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课件 第六编侵权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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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编第六编 侵权行为侵权行为第三十二章第三十二章 侵权行为概述侵权行为概述n n第一节侵权行为的概念与法律特征第一节侵权行为的概念与法律特征第一节侵权行为的概念与法律特征第一节侵权行为的概念与法律特征n n一、侵权行为的概念与特征一、侵权行为的概念与特征一、侵权行为的概念与特征一、侵权行为的概念与特征n n侵权行为是指行为人由于过错侵害他人的财产权和人身权,依法应当侵权行为是指行为人由于过错侵害他人的财产权和人身权,依法应当承担民事责任的不法行为,以及依法律特别规定应当承担民事责任的承担民事责任的不法行为,以及依法律特别规定应当承担民事责任的其他侵害行为。其他侵害行为。n n侵权行为的法律特征侵权行为的法律特征n n(一一)侵权行为是侵害他人合法益的行为侵权行为是侵害他人合法益的行为n n(二二)侵权行为是行为人基于过错而实施的非法行侵权行为是行为人基于过错而实施的非法行为,在特定情况下,行为人没有过错和行为也可为,在特定情况下,行为人没有过错和行为也可以构成侵权行为以构成侵权行为n n(三三)侵权行为是应当承担民事责任的行为侵权行为是应当承担民事责任的行为n n第二节侵权行为的分类第二节侵权行为的分类n n一、一般侵权行为与特殊侵权行为n n一般侵权和为是指行为人基于过错而造成他人的财产或人一般侵权和为是指行为人基于过错而造成他人的财产或人身损失,并应由行为人自己承担责任的民事违法行为。身损失,并应由行为人自己承担责任的民事违法行为。n n特殊侵权行为是相对于一般侵权行为而言的,指由法律直特殊侵权行为是相对于一般侵权行为而言的,指由法律直规定的,无需具备一般侵权行为的成立要件而必须就他人规定的,无需具备一般侵权行为的成立要件而必须就他人人身、财产损害负民事责任的民事违法行为。人身、财产损害负民事责任的民事违法行为。n n二、作为的侵权行为与不作为的侵权行为n n作为的侵权行为指行为人以积极的方式违反了不作为的义作为的侵权行为指行为人以积极的方式违反了不作为的义务而致他人损害的侵权行为。务而致他人损害的侵权行为。n n不作为的侵权行为是指违反了某种作为的义务,没有实施不作为的侵权行为是指违反了某种作为的义务,没有实施或没有正确实施该义务所要求的行为而致他人损害。或没有正确实施该义务所要求的行为而致他人损害。n n三、单独侵权行为与共同侵权行为三、单独侵权行为与共同侵权行为n n单独侵权行为是指一单独侵权行为是指一 人独自实施的并由行为人独自承担人独自实施的并由行为人独自承担责任的侵权行为。责任的侵权行为。n n共同侵权行为是指二人或者二人以上的行为人,基于共同共同侵权行为是指二人或者二人以上的行为人,基于共同的故意或者过失,侵害他人的合法民事权益,由行为人承的故意或者过失,侵害他人的合法民事权益,由行为人承担连带责任的侵权行为。担连带责任的侵权行为。n n第三十三章第三十三章 侵权行为归责原则侵权行为归责原则n n第一节侵权行为归责原则的概念第一节侵权行为归责原则的概念n n一、侵权行为归责原则的概念n n侵权行为归责原则,就是指归责的一般规则,是据以确定侵权行为归责原则,就是指归责的一般规则,是据以确定行为人承担民事责任的根据和标准,也是贯穿于侵权行为行为人承担民事责任的根据和标准,也是贯穿于侵权行为法之中,并对各个侵权行为规则起着统帅作用的立法指导法之中,并对各个侵权行为规则起着统帅作用的立法指导方针。方针。n n二、侵权行为归责原则体系n n一元说;二元说;三元说一元说;二元说;三元说 n n第二节过错责任原则第二节过错责任原则第二节过错责任原则第二节过错责任原则n n一、过错责任原则的概念与特点一、过错责任原则的概念与特点一、过错责任原则的概念与特点一、过错责任原则的概念与特点n n过错责任原则,又称过失责任原则,它以行为人的过错作过错责任原则,又称过失责任原则,它以行为人的过错作为归责的根据和最终要件。为归责的根据和最终要件。n n1.1.它以行为人的过错作为责任的构成要件,加害它以行为人的过错作为责任的构成要件,加害行为人主观上具有故意或过失才可能承担侵权责行为人主观上具有故意或过失才可能承担侵权责任。任。n n2.2.它以行为人的过错程度作为确定责任范围、责它以行为人的过错程度作为确定责任范围、责任形式的依据。任形式的依据。n n3.3.它贯彻的是它贯彻的是“谁主张谁举证谁主张谁举证”的原则,受害人的原则,受害人在主张加害人承担民事责任时,举证证明加害人在主张加害人承担民事责任时,举证证明加害人对损害的发生具有主观过错,如不能举证时,则对损害的发生具有主观过错,如不能举证时,则其主张不成立。其主张不成立。n n二、过错责任原则的特殊适用方法二、过错责任原则的特殊适用方法二、过错责任原则的特殊适用方法二、过错责任原则的特殊适用方法过错推定过错推定责任责任n n过错推定责任是过错责任的一种特殊形态。在责任的构成过错推定责任是过错责任的一种特殊形态。在责任的构成要件,过错推定责任与过错责任基本相同。但二者仍然有要件,过错推定责任与过错责任基本相同。但二者仍然有以下不同之处:以下不同之处:n n(1)(1)二者在举证责任的分配上不同。过错责任原则采取二者在举证责任的分配上不同。过错责任原则采取“谁主张认举证谁主张认举证”的原则。在过错推定责任中,举证责任发的原则。在过错推定责任中,举证责任发生了倒置,受害人无生了倒置,受害人无 需就行为人的过错负举证责任,被需就行为人的过错负举证责任,被告只有证明自己没有过错或者存在法律规定的反抗辩事由告只有证明自己没有过错或者存在法律规定的反抗辩事由才可以免责。才可以免责。n n(2)(2)过错的轻重对责任的影响不同。过错责任原则将过错过错的轻重对责任的影响不同。过错责任原则将过错区分为不同的程度,据此确定行为人责任的大小与轻重。