致人损害,依照民法上的特件、事件或者其他特别原因致人损害,依照民法上的特别责任条款或者民事特别法的规定应对他人的人身、财别责任条款或者民事特别法的规定应对他人的人身、财产损失所应当承担的民事责任。产损失所应当承担的民事责任。1.4建设工程法律责任侵权责任:是指行为人因实施侵权行为建设工程法律责任侵权责任:是指行为人因实施侵权行为1.4建设工程法律责任建设工程法律责任o与建设工程密切相关的特殊侵权责任:与建设工程密切相关的特殊侵权责任:环境污染责任环境污染责任施工致人损害责任施工致人损害责任物件损害责任物件损害责任o承担民事责任的方式:承担民事责任的方式:停止侵害;停止侵害;排除妨碍;排除妨碍;消消除危险;除危险;返还财产;返还财产;恢复原状;恢复原状;修理、重作、更修理、重作、更换;换;赔偿损失;赔偿损失;支付违约金;支付违约金;消除影响、恢复名消除影响、恢复名誉;誉;赔礼道歉。以上承担民事责任的方式,可以单独赔礼道歉。以上承担民事责任的方式,可以单独适用,也可以合并适用。适用,也可以合并适用。o建设工程民事责任主要承担方式:返还财产、修理、赔建设工程民事责任主要承担方式:返还财产、修理、赔偿损失、支付违约金。偿损失、支付违约金。1.4建设工程法律责任与建设工程密切相关的特殊侵权责任:建设工程法律责任与建设工程密切相关的特殊侵权责任:1.4建设工程法律责任建设工程法律责任 知识链接与拓展知识链接与拓展 o侵权责任与违约责任的区别侵权责任与违约责任的区别o归责原则不同归责原则不同o侵权一般适用过错原则(主观过错、侵害行为、造成损失、因果关侵权一般适用过错原则(主观过错、侵害行为、造成损失、因果关系)系)o违约是无过错原则(违反约定,不问主观过错,只要违约就需承担违约是无过错原则(违反约定,不问主观过错,只要违约就需承担责任)责任)o构成要件不同构成要件不同o举证责任不同举证责任不同o免责条件不同免责条件不同o责任形式不同责任形式不同o损害赔偿的范围不同损害赔偿的范围不同1.4建设工程法律责任建设工程法律责任知识链接与拓展知识链接与拓展4.3建设工程合同的效力建设工程合同的效力o可撤销合同被撤销的后果可撤销合同被撤销的后果o合同法合同法第第56条的规定:条的规定:“在被撤销之后,该合同即在被撤销之后,该合同即不具有效力,且将溯及既往,即自合同成立之始起就不不具有效力,且将溯及既往,即自合同成立之始起就不具有效力,当事人不受该合同约束,不得基于该合同主具有效力,当事人不受该合同约束,不得基于该合同主张认可权利或承担任何义务。张认可权利或承担任何义务。”o可变更、可撤销合同被撤销后,其法律后果与无效合同可变更、可撤销合同被撤销后,其法律后果与无效合同后果相同。后果相同。4.3建设工程合同的效力可撤销合同被撤销的后果建设工程合同的效力可撤销合同被撤销的后果4.3建设工程合同的效力建设工程合同的效力4.3.4效力待定合同效力待定合同o效力待定合同,是指合同成立之后,是否具有效力还未效力待定合同,是指合同成立之后,是否具有效力还未确定,有待于其他行为或者事实使之确定的合同。确定,有待于其他行为或者事实使之确定的合同。o效力待定合同的法律规定:效力待定合同的法律规定:o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订立的合同,经法定代理人追认后,该合同有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订立的合同,经法定代理人追认后,该合同有效。效。o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以被代理人名义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以被代理人名义订立的合同,未经被代理人追认,对被代理人不发生效力,由行为订立的合同,未经被代理人追认,对被代理人不发生效力,由行为人承担责任。人承担责任。o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法定代表人、负责人超越权限订立的合同,除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法定代表人、负责人超越权限订立的合同,除相对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超越权限的以外,该代表行为有效。相对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超越权限的以外,该代表行为有效。o无处分权的人处分他人财产,经权利人追认或者无处分权的人订立无处分权的人处分他人财产,经权利人追认或者无处分权的人订立合同后取得处分权的,该合同有效。合同后取得处分权的,该合同有效。