类型知识产权的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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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描述
新 类 型 知 识 产 权 主 讲 焦 洪 涛 副 教 授 华 中 科 技 大 学 科 技 法 研 究 所 Logo 引 论 一 、 知 识 产 权 的 机 制 二 、 知 识 与 知 识 产 权 Logo一 、 知 识 产 权 的 机 制 1、 知 识 产 权 的 取 得 与 权 利 设 定 2、 知 识 产 权 的 交 易 与 权 利 许 可 3、 知 识 产 权 的 限 制 与 利 益 平 衡 4、 知 识 产 权 的 侵 权 与 权 利 救 济 5、 知 识 产 权 的 诉 讼 与 纠 纷 解 决 6、 知 识 产 权 的 管 理 与 战 略 实 施 Logo二 、 知 识 与 知 识 产 权 知 识 产 权 的 称 谓 来 源 于 18世 纪 德 国 将 一 切 来 自 知 识 活 动 的 权 利 概 括 为 知 识产 权 的 主 要 是 著 名 比 利 时 法 学 家 皮 卡 弟 这 一 学 说 被 广 泛 传 播 , 得 到 许 多 国 家 和国 际 组 织 的 承 认 对 我 国 , 知 识 产 权 是 外 来 语 , 是 对 英 文INTELLECTUAL PROPERTY的 翻 译 Logo二 、 知 识 与 知 识 产 权 经 合 发 组 织 (OECD) 1996年 以 知 识 为 基 础 的 经 济 知 识 可 分 为 四 大 类 : (1)关 于 事 实 和 现 象 的 知 识 , 即 know - what(知 道 何 物 ) (2)关 于 自 然 规 律 和 原 理 方 面 的 知 识 , 即 know-why(知 道为 何 ) (3)关 于 技 能 和 决 策 方 面 的 知 识 , 即 know-how(知 道 何 为 ) (4)关 于 人 力 资 源 与 人 文 方 面 的 知 识 , 包 括 know-who知 道何 人 ),know-when知 道 何 时 ),know-where知 道 何 地 )等 Logo二 、 知 识 与 知 识 产 权 know-what类 知 识 , 一 般 为 进 入 公 有 领 域 的 知 识 , 可 由公 众 自 由 使 用 , 不 能 授 予 知 识 产 权 , 或 系 原 知 识 产 权 保 护期 限 届 满 之 知 识 know-why类 知 识 , 实 为 科 学 发 现 , 发 现 者 由 国 家 给 予行 政 奖 励 , 其 不 具 知 识 产 权 的 “私 权 ”性 质 know-how类 知 识 , 若 属 客 观 上 可 直 接 外 化 的 知 识 , 可依 权 利 人 之 意 志 , 使 之 外 化 , 藉 专 利 法 而 享 有 专 利 权 , 或使 之 内 储 , 作 为 商 业 秘 密 加 以 保 护 ;若 属 客 观 上 不 可 直 接外 化 的 知 识 , 可 依 权 利 人 之 意 志 , 使 之 内 储 , 作 为 商 业 秘密 加 以 保 护 , 或 通 过 学 习 使 之 间 接 外 化 , 而 藉 专 利 法 享 有专 利 权 know-who (when, where )类 知 识 , 多 属 公 有 领 域 , 其可 获 知 识 产 权 保 护 的 程 度 则 呈 明 显 反 差 , 对 其 保 护 与 管 理的 方 式 尚 未 成 熟 , 仍 在 探 索 之 中 Logo新 类 型 知 识 产 权 的 发 展 当 代 知 识 产 权 权 利 体 系 发 展 、 扩 张 与 膨 胀 及 其 反 思 、 批 判 与 限 制 文 学 产 权 ( 著 作 权 与 邻 接 权 ) 工 业 产 权 ( 专 利 、 商 标 、 反 不 正 当 竞 争 ) 新 类 型 知 识 产 权 尚 难 以 穷 尽 列 举 ( 公 约 、 立 法 、 判 例 、 学 说 ) 第 一 节 新 兴 领 域 的 知 识 产 权 概 述 第 二 节 市 场 竞 争 领 域 的 新 兴 知 识 产 权 第 三 节 信 息 技 术 领 域 的 新 兴 知 识 产 权 第 四 节 生 物 技 术 领 域 的 新 兴 知 识 产 权 第 五 节 特 殊 标 志 领 域 的 新 兴 知 识 产 权 第 六 节 我 国 作 为 发 展 中 国 家 应 当 高 度 重 视 的 新 兴 知 识 产 权 第 七 节 其 它 领 域 的 新 兴 知 识 产 权 Logo第 一 节 新 兴 领 域 的 知 识 产 权 概 述 一 、 新 兴 领 域 知 识 产 权 的 法 制 背 景 二 、 新 兴 领 域 知 识 产 权 的 现 实 价 值 三 、 新 兴 领 域 知 识 产 权 的 分 类 问 题 Logo一 、 新 兴 领 域 知 识 产 权 的 法 制 背 景 保 护 文 学 艺 术 作 品 伯 尔 尼 公 约 和 保 护 工 业 产 权 巴 黎 公 约 摹 画 了 近 现 代知 识 产 权 制 度 体 系 的 轮 廓 当 代 知 识 产 权 制 度 作 为 一 个 开 放的 体 系 , 处 在 不 断 的 变 革 之 中 Logo一 、 新 兴 领 域 知 识 产 权 的 法 制 背 景 总 趋 势 看 , 在 不 背 离 公 平 秩 序 和 利 益 平衡 原 则 , 防 止 权 利 滥 用 的 前 提 下 , 当 代 知识 产 权 制 度 正 在 向 权 利 类 型 多 元 化 、 保 护范 围 扩 大 化 、 保 护 水 平 高 程 度 化 、 保 护 方式 综 合 化 、 保 护 标 准 国 际 化 的 方 向 发 展 以 世 界 贸 易 组 织 ( WTO) 主 导 的 TRIPs协 议 