煤矿安全法律法规培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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煤矿安全法律法规第二节 违法、法律责任与法律制裁 一、违法:违法是行为人违反法律规定,从而给社会造成危害,有过错的行为。二、法律责任:是指违法主体对违法行为承担的具有强制性的法律后果。三、法律制裁:是由国家专门机关对违法着依其所应付的法律责任实施的惩罚性强制措施:1、刑事制裁 2、民事制裁 3、行政制裁第三节 犯罪构成 犯罪构成必须具备四大要素 一、犯罪主题:1、达到法定年龄的人 2、有责任能力的人 二、犯罪主观方面:1、故意犯罪 2、过失犯罪 三、犯罪客体:指刑法保护而被犯罪分子所侵害的社会关系 四、犯罪客观方面:指犯罪活动的客观外在表现,包括危害行为、危害结果及危害行为与危害结果之间的因果关系。犯罪行为有作为和不作为两种基本表现形式。第三章 矿山安全法 矿山安全法是自1993年5月1日起施行的一部矿山安全法律,其立法目的是防止矿山事故,保护矿山职工安全,促进采矿业健康发展,健全矿山法制。指导思想是坚持保护矿工生命安全的宗旨,作到监督部门和主管部门的管理相结合,国家监督和民主监督相结合,建立健全各级生产和管理人员的安全生产责任制。该法共8章50条。第四章 煤炭法该法是于1996年12月1日施行的新中国建国以来的第一部煤炭法,这部法律为煤炭生产、经营活动确立了基本规范,是煤炭行业沿着法制轨道健康发展的一个重要标志。该法共8章81条。第一节 煤炭法立法目的及必要性 一、立法目的 1、合理开发利用和保护煤炭资源 2、规范煤炭生产、经营活动 3、促进和保障煤炭工业的发展。二、立法的必要性 1、煤炭生产、经营中形成的大量经济关系,需要用法律来调整 2、煤炭资源的生产开发有其特殊性需要有单独法律来规范 3、煤炭生产经营中若干特定事项需要法律来规范 4、是产业立法中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 5、是经济发展的迫切需要第二节 煤炭法规定的法律制度 一、开发规划制度:煤炭资源属国家所有 统一规划合理布局综合利用 依法保护煤炭资源 对乱采滥挖者追究法律责任 二、办矿审批制度:三、生产许可制度 主要依据 与采矿证的关系 取得煤炭生产许可证的法定条件 1、有依法取得的采矿许可证 2、矿井生产系统符合国家规定的煤矿安全规程 3、矿长依法培训合格取得矿长资格证 4、特种作业人员经依法培训合格取得操作资格证书 5、井上下矿内外调度通讯畅通 6、有实测的矿图 7、有竣工验收合格的保障煤矿安全生产的设施和环保设施 8、其他规定的条件第二节 煤炭法规定的法律制度四、安全管理制度、煤炭法中确定了“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并将其贯穿于整个法律之中、确定了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的职责、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度五、加工利用制度六、经营管理制度七、矿区保护制度八、矿工特殊保护制度、煤矿企业必须为职工提供保障安全生产所须的劳动保护用品、煤矿井下作业职工由煤矿为其办理意外伤害保险,支付保险费。九、监督管理制度十、法律追究制度 (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 37年有期徒刑)煤炭法第78、79条 78条:煤矿企业的管理人员违章指挥、强令职工冒险作业,发生重大伤亡事故的,依照刑法第114条的规定追究刑事责任。79条:煤矿企业的管理人员对煤矿事故隐患不采取措施以消除,发生重大伤亡事故的,比照刑法第187条的规定追究刑事责任。刑法第114、187条 114条:工厂、矿山、林场、建筑企业或者其他企业、事业单位的职工,由于不服从管理、违犯规章制度或者强令工人违章冒险作业,因而发生重大伤亡事故,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恶劣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187条:国家工作人员由于玩忽职守,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大平矿难安全责任人被判刑 2004年10月20日22时40分,郑煤集团大平煤矿发生特大瓦斯爆炸事故,造成148人死亡、35人受伤,直接经济损失3935.7万元。2005年9月22日,新密市人民法院对“1020”郑煤集团大平煤矿特大瓦斯爆炸特大重大责任事故进行公开宣判,通风科调度员贾江华、电工景永振、通风科科长彭向军、原矿长助理付相庄分别被判处7年、6 年、4年、3年有期徒刑。山西洪洞12.5重大责任事故3负责人一审被判无期 山西临汾市中级人民法院2008年2月24日对山西省洪洞“12.5”重大责任事故案进行一审宣判:山西省洪洞县瑞之源煤业有限公司(原新窑煤矿)被判罚金1.852亿元。