区分为不同的程度,据此确定行为人责任的大小与轻重。在过错推定责任的情况下,过错程度对责任的大小及轻重在过错推定责任的情况下,过错程度对责任的大小及轻重没有影响。没有影响。n n(3)(3)过错责任严格区以害人的过错与行为人的过错,在混过错责任严格区以害人的过错与行为人的过错,在混合过错中根据当事人双方的过错程度确定双方各逢应承担合过错中根据当事人双方的过错程度确定双方各逢应承担的责任。在过错推定责任中,即使能够证明受害人对于损的责任。在过错推定责任中,即使能够证明受害人对于损害的发生也有过错,也不能因此而免除行为人的责任,除害的发生也有过错,也不能因此而免除行为人的责任,除非损害完全是由受害人的故意引起的。非损害完全是由受害人的故意引起的。n n第三节无过错责任原则第三节无过错责任原则第三节无过错责任原则第三节无过错责任原则n n一、无过错责任原则概念与特点一、无过错责任原则概念与特点一、无过错责任原则概念与特点一、无过错责任原则概念与特点n n无过错责任原则,是指不论行为人主观是否有过错,只要无过错责任原则,是指不论行为人主观是否有过错,只要其行为与损害后果间存果关系,就应承担民事责任的归责其行为与损害后果间存果关系,就应承担民事责任的归责原则。原则。n n无过错责任原则具有以下几个特点:无过错责任原则具有以下几个特点:n n1.1.它不以行为人主观上有过错为侵权行为的构成要件,无它不以行为人主观上有过错为侵权行为的构成要件,无论行为人主观上有无过错,都要了承担侵权责任。论行为人主观上有无过错,都要了承担侵权责任。n n2.2.在无过错责任中,因果关系是决定行为人责任的基本要在无过错责任中,因果关系是决定行为人责任的基本要件,只要行为人的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具有因果关系,行件,只要行为人的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具有因果关系,行为人就要承担侵权责任。为人就要承担侵权责任。n n3.3.受害人不必举证证明行为人主观上有过错来支持自己的受害人不必举证证明行为人主观上有过错来支持自己的主张,行为人也不能以自己主观上没有过错来抗辩。主张,行为人也不能以自己主观上没有过错来抗辩。n n4.4.无过错责任原则的适用范围由法律作出特别规定。无过错责任原则的适用范围由法律作出特别规定。n n第四节公平责任原则第四节公平责任原则第四节公平责任原则第四节公平责任原则n n一、公平责任原则的概念与特征一、公平责任原则的概念与特征一、公平责任原则的概念与特征一、公平责任原则的概念与特征n n公平责任原则,又称衡平责任原则,指在当事人双方对损害的发生均无过错,公平责任原则,又称衡平责任原则,指在当事人双方对损害的发生均无过错,法律又无特别规定适用无过错责任原则时,由法院根据公平观念,责令加害法律又无特别规定适用无过错责任原则时,由法院根据公平观念,责令加害人对受害人的财产损害给予适当的被偿,由当事人合理地分担损失的一种归人对受害人的财产损害给予适当的被偿,由当事人合理地分担损失的一种归责原则。责原则。n n公平责任原则的特征主要有:公平责任原则的特征主要有:n n1.1.公平责任原则适用于当事人双方都没有过错的情况。公平责任原则适用于当事人双方都没有过错的情况。n n2.2.公平责任原则适用于侵害财产权的案件,侵犯人身权而公平责任原则适用于侵害财产权的案件,侵犯人身权而造成的财产损失也可适用公平责任原则,但两种情况都限造成的财产损失也可适用公平责任原则,但两种情况都限于对直接财产损失的赔偿。于对直接财产损失的赔偿。n n3.3.公平责任原则是基于公平观念来确定责任归属的。公平责任原则是基于公平观念来确定责任归属的。n n4.4.公平责任原则是在法律没有特别规定适用无过错责任原公平责任原则是在法律没有特别规定适用无过错责任原则,而适用过错责任原则又会导致显失公平的情况才予以则,而适用过错责任原则又会导致显失公平的情况才予以适用的,提对两种归责原则的补充。适用的,提对两种归责原则的补充。n n二、公平责任原则的适用范围二、公平责任原则的适用范围二、公平责任原则的适用范围二、公平责任原则的适用范围n n1.1.根据根据民法通则民法通则第第133133条的规定,在无行为能条的规定,在无行为能力人、限制行为能力人致人损害时虽然监护人证力人、限制行为能力人致人损害时虽然监护人证明其已尽到监护职责而没有过错,但只能适当减明其已尽到监护职责而没有过错,但只能适当减轻而不能完全免除其民事责任;轻而不能完全免除其民事责任;n n2.2.民法通则民法通则第第128128条规定,正当防卫超过必要条规定,正当防卫超过必要的限度,造成不有的损害的,应当承担适当的民的限度,造成不有的损害的,应当承担适当的民事责任;事责任;n n3.3.第第129129条则规定,因紧急避险造成损害,如果危条则规定,因紧急避险造成损害,如果危险是由自然原因引起的,紧急避险人不承担民事险是由自然原因引起的,紧急避险人不承担民事责任或者承担适当的民事责任。因紧急避险采取责任或者承担适当的民事责任。因紧急避险采取措施不当或者超过必要的限度,造成不应有的损措施不当或者超过必要的限度,造成不应有的损害,紧急避险人应当承担适当的民事责任。害,紧急避险人应当承担适当的民事责任。n n第三十四章第三十四章 一般侵权行为的构成要件一般侵权行为的构成要件n n一、一般侵权行为构成要件一、一般侵权行为构成要件n n一般侵权行为的构成要件,是指各种侵权行为在通常情况下共同具有的因素,只有具务这些因素,才构成侵权行为。n n(一)行为的违法性n n民法广泛规定了民事主体的各种权利,如果某行为人有没有法律依据的情况下侵犯了民事主体的合法权益,该行为就是侵权行为。n n(二)损害事实的存在(二)损害事实的存在n n1 1、损害事实的概念、损害事实的概念n n损害事实是指因一定的行为或者事件对他人的财损害事实是指因一定的行为或者事件对他人的财产或者人身造成的不利影响,包括财产损失、人产或者人身造成的不利影响,包括财产损失、人身伤害及精神损害。身伤害及精神损害。n n2 2、损害事实的特点、损害事实的特点n n作为侵权行为构成要件的损害事实必须具备以下作为侵权行为构成要件的损害事实必须具备以下特点:特点:n n损害是侵害合法权益的结果。