为 代 表 的 国 际 规 则 反 映 了 这 一 趋 势 Logo二 、 新 兴 领 域 知 识 产 权 的 现 实 价 值 新 兴 领 域 知 识 产 权 的 现 实 价 值 1、 发 挥 知 识 产 权 制 度 的 整 体 机 能 2、 激 励 高 技 术 领 域 的 技 术 创 新 3、 促 进 市 场 竞 争 领 域 的 文 化 创 新 4、 构 建 公 平 合 理 的 国 际 知 识 产 权 利 益 格 局 Logo三 、 新 兴 领 域 知 识 产 权 的 分 类 问 题 新 类 型 知 识 产 权 分 类 之 一 据 其 与 传 统 知 识 产 权 保 护 模 式 的 关 系 : (1) 延 伸 型 (2) 补 充 型 (3) 超 越 型 Logo新 类 型 知 识 产 权 分 类 之 二 据 其 发 展 前 景 : ( 1) 前 所 未 有 , 新 近 出 现 的 ( 2) 以 前 就 存 在 , 但 长 期 没 有 通 过 强 势 发 展 成 为 典 型 形式 , 现 阶 段 又 重 新 得 到 价 值 的 重 估 和 地 位 上 的 重 视 的 ( 3) 以 前 就 存 在 , 长 期 没 有 通 过 强 势 发 展 成 为 典 型 形 式 ;而 且 在 今 后 可 以 预 见 的 相 当 长 的 一 段 时 间 内 虽 有 存 在 的 合理 性 但 也 不 可 能 得 到 突 破 性 进 展 的 ( 4) 也 有 为 数 很 少 的 某 些 新 类 型 知 识 产 权 会 因 技 术 的 创新 和 社 会 情 势 的 变 迁 而 被 扬 弃 , 成 为 昙 花 一 现 的 制 度 陈 迹 Logo新 类 型 知 识 产 权 分 类 之 三 据 其 权 利 性 质 和 权 利 定 位 : ( 1) 作 为 现 有 知 识 产 权 类 型 的 特 别 权 利 ( 2) 作 为 现 有 知 识 产 权 类 型 的 相 关 权 利 ( 3) 作 为 专 门 类 型 的 独 立 权 利 ( 4) 作 为 受 法 律 保 护 的 “法 益 ”, 逼 近 于 权利 , 但 尚 有 待 权 利 化 ( 5) 多 种 知 识 产 权 形 式 来 整 合 保 护 的 权 利 Logo 为 便 于 讲 解 , 暂 采 用 如 下 分 类 线 索 : 第 1类 : 市 场 竞 争 领 域 的 新 兴 知 识 产 权 第 2类 : 信 息 技 术 领 域 的 新 兴 知 识 产 权 第 3类 : 生 物 技 术 领 域 的 新 兴 知 识 产 权 第 4类 : 特 殊 标 志 领 域 的 新 兴 知 识 产 权 第 5类 : 我 国 作 为 发 展 中 国 家 应 当 高 度 重 视 的 新 兴 知 识 产 权 第 6类 : 其 它 领 域 的 知 识 产 权 Logo第 二 节 市 场 竞 争 领 域 的 新 兴 知 识 产 权 一 、 厂 商 名 称 权 二 、 商 业 秘 密 权 三 、 角 色 商 品 化 权 Logo一 、 厂 商 名 称 权 基 本 概 念 厂 商 名 称 , 是 从 事 商 品 生 产 或 服 务 的 经 营 者 在 经 营 活 动 中 所 使 用的 名 称 。 对 于 法 人 而 言 , 即 企 业 名 称 ; 对 于 个 体 工 商 户 、 个 人 合 伙 而言 即 “ 字 号 ” 厂 商 名 称 权 , 就 是 从 事 商 品 生 产 或 服 务 的 经 营 者 依 据 国 家 法 律 法 规在 经 营 活 动 中 对 所 使 用 的 名 称 享 有 的 具 有 一 定 专 有 性 的 权 利 在 我 国 , 民 法 通 则 第 99条 第 2款 规 定 : “ 法 人 、 个 体 工 商 户 、个 人 合 伙 享 有 名 称 权 。 法 人 、 个 体 工 商 户 、 个 人 合 伙 有 权 使 用 、 依 法转 让 自 己 的 名 称 权 。 ” 反 不 正 当 竞 争 法 第 5条 第 3款 规 定 , “ 擅 自使 用 他 人 的 企 业 名 称 或 者 姓 名 , 引 人 误 认 为 是 他 人 的 商 品 ” 的 行 为 构 成 不 正 当 竞 争 , 应 受 法 律 的 禁 止 Logo 厂 商 名 称 权 的 构 成 1、 厂 商 名 称 权 的 客 体 在 我 国 , 厂 商 名 称 权 的 客 体 是 法 人 、 个 体 工 商 户 、 个 人 合 伙 等 民 事主 体 的 名 称 2、 厂 商 名 称 权 的 主 体 在 我 国 , 厂 商 名 称 权 的 主 体 是 民 法 通 则 规 定 的 法 人 、 个 体 工 商户 、 个 人 合 伙 等 特 殊 的 自 然 人 组 合 依 据 国 家 工 商 局 企 业 名 称 登 记 管 理 规 定 的 规 定 , 任 何 企 业 只 准使 用 一 个 名 称 , 确 有 特 殊 需 要 的 必 须 报 省 级 以 上 登 记 机 关 核 准 ; 企 业可 在 规 定 的 范 围 内 使 用 一 个 从 属 名 称 3、 厂 商 名 称 权 的 权 利 内 容 ( 1) 设 定 权 。 ( 2) 使 用 权 。 ( 3) 变 更 权 。 ( 4) 转 让 权 。 ( 5) 禁 止 权 。 Logo二 、 商 业 秘 密 权 基 本 概 念 我 国 反 不 正 当 竞 争 法 第 10条 第 3款 : “ 本 条 所 称 的 商 业 秘 密 , 是 指 不 为 公 众所 知 悉 、 能 为 权 利 人 带 来 经 济 利 益 、 具 有实 用 性 并 经 权 利 人 采 取 保 密 措 施 的 技 术 信息 和 经 营 信 息 。 ” 商 业 秘 密 包 括 经 营 秘 密 和 技 术 秘 密 商 业 秘 密 权 , 就 是 权 利 人 依 据 国 家 法 律 法 规 对所 持 有 的 商 业 秘 密 享 有 的 专 有 性 权 利 Logo二 、 商 业 秘 密 权 1987年 6月 23日 通 过 的 技 术 合 同 法 是 我 国 直 接 有 关 商 业秘 密 的 第 一 部 法 律 , 规 定 了 技 术 秘 密 的 合 同 债 权 1991年 4月 9日 施 行 的 民 事 诉 讼 法 第 一 次 出 现 了 商 业 秘 密的 概 念 , 规 定 了 涉 及 商 业 秘 密 案 件 的 不 公 开 审 理 问 题 1992年 1月 17日 中 美 两 国 政 府 签 署 的 关 于 保 护 知 识 产 权 的 谅 解 备 忘 录 中 我 国 承 诺 将 保 护 商 业 秘 密 , 并 尽 快 向 立 法 机 关 提 交 立 法 议 案 1993年 9月 2日 通 过 的 反 不 正 当 竞 争 法 规 定 了 商 业 密 的 保护 范 围 、 构 成 条 件 、 侵 权 行 为 等 方 面 的 内 容 1995年 11月 23日 国 家 工 商 行 政 管 理 局 颁 布 关 于 禁 止 侵 犯 商业 秘 密 行 为 的 若 干 规 定 ( 1998年 12月 3日 修 订 ) 1997年 3月 14日 修 订 颁 布 的 刑 法 对 侵 犯 商 业 秘 密 罪 作 出了 专 门 规 定 , 确 立 了 侵 犯 商 业 秘 密 的 刑 事 责 任 Logo 商 业 秘 密 权 的 构 成 1、 商 业 秘 密 权 的 客 体 构 成 要 件 : (1)不 为 公 众 所 知 悉 (2)能 为 权 利 人 带 来 经 济 利 益 (3)具 有 实 用 性 (4)经 权 利 人 采 取 保 密 措 施 Logo 商 业 秘 密 权 的 构 成 2、 商 业 秘 密 权 的 主 体 商 业 秘 密 的 开 发 者 及 其 它 合 法 持 有 者 法 人 、 自 然 人 以 及 自 然 人 组 成 的 个 人 合 伙 3、 商 业 秘 密 权 的 权 利 内 容 (1)积 极 权 利 : 包 括 对 商 业 秘 密 的 支 配 权 、使 用 权 、 收 益 权 和 处 分 权 等 (2)消 极 权 利 : 禁 止 权 。 即 商 业 秘 密 所 有 人禁 止 他 人 从 事 侵 犯 商 业 秘 密 行 为 的 权 利 Logo三 、 角 色 商 品 化 权 基 本 概 念 角 色 商 品 化 权 , 是 指 角 色 的 拥 有 者 依 据国 家 法 律 法 规 享 有 的 在 商 品 ( 或 服 务 ) 上使 用 角 色 的 专 有 权 , 包 括 排 他 性 的 使 用 权与 相 应 的 收 益 权 、 处 分 权 这 些 角 色 是 由 真 实 人 物 附 载 的 、 作 品 塑造 的 或 由 真 人 扮 演 的 , 并 具 有 独 特 的 实 质性 人 格 特 征 、 良 好 的 公 众 效 应 和 商 业 流 通价 值 Logo三 、 角 色 商 品 化 权 我 国 反 不 正 当 竞 争 法 适 用 时 , 在 行 为 主 体方 面 要 求 须 为 存 在 直 接 竞 争 关 系 的 经 营 者 , 这 大大 限 制 了 商 品 化 权 保 护 的 范 围 该 法 第 5条 第 2款 规 定 , 经 营 者 采 用 不 正 当 手 段 ,擅 自 使 用 他 人 知 名 商 品 特 有 标 记 的 行 为 构 成 不 正当 竞 争 行 为 。 此 款 在 符 合 一 定 条 件 时 , 可 援 作 保护 角 色 商 品 化 权 的 法 律 依 据 从 国 内 外 趋 势 上 来 看 , 在 立 法 上 将 角 色 商 品 化权 确 立 为 一 种 专 门 类 型 的 无 形 财 产 权 , 是 较 为 理想 的 法 律 保 护 模 式 Logo 角 色 商 品 化 权 的 构 成 1、 角 色 商 品 化 权 的 客 体 ( 1) 应 具 有 独 有 的 实 质 性 人 格 或 人 格 化 特 征 ( 2) 应 是 公 开 的 ( 3) 应 具 有 亲 和 力 并 产 生 公 众 效 应 ( 4) 应 可 被 用 于 商 品 经 营 或 服 务 过 程 之 中 2、 角 色 商 品 化 权 的 主 体 角 色 的 拥 有 者 是 角 色 商 品 化 权 的 主 体 主 要 是 依 自 己 的 智 力 劳 动 创 造 的 形 象 、 名 称 及 其 它 可 被用 于 商 品 化 的 角 色 的 作 者 、 演 员 , 或 知 名 人 士 或 团 体 Logo 角 色 商 品 化 权 的 构 成 3、 角 色 商 品 化 权 的 权 利 内 容 世 界 知 识 产 权 组 织 ( WIPO) 研 究 报 告 认 为 : 基 于 虚 构角 色 的 商 品 化 权 一 般 认 为 是 财 产 权 利 , 包 括 经 济 权 利 和 开发 的 权 利 基 于 真 实 人 物 的 角 色 商 品 化 权 , 在 理 论 上 要 复 杂 一 些 ,它 还 可 能 涉 及 到 人 格 权 问 题 在 “人 格 的 商 品 化 ”过 程 中 , 角 色 商 品 化 权 的 意 义 并 不 在于 在 权 利 人 对 形 象 的 控 制 和 支 配 , 而 在 于 权 利 人 通 过 对 角色 的 商 业 使 用 来 获 得 财 产 利 益 。 可 以 说 , 角 色 商 品 化 权 已经 脱 离 了 普 通 人 身 权 的 范 畴 , 进 入 了 无 形 财 产 权 的 领 域 Logo第 三 节 信 息 技 术 领 域 的 新 兴 知 识 产 权 一 、 计 算 机 软 件 著 作 权 二 、 数 据 库 著 作 权 与 特 殊 权 三 、 网 络 作 品 著 作 权 四 、 计 算 机 程 序 专 利 权 五 、 网 络 商 业 方 法 专 利 权 六 、 集 成 电 路 布 图 设 计 权 七 、 域 名 权 Logo一 、 计 算 机 软 件 著 作 权 基 本 概 念 计 算 机 软 件 著 作 权 , 是 软 件 开 发 者 依据 国 家 著 作 权 法 律 法 规 对 计 算 机 软 件作 品 享 有 的 著 作 权 Logo一 、 计 算 机 软 件 著 作 权 1994年 TRIPs协 议 第 10条 规 定 “计 算 机 程 序 ,无 论 是 原 始 资 料 还 是 实 物 代 码 , 应 根 据 伯 尔 尼公 约 ( 1971年 版 本 ) 作 为 文 学 作 品 来 保 护 。 ” 世 界 知 识 产 权 组 织 ( WIPO) 在 1996年 通 过 的 WIPO版 权 条 约 第 4条 中 作 出 近 似 的 规 定 我 国 1990年 通 过 的 著 作 权 法 , 确 认 计 算 机软 件 是 受 著 作 权 保 护 的 一 类 作 品 1991年 国 务 院 制 定 了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计 算 机软 件 保 护 条 例 , 同 年 10月 1日 起 施 行 2001年 10月 著 作 权 法 修 正 之 后 , 2001年12月 20日 国 务 院 重 新 发 布 了 计 算 机 软 件 保 护 条例 , 次 年 1月 1日 起 施 行 , 原 条 例 同 时 废 止 Logo 计 算 机 软 件 著 作 权 的 构 成 1、 计 算 机 软 件 著 作 权 的 客 体 并 非 所 有 的 计 算 机 软 件 都 可 以 受 到 著 作权 的 保 护 , 依 法 受 到 保 护 的 计 算 机 软 件 作品 必 须 符 合 下 述 条 件 : ( 1) 独 立 开 发 ( 2) 已 固 定 Logo计 算 机 软 件 著 作 权 的 构 成 2、 计 算 机 软 件 著 作 权 的 主 体 条 例 第 9条 明 确 规 定 了 计 算 机 软 件 著作 权 归 属 的 一 般 原 则 , “软 件 著 作 权 属 于 软 件 开 发 者 , 如 无 相 反证 明 , 在 软 件 上 署 名 的 自 然 人 、 法 人 或 者其 他 组 织 为 开 发 者 。 ” ( 1) 合 作 开 发 软 件 著 作 权 归 属 ( 2) 委 托 开 发 软 件 的 著 作 权 归 属 ( 3) 职 务 开 发 软 件 著 作 权 归 属 Logo计 算 机 软 件 著 作 权 的 构 成 3、 计 算 机 软 件 著 作 权 的 权 利 内 容 根 据 著 作 权 法 和 计 算 机 软 件 保 护 条例 第 8条 的 规 定 , 软 件 作 品 享 有 两 类 权 利 : ( 1) 软 件 著 作 权 的 人 身 权 ( 2) 软 件 著 作 权 的 财 产 权 利 Logo 4、 计 算 机 软 件 著 作 权 侵 权 行 为 的 认 定 条 例 第 23条 、 24条 明 确 规 定 10种 计 算 机 软 件 著 作 权 侵 权 行 为 从 技 术 角 度 出 发 , 应 注 意 适 用 有 关 软 件版 权 侵 权 认 定 判 断 方 法 ( 1) “实 质 性 相 似 +接 触 ”的 判 断 方 法 ( 2) “ 抽 象 过 滤 比 较 ” 三 步 判 断 法计 算 机 软 件 著 作 权 的 构 成 Logo 5、 合 理 使 用 ( 1) 软 件 的 合 法 复 制 品 所 有 人 有 权 行 使 的 行 为 ( 2) 为 了 学 习 和 研 究 软 件 内 含 的 设 计 思 想 和 原 理 , 通 过安 装 、 显 示 、 传 输 或 者 存 储 软 件 等 方 式 使 用 软 件 的 , 可以 不 经 软 件 著 作 权 人 许 可 , 不 向 其 支 付 报 酬 司 法 实 践 中 , 区 分 合 理 使 用 与 非 合 理 使 用 一 般 有 4条 标 准 : A. 软 件 作 品 是 否 合 法 取 得 B. 使 用 的 目 的 C. 被 使 用 的 数 量 D. 被 使 用 作 品 的 内 容计 算 机 软 件 著 作 权 的 构 成 Logo二 、 数 据 库 著 作 权 与 特 殊 权 基 本 概 念 数 据 库 著 作 权 与 特 殊 权 , 是 数 据 库 开 发 人 依 据国 际 公 约 和 国 家 法 律 法 规 对 数 据 库 享 有 的 著 作 权和 一 种 特 殊 性 权 利 根 据 主 体 的 不 同 , 数 据 库 著 作 权 与 特 殊 权 分 别对 应 的 是 数 据 库 的 作 者 权 利 与 制 作 者 权 利 值 得 注 意 的 是 , 数 据 库 著 作 权 与 特 殊 权 在 保 护对 象 的 覆 盖 范 围 上 并 不 是 并 列 的 关 系 数 据 库 特 殊 权 保 护 的 对 象 既 包 含 了 数 据 库 著 作权 的 保 护 对 象 , 又 包 含 了 另 一 部 分 数 据 库 著 作 权所 不 能 保 护 的 对 象 Logo二 、 数 据 库 著 作 权 与 特 殊 权 在 我 国 知 识 产 权 法 体 系 中 , 与 数 据 库 相 类 似 的是 “汇 编 作 品 ”的 概 念 2001年 修 改 的 著 作 权 法 第 14条 规 定 : “汇 编 若 干 作 品 、 作 品 的 片 段 或 者 不 构 成 作品 的 数 据 或 者 其 他 材 料 , 对 其 内 容 的 选 择或 者 编 排 体 现 独 创 性 的 作 品 , 为 汇 编 作 品 ,其 著 作 权 由 汇 编 人 享 有 , 但 行 使 著 作 权 时 ,不 得 侵 犯 原 作 品 的 著 作 权 。 ” Logo 数 据 库 著 作 权 与 特 殊 权 的 构 成 1、 数 据 库 著 作 权 与 特 殊 权 的 客 体 组 成 数 据 库 的 基 本 要 素 是 数 据 库 的 内 容 和数 据 库 的 整 体 结 构 ( 1) 数 据 库 著 作 权 的 客 体 要 求 具 有 “原 创 性 ”, 且 这 种 “原 创 性 ”要 求 并 不 高 于 普 通 文 学 艺 术 作 品 “原 创 性 ”的 要 求 ( 2) 数 据 库 特 殊 权 的 客 体 如 果 不 具 有 “原 创 性 ”, 则 要 求 具 有 “投资 性 ” Logo数 据 库 著 作 权 与 特 殊 权 的 构 成 2、 数 据 库 著 作 权 与 特 殊 权 的 主 体 ( 1) 数 据 库 著 作 权 的 权 利 主 体 :该 数 据 库 的 作 者 ( 2) 数 据 库 特 殊 权 的 权 利 主 体 :该 数 据 库 的 制 作 者 Logo 数 据 库 著 作 权 与 特 殊 权 的 构 成 3、 数 据 库 著 作 权 与 特 殊 权 的 权 利 内 容 ( 1) 数 据 库 著 作 权 的 权 利 内 容 。 根 据 欧 盟 指令 , 数 据 库 作 者 不 享 有 精 神 权 利 。 精 神 权 利 的保 护 问 题 可 以 借 助 保 护 文 学 艺 术 作 品 伯 尔 尼 公约 的 精 神 或 国 内 立 法 来 解 决 ( 2) 数 据 库 特 殊 权 的 权 利 内 容 。 欧 盟 指 令 最 大 的 贡 献 是 提 出 了 一 种 特 殊 权 利 , 这 种 权 利 起初 称 之 为 “ 防 止 未 经 许 可 提 取 数 据 库 内 容 的 权 利 ” Logo三 、 网 络 作 品 著 作 权 基 本 概 念 网 络 作 品 著 作 权 , 就 是 著 作 权 人 对 网 络作 品 享 有 的 著 作 权 广 义 上 , 网 络 作 品 传 播 者 对 网 络 作 品 享有 的 邻 接 权 也 是 网 络 作 品 著 作 权 的 一 部 分 我 国 2001年 修 改 著 作 权 法 , 增 加 了作 者 、 表 演 者 和 录 音 录 像 制 作 者 享 有 信 息网 络 传 播 权 的 规 定 2006年 5月 10日 国 务 院 通 过 信 息 网 络传 播 权 保 护 条 例 , 2006年 7月 1日 起 施 行 Logo 网 络 作 品 著 作 权 的 构 成 1、 网 络 作 品 著 作 权 的 客 体 在 我 国 , 网 络 作 品 著 作 权 的 客 体 , 包 括 两 类 : ( 1) 数 字 化 作 品 : 即 原 有 受 著 作 权 法 保 护的 作 品 ( 包 括 著 作 权 法 第 3条 规 定 的 各 类 作品 ) 的 数 字 化 形 式 ( 2) 数 字 作 品 : 即 在 网 络 环 境 下 无 法 归 于 著作 权 法 第 3条 列 举 的 作 品 范 围 , 但 在 文 学 、 艺术 和 科 学 领 域 内 具 有 独 创 性 并 能 以 某 种 有 形 形 式复 制 的 其 他 智 力 创 作 成 果 Logo 网 络 作 品 著 作 权 的 构 成 2、 网 络 作 品 著 作 权 的 主 体 该 作 品 的 作 者 3、 网 络 作 品 著 作 权 的 权 利 内 容 ( 1) 数 字 化 复 制 权 ( 2) 信 息 网 络 传 播 权 ( 4) 著 作 权 管 理 电 子 信 息 维 护 权 ( 3) 技 术 保 护 措 施 权 Logo四 、 计 算 机 程 序 专 利 权 基 本 概 念 计 算 机 程 序 专 利 权 , 就 是 开 发 者 依 照 国 家 专 利法 律 法 规 的 规 定 对 计 算 机 程 序 发 明 享 有 的 专 利 权 日 常 语 境 中 , 计 算 机 软 件 与 计 算 机 程 序 等 量 齐观 , 甚 至 相 互 换 用 但 是 由 于 “文 档 ”不 能 作 为 专 利 保 护 的 对 象 ,因 此 , 在 讨 论 与 此 相 关 的 专 利 问 题 时 , 使 用 “计 算机 程 序 专 利 权 ”的 概 念 要 比 “计 算 机 软 件 专 利 权 ”的概 念 更 为 准 确 Logo四 、 计 算 机 程 序 专 利 权 现 阶 段 , 我 国 国 家 知 识 产 权 局 在 实 践 中 对 于 计算 机 程 序 发 明 的 专 利 审 查 持 审 慎 态 度 , 也 并 未 明 确规 定 计 算 机 程 序 不 属 于 专 利 保 护 范 围 2006年 版 专 利 审 查 指 南 指 出 : “涉 及 计 算 机程 序 的 发 明 专 利 申 请 只 有 构 成 技 术 方 案 才 是 专 利 保护 的 客 体 。 ” 可 专 利 性 的 要 求 过 于 严 格 面 向 当 前 世 界 各 国 普 遍 强 化 计 算 机 程 序 专 利 保 护的 潮 流 , 我 国 专 利 法 律 制 度 应 作 出 相 应 完 善 修 改 专 利 审 查 指 南 , 允 许 以 计 算 机 软 件 程 序为 特 征 的 计 算 机 可 读 介 质 成 为 可 专 利 性 的 客 体 Logo 计 算 机 程 序 专 利 权 的 构 成 1、 计 算 机 程 序 专 利 权 的 客 体 即 计 算 机 执 行 的 相 关 技 术 发 明 , 包 括 产品 发 明 、 产 品 实 用 新 型 或 方 法 发 明 计 算 机 程 序 在 申 请 专 利 时 , 除 应 符 合 授 权实 质 性 条 件 一 般 要 求 外 , 应 注 意 以 下 特 点 : ( 1) 创 造 性 ( 2) 新 颖 性 ( 3) 实 用 性 Logo 计 算 机 程 序 专 利 权 的 构 成 2、 计 算 机 程 序 专 利 权 的 主 体 计 算 机 程 序 的 开 发 者 3、 计 算 机 程 序 专 利 权 的 权 利 内 容 具 体 权 利 内 容 , 可 参 照 普 通 专 利 权 Logo五 、 网 络 商 业 方 法 专 利 权 基 本 概 念 商 业 方 法 ( business method) 系 指 为 处 理 或 解 决 商 业 经 济 活 动 或 事 务 而 由 人类 智 力 创 造 的 方 法 或 规 则 网 络 商 业 方 法 专 利 权 就 是 权 利 人 依 据 国 家 法 律 法 规 对 其 创 造 的 网 络商 业 方 法 发 明 享 