x年新版建设工程监理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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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描述
、八 、亠前言一、修订背景和必要性 工程监理作为工程建设不可缺少的一项重要制度, 在我国已实施20 多年。一大批基础设施项目、住宅项目、工业项目,以及大量的 公共建筑项目按国家规定实施了强制监理。 多年来实践证明, 工程监 理对于控制建设工程质量、 进度和造价,加强施工单位安全生产管理, 提高建设投资效益发挥了十分重要的作用,已得到社会的广泛认可。为规范工程监理行为,向委托人和监理人签订和实施建设工程监 理合同提供指南,原建设部和原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于 2000 年联合 颁布了建设工程委托监理合同(示范文本) (以下简称 2000 版示 范文本),改示范文本反映了 20 世纪 90年代末期我国工程监理行业 的发展状况, 符合当时工程监理市场的需求, 在工程监理实践中发挥 了重要作用。近年来,随着我国国民经济的快速发展、 城镇化进程的加快推进, 固定资产投资持续较快增长,民生工程、基础设施等建设任务繁重, 一些工程项目的技术难度越来越大, 标准规范越来越严, 施工工艺越 来越精,质量要求越来越高。社会经济环境已发生改变,所依据的有 关法律法规和标准也在不断修订调整, 2000 版示范文本已不能准确 涵盖现阶段工程监理与相关服务实践中的复杂情况, 难以满足工程监 理与相关服务的相关各方的实际操作需要和诉求。2000 年以来,国家先后颁布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 、建设工 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和民用建筑节能条例等法规,明确规定工 程监理单位和监理工程师应当按照法律、 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 实施监理,对建设工程的质量、安全生产和建筑节能承担监理责任。 这些法规虽已实施,但并未在 2000 版示范文本中明确体现出来,影 响了工程监理合同内容的全面性和准确性。在工程监理承担着确保建设工程的投资效益和质量安全的艰巨任 务及重要责任的情况下,尽快修订 2000 版示范文本,在合同中进一 步明确工程监理的职责、 内容、程序和方法, 对于规范工程监理行为, 严格要求工程监理单位和监理人员依法监理, 认证履行监理职责, 全 面提升工程监理工作水平将会发挥重要作用。二、修订的主要依据修订 2000 版示范文本的主要依据有:(一)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 如: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 (以下简称建筑法)、中华人 民共和国合同法(以下简称合同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 、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和民用建筑节能条例等。(二)国际咨询服务行业合同示范文本 如:国际咨询工程师联合会 (FIDIC )客户 /咨询工程师(单位) 服务协议书( 1998);世界银行选择咨询工程师标准招标文件 -咨 询服务标准合同格式(2004);美国 AIA 业主与建筑师标准合同文 本(1997 版);香港设计和建造工程委托咨询工程师通用合同条 件(1997)等。此外,还综合考虑了九部委联合颁发的标准施工 招标文件(第 56 号令)中通用合同条款的相关内容。(三)国内相关部门颁布的与工程监理相关的合同 如: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施工招标文件 、公路工程施工监理 招标文件范本、铁路建设项目监理招标文件示范文本 中的合同部 分等。三、修订的过程2006 年成立了由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建筑市场监 管司、法律界专家、大专院校专家学者、建设单位代表、监理单位、 建设监理协会等有关人员组成的“ 建设工程监理合同(示范文本) 修订工作组”。