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8年江西省工商局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参照执行标准

上传人:ca****in 文档编号:207517120 上传时间:2023-05-06 格式:DOC 页数:33 大小:374.50KB
返回 下载 相关 举报
08年江西省工商局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参照执行标准_第1页
第1页 / 共33页
08年江西省工商局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参照执行标准_第2页
第2页 / 共33页
08年江西省工商局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参照执行标准_第3页
第3页 / 共33页
点击查看更多>>
资源描述
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参照执行标准第一章 企业注册登记监督管理第一节 违反公司登记管理行为的行政处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公司登记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51号)一、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一百九十九条,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第六十八条、第六十九条:违反本法规定,虚报注册资本、提交虚假材料或者采取其他欺诈手段隐瞒重要事实取得公司登记的,由公司登记机关责令改正,对虚报注册资本的公司,处以虚报注册资本金额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五以下的罚款;对提交虚假材料或者采取其他欺诈手段隐瞒重要事实的公司,处以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撤销公司登记或者吊销营业执照。(一)虚报注册资本,取得公司登记的:1. 有限责任公司实缴资本达到三万元,虚报金额不超过三十万元的;股份有限公司实缴资本达到五百万元,虚报金额不超过三百万元的,处以虚报注册资本金额百分之五的罚款;2. 有限责任公司实缴资本不足三万元,虚报金额不超过法定注册资本最低限额百分之三十的,或者实缴资本达到三万元,虚报金额在超过三十万元不超过六十万元的;股份有限公司实缴资本不足五百万元,虚报金额不超过法定注册资本最低限额百分之十五的,或者实缴资本达到五百万元,虚报金额超过三百万元不超过六百万元的,处以虚报注册资本金额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3. 有限责任公司实缴资本不足三万元,虚报金额超过法定注册资本最低限额百分之三十不超过法定注册资本最低限额百分之六十的,或者实缴资本达到三万元,虚报金额超过六十万元不超过一百万元的;股份有限公司实缴资本不足五百万元,虚报金额超过法定注册资本最低限额百分之十五不超过法定注册资本最低限额百分之三十的,或者实缴资本达到五百万元,虚报金额超过六百万元不超过一千万元的,处以虚报注册资本金额百分之十以上百分之十五以下的罚款。4. 对经责令改正而逾期不改正的公司,或者因此被追究刑事责任的公司,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撤销公司登记或吊销营业执照。(二)提交虚假材料或者采取其他欺诈手段隐瞒重要事实,取得公司登记的:1. 提交虚假材料或者采取其他欺诈手段隐瞒重要事实一项的,处以五万元的罚款;2. 提交虚假材料或者采取其他欺诈手段隐瞒重要事实二项,或者虽不属于上述情况但造成一般危害后果的,处以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3. 提交虚假材料或者采取其他欺诈手段隐瞒重要事实三项,或者虽不属于上述情况但造成较严重危害后果的,处以二十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的罚款;4. 提交虚假材料或者采取其他欺诈手段隐瞒重要事实四项的,或者虽不属于上述情况但有其他较严重情节的,处以三十万元以上四十万元以下的罚款;5. 提交虚假材料或者采取其他欺诈手段隐瞒重要事实四项以上的,或者虽不属于上述情况但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以四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撤销公司登记或吊销营业执照。二、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二百条,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第七十条:公司的发起人、股东虚假出资,未交付或者未按期交付作为出资的货币或者非货币财产的,由公司登记机关责令改正,处以虚假出资金额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五以下的罚款。(一)股东、公司发起人虚假出资,使公司注册资本不足法定注册资本最低限额的:1. 有限责任公司股东虚假出资金额占应出资金额比例不超过百分之二十的,股份有限公司发起人虚假出资金额占应出资金额比例不超过百分之十的,处以虚假出资金额百分之五的罚款;2. 有限责任公司股东虚假出资金额占应出资金额比例超过百分之二十不超过百分之五十的,股份有限公司发起人虚假出资金额占应出资金额比例超过百分之十不超过百分之三十的,处以虚假出资金额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3. 有限责任公司股东虚假出资金额占应出资金额比例超过百分之五十的,股份有限公司发起人虚假出资金额占应出资金额比例超过百分之三十的,处以虚假出资金额百分之十以上百分之十二以下的罚款;4. 有限责任公司股东虚假出资金额占应出资金额比例超过百分之五十,股份有限公司发起人虚假出资金额占应出资金额比例超过百分之三十,并且造成损害后果的;或者因虚假出资、抽逃出资受到过行政处罚的,处以虚假出资金额百分之十二以上百分之十五以下的罚款。(二)股东、公司发起人虚假出资,但尚未使公司注册资本不足法定注册资本最低限额的:1. 有限责任公司股东虚假出资金额占应出资金额比例不超过百分之三十的,股份有限公司发起人虚假出资金额占应出资金额比例不超过百分之二十的,处以虚假出资金额百分之五的罚款;2. 有限责任公司股东虚假出资金额占应出资金额比例超过百分之三十不超过百分之七十的,股份有限公司发起人虚假出资金额占应出资金额比例超过百分之二十不超过百分之五十的,处以虚假出资金额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3. 有限责任公司股东虚假出资金额占应出资金额比例超过百分之七十的,股份有限公司发起人虚假出资金额占应出资金额比例超过百分之五十的,处以虚假出资金额百分之十以上百分之十二以下的罚款;4. 有限责任公司股东虚假出资金额占应出资金额比例超过百分之七十,股份有限公司发起人虚假出资金额占应出资金额比例超过百分之五十,并且造成损害后果的;或者因虚假出资、抽逃出资受到过行政处罚的,处以虚假出资金额百分之十二以上百分之十五以下的罚款。三、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二百零一条,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第七十一条:公司的发起人、股东在公司成立后,抽逃其出资的,由公司登记机关责令改正,处以所抽逃出资金额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五以下的罚款。(一)股东、公司发起人抽逃出资,使公司注册资本不足法定注册资本最低限额的:1. 有限责任公司股东抽逃出资金额占出资金额比例不超过百分之二十的,股份有限公司发起人抽逃出资金额占出资金额比例不超过百分之十的,处以抽逃出资金额百分之五的罚款;2. 有限责任公司股东抽逃出资金额占出资金额比例超过百分之二十不超过百分之五十的,股份有限公司发起人抽逃出资金额占出资金额比例超过百分之十不超过百分之三十的,处以抽逃出资金额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3. 