有 的 专 利 权 Logo五 、 网 络 商 业 方 法 专 利 权 在 审 查 实 践 中 , 中 国 国 家 知 识 产 权 局 对 于 商 业 方 法 发 明的 专 利 审 查 一 直 持 审 慎 态 度 事 实 上 , 中 国 专 利 法 规 并 没 有 明 文 将 商 业 方 法 发 明 排 除在 可 授 予 专 利 权 的 客 体 之 外 专 利 审 查 指 南 第 2部 分 第 9章 中 明 确 规 定 了 具 有 “技术 性 ”的 与 计 算 机 程 序 相 关 的 发 明 是 属 于 可 获 得 专 利 保 护的 客 体 因 此 如 果 作 为 计 算 机 程 序 相 关 发 明 的 特 例 的 商 业 方 法软 件 发 明 具 有 “技 术 性 ”, 也 应 属 于 专 利 权 保 护 的 客 体 Logo 网 络 商 业 方 法 专 利 权 的 构 成 1、 网 络 商 业 方 法 专 利 权 的 客 体 特 定 的 网 络 商 业 方 法 发 明 网 络 商 业 方 法 发 明 在 申 请 专 利 时 , 除 应 符合 授 权 实 质 性 条 件 一 般 要 求 外 , 应 注 意 : ( 1) 创 造 性 ( 2) 新 颖 性 ( 3) 实 用 性 Logo 2、 网 络 商 业 方 法 专 利 权 的 主 体 网 络 商 业 方 法 的 发 明 人 3、 网 络 商 业 方 法 专 利 权 的 权 利 内 容 网 络 商 业 方 法 专 利 权 的 具 体 权 利 内容 , 与 计 算 机 程 序 专 利 权 近 似 , 可 参 照普 通 的 方 法 发 明 专 利 权 Logo六 、 集 成 电 路 布 图 设 计 权 基 本 概 念 集 成 电 路 布 图 设 计 ( 拓 朴 图 ) , 指 集 成 电 路 中至 少 有 一 个 是 有 源 元 件 的 两 个 以 上 元 件 和 部 分 或者 全 部 互 连 线 路 的 三 维 配 置 , 或 者 为 制 造 集 成 电路 而 准 备 的 上 述 三 维 配 置 指 布 图 设 计 创 作 者 依 据国 家 法 律 法 规 对 集 成 电 路 布 图 设 计 享 有 的 专 有 权 集 成 电 路 布 图 设 计 保 护 条 例 国 务 院 2001年 3月 28日 颁 布 集 成 电 路 布 图 设 计 保 护 条 例 实 施 细 则 国 家 知 识 产 权 局 2001年 9月 18日 颁 布 Logo 集 成 电 路 布 图 设 计 权 的 构 成 1、 集 成 电 路 布 图 设 计 权 的 客 体 ( 1) 受 保 护 的 布 图 设 计 必 须 具 有 独 创 性 ( 2) 布 图 设 计 专 有 权 经 国 务 院 知 识 产 权 行 政 部 门 登 记 产 生 2、 集 成 电 路 布 图 设 计 权 的 主 体 布 图 设 计 创 作 者 Logo 集 成 电 路 布 图 设 计 权 的 构 成 3、 集 成 电 路 布 图 设 计 权 的 权 利 内 容 权 利 人 享 有 下 列 专 有 权 : ( 1) 对 受 保 护 的 布 图 设 计 的 全 部 或 者 其 中 任 何 具 有 独 创 性 的 部 分 进 行 复 制 ( 2) 将 受 保 护 的 布 图 设 计 、 含 有 该 布 图 设 计 的 集 成 电 路 或 者 含 有 该 集 成 电 路 的 物 品 投 入 商 业 利 用 未 经 布 图 设 计 权 利 人 许 可 , 从 事 上 述 行为 , 构 成 侵 权 Logo七 、 域 名 权 基 本 概 念 域 名 系 统 (domain name service ), 是 一 种 网络 寻 址 技 术 域 名 , 从 法 律 角 度 来 讲 , 是 指 域 名 所 有 人 拥 有的 用 于 计 算 机 定 位 和 身 份 识 别 的 网 络 地 址 域 名 权 , 是 域 名 持 有 人 依 据 国 家 法 律 法 规 在 有效 注 册 期 间 对 域 名 享 有 的 专 有 权 Logo七 、 域 名 权 1997年 5月 30日 , 国 务 院 信 息 化 工 作 领 导 办 公室 颁 布 中 国 互 联 网 络 域 名 注 册 暂 行 管 理 办 法 和 中 国 互 联 网 络 域 名 注 册 实 施 细 则 中 国 互 联 网 络 信 息 中 心 ( CNNIC) 工 作 委 员 会 ,作 为 非 盈 利 性 机 构 , 协 助 国 务 院 信 息 办 管 理 我 国互 联 网 络 域 名 系 统 2001年 6月 26日 , 最 高 人 民 法 院 颁 布 关 于 审理 涉 及 计 算 机 网 络 域 名 民 事 纠 纷 案 件 适 用 法 律 若干 问 题 的 解 释 , 对 域 名 纠 纷 案 件 的 案 由 、 受 理条 件 和 管 辖 、 域 名 注 册 、 使 用 等 行 为 构 成 侵 权 的条 件 等 作 出 规 定 Logo 域 名 权 的 构 成 1、 域 名 权 的 客 体 域 名 权 的 客 体 , 是 经 过 正 式 注 册 的 域 名 中 国 在 国 际 互 联 网 络 信 息 中 心 (InterNIC)正 式 注 册 并 运 行 的 顶 级 域 名 是CN 中 国 互 联 网 络 的 二 级 域 名 分 为 “类 别 域 名 ”和 “行 政 区 域 名 ”两 类 : “类 别 域 名 ”6个 : AC 适 用 于 科 研 机 构 COM 适 用 于 工 、 商 、 金 融 等 企 业 EDU 适 用 于 教 育 机 构 GOV 适 用 于 政 府 部 门 NET 适 用 于 互 联 网 络 、 接 入 网 络 的 信 息 中 心 (NIC)和 运 行 中 心 (NOC) ORG 适 用 于 各 种 非 盈 利 性 的 组 织 “行 政 区 域 名 ”34个 : 适 用 于 我 国 的 各 省 、 自 治 区 、 直 辖 市 Logo 域 名 