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年合同法分则新.ppt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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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 科 系 列 教 学 课 件 合 同 法 分 论 课 件 合 同 法 分 则重 点 :l买 卖 合 同l借 款 合 同l租 赁 合 同l承 揽 合 同l保 管 合 同l委 托 合 同 第 一 章 买 卖 合 同 ( 计 46条 ) 第 一 节 买 卖 合 同 概 述 一 、 买 卖 合 同 的 概 念 和 特 征 两 种 立 法 例 : ( 1) 是 买 卖 财 产 所 有 权 的 合 同 。 ( 实 物买 卖 ) ( 英 美 法 ) ( 2) 是 买 卖 财 产 权 的 合 同 。 ( 实 物 与 权利 ) ( 大 陆 法 ) ( 3) 中 国 合 同 法 : 是 出 卖 人 转 移 标 的 物的 所 有 权 于 买 受 人 , 买 受 人 支 付 价 款 的 合同 。 ( 130条 ) 特 征 : 1.买 卖 合 同 是 一 方 当 事 人 转 移 标 的物 的 所 有 权 , 另 一 方 当 事 人 支 付 价 款的 合 同 ; 2.买 卖 合 同 是 有 偿 合 同 ; 3.买 卖 合 同 是 双 务 合 同 ; 4.买 卖 合 同 是 诺 成 合 同 ; 5.买 卖 合 同 通 常 为 不 要 式 合 同 。 二 、 买 卖 合 同 的 当 事 人 及 标 的 物 买 卖 合 同 的 当 事 人 出 卖 人 、 买 受 人( 卖 方 、 买 方 ) ( 一 ) 出 卖 人 在 我 国 现 行 立 法 上 主 要 包 括 : 1、 所 有 权 人 ; 2、 国 有 资 产 的 经 营 权 人 ; 3、 抵 押 权 人 、 质 押 权 人 和 留 置 权 人 ; 4、 法 定 优 先 权 人 ; 5、 行 纪 人 ; 6、 人 民 法 院 。 ( 二 ) 买 受 人 下 列 人 员 不 得 成 为 买 受 人 : 1、 监 护 人 ; 2、 受 托 人 ; 3、 拍 卖 人 ; 4、 公 务 员 及 其 近 亲 属 ( 本 人 依 职权 出 售 的 ) ; 5、 公 司 董 事 、 经 理 不 得 同 本 公 司交 易 。 三 、 买 卖 的 标 的 美 国 统 一 商 法 典 : 货 物 。 德 国 民 法 典 : 物 、 权 利 、 其 他 标 的 。 瑞 士 民 法 典 : 物 , 包 括 动 产 、 不 动产 。 中 国 合 同 法 : 物 , 不 含 无 体 标 的 。后 者 通 过 转 让 , 如 专 利 权 。 流 通 物 、 限 制 流 通 物 。 特 定 物 、 种 类 物 。 现 存 物 、 未 来 物 。 四 、 买 卖 合 同 的 内 容 ( 主 要 条 款 ) 1、 标 的 物 ; 2、 数 量 ; 3、 质 量 ; ( 推 定 规 则 : 61条 、 62条 第 1项 ) 4、 履 行 期 限 、 地 点 和 方 式 ; 。( 61条 、 62条 第 3、4、 5项 141条 第 2款 、 第 160条 、 161条 ) 5、 价 款 ; ( 159条 ) 6、 违 约 责 任 ; ( 第 七 章 、 第 九 章 ) 7、 包 装 方 式 ; ( 156条 ) 8、 检 验 标 准 和 方 法 ; ( 61条 、157条 、 158条 ) 9、 结 算 方 式 ; ( 61条 ) 10、 合 同 使 用 的 文 字 及 其 效 力 。 ( 61条 ) 第 二 节 买 卖 合 同 的 效 力 一 、 出 卖 人 的 义 务 1、 交 付 标 的 物 , 并 转 移 标 的 物 的 所 有 权 于买 受 人 。 ( 1) 交 付 标 的 物 ; ( 2) 转 移 标 的 物 的 所 有 权 于 买 受 人 。 2、 物 的 瑕 疵 担 保 义 务 。 ( 153条 、 111条 、112条 ) 3、 权 利 瑕 疵 担 保 义 务 。 ( 150条 、 151条 、152条 ) 4、 交 付 有 关 单 证 和 资 料 。 ( 136条 ) 5、 履 行 附 随 义 务 。 ( 119条 ) ( 二 ) 买 受 人 的 义 务 1、 支 付 价 款 。 ( 1) 价 款 数 额 的 确 定 ; ( 2) 价 款 的 支 付 时 间 ; ( 3) 价 款 的 支 付 地 点 ; ( 4) 价 款 的 支 付 方 式 。 2、 受 领 标 的 物 。 3、 检 验 与 通 知 义 务 。 ( 158条 : 约 定 ; 合理 期 间 ; 2年 ; 质 量 保 证 期 ) 4、 暂 时 保 管 及 应 急 处 置 拒 绝 受 领 的 标 的 物 。 三 、 买 卖 合 同 中 标 的 物 的 所 有 权 转移 、 风 险 负 担 与孳 息 归 属 ( 一 ) 买 卖 合 同 中 标 的 物 的 所 有 权转 移 ( 133条 ) 交 付 时 转 移 ; 法 律 另 有 规 定 或 当事 人 另 有 约 定 除外 。 ( 动 产 交 付 时 转 移 , 不 动 产 登记 时 转 移 ) 特 例 : 所 有 权 保 留 。 ( 二 ) 买 卖 合 同 中 标 的 物 的 风 险 负担 ( 142条 ) 一 般 看 是 否 交 付 ; 另 有 规 定 、 约定 除 外 。 ( 如 144条 , 货 交 承 运 人 的 ,合 同 成 立 时 风 险 转 移 给 买 方 ) ( 三 ) 买 卖 合 同 中 的 孳 息 归 ( 163条 ) 交 付 前 产 生 的 归 出 卖 人 ; 交 付 后产 生 的 归 买 受 人 , 另 有 约 定 的 除 外 。 