既判力理论课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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既判力理论既判力理论第一节第一节既判力概述既判力概述第二节第二节既判力的本质既判力的本质第三节第三节既判力的范围既判力的范围 既判力理论 第一节 既判力概述1本章教学目的与要求本章教学目的与要求掌握民事判决掌握民事判决既判力的概念既判力的概念了解了解既判力的作用方式既判力的作用方式以及以及既判力的范围既判力的范围本章预计授课时数:本章预计授课时数:1课时课时 本章教学目的与要求掌握民事判决既判力的概念2第一节第一节既判力概述既判力概述一、判决的效力与既判力的概念一、判决的效力与既判力的概念二、既判力的作用二、既判力的作用三、既判力与一事不再理原则三、既判力与一事不再理原则四、我国对既判力的立法和实践四、我国对既判力的立法和实践五、既判力理论的意义五、既判力理论的意义第一节 既判力概述一、判决的效力与既判力的概念3一、判决的效力与既判力的概念一、判决的效力与既判力的概念(一)法院裁判及其效力(一)法院裁判及其效力(二)既判力(二)既判力一、判决的效力与既判力的概念(一)法院裁判及其效力4(一)(一)法院裁判及其效力法院裁判及其效力法院裁判:法院裁判:人民法院在审理民事案件过程人民法院在审理民事案件过程中,根据案件事实和法律规定,对诉讼中中,根据案件事实和法律规定,对诉讼中所发生的各种问题依职权所作出的判定。所发生的各种问题依职权所作出的判定。判决书判决书裁定书裁定书决定书决定书调解书调解书(一)法院裁判及其效力法院裁判:人民法院在审理民事案件过程中5判决的判决的效力效力1、拘束力、拘束力法院对案件的事实及法律性质一旦以法院对案件的事实及法律性质一旦以判决书的形式作出、宣布并送达当事判决书的形式作出、宣布并送达当事人,除非有特殊理由,否则人,除非有特殊理由,否则不能任意不能任意加以变更或取消加以变更或取消。对对本院本院的拘束力的拘束力对对其他法院其他法院的拘束力的拘束力判决的效力1、拘束力62、确定力(既判力)、确定力(既判力)形式上的确定力形式上的确定力:当事人不能以上诉:当事人不能以上诉的方式请求推翻或变更判决。的方式请求推翻或变更判决。实质上的确定力实质上的确定力:当事人在判决决定:当事人在判决决定后,后,不能就判决决定的法律关系另行不能就判决决定的法律关系另行起诉起诉,也,也不得在其他诉讼中就同一法不得在其他诉讼中就同一法律关系提出与本案诉讼相矛盾的主张律关系提出与本案诉讼相矛盾的主张。-既判力既判力一事不二诉一事不二诉2、确定力(既判力)73、形成力、形成力生效判决的结果有时可以引致法律关生效判决的结果有时可以引致法律关系发生、变更或消灭。系发生、变更或消灭。离婚判决离婚判决终止收养关系的判决终止收养关系的判决4、执行力、执行力判决中有判决中有给付内容给付内容时,当事人可以据时,当事人可以据此在义务人没有履行义务的情形下,此在义务人没有履行义务的情形下,申请法院强制执行。申请法院强制执行。3、形成力8法院裁判的核心与效力法院裁判的核心与效力法院裁判的核心法院裁判的核心:对对诉讼标的诉讼标的的实体内容的判断的实体内容的判断法院裁判的法律效力法院裁判的法律效力:法院终局判决确法院终局判决确定的当事人之间的定的当事人之间的法律关系法律关系(诉讼标的)(诉讼标的)当事人不得另行起诉,不得提出与此矛当事人不得另行起诉,不得提出与此矛盾的主张盾的主张法院不得作出与此矛盾的判决法院不得作出与此矛盾的判决法院裁判的核心与效力法院裁判的核心:9(二)既判力(二)既判力(resjudicata)既判力既判力:法院确定的:法院确定的终局判决终局判决对对诉讼标的诉讼标的的判断所具有的的判断所具有的实质上的确定力实质上的确定力。