权 的 构 成 2、 域 名 权 的 主 体 域 名 的 合 法 持 有 人 3、 域 名 权 的 权 利 内 容 ( 1) 域 名 解 析 权 ( 2) 禁 止 权 Logo第 四 节 生 物 技 术 领 域 的 新 兴 知 识 产 权 一 、 植 物 新 品 种 权 二 、 基 因 专 利 权 Logo一 、 植 物 新 品 种 权 基 本 概 念 植 物 新 品 种 权 , 是 权 利 人 依 据 国 家 法 律 法 规 对植 物 新 品 种 享 有 的 专 有 权 国 务 院 1997年 3月 20日 发 布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植 物 新 品 种 保 护 条 例 , 1997年 10月 1日 起 施 行 全 国 人 大 常 委 会 第 九 届 第 四 次 会 议 1998年 8月29日 , 决 定 我 国 加 入 国 际 植 物 新 品 种 保 护 公 约( 1978年 文 本 ) 我 国 1999年 4月 23日 正 式 加 入 该 公 约 , 承 诺 履行 该 联 盟 公 约 义 务 Logo 植 物 新 品 种 权 的 构 成 1、 植 物 新 品 种 权 的 客 体 申 请 品 种 权 的 植 物 新 品 种 应 当 属 于 由 审批 机 关 确 定 和 公 布 的 国 家 植 物 品 种 保 护 名录 中 列 举 的 植 物 的 属 或 者 种 。 授 权 条 件 : ( 1) 新 颖 性 ( 2) 特 异 性 ( 3) 一 致 性 ( 4) 稳 定 性 ( 5) 适 当 的 名 称 , 并 与 相 同 或 者 相 近 的 植物 属 或 者 种 中 已 知 品 种 的 名 称 相 区 别 Logo 植 物 新 品 种 权 的 构 成 2、 植 物 新 品 种 权 的 主 体 申 请 品 种 权 的 单 位 或 者 个 人 品 种 权 申 请 人 获 得 品 种 权 的 单 位 和 个 人 品 种 权 人 3、 植 物 新 品 种 权 的 权 利 内 容 植 物 新 品 种 保 护 , 是 指 对 植 物 育 种 人权 利 的 保 护 , 保 护 的 对 象 不 是 植 物 品 种 本身 , 而 是 植 物 育 种 者 应 当 享 有 的 权 利 Logo 植 物 新 品 种 权 的 权 利 限 制 1、 合 理 使 用 ( 1) 新 品 种 的 培 育 和 科 研 活 动 ( 2) 农 民 特 权 2、 强 制 许 可 有 下 列 情 况 之 一 的 , 农 业 部 可 以 作 出 生 产 、 销 售 等 实 施新 品 种 强 制 许 可 的 决 定 : ( 1) 为 了 国 家 利 益 和 公 共 利 益 的 需 要 ( 2) 品 种 权 人 无 正 当 理 由 自 己 不 实 施 , 又 不 许 可 他 人 以合 理 条 件 实 施 的 ( 3) 对 重 要 农 作 物 品 种 , 品 种 权 人 虽 已 实 施 , 但 明 显 不能 满 足 国 内 市 场 需 求 , 又 不 许 可 他 人 以 合 理 条 件 实 施 的 Logo二 、 基 因 专 利 权 基 本 概 念 基 因 专 利 权 , 就 是 指 权 利 人 依 据 国 家 专 利 法 律 法 规 对 基因 发 明 所 享 有 的 专 利 权 与 普 通 专 利 相 比 较 , 基 因 专 利 问 题 往 往 涉 及 生 命伦 理 、 人 权 保 障 、 公 共 秩 序 、 科 学 发 现 与 技 术 发明 的 区 分 等 更 为 复 杂 的 关 联 问 题 , 而 且 在 授 权 实质 性 条 件 和 利 益 分 享 机 制 等 方 面 具 有 特 殊 性 要 求 2006年 新 修 订 的 专 利 审 查 指 南 第 2部 分 第 10章 “关 于 化 学 领 域 发 明 专 利 申 请 审 查 的 若 干 规 定 ”第 9.1.2.2条 Logo 基 因 专 利 权 的 构 成 1、 基 因 专 利 权 的 客 体 ( 1) 创 造 性 ( 2) 新 颖 性 ( 3) 实 用 性 2、 基 因 专 利 权 的 主 体 基 因 的 发 明 者 3 、 基 因 专 利 权 的 权 利 内 容 可 参 照 普 通 专 利 Logo第 五 节 特 殊 标 志 领 域 的 新 兴 知 识 产 权 一 、 特 殊 标 志 专 有 权 二 、 奥 林 匹 克 标 志 专 有 权 三 、 世 界 博 览 会 标 志 专 有权 Logo一 、 特 殊 标 志 专 有 权 基 本 概 念 特 殊 标 志 , 是 指 经 国 务 院 批 准 举 办 的 全 国 性 和国 际 性 的 文 化 、 体 育 、 科 学 研 究 及 其 他 社 会 公 益活 动 所 使 用 的 , 由 文 字 、 图 形 组 成 的 名 称 及 缩 写 、会 徽 、 吉 祥 物 等 标 志 特 殊 标 志 专 有 权 , 即 指 特 殊 标 志 所 有 人 依 据 国家 法 律 法 规 对 特 殊 标 志 所 享 有 的 专 有 权 利 Logo一 、 特 殊 标 志 专 有 权 1996年 7月 13日 , 国 务 院 发 布 特 殊 标 志 管 理条 例 , 同 日 起 施 行 该 法 规 对 特 殊 标 志 的 范 围 、 登 记 程 序 、 使 用 与保 护 作 出 了 明 确 的 规 定 该 条 例 规 定 , 举 办 社 会 公 益 活 动 的 组 织 者 或 者筹 备 者 对 其 使 用 的 名 称 、 会 徽 、 吉 祥 物 等 特 殊 标志 , 需 要 保 护 的 , 应 当 向 国 务 院 工 商 行 政 管 理 部门 提 出 登 记 申 请 Logo 特 殊 标 志 专 有 权 的 构 成 1、 特 殊 标 志 专 有 权 的 客 体 使 用 于 社 会 公 益 活 动 的 由 文 字 、 图 形 组 成 的 名称 及 缩 写 、 会 徽 、 吉 