四 、 买 卖 合 同 的 解 除 1、 合 同 解 除 对 主 物 与 从 物 的 效 力( 164条 ) 主 物 及 于 从 物 , 从 物 不 及 于 主 物 。 2、 对 数 物 的 效 力 ( 165条 ) 看 一 物 与 他 物 的 关 系 , 一 物 与 数 物 分离 价 值 受 损 害 否 。 3、 分 批 交 付 时 的 解 除 ( 166条 ) 看 依 存 关 系 。 第 三 节 特 殊 买 卖 合 同 一 、 分 期 付 款 买 卖 合 同 所 有 权 保 留 特 约 ; (167条 ) 分 期 付 款 买 受 人 未 支 付 价 款达 到 总 价 款 五 分 之 一 的 , 出 卖 人可 解 除 合 同 。 二 、 凭 样 品 买 卖 合 同 1、 当 事 人 应 当 封 存 样 品 ; 2、 买 受 人 不 知 道 样 品 有 隐蔽 瑕 疵 的 , 即 使 交 付 标 的 物 与样 品 相 同 , 出 卖 人 仍 应 保 证 交付 标 的 物 达 到 通 常 标 准 。( 169条 ) 三 、 试 用 买 卖 合 同 1、 试 用 期 间 。 有 约 定 按 约 定 ; 没 有可 补 充 ; 交 易 习 惯 ; 出 卖 人 确 定 ; 通 知买 受 人 。 2、 以 买 受 方 认 可 为 生 效 条 件 。 一 般 为明 示 ; 试 用 期 届 满 , 未 作 表 示 的 视 为 同意 购 买 。 3、 风 险 负 担 。 一 般 采 交 付 主 义 , 但 合同 若 未 生 效 , 则 由 出 卖 人 承 担 。 四 、 招 标 投 标 买 卖 合 同 招 标 投 标 买 卖 一 般 分 为 以 下 几 个阶 段 : 1、 招 标 阶 段 ; 2、 投 标 阶 段 ; 3、 开 标 、 验 标 阶 段 ; 4、 评 标 、 定 标 阶 段 ; 5、 签 订 合 同 。 五 、 拍 卖 合 同 特 征 : ( 1) 涉 及 委 托 人 、 拍 卖 人 、 竞买 人 三 方 当 事 人 ; ( 2) 公 开 竞 价 , 价 高者 得 ; ( 一 般 从 低 到 高 , 荷 兰 例 外 ) ( 3)现 场 成 交 。 拍 卖 一 般 须 经 如 下 程 序 : 1、 拍 卖 的 表 示 。 2、 应 买 的 表 示 。 3、 卖 定 的 表 示 。 六 、 互 易 合 同 适 用 民 间 小 额 贸 易 、 边 境 贸 易 。 当 事 人 义 务 : 1、 互 相 交 付 标 的 物 并 转 移 所有 权 ; 2、 承 担 瑕 疵 担 保 义 务 ; 3、 若 需 要 , 补 足 价 金 。 案 例 分 析 : 甲 与 乙 订 立 了 一 份 卖 牛 合 同 ,合 同 约 定 甲 向 乙 交 付 4头 牛 , 分 别为 牛 1、 牛 2、 牛 3、 牛 4, 总 价 款为 1万 元 ; 甲 向 乙 交 付 定 金 3千 元 ,余 下 款 项 由 乙 在 半 年 内 付 清 。 双方 还 约 定 , 在 乙 向 甲 付 清 牛 款 之前 , 甲 保 留 该 4头 牛 的 所 有 权 。 签约 后 甲 向 乙 交 付 了 4头 牛 。 请 回 答 下 列 问 题 : 1、 设 在 牛 款 付 清 之 前 , 牛 1被 雷 电 击 死 ,该 损 失 由 谁 承 担 ? 为 什 么 ? 2、 设 在 牛 款 付 清 之 前 , 牛 2生 下 一 头 小牛 , 該 小 牛 由 谁 享 有 所 有 权 ? 为 什 么 ? 3、 设 在 牛 款 付 清 之 前 , 牛 3踢 伤 丙 , 给丙 造 成 经 济 损 失 1千 元 , 该 损 失 应 该 由 谁 承担 ? 为 什 么 ? 4、 设 在 牛 款 付 清 之 前 , 乙 与 丁 达 成 一 项转 让 牛 4的 合 同 , 乙 在 向 丁 交 付 牛 4之 前 , 该合 同 的 效 力 如 何 ? 为 什 么 ? 5、 甲 乙 双 方 在 合 同 中 的 “ 牛 款 付 清 前 卖方 保 留 所 有 权 ” 的 约 定 , 是 否 具 有 法 律 效力 ? 为 什 么 ? 习 题 : 周 某 将 自 已 所 有 的 一 台 电 脑 卖 给 刘 某 。二 人 共 同 协 商 卖 价 是 5000元 。 刘 某 当 即 向周 某 交 付 预 付 款 3500元 , 双 方 当 时 还 约 定第 七 天 刘 某 付 清 1500元 后 , 把 电 脑 拿 走 。不 料 , 第 五 天 时 电 脑 在 雷 击 中 遭 受 毁 坏 。刘 某 知 道 这 一 情 况 后 , 要 求 周 某 归 还 3500元 , 周 某 认 为 电 脑 已 归 刘 某 , 根 本 不 同 意归 还 3500元 , 而 且 还 要 求 刘 某 付 清 余 款1500元 , 刘 某 遂 诉 至 人 民 法 院 。 问 : 本 案 应 如 何 处 理 ? 理 由 是 什 么 ? 第 二 节 供 用 电 、 水 、 气 、 热 力 合 同 一 、 概 述 是 指 一 方 提 供 电 、 水 、 气 、 热 力 供 另 一方 利 用 , 另 一 方 利 用 这 些 资 源 并 支 付 报 酬的 合 同 。 特 征 : 第 一 、 公 用 性 ; 第 二 、 公 益 性 ; 第 三 、 继 续 性 。 二 、 供 用 电 合 同 ( 一 ) 供 用 电 合 同 的 概 念 和 特 征 供 用 电 合 同 是 供 用 电 向 用 电 人 供 电 ,用 电 人 支 付 电 费 的 合 同 。 特 征 : 1、 合 同 的 主 体 是 供 电 人 和 用 电 人 ; 2、 合 同 的 标 的 物 是 一 种 无 体 物 电 力 ; 3、 供 用 电 合 同 属 于 持 续 供 给 合 同 ; 4、 供 用 电 合 同 一 般 按 照 格 式 条 款 订 立 ; 5、 电 力 的 价 格 实 行 统 一 定 价 原 则 ; 6、 供 用 电 合 同 为 诺 成 、 双 务 、 有 偿 合同 。 ( 二 ) 供 用 电 合 同 的 内 容 ( 三 ) 供 用 电 合 同 的 效 力 1、 供 电 人 的 义 务 ( 1) 及 时 、 安 全 、 合 格 供 电 ; ( 2) 供 电 人 因 限 电 、 检 修 等 停 电的 通 知 义 务 ; ( 3) 对 事 故 断 电 的 抢 修 义 务 。 2、 用 电 人 的 义 务 ( 1) 用 电 人 支 付 电 费 的 义 务 ; ( 2) 用 电 人 对 用 电 设 施 的 安 全 保 持 义 务 ; ( 3) 用 电 人 对 供 电 人 正 当 检 修 、 停 电 、限 电 的 忍 受 义 务 ; ( 4) 用 电 人 依 照 约 定 用 电 的 义 务 。 三 、 供 用 水 、 供 用 电 、 供 用 热 力 合同 的 法 律 适 用 第 二 章 赠 与 合 同 第 一 节 赠 与 合 同 概 述 一 、 赠 与 合 同 的 概 念 和 特 征 是 指 赠 与 人 将 自 已 的 财 产 无 偿 给 予 受 赠 人 ,受 赠 人 表 示 接 受 该 赠 与 的 合 同 。 ( 赠 与 人 受赠 人 ) 特 征 : 1、 赠 与 属 于 合 同 的 一 种 , 是 单 务 合 同 ; 2、 赠 与 合 同 为 无 偿 合 同 ; 3、 赠 与 合 同 为 诺 成 合 同 ; ( 有 争 论 ) 4、 赠 与 合 同 为 不 要 式 合 同 。 二 、 赠 与 合 同 的 分 类 ( 一 ) 履 行 道 德 义 务 的 赠 与 和 非 履 行 道 德 义 务的 赠 与 区 分 意 义 : 对 前 者 , 法 律 限 制 , 不 得 随意 撤 销 。 ( 二 ) 现 实 赠 与 和 非 现 实 赠 与 区 分 意 义 : 前 者 可 以 是 口 头 方 式 ; 后 者 通 常要 求 书 面 形 式 。 ( 三 ) 无 条 件 赠 与 和 附 条 件 赠 与 区 分 意 义 : 前 者 在 赠 与 物 交 付 前 可 以 撤 销 ;后 者 在 条 件 成 就 时 不 得 撤 销 。 第 二 节 赠 与 合 同 的 效 力 赠 与 人 的 义 务 : 1、 给 付 赠 与 财 产 的 义 务 ; 2、 瑕 疵 担 保 义 务 ( 特 殊 情 形 ) ( 1) 在 附 义 务 赠 与 中 , 赠 与 的 财 产 有 瑕疵 的 , 赠 与 人 在 附 义 务 的 限 度 内 承 担 与 出卖 人 相 同 的 违 约 责 任 。 ( 191.1) ( 2) 赠 与 人 故 意 不 告 知 赠 与 财 产 的 瑕疵 或 保 证 赠 与 的 财 产 无 瑕 疵 。 ( 191.2) 第 三 节 赠 与 合 同 的 终 止 一 、 赠 与 合 同 的 的 撤 销 ( 一 ) 任 意 撤 销 赠 与 物 权 利 尚 未 转 移 前 , 赠 与人 可 以 撤 销 赠 与 。 限 制 ( 186条 ) : 履 行 道 德 义 务 性 质 的 赠 与 ( 赈灾 、 济 贫 ) 、 经 过 公 证 的 赠 与 不得 任 意 撤 销 。 ( 二 ) 法 宝 撤 销 ( 192条 ) 1、 受 赠 人 严 重 侵 害 赠 与 人 或 赠 与 人 近亲 属 的 ; 2、 受 赠 人 对 赠 与 人 有 扶 养 义 务 而 不 履行 ; 3、 受 赠 人 不 履 行 赠 与 合 同 约 定 的 义 务 。 赠 与 人 撤 销 权 除 斥 期 间 : 1年 。 4、 赠 与 人 近 亲 属 的 撤 销 权 的 行 使 。( 受 赠 人 行 为 导 致 赠 与 人 死 亡 或 丧 失 行为 能 力 )( 193条 ) 二 、 赠 与 义 务 的 法 定 免 除 赠 与 人 的 经 济 状 况 显 著 恶 化 , 严 重 影响 其 生 产 经 营 或 家 庭 生 活 的 , 可 以 不 再 履行 赠 与 义 务 。 ( 195条 ) 特 征 : 1、 没 有 溯 及 力 ; 2、 受 赠 人 提 出 要 求 时 行 使 ; 3、 为 了 照 顾 赠 与 人 , 平 衡 双 方 利 益 。 案 例 分 析 李 某 长 期 在 外 地 工 作 , 家 里 年 迈的 父 母 无 人 照 顾 , 邻 居 的 章 某 由 于 和李 某 的 关 系 较 好 , 就 抽 空 前 来 照 顾 两位 老 人 。 李 某 在 感 动 之 余 , 就 决 定 将自 己 的 一 台 八 成 新 的 彩 电 送 给 对 方 。根 据 合 同 法 回 答 下 列 问 题 :1、 如 果 彩 电 在 答 应 送 给 对 方 后 由 于关 系 变 坏 , 李 某 是 否 可 以 撤 销 赠 与 ?为 什 么 ? 2、 如 果 已 经 将 彩 电 交 付 给 对 方 李 某 是 否 可 以撤 销 赠 与 ? 为 什 么 ? 3、 如 果 彩 电 本 身 有 瑕 疵 , 李 某 在 赠 与 后 是 否承 担 责 任 ? 为 什 么 ? 4、 如 果 彩 电 在 使 用 过 程 中 爆 炸 使 章 某 受 到 损失 , 并 且 李 某 曾 经 保 证 彩 电 没 问 题 , 李 某 是 否应 当 承 担 责 任 ? 为 什 么 ? 5、 如 果 在 彩 电 送 给 对 方 时 , 李 某 要 求 章 某 照顾 其 父 母 , 而 彩 电 本 身 有 瑕 疵 , 李 某 是 否 承 担责 任 ? 为 什 么 ? 6、 如 果 章 某 没 有 按 照 约 定 照 顾 其 父 母 , 李 某在 交 付 彩 电 后 是 否 可 以 撤 销 赠 与 ? 为 什 么 ? 案 例 分 析 :1、 李 某 可 以 撤 销 。 合 同 法 第 186条 规定 , 赠 与 人 在 财 产 的 权 利 转 移 之 前 可 撤销 赠 与 。2、 不 可 以 撤 销 赠 与 。 合 同 法 第 186条规 定 , 权 利 已 经 转 移 的 情 况 下 不 可 以 撤销 。3、 不 承 担 责 任 。 合 同 法 第 191条 规 定 ,赠 与 的 财 产 有 瑕 疵 的 , 赠 与 人 不 承 担 责任 。 