煤矿采掘生产技术管理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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煤矿采掘生产技术管理规定煤矿采掘生产技术管理规定第一节 一般规定第一条 制定的目的为加强煤矿采掘生产技术管理,实现矿井安全、正规、高效生产。第二条 适用范围本规定适用于矿井采掘生产技术管理。第三条 权责单位矿井生产技术部负责本规定的制定、修改、废止的起草工作。第四条 制定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煤炭法、职业病防治法、煤矿安全规程、煤 炭工业设计规范、煤矿安全质量标准化标准及考核评级办法等行业相关法律 法规、条例、规范、技术政策。第二节 基本要求第五条 为了使矿井的采掘生产技术管理有所遵循,适应煤炭生产发展的需 要,考虑到矿区的煤层赋存条件、地质及水文地质条件、生产技术条件、采掘工 艺、设备特点和各自特殊的管理模式等具体情况的基础上特制定本规定。第六条 采掘生产技术管理是煤矿企业管理的重中之重,矿井各专业管理机构、各级领导必须把采掘生产技术管理工作作为一项重要基础工 作来抓,并严格执行本规定。第七条 矿井必须加强生产与职业病危害防治技术管理的领导工作。建立健全 各级行政领导、业务部门及技术管理人员的岗位责任制;建立健全以总经理、矿长 为首的行政管理体系;建立健全在总经理、矿长领导下以技术副矿长(总工程师) 为首的技术管理体系及职业病危害防治技术体系;建立健全以生产副总经理、生产 副矿长为首的生产管理体系。第八条 技术副矿长(总工程师)对总经理、矿长负责,主管矿安全与职业病 危害防治技术工作,对重大生产与职业病危害防治技术问题提出解决方案和措施, 经总经理、矿长审定或上报上级机关批准后,由分管副总经理、副矿长组织实施。第九条 各级生产与职业病危害防治技术业务部门必须加强领导、强化责任、 强化管理、强化监督、强化培训。必须明确各级业务部门和技术、管理人员的职 责、权限,并严格检查考核。矿井每年必须制定职工培训计划,并认真按计划组织 好培训。第十条 矿井必须实行全面质量管理,成立相应的组织机构,制定和组织实施 矿井安全质量标准化达标规划,严格执行煤矿安全质量标准化标准及考核评级办 法,建立健全监督、检查、考核、验收制度,实行全过程、全方位、全员动态管 理,最大限度发挥人力和设备潜力,实现均衡生产、正规循环作业。第三节 设计管理第十一条 矿井技术部门应根据矿建工程性质、规模在其资质等?级范围内承 担相应的工程设计;采区设计及回采工作面设计由技术副矿长(总工程师)组织进 行。第十二条 矿井技术改造、回采工作面设计,必须在原有的矿井精查地质报告 的基础上,进行必要的补充勘探,按项目的不同要求,编制地质报告或回采工作面 地质说明书,按审批程序审批后转交给施工单位。第十三条 矿井设计应体现生产集中、装备机械化、技术经济合理和安全高效 的原则,因地制宜地采用新技术、新工艺、新设备、新材料,搞好采、掘、机、 运、通综合配套,推行科学管理。1)矿井及采区大型固定设备及主要系统设备应选用高效、节能、安全可靠、 监测监控程度高的先进设备,应有利于实现矿井自动化,在满足使用要求的条件下 应立足于国产设备。2)煤巷、半煤岩巷掘进设计,要坚持掘进机械化与采煤机械化配套的原则, 积极采用掘进机械化作业线。3)回采工作面设计在采区设计的基础上进行,其主要内容包括:确定工作面 长度、巷道布置、巷道断面尺寸、支护方式,工作面生产系统,以及工作面生产能 力计算等内容。工作面生产系统中主要对主运输能力、通风能力、供排水能力、供 电能力,要结合已采工作面经验,充分考虑工作面地质条件及各方面影响因素进行 计算和验算,保证生产系统设计科学合理,运行可靠高效。4)主要生产系统应向连续、自动化集中控制方向发展。煤炭运输全部实现皮 带化,辅助运输在条件适宜应优先选用无轨运输系统;供电在条件适宜优先采用先 进的地面箱式变电站直供采煤工作面或采区变电所;对采区、大巷运输和矿井提 升、地面储、装、运生产系?统尽量采用自动化集中控制,并配备先进、可靠的安 全保护装置。5)设计必须对顶板、煤尘、瓦斯、水、火、运输等重大安全影响因素充分考 虑,从矿井生产系统、设备配套、到工作面参数、采掘工艺、巷道断面参数、支护 方式等全部按程序要求优化选择,确保矿井安全生产。6)对矿井设计中的安全与环保项目,必须坚持“三同时”原则,同时设计、 同时施工、同时交付使用。7)设计要充分体现“投资少、见效快、滚动发展”的思路,推行“双高”矿 井的生产管理模式,并做到组织机构与人员配置与之相适应,体现精干、高效原 则。