终局判决终局判决:一经作出即终结审级程序的判:一经作出即终结审级程序的判决。决。大陆法系:确定判决大陆法系:确定判决我国:生效判决我国:生效判决终局判决具有既判力终局判决具有既判力(二)既判力(res judicata)既判力:法院确定的终10既判力的效力既判力的效力既判力的效力:实质上的确定力既判力的效力:实质上的确定力当事人:当事人:不得对不得对判决确定的法律关系判决确定的法律关系另行主张另行主张不得在其他诉讼中就不得在其他诉讼中就同一法律关系同一法律关系提出与提出与本案诉讼相矛盾的主张本案诉讼相矛盾的主张法院:法院:不得作出与该不得作出与该判决所确定的内容判决所确定的内容相矛盾的相矛盾的判断判断既判力的效力既判力的效力:实质上的确定力11二、既判力的作用二、既判力的作用既判力的作用方式既判力的作用方式:判决确定后,在另一:判决确定后,在另一个诉的诉讼程序中,前诉判决对当事人和个诉的诉讼程序中,前诉判决对当事人和后诉法院的作用。后诉法院的作用。两作用说两作用说1、消极作用、消极作用2、积极作用、积极作用消极作用和积极作用相互弥补,完整地构消极作用和积极作用相互弥补,完整地构成了既判力的拘束性内容成了既判力的拘束性内容二、既判力的作用既判力的作用方式:判决确定后,在另一个诉的诉121、既判力的消极作用、既判力的消极作用当事人当事人:不能不能在后诉中提出与产生了既判在后诉中提出与产生了既判力的前诉判断相反的矛盾主张和请求力的前诉判断相反的矛盾主张和请求法院法院:排斥排斥违反既判力的当事人的主张和违反既判力的当事人的主张和证据证据一事不再理一事不再理1、既判力的消极作用当事人:不能在后诉中提出与产生了既判力的13“一事不再理一事不再理”“为禁止同一事件之反复,当事人不得就为禁止同一事件之反复,当事人不得就同一事件另行起诉,法院亦不得受理(应同一事件另行起诉,法院亦不得受理(应以不合法驳回)以不合法驳回)”禁止当事人和法院对已经产生既判力的事禁止当事人和法院对已经产生既判力的事项再行起诉和重复审判项再行起诉和重复审判法院:一事不再理法院:一事不再理当事人:一事不再诉当事人:一事不再诉“一事不再理”“为禁止同一事件之反复,当事人不得就同一事件另142、既判力的积极作用、既判力的积极作用法院在处理后诉时受前诉确定判决的约束法院在处理后诉时受前诉确定判决的约束后诉法院应当尊重前诉法院的判断后诉法院应当尊重前诉法院的判断后诉法院的审理和判断应当以产生既判后诉法院的审理和判断应当以产生既判力的前诉判断为前提力的前诉判断为前提“为在同一事件禁止发生矛盾,关于基准为在同一事件禁止发生矛盾,关于基准时点之权利状态,当事人不得为与时点之权利状态,当事人不得为与既判事既判事实实相反之主张,法院也不得为相异之认定,相反之主张,法院也不得为相异之认定,应以应以既判事项为基础既判事项为基础来处理新诉来处理新诉”。2、既判力的积极作用法院在处理后诉时受前诉确定判决的约束15三、既判力与一事不再理原则关系的学说三、既判力与一事不再理原则关系的学说1、同一说、同一说一事不再理原则属于一事不再理原则属于既判力的概念范围既判力的概念范围既判力当属一事不再理原则在民事诉讼中的特既判力当属一事不再理原则在民事诉讼中的特殊表现,因为殊表现,因为禁止法院就同一既判事项重复审禁止法院就同一既判事项重复审理理,这一效力的基础实际上贯彻了,这一效力的基础实际上贯彻了解决纠纷的解决纠纷的一次性原则一次性原则,亦即一事不再理精神。,亦即一事不再理精神。民事诉讼中的一事不再理原则,应认为系民事诉讼中的一事不再理原则,应认为系既判力消极作用既判力消极作用的表现,不应视为存在于的表现,不应视为存在于既判力之外的另一项独立的制度。既判力之外的另一项独立的制度。三、既判力与一事不再理原则关系的学说1、同一说162、排斥说、排斥说既判力:既判力:禁止法院就同一事件为前后矛盾的判决禁止法院就同一事件为前后矛盾的判决,并非一事不再理。