祥 物 等 标 志 2、 特 殊 标 志 专 有 权 的 主 体 经 国 务 院 批 准 举 办 的 全 国 性 和 国 际 性 的 文 化 、体 育 、 科 学 研 究 及 其 他 社 会 公 益 活 动 的 组 织 者 Logo 特 殊 标 志 专 有 权 的 构 成 3、 特 殊 标 志 专 有 权 的 权 利 内 容 ( 1) 使 用 权 ( 2) 许 可 使 用 权 ( 3) 禁 止 权 对 于 特 殊 标 志 的 保 护 而 言 , 其 有 效 期 为 4年 ,自 核 准 登 记 之 日 起 计 算 特 殊 标 志 所 有 人 可 以 在 有 效 期 满 前 3个 月 内 提出 延 期 申 请 , 延 长 的 期 限 由 国 务 院 工 商 行 政 管 理部 门 根 据 实 际 情 况 和 需 要 决 定 Logo二 、 奥 林 匹 克 标 志 专 有 权 基 本 概 念 奥 林 匹 克 标 志 专 有 权 , 即 奥 林 匹 克 标 志 权 利 人依 据 国 际 公 约 、 举 办 国 法 律 法 规 和 相 关 协 议 对 奥林 匹 克 标 志 所 享 有 的 专 有 权 利 ; 未 经 奥 林 匹 克 标志 权 利 人 许 可 , 任 何 人 不 得 为 商 业 目 的 ( 含 潜 在商 业 目 的 ) 使 用 奥 林 匹 克 标 志 1995年 8月 29日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体 育法 第 35条 规 定 “在 中 国 境 内 举 办 的 重 大 体 育竞 赛 , 其 名 称 、 徽 记 、 旗 帜 及 吉 祥 物 等 标 志 按 照国 家 有 关 规 定 予 以 保 护 ” Logo二 、 奥 林 匹 克 标 志 专 有 权 2001年 10月 11日 , 北 京 市 人 民 政 府颁 布 北 京 市 奥 林 匹 克 知 识 产 权 保 护规 定 , 同 年 11月 1日 起 施 行 2002年 1月 30日 , 国 务 院 颁 布 奥 林 匹 克 标 志 保 护 条 例 , 4月 1日起 施 行 该 行 政 法 规 对 奥 林 匹 克 标 志 专 有 权的 客 体 、 主 体 、 权 利 内 容 以 及 如 何 保护 奥 林 匹 克 标 志 专 有 权 作 了 详 尽 规 定 Logo 奥 林 匹 克 标 志 专 有 权 的 构 成 1、 奥 林 匹 克 标 志 专 有 权 的 客 体 与 2008奥 运 会 相 关 的 奥 林 匹 克 标 志 主 要 有 : ( 1) 国 际 奥 林 匹 克 委 员 会 的 奥 林 匹 克 五 环 图 案 标 志 、 奥 林 匹克 旗 、 奥 林 匹 克 格 言 、 奥 林 匹 克 徽 记 、 奥 林 匹 克 会 歌 ( 2) 奥 林 匹 克 、 奥 林 匹 亚 、 奥 林 匹 克 运 动 会 及 其 简 称 等 专 有名 称 ( 3) 中 国 奥 林 匹 克 委 员 会 的 名 称 、 徽 记 、 标 志 ( 4) 北 京 2008年 奥 林 匹 克 运 动 会 申 办 委 员 会 的 名 称 、 徽 记 、标 志 ( 5) 第 29届 奥 林 匹 克 运 动 会 组 织 委 员 会 的 名 称 、 徽 记 , 第29届 奥 林 匹 克 运 动 会 的 吉 祥 物 、 会 歌 、 口 号 , “北 京 2008”、第 29届 奥 林 匹 克 运 动 会 及 其 简 称 等 标 志 ( 6) 奥 林 匹 克 宪 章 与 第 29届 奥 林 匹 克 运 动 会 主 办 城市 合 同 中 规 定 的 其 他 与 第 29届 奥 林 匹 克 运 动 会 有 关 的 标 志 Logo 奥 林 匹 克 标 志 专 有 权 的 构 成 2、 奥 林 匹 克 标 志 专 有 权 的 主 体 奥 林 匹 克 标 志 权 利 人 , 是 指 国 际 奥 林 匹克 委 员 会 、 中 国 奥 林 匹 克 委 员 会 和 第 29届奥 林 匹 克 运 动 会 组 织 委 员 会 3、 奥 林 匹 克 标 志 专 有 权 的 内 容 奥 林 匹 克 标 志 权 利 人 对 奥 林 匹 克 标 志 享有 专 有 权 未 经 奥 林 匹 克 标 志 权 利 人 许 可 , 任 何 人不 得 为 商 业 目 的 ( 含 潜 在 商 业 目 的 ) 使 用奥 林 匹 克 标 志 Logo三 、 世 界 博 览 会 标 志 专 有 权 基 本 概 念 世 界 博 览 会 标 志 专 有 权 , 即 指 世 界 博 览 会 标 志 权 利 人 依 据 国际 公 约 、 举 办 国 法 律 法 规 和 相 关 协 议 对 世 界 博 览 会 标 志 所 享 有的 专 有 权 利 ; 未 经 世 界 博 览 会 标 志 权 利 人 许 可 , 任 何 人 不 得 为商 业 目 的 ( 含 潜 在 商 业 目 的 ) 使 用 世 界 博 览 会 标 志 根 据 1968年 11月 29日 国 际 展 览 局 全 体 大 会 的 决 定 , 国 际 展览 局 制 定 了 关 于 使 用 国 际 展 览 局 局 旗 的 规 定 2004年 10月 20日 , 我 国 国 务 院 公 布 了 世 界 博 览 会 标 志 保护 条 例 , 自 同 年 12月 1日 起 施 行 世 界 博 览 会 标 志 除 依 照 该 条 例 受 到 保 护 外 , 还 可 依 照 著作 权 法 、 商 标 法 、 专 利 法 、 反 不 正 当 竞 争 法 、 特 殊 标 志 管 理 条 例 等 法 律 、 行 政 法 规 的 规 定 获 得 保 护 工 商 行 政 管 理 部 门 负 责 世 界 博 览 会 标 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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