工作组主要开展了以下工作:(一)成立修订课题组2006 年 7 月,成立了“修订建设工程监理合同(示范文本) 与工程监理统计制度研究课题组” ,设立了修订专项课题,受中华人 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建筑市场监管司委托, 由中国建设监理协 会组织相关单位,包括: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北京市仲裁 委员会、北京交通大学、华北电力大学、南开大学、深圳大学建设监 理研究所、 上海市建设工程咨询行业协会、 四川省建设监理与工程质 量协会、海南省建设监理协会、首开集团北京市轨道交通建设管理 有限责任公司、 上海同济工程咨询有限公司、 上海市建设工程监理有 限公司、 北京方圆工程建设监理有限公司、 北京京精大房工程建设监 理公司、京兴国际工程管理公司、中咨工程建设监理公司、海南新世 纪建设项目咨询管理有限公司等单位的专家学者进行了系统化研究, 为全面开展修订工作奠定基础。(二)确定修订的基本原则(1)考虑合同示范文本使用的连续性。 尽量保留原合同示范文本 中的合体部分,补充、修改完善不合理部分。(2)纳入近几年比较成熟的工程监理实践经验, 不成熟的内容暂 不列入。(3)严格依据现行法律法规和标准规范进行修订。(4)充分参考、借鉴国际工程合同管理经验和其他行业的合同示 范文本。(5)将合同示范文本与现实工作实际需求相结合, 充分考虑国情, 符合国内工程监理工作实际情况。(三)确定修订的方案参照FIDIC客户/咨询工程师(单位)服务协议书格式,同时, 结合 20多年来我国工程监理实践经验, 对 2000版示范文本的体例和 格式进行了调整。(四)开展的主要修订工作(1)开展广泛的调查研究。 从 2006 年起,课题组主要对上海市、 天津市、广东省、四川省、重庆市、山西省、陕西省、吉林 省、海南省等省市,以及电力、水利水电、石油、石化及化 工、铁道等行业进行了调研,全面了解 2000 版示范文本的 实际应用情况和存在的问题。2)组织全面的修改论证。 从 2006年起,组织了 20 余次由政府 管部门、建设单位、设计单位、施工单位、监理单位、行业 协会共同参加的研讨会, 对建设工程监理合同(示范文本) 修订稿进行了认真讨论。3)面向全国征求意见。 2008年 5月,由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 和城乡建设部建筑市场监管司发文(建办市函 2008285 号),征求各地和有关部门对建设工程监理合同(示范文 本)修订稿的意见。 2010 年 11 月,将建设工程监理合 同(示范文本)的修订稿作为待议文件提交全国建设工程 监理会议进行讨论,并认真整理归纳各地各行业反馈意见, 逐条研究吸收采纳合理化建议, 不断修订充实, 使之更为全 面准确。4)积极与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协调沟通。从 2006 年开始, 积极与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联系, 就建设工程监理合同 (示范文本)修订事宜进行了多次的上衣,认真听取并吸 收采纳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的意见和建议。四、修订的主要内容本次修订和调整的主要内容包括:合同文件名称、合同文件组成和内容。(一) 合同文件名称将建设工程委托监理合同(示范文本) 修改为建设工程监 理合同(示范文本),主要考虑与国内其他合同示范文本名称的确立 原则相一致,而且也符合国际通行做法。(二) 合同文件组成和内容2000版示范文本由“建设工程委托监理合同” 、“标准条件”和“专 用条件”三部分组成,造成标准格式的“建设工程监理委托合同”与 总的合同用词重复,容易导致概念混淆。修订后的合同文件包括“协 议书”、“通用条件”、“专用条件”、附录 A 和附录 B 五部分,不仅在 格式上与其他相关合同示范文本相一致,而且与国际惯例相协调。1 通用条件考虑到 2000 版示范文本已应用 10 多年,委托人与监理工程师 均很熟悉, 本次修订尽可能保留了原有适用的条款。 通用条件中修改 和增加的条款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1)“定义与解释” 中,明确说明了合同中重要的用词和用语,避 免产生矛盾或歧义。 修改后的示范文本对 18 个专用词语进行了定义, 比 2000 版示范文本中的定义增加 7 个专用词语,包括“监理” 、“相 关服务”、“酬金”、“不可抗力”等。