并非一事不再理。一事不再理:判决一经确定,法院不得就同一事一事不再理:判决一经确定,法院不得就同一事件再为审理。件再为审理。一事不再理是一事不再理是刑事诉讼制度中重要的审判制度刑事诉讼制度中重要的审判制度,保护,保护被告的正当权益,符合法律正义。被告的正当权益,符合法律正义。民事诉讼民事诉讼与刑事诉讼存有不同,作为民事判决对象的与刑事诉讼存有不同,作为民事判决对象的私法上的权利义务关系,即使已被确定,也有发生重私法上的权利义务关系,即使已被确定,也有发生重复的可能性,所以如果加进复的可能性,所以如果加进时间因素时间因素来考虑的话,从来考虑的话,从严格意义上说,严格意义上说,不存在同一案件不存在同一案件刑事裁判是以审判过去所为的具有可惩罚性的行为为刑事裁判是以审判过去所为的具有可惩罚性的行为为目的,其目的,其同一性不变同一性不变。2、排斥说173、交叉说、交叉说诉讼系属效力诉讼系属效力:对于已经起诉或正在诉讼:对于已经起诉或正在诉讼中的案件,当事人不得再行起诉,即使再中的案件,当事人不得再行起诉,即使再行起诉法院也行起诉法院也不得受理不得受理既判力的积极效果:既判力的积极效果:一事不再理中的诉讼系属一事不再理中的诉讼系属效力则不为既判力所包含效力则不为既判力所包含既判力的消极效果既判力的消极效果:即对于已经作出确定:即对于已经作出确定判决的案件,当事人不得再行起诉,法院判决的案件,当事人不得再行起诉,法院也不得受理。也不得受理。既判力的消极效果既判力的消极效果:既判力和一事不再理有着:既判力和一事不再理有着一致一致的内容的内容3、交叉说184、包含说、包含说既判力:积极作用、消极作用既判力:积极作用、消极作用一事不再理:一事不再理:既判力消极作用的表现既判力消极作用的表现法院对同一诉讼事项不得重复受理法院对同一诉讼事项不得重复受理4、包含说19四、我国对既判力的立法和实践四、我国对既判力的立法和实践 民事诉讼法民事诉讼法T111人民法院对符合本法第一百零八条的起诉,人民法院对符合本法第一百零八条的起诉,必须受理;对下列起诉,分别情形,予以处理:必须受理;对下列起诉,分别情形,予以处理:(五)(五)对判决、裁定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案件,当对判决、裁定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案件,当事人又起诉事人又起诉的,告知原告按照的,告知原告按照申诉申诉处理,但人民处理,但人民法院准许撤诉的裁定除外;法院准许撤诉的裁定除外;T141 最高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以及依法不准最高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以及依法不准上诉或者超过上诉期没有上诉的判决、裁定,是上诉或者超过上诉期没有上诉的判决、裁定,是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T158 第二审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是第二审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是终审的判终审的判决、裁定决、裁定。