违反安全生产法的犯罪及刑事处罚

上传人:mar****e5 文档编号:207531321 上传时间:2023-05-06 格式:DOCX 页数:8 大小:11.95KB
返回 下载 相关 举报
违反安全生产法的犯罪及刑事处罚_第1页
第1页 / 共8页
违反安全生产法的犯罪及刑事处罚_第2页
第2页 / 共8页
违反安全生产法的犯罪及刑事处罚_第3页
第3页 / 共8页
点击查看更多>>
资源描述
违反安全生产法的犯罪及刑事处罚按照安全生产法第八十三条的规定,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 一:1.矿山建设项目或者用于生产、储存危险物品的建设项目没有安全 设施设计或者安全设施设计未按照规定报经有关部门审查同意的;2. 矿山建设项目或者用于生产、储存危险物品的建设项目的施工单位未 按照批准的安全设施设计施工的;3. 矿山建设项目或者用于生产、储存危险物品的建设项目竣工投入生产 或者使用前,安全设施未经验收合格的;4. 未在有较大危险因素的生产经营场所和有关设施、设备上设置明显的 安全警示标志的;5. 安全设备的安装、使用、检测、改造和报废不符合国家安全标准或者 行业标准的;6. 未对安全设备进行经常性维护、保养和定期检测的;7. 未为从业人员提供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劳动防护用品的;8. 特种设备以及危险物品的容器、运输工具未经取得专业资质的机构检 测、检验合格,取得安全使用证或者安全标志,投入使用的;9. 使用国家明令淘汰、禁止使用的危及生产安全的工艺、设备的。造成 严重后果,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这里讲 的构成犯罪,主要是指构成刑法第一百三十五条规定的重大劳动安 全事故罪。构成本条的犯罪,须具备以下条件:一是劳动安全设施不符 合国家规定,比如,矿山建设项目或者用于生产、储存危险物品的建设项目竣工投入生产或者使用前,安全设施未经验收合格的;安全 设备的安装、使用、检测、改造和报废不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等; 二是经有关部门或者职工提出后,对事故隐患仍不采取措施。如经有关 部门责令改正,逾期仍不采取消除事故隐患的改正措施的行为;三是造 成严重后果。对于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第一百三十五条的规定, 对生产经营单位的直接责任人员,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 特别恶劣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生产经营单位违反安全生产法的犯罪及刑事处罚(二)四、未经依法批准擅自生产、经营、储存危险物品的犯罪及刑事处罚 按照安全生产法第八十四条的规定,未经依法批准,擅自生产、经营、储存危险物品,造成严重后果,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 规定追究刑事责任。这里讲的构成犯罪,主要是指构成刑法第一百 三十六条规定的关于危险物品肇事的犯罪。构成本条规定的犯罪,应当 具备以下条件:首先,行为人在主观上是过失,如果行为人主观上是故 意的话,则构成爆炸罪等犯罪;第二,客观上实施了违反关于危险物品 管理规定的行为。未经依法批准,擅自生产、经营、储存危险物品就是 一种违反危险物品管理规定的行为;第三,必须由于违反危险物品管理 规定,造成严重后果,这是追究刑事责任的必要条件。这里所说的、严 重后果”,是指造成人员伤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后果。对 于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第一百三十六条的规定,处三年以下有期 徒刑或者拘役;后果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五、生产经营单位违反有关危险物品管理的规定及进行危险作业未安 排专门管理人员进行现场安全管理的犯罪及刑事处罚按照安全生产法第八十五条的规定,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 一:1、生产、经营、储存、使用危险物品,未建立专门安全管理制度、 未采取可靠的安全措施或者不接受有关主管部门依法实施的监督管理 的;2、对重大危险源未登记建档,或者未进行评估、监控,或者未制 定应急预案的;3、进行爆破、吊装等危险作业,未安排专门管理人员 进行现场安全管理的,造成严重后果,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 规定追究刑事责任。这里讲的构成犯罪,主要是指构成刑法第一百 三十六条规定的关于危险物品肇事的犯罪。构成本条的犯罪,造成严重 后果,是构成犯罪的必要条件。此外,行为人在主观上应当是过失,在 客观上实施了违反关于危险物品管理规定的行为。