有限责任公司股东抽逃出资金额占出资金额比例超过百分之五十的,股份有限公司发起人抽逃出资金额占出资金额比例超过百分之三十的,处以抽逃出资金额百分之十以上百分之十二以下的罚款;4. 有限责任公司股东抽逃出资金额占出资金额比例超过百分之五十,股份有限公司发起人抽逃出资金额占出资金额比例超过百分之三十,并且造成一定后果的;或者因虚假出资、抽逃出资受到过行政处罚的,处以抽逃出资金额百分之十二以上百分之十五以下的罚款。(二)股东、公司发起人抽逃出资,但尚未使公司注册资本不足法定注册资本最低限额的:1. 有限责任公司股东抽逃出资金额占出资金额比例不超过百分之三十的,股份有限公司发起人抽逃出资金额占出资金额比例不超过百分之二十的,处以抽逃出资金额百分之五的罚款;2. 有限责任公司股东抽逃出资金额占出资金额比例超过百分之三十不超过百分之七十的,股份有限公司发起人抽逃出资金额占出资金额比例超过百分之二十不超过百分之五十的,处以抽逃出资金额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3. 有限责任公司股东抽逃出资金额占出资金额比例超过百分之七十的,股份有限公司发起人抽逃出资金额占出资金额比例超过百分之五十的,处以抽逃出资金额百分之十以上百分之十二以下的罚款;4. 有限责任公司股东抽逃出资金额占出资金额比例超过百分之七十,股份有限公司发起人抽逃出资金额占出资金额比例超过百分之五十,并且造成损害后果的;或者因虚假出资、抽逃出资受到过行政处罚的,处以抽逃出资金额百分之十二以上百分之十五以下的罚款。四、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二百零五条,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第七十四条第一、二款:公司在合并、分立、减少注册资本或者进行清算时,不依照本法规定通知或者公告债权人的,由公司登记机关责令改正,对公司处以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公司在进行清算时,隐匿财产,对资产负债表或者财产清单作虚假记载或者在未清偿债务前分配公司财产的,由公司登记机关责令改正,对公司处以隐匿财产或者未清偿债务前分配公司财产金额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以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一)公司合并、分立、减少注册资本或者清算时,不按照规定通知或公告债权人的:1. 逾期不超过五日的,处以一万元的罚款;2. 逾期超过五日的,每再超过一日,加处一千元的罚款,最高不超过十万元;3. 造成一般损害的,处以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4. 造成较大损害的,处以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二)公司在进行清算时,隐匿财产,对资产负债表或者财产清单作虚假记载或者在未清偿债务前分配公司财产的:1. 隐匿财产或者未清偿债务前分配公司财产不超过十万元的,处以隐匿财产或者未清偿债务前分配公司财产金额百分之五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以一万元的罚款;2. 隐匿财产或者未清偿债务前分配公司财产超过十万元不超过五十万元的,处以隐匿财产或者未清偿债务前分配公司财产金额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以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3. 隐匿财产或者未清偿债务前分配公司财产超过五十万元不超过一百万元的,处以隐匿财产或者未清偿债务前分配公司财产金额百分之七以上百分之八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以五万元以上八万元以下的罚款;4. 隐匿财产或者未清偿债务前分配公司财产超过一百万元的,处以隐匿财产或者未清偿债务前分配公司财产金额百分之八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以八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五、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二百零七条第二款,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第七十五条第二款:清算组成员利用职权徇私舞弊、谋取非法收入或者侵占公司财产的,由公司登记机关责令退还公司财产,没收违法所得,并可以处以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一)违法所得不超过一千元的,没收违法所得;(二)违法所得超过一千元不超过一万元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违法所得一倍的罚款;(三)违法所得超过一万元不超过三万元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二倍以下的罚款; (四)违法所得超过三万元不超过五万元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违法所得二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五)违法所得超过五万元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违法所得三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六、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二百零八条第一、二款,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第七十九条:承担资产评估、验资或者验证的机构提供虚假材料的,由公司登记机关没收违法所得,处以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并可以由有关主管部门依法责令该机构停业、吊销直接责任人员的资格证书,吊销营业执照。承担资产评估、验资或者验证的机构因过失提供有重大遗漏的报告的,由公司登记机关责令改正,情节较重的,处以所得收入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并可以由有关主管部门依法责令该机构停业、吊销直接责任人员的资格证书,吊销营业执照。(一)承担资产评估、验资或者验证的机构提供虚假证明文件的:1. 违法所得不超过一万元,且该文件未造成危害后果,并系初犯的,没收违法所得,处以违法所得一倍的罚款;2.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没收违法所得,处以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二倍以下的罚款:(1)违法所得不超过一万元,该文件虽未造成危害后果,但系屡犯的;(2)违法所得不超过一万元,已造成危害后果,给国家、公众或者其他投资者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数额不超过五万元并系初犯的;(3)违法所得超过一万元,但该文件尚未造成危害后果的;3.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没收违法所得,处以违法所得二倍以上四倍以下的罚款:(1)违法所得不超过一万元,给国家、公众或者其他投资者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数额不超过五万元但系屡犯的;(2)违法所得超过一万元,给国家、公众或者其他投资者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数额不超过五万元并系初犯的;4.