4、 承 担 责 任 。 合 同 法 第 191条 第 2款 规定 , 赠 与 人 故 意 不 告 知 瑕 疵 或 者 保 证 无 瑕疵 , 造 成 受 赠 人 损 失 的 , 应 当 承 担 损 害 赔偿 责 任 。5、 承 担 责 任 。 合 同 法 第 191条 规 定 ,附 义 务 的 赠 与 , 赠 与 的 财 产 有 瑕 疵 的 , 赠与 人 在 附 义 务 的 限 度 内 承 担 与 出 卖 人 相 同的 责 任 。6、 可 以 撤 销 。 合 同 法 第 190条 规 定 ,赠 与 可 以 附 义 务 。 赠 与 附 义 务 的 , 受 赠 人应 当 按 照 约 定 履 行 义 务 。 192条 规 定 , 受 赠人 有 下 列 情 形 之 一 的 , 赠 与 人 可 以 撤 销 赠与 : ( 1) 严 重 侵 害 赠 与 人 或 者 赠 与 人 的 近亲 属 ; ( 2) 对 赠 与 人 有 扶 养 义 务 而 不 履 行 ;( 3) 不 履 行 赠 与 合 同 约 定 的 义 务 。 第 四 节 借 款 合 同 一 、 借 款 合 同 概 述 是 指 借 款 人 向 贷 款 人 借 款 , 到 期 返还 借 款 并 支付 利 息 的 合 同 。 二 、 金 融 机 构 借 款 合 同 概 述 ( 一 ) 概 念 及 特 征 1、 有 偿 性 ; 2、 要 式 性 ; 3、 诺 成 性 。 ( 二 ) 金 融 机 构 借 款 合 同 的 内 容 1、 种 类 。 2、 币 种 。 3、 用 途 。 4、 数 额 。 5、 利 率 。 6、 期 限 。 7、 还 款 方 式 。 三 、 金 融 机 构 借 款 合 同 的 效 力 ( 一 ) 贷 款 人 的 合 同 义 务 1、 按 期 、 足 额 提 供 贷 款 的 义 务 。 2、 保 密 义 务 。 ( 二 ) 借 款 人 的 合 同 义 务 1、 按 照 约 定 的 日 期 和 数 额 收 取 借款 ; 2、 按 照 约 定 的 用 途 使 用 借 款 ; 3、 按 期 支 付 利 息 ; 4、 按 期 返 还 借 款 ; 5、 容 忍 义 务 。 四 、 金 融 机 构 借 款 合 同 的 终 止 第 一 , 借 款 合 同 因 期 限 届 满双 方 履 行 合 同 而 终 止 ; 第 二 , 借 款 合 同 因 解 除 而 终止 。 小 结 :民事法律事实 人 的 行 为事 件 适 法 行 为违 法 行为 民 事 法 律行 为事 实 行为 双 方 行 为单 方 行 为多 方 行 为产 生 债 权 、 债 务 关 系 的 合 意 2021-4-17 42 案 情 : 某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与 某 商 业 银 行 签 订 了 一 借 款合 同 。 合 同 约 定 : 商 业 银 行 贷 款 人 民 币 500万 元 ,借 款 期 限 为 3年 , 利 息 75万 元 , 借 款 用 途 为 技 术改 造 。 根 据 合 同 法 及 相 关 法 律 回 答 下 列 问 题 : 1、 假 如 借 款 合 同 没 有 采 用 书 面 形 式 , 是 否合 法 ? 为 什 么 ? 2、 某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按 照 银 行 要 求 提 供 保 证担 保 , 保 证 人 为 某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的 主 管 部 门 ,即 该 市 冶 金 工 业 局 。 该 担 保 是 否 合 法 ? 为 什 么 ? 3、 商 业 银 行 为 了 控 制 风 险 , 将 利 息 75万 元 预先 在 本 金 中 扣 除 。 这 种 行 为 是 否 合 法 ? 为 什 么 ? 4、 假 如 当 事 人 双 方 没 有 在 合 同 中 约 定 利 息的 支 付 期 限 , 应 当 怎 么 处 理 ? 分 析 : 1. 借 款 合 同 没 有 采 用 书 面 形 成 不 符 合 法 律 规定 。 合 同 法 第 197条 第 1款 规 定 , 借 款 合 同 采用 书 面 形 成 , 但 自 然 人 之 间 借 款 另 有 约 定 的 除 外 。本 例 当 事 人 之 间 的 借 款 非 为 自 然 人 之 间 的 借 款 ,因 此 应 当 采 用 书 面 形 式 。 2. 不 符 合 法 律 规 定 。 根 据 担 保 法 的 规 定 ,国 家 机 关 不 能 做 保 证 人 。 冶 金 工 业 局 为 国 家 机 关 ,因 此 不 符 合 法 律 规 定 。 3. 不 合 法 。 合 同 法 第 200条 规 定 , 借 款 的利 息 不 得 预 先 在 本 金 扣 除 。 利 息 预 先 在 本 金 中 扣除 的 , 应 当 按 照 实 际 借 款 数 额 返 还 借 款 并 计 算 利息 。 4. 如 果 当 事 人 没 有 约 定 利 息 , 应 当 根 据 合 同法 第 61条 、 205条 的 规 定 处 理 。 即 当 事 人 之 间协 商 , 协 商 不 成 的 , 按 照 合 同 的 其 他 条 款 和 交 易习 惯 确 定 。 如 果 仍 不 能 确 定 的 , 按 照 下 列 规 定 办理 : 本 合 同 的 借 款 期 间 为 3年 , 应 当 在 每 满 一 年时 支 付 。 第 五 节 租 赁 合 同 是 出 租 人 将 租 赁 物 交 付 承 租 人 使用 、 收 益 , 承 租 人 支 付 租 金 的 合 同 .