(2)将 2000 版示范文本中的“权利、义务、职责”调整为“义 务、责任”两部分,避免了原示范文本中监理人相对于委托人的合同 权利与委托人授予监理人可行使权力之间的概念冲突。(3)将 2000 版示范文本中的“附加工作”和“额外工作”合并为“附加工作”。虽然“附加工作”与“额外工作”的性质不同,附 加工作是与正常服务相关的工作, 额外工作是主观或客观情况发生变 化时监理人必须增加的工作内容, 但二者均属于超过合同约定范围的 工作,且补偿的原则和方法相同。为便于合同履行中的管理,修改后 的示范文本将二者均归“附加工作” 。(4)依据工程监理相关法规,明确了工程监理的基本工作内容, 列出 22 项监理人必须完成的监理工作,包括:审查施工承包人提交 的施工组织设计;检查施工承包人工程质量;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审 核施工承包人提交的工程款支付申请; 发现工程质量、 施工安全生产 存在隐患的,要求施工承包人整改并报委托人;验收隐蔽工程、分部 分项工程; 签署竣工验收意见等。 如果委托人需要监理人完成更大范 围或更多的监理工作,还可在专用条件中补充约定。(5)2000 版示范文本中未规定合同文件出现矛盾或歧义是的解 释顺序, 修改后的示范文本不仅调整了合同文件的组成, 而且明确了 合同文件组成部分的解释顺序。(6)增加更换项目监理机构人员的情形。 修改后的示范文本中明 确了 6 种更换监理人员的情形,如:有严重过失行为、有违法行为不 能履行职责的、涉嫌犯罪的、不能胜任岗位职责的等。此外,委托人 与监理人还可在专用条件中约定可更换监理人员的其他情形。(7)明确了监理人的工作原则,增加了“在工程监理与相关服务 范围内, 委托人和承包人提出的意见和要求, 监理人应及时提出处置 意见。当委托人与承包人质检发生合同争议时, 监理人应协助委托人、承包人协商解决”的规定(8)依照合同法关于违约赔偿的规定,取消了原示范文本中 监理人员因过失对委托人的最高赔偿原则是扣除税后的全部监理费 用的规定,体现委托人和监理人的权利公平原则。(9)增加了协议书签订后,因有关的法律法规、强制性标准的颁 布及修改,或因工程规模或范围的变化导致监理人合同约定的工作量 增加或减少时,服务酬金、服务时间应作相应调整的条款,体现委托 人与监理人的权利平等原则。(10)2000版示范文本中有关时间的约定无一定规律,如 30 日、35 日等,参照国际惯例,修改后的示范文本中的时间均按周计算,即 7 天的倍数,不仅增强了科学性,也便于使用者掌握。(11)新增合同当事人双方履行义务后合同终止的条件,使合同 管理更趋规范化。2. 专用条件2000版示范文本中,合同当事人就委托工程监理的所有约定均置 于专用条件中,导致实践中很多内容约定得不够全面、具体,修改后 的示范文本针对委托工程的约定分为专用条件、附录 A 和附录 B 三 部分。专用条件留给委托人和监理人以较大的协商约定空间,便于贯彻 当事人双方自主订立合同的原则。 为了保证合同的完整性, 凡通用条 件条款说明需在专用条件约定的内容, 在专用条件中均以相同的条款 序号给出需要约定的内容或相应的计算方法,以便于合同的订立。3. 附录 A为便于工程监理单位拓展服务范围,修订后的示范文本将工程监 理单位在工程勘察、设计、招标、保修等阶段的服务及其他咨询服务 定义为“相关服务” 。如果委托人将全部或部分相关服务委托监理人 完成时,应在附录 A 中明确约定委托的工作内容和范围。委托人根 据工程建设管理需要, 可以自主委托全部内容, 也可以委托某个阶段 的工作或部分服务内容。 若委托人仅委托施工监理, 则不需要填写附 录 A 。4. 附录 B为便于进一步细化合同义务,参照 FIDIC 等合同示范文本,增加 了附录B。委托人为监理人开展正常监理工作无偿提供的人员、房屋、资料、设备和设施,应在附录 B 中明确约定提供的内容、 数量和时间。(GF 2012 -0202 )建设工程监理合同(示范文本)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制定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第一部分协议书委托人(全称):监理人(全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 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遵循平等、自愿、公平和诚信 的原则,双方就下述工程委托监理与相关服务事项协商一 致,订立本合同。