四、我国对既判力的立法和实践 20立法的弊端立法的弊端立法缺位立法缺位:没有规定关于判决、裁定应当具有哪些法律效没有规定关于判决、裁定应当具有哪些法律效力的问题力的问题宽松的再审制度宽松的再审制度终审不终终审不终立法的弊端立法缺位:21实践中的问题实践中的问题判决很难产生既判力之效果判决很难产生既判力之效果同一个案件被反复多次审判同一个案件被反复多次审判法院、检察机关、行政机关、人大、某些党组法院、检察机关、行政机关、人大、某些党组织等各种各样的机关和组织以及其领导人都可织等各种各样的机关和组织以及其领导人都可以对判决提出异议、干涉以对判决提出异议、干涉矛盾判决矛盾判决对于同一事件,对于同一事件,不同的法院先后作出相互矛盾不同的法院先后作出相互矛盾的判决的判决有牵连关系的两个案件,后诉法院完全抛开前有牵连关系的两个案件,后诉法院完全抛开前诉法院的判决而作出与其存在冲突的判决诉法院的判决而作出与其存在冲突的判决实践中的问题判决很难产生既判力之效果22五、既判力理论的意义五、既判力理论的意义1、维护司法权威维护司法权威既判力首要目的既判力首要目的为当事人的利益而解决权利不明状态为当事人的利益而解决权利不明状态禁止当事人重新起诉而拒绝其滥用诉讼程序的禁止当事人重新起诉而拒绝其滥用诉讼程序的公共利益公共利益司法最终解决司法最终解决尊重司法裁判的权威性尊重司法裁判的权威性赋予判决以既判力效果赋予判决以既判力效果五、既判力理论的意义1、维护司法权威232、纠纷一次性解决纠纷一次性解决和和维护维护“法安定性法安定性”纠纷一次性解决纠纷一次性解决:避免生法效判决随时被:避免生法效判决随时被推翻,或已决纠纷事实随意再行审查推翻,或已决纠纷事实随意再行审查“法安定性法安定性”:纠纷不能解决则意味着法纠纷不能解决则意味着法律关系的长期不稳定,并会造成恶性循环律关系的长期不稳定,并会造成恶性循环2、纠纷一次性解决和维护“法安定性”24第二节第二节既判力的本质既判力的本质既判力的本质:既判力的本质:确定判决拘束力的原因及其依据确定判决拘束力的原因及其依据既判力学说:既判力学说:1、实体法学说、实体法学说2、新实体法说、新实体法说3、诉讼法说、诉讼法说4、新诉讼法说、新诉讼法说5、综合既判力说、综合既判力说第二节 既判力的本质既判力的本质:25一事不再理原则一事不再理原则和和诉权消耗理论诉权消耗理论古罗马法古罗马法当事人(原告)的诉权当事人(原告)的诉权在诉讼上在诉讼上一经行一经行使并经审判即告消耗使并经审判即告消耗(消灭),该诉权(消灭),该诉权则不得再次行使,也就无重新审判的余则不得再次行使,也就无重新审判的余地。地。判决有既判力的依据判决有既判力的依据:原告的诉权消耗,:原告的诉权消耗,既判力本质即单纯的一事不再理(就既既判力本质即单纯的一事不再理(就既判事件禁止重新审理)。判事件禁止重新审理)。一事不再理原则和诉权消耗理论古罗马法261、实体法学说、实体法学说既判力的本质既判力的本质:确定判决具有创设实体法上权利确定判决具有创设实体法上权利义务的效果义务的效果确定判决具有创设效力确定判决具有创设效力确定判决拘束当事人和法院确定判决拘束当事人和法院经判决后的实体权利义务状态,除了依判决内容所经判决后的实体权利义务状态,除了依判决内容所确定的状态而存在之外,没有其他的真实状态可言,确定的状态而存在之外,没有其他的真实状态可言,当事人和法院仅能受判决内容的拘束当事人和法院仅能受判决内容的拘束,没有其他主,没有其他主张的可能。张的可能。1、实体法学说既判力的本质:确定判决具有创设实体法上权利义务272、新实体法学说、新实体法学说既判力本质既判力本质:兼具实体法与诉讼法效力兼具实体法与诉讼法效力实体法上的效力实体法上的效力:确定判决拘束后诉法院的审判确定判决拘束后诉法院的审判:确定:确定当事人之间的实体权利或法律关系当事人之间的实体权利或法律关系诉讼法上的效力:诉讼法上的效力:一事不再理的程序作用一事不再理的程序作用:程序上后诉:程序上后诉法院应以不合法为由驳回对既判事项法院应以不合法为由驳回对既判事项的重行起诉的重行起诉2、新实体法学说既判力本质:兼具实体法与诉讼法效力283、诉讼法学说(德国、日本通说)、诉讼法学说(德国、日本通说)对法院的一种拘束力对法院的一种拘束力既判力与实体法上权利义务没有关系既