4.3建设工程合同的效力建设工程合同的效力4.3.4效力待定合同效力待定合同4.3建设工程合同的效力建设工程合同的效力4.3.5附条件、附期限合同的效力附条件、附期限合同的效力o附条件合同的效力附条件合同的效力o附条件合同,是指在合同中约定了一定的条件,并且把附条件合同,是指在合同中约定了一定的条件,并且把该条件的成就或者不成就作为合同效力发生或者消灭的该条件的成就或者不成就作为合同效力发生或者消灭的根据的合同。根据的合同。o根据条件对合同效力的影响,可将所附条件分为生效条根据条件对合同效力的影响,可将所附条件分为生效条件和解除条件。件和解除条件。4.3建设工程合同的效力建设工程合同的效力4.3.5附条件、附期限合同的附条件、附期限合同的4.3建设工程合同的效力建设工程合同的效力o附期限合同的效力附期限合同的效力o附期限合同,是指当事人在合同中设定一定的期限,并附期限合同,是指当事人在合同中设定一定的期限,并把未来期限的到来作为合同效力发生或者效力消灭的根把未来期限的到来作为合同效力发生或者效力消灭的根据的合同。据的合同。o根据期限对合同效力的影响,可将所附期限分为生效期根据期限对合同效力的影响,可将所附期限分为生效期限和终止期限。限和终止期限。4.3建设工程合同的效力附期限合同的效力建设工程合同的效力附期限合同的效力4.4建设工程合同的履行建设工程合同的履行o4.4.1合同履行的一般规定合同履行的一般规定o合同履行的原则合同履行的原则o合同当事人履行合同时,应遵循以下原则:合同当事人履行合同时,应遵循以下原则:o全面、适当履行的原则。全面、适当履行的原则。o诚实信用的原则。诚实信用的原则。o公平合理,促进合同履行的原则。公平合理,促进合同履行的原则。o当事人一方不得擅自变更合同的原则。当事人一方不得擅自变更合同的原则。4.4建设工程合同的履行建设工程合同的履行4.4.1合同履行的一般规定合同履行的一般规定4.4建设工程合同的履行建设工程合同的履行o合同履行中条款空缺的法律规定合同履行中条款空缺的法律规定P94o合同条款空缺,是指合同生效后,当事人对合同条款约合同条款空缺,是指合同生效后,当事人对合同条款约定有缺陷,依法采取完善或妥善处理的法律行为。定有缺陷,依法采取完善或妥善处理的法律行为。o协议补充及不能达成补充协议时的法律规定:协议补充及不能达成补充协议时的法律规定:合同法合同法第第61条条o合同内容不明确又不能达成补充协议时的法律规定:合同内容不明确又不能达成补充协议时的法律规定:合同法合同法第第62条条o合同中规定执行政府定价或政府指导价的法律规定:合同中规定执行政府定价或政府指导价的法律规定:合同法合同法第第63条条4.4建设工程合同的履行建设工程合同的履行合同履行中条款空缺的法律规定合同履行中条款空缺的法律规定4.4建设工程合同的履行建设工程合同的履行o4.4.2合同履行中的抗辩权、代位权和撤销权合同履行中的抗辩权、代位权和撤销权o合同法赋予当事人在履行合同过程中享有的权利,主要合同法赋予当事人在履行合同过程中享有的权利,主要包括抗辩权、代位权和撤销权。包括抗辩权、代位权和撤销权。o抗辩权抗辩权o抗辩权,是指在双务合同中,当事人一方有依法对抗对抗辩权,是指在双务合同中,当事人一方有依法对抗对方要求或否认对方权利主张的权利。方要求或否认对方权利主张的权利。o抗辩权依其具体情形可分为同时履行抗辩权、先履行抗抗辩权依其具体情形可分为同时履行抗辩权、先履行抗辩权和不安抗辩权三种。辩权和不安抗辩权三种。o建设工程合同属于双务合同,发包方与承包方互负合同建设工程合同属于双务合同,发包方与承包方互负合同义务,在履行合同中享有抗辩权。义务,在履行合同中享有抗辩权。4.4建设工程合同的履行建设工程合同的履行4.4.2合同履行中的抗辩权合同履行中的抗辩权4.4建设工程合同的履行建设工程合同的履行o代位权代位权o代位权,是指债权人为了保障其债权不受损害,而以自代位权,是指债权人为了保障其债权不受损害,而以自己的名义代替债务人行使债权的权利。己的名义代替债务人行使债权的权利。o合同法合同法第第73条规定:因债务人怠于行使到期债权,条规定:因债务人怠于行使到期债权,对债权人造成损害的,债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以自对债权人造成损害的,债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以自己的名义代位行使债务人的债权,但该债权专属于债务己的名义代位行使债务人的债权,但该债权专属于债务人自身的除外。人自身的除外。4.4建设工程合同的履行建设工程合同的履行代位权代位权4.4建设工程合同的履行建设工程合同的履行o撤销权撤销权o撤销权,是指债权人对于债务人危害其债权实现的不当撤销权,是指债权人对于债务人危害其债权实现的不当行使,有请求人民法院予以撤销的权利。行使,有请求人民法院予以撤销的权利。