一、工程概况1. 工程名称: ;2. 工程地点:;3. 工程规模:;4. 工程概算投资额或建筑安装工程费: 。二、词语限定协议书中相关词语的含义与通用条件中的定义与解释 相同。三、组成本合同的文件1. 协议书;2. 中标通知书(适用于招标工程)或委托书(适用于非 招标工程);3. 投标文件(适用于招标工程) 或监理与相关服务建议 书(适用于非招标工程);4. 专用条件;5. 通用条件;6. 附录,即:附录A相关服务的范围和内容附录B委托人派遣的人员和提供的房屋、资料、设备本合同签订后,双方依法签订的补充协议也是本合同文 件的组成部分。四、总监理工程师总监理工程师姓名:,身份证号码:,注册号:。五、签约酬金签约酬金(大写): ()包括:1. 监理酬金:。2. 相关服务酬金:。其中:(1)勘察阶段服务酬金: (2)设计阶段服务酬金: (3)保修阶段服务酬金: (4)其他相关服务酬金: 六、期限1. 监理期限:自年月日始,至年月日止。2. 相关服务期限:(1)勘察阶段服务期限自 年月日始,至年 月 日止(2)设计阶段服务期限自年月日始,至年 月日止。(3)保修阶段服务期限自年月日始,至年 月日止。(4)其他相关服务期限自年月日始,至年月日止。七、双方承诺1. 监理人向委托人承诺,按照本合同约定提供监理与相 关服务。2. 委托人向监理人承诺,按照本合同约定派遣相应的人 员,提供房屋、资料、设备,并按本合同约定支付酬金。八、合同订立1. 订立时间:年月日。2. 订立地点:。3. 本合同一式 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双方各执份。委托人:(盖章)监理人:(盖章)住所:邮政编码: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的代理人:(签字)开户银行:账号:电话:传真:住所:邮政编码: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的代理人:(签字)开户银行:账号:电话:传真:电子邮箱:电子邮箱:第二部分 通用条件1. 定义与解释1.1 定义除根据上下文另有其意义外,组成本合同的全部文件中的下列名词和用语应具有本款所赋予的含义:1.1.1 “工程”是指按照本合同约定实施监理与相关服 务的建设工程。1.1.2 “委托人”是指本合同中委托监理与相关服务的 一方,及其合法的继承人或受让人。1.1.3 “监理人”是指本合同中提供监理与相关服务的 一方,及其合法的继承人。1.1.4 “承包人” 是指在工程范围内与委托人签订勘察、设计、施工等有关合同的当事人,及其合法的继承人。1.1.5 “监理”是指监理人受委托人的委托 ,依照法律 法规、工程建设标准、勘察设计文件及合同,在施工阶段对 建设工程质量、进度、造价进行控制,对合同、信息进行管 理,对工程建设相关方的关系进行协调,并履行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法定职责的服务活动。1.1.6 “相关服务”是指监理人受委托人的委托 ,按照 本合同约定,在勘察、设计、保修等阶段提供的服务活动。1.1.7 “正常工作”指本合同订立时通用条件和专用条 件中约定的监理人的工作。1.1.8 “附加工作”是指本合同约定的正常工作以外监 理人的工作。1.1.9 “项目监理机构”是指监理人派驻工程负责履行 本合同的组织机构。1.1.10 “总监理工程师” 是指由监理人的法定代表人书 面授权,全面负责履行本合同、主持项目监理机构工作的注 册监理工程师。1.1.11 “酬金”是指监理人履行本合同义务,委托人按 照本合同约定给付监理人的金额。1.1.12 “正常工作酬金”是指监理人完成正常工作,委 托人应给付监理人并在协议书中载明的签约酬金额。1.1.13 “附加工作酬金”是指监理人完成附加工作,委托人应给付监理人的金额。1.1.14 “一方”是指委托人或监理人; “双方”是指委 托人和监理人; “第三方”是指除委托人和监理人以外的有 关方。1.1.15 “书面形式”是指合同书、信件和数据电文(包 括电报、电传、传真、电子数据交换和电子邮件)等可以有 形地表现所载内容的形式。1.1.16 “天”是指第一天零时至第二天零时的时间。1.1.17 “月”是指按公历从一个月中任何一天开始的一 个公历月时间。1.1.18 “不可抗力” 是指委托人和监理人在订立本合同 时不可预见,在工程施工过程中不可避免发生并不能克服的 自然灾害和社会性突发事件,如地震、海啸、瘟疫、水灾、 骚乱、暴动、战争和专用条件约定的其他情形。1.2 解释1.2.1 本合同使用中文书写、解释和说明。