实际投资人王东海、法人代表王洪亮、实际负责人孔惠平等3人被判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审,并分别被处罚金500万元、1520万元和22万元。另有13人被判处1至20年不等的有期徒刑,1人免于刑事处罚。2007年12月5日山西省洪洞县瑞之源煤业有限公司(原新窑煤矿)发生重大煤矿瓦斯爆炸事故,105人遇难。犯有瓦斯超限作业的重大责任罪,盗取国家煤炭资源罪,私自购买爆炸品罪等。第五章 煤矿安全监察条例及煤矿安全监察行政处罚暂行办法 煤矿安全监察条例2000年11月1日国务院32次会议通过2000年11月7日发布,自2000年12月1日起实施。条例共5章50条。煤矿安全监察行政处罚暂行办法由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根据行政处罚法、煤矿安全监察条例制定。第一节 煤矿安全监察条例 一、立法目的 1、规范煤矿安全监察工作 2、保障煤矿安全生产保护煤矿职工人身安全和身体健康促进煤矿安全形势稳定好转 二、煤矿安全监察工作方针 1、以预防为主2、必须及时发现和消除事故隐患 3、应当有效纠正影响煤矿安全的违法行为 4、必须实行安全监察与安全管理相结合,教育与惩处相结合。三、煤矿安全监察条例的地位和作用 四、煤矿安全监察制度(共7条)第二节 煤矿安全监察行政处罚暂行办法 一、制订目的 二、监察中的现场处理 三、行政处罚的程序 1、简易程序 2、一般程序 3、听证程序 四、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 五、行政处罚、处理的种类 1、责令停止生产 2、责令限期达到要求 3、责令停产整顿 4、罚款 5、责令改正 6、吊销证照 7、各种行政纪律处分 8、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六章 煤矿三大规程 煤矿三大规程既煤矿安全规程、作业规程和操作规程,该三大规程贯穿于煤矿安全生产的全部过程,函盖煤矿提升运输、机械电器、采掘工程、通风、排水、灾害防治等各个系统,是煤矿安全生产所必须遵守的法规性的文件。第一节 煤矿安全规程 一、煤矿安全规程的性质:煤矿安全规程是煤矿安全法规体系中一部重要的安全技术法规,它是煤炭工业贯彻执行党和国家安全生产方针和国家有关矿山安全法规的具体规定,是保障煤矿职工安全与健康、保护国家资源和财产不受损失,促进煤炭工业现代化建设必须遵循的准则。全国所有煤矿企事业单位及其主管部门都必须严格执行执行煤矿安全规程 二、煤矿安全规程的特点:1、强制性 2、科学性 3、规范性 4、稳定性 三、煤矿安全规程的四个作用:国家对煤矿的要求 反映煤矿生产规律 限制煤矿职工违章 保护煤矿职工安全第一节 煤矿安全规程 四、目前使用的煤矿安全规程(2004版)是在对2001版的基础上修改后于2004年11月3日公布,2005年1月1日实施的。(2001版是在对1992版的基础上修改后公布实施的)。规程共4篇751条。1、总则共14条 2、井工部分 分为 1、开采 2、通风和瓦斯粉尘防治 3、通风安全监控 4、煤(岩)与瓦斯(二氧化碳)突出防治 5、防灭火 6、防治水 7、爆炸材料和井下爆破 8、运输提升和空气压缩 9、电器 10、煤矿救护共10章520条 3、露天部分 分8章204条 4、职业危害部分 分2章22条。附则1条。2006年10月25日安监总局第10号令 将煤矿安全规程第68、第158条进行修改,自07年1月1日起实行68条条:采用放顶煤开采时,必须遵守下列规定:(1)矿井第一次采用放顶煤开采,或在煤层(瓦斯)赋存条件变化较大的区域采用放顶煤开采时,必须根据顶板、煤层、瓦斯、自然发火、水文地质、煤尘爆炸性、冲击地压等地质特征和灾害危险性编制开采设计、开采设计应当经专家论证或委托具有相关资质单位评价后报请集团公司或者县级以上煤炭管理部门审批,并报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备案。(2)针对煤层的开采技术条件和放顶煤开采工艺的特点,必须对防瓦斯、防火、防尘、防水、采煤工艺、顶板支护、初采和工作面收尾制定安全技术措施。(3)采用预裂爆破对坚硬顶板或者坚硬顶煤进行弱化处理时,应在工作面未采动区进行,并制定专门的安全技术措施。严禁在工作面内采用炸药爆破方法处理顶煤、顶板及卡在放煤口的大块煤(矸)。(4)高瓦斯矿井的易自燃煤层,应当采取以预抽方式为主的综合抽放瓦斯措施和综合防灭火措施,保证本煤层瓦斯含量不大于6m3/t或工作面最高风速不大于4.0m/s。(5)工作面严禁采用木支柱、金属摩檫支柱支护方式。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严禁采用单体液压支柱放顶煤开采:(1)倾角大于300的煤层(急倾斜特厚煤层水平分层放顶煤除外)。(2)冲击地压煤层。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严禁采用放顶煤开采:(1)煤层平均厚度小于4m的。