对于构成犯罪的,依 照刑法第一百三十六条的规定,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后 果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六、生产经营单位生产、经营、储存、使用危险物品的车间、商店、 仓库及员工宿舍不符合有关安全要求的犯罪及刑事处罚按照安全生产法第八十八条的规定,生产经营单位将生产、经营、 储存、使用危险物品的车间、商店、仓库与员工宿舍设在同一座建筑内, 或者与员工宿舍的距离不符合安全要求的,或者生产经营场所和员工宿 舍未设有符合紧急疏散需要、标志明显、保持畅通的出口,或者封闭、 堵塞生产经营场所或者员工宿舍出口,造成严重后果,构成犯罪的,依 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这里讲的构成犯罪,主要是指构成刑法第一百三十六条规定的关 于危险物品肇事的犯罪和第一百三十九条规定的关于消防责任事故的 犯罪。构成刑法第一百三十六条的危险物品肇事犯罪,须具备以下 条件:一是主观上是过失,如果是故意,则构成其他的犯罪;二是在客 观上实施了违反危险物品管理规定的行为;三是造成了严重后果。构成刑法第一百三十九条的消防责任事故犯罪,须具备以下条件:一是 行为人主观上对于严重后果的发生是过失;二是客观上违反了消防管理 规定,经有关部门通知采取改正措施而拒绝执行;三是必须造成严重后 果。依照刑法第一百三十六条的规定,违反爆炸性、易燃性、放射 性、毒害性、腐蚀性物品的管理规定,在生产、储存、运输、使用中发 生重大事故,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后果特 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依照刑法第一百三十九 条的规定,违反消防管理法规,经消防监督机构通知采取改正措施而拒 绝执行,造成严重后果的,对直接责任人员,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 拘役;后果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七、生产经营单位的从业人员不服从管理,违章操作的犯罪及刑事处 罚按照安全生产法第九十条的规定,生产经营单位的从业人员不服 从管理,违反安全生产规章制度或者操作规程,造成重大事故,构成犯 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这里讲的构成犯罪,主要 是指构成刑法第一百三十四条规定的重大责任事故的犯罪。构成本 条规定的犯罪,须具备以下条件:一是从业人员在客观上实施了不服从 管理,违反规章制度的行为;二是造成重大事故。按照刑法第一百 三十四条的规定,工厂、矿山、林场、建筑企业或者其他企业、事业单 位的职工,由于不服从管理、违反规章制度,或者强令工人违章冒险作 业,因而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下有期 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恶劣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八、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在发生重大生产安全事故时不立即组织 抢救,或者在事故调查处理期间擅离职守或者逃匿,以及对生产安全事 故隐瞒不报、谎报或者拖延不报所构成的犯罪及刑事处罚按照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一条的规定,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在 本单位发生重大生产安全事故时,不立即组织抢救或者在事故调查处理 期间擅离职守或者逃匿,对生产安全事故隐瞒不报、谎报或者拖延不报, 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这里讲的构成犯罪, 对国有企业的负责人来说,主要是指构成刑法第一百六十八条规定 的关于国有公司、企业工作人员失职的犯罪。构成本条的犯罪,须具备以下条件:一是实施了严重不负责任或者滥 用职权的行为。在发生重大生产安全事故时,不立即组织抢救,就是一 种严重不负责任的行为;二是在客观上造成了国有公司、企业的严重损 失,致使国家利益遭受重大损失。依照刑法第一百六十八条的规定, 国有公司、企业的工作人员,由于严重不负责任或者滥用职权,造成国 有公司、企业严重损失,致使国家利益遭受特别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 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致使国家利益遭受特别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上 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国有事业单位的工作人员有前款规定行为,致使国 家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依照前款规定处罚。