如专用条件约定使用两种及以上语言文字时,应以中文为准。1.2.2 组成本合同的下列文件彼此应能相互解释、互为 说明。除专用条件另有约定外, 本合同文件的解释顺序如下:( 1 )协议书;( 2 )中标通知书(适用于招标工程)或委托书(适用于非招标工程) ;(3 )专用条件及附录 A、附录B;( 4)通用条件;( 5)投标文件(适用于招标工程)或监理与相关服务建议书(适用于非招标工程) 。双方签订的补充协议与其他文件发生矛盾或歧义时,属于同一类内容的文件,应以最新签署的为准。2. 监理人的义务2.1 监理的范围和工作内容2.1.1 监理范围在专用条件中约定。2.1.2 除专用条件另有约定外,监理工作内容包括:( 1 )收到工程设计文件后编制监理规划,并在第一次工地会议 7 天前报委托人。根据有关规定和监理工作需要, 编制监理实施细则;( 2 )熟悉工程设计文件,并参加由委托人主持的图纸 会审和设计交底会议;( 3 )参加由委托人主持的第一次工地会议;主持监理 例会并根据工程需要主持或参加专题会议;( 4 )审查施工承包人提交的施工组织设计,重点审查 其中的质量安全技术措施、专项施工方案与工程建设强制性 标准的符合性;(5)检查施工承包人工程质量、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及 组织机构和人员资格;( 6 )检查施工承包人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配备情 况;( 7 )审查施工承包人提交的施工进度计划,核查承包 人对施工进度计划的调整;(8)检查施工承包人的试验室;(9)审核施工分包人资质条件;(10 )查验施工承包人的施工测量放线成果;( 11 )审查工程开工条件,对条件具备的签发开工令;12 )审查施工承包人报送的工程材料、构配件、设备质量证明文件的有效性和符合性,并按规定对用于工程的材料采取平行检验或见证取样方式进行抽检;(13 )审核施工承包人提交的工程款支付申请, 签发或出具工程款支付证书,并报委托人审核、批准;( 14 )在巡视、旁站和检验过程中,发现工程质量、施工安全存在事故隐患的,要求施工承包人整改并报委托人;(15 )经委托人同意,签发工程暂停令和复工令;(16 )审查施工承包人提交的采用新材料、新工艺、新技术、新设备的论证材料及相关验收标准;( 17 )验收隐蔽工程、分部分项工程;(18 )审查施工承包人提交的工程变更申请,协调处理施工进度调整、费用索赔、合同争议等事项;( 19 )审查施工承包人提交的竣工验收申请,编写工程质量评估报告;(20 )参加工程竣工验收,签署竣工验收意见;(21 )审查施工承包人提交的竣工结算申请并报委托人;(22 )编制、整理工程监理归档文件并报委托人。2.1.3 相关服务的范围和内容在附录 A 中约定。2.2 监理与相关服务依据2.2.1 监理依据包括:(1)适用的法律、行政法规及部门规章;(2)与工程有关的标准;(3)工程设计及有关文件;(4)本合同及委托人与第三方签订的与实施工程有关 的其他合同。双方根据工程的行业和地域特点,在专用条件中具体约定监理依据。2.2.2 相关服务依据在专用条件中约定。2.3 项目监理机构和人员2.3.1 监理人应组建满足工作需要的项目监理机构,配 备必要的检测设备。项目监理机构的主要人员应具有相应的 资格条件。2.3.2 本合同履行过程中,总监理工程师及重要岗位监理人员应保持相对稳定,以保证监理工作正常进行2.3.3 监理人可根据工程进展和工作需要调整项目监理 机构人员。监理人更换总监理工程师时,应提前 7 天向委托 人书面报告,经委托人同意后方可更换;监理人更换项目监 理机构其他监理人员,应以相当资格与能力的人员替换,并 通知委托人。2.3.4 监理人应及时更换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监理人员:(1)严重过失行为的;(2)有违法行为不能履行职责的;(3)涉嫌犯罪的;( 4 )不能胜任岗位职责的;( 5 )严重违反职业道德的;( 6 )专用条件约定的其他情形。2.3.5 委托人可要求监理人更换不能胜任本职工作的项 目监理机构人员。2.4 履行职责监理人应遵循职业道德准则和行为规范,严格按照法律 法规、工程建设有关标准及本合同履行职责。2.4.1 在监理与相关服务范围内,委托人和承包人提出的意见和要求,监理人应及时提出处置意见。当委托人与承 包人之间发生合同争议时,监理人应协助委托人、承包人协 商解决。2.4.2 当委托人与承包人之间的合同争议提交仲裁机构仲裁或人民法院审理时,监理人应提供必要的证明资料。