(2)采放比大于1:3的。(3)采区或工作面回采率达不到矿井设计规范的。(4)煤层有煤(岩)和瓦斯(二氧化碳)突出危险的。(5)坚硬顶板、坚硬顶煤不易冒落,且采取措施后冒放性仍然较差,顶板垮落充填采空区高度不大于采放煤高度的。(6)矿井水文地质条件复杂,采放后有可能与地表水、老窑积水和强含水层导通的。158条条:所有矿井必须装备矿井安全监控系统。矿井安全监控系统的安装、使用和维修必须符合本规程和相关规定的要求。煤矿安全规程沿改:1951年煤矿技术保安试行规程1955年煤矿和油母页岩矿保安规程1961年煤矿保安暂行规程1980年煤矿安全规程1986年煤矿安全规程1992年煤矿安全规程2001年煤矿安全规程2004年煤矿安全规程2006年修改2条第二节 作业规程和操作规程 一、作业规程的性质、作用和内容 1、作业规程是煤矿生产建设某项工程的行为规范具有法律性质 2、作用是科学的组织与指导施工组织施工部门的技术经济活动,使工程达到安全、优质、高效、快速、低耗的效果,达到设计要求。3、内容是煤矿为完成某项工程根据规程和设计文件结合具体情况而编写的指导施工的重要技术文件。一般包括以下内容:一是工程概况和施工环境条件,二是地质、水文地质和瓦斯煤尘情况,第二节 作业规程和操作规程 三是施工方案、施工工艺和作业方式,四是劳动组织和施工图表,五是工程质量标准和文明施工,六是特殊地质的施工技术,七是安全措施和注意事项,八是主要经济技术指标,九是组织保证,十是其他。作业规程由煤矿技术部门或区队编写,由煤矿领导共同审查批准,交由参加施工的全体职工学习,经考试全部及格后方可开始该项工程的施工。在施工的过程中还要根据情况不断修改完善,工程施工结束后存档。第二节 作业规程和操作规程 二、操作规程的性质、作用和内容 1、操作规程的性质是煤矿企业、事业单位或其主管部门,根据煤矿安全规程和质量标准为完成某项产品或为某个工种编制的指导生产工艺操作的重要技术文件。2、操作规程的作用是指导产品生产全过程的工艺操作,在安全条件下生产出合乎质量标准的产品。3、操作规程的一般内容,一是一般规定,二是操作前的准备工作,三是一般操作,四是特殊操作,五是注意事项。三、三大规程的区别。一是制定单位不同,二是制定依据不同,三是执行人不同,四是性质不同,五是作用不同。第七章 安全生产法 安全生产法立法的目的、意义和内容 安全生产法是于2002年11月1日起施行的。1、目的 为了加强安全生产的监督管理;防止和减少安全事故;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促进经济发展。2、意义 一是依法加强监督管理、安全监察依法行政的需要,二是预防和减少事故,保护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的需要,三是依法制裁安全生产违法犯罪的需要,四是建立和完善我国安全生产法律体系的需要 3、内容 体现了三个代表与时惧进安全责任重于泰山的重要思想,依法制国的基本方略;反映了党和政府以人为本、重视人权的社会本质;总结了我国安全生产正反两方面的经验。共7章97条。第八章 特别规定(446号令)特别规定由国务院2005年9月3日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一、目的 对预防煤矿生产安全事故的发生实行更加严格的制度和更加严厉的措施 二、特点 一是体现了预防为主的方针,二是体现了权责一致、重心下移的原则,三是体现了“依法治安”的方略和执法从严的要求,四是体现出很强的针对性和可操作性。三、主要内容 1、对“六证”不全非法生产的处罚 2、对监管不力的处分 3、对煤矿有安全隐患(15条)仍然进行生产的处罚 4、对不按规定进行培训的处罚 5、对煤矿企业负责人和生产经营管理人员不按规定轮流带班下井的处罚 6、对不按规定为职工发放安全手册的处罚 7、对举报者的奖励对“六证”不全非法生产的处罚 煤矿没有取得采矿许可证、安全生产许可证、煤炭生产许可证、营业执照和矿长未取得矿长资格证、矿长安全资格证的煤矿不得生产。擅自生产的,属于非法煤矿,应当责令立即停止生产,没收违法所得和开采出的煤炭以及采掘设备,并处违法所得15倍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同时于2日内提请当县级以上地人民政府予以关闭对监管不力的处分负责颁发采矿许可证、安全生产许可证、煤炭生产许可证、营业执照和矿长资格证、矿长安全资格证的部门,向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煤矿和矿长颁发有关证照的,对直接负责人根据情节轻重,给予降级、撤职或者开除的行政处分,对主要负责人,根据情节轻重,给予记大过、降级、撤职或者开除的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不依法履行日常监督管理职责的,对主要负责人,根据情节轻重,给予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或者开除的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15条安全生产隐患 