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没收违法所得,处以违法所得四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1)给国家、公众或者其他投资者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数额超过五万元不超过四十万元的;(2)违法所得超过一万元,给国家、公众或者其他投资者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数额虽不超过五万元但系屡犯的;5.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没收违法所得,处以违法所得五倍的罚款,并处吊销营业执照:(1)给国家、公众或者其他投资者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数额超过四十万元的;(2)曾因提供虚假证明文件受过行政处罚二次以上,又再次提供虚假证明文件,且违法所得超过三万元,并给国家、公众或者其他投资者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数额超过三十万元不超过四十万元的;(3)造成恶劣影响的。(二)承担资产评估、验资或者验证的机构因过失提供有重大遗漏的报告的:1. 所得收入不超过三万元,且该文件未造成危害后果的,处以所得收入一倍的罚款;2.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以所得收入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1)所得收入不超过三万元,给国家、公众或者其他投资者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数额不超过六十万元的;(2)所得收入超过三万元,但该文件尚未造成危害后果的;3.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以所得收入三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1)所得收入不超过三万元,给国家、公众或者其他投资者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数额超过六十万元的;(2)所得收入超过三万元,给国家、公众或者其他投资者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数额不超过六十万元的;4.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以所得收入五倍的罚款,并处吊销营业执照:(1)所得收入超过三万元,给国家、公众或者其他投资者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数额超过六十万元的;(2)造成恶劣影响的。七、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二百一十一条,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第八十条:未依法登记为有限责任公司或者股份有限公司,而冒用有限责任公司或者股份有限公司名义的,或者未依法登记为有限责任公司或者股份有限公司的分公司,而冒用有限责任公司或者股份有限公司的分公司名义的,由公司登记机关责令改正或者予以取缔,可以并处十万元以下的罚款。(一)尚未发生交易或者经营额不超过十万元的,责令改正或予以取缔,并处以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二)经营额超过十万元不超过五十万元的,责令改正或予以取缔,并处以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三)经营额超过五十万元不超过一百万元的,责令改正或予以取缔,并处以三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四)经营额超过一百万元的,或者经营额虽不足一百万元但社会危害严重的,或者因当事人拒不配合调查而无法查清经营额的,责令改正或予以取缔,并处以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八、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二百一十二条第二款,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第七十三条:公司登记事项发生变更时,未依照本法规定办理有关变更登记的,由公司登记机关责令限期登记;逾期不登记的,处以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公司登记事项发生变更时,未依照本条例规定办理有关变更登记的,由公司登记机关责令限期登记;逾期不登记的,处以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其中,变更经营范围涉及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决定规定须经批准的项目而未取得批准,擅自从事相关经营活动,情节严重的,吊销营业执照。公司未依照本条例规定办理有关备案的,由公司登记机关责令限期办理;逾期未办理的,处以三万元以下的罚款。(一)公司登记事项发生变更时,未按照本法规定办理有关变更登记的:1. 逾期不超过十日的,处以一万元的罚款;2. 逾期超过十日不超过三十日的,或者造成一般损害的,处以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3. 逾期超过三十日不超过六十日的,或者造成较大损害的,处以三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4. 逾期超过六十日的,或者造成严重损害的,处以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5. 变更经营范围涉及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决定规定须经批准的项目而未取得批准,擅自从事相关经营活动,逾期超过六十日的,或者有造成严重损害、非法经营数额巨大等严重情节的,吊销营业执照。(二)公司未按照条例规定办理有关备案,经责令限期办理,逾期未办理的:1. 逾期不超过十日的,处以不超过五千元的罚款;2. 逾期超过十日不超过三十日的,处以五千元以上一万五千元以下的罚款;3. 逾期超过三十日不超过六十日的,处以一万五千元以上二万五千元以下的罚款;4. 逾期超过六十日的,处以二万五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三)属于擅自变更企业名称的,经责令改正逾期不改的,参照本执行标准第二十三条规定执行。(四)应当申请办理法定代表人变更登记而未办理的,参照本执行标准第三十一条规定执行。九、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二百一十三条,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第八十三条:外国公司违反本法规定,擅自在中国境内设立分支机构的,由公司登记机关责令改正或者关闭,可以并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一)外国公司擅自在中国境内设立分支机构,经营额不超过一千元且尚未造成人身、财产损害的,责令改正;(二)经营额超过一千元不超过十万元且尚未造成人身、财产损害的,并处以五万元的罚款; (三)经营额超过十万元不超过五十万元的,或者造成了人身、财产一般性损害的,并处以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四)经营额超过五十万元不超过一百万元的,或者造成了人身、财产较严重损害的,并处以十万元以上十五万元以下的罚款;(五)经营额超过一百万元的,或者经营额虽不足一百万元,但具有社会危害严重、造成了人身财产严重损害等严重情节的,并处以十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十、 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第七十六条:公司不按照规定接受年度检验的,由公司登记机关处以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并限期接受年度检验;逾期仍不接受年度检验的,吊销营业执照。