o合同法合同法第第74条规定:因债务人放弃其到期债权或者条规定:因债务人放弃其到期债权或者无偿转让财产,对债权人造成损害的,债权人可以请求无偿转让财产,对债权人造成损害的,债权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债务人的行为。债务人以明显不合理的低人民法院撤销债务人的行为。债务人以明显不合理的低价转让财产,对债权人造成损害,并且受让人知道该情价转让财产,对债权人造成损害,并且受让人知道该情形的,债权人也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债务人的行为。形的,债权人也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债务人的行为。o撤销权自债权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撤销权自债权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1年内年内行使。自债务人的行为发生之日起行使。自债务人的行为发生之日起5年内没有行使撤销权年内没有行使撤销权的,该撤销权消灭。的,该撤销权消灭。4.4建设工程合同的履行建设工程合同的履行撤销权撤销权4.4建设工程合同的履行建设工程合同的履行4.4.3建设工程合同履行纠纷的处理建设工程合同履行纠纷的处理o建设工程合同履行纠纷处理的法律依据:建设工程合同履行纠纷处理的法律依据:o合同法合同法o建筑法建筑法o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o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o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o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用法律问题的解释(法释(法释200414号);号);o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问题的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问题的批复复(法释(法释200216号)号)4.4建设工程合同的履行建设工程合同的履行4.4.3建设工程合同履行纠建设工程合同履行纠4.4建设工程合同的履行建设工程合同的履行 知识链接与拓展知识链接与拓展 o关于竣工日期纠纷的处理关于竣工日期纠纷的处理o解释解释第第14条规定,当事人对建设工程实际竣工日期条规定,当事人对建设工程实际竣工日期有争议的,按照以下情形分别处理:有争议的,按照以下情形分别处理:o建设工程经竣工验收合格的,以竣工验收合格之日为竣建设工程经竣工验收合格的,以竣工验收合格之日为竣工日期;工日期;o承包人已经提交竣工验收报告,发包人拖延验收的,以承包人已经提交竣工验收报告,发包人拖延验收的,以承包人提交验收报告之日为竣工日期;承包人提交验收报告之日为竣工日期;o建设工程未经竣工验收,发包人擅自使用的,以转移占建设工程未经竣工验收,发包人擅自使用的,以转移占有建设工程之日为竣工日期。有建设工程之日为竣工日期。4.4建设工程合同的履行建设工程合同的履行知识链接与拓展知识链接与拓展4.5建设合同的变更、转让与权利义务终止建设合同的变更、转让与权利义务终止4.5.1合同的变更合同的变更o合同变更,是指合同依法成立后,在尚未履行或尚未完合同变更,是指合同依法成立后,在尚未履行或尚未完全履行时,当事人依法经过协商,对合同的内容进行修全履行时,当事人依法经过协商,对合同的内容进行修订或调整所达成的协议。订或调整所达成的协议。o合同法合同法第第77条规定:条规定:“当事人协商一致,可以变更当事人协商一致,可以变更合同。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变更合同应当办理批准、登合同。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变更合同应当办理批准、登记手续的,依照其规定。记手续的,依照其规定。”4.5建设合同的变更、转让与权利义务终止建设合同的变更、转让与权利义务终止4.5.1合同合同4.5建设合同的变更、转让与权利义务终止建设合同的变更、转让与权利义务终止o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变更,一般主要是在合同主体不变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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