2.4.3 监理人应在专用条件约定的授权范围内,处理委 托人与承包人所签订合同的变更事宜。如果变更超过授权范 围,应以书面形式报委托人批准。24在紧急情况下,为了保护财产和人身安全,监理人所发 出的指令未能事先报委托人批准时,应在发出指令后的 小时内以书面形式报委托人。2.4.4 除专用条件另有约定外,监理人发现承包人的人员不能胜任本职工作的,有权要求承包人予以调换。2.5 提交报告监理人应按专用条件约定的种类、时间和份数向委托人提交监理与相关服务的报告。2.6 文件资料在本合同履行期内,监理人应在现场保留工作所用的图 纸、报告及记录监理工作的相关文件。工程竣工后,应当按 照档案管理规定将监理有关文件归档。2.7 使用委托人的财产监理人无偿使用附录 B 中由委托人派遣的人员和提供的 房屋、资料、设备。除专用条件另有约定外,委托人提供的 房屋、设备属于委托人的财产,监理人应妥善使用和保管, 在本合同终止时将这些房屋、设备的清单提交委托人,并按 专用条件约定的时间和方式移交。3 委托人的义务3.1 告知 委托人应在委托人与承包人签订的合同中明确监理人、 总监理工程师和授予项目监理机构的权限。如有变更,应及 时通知承包人。3.2 提供资料委托人应按照附录 B 约定, 无偿向监理人提供工程有关 的资料。在本合同履行过程中,委托人应及时向监理人提供 最新的与工程有关的资料。3.3 提供工作条件 委托人应为监理人完成监理与相关服务提供必要的条3.3.1 委托人应按照附录 B 约定,派遣相应的人员,提 供房屋、设备,供监理人无偿使用。3.3.2 委托人应负责协调工程建设中所有外部关系,为 监理人履行本合同提供必要的外部条件。3.4 委托人代表委托人应授权一名熟悉工程情况的代表,负责与监理人 联系。委托人应在双方签订本合同后 7 天内,将委托人代表 的姓名和职责书面告知监理人。当委托人更换委托人代表 时,应提前 7 天通知监理人。3.5 委托人意见或要求 在本合同约定的监理与相关服务工作范围内,委托人对 承包人的任何意见或要求应通知监理人,由监理人向承包人 发出相应指令。3.6 答复委托人应在专用条件约定的时间内,对监理人以书面形 式提交并要求作出决定的事宜,给予书面答复。逾期未答复 的,视为委托人认可3.7 支付委托人应按本合同约定,向监理人支付酬金。4. 违约责任4.1 监理人的违约责任监理人未履行本合同义务的,应承担相应的责任。4.1.1 因监理人违反本合同约定给委托人造成损失的, 监理人应当赔偿委托人损失。赔偿金额的确定方法在专用条 件中约定。监理人承担部分赔偿责任的,其承担赔偿金额由 双方协商确定。4.1.2 监理人向委托人的索赔不成立时,监理人应赔偿 委托人由此发生的费用。4.2 委托人的违约责任 委托人未履行本合同义务的,应承担相应的责任。4.2.1 委托人违反本合同约定造成监理人损失的,委托 人应予以赔偿。4.2.2 委托人向监理人的索赔不成立时,应赔偿监理人由此引起的费用4.2.3 委托人未能按期支付酬金超过 28 天,应按专用条 件约定支付逾期付款利息。4.3 除外责任因非监理人的原因,且监理人无过错,发生工程质量事 故、安全事故、工期延误等造成的损失,监理人不承担赔偿 责任。因不可抗力导致本合同全部或部分不能履行时,双方各 自承担其因此而造成的损失、损害。5. 支付5.1 支付货币除专用条件另有约定外,酬金均以人民币支付。涉及外 币支付的,所采用的货币种类、比例和汇率在专用条件中约 定。5.2 支付申请监理人应在本合同约定的每次应付款时间的 7 天前,向 委托人提交支付申请书。支付申请书应当说明当期应付款总 额,并列出当期应支付的款项及其金额。5.3 支付酬金支付的酬金包括正常工作酬金、附加工作酬金、合理化 建议奖励金额及费用。5.4 有争议部分的付款 委托人对监理人提交的支付申请书有异议时,应当在收 到监理人提交的支付申请书后 7 天内,以书面形式向监理人 发出异议通知。无异议部分的款项应按期支付,有异议部分 的款项按第 7 条约定办理。6. 合同生效、变更、暂停、解除与终止6.1 生效 除法律另有规定或者专用条件另有约定外,委托人和监 理人的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理人在协议书上签字并盖单 位章后本合同生效。6.2 变更6.2.1 任何一方提出变更请求时,双方经协商一致后可 进行变更。6.2.2 除不可抗力外,因非监理人原因导致监理人履行 合同期限延长、内容增加时,监理人应当将此情况与可能产 生的影响及时通知委托人。增加的监理工作时间、工作内容应视为附加工作。附加工作酬金的确定方法在专用条件中约6.2.3 合同生效后,如果实际情况发生变化使得监理人 不能完成全部或部分工作时,监理人应立即通知委托人。