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年光伏发电安全生产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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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描述
光伏发电安全生产管理制度日前,为推进分布式光伏发电应用,规范分布式光伏发电项 目管理,中国国家能源局发布了关于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管理 暂行办法的通知,这份政策通知成为分布式光伏发电最新利好 政策,涉及总则、规模管理、项目备案、建设条件、电网接入和 运行、计量与结算、产业信息监测及违规责任等细则。第一章总则1、为规范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建设管理,推进分布式光伏 发电应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可再生能源法、中华人民 共和国电力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以及国务院 关于促进光伏产业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制定本办法。2、分布式光伏发电是指在用户所在场地或附近建设运行, 以用户侧自发自用为主、多余电量上网且在配电网系统平衡调节 为特征的光伏发电设施。3、鼓励各类电力用户、投资企业、专业化合同能源服务公 司、个人等作为项目单位,投资建设和经营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4、国务院能源主管部门负责全国分布式发电规划指导和监 督管理;地方能源主管部门在国务院能源主管部门指导下,负责 本地区分布式光伏发电规划、建设的监督管理;国家能源局派出 机构负责对本地区分布式光伏发电规划和政策执行、并网运行、 市场公平及运行安全进行监管。5、分布式光伏发电实行“自发自用、余电上网、就近消纳、 电网调节”的运营模式,电网企业采用先进技术优化电网运行管 理,为分布式光伏发电运行提供系统支撑,保障电力用户安全用 电,鼓励项目投资经营主体与同一供电区内的电力用户在电网企 业配合下以多种方式实现分布式光伏发电就近消纳。第二章规模管理6、国务院能源主管部门依据全国太阳能发电相关规划,各 地区分布式发电需求和建设条件,对需要国家资金补贴的项目实 行总量平衡和年度指导规模管理,不需要国家资金补贴的项目部 纳入年度指导规模管理范围。7、省级能源主管部门依据本地区分布式光伏发电发展情况, 提出下一年度需要国家资金补贴的项目规划申请。国务院能源主 管部门结合各地项目资源、实际应用以及可再生能源电价附加征 收情况,统筹协调平衡后,下达各地区年度指导规模,在年度中 期可视各地区实施情况进行微调。8、国务院能源主管部门下达的分布式光伏发电年度指导规 模,在该年度内未使用的规模指标自动失效,当年规模指标与实 际需求差距较大的,地方能源主管部门可适时提出调整申请。9、鼓励各级地方政府通过市场竞争方式降低分布式光伏发 电的补贴标准,优先支持申请低于国家补贴标准的分布式光伏发 电项目建设。第三章项目备案10、省级以下能源主管部门依据国务院投资项目管理规定和 国务院能源主管部门下达的本地区分布式光伏发电的年度指导 规模指标,对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实行备案管理,具体备案办法 由省级人民政府制定。11、项目备案工作应根据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特点尽可能简 化程序,免除发电业务许可、规划选址、土地预审、水土保持、 环境影响评价、节能评估及社会风险评估等支持性文件。12、对个人利用自有住宅及在住宅区域内建设的、分布式光 伏发电项目,由当地电网企业直接登记并集中向当地能源主管部 门备案,不需要国家资金补贴的项目由省级能源主管部门自行管 理。13、各级管理部门和项目单位不得自行变更项目备案文件的 主要事项,包括投资主体、建设地点、项目规划、运营模式等, 确需变更时,由备案部门按程序办理。14、在年度指导规模指标范围内的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自 备案之日起两年内未建成投产的,在年度指导规模中取消,并同 时取消享受国家资金补贴的资格。15、鼓励地市级或县级政府结合当地实际建设与电网接入申 请、并网调试和验收、电费结算和补贴发放等相结合的分布式光 伏发电项目备案、竣工验收等一站式服务体系,简化办理流程、 提高管理效率。第四章建设条件16、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所依托的建筑物及设施应具有合法 性,项目单位与项目所依托的建筑物、场地及设施所有人非同一 主体时,项目单位应与所有人签订建筑物、场地及设施的使用或 租用协议,视经营方式与电力用户签订合同能源服务协议。17、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的设计和安装应符合有关管理规 定、设备标准、建筑工程规范和安全规范等要求,承担项目设计、 查咨询、安装和监理的单位,应具有国家规定的相应资质。18、 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采用的光伏电池组件、逆变器等设备应通过 符合国家规定的认证认可机构的检测认证,符合相关接入电网的 技术要求。第五章电网接入和运行19、电网企业收到项目单位并网接入申请后,应在20个工 作日内出具并网接入意见,对于集中多点接入的分布式光伏发电 项目可延长到30个工作日。20、以35千伏及以下电压等级接入电网的分布式光伏发电 项目,由地级市或县级电网企业按照简化程序办理相关并网手 续,并提供并网咨询、电能表安装、并网调试及验收等服务。21、以35千伏以上电压等级接入电网且所发电力在并网点 范围内使用的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电网企业应根据其接入方 式、电量使用范围,本着简便和及时高效的原则做好并网管理, 提供相关服务。22、接入公共电网的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接入系统工程以 及因接入引起的公共电网改造部分由电网企业投资建设,接入用 户侧的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用户侧的配套工程由项目单位投资 建设,因项目接入电网引起的公共电网改造部分由电网企业投资 建设。