第十四条 设计审批程序1)矿井技术改造设计必须在生产能力核定和矿井发展规划基础上进行。列入 分公司投资计划的技术改造项目均应按分公司有关规定报批其项目建议书和可行性 研究报告,对工艺(或系统)改变较大的项目,还应按规定报批初步设计。可行性研 究报告、初步设计、重大项目的项目建议书的编制单位,必须具备与所设计内容相 对应的设计资质。生产环节局部改造设计可行性研究报告由矿批准,改造设计由分公司技术副 矿长(总工程师)批准。2)采区设计由技术副矿长(总工程师)负责组织编制,报分公司审批。采区 地质报告提前一个月送交设计单位,采区设计提前三个月送交施工单位。新采区移 交生产前,由矿组织验收,报分公司业务部门备案。3)回采工作面设计由生产技术部编制,技术副矿长(总工程师)审批。第十五条 设计期限要求接续回采工作面设计由矿井在工作面开始掘进前36个月完成,技术副矿长 (总工程师)组织审批。第四节 现场管理第十六条 采、掘工作面投产、开工前必须严格执行验收许可证制度。1)必须有批准的作业规程(含安全措施)。2) 严格执行生产系统、准备工程、配套设备、单机调试、联合试运转和试生 产等有关验收制度,验收合格后方准投入生产。第十七条 严格执行作业规程编审、贯彻和执行制度。矿井采掘队要认真编制采掘工作面作业规程,重要工程,如大峒室开凿、巷 道维修、大型设备安装、开口、贯通、过断层等都必须有安全技术组织措施。由技 术副矿长(总工程师)组织会审批准后执行。技术副矿长(总工程师)必须对作业 规程编制质量负责,组织有关业务部门进行会审。每个采、掘工作面,都应根据本煤层和邻近采区的地质和矿压观测等资料, 确定采、掘工作面的顶板管理方法、支护方式,作为编制采、掘工作面作业规程的 依据和内容。凡没有矿压观测资料和支护设计的作业规程,不得审批。采、掘工作面都应实行正规循环作业,提高单产单进。采、掘作业规程的劳 动组织和循环作业图表,应采用先进的工艺流程和合理的劳动定额。作业图表应随 条件的变化及时修改,由技术副矿长(总工程师)审查批准后实行。采掘队应认真贯彻并严格按作业规程的要求组织生产,同时根据生产实际情 况变化及时进行修改和补充。主管生产的副矿长和技术副矿长(总工程师)必须定期监督检查采、掘工作 面作业规程的执行情况。如违反作业规程必须追究采、掘队长及有关人员的责任。第十八条 所有工程必须明确技术要求和工程质量标准,加强施工过程质量控 制,严格执行工程质量检查验收制度。第十九条 井筒、巷道、硐室的断面必须严格按设计施工,并保证施工质量。 巷道必须根据使用情况及时维修。因巷道、硐室长期失修造成停产或不安全事故 的,必须追究有关领导的责任。第二十条 所有采掘工作面、主要硐室、主要运输巷道,都必须有完整的通讯 设施,做到调度指挥灵活及时。第二十一条 矿井应加强生产技术基础管理工作,结合本单位实际情况,从 采、掘工作面作业规程编制(重点是支护形式及参数选取)、生产过程支护质量及 顶板动态监测、工程质量管理等方面入手。1)生产技术部建立月度地质预报制度,对工作面前方地质情况提供预测报 告,经技术副矿长(总工程师)审核签发后,发送有关施工单位、部门,并报矿有 关领导。2) 坚持支护质量、顶板动态监测,有健全的分析预报和处理责任制,有资料 记录。第五节 回采第二十二条 采煤生产必须采用正规采煤方法,禁止采用非正规采煤方法。正 规采煤方法是指:采煤工作面至少保持2个安全出口、一个通向回风巷道、一个通 向进风巷道,实现全负压或全正压通风方式的开采方法。要保证采煤工作面上、下 出口畅通。第二十三条 工作面初采前,必须由生产副矿长组织矿有关业务部室及相关施 工单位对采煤工作面的安装质量及生产系统(运输、通风、供电、液压、供排水、 职业卫生、通讯照明、人员定位、安全监测、应急广播等)进行移交验收。验收工 作情况及工作安排要形成文字记录,以便督促落实整改。第二十四条 切眼遇有坚硬顶板、复合顶板、淋水顶板、急倾斜、极软底板、 断层带、褶曲轴部、陷落柱、火成岩侵入区、风化带、老空、老窑、老巷、钻孔、 初放时必须制订针对性的安全技术措施。第二十五条 炮采工作面初采初放期间必须严格支护质量与顶板动态监测工 作,生产班要设专人负责监测工作。对达不到规定初撑力的支柱(架),必须进行 二次补液。监测中发现顶板压力异常,必须及时报告初放初放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和 跟班干部进行处理。第二十六条 工作面要切实加强支柱管理。支柱入井前要进行验压试验,保证 合格;生产技术部和使用单位必须参与检验工作;采煤工作面支柱要实行全承载; 生产过程中发现失效柱要及时更换。