除 不可抗力外,其善后工作以及恢复服务的准备工作应为附加 工作,附加工作酬金的确定方法在专用条件中约定。监理人 用于恢复服务的准备时间不应超过 28 天。6.2.4 合同签订后,遇有与工程相关的法律法规、标准 颁布或修订的,双方应遵照执行。由此引起监理与相关服务 的范围、 时间、 酬金变化的, 双方应通过协商进行相应调整6.2.5 因非监理人原因造成工程概算投资额或建筑安装 工程费增加时,正常工作酬金应作相应调整。调整方法在专 用条件中约定。6.2.6 因工程规模、监理范围的变化导致监理人的正常 工作量减少时,正常工作酬金应作相应调整。调整方法在专 用条件中约定。6.3 暂停与解除除双方协商一致可以解除本合同外,当一方无正当理由 未履行本合同约定的义务时,另一方可以根据本合同约定暂 停履行本合同直至解除本合同。6.3.1 在本合同有效期内,由于双方无法预见和控制的 原因导致本合同全部或部分无法继续履行或继续履行已无 意义,经双方协商一致,可以解除本合同或监理人的部分义 务。在解除之前, 监理人应作出合理安排, 使开支减至最小因解除本合同或解除监理人的部分义务导致监理人遭 受的损失,除依法可以免除责任的情况外,应由委托人予以 补偿,补偿金额由双方协商确定。解除本合同的协议必须采取书面形式,协议未达成之 前,本合同仍然有效。6.3.2 在本合同有效期内,因非监理人的原因导致工程 施工全部或部分暂停,委托人可通知监理人要求暂停全部或 部分工作。 监理人应立即安排停止工作, 并将开支减至最小 除不可抗力外,由此导致监理人遭受的损失应由委托人予以 补偿。暂停部分监理与相关服务时间超过 182 天,监理人可发出解除本合同约定的该部分义务的通知;暂停全部工作时间 超过 182 天,监理人可发出解除本合同的通知, 本合同自通 知到达委托人时解除。委托人应将监理与相关服务的酬金支 付至本合同解除日,且应承担第 4.2 款约定的责任。6.3.3 当监理人无正当理由未履行本合同约定的义务 时,委托人应通知监理人限期改正。若委托人在监理人接到 通知后的 7 天内未收到监理人书面形式的合理解释,则可在 7 天内发出解除本合同的通知,自通知到达监理人时本合同 解除。委托人应将监理与相关服务的酬金支付至限期改正通 知到达监理人之日,但监理人应承担第 4.1 款约定的责任。6.3.4 监理人在专用条件 5.3 中约定的支付之日起 28 天 后仍未收到委托人按本合同约定应付的款项,可向委托人发 出催付通知。委托人接到通知 14 天后仍未支付或未提出监 理人可以接受的延期支付安排,监理人可向委托人发出暂停 工作的通知并可自行暂停全部或部分工作。暂停工作后 14 天内监理人仍未获得委托人应付酬金或委托人的合理答复,监理人可向委托人发出解除本合同的通知,自通知到达委托 人时本合同解除。委托人应承担第 4.2.3 款约定的责任。6.3.5 因不可抗力致使本合同部分或全部不能履行时, 一方应立即通知另一方,可暂停或解除本合同。6.3.6 本合同解除后,本合同约定的有关结算、清理、 争议解决方式的条件仍然有效。6.4 终止以下条件全部满足时,本合同即告终止:(1)监理人完成本合同约定的全部工作;(2)委托人与监理人结清并支付全部酬金。7. 争议解决7.1 协商双方应本着诚信原则协商解决彼此间的争议。7.2 调解如果双方不能在 14 天内或双方商定的其他时间内解决本合同争议,可以将其提交给专用条件约定的或事后达成协 议的调解人进行调解7.3 仲裁或诉讼双方均有权不经调解直接向专用条件约定的仲裁机构 申请仲裁或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8. 其他8.1 外出考察费用 经委托人同意,监理人员外出考察发生的费用由委托人 审核后支付。8.2 检测费用 委托人要求监理人进行的材料和设备检测所发生的费 用,由委托人支付,支付时间在专用条件中约定。8.3 咨询费用 经委托人同意,根据工程需要由监理人组织的相关咨询 论证会以及聘请相关专家等发生的费用由委托人支付,支付 时间在专用条件中约定。8.4 奖励 监理人在服务过程中提出的合理化建议,使委托人获得 经济效益的,双方在专用条件中约定奖励金额的确定方法。 奖励金额在合理化建议被采纳后,与最近一期的正常工作酬 金同期支付。8.5 守法诚信 监理人及其工作人员不得从与实施工程有关的第三方 处获得任何经济利益。8.6 保密 双方不得泄露对方申明的保密资料,亦不得泄露与实施 工程有关的第三方所提供的保密资料,保密事项在专用条件 中约定。8.7 通知 本合同涉及的通知均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并在送达对方 时生效,收件人应书面签收。