合法权益不仅包损害是侵害合法权益的结果。合法权益不仅包括法定权利,还包括法定权利以外的合法利益。括法定权利,还包括法定权利以外的合法利益。n n损害具有可补救性。损害具有可补救性。n n损害的确定性。损害的确定性。n n3 3、损害的分类、损害的分类n n在我国司法实践中,通常将违法行为造成的损害分财产损在我国司法实践中,通常将违法行为造成的损害分财产损害、人身伤亡、生命健康以外的其他人格权损害和精神损害、人身伤亡、生命健康以外的其他人格权损害和精神损害四种。害四种。n n财产损害。财产损害是指因为侵害权利人的财产权和人财产损害。财产损害是指因为侵害权利人的财产权和人身权而造成受害人经济上的损失。财产损失还可以分为直身权而造成受害人经济上的损失。财产损失还可以分为直接损失与间接损失。接损失与间接损失。n n人身伤亡。人身伤亡是指加害人的不法行为侵害他人的人身伤亡。人身伤亡是指加害人的不法行为侵害他人的生命权、健康权,致使受害人伤残或死亡。人身伤亡常常生命权、健康权,致使受害人伤残或死亡。人身伤亡常常直接引起财产损失,但人身伤亡本身是指公民和生命健康直接引起财产损失,但人身伤亡本身是指公民和生命健康权受到损害,不同于财产损失。权受到损害,不同于财产损失。n n公民生命健康权以外的人格权受到损害。公民生命健康权以外的人格权受到损害。n n精神损害。精神损害又称无形损害,是指行为人侵害公精神损害。精神损害又称无形损害,是指行为人侵害公民的姓名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等使公民产生恐民的姓名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等使公民产生恐惧、悲伤、怨恨、绝望、羞辱等精神痛苦,以及使公民神惧、悲伤、怨恨、绝望、羞辱等精神痛苦,以及使公民神经受到损伤等。经受到损伤等。n n(三)(三)违法行为与损害后果之间的因果关系违法行为与损害后果之间的因果关系n n1 1、侵权行为法中因果的含义、侵权行为法中因果的含义n n就侵权法上的因果关系而言,经可分为责任成立的因果关系和责任范就侵权法上的因果关系而言,经可分为责任成立的因果关系和责任范围的因果。前者指可归责的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的因果关系,是作为围的因果。前者指可归责的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的因果关系,是作为侵权责任成立要件的因果关系,后者则指可归责行为与赔偿范围之间侵权责任成立要件的因果关系,后者则指可归责行为与赔偿范围之间的因果关系,如甲因乙过失伤害住院而支付的医疗费得否向乙主张赔的因果关系,如甲因乙过失伤害住院而支付的医疗费得否向乙主张赔偿。偿。n n2 2、理论上对因果关系的认定、理论上对因果关系的认定n n就因果关系的确定而言,学者提出了不同的学说,主要有就因果关系的确定而言,学者提出了不同的学说,主要有以下几种:以下几种:n n一是条件说,认为凡是引起损害结果发生的条件,都是损一是条件说,认为凡是引起损害结果发生的条件,都是损害结果的原因。害结果的原因。n n二是原因说,它主张应严格区别原因和条件,仅承认原因二是原因说,它主张应严格区别原因和条件,仅承认原因和结果间具有因果关系,而否认条件与结果间具有因果关和结果间具有因果关系,而否认条件与结果间具有因果关系。系。n n三是相当因果关系说,它认为某一原因仅于现实情况发生三是相当因果关系说,它认为某一原因仅于现实情况发生某结果时,还不能断定有因果关系,须依一般观念,在有某结果时,还不能断定有因果关系,须依一般观念,在有同一条件存在就能发生同一结果时,才能认定该条件与该同一条件存在就能发生同一结果时,才能认定该条件与该结果间有因果关系。结果间有因果关系。n n(四)行为人主观上有过错n n1、故意n n2、过失第三十五章第三十五章 共同侵权行为共同侵权行为n n第一节共同加害行为第一节共同加害行为n n一、共同加害行为的概念和特征一、共同加害行为的概念和特征n n共同加害行为,又叫狭义的共同侵权行为,是指两个或两共同加害行为,又叫狭义的共同侵权行为,是指两个或两个以上的行为人基于共同的故意或过失侵犯他人的合法权个以上的行为人基于共同的故意或过失侵犯他人的合法权益从而造成损害的行为。益从而造成损害的行为。n n共同加害行为和单独侵权行为相比,具有以下几个特征:共同加害行为和单独侵权行为相比,具有以下几个特征:n n1.主体的复数性。n n2.行为的关联性。n n3.各加害行为人具有共同过错。n n4.结果的单一性n n二、共同加害行为的构成要件二、共同加害行为的构成要件n n(一)主体要件n n共同加害行为的主体为两个或两个以上的民事主共同加害行为的主体为两个或两个以上的民事主体。体。n n(二)主观要件n n在共同加害行为主观要件的问题上,各加害人之在共同加害行为主观要件的问题上,各加害人之间只需具有共同过错,包括共同故意和共同过失,间只需具有共同过错,包括共同故意和共同过失,即可构成共同侵权。即可构成共同侵权。n n(三)客观条件n n各共同加害人实施了共同的加害行为,也就是说,各共同加害人实施了共同的加害行为,也就是说,各共同加害人都实施了加害行为,各加害行为间各共同加害人都实施了加害行为,各加害行为间互相联系、互相配合、互相作用,形成一个有机互相联系、互相配合、互相作用,形成一个有机的一有机的整体,共同造成损害结果的发生。的一有机的整体,共同造成损害结果的发生。n n三、教唆行为三、教唆行为n n(一)教唆行为的概念与特征n n教唆行为是指利用言语对他进行开导、说服,或通过怂恿、教唆行为是指利用言语对他进行开导、说服,或通过怂恿、刺激、利诱等办法使被教唆者按受教唆意图的过错行为。刺激、利诱等办法使被教唆者按受教唆意图的过错行为。n n1.教唆行为采取的是积极的作为形式。n n2.教唆者主观上大多是故意的。n n3.教唆的内容是教唆他人接受教唆意图,并实施特定的侵权行为。n n(二)教唆行为与被教唆者的加害行为构成共同侵权的要件n n1.