1、超能力、超强度或超定员组织生产的;2、瓦斯超限作业的;3、煤与瓦斯突出矿井,未依照规定实施防突出措施的;4、高瓦斯矿井未建立瓦斯抽放系统和监控系统,或者瓦斯监控系统不能正常运行的 5、通风系统不完善、不可靠的;6、有严重水患,未采取有效措施的;7、超层越界开采的;8、有冲击地压危险,未采取有效措施的;9、自燃发火严重,未采取有效措施的;10、使用明令禁止使用或淘汰的设备、工艺的;11、年产6万吨以上的煤矿没有双回路供电系统的;12、新建煤矿边建设边生产,煤矿改扩建期间,在改扩建区域生产,或者在其他区域生产超出安全设计规定的范围和规模的;13、煤矿实行整体承包生产经营后,未重新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和煤炭生产许可证从事生产的,或者承包方再次转包的,以及煤矿将井下采掘工作面和井巷维修作业进行劳务承包的;14、煤矿改制期间,未明确安全生产责任人和安全管理机构的,或者在完成改制后未重新取得或者变更采矿许可证、安全生产许可证、煤炭生产许可证和营业执照的;15、有其他重大安全生产隐患的;对有15条隐患仍进行生产的处罚 对有15条隐患仍进行生产的处罚: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煤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部门或者煤矿安全检察机构责令停产整顿,提出整顿内容,时间等具体要求,处50万元以上20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煤矿企业负责人处3万元以上15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不按规定进行培训的处罚 发现煤矿企业未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对井下作业人员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或者特种作业人员无证上岗的,应当责令限期改正,处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整顿。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煤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部门或者煤矿安全检察机构在监督检查中,1个月内3次或者3次以上发现煤矿企业未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对井下作业人员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或者特种作业人员无证上岗的,应当提请有关地方人民政府对该煤矿予以关闭。不按规定轮流带班下井的处罚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煤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部门或者煤矿安全检察机构发现煤矿企业在生产过程中,1周内其负责人或者生产管理人员没有按照国家规定带班下井,或者下井登记档案虚假的,责令改正,并对该煤矿企业处3万元以上15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不按规定为职工发放安全手册的处罚 煤矿企业没有为每位职工发放符合要求的职工安全手册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煤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部门或者煤矿安全检察机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安全手册的内容应符合有关规定。对举报者的奖励 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煤矿有“六证”不全非法生产的和有15条隐患之一仍进行生产的,都有权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煤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部门或者煤矿安全检察机构举报。受理的举报经调查属实的,受理举报的部门或者机构应当给于最先举报人1000元至 1万元的奖励,所需费用由同级财政列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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