出 租 人 - -承 租 人 租 赁 物 2021-4-17 46 二 、 租 赁 合 同 的 标 的 物 三 、 租 赁 合 同 的 分 类( 一 ) 动 产 租 赁 与 不 动 产 租 赁( 二 ) 定 期 租 赁 与 不 定 期 租 赁 四 、 租 赁 合 同 的 形 式 租 赁 合 同 的 种 类 1、 动 产 租 赁 不 动 产 租 赁 2、 特 殊 租 赁 一 般 租 赁 3、 定 期 租 赁 不 定 期 租 赁2021-4-17 48 视 为 不 定 期 租 赁 的 情 况 有 :1、 合 同 没 有 约 定 、 或 约 定 不 明 确 , 视 为不 定 期 租 赁 ( 232条 )2、 租 期 在 6个 月 以 上 未 采 用 书 面 形 式( 215条 )3、 期 限 届 满 , 默 式 续 租 ( 236条 ) 双 方 当 事 人 可 以 随 时 解 除 合 同2021-4-17 49 五 、 租 赁 合 同 的 效 力 ( 一 ) 出 租 人 的 义 务 1、 交 付 租 赁 物 并 在 租 赁 期 间 保持 租 赁 物 使 其 符 合 约 定 用 途 ; 2、 维 修 租 赁 物 的 义 务 ; 3、 物 的 瑕 疵 担 保 义 务 ; 4、 权 利 的 瑕 疵 担 保 义 务 。 ( 二 ) 承 租 人 的 义 务 1、 依 约 定 方 法 或 租 赁 物 的 性 质 使 用 租 赁物 的 义 务 ; 2、 妥 善 保 管 租 赁 物 的 义 务 ; ( 1) 通 知 义 务 。 ( 2) 对 于 保 存 行 为 的 容 忍 义 务 。 3、 不 作 为 义 务 ; ( 1) 不 得 随 意 对 租 赁 物 进 行 改 善 或 在 租赁 物 上 增 设 他 物 ; ( 2) 不 得 随 意 转 租 。 4、 支 付 租 金 的 义 务 ; 5、 返 还 租 赁 物 的 义 务 。 ( 三 ) 租 赁 合 同 的 特 别 效 力 1、 承 租 人 获 取 租 赁 物 收 益 的权 利 ; 2、 租 赁 权 的 物 权 化 ; 3、 房 屋 承 租 人 的 优 先 购 买 权 。 六 、 租 赁 合 同 中 的 风 险 负 担七 、 租 赁 合 同 的 终 止 1、 租 赁 合 同 得 因 期 限 届 满 而 终 止 ; 2、 租 赁 合 同 因 当 事 人 的 解 除 而 消 灭 。八 、 租 赁 合 同 的 更 新 案 情 : 李 某 与 刘 某 签 订 一 房 屋 租 赁 合 同 。 根 据合 同 法 的 规 定 , 回 答 下 列 问 题 : 1.假 如 房 屋 租 赁 合 同 的 期 限 为 30年 , 合同 是 否 有 效 ? 为 什 么 ? 2.假 如 租 赁 期 限 房 屋 需 要 维 修 , 承 租 人也 要 求 维 修 , 但 由 于 没 有 维 修 , 致 使 房 屋侧 墙 倒 塌 , 造 成 承 租 人 财 产 损 失 , 责 任 应当 由 谁 承 担 ? 为 什 么 ? 3.为 了 美 观 舒 适 , 承 租 人 自 己 对 房 屋 进行 了 装 修 , 要 求 出 租 人 按 照 装 修 费 用 的 一半 支 付 是 否 合 理 ? 为 什 么 ? 4.承 租 人 经 出 租 人 同 意 将 房 屋 转 租 ,承 租 人 和 出 租 人 之 间 关 系 是 否 解 除 ? 为什 么 ? 5.在 承 租 期 间 , 出 租 人 将 房 屋 出 售 , 是否 需 要 承 租 的 同 意 ? 为 什 么 ? 6.在 承 租 期 间 , 出 租 人 将 房 屋 出 售 , 租赁 合 同 仍 然 有 效 的 说 法 是 否 正 确 ? 为 什么 ? 案 例 分 析 : 1. 合 同 部 分 无 效 。 合 同 法 第 214条规 定 , 租 赁 期 限 不 得 超 过 20年 。 超 过 20年的 , 超 过 部 分 无 效 。 2. 责 任 应 当 由 出 租 人 承 租 。 合 同 法 第 216条 规 定 , 出 租 人 应 当 按 照 约 定 将 租赁 物 交 付 承 租 人 , 并 在 租 赁 期 间 保 持 租 赁符 合 约 定 的 用 途 。 合 同 法 第 220条 规定 , 出 租 人 应 当 履 行 租 赁 物 的 维 修 义 务 ,但 当 事 人 另 有 约 定 的 除 外 。 3. 不 合 理 。 合 同 法 第 223条 规 定 , 承租 人 经 出 租 人 同 意 , 可 以 对 租 赁 物 进 行 改善 或 者 增 设 他 物 。 承 租 人 未 经 出 租 人 同 意 ,对 租 赁 物 进 行 改 善 或 者 增 设 他 物 的 , 出 租人 可 以 要 求 承 租 人 恢 复 原 状 或 者 赔 偿 损 失 。该 承 租 人 没 有 得 到 出 租 人 的 同 意 自 己 进 行装 修 , 违 反 法 律 的 规 定 , 因 此 要 求 出 租 人支 付 一 半 的 费 用 是 不 合 理 的 。 4 没 有 解 除 。 合 同 法 第 224条 规 定 , 承 租 人经 出 租 人 同 意 , 可 以 将 租 赁 物 转 租 给 第 三 人 。承 租 人 转 租 的 , 承 租 人 和 出 租 人 之 间 租 赁 合 同继 续 有 效 。5. 不 需 要 承 租 人 的 同 意 。 但 应 当 提 前 通 知 承 租 人 。 合 同 法 第 230条 规 定 , 出 租 人 出 卖 租 赁 房 屋的 , 应 当 在 出 卖 之 前 的 合 理 期 限 内 通 知 承 租 人 ,承 租 人 享 有 以 同 等 条 件 优 先 购 买 的 权 利 。6. 正 确 。 合 同 法 第 229条 规 定 , 租 赁 物 在 租赁 期 间 发 生 所 有 权 变 动 的 , 不 影 响 租 赁 合 同 的效 力 。 第 六 节 融 资 租 赁 合 同 一 、 融 资 租 赁 合 同 的 概 念 和 特 征 是 指 当 事 人 之 间 约 定 , 出 租 人 根据 承 租 人 对 出 卖 人 、 租 赁 物 的 选 择 ,向 出 卖 人 购 买 租 赁 物 , 提 供 给 承 租人 使 用 , 承 租 人 支 付 租 金 的 合 同 。 