判力与实体法上权利义务没有关系,系纯粹系纯粹诉讼法上的效力诉讼法上的效力法院作出确定判决后,法院作出确定判决后,国家裁判统一性国家裁判统一性的要求,的要求,不管确定判决是否正当,均不管确定判决是否正当,均不许后诉法院作出不许后诉法院作出与前诉相矛盾的判决与前诉相矛盾的判决当事人受既判力拘束当事人受既判力拘束当事人对确定判决提出异议,法院不得接受当事人对确定判决提出异议,法院不得接受确定判决对法院具有拘束力,也间接对当事人确定判决对法院具有拘束力,也间接对当事人产生拘束力产生拘束力3、诉讼法学说(德国、日本通说)对法院的一种拘束力294、新诉讼法学说:、新诉讼法学说:“新一事不再理说新一事不再理说”法院判决的最高理念法院判决的最高理念:一事不再理一事不再理纠纷一次性解决纠纷一次性解决禁止重复审理既判事项:禁止重复审理既判事项:前诉判决内容拘前诉判决内容拘束当事人和法院束当事人和法院后诉法院:有权拒绝重复审判后诉法院:有权拒绝重复审判当事人:不得就同一既判事项再行起诉当事人:不得就同一既判事项再行起诉诉不合法诉不合法既判力诉讼法上的效果既判力诉讼法上的效果:绝对效果,后诉法院绝对效果,后诉法院绝对禁止重新审判绝对禁止重新审判4、新诉讼法学说:“新一事不再理说”法院判决的最高理念:305、二元说学(综合既判力说)、二元说学(综合既判力说)日本学者:日本学者:中村宗雄中村宗雄内容:从内容:从实体法和诉讼法实体法和诉讼法两方面理解既判两方面理解既判力本质力本质判决既判力使民事实体法律关系的存否得到确判决既判力使民事实体法律关系的存否得到确定定,抽象的实体权利转变为具体的实体权利,抽象的实体权利转变为具体的实体权利前诉判决的实体确定力前诉判决的实体确定力对于后诉产生程序上的对于后诉产生程序上的拘束力拘束力程序上的拘束程序上的拘束实体确定力:被判决实在化了的具体实体法规范实体确定力:被判决实在化了的具体实体法规范5、二元说学(综合既判力说)日本学者:中村宗雄31第三节第三节既判力的范围既判力的范围一、既判力的客观范围一、既判力的客观范围二、既判力的主观范围二、既判力的主观范围三、既判力的时间范围三、既判力的时间范围第三节 既判力的范围一、既判力的客观范围32既判力的范围既判力的范围既判力的客观范围既判力的客观范围:确定判决对哪些:确定判决对哪些事项产生既判力事项产生既判力既判力的主观范围既判力的主观范围:既判力作用的主:既判力作用的主体范围体范围-哪些人受到既判力的拘束哪些人受到既判力的拘束既判力的时间范围既判力的时间范围:既判力的基准时:既判力的基准时或时间局限或时间局限既判力的范围既判力的客观范围:确定判决对哪些事项产生既判力33一、既一、既判力的客观范围判力的客观范围既判力的客观范围既判力的客观范围:确定判决对哪些事项:确定判决对哪些事项产生既判力。产生既判力。大陆法系的原则大陆法系的原则法院确定判决的效力:法院确定判决的效力:判决主文判决主文:诉讼标的诉讼标的判决理由判决理由:原则上原则上不产生既判力不产生既判力例外例外:对于:对于抵销抗辩抵销抗辩所作的判断,承认产所作的判断,承认产生既判力。生既判力。一、既判力的客观范围既判力的客观范围:确定判决对哪些事项产生34日本民事诉讼法日本民事诉讼法T114.1“确定判决,只限于确定判决,只限于包含在判决主文之内的包含在判决主文之内的判断判断才具有既判力。才具有既判力。”德国民事诉讼法德国民事诉讼法T322.1“判决中,只有对于以判决中,只有对于以诉或反诉而提起的请诉或反诉而提起的请求求所为的裁判有既判力。所为的裁判有既判力。”