其他涉及违反安全生产法的犯罪及刑事处罚(一)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的工作人员不依法履行审批和监督 管理职责的犯罪及刑事处罚根据安全生产法第七十七条的规定,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 的部门的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 追究刑事责任:(一)对不符合法定安全生产条件的涉及安全生产的事项予以批准或 者验收通过的;(二)发现未依法取得批准、验收的单位和个人擅自从事有关活动或 者接到举报后不依法予以处理的;(三)对已经依法取得批准的单位不履行监督管理职责,发现其不再 具备安全生产条件而不撤销原批准或者发现安全生产违法行为不予查 处的。这里讲的构成犯罪,主要是指构成刑法第三百九十七条规定的玩 忽职守犯罪和滥用职权罪。构成犯罪的前提条件是造成严重后果。、造 成严重后果”,是指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滥用职权,是指行使了不该自己行使的职权,即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超 越法律、法规赋予的职权,擅自处理其无权决定、处理的事项,或者在 行使职权时,以权谋私,假公济私,不正确地履行职责,或者随心所欲 地做出处理决定等。本条规定的对不符合法定安全生产条件的涉及安全 生产的事项予以批准或者验收通过的行为,就是一种滥用职权的行为。 如果因此而造成严重后果,则构成滥用职权罪。玩忽职守,是指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严重不负责任,不履行或者不正确 履行职责的行为。本条规定的发现未依法取得批准、验收的单位擅自从 事有关活动或者接到举报后不予取缔或者不依法予以处理;对已经依法 取得批准的单位不履行监督管理职责,发现其不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而 不撤销原批准或者发现安全生产违法行为不予查处的行为,就是玩忽职 守的行为,即不履行法律规定的职责。如果因此而造成严重后果,则构 成玩忽职守的犯罪。依照刑法第三百九十七条的规定,对玩忽职守、滥 用职权的犯罪,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 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特别严重,主要是指造成的经济损失数 额特别巨大;造成人员死亡或者多人重伤的特别严重后果的;造成特别 严重的政治影响等情形。其他涉及违反安全生产法的犯罪及刑事处罚(二)一、承担安全评价、认证、检测、检验工作的机构出具虚假证明的犯 罪及刑事处罚承担安全评价、认证、检测、检验工作的机构作为提供技术服务的机 构,应当遵守职业道德和执业准则,本着客观、公正的原则,如实地出 具安全评价报告,作出认证、检测、检验的结论、证明。这里所讲的出 具虚假证明,是指出具内容与实际情况严重不符的安全评价报告、认证 结论或者有关检测、检验数据。作为承担技术服务的机构,如果出具有 关安全生产的虚假的证明文件,会对安全生产构成很大威胁,甚至会因 此导致重大生产安全事故。因此,对承担安全评价、认证、检测、检验 工作的机构出具虚假证明的,应当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按照安全生产法第七十九条的规定,承担安全评价、认证、检测、 检验工作的机构,出具虚假证明,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 追究刑事责任。这里讲的构成犯罪,对有关的中介机构来说,主要是指 构成刑法第二百二十九条规定的中介机构提供虚假证明文件的犯罪。构成该罪须具备以下条件:一是主体是特定的,必须是有关的中介机构; 二是客观上实施了故意提供虚假证明文件的行为;三是情节严重的。这 里讲的、情节严重”是指故意提供虚假证明文件手段比较恶劣;虚假的内 容特别重要,以及因此而造成重大生产安全事故等。按照刑法第二 百二十九条的规定,对故意提供虚假证明文件,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 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由于严重不负责任,出具的证明文件 有重大失实,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按照刑 法第二百三十一条的规
展开阅读全文
相关资源
正为您匹配相似的精品文档
相关搜索

最新文档


当前位置:首页 > 图纸设计 > 毕设全套


copyright@ 2023-2025  zhuangpeitu.com 装配图网版权所有   联系电话:18123376007

备案号:ICP2024067431-1 川公网安备51140202000466号


本站为文档C2C交易模式,即用户上传的文档直接被用户下载,本站只是中间服务平台,本站所有文档下载所得的收益归上传人(含作者)所有。装配图网仅提供信息存储空间,仅对用户上传内容的表现方式做保护处理,对上载内容本身不做任何修改或编辑。若文档所含内容侵犯了您的版权或隐私,请立即通知装配图网,我们立即给予删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