年度检验中隐瞒真实情况、弄虚作假的,由公司登记机关处以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并限期改正;情节严重的,吊销营业执照。(一)公司不按照规定接受年度检验的:1. 在年检日期截止后不申报年检不超过一个月的,处以一万元的罚款;2. 在年检日期截止后不申报年检超过一个月不超过二个月的,处以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3. 在年检日期截止后不申报年检超过二个月的,或造成较大损害的,处以三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4. 虽不足上述时限但有其他严重危害后果或者情节的,处以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5. 逾期仍不接受年度检验且情节严重的,吊销营业执照。(二)公司在年检中隐藏真实情况,弄虚作假的:1. 年检报告书中除涉及财务数据内容外,其他内容虚假的,每虚假一项,处以一万元的罚款,最高不超过五万元;2. 年检报告书中财务数据虚假,或者年检中提供的财务报表虚假或有关证明文件虚假的,处以三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3. 年检中企业提供的其他年检材料,有虚假成分的,每虚假一份的,处以一万元的罚款,最高不超过五万元;4. 虚假内容所占比例在百分之八十以上,或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吊销营业执照。十一、 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第七十七条:伪造、涂改、出租、出借、转让营业执照的,由公司登记机关处以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营业执照。(一)无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超过五千元的,处以一万元的罚款;(二)违法所得超过五千元不超过一万五千元的,处以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三)违法所得超过一万五千元不超过二万五千元的,处以三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四)违法所得超过二万五千元不超过五万元的,或者造成其他严重损害的,处以五万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五)违法所得超过五万元的,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吊销营业执照。十二、 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第七十八条:未将营业执照置于住所或者营业场所醒目位置的,由公司登记机关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以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的罚款。(一)经责令改正,拒不改正,逾期不超过十日的,处以一千元的罚款;(二)经责令改正,拒不改正,逾期超过十日不超过三十日的,处以一千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的罚款;(三)经责令改正,拒不改正,逾期超过三十日的,或者影响较恶劣以及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以三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的罚款。第二节 违反企业法人登记管理行为的行政处罚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施行细则(国家工商局令第96号修订)十三、 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施行细则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申请登记时隐瞒真实情况、弄虚作假的,除责令提供真实情况外,视其具体情节,予以警告,没收非法所得,处以非法所得额三倍以下的罚款,但最高不超过三万元,没有非法所得的,处以一万元以下的罚款。经审查不具备企业法人条件或者经营条件的,吊销营业执照。伪造证件骗取营业执照的,没收非法所得,处以非法所得额三倍以下的罚款,但最高不超过三万元,没有非法所得的,处以一万元以下的罚款,并吊销营业执照。(一)申请登记时隐瞒真实情况、弄虚作假的,予以警告:1. 仅涉及一项登记事项的:(1)没有非法所得的,处以五千元以下的罚款;(2)非法所得不超过五千元的,处以非法所得额一倍以下的罚款;(3)非法所得超过五千元不超过一万元的,或者造成较严重损害后果的,处以非法所得额一倍以上二倍以下的罚款,最高不超过三万元;(4)非法所得超过一万元的,或者造成严重损害后果的,处以非法所得额二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最高不超过三万元;2. 涉及登记事项超过二项的:(1)没有非法所得的,处以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2)非法所得不超过五千元的,处以非法所得额一倍以上二倍以下的罚款;(3)非法所得超过五千元不超过一万元的,或者造成较严重损害后果的,处以非法所得额二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最高不超过三万元;3. 经审查不具备企业法人条件或者经营条件的,吊销营业执照。(二)伪造证件骗取营业执照的,吊销营业执照:有非法所得的,并处以非法所得三倍且不超过三万元的罚款;没有非法所得的,并处以一万元的罚款。十四、 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施行细则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擅自改变主要登记事项,不按规定办理变更登记的,予以警告,没收非法所得,处以非法所得额三倍以下的罚款,但最高不超过三万元,没有非法所得的,处以一万元以下的罚款,并限期办理变更登记;逾期不办理的,责令停业整顿或者扣缴营业执照;情节严重的,吊销营业执照。(一)擅自改变主要登记事项,不按规定办理变更登记的,予以警告。改变时间不超过六个月,有非法所得的,处非法所得额一倍以下且不超过三万元的罚款;没有非法所得的,处以三千元以下的罚款;(二)擅自改变主要登记事项时间超过六个月不超过十二个月,有非法所得的,处非法所得额一倍以上二倍以下且不超过三万元的罚款;没有非法所得的,处以三千元以上六千元以下的罚款;(三)擅自改变主要登记事项时间超过十二个月,有非法所得的,或者虽未达到前述时间,但非法所得额超过一万元的,处非法所得额二倍以上三倍以下且不超过三万元的罚款;没有非法所得的,处以六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四)经责令限期办理而逾期不办理且造成严重损害的,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吊销营业执照。(五)属于擅自变更企业名称的,参照本执行标准第二十三条规定执行。(六)应当申请办理法定代表人变更登记而未办理的,参照本执行标准第三十一条规定执行。十五、 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施行细则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四)项:超出核准登记的经营范围或者经营方式从事经营活动的,视其情节轻重,予以警告,没收非法所得,处以非法所得额三倍以下的罚款,但最高不超过三万元,没有非法所得的,处以一万元以下的罚款。