教唆者实施了教唆行为,被教唆者按教唆内容实施了加害行为,二者具有因果关系。n n2.教唆者与被教唆者主观上要有共同过错。n n3.教唆者与被教唆者在实施教唆行为或加害行为之时要具有相应的民事责任能力。n n四、帮助行为四、帮助行为四、帮助行为四、帮助行为n n(一一)帮助行为的概念与特征帮助行为的概念与特征n n帮助行为,是指通过提供工具、指示目标或以语言激励等帮助行为,是指通过提供工具、指示目标或以语言激励等方式在物质上或精神上帮助他人实施侵权行为的行为。方式在物质上或精神上帮助他人实施侵权行为的行为。n n1.1.帮助的形式一般就是积极的作为。帮助的形式一般就是积极的作为。n n2.2.帮助行为的内容主要是从物质上和精神上帮助帮助行为的内容主要是从物质上和精神上帮助他人实施侵权行为,在行为的实施过程中只起辅他人实施侵权行为,在行为的实施过程中只起辅助作用,这是它与教唆行为的主要区别。助作用,这是它与教唆行为的主要区别。n n3.3.帮助者主观上一般出于故意,与行为人具有共帮助者主观上一般出于故意,与行为人具有共同致人损害的意思联络,但在特殊下,不知他人同致人损害的意思联络,但在特殊下,不知他人的行为为侵权行为而提供帮助,对加害行为起到的行为为侵权行为而提供帮助,对加害行为起到了辅助作用的,亦构成共同侵权。了辅助作用的,亦构成共同侵权。n n五、共同加害行为的法律后果五、共同加害行为的法律后果n n共同加害人对受害人要承担连责任。受害人有权选择全部共同加害人对受害人要承担连责任。受害人有权选择全部或部分加害人请求其赔偿全部或部分损失;加害人中的任或部分加害人请求其赔偿全部或部分损失;加害人中的任何一人或数人都有义务向受害人赔偿全部损失,如其中一何一人或数人都有义务向受害人赔偿全部损失,如其中一人或数人赔偿了全部损失,则免除了其他加害人向受害人人或数人赔偿了全部损失,则免除了其他加害人向受害人应负的赔偿责任。应负的赔偿责任。n n就加害行为人内部而言,他们承担的是按份责任,即各共就加害行为人内部而言,他们承担的是按份责任,即各共同加害人在内部按照其过错的大小、行为的作用力等确定同加害人在内部按照其过错的大小、行为的作用力等确定各自应当承担的份额。各自应当承担的份额。n n第二节共同危险行为第二节共同危险行为第二节共同危险行为第二节共同危险行为n n一、共同危险行为的概念与特征一、共同危险行为的概念与特征一、共同危险行为的概念与特征一、共同危险行为的概念与特征n n共同危险行为,又称准共同侵权行为,是指两个或两个以共同危险行为,又称准共同侵权行为,是指两个或两个以上的民事主体共同实施了有侵害他人权利危险的行为,并上的民事主体共同实施了有侵害他人权利危险的行为,并造成实际损害,但不能判明损害是由何人造成的侵权行为。造成实际损害,但不能判明损害是由何人造成的侵权行为。n n二、共同危险行为的构成要件二、共同危险行为的构成要件二、共同危险行为的构成要件二、共同危险行为的构成要件n n1.1.主体必须是两人或两人以上主体必须是两人或两人以上n n2.2.客观方面的要件客观方面的要件n n数人共同实施了危险行为,指数人的行为都有危及他人人数人共同实施了危险行为,指数人的行为都有危及他人人身或财产的可能。共同危险行为应当在同时、同地发生,身或财产的可能。共同危险行为应当在同时、同地发生,损害结果不是共同危险行为人全体所致,而是其中一人或损害结果不是共同危险行为人全体所致,而是其中一人或数人的危险行为造成的,但该人不能确定。数人的危险行为造成的,但该人不能确定。n n3.3.主观方面的要件主观方面的要件n n实施危险行为的数人在主观上应有共同过错,这种过错通实施危险行为的数人在主观上应有共同过错,这种过错通常表现为过失。常表现为过失。n n三、共同危险行为的民事责任三、共同危险行为的民事责任n n与共同加害行为一样,共同危险行为的损害结果是不可分与共同加害行为一样,共同危险行为的损害结果是不可分割的整体,是共同危险行为作为整体产生的结果,共同危割的整体,是共同危险行为作为整体产生的结果,共同危险人对其行为应当承担连带责任。险人对其行为应当承担连带责任。第三十六章第三十六章 特殊侵权行为特殊侵权行为n n第一节国家机关及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第一节国家机关及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职务侵权行为职务侵权行为n n一、职务侵权行为的概念和特征一、职务侵权行为的概念和特征n n或称职务侵权损害行为,是指国家机关或者国家机关工作或称职务侵权损害行为,是指国家机关或者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在执行职务中侵犯他人合法权益并造成损害的行为。人员,在执行职务中侵犯他人合法权益并造成损害的行为。n n二、职务侵权行为的构成要件二、职务侵权行为的构成要件n n1.职务侵权行为的主体,必须是国家机关或国家机关工作人员。n n2.职务侵权行为,必须是发生在执行职务之中。n n3.职务侵权行为必须是违反了执行职务应当注意的义务。n n4.职务侵权行为须侵犯他人的合法权益并有损害后果。n n5.执行职务的行为与损害之间有因果关系。n n第二节产品缺陷致人损害的侵权行为第二节产品缺陷致人损害的侵权行为n n一、产品缺陷致人损害的侵权行为的概念一、产品缺陷致人损害的侵权行为的概念与特征与特征n n品缺陷致人损产害的侵权行为,是指产品的制造品缺陷致人损产害的侵权行为,是指产品的制造者和销售者,在制造、销售的产品造成他人的人者和销售者,在制造、销售的产品造成他人的人身或财产损害应承担民身或财产损害应承担民 事责任的行为。事责任的行为。n n1.这种侵权行为多发生在商品流通领域。n n2.产品侵权是因为产品自身存在缺陷而造成使用者的人身伤害或者财产损害。n n3.产品缺陷致人损害的侵权人承担的是无过错责任。n n二、产品缺陷造成损害的侵权行为的构成要件二、产品缺陷造成损害的侵权行为的构成要件二、产品缺陷造成损害的侵权行为的构成要件二、产品缺陷造成损害的侵权行为的构成要件n n1.1.