日本民事诉讼法35民事证据规定民事证据规定(我国我国)T9下列事实,当事人下列事实,当事人无需举证证明无需举证证明:(一)众所周知的事实;(一)众所周知的事实;(二)自然规律及定理;(二)自然规律及定理;(三)根据法律规定或者已知事实和日常生活经(三)根据法律规定或者已知事实和日常生活经验法则,能推定出的另一事实;验法则,能推定出的另一事实;(四)(四)已为人民法院发生法律效力的裁判所确认已为人民法院发生法律效力的裁判所确认的事实的事实;(五)已为仲裁机构的生效裁决所确认的事实;(五)已为仲裁机构的生效裁决所确认的事实;(六)已为有效公证文书所证明的事实。(六)已为有效公证文书所证明的事实。前款(一)、(三)、(四)、(五)、(六)前款(一)、(三)、(四)、(五)、(六)项,当事人有相反证据足以推翻的除外。项,当事人有相反证据足以推翻的除外。民事证据规定(我国)36既既判力客观范围的相关问题判力客观范围的相关问题新理论新理论诚实信用原则诚实信用原则程序事实群理论程序事实群理论提出责任效理论提出责任效理论抵消抗辩的既判力问题抵消抗辩的既判力问题争点效理论争点效理论既判力客观范围的相关问题新理论37二、既二、既判力的主观范围判力的主观范围既判力的主观范围既判力的主观范围:既判力作用的主:既判力作用的主体范围,即体范围,即哪些人受到既判力的拘束哪些人受到既判力的拘束。既判力的相对性原则既判力的相对性原则原则上:只限于作出确定判决的原则上:只限于作出确定判决的法院法院和和当事人当事人当事人:原被告、共同诉讼人、第三人当事人:原被告、共同诉讼人、第三人二、既判力的主观范围既判力的主观范围:既判力作用的主体范围,38(一)既判力主观范围的扩张(一)既判力主观范围的扩张1、绝对扩张、绝对扩张:生效裁判,非经法定程序不得:生效裁判,非经法定程序不得改变。除对当事人有约束力和执行力外,改变。除对当事人有约束力和执行力外,对社会的一切人和单位都产生约束力。对社会的一切人和单位都产生约束力。生效裁判不经法定程序,生效裁判不经法定程序,不得撤销或变更不得撤销或变更不得接受当事人的重复起诉不得接受当事人的重复起诉任何企事业单位、机关、团体和公民,任何企事业单位、机关、团体和公民,不得影不得影响生效裁判内容的实现响生效裁判内容的实现有义务协助执行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有义务协助执行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协助法院协助法院实现该裁判的内容实现该裁判的内容,不得拒绝或推诿,不得拒绝或推诿(一)既判力主观范围的扩张1、绝对扩张:生效裁判,非经法定程392、既判力主观范围的相对扩张、既判力主观范围的相对扩张特定情况下,既判力可扩张至特定情况下,既判力可扩张至当事人以外当事人以外的第三人的第三人。当事人的继承人当事人的继承人为当事人或其继受人利益为当事人或其继受人利益占有诉讼标的物的人占有诉讼标的物的人:保管人、受寄人、破产管理人、遗嘱执行人保管人、受寄人、破产管理人、遗嘱执行人公司诉讼:法定代表人进行诉讼,既判力可扩公司诉讼:法定代表人进行诉讼,既判力可扩张至张至所有股东所有股东人数不确定的代表人诉讼:既判力扩张至人数不确定的代表人诉讼:既判力扩张至诉讼诉讼时未登记的当事人时未登记的当事人2、既判力主观范围的相对扩张特定情况下,既判力可扩张至当事人40日本民事诉讼法日本民事诉讼法T115.1确定判决效力波及的人的范围:确定判决效力波及的人的范围:(1)当事人)当事人(2)当事人为他人而成为原告或被告时的该他人)当事人为他人而成为原告或被告时的该他人(3)在口头辩论终结后本款前两项所列的继承人)在口头辩论终结后本款前两项所列的继承人(4)为本款前三项所列的人而持有诉讼标的物的)为本款前三项所列的人而持有诉讼标的物的人。人。德国民事诉讼法德国民事诉讼法T325.1“确定确定判决的效力判决的效力,其利与不利,及于,其利与不利,及于当事当事人人、在诉讼系属发生后当事人在诉讼系属发生后当事人、承继人承继人,以及作,以及作为当事人或承继人的为当事人或承继人的间接占有系争物的人间接占有系争物的人。”