同时违反国家其他有关规定,从事非法经营的,责令停业整顿,没收非法所得,处以非法所得额三倍以下的罚款,但最高不超过三万元,没有非法所得的,处以一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营业执照。(一)超出核准的经营范围或者经营方式,没有违反国家其他专项审批规定从事非法经营的,予以警告:1. 没有非法所得的,处以五千元以下罚款;2. 非法所得不超过一万元的,处以非法所得额一倍以下的罚款; 3. 非法所得超过一万元不超过三万元的,处以非法所得额一倍以上二倍以下且不超过三万元的罚款; 4. 非法所得超过三万元的,处以三万元的罚款。(二)超出核准的经营范围或者经营方式,同时违反国家其他有关规定、从事非法经营的,参照前款规定执行,并处责令停业整顿;严重扰乱经济秩序的,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吊销营业执照。十六、 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施行细则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六)项:伪造、涂改、出租、出借、转让、出卖营业执照的,没收非法所得,处以非法所得额三倍以下的罚款,但最高不超过三万元,没有非法所得的,处以一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营业执照。(一)没有非法所得的,处五千元以下的罚款;没有非法所得而造成较重损害的,处以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二)非法所得不超过三千元的,处以非法所得额一倍以下的罚款;(三)非法所得超过三千元不超过五千元的,处以非法所得额一倍以上二倍以下的罚款;(四)非法所得超过五千元不超过一万元的,或者经营范围涉及行政前置审批的,处以非法所得额二倍以上三倍以下且不超过三万元的罚款;(五)非法所得超过一万元的,或者造成严重损害的,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吊销营业执照。十七、 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施行细则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七)项:不按规定悬挂营业执照的,予以警告,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以二千元以下的罚款。(一)不按规定悬挂营业执照,拒不改正逾期不超过七日的,处以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的罚款。(二)不按规定悬挂营业执照,拒不改正逾期超过七日的,处以一千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的罚款。 十八、 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施行细则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八)项 :抽逃、转移资金,隐匿财产逃避债务的,责令补足抽逃、转移的资金,追回隐匿的财产,没收非法所得,处以非法所得额三倍以下的罚款,但最高不超过三万元,没有非法所得的,处以一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或者吊销营业执照。(一)抽逃、转移资金,使企业注册资本不足法定注册资本最低限额的:1. 抽逃、转移资金数额占出资数额比例不超过百分之十,有非法所得的,处以非法所得一倍以下且不超过三万元的罚款;没有非法所得的,处以三千元以下的罚款;2. 抽逃、转移资金数额占出资数额比例超过百分之十不超过百分之三十,有非法所得的,处以非法所得一倍以上二倍以下且不超过三万元的罚款;没有非法所得的,处以三千元以上六千元以下的罚款;3. 抽逃、转移资金数额占出资数额比例超过百分之三十,有非法所得的,处以非法所得二倍以上三倍以下且不超过三万元的罚款;没有非法所得的,处以六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同时具有其他严重情节的,责令停业整顿或者吊销营业执照。(二)抽逃、转移资金,但尚未使企业注册资本不足法定注册资本最低限额的:1. 抽逃、转移资金数额占出资数额比例不超过百分之三十,有非法所得的,处以非法所得一倍以下且不超过三万元的罚款;没有非法所得的,处三千元以下的罚款;2. 抽逃、转移资金数额占出资数额比例超过百分之三十不超过百分之五十,有非法所得的,处以非法所得一倍以上二倍以下且不超过三万元的罚款;没有非法所得的,处以三千元以上六千元以下的罚款;3. 抽逃、转移资金数额占出资数额比例超过百分之五十,有非法所得的,处以非法所得二倍以上三倍以下且不超过三万元的罚款;没有非法所得的,处以六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同时具有其他严重情节的,责令停业整顿或者吊销营业执照。十九、 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施行细则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九)项:不按规定申请办理注销登记的,责令限期办理注销登记。拒不办理的,处以三千元以下的罚款,吊销营业执照,并可追究企业主管部门的责任。(一)逾期不超过十日的,处以五百元以下的罚款,吊销营业执照;(二)逾期超过十日不超过三十日的,处以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的罚款,吊销营业执照;(三)逾期超过三十日的,或者造成一般损害的,处以一千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的罚款,吊销营业执照。 二十、 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施行细则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拒绝监督检查或者在接受监督检查过程中弄虚作假的,除责令其接受监督检查和提供真实情况外,予以警告,处以一万元以下的罚款。(一)拒绝监督检查的,处以八千元以下的罚款;(二)接受监督检查过程当中弄虚作假二项以下的,处以五千元以下的罚款;(三)接受监督检查过程当中弄虚作假三项的,处以五千元以上八千元以下的罚款;(四)接受监督检查过程当中弄虚作假三项以上的,或造成一般损害的,处以八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二十一、 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施行细则第六十四条:对提供虚假文件、证件的单位和个人,除责令其赔偿因出具虚假文件、证件给他人造成的损失外,处以一万元以下的罚款。(一)提供虚假文件或者证件未造成危害后果的,处以五千元以下的罚款;(二)提供虚假文件或者证件造成危害后果的,处以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第三节 违反企业名称管理行为的行政处罚企业名称登记管理规定(国务院批准、国家工商局令第7号)二十二、 企业名称登记管理规定第二十六条第(一)项:使用未经核准登记注册的企业名称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责令停止经营活动,没收非法所得或者处以两千元以上、两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可以并处。