法 律 特 征 : 1、 融 资 租 赁 合 同 是 由 两 个 合 同 买 卖 合 同和 融 资 性 租 赁 合 同 , 三 方 当 事 人 出 卖 人 、出 租 人 ( 买 受 人 ) 、 承 租 人 结 合 在 一 起有 机 构 成 的 新 型 合 同 。 ( 形 式 特 征 ) 2、 融 资 租 赁 合 同 是 以 融 资 为 目 的 , 融物 为 手 段 的 合 同 。 3、 融 资 租 赁 合 同 的 出 租 人 为 专 营 租 赁业 务 的 租 赁 合 同 。 4、 融 资 租 赁 合 同 为 诺 成 合 同 、 要 式 合 同 、 多务 合 同 和 有 偿 合 同 。 二 、 融 资 租 赁 合 同 的 效 力 ( 一 ) 出 卖 人 与 出 租 人 之 间 所 订 立 的买 卖 合 同 1、 出 卖 人 负 有 按 照 约 定 向 承 租 人( 而 非 作 为 买 受 人 的 出 租 人 ) 直 接 交付 标 的 物 的 义 务 ; 2、 当 出 卖 人 不 履 行 合 同 义 务 时 , 根据 出 租 人 、 出 卖 人 、 承 租 人 之 间 的 约定 , 由 承 租 人 行 使 索 赔 的 权 利 , 承 租人 行 使 索 赔 权 利 的 , 出 租 人 应 当 协 助 。 3、 就 出 租 人 按 照 承 租 人 要 求 所订 立 的 买 卖 合 同 , 未 经 承 租 人 同 意 ,出 租 人 不 得 变 更 与 出 租 人 有 关 的 条款 。 4、 由 于 根 据 约 定 , 出 租 人 得 享 有与 受 领 标 的 有 关 的 买 受 人 的 权 利 ,因 而 , 本 应 由 作 为 买 卖 合 同 买 受 人的 出 租 人 所 负 担 的 及 时 检 验 义 务 ,以 及 对 于 拒 绝 受 领 标 的 物 的 妥 善 保管 义 务 , 也 转 由 承 租 人 负 担 。 ( 二 ) 承 租 人 的 义 务 1、 依 约 定 方 法 或 租 赁 物 的 性质 使 用 租 赁 物 的 义 务 ; 2、 妥 善 保 管 租 赁 物 的 义 务 ;( 1) 通 知 义 务 。( 2) 对 于 保 存 行 为 的 容 忍 义 务 。 3、 不 作 为 义 务 ; ( 1) 不 得 随 意 对 租 赁 物 进 行改 善 或 在 租 赁 物 上 增 设 他 物 ; ( 2) 不 得 随 意 转 租 。 4、 支 付 租 金 的 义 务 ; 5、 返 还 租 赁 物 的 义 务 。 ( 三 ) 租 赁 合 同 的 特 别 效 力 1、 承 租 人 获 取 租 赁 物 收 益的 权 利 ; 2、 租 赁 权 的 物 权 化 ; 3、 房 屋 承 租 人 的 优 先 购 买权 。 六 、 租 赁 合 同 中 的 风 险 负 担七 、 租 赁 合 同 的 终 止 1、 租 赁 合 同 得 因 期 限 届 满 而 终 止 ; 2、 租 赁 合 同 因 当 事 人 的 解 除 而 消灭 。八 、 租 赁 合 同 的 更 新 案 情 : 李 某 与 刘 某 签 订 一 房 屋 租 赁 合 同 。根 据 合 同 法 的 规 定 , 回 答 下 列 问 题 : 1.假 如 房 屋 租 赁 合 同 的 期 限 为 30年 ,合 同 是 否 有 效 ? 为 什 么 ? 2.假 如 租 赁 期 限 房 屋 需 要 维 修 , 承租 人 也 要 求 维 修 , 但 由 于 没 有 维 修 ,致 使 房 屋 侧 墙 倒 塌 , 造 成 承 租 人 财 产损 失 , 责 任 应 当 由 谁 承 担 ? 为 什 么 ? 3.为 了 美 观 舒 适 , 承 租 人 自 己 对 房屋 进 行 了 装 修 , 要 求 出 租 人 按 照 装 修费 用 的 一 半 支 付 是 否 合 理 ? 为 什 么 ? 4.承 租 人 经 出 租 人 同 意 将 房 屋 转 租 ,承 租 人 和 出 租 人 之 间 关 系 是 否 解 除 ?为 什 么 ? 5.在 承 租 期 间 , 出 租 人 将 房 屋 出 售 ,是 否 需 要 承 租 的 同 意 ? 为 什 么 ? 6.在 承 租 期 间 , 出 租 人 将 房 屋 出 售 ,租 赁 合 同 仍 然 有 效 的 说 法 是 否 正 确 ?为 什 么 ? 案 例 分 析 : 1. 合 同 部 分 无 效 。 合 同 法 第214条 规 定 , 租 赁 期 限 不 得 超 过 20年 。超 过 20年 的 , 超 过 部 分 无 效 。 2. 责 任 应 当 由 出 租 人 承 租 。 合同 法 第 216条 规 定 , 出 租 人 应 当 按照 约 定 将 租 赁 物 交 付 承 租 人 , 并 在 租赁 期 间 保 持 租 赁 符 合 约 定 的 用 途 。 合 同 法 第 220条 规 定 , 出 租 人 应当 履 行 租 赁 物 的 维 修 义 务 , 但 当 事 人另 有 约 定 的 除 外 。 3. 不 合 理 。 合 同 法 第 223条 规 定 ,承 租 人 经 出 租 人 同 意 , 可 以 对 租 赁 物进 行 改 善 或 者 增 设 他 物 。 承 租 人 未 经出 租 人 同 意 , 对 租 赁 物 进 行 改 善 或 者增 设 他 物 的 , 出 租 人 可 以 要 求 承 租 人恢 复 原 状 或 者 赔 偿 损 失 。 该 承 租 人 没有 得 到 出 租 人 的 同 意 自 己 进 行 装 修 ,违 反 法 律 的 规 定 , 因 此 要 求 出 租 人 支付 一 半 的 费 用 是 不 合 理 的 。 4 没 有 解 除 。 合 同 法 第 224条 规 定 ,承 租 人 经 出 租 人 同 意 , 可 以 将 租 赁 物 转 租给 第 三 人 。 承 租 人 转 租 的 , 承 租 人 和 出 租人 之 间 租 赁 合 同 继 续 有 效 。5. 不 需 要 承 租 人 的 同 意 。 但 应 当 提 前 通 知承 租 人 。 