8.8 著作权 监理人对其编制的文件拥有著作权。 监理人可单独或与他人联合出版有关监理与相关服务 的资料。除专用条件另有约定外,如果监理人在本合同履行 期间及本合同终止后两年内出版涉及本工程的有关监理与相关服务的资料,应当征得委托人的同意第三部分专用条件1. 定义与解释1.2 解释1.2.1本合同文件除使用中文外,还可用 。122约定本合同文件的解释顺序为: 。2. 监理人义务2.1监理的范围和内容2.1.1 监理范围包括:。2.1.2 监理工作内容还包括: 。2.2监理与相关服务依据2.2.1 监理依据包括: 。2.2.2相关服务依据包括:。2.3项目监理机构和人员2.3.4更换监理人员的其他情形: 。2.4履行职责243 对监理人的授权范围: 。在涉及工程延期 天内和(或)金额 万元内的变更,监理人不需请示委托人即可向承包人发布变更通 知。2.4.4监理人有权要求承包人调换其人员的限制条 件:。2.5提交报告监理人应提交报告的种类(包括监理规划、监理月报及约定的专项报告)、时间和份数: 2.7使用委托人的财产附录B中由委托人无偿提供的房屋、设备的所有权属于: 。监理人应在本合同终止后 天内移交委托人无偿提供的房屋、设备,移交的时间和方式为: 3. 委托人义务3.4委托人代表委托人代表为: 。3.6答复委托人同意在天内,对监理人书面提交并要求做出决定的事宜给予书面答复。4. 违约责任4.1监理人的违约责任4.1.1监理人赔偿金额按下列方法确定:赔偿金=直接经济损失X正常工作酬金+工程概算投资额(或建筑安装工程费)4.2委托人的违约责任4.2.3委托人逾期付款利息按下列方法确定:逾期付款利息=当期应付款总额X银行同期贷款利率X拖延支付天数5. 支付5.1支付货币币种为:,比例为:,汇率为:5.3支付酬金正常工作酬金的支付:支付次数支付时间支付比例支付金额(万元)首付款本合同签订后7天内第二次付款第三次付款最后付款监理与相关服务期届满14天内6. 合同生效、变更、暂停、解除与终止6.1生效本合同生效条件:。6.2变更622除不可抗力外,因非监理人原因导致本合同期限 延长时,附加工作酬金按下列方法确定:附加工作酬金=本合同期限延长时间(天)X正常工作 酬金*协议书约定的监理与相关服务期限(天)623附加工作酬金按下列方法确定:附加工作酬金=善后工作及恢复服务的准备工作时间 (天)X正常工作酬金*协议书约定的监理与相关服务期限 (天)625正常工作酬金增加额按下列方法确定:正常工作酬金增加额=工程投资额或建筑安装工程费增 加额X正常工作酬金+工程概算投资额(或建筑安装工程费)6.2.6因工程规模、监理范围的变化导致监理人的正常 工作量减少时,按减少工作量的比例从协议书约定的正常工 作酬金中扣减相同比例的酬金。7. 争议解决7.2调解本合同争议进行调解时,可提交 进行调解。7.3仲裁或诉讼合同争议的最终解决方式为下列第 种方式:(1)提请仲裁委员会进行仲裁。(2 )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8. 其他8.2检测费用委托人应在检测工作完成后 天内支付检测费用。8.3咨询费用委托人应在咨询工作完成后 天内支付咨询费用。8.4奖励合理化建议的奖励金额按下列方法确定为:奖励金额=工程投资节省额x奖励金额的比率;奖励金额的比率为%。8.6保密委托人申明的保密事项和期限: 监理人申明的保密事项和期限: 第三方申明的保密事项和期限: 8.8著作权监理人在本合同履行期间及本合同终止后两年内出版涉及本工程的有关监理与相关服务的资料的限制条件:9. 补充条款附录A 相关服务的范围和内容A-1 勘察阶段:A-2设计阶段:A-3保修阶段:A-4其他(专业技术咨询、外部协调工作等)附录B委托人派遣的人员和提供的房屋、资料、设备B-1委托人派遣的人员名称数量工作要求提供时间1.工程技术人员2.辅助工作人员3.其他人员B-2委托人提供的房屋名称数量面积提供时间1.办公用房2.生活用房3.试验用房4.样品用房用餐及其他生活条件B-3 委托人提供的资料名称份数提供时间备注1.工程立项文件2.工程勘察文件3.工程设计及施工图纸4.工程承包合同及其他相关合同5.施工许可文件6.其他文件B-4委托人提供的设备名称数量型号与规格提供时间1.通讯设备2.办公设备3.交通工具4.检测和试验设备关于印发建设工 程监理合同(示范文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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