(一)从事经营活动时间不超过三个月,有非法所得的,没收非法所得,或者处以二千元的罚款;没有非法所得的,处以二千元以下的罚款;(二)从事经营活动时间超过三个月不超过六个月的,或者非法所得不超过一万元的,没收非法所得,或者处以二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的罚款;没有非法所得的,处以二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的罚款;(三)从事经营活动时间超过六个月的,或者非法所得超过一万元不超过三万元的,没收非法所得,或者处以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没有非法所得的,处以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四)从事经营活动时间超过六个月,且非法所得超过三万元的;或者虽不足上述时限、数额,但造成损害的,没收非法所得,并处以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没有非法所得的,处以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二十三、 企业名称登记管理规定第二十六条第(二)项:擅自改变企业名称的,予以警告或者处以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并限期办理变更登记。(一)擅自改变名称不超过六个月的,予以警告或者处以一千元的罚款;(二)擅自改变名称超过六个月不超过十二个月的,处以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的罚款;(三)擅自改变名称超过十二个月的,或者造成损害的,处以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二十四、 企业名称登记管理规定第二十六条第(三)项:擅自转让或者出租自己的企业名称的,没收非法所得并处以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一)没有非法所得或者非法所得不超过一千元的,并处以一千元的罚款;(二)非法所得超过一千元不超过五千元的,并处以一千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的罚款;(三)非法所得超过五千元不超过一万元的,并处以二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的罚款;(四)非法所得超过一万元的,并处以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二十五、 企业名称登记管理规定第二十六条第(四)项:使用保留期内的企业名称从事生产经营活动或者保留期届满不按期将企业名称登记证书交回登记主管机关的,予以警告或者处以五百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一)使用保留期内的企业名称从事生产经营活动,时间不超过三十日的;或者保留期届满不按期将企业名称登记证书交回登记主管机关,逾期不超过三十日的,予以警告或者处以五百元的罚款;(二)使用保留期内的企业名称从事生产经营活动,时间超过三十日不超过三个月的;或者保留期届满不按期将企业名称登记证书交回登记主管机关,逾期超过三十日不超过三个月的,处以五百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的罚款;(三)使用保留期内的企业名称从事生产经营活动,时间超过三个月的;或者保留期届满不按期将企业名称登记证书交回登记主管机关,逾期超过三个月的,处以三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的罚款。二十六、 企业名称登记管理规定第二十六条第(五)项:违反本规定第二十条规定的,予以警告并处以五百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一)企业的印章、银行帐户、牌匾、信笺所使用的名称与登记注册的企业名称有一处不相同的,并处以五百元的罚款;(二)二处不相同的,并处以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的罚款;(三)三处不相同的,并处以二千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的罚款;(四)三处以上不相同的,并处以三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的罚款;(五)企业名称牌匾适当简化后未备案,经限期改正,逾期仍不备案的,并处以三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的罚款。二十七、 企业名称登记管理规定第二十七条第一款:擅自使用他人已经登记注册的企业名称或者有其他侵犯他人企业名称专用权行为的,被侵权人可以向侵权人所在地登记主管机关要求处理。登记主管机关有权责令侵权人停止侵权行为,赔偿被侵权人因该侵权行为所遭受的损失,没收非法所得并处以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一)擅自使用他人已经登记注册的企业名称或者侵犯他人企业名称专用权行为时间不超过三十日的,或经营额不超过一万元的,或非法所得不超过二千元的,并处以五千元的罚款;(二)擅自使用他人已经登记注册的企业名称或者侵犯他人企业名称专用权行为时间超过三十日不超过六十日的,或经营额超过一万元不超过十万元的,或非法所得超过二千元不超过五千元的,并处以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三)擅自使用他人已经登记注册的企业名称或者侵犯他人企业名称专用权行为时间超过六十日不超过九十日的,或经营额超过十万元不超过三十万元的,或非法所得超过五千元不超过一万元的,并处以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四)擅自使用他人已经登记注册的企业名称或者侵犯他人企业名称专用权行为时间超过九十日的,或经营额超过三十万元的,或非法所得超过一万元的,并处以三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四节 违反企业年检行为的行政处罚企业年度检验办法(国家工商总局令第23号)二十八、 企业年度检验办法第十九条第一款:企业不按照规定接受年度检验的,由企业登记机关责令其限期接受年度检验。属于公司的,并处以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属于分公司、非公司企业法人及其分支机构、来华从事经营活动的外国(地区)企业,以及其他经营单位的,并处以三万元以下的罚款。属于合伙企业、个人独资企业及其分支机构的,并处以三千元以下的罚款。(一)属于公司的,按本执行标准第十条第一款执行。(二)属于分公司、非公司企业法人及其分支机构、来华从事经营活动的外国(地区)企业以及其他经营单位的:1. 在年检日期截止后不申报年检,不超过一个月的,并处以三千元的罚款;2. 在年检日期截止后不申报年检,超过一个月不超过二个月的,并处以三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3. 在年检日期截止后不申报年检,超过二个月的,或造成较大损害的,并处以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4. 不按规定接受年检且造成严重损害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并处以二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三)属于合伙企业、个人独资企业及其分支机构的:1. 在年检日期截止后不申报年检,不超过一个月的,并处以一千元的罚款;2. 在年检日期截止后不申报年检,超过一个月不超过二个月的,并处以一千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的罚款;3. 在年检日期截止后不申报年检,超过二个月的,或者虽不足前述时限但有其他危害后果或者情节的,并处以二千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的罚款。二十九、 企业年度检验办法第二十条:企业在年检中隐瞒真实情况、弄虚作假的,企业登记机关应当责令限期改正。属于公司的,并处以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营业执照。属于分公司、非公司企业法人及其分支机构、来华从事经营活动的外国(地区)企业,以及其他经营单位的,并处以三万元以下的罚款。属于合伙企业、个人独资企业及其分支机构的,并处以三千元以下的罚款。(一)属于公司的,按本执行标准第十条第二款执行。(二)属于分公司、非公司企业法人及其分支机构、来华从事经营活动的外国(地区)企业,以及其他经营单位的:1. 