合 同 法 第 230条 规 定 , 出 租 人出 卖 租 赁 房 屋 的 , 应 当 在 出 卖 之 前 的 合 理期 限 内 通 知 承 租 人 , 承 租 人 享 有 以 同 等 条件 优 先 购 买 的 权 利 。6. 正 确 。 合 同 法 第 229条 规 定 , 租 赁 物在 租 赁 期 间 发 生 所 有 权 变 动 的 , 不 影 响 租赁 合 同 的 效 力 。 第 六 节 融 资 租 赁 合 同 一 、 融 资 租 赁 合 同 的 概 念 和 特 征 是 指 当 事 人 之 间 约 定 ,出 租 人 根 据 承 租 人 对 出 卖 人 、租 赁 物 的 选 择 , 向 出 卖 人 购买 租 赁 物 , 提 供 给 承 租 人 使用 , 承 租 人 支 付 租 金 的 合 同 。 承 租 人出 租 人 出 卖 人出 租 选 择买 卖2021-4-17 73 法 律 特 征 : 1、 融 资 租 赁 合 同 是 由 两 个 合 同 买卖 合 同 和 融 资 性 租 赁 合 同 , 三 方 当 事人 出 卖 人 、 出 租 人 ( 买 受 人 ) 、 承租 人 结 合 在 一 起 有 机 构 成 的 新 型 合 同 。( 形 式 特 征 ) 2、 融 资 租 赁 合 同 是 以 融 资 为 目 的 , 融物 为 手 段 的 合 同 。 3、 融 资 租 赁 合 同 的 出 租 人 为 专 营 租 赁业 务 的 租 赁 合 同 。 4、 融 资 租 赁 合 同 为 诺 成 合 同 、 要 式 合同 、 多 务 合 同 和 有 偿 合 同 。 5、 承 租 人 对 租 赁 物 有 选 择 权 留 购 租 赁 物 续 租 租 赁 物 退 租 租 赁 物6、 双 务 、 有 偿 、 诺 成 、 要 式合 同2021-4-17 75 二 、 融 资 租 赁 合 同 的 效 力 ( 一 ) 出 卖 人 与 出 租 人 之 间 所 订 立的 买 卖 合 同 1、 出 卖 人 负 有 按 照 约 定 向 承 租 人( 而 非 作 为 买 受 人 的 出 租 人 ) 直 接交 付 标 的 物 的 义 务 ; 2、 当 出 卖 人 不 履 行 合 同 义 务 时 ,根 据 出 租 人 、 出 卖 人 、 承 租 人 之 间的 约 定 , 由 承 租 人 行 使 索 赔 的 权 利 ,承 租 人 行 使 索 赔 权 利 的 , 出 租 人 应当 协 助 。 3、 就 出 租 人 按 照 承 租 人 要 求 所订 立 的 买 卖 合 同 , 未 经 承 租 人同 意 , 出 租 人 不 得 变 更 与 出 租人 有 关 的 条 款 。 4、 由 于 根 据 约 定 , 出 租 人 得 享有 与 受 领 标 的 有 关 的 买 受 人 的 权 利 ,因 而 , 本 应 由 作 为 买 卖 合 同 买 受 人的 出 租 人 所 负 担 的 及 时 检 验 义 务 ,以 及 对 于 拒 绝 受 领 标 的 物 的 妥 善 保管 义 务 , 也 转 由 承 租 人 负 担 。 ( 二 ) 出 租 人 与 承 租 人 之 间 所 订 立 的 融 资 性 租 赁 合 同 与 普 通 租 赁 合 同 区 别 : 1、 从 出 租 人 的 角 度 考 察 , 表 现 在 : ( 1) 出 租 人 得 享 有 以 下 特 殊 的 法 律 利 益 : 其 一 , 租 赁 物 不 符 合 约 定 或 者 不 符 合 使 用 目 的 ,出 租 人 不 承 担 违 反 物 的 瑕 疵 担 保 义 务 所 应 该 负 担的 违 约 责 任 。 其 二 , 在 承 租 人 占 有 租 赁 物 期 间 , 租 赁 物 造 成 第三 人 的 人 身 伤 害 或 者 财 产 损 害 的 , 作 为 租 赁 物 所有 权 人 的 出 租 人 不 承 担 责 任 。 ( 2) 融 资 性 的 租 赁 合 同 中 , 尽 管 出 租 人 仍 应 负担 向 承 租 人 交 付 租 赁 物 的 义 务 , 但 该 项 义 务 是 由出 卖 人 作 为 履 行 交 付 租 赁 物 义 务 的 履 行 辅 助 人 来完 成 的 。 2、 从 承 租 人 的 角 度 考 察 , 表 现 在 : ( 1) 支 付 租 金 的 义 务 ; ( 2) 在 占 有 租 赁 物 期 间 , 承 担 维修 租 赁 物 的 义 务 。 三 、 融 资 租 赁 合 同 的 终 止( 一 ) 终 止 的 原 因( 二 ) 因 租 赁 期 间 届 满 而 终 止 时租 赁 物 的 归 属 融 资 租 赁 期 间 , 出 租 人 享 有 租 赁 物 的所 有 权 。 因 此 , 承 租 人 破 产 时 , 租 赁物 不 属 于 破 产 财 产 ( 242条 ) 。 但 与 一般 所 有 人 不 同 的 是 , 出 租 人 并 不 承 担租 赁 物 的 瑕 疵 担 保 责 任 , 对 承 租 人 占有 租 赁 物 期 间 租 赁 物 造 成 第 三 人 的 人身 或 财 产 损 害 也 不 承 担 责 任 ( 246条 ) 。 出 租 人 与 承 租 人 可 以 约 定 租 赁 期间 届 满 后 租 赁 物 的 归 属 。 对 租 赁 物 的归 属 没 有 约 定 或 者 约 定 不 明 确 , 按 照合 同 法 第 61条 的 规 定 仍 不 能 确 定 的 ,租 赁 物 的 所 有 权 归 出 租 人 ( 250条 ) 。 第 七 节 承 揽 合 同一 、 概 念 及 法 律 是 承 揽 人 按 照 定 做 人 的 要 求 完 成一 定 的 工 作 , 完 成 工 作 成 果 , 定 做人 接 受 工 作 成 果 并 给 付 报 酬 的 合 同 .