产品有缺陷产品有缺陷n n所谓产品,我国所谓产品,我国产品质量法产品质量法第第2 2条规定,是指经过加条规定,是指经过加工、制作,用于销售的产品。至于缺陷,该法第工、制作,用于销售的产品。至于缺陷,该法第3434条也作条也作了界定,是指产品存及人身、他人财产安全的不合理的危了界定,是指产品存及人身、他人财产安全的不合理的危险;产品有保障人体健康、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险;产品有保障人体健康、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是指不符合该标准。行业标准的,是指不符合该标准。n n2.2.人身、财产遭受损害的事实人身、财产遭受损害的事实n n产品缺陷致人损害的事实包括人身伤害、财产损失和精神产品缺陷致人损害的事实包括人身伤害、财产损失和精神损害等。损害等。n n3.3.须有因果关系须有因果关系n n产品的缺陷与受害人的损害事实之间存在引起与被引起的产品的缺陷与受害人的损害事实之间存在引起与被引起的关系,亦即产品缺陷是损害的原因,损害是产品缺陷的后关系,亦即产品缺陷是损害的原因,损害是产品缺陷的后果。果。n n第三节高度危险作业致人损害的侵权行第三节高度危险作业致人损害的侵权行为为n n一、高度危险作业致人损害的侵权行为的一、高度危险作业致人损害的侵权行为的概念及构成要件概念及构成要件n n高度危险作业是指利用现代化科学技术设施,从事高空、高度危险作业是指利用现代化科学技术设施,从事高空、高速、高压、易燃、易爆、剧毒及放射性等对于周围的人高速、高压、易燃、易爆、剧毒及放射性等对于周围的人身或财产安全具有高度危险性的业务操作活动。身或财产安全具有高度危险性的业务操作活动。n n二、对高度危险作业致人损害的侵权行为二、对高度危险作业致人损害的侵权行为适用无过错责任适用无过错责任n n高度危险作业的无过错责任是现代化大工业生产发展的产高度危险作业的无过错责任是现代化大工业生产发展的产物。由于现代化大生产的发展,特别是大型的具有危险性物。由于现代化大生产的发展,特别是大型的具有危险性工业的兴起,对生活在其周围环境中的人们的生命、财产工业的兴起,对生活在其周围环境中的人们的生命、财产安全,特别是对直接从事作业的工人的人身安全带来极大安全,特别是对直接从事作业的工人的人身安全带来极大的威胁。的威胁。民法通则民法通则和和123123条明确规定:条明确规定:“从事高空、从事高空、易燃、易爆、剧毒、放射性、高速运输工具等对周围环境易燃、易爆、剧毒、放射性、高速运输工具等对周围环境有高度危险的作业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有高度危险的作业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如果能够证明损害是由受害人故意造成的,不承担民事责如果能够证明损害是由受害人故意造成的,不承担民事责任。任。”n n第四节污染环境致人损害的侵权行为第四节污染环境致人损害的侵权行为n n一、污染环境致人损害的侵权行为的概念一、污染环境致人损害的侵权行为的概念n n污染环境是指由于人为的原因而使人类赖以生存和发展的污染环境是指由于人为的原因而使人类赖以生存和发展的空间和资源发生化学、物理、生物特征上的不良变化,以空间和资源发生化学、物理、生物特征上的不良变化,以致影响人类健康生产活动或生物生存的现象。致影响人类健康生产活动或生物生存的现象。n n二二、污染环境致人损害的侵权行为的构成、污染环境致人损害的侵权行为的构成要件要件n n第五节地面施工致人损害的侵权行为第五节地面施工致人损害的侵权行为n n一、地面施工致认损害的侵权行为的概念一、地面施工致认损害的侵权行为的概念n n这里所说的这里所说的“地面施工致人损害的侵权行为地面施工致人损害的侵权行为”,就是,就是民民法通则法通则第第125125条规定的条规定的“在公共场所、道旁或者通道上在公共场所、道旁或者通道上挖抗、修缮安装地下设施等,没有设置明显标志和采取安挖抗、修缮安装地下设施等,没有设置明显标志和采取安全措施造成他人损害的,施工人应当承担民事责任全措施造成他人损害的,施工人应当承担民事责任”的行的行为。为。n n二、地面施工致人损害的侵权行为的构成二、地面施工致人损害的侵权行为的构成要件要件n n(1)施工的地点是在公共场所道旁或者通道上等有人通行处;n n(2)须是进行坑井等地下施工;n n(3)没有为保证行人安全设置明显标志和采取其他必要安全措施;n n(4)造成他人损害后果;n n(5)安全措施的欠缺与损害后果间有因果关系。n n第六节工作物致人损害的侵权行为第六节工作物致人损害的侵权行为第六节工作物致人损害的侵权行为第六节工作物致人损害的侵权行为n n一、地上建筑物及其他设施致人损害的侵权行为一、地上建筑物及其他设施致人损害的侵权行为n n1.1.地上建筑物及其他设施致人损害的侵权行为的概念。地上建筑物及其他设施致人损害的侵权行为的概念。n n建筑物造成损害的侵权行为,是指在土地上以人工建造的房屋和其建筑物造成损害的侵权行为,是指在土地上以人工建造的房屋和其他设施,因设置或保管有欠缺,以致发生倒塌、脱落而造成他人损害,他设施,因设置或保管有欠缺,以致发生倒塌、脱落而造成他人损害,由其所有人或管理人承担赔偿责任的行为。由其所有人或管理人承担赔偿责任的行为。n n2.2.建筑物或其他设施致人损害的侵权行为的构成要件建筑物或其他设施致人损害的侵权行为的构成要件n n(1)(1)须为土地上的由人工营造之物。须为土地上的由人工营造之物。n n(2)(2)须有设置或保管的欠缺。设置欠缺是指材料、设计、施工的不当;须有设置或保管的欠缺。设置欠缺是指材料、设计、施工的不当;保管的欠缺,则指维护、修缮的懈怠。保管的欠缺,则指维护、修缮的懈怠。n n(3)(3)须因建筑物或其他设施的欠缺而使他人受到损害。须因建筑物或其他设施的欠缺而使他人受到损害。“欠缺欠缺”是致是致使他人损害发生的原因。这一原因,可以是直接的,也可以是间接的。使他人损害发生的原因。这一原因,可以是直接的,也可以是间接的。