日本民事诉讼法41我国民事诉讼中既判力的主体范围我国民事诉讼中既判力的主体范围本案当事人本案当事人原被告、共同诉讼人、第三人、诉讼代表人原被告、共同诉讼人、第三人、诉讼代表人法院法院当事人的权利义务承继人当事人的权利义务承继人占有标的物的第三人占有标的物的第三人财产保管人、管理人财产保管人、管理人诉讼担当诉讼担当发生时,实体权利义务的主体发生时,实体权利义务的主体诉讼担当:当事人以自己的名义提起涉及他人实体权诉讼担当:当事人以自己的名义提起涉及他人实体权利义务关系的诉讼的情形。利义务关系的诉讼的情形。代位权诉讼代位权诉讼一般第三人一般第三人:任何人:任何人离婚判决:后诉判决中都应以此判决确定的当事人婚离婚判决:后诉判决中都应以此判决确定的当事人婚姻已经解除为判决基础姻已经解除为判决基础我国民事诉讼中既判力的主体范围本案当事人42三、既三、既判力的时间范围判力的时间范围既判力的时间范围(既判力的基准时既判力的时间范围(既判力的基准时、既既判力的标准时判力的标准时或或既判力的时间界限):既判力的时间界限):确确定判决赋予确定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状态定判决赋予确定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状态的时间。的时间。既判力的基准时点既判力的基准时点:在该时点争议的权利义务:在该时点争议的权利义务关系已经确定,既判力由此产生。关系已经确定,既判力由此产生。既判力的发生既判力的发生既判力的消灭既判力的消灭三、既判力的时间范围既判力的时间范围(既判力的基准时、既判力43(一)既判力的基准时点(一)既判力的基准时点基准时点(标准时)的确定基准时点(标准时)的确定:判决中产生:判决中产生的判断应当看作是在哪两个时间点作出的的判断应当看作是在哪两个时间点作出的判断判断大陆法系大陆法系:“事实审言词辩论终结之时事实审言词辩论终结之时”确定判决仅对事实审言词辩论终结之时的权利确定判决仅对事实审言词辩论终结之时的权利义务关系产生既判力义务关系产生既判力对此基准时之后所发生的事实或权利义务关系对此基准时之后所发生的事实或权利义务关系的变动事实则无既判力的变动事实则无既判力我国:我国:“法庭审理终结时法庭审理终结时”(一)既判力的基准时点基准时点(标准时)的确定:判决中产生的44(二)既(二)既判力的发生判力的发生既判力的发生:判决的既判力发生时间的既判力的发生:判决的既判力发生时间的确定确定生效判决确定后,既判力产生:判决不能通过生效判决确定后,既判力产生:判决不能通过上诉等方法变更或废弃上诉等方法变更或废弃民事诉讼法民事诉讼法可以上诉的判决可以上诉的判决既判力的发生:既判力的发生:终局判决终局判决既判力的发生:判决宣告或送达时既判力的发生:判决宣告或送达时特别程序审理案件的判决特别程序审理案件的判决既判力的发生:一经作出即生效既判力的发生:一经作出即生效(二)既判力的发生既判力的发生:判决的既判力发生时间的确定45(三)既(三)既判力的消灭判力的消灭既判力的消灭:既判力的消灭:判决的既判力产生后,即判决的既判力产生后,即应维持,当事人不得合意排除。但有应维持,当事人不得合意排除。但有特定特定事由的,既判力则应消灭,效果视为致始事由的,既判力则应消灭,效果视为致始不生不生。既判力消灭时间的确定既判力消灭时间的确定特殊情况特殊情况判决书灭失:判决内容难以认定判决书灭失:判决内容难以认定原判决被废弃或部分废弃原判决被废弃或部分废弃(三)既判力的消灭既判力的消灭:判决的既判力产生后,即应维持4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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