定 做 人 承 揽 人 2021-4-17 82 特 征 :1、 标 的 是 一 定 的 工 作 成 果2、 合 同 的 标 的 具 有 特 殊 性 特定 化 的 将 来 要 完 成 的 工 作 成 果3、 承 揽 人 以 自 己 的 技 术 、 设 备 、劳 力 独 立 完 成 工 作 的 合 同4、 转 移 标 的 物 的 所 有 权5、 采 用 留 置 担 保6、 是 双 务 、 有 偿 、 诺 成 合 同 2021-4-17 83 二 、 承 揽 合 同 的 种 类1、 加 工 合 同2、 定 做 合 同3、 修 理 合 同4、 复 制 合 同5、 测 试 合 同6、 其 他 承 揽 合 同 2021-4-17 84 三 、 承 揽 合 同 的 内 容1、 标 的2、 数 量 和 质 量3、 原 材 料 的 提 供 及 原 材 料 的 数 量 、 质 量 要 求4、 报 酬5、 承 揽 方 式6、 履 行 期 限 、 地 点 、 方 式7、 验 收 方 法 和 标 准8、 违 约 责 任9、 其 他 条 款 2021-4-17 85 三 、 承 揽 合 同 与 类 似 合 同 的区 别 ( 一 ) 承 揽 合 同 与 买 卖 合 同 ( 二 ) 承 揽 合 同 与 劳 动 合 同 ( 三 ) 承 揽 合 同 与 委 托 合 同 四 、 承 揽 合 同 的 效 力 ( 一 ) 承 揽 人 的 合 同 义 务 1、 完 成 承 揽 工 作 的 义 务 ; 2、 接 受 定 作 人 提 供 材 料 或 依 约 提供 材 料 的 义 务 ; 3、 交 付 工 作 成 果 的 义 务 ; 4、 承 揽 人 的 瑕 疵 担 保 义 务 ; 5、 容 忍 义 务 ; 6、 承 揽 人 的 保 密 义 务 和 通 知 义 务 。 (二 )定 作 人 的 义 务1、 按 照 约 定 提 供 材 料 合 同 法 规 定 , 由 定 作 人 提 供 材 料 的 ,定 作 人 应 按 照 约 定 提 供 材 料 ( 256条 ) 。2、 支 付 报 酬 定 作 人 应 依 约 定 的 期 限 和 数 额 向 承 揽人 支 付 报 酬 ; 合 同 中 对 支 付 期 限 约 定 不明 确 的 , 按 交 易 惯 例 ; 如 还 不 能 确 定 ,应 依 同 时 履 行 原 则 给 付 酬 金 ( 263条 ) 。 3、 协 助 义 务 定 作 人 不 履 行 协 助 义 务 的 , 承 揽 人有 权 顺 延 履 行 期 限 , 并 在 定 作 人 对 所提 供 的 不 符 合 要 求 的 原 材 料 及 图 纸 等拒 绝 补 正 时 有 合 同 解 除 权 。 ( 259条 )4、 中 途 变 更 要 求 的 赔 偿 义 务 定 作 人 中 途 变 更 承 揽 工 作 的 要 求 ,造 成 承 揽 人 损 失 的 , 应 当 赔 偿 损 失 。( 258条 ) 5、 验 收 并 受 领 工 作 成 果 对 承 揽 人 完 成 并 交 付 的 工 作成 果 , 定 作 人 应 及 时 检 验 , 对 符合 约 定 要 求 的 , 应 接 受 该 工 作 成果 。 超 过 约 定 期 限 领 取 定 作 物 的 ,定 作 人 负 受 领 迟 延 责 任 。 五 、 承 揽 合 同 中 的 风 险 负 担( 一 ) 材 料 的 风 险 负 担 ;( 二 ) 工 作 成 果 的 风 险 负 担 ;( 三 ) 报 酬 的 风 险 负 担 。 风 险 负 担 是 指 在 双 务 合 同 中 ,因 不 可 归 责 于 双 方 当 事 人 的 事 由而 造 成 标 的 物 的 毁 损 、 灭 失 , 由此 产 生 的 损 失 由 谁 承 担 的 法 津 制度 。 承 揽 合 同 涉 及 的 标 的 物 主 要 是原 材 料 和 工 作 成 果 , 其 风 险 负 担主 要 指 原 材 料 和 工 作 成 果 在 交 付前 的 意 外 毁 损 、 灭 失 所 造 成 损 失应 由 谁 来 承 担 。 我 国 合 同 法 虽 没 有 明 文规 定 承 揽 合 同 中 的 风 险 负 担 问 题 ,但 规 定 其 他 合 同 在 法 律 和 当 事 人没 有 明 确 规 定 时 , 应 当 参 照 买 卖合 同 确 定 其 权 利 义 务 。 所 以 , 买卖 合 同 中 有 关 风 险 负 担 的 规 定 也可 以 说 具 有 一 般 规 定 的 特 点 。 关 于 工 作 成 果 的 风 险 负 担 根 据 我 国 合 同 法 的 规 定 , 承 揽 合 同 工 作 成 果 的风 险 负 担 , 以 交 付 为 标 准 确 定 。 在 交 付 前 由 承 揽 人 承 担 ,在 交 付 后 由 定 作 人 承 担 , 因 此 确 定 工 作 成 果 的 风 险 负 担 ,实 际 上 就 是 确 定 工 作 成 果 是 否 交 付 。 定 作 人 自 提 货 物 的 , 以 承 揽 人 通 知 定 作 人 的 提 货 日 期为 交 付 日 期 , 但 应 考 虑 定 作 人 必 要 的 在 途 时 间 , 提 货 地点 为 承 揽 人 完 成 工 作 的 地 方 , 或 者 双 方 约 定 的 其 他 地 方 ; 承 揽 人 送 货 上 门 的 , 定 作 人 实 际 接 收 的 日 期 为 交 付日 期 , 交 付 地 点 为 定 作 人 所 在 地 , 或 者 当 事 人 双 方 约 定其 他 地 方 ; 承 揽 人 代 办 托 运 的 , 以 承 运 签 发 单 上 记 载 的 日 期 为交 付 日 期 , 运 输 部 门 接 收 货 物 的 地 点 为 交 付 地 点 。 定 作 人 受 领 迟 延 , 实 际 上 是 一 种 违 约 行 为 , 因 定 作人 受 领 迟 延 所 产 生 的 风 险 应 由 定 作 人 承 担 。 六 , 承 揽 合 同 的 终 止 承 揽 合 同 当 事 人 除 了 可 以 基 于 一 般 的 合 同 解除 原 因 解 除 合 同 外 , 还 有 以 下 特 殊 的 法 定 终 止 合同 的 原 因 : 1、 承 揽 人 解 除 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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