n n(4)(4)须没有免责的事由,根据须没有免责的事由,根据民法通则民法通则第第126126条规定,建筑物或其条规定,建筑物或其他设施发生倒塌、脱落造成他人损害的,它的所有人或者管理人应当他设施发生倒塌、脱落造成他人损害的,它的所有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民事责任,但能够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除外。这一方面说明建筑承担民事责任,但能够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除外。这一方面说明建筑物或其他设施造成损害的民事责任,不是适用无过错责任,而是适用物或其他设施造成损害的民事责任,不是适用无过错责任,而是适用过错推定。过错推定。n n二、建筑物上的悬置物造成损害的侵权行二、建筑物上的悬置物造成损害的侵权行为为n n建筑物上的悬置物造成损害的侵权行为,是指因建筑物上建筑物上的悬置物造成损害的侵权行为,是指因建筑物上的搁置物、悬挂物发生坠落造成他人损害,其所有人或管的搁置物、悬挂物发生坠落造成他人损害,其所有人或管理人所应承担的赔偿责任的行为。建筑物上的悬置物,是理人所应承担的赔偿责任的行为。建筑物上的悬置物,是指离地面的附着建筑物或悬挂在建筑物上的物品,如花盆、指离地面的附着建筑物或悬挂在建筑物上的物品,如花盆、清洁用具等。此种侵权行为,在构成要件上,与建筑物或清洁用具等。此种侵权行为,在构成要件上,与建筑物或其他设施的倒塌、脱落造成他人损害的侵权行为基本相同。其他设施的倒塌、脱落造成他人损害的侵权行为基本相同。n n第七节饲养的动物致人损害的侵权行为第七节饲养的动物致人损害的侵权行为n n一、饲养动物致人损害的侵权行为的概念一、饲养动物致人损害的侵权行为的概念n n饲养动物致人损害的侵权行为,指因饲养的动物造成他人饲养动物致人损害的侵权行为,指因饲养的动物造成他人人身或财产损害而依法由动物饲养人或保管人承担损害赔人身或财产损害而依法由动物饲养人或保管人承担损害赔偿责任的行为。饲养的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饲养人偿责任的行为。饲养的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管理人应当承担民事责任:由于受害人的过错造成损害或管理人应当承担民事责任:由于受害人的过错造成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不承担民事责任;由于第三人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不承担民事责任;由于第三人的过错造成损害的,第三人应当承担民事责任。本节讨论的过错造成损害的,第三人应当承担民事责任。本节讨论的问题不适用国家法律明确规定需要保护的野生动物致人的问题不适用国家法律明确规定需要保护的野生动物致人损害的情况。损害的情况。n n二、饲养动物致人损害的侵权行为的构成二、饲养动物致人损害的侵权行为的构成要件要件n n1.必须为饲养的动物造成的损害。n n2.必须是动物独立动作造成的损害。所谓动物独立的动作,是指动物自身的动作而非受外人驱使。n n3.必须是没有免责的理由。如果证明损害是由受害人的故意挑逗、攻击或有其他过失引起的,动物所有人或管理人可以不承担责任。n n第八节第八节第八节第八节 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和限制民事行为能力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和限制民事行为能力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和限制民事行为能力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和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致人损害的侵权行为人致人损害的侵权行为人致人损害的侵权行为人致人损害的侵权行为n n一、法律对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和限制民事行为能一、法律对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和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致人损害行为的规定力人致人损害行为的规定n n1.1.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造成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造成他人损害的,应由监护人承担民事责任他人损害的,应由监护人承担民事责任n n2.2.监护人如果能够证明自己尽了监护职责,可以监护人如果能够证明自己尽了监护职责,可以根据情况适当减轻其民事责任;根据情况适当减轻其民事责任;n n3.3.如果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如果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自己有财产,首先应由本人的财产赔偿,监护人自己有财产,首先应由本人的财产赔偿,监护人只补充不足部分;只补充不足部分;4.4.如果单位是监护人的,可以如果单位是监护人的,可以“除外除外”。n n二、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和限制民事行为能二、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和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致人损害侵权行为的构成要件力人致人损害侵权行为的构成要件n n构成这种侵权行为须具有如下要件:构成这种侵权行为须具有如下要件:n n1.