23、电网企业应采用先进运行控制技术,提高配电网智能化 水平,为接纳分布式光伏发电创造条件,在分布式光伏发电安装 规模较大、占电网负荷比重较高的供电区,电网企业应根据发展 需要建设分布式光伏发电并网运行监测、公寓预测和优化运行相 结合的综合技术体系,实现分布式光伏发电高效利用和系统安全 运行。第六章计量与结算24、分布式光伏项目本体工程建成后,向电网企业提出并网 调试和验收申请,电网企业指导和配合项目单位开展并网运行调 试和验收,电网企业应根据国家有关标准制定分布式光伏发电电 网接入和并网运行验收办法。25、电网企业负责对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的全部发电量、上 网电量分布计量、免费提供并安装电能计量表,不向项目单位收 取系统备用容量费。电网企业在有关并网接入和运行灯所有环节 提供的服务均不向项目单位收取费用。26、享受电量补贴政策的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由电网企业 负责向项目单位按月转付国家补贴资金,按月结算余电上网电量 电费。27、在经济开发区灯相对独立的供电区同一组织建设的分布 式光伏发电项目,余电上网部分可向该供电区内其他电力用户直 接售电。第七章产业信息监测28, 组织地市级或县级能源主管部门按月汇总项目备案信 息。省级能源主管部门按季分类汇总备案信息后报送国务院能源 主管部门。29, 各省级能源主管部门负责本地区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建 设和运行信息统计,并分别于每年7月,次年1月向国务院能源 主管部门拟送上半年和上一年度的统计信息,同时抄送国家能源 局及其派出监管机构,国家可再生能源信息中心。30,电网企业负责建设本级电网覆盖范围内分布式光伏发电 的运行监测体系,配合本级能源主管部门向所在地的能源管理部 门按季报送项目建设运行信息,包括项目建设,发电量,上网电 量,电费和补贴发放与结算等信息。31,国务院能源主管部门委托国家可再生能源信息中心开展 分布式光伏发电行业信息管理,组织研究制定工程设计,安装, 验收等环节的标准规范,统计全国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建设运行 信息,分析评价行业发展现状和趋势,及时提出相关政策建议, 报国务院能源主管部门批准,适时发布相关产业信息。第八章违规责任32,电网企业未按照规定收购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余电上网 电量,造成项目单位损失的,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可再生 能源法的规定承担经济赔偿责任。北京市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管理暂行办法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快本市太阳能开发利用,增加可再生能源 用量,改善大气环境质量,根据国务院关于促进光伏产业健康 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_24号)、国家发展改革委关 于印发分布式发电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发改能源20_1381 号)和国家能源局关于印发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管理暂行办法 的通知(国能新能20433号),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 的管理工作。第三条积极推进分布式光伏发电应用。(一)重点推进在国家级新能源示范区、高端功能产业园区、 商业设施及工业园区等建筑和构筑物上建设分布式光伏发电系 统;(二)积极支持在学校、医院等大型公共机构和新能源汽车 充电站推广分布式光伏发电系统;(三)对于年综合能耗超过5000吨标煤的工业企业,年用 电量超过500万千瓦时的商业企业,有屋顶安装条件的鼓励安装 分布式光伏发电系统;(四)积极结合农村城镇化和新型农村社区建设分布式光伏 屋顶系统。第四条简化项目备案程序。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由区(县)发展改革委根据本区域分布 式光伏发电的年度规模指标实行备案管理,并免除发电业务许 可、规划选址、土地预审、环境影响评价、节能评估及社会风险 评估等支持性文件。其中:(一)法人单位申报的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按属地原则由区 (县)发展改革委备案,在5个工作日内完成(备案流程和所需文件见附件1);(二)自然人利用自有合法住宅建设的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 按属地原则由区(县)电网企业代为登记,在5个工作日内完成, 区(县)电网企业按月统一报区县发展改革委进行备案(登记流 程和所需文件见附件2);第五条项目业主在备案或登记完成后可向属地电网企业提 出并网申请。其中:(一)对于10千伏及以下电压等级接入,且单个并网点总 装机容量不超过6兆瓦的项目,电网企业应在30个工作日内完 成接入方案制定和审查,并将接入系统方案确认单或项目接入电 网意见函告知项目业主;(二)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本体工程建成后,向所在区域电 网企业提出并网验收及并网调试申请,电网企业自受理并网验收 申请之日起,在15个工作日内完成发用电合同、并网调度协议、 并网验收与调试工作。第六条北京市电力公司按月(或双方约定)与完成并网的分 布式光伏发电项目单位(含个人)结算电费和转付相关财政补贴 资金,并按要求向市发展改革委报送相关信息。第七条鼓励区(县)政府在国家电量补贴政策的基础上制定 本地区的分布式光伏补贴政策,鼓励电网企业和光伏项目业主开 展代收电费等多种商业模式创新,积极探索建立在同一并网点变 压台区的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向本区域的电力用户提供能源服 务的模式和机制,发挥市场的引领和带动作用。第八条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应按要求接入北京市新能源和 可再生能源监测系统。具体接入程序如下:分布式光伏项目完成核准或备案后,项目业主通过北京节能 环保中心网站下载并在线提交监测表,节能环保中心在2个工作 日内完成监测表的信息校核。第九条分布式光伏发电的自发自用发电量按属地原则计入 该区域和业主当年的节能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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