第二十七条放顶煤工作面必须做好地质及储量管理工作,采面每推进10 15m,要在两巷及采面进行一次煤厚探测,作为考核煤炭回收率的依据。第二十八条 要根据煤层厚度,科学制定放煤工序,严禁超高或超低放煤,以 避免采空区丢煤过多或发生超前冒落事故。第二十九条 禁止在采空区侧采用爆破方法处理悬顶煤和堵塞放煤口的大块 煤。第三十条 移架时,本架及邻架不得有其他人作业或停留。邻架操作时,作业 人员必须注意顶板状况,防止架间掉矸伤人。第三十一条 工作面安装支架时,必须定好第一架位置。安装的支架要符合质 量标准规定,保证支架定位后成一条直线。当工作面倾角大于10度时,支架的安 装应从下往上依次进行。支架位置调好后,应立即接通供液管路,及时支撑顶板。第三十二条 工作面设备回收前,矿上要成立领导小组,组织对工作面收尾工 程质量和设备状况的全面检查。停采时煤壁必须平直,收尾通道高度和宽度要达到 设计要求。破碎顶板条件下,当工作面推进离停采线510m时,开始在支架顶梁 上铺设金属网,直至停采线。收尾通道内要刹好顶、背好帮。支架回收前,要对所 用的各种起吊、运输设备及辅助装臵进行认真检查,保证符合相关规定。第三十三条 支架在回收过程中应控制好顶板,要随时架设临时棚或打临时点 柱。降柱时,人员要撤到安全地点。拉架时,需要替换的支柱,应严格做到先补后 回。回收的支架要及时外运,不准在工作地点堆积。采用人工强制放顶的采煤工作 面,在撤架时应及时采取放顶措施。在回收设备过程中,要始终保持后路畅通,同 时要保证足够的风量。对工作面的瓦斯及CO等有害气体的含量,要按规程规定, 由专人定期检查。第三十四条 倾角大于10度的工作面回收支架时,一般要自下而上进行。工 作面内上运支架时,工作面内人员要躲到安全地点。工作面内回、运支架不准同时 工作。第三十五条 工作面停采之前,要对采面支架(柱)进行全面检修。收尾回撤 期间,遇到自动卸载支架,必须在支架下加打点柱。工作面停采后,45天内必须 回收完毕,封闭措施按煤矿安全规程规定执行。第六节 开拓掘进第三十六条 技术副矿长(总工程师)负责组织编制矿井年度采、掘接替计划 和矿井中、长期规划。回采工作面接替应由矿长、技术副矿长(总工程师)负责组 织安排落实。第三十七条 采区和回采工作面必须实现正常接续。接续的新采区,必须保证 在老采区产量递减的前三个月,按设计要求的第一个工作面具备竣工投产条件;接 续的工作面,必须在老工作面结束一个月前,具备竣工投产条件。技术副矿长(总 工程师)要定期组织人员按矿井的采区和回采工作面接替图表进行检查,保证工作 面、采区的正常接替,矿井的三个煤量达到规定要求。第三十八条 技术副矿长(总工程师)应以提高采、掘、运机械化程度和回采 工作面、采区、水平的合理集中生产、建设安全高效矿井为目标,把矿井生产环节 技术改造、改革开拓部署、优化巷道布置、“一通三防”作为重要技术基础工作来 抓。第三十九条 矿井应根据本矿区具体条件,在煤岩层结构和顶底板条件允许的 情况下,开拓掘进应积极采用高效的掘进设备和工艺。各掘进工作面必须根据具体 地质条件和配套设备,在作业规程中明确规定循环进度。第四十条 各种掘进巷道应根据顶板岩性和岩层结构进行支护设计,对于不同 断面、不同地质条件巷道采取可靠的支护方式。第四十一条 巷道贯通必须制定专项安全技术措施,防止透水、防止有害气体 超限、防止通风系统混乱、防止放炮着火、防止崩坏设备、防止贯通伤人、防止冒 顶。当两个工作面相距2 0米必须停止一?个工作面,做好调整通风系统的准备工 作。在此之前,生产技术部必须下达通知单,并报告主管矿长和技术副矿长(总工 程师)。贯通安全技术措施必须经技术副矿长(总工程师)批准后执行。巷道贯通 施工必须由分管副矿长组织安监、通风、地质测量、调度等部门人员和掘进队长分 班负责到现场指挥,直至贯通工作完毕。第四十二条 掘进过断层、集中应力区、冒落带、石门见煤附近的三角区及巷 道开门等事故多发地段,必须编制安全技术措施,由技术副矿长(总工程师)组织 审批后执行。在掘进过程中,必须由分管副矿长组织安监、生产技术部门人员和掘 进队长到现场指挥。掘进工作面在永久支护前,必须使用安全可靠的临时支护或金属前探梁,同 时承载有效,严禁空顶作业。架棚式支护的上下山掘进和平巷掘进迎头10米范围 都必须装设支架联锁防倒装置 , 做到“支架十联锁”。第四十三条 掘进工程质量必须达到质量标准化要求,做到一次成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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