必须是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所为的行为。n n2.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损害行为,必须在客观上具有违法性。n n3.必须是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自己独立的行为对他人造成的损害。如果是受有责任能力人的故意教唆、指使、操纵所为,应由教唆、指使、操纵人直接承担侵权的责任。n n三、监护人对被监护人所致损害的行为承三、监护人对被监护人所致损害的行为承担责任担责任n n监护人对被监护人所致损害承担责任实际上是一种补充责监护人对被监护人所致损害承担责任实际上是一种补充责任。任。民法通则民法通则第第133133条第条第2 2款的规定。款的规定。n n第一节侵权责任的概念、特征与侵权责任方式的适用第一节侵权责任的概念、特征与侵权责任方式的适用第一节侵权责任的概念、特征与侵权责任方式的适用第一节侵权责任的概念、特征与侵权责任方式的适用n n一、侵权责任概念与特征一、侵权责任概念与特征n n侵权责任是指行为人违反法律规定的义务而应当承担的法侵权责任是指行为人违反法律规定的义务而应当承担的法律后果。律后果。n n特征:特征:n n第一,侵权责任是因违反法律规定的义务而应当承担的法第一,侵权责任是因违反法律规定的义务而应当承担的法律后果。律后果。n n第二,侵权责任具有强制性。第二,侵权责任具有强制性。n n第三,侵权责任主要是一种财产责任,但不限于财产责任。第三,侵权责任主要是一种财产责任,但不限于财产责任。n n第四,侵权责任的主体具有广泛性。侵权的民事责任的主第四,侵权责任的主体具有广泛性。侵权的民事责任的主体既可以是公民又可以是法人,一般是行为人自己。体既可以是公民又可以是法人,一般是行为人自己。第三十七章第三十七章 侵权责任侵权责任n n第二节损害赔偿第二节损害赔偿第二节损害赔偿第二节损害赔偿侵权责任的主要承担方式侵权责任的主要承担方式侵权责任的主要承担方式侵权责任的主要承担方式n n一、侵权损害赔偿的概念与特征一、侵权损害赔偿的概念与特征一、侵权损害赔偿的概念与特征一、侵权损害赔偿的概念与特征n n侵权损害赔偿,是指加害人因侵权行为他人财产或人身损侵权损害赔偿,是指加害人因侵权行为他人财产或人身损害,依法应承担的以给付金钱或实物补偿他人所受损害的害,依法应承担的以给付金钱或实物补偿他人所受损害的民事责任。民事责任。n n侵权损害赔偿具有如下特征:侵权损害赔偿具有如下特征:n n1.1.赔偿的基础是赔偿义务人实施了侵害他人财产赔偿的基础是赔偿义务人实施了侵害他人财产和人身的侵权行为。和人身的侵权行为。n n2.2.赔偿的目的是在保护受害人的同时制裁加害人。赔偿的目的是在保护受害人的同时制裁加害人。n n3.3.赔偿的范围既包括财产损害赔偿也包括精神损赔偿的范围既包括财产损害赔偿也包括精神损害赔偿。害赔偿。n n二、侵权损害的赔偿原则二、侵权损害的赔偿原则n n(一)全部赔偿原则n n(二)限定赔偿原则n n(三)惩罚性赔偿原则n n(四)考虑当事人经济状况的原则n n(五)衡平原则n n三、损害事实及其赔偿三、损害事实及其赔偿n n损害事实是指一定的行为致使权利主体财产权、人身权受损害事实是指一定的行为致使权利主体财产权、人身权受到侵害并造财产利益和非财产利益的减少或灭失的客观事到侵害并造财产利益和非财产利益的减少或灭失的客观事实。实。n n(一)对财产权利的损害事实及赔偿n n1.对财产权利的损害事实n n2.对财产权利造成损害的赔偿n n(二)对人身权的损害事实及赔偿n n1.对人身权利的损害事实n n2.对人身权利损害的赔偿n n(三)过失相抵规则和损益相抵规则n n1.过失相抵规则n n2.损益相抵规则n n四、精神损害赔偿四、精神损害赔偿n n(一)精神损害与精神损害赔偿的概念n n精神损害是指加害人的侵权行为对民事主体精神活动的损精神损害是指加害人的侵权行为对民事主体精神活动的损害。害。n n精神损害赔偿是指加害人因其侵权行为侵害他人的精神收精神损害赔偿是指加害人因其侵权行为侵害他人的精神收益而应承担的赔偿责任。益而应承担的赔偿责任。n n(二)精神损害赔偿的性质n n(三)精神损害赔偿的范围n n从侵害的权利来看,从侵害的权利来看,民法通则民法通则仅规定侵害姓名权仅规定侵害姓名权(名名称权称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的受害人可以要求精神、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的受害人可以要求精神损害赔偿。损害赔偿。n n从损害的利益来看,精神损害赔偿的范围应该包括精神利从损害的利益来看,精神损害赔偿的范围应该包括精神利益的损害赔偿和精神痛苦的损害赔偿。益的损害赔偿和精神痛苦的损害赔偿。n n第三节第三节 侵权责任的抗辩事由侵权责任的抗辩事由n n侵权责任的抗辩事由是指针对原告的诉讼请求,被告得以侵权责任的抗辩事由是指针对原告的诉讼请求,被告得以免除或者减轻侵权责任的合法事由。免除或者减轻侵权责任的合法事由。n n一、正当理由一、正当理由n n(一)依法执行职务n n(1)执行职务的行为必须有合法根据或者有合法的授权。n n(2)执行职务的行为合法。n n(3)执行职务的行为是必要的。n n(二二)正当防卫正当防卫n n所谓正当防卫是指为了使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财产所谓正当防卫是指为了使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财产或人身免受正在遭受的不法侵害而对行为人本身采取的防或人身免受正在遭受的不法侵害而对行为人本身采取的防卫措施。卫措施。民法通则民法通则第第128128条规定:条规定:“因正当防卫造成因正当防卫造成损害的,不承担民事责任。损害的,不承担民事责任。”