年检报告书中隐瞒真实情况、弄虚作假的,每虚假一项,并处以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最高不超过三万元;2. 年检中提交虚假的前置许可证件或批准文件的,并处以二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3. 年检中提交的其他材料,有虚假成分的,每虚假一项,并处以一万元的罚款,最高不超过三万元。(三)属于合伙企业、个人独资企业及其分支机构的:1. 年检报告书中隐瞒真实情况、弄虚作假的,每虚假一项,并处以一千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的罚款,最高不超过三千元;2. 年检中提交虚假的前置许可证件或批准文件的,并处以三千元的罚款;3. 年检中提交的其他材料,有虚假成分的,每虚假一项,并处以一千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的罚款,最高不超过三千元。第五节 违反企业法定代表人管理行为的行政处罚企业法人法定代表人登记管理规定(国务院批准、国家工商局令第90号)三十、 企业法人法定代表人登记管理规定第十一条:违反本规定,隐瞒真实情况,采用欺骗手段取得法定代表人资格的,由企业登记机关责令改正,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撤销企业登记,吊销企业法人营业执照。(一)隐瞒不属于主要事项的真实情况一项的,处以三万元以下的罚款;(二)隐瞒不属于主要事项的真实情况二项的,或造成一般损害的,处以三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三)隐瞒真实情况三项以上或隐瞒主要事项一项以上,或造成较大损害的,处以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三十一、 企业法人法定代表人登记管理规定第十二条:违反本规定,应当申请办理法定代表人变更登记而未办理的,由企业登记机关责令限期办理;逾期未办理的,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撤销企业登记,吊销企业法人营业执照。(一)逾期不超过十日的,处以一万元的罚款;(二)逾期超过十日不超过三十日的,或造成一般损害的,处以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 (三)逾期超过三十日不超过六十日的,或造成较大损害的,处以三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四)逾期超过六十日的,或造成严重损害的,处以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五)逾期超过六十日,且造成严重损害,或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吊销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第六节 违反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登记管理行为的行政处罚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登记管理办法(国务院批准)三十二、 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登记管理办法第十五条第一款: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违反本办法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根据情节轻重分别给予下列处罚:(一)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违反本办法第三条规定直接从事经营活动的,责令其停止经营活动,并处以人民币两万元以下罚款。(二)应该办理变更登记而不办理擅自改变原登记事项的,或者应该办理注销登记而不办理的,经查实后给予通告,情节严重的,处以人民币五千元以下罚款,直至吊销登记证。(一)第一项,责令停止经营活动:1. 非法经营额不超过五万元的,并处一万元以下罚款;2. 非法经营额超过五万元的,或者造成一般损害的,并处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二)第二项:造成较大损害的,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以五千元以下罚款,对属于应该办理注销登记而不办理的,吊销登记证。三十三、 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登记管理办法第十六条:外国企业及其他经济组织未经批准、登记,擅自从事常驻代表机构业务活动的,责令其停止业务活动,并处以人民币一万元以下罚款。(一)擅自从事常驻代表机构业务活动的,未造成损害的,责令停止业务活动,并处以二千元以下罚款;(二)造成一般损害的,并处以二千元以上六千元以下罚款;(三)造成较大损害的,或者有其他较重情节的,并处以六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第二章 个体私营经济监督管理第一节 违反合伙企业监督管理行为的行政处罚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登记管理办法(国务院令第497号)三十四、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第九十三条,合伙企业登记管理办法第三十七条:违反本法规定,提交虚假文件或者采取其他欺骗手段,取得合伙企业登记的,由企业登记机关责令改正,处以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撤销企业登记,并处以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一)提交除前置许可证件或批准文件外的其他虚假文件(材料)或隐瞒重要事实一项(次)的,处以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二)提交其他虚假文件(材料)或隐瞒重要事实两项(次)的,处以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 (三)提交其他虚假文件(材料)或隐瞒重要事实三项(次)以上的,或者提交虚假的前置许可证件或批准文件的,或者提交其他虚假文件(材料)和隐瞒重要事实虽未达三项(次),但造成较严重危害后果的,处以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四)经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或者欺诈及隐瞒的事项所占比例超过百分之八十不超过百分之九十的,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撤销企业登记,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五)有本条第(四)款情节,欺诈及隐瞒的事项所占比例超过百分之九十的,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撤销企业登记,并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三十五、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第九十四条,合伙企业登记管理办法第三十九条:违反本法规定,合伙企业未在其名称中标明“普通合伙”、“特殊普通合伙”或者“有限合伙”字样的,由企业登记机关责令限期改正,处以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一)违反该法规定,未标明“普通合伙”、“特殊普通合伙”或者“有限合伙”字样的,没有造成人身、财产损害的,责令限期改正,并处以二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的罚款;(二)违反该法规定,未标明“普通合伙”、“特殊普通合伙”或者“有限合伙”字样的,造成一般人身、财产损害,并处以四千元以上六千元以下的罚款;(三)经责令限期改正拒不改正的,或者曾因违反该条规定受到过行政处罚的,或者具有造成了人身、财产损害等较重情节的,处以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三十六、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第九十五条第一款、第二款,合伙企业登记管理办法第三十六条、第三十八条:违反本法规定,未领取营业执照,而以合伙企业或者合伙企业分支机构名义从事合伙业务的,由企业登记机关责令停止,处以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合伙企业登记事项发生变更时,未依照本法规定办理变更登记的,由企业登记机关责令限期登记;逾期不登记的,处以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一)未领取营业执照,而以合伙企业或者合伙企业分支机构名义从事合伙业务的:1. 