n n正当防卫必须具备以下条件:正当防卫必须具备以下条件:n n (1)(1)防卫必须出于正当的目的,即为了避免公共防卫必须出于正当的目的,即为了避免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财产及人身遭受损害。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财产及人身遭受损害。n n(2)(2)侵害行为必须是正在进行的、现实的。侵害行为必须是正在进行的、现实的。n n(3)(3)防卫必须对行为人本人实施。防卫必须对行为人本人实施。n n(4)(4)防卫不能超过必要的限度造成不应有的损害。防卫不能超过必要的限度造成不应有的损害。n n(三)紧急避险n n紧急避险是指为了防止公共利益、一人或者他人紧急避险是指为了防止公共利益、一人或者他人的合法权益免受正在遭受的紧急危险,不得已而的合法权益免受正在遭受的紧急危险,不得已而采取的损害另一较小利益的行为。采取的损害另一较小利益的行为。n n紧急避险必须具备以下条件:紧急避险必须具备以下条件:n n(1)危险必须是现实存在的。n n(2)避险行为必须在不得已的情况下为之。(3)避险行为不得超过必要的限度。n n(四)受害人的同意n n受害人的同意是指在不违背法律及公序良俗的情况下,受受害人的同意是指在不违背法律及公序良俗的情况下,受害人事前明确表示愿意承担某种不利的后果。害人事前明确表示愿意承担某种不利的后果。n n(1)受害人愿意承担某种不利后果。n n(2)受害人必须明确地作出同意的意思表示。(3)受害人自愿承担不利后果的表示必须不违背法律及公序良俗,否则同遇意的意思表示即为无效。n n(4)受害人的同意在不利后果发生前作出。n n二、外来原因二、外来原因二、外来原因二、外来原因n n(一一)受害人的过错受害人的过错n n受害人地过错是指受害人对于损害的发生或者扩受害人地过错是指受害人对于损害的发生或者扩大具有过错。大具有过错。n n(1)(1)受害人对于损害的发生具有故意。受害人对于损害的发生具有故意。n n(2)(2)受害人具有重大过失。受害人具有重大过失。n n(3)(3)受害人具有一般过失。受害人具有一般过失。n n(二二)第三人的过错第三人的过错n n所谓第三人的过错是指第三人对于损害的发生或者扩大具所谓第三人的过错是指第三人对于损害的发生或者扩大具有过错。第三人的过错包括两种情况:一是第三人的过错有过错。第三人的过错包括两种情况:一是第三人的过错导致了损害的发生;二是第三人的过错导致了损害的扩大。导致了损害的发生;二是第三人的过错导致了损害的扩大。n n(三)不可抗力n n不可抗力,是指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并不可克服的现象,不可抗力,是指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并不可克服的现象,包括某些自然现象,如地震、台风等;也包括某些社会现包括某些自然现象,如地震、台风等;也包括某些社会现象,如战争等。象,如战争等。“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或者造成他人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或者造成他人损害的,不承担民事责任,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损害的,不承担民事责任,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作为作为免责事由,不可抗力必须是发生的惟一原因或者最终原因。免责事由,不可抗力必须是发生的惟一原因或者最终原因。n n第四节第四节 侵权责任与其他民事责任的竞合侵权责任与其他民事责任的竞合n n一、责任竞合的概念与特征一、责任竞合的概念与特征n n 某种违反民事义务的行为,符合多种民事责任的构成某种违反民事义务的行为,符合多种民事责任的构成要件,从而在法律上导致多种责任形式存在并相互冲突,要件,从而在法律上导致多种责任形式存在并相互冲突,此种现象被称为此种现象被称为“责任竞合责任竞合”或或“民事责任竞合民事责任竞合”n n 特征:特征:n n1、不法行为人只实施了一个不法行为n n2、同一不法行为符合两个或两个以上的民事责任构成要件n n3、数个民事责任相互冲突n n二、关于责任竞合的学说二、关于责任竞合的学说二、关于责任竞合的学说二、关于责任竞合的学说n n(一)法条竞合说(一)法条竞合说n n(二)请求权竞合说(二)请求权竞合说n n(三)请求权规范竞合说(三)请求权规范竞合说n n三、侵权责任与违约责任的竞合三、侵权责任与违约责任的竞合三、侵权责任与违约责任的竞合三、侵权责任与违约责任的竞合n n(一)侵权责任与违约责任的区别(一)侵权责任与违约责任的区别n n1 1、违法性不同、违法性不同n n2 2、前提不同、前提不同n n3 3、侵犯的权利的性质与范围不同、侵犯的权利的性质与范围不同n n4 4、违法主体不同、违法主体不同n n5 5、法律后果不同、法律后果不同n n(二)侵权责任与违约责任竞合的概念(二)侵权责任与违约责任竞合的概念n n同一违反民事义务的行为,同时符合违约责任和侵权同一违反民事义务的行为,同时符合违约责任和侵权责任的构成要件,从而导致侵权责任与违约责任的并责任的构成要件,从而导致侵权责任与违约责任的并存和相互冲突的现象。存和相互冲突的现象。n n(三)侵权责任与违约责任竞合的原因n n1、合同当事人的违约行为同时侵犯了法律规定的强行性义务n n2、侵权行为直接构成违约的原因n n(四)对侵权责任与违约责任竞合的处理n n1、禁止竞合制度n n2、允许竞合和选择请求权制度n n3、有限制的选择诉讼制度n n四、侵权责任与返还不当得利责任的竞合四、侵权责任与返还不当得利责任的竞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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