尚未发生交易或者经营额不超过五万元的,处以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2. 经营额超过五万元不超过二十万元的,处以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 3. 经营额超过二十万元的,处以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4. 有本款第1或第2项情节,且存在经责令改正拒不改正情节,或者造成较严重损害后果的,相应加重一个处罚档次。(二)合伙企业登记事项发生变更,未按规定办理变更登记,经企业登记机关责令限期登记而逾期不登记的:1. 变更经营范围且不涉及前置许可的,处以二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的罚款;涉及前置许可的,处以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2. 变更其他登记事项,且只变更一项的,处以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3. 变更登记事项一项以上的,处以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三十七、 合伙企业登记管理办法第四十五条:合伙企业涂改、出售、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方式转让营业执照的,由企业登记机关责令改正,处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营业执照。(一)有违法所得的,处以五千元以上八千元以下罚款;(二)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二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三)造成一般损害后果的,处以六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四)有造成严重损害后果等严重情节的,吊销营业执照。三十八、 合伙企业登记管理办法第四十条:合伙企业未依照本办法规定办理清算人成员名单备案的,由企业登记机关责令限期办理;逾期未办理的,处二千元以下的罚款。(一)经责令限期办理,逾期未办理不超过七日的,处一千元以下罚款;(二)经责令限期办理,逾期未办理超过七日的,处一千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三十九、 合伙企业登记管理办法第四十二条:合伙企业未依照本办法规定接受年度检验的,由企业登记机关责令限期接受年度检验,可以处三千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仍不接受年度检验的,吊销营业执照。(一)在年检日期截止后不申报年检,不超过一个月的,责令限期接受年度检验,处以一千元的罚款;(二)在年检日期截止后不申报年检,超过一个月不超过二个月的,责令限期接受年度检验,处以一千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的罚款;(三)在年检日期截止后不申报年检,超过二个月的,或者虽不足前述时限但有其他危害后果或者情节的,责令限期接受年度检验,处以二千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的罚款;(四)逾期仍不接受年度检验的,吊销营业执照。四十、 合伙企业登记管理办法第四十三条:合伙企业在年度检验中,隐瞒真实情况,弄虚作假的,由企业登记机关责令改正,可以处三千元以下的罚款。(一)年检报告书中隐瞒真实情况、弄虚作假的,每虚假一项,处以一千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的罚款,最高不超过三千元;(二)年检中提交虚假的前置许可证件或批准文件的,处以三千元的罚款;(三)年检中提交的其他材料,有虚假成分的,每虚假一项,处以一千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的罚款,最高不超过三千元。四十一、 合伙企业登记管理办法第四十四条:合伙企业未将其营业执照正本置放在经营场所醒目位置的,由企业登记机关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的罚款。(一)经责令改正,逾期不超过七日不改正的,处一千元以下罚款;(二)经责令改正,逾期超过七日不超过十四日不改正的,处一千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三)经责令改正,逾期超过十四日不改正的,处二千元以上四千元以下罚款;(四)拒不改正,且又造成了损害后果的,处四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第二节 违反个人独资企业监督管理行为的行政处罚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独资企业法个人独资企业登记管理办法(国家工商局令第94号)四十二、 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独资企业法第三十七条第一款,个人独资企业登记管理办法第三十五条:违反本法规定,未领取营业执照,以个人独资企业名义从事经营活动的,责令停止经营活动,处以三千元以下的罚款。(一)经营额不超过五千元的,处以一千元以下的罚款; (二)经营额超过五千元不超过二万元的,处以一千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的罚款;(三)经营额超过二万元的;或者虽不足二万元但擅自从事依许可经营项目,或造成严重危害后果的,处以二千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的罚款。四十三、 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独资企业法第三十三条,个人独资企业登记管理办法第三十六条:违反本法规定,提交虚假文件或采取其他欺骗手段,取得企业登记的,责令改正,处以五千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并处吊销营业执照。(一)提交除前置许可证件或批准文件外的其他虚假文件(材料)或隐瞒重要事实一项(次)的,处以一千元以下的罚
展开阅读全文
相关资源
正为您匹配相似的精品文档
相关搜索

最新文档


当前位置:首页 > 图纸专区 > 大学资料


copyright@ 2023-2025  zhuangpeitu.com 装配图网版权所有   联系电话:18123376007

备案号:ICP2024067431-1 川公网安备51140202000466号


本站为文档C2C交易模式,即用户上传的文档直接被用户下载,本站只是中间服务平台,本站所有文档下载所得的收益归上传人(含作者)所有。装配图网仅提供信息存储空间,仅对用户上传内容的表现方式做保护处理,对上载内容本身不做任何修改或编辑。若文档所含内容侵犯了您的版权或隐私,请立即通知装配图网,我们立即给予删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