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村土地使用权纠纷的成因及其对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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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前农村土地使用权纠纷调查农村土地纠纷是敏感而又复杂的问题,既是土地管理工作中的难点,也是影响农村社会稳定的一种热点。近年来,我县农村村民上访案件中,直接或间接波及到土地纠纷的已经占到相称的比重。因此,做好农村土地纠纷的调处工件,是实践“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的具体体现,也是强化耕地保护,集约运用土地资源,维护正常的土地管理秩序,增进社会稳定,构建和谐社会的有效保障。农村土地纠纷的实质是权属纠纷。无论是权属争议还是侵权行为,都是对土地使用权的争议。土地纠纷产生各有其历史本源和主客观因素,都是由于长期以来土地多头分管、地界不清、土地权属紊乱、政策和体制的变更等因素导致的。总体概括起来,有如下几种方面:一、因历史遗留问题所导致的集体土地权属纠纷。我县在农村“四固定”后来,特别是在“文革”期间,原公社、大队免费调用生产队的土地陆续兴办起了乡镇公司或被某些学校、机关占用等,这些土地被占用时由于有关政策不贯彻或手续不够完备,不同程序地存在如征地对农业税未核减、提留款未扣除、补偿费未兑现、补偿款过低等问题,这些问题当时不存在土地纠纷,但随着经济的发展和农民法制意识的提高,以及有些单位的解散和人多地少等矛盾的产生,土地资产不断增值,土地越来越贵重,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把这些遗留问题重新提了出来,从而引起纠纷。二、因历史遗留问题所导致的个人之间的宅基地使用权纠纷。土改时由于人少地多分给个人的有空闲宅基或多余宅基,在“四清”时已经由当时的大队收回集体,并规划安排她人使用。但由于当时的法律不完善,手续不完备,收回时往往是几种重要村干部在场,既没有记录在案,也没有将老宅基证变更或注销。在后来的村庄地籍调查确权换证时,某些当事人规定政府根据其土改时老宅基证的面积进行确权换证,而另一方也持有后来颁发的宅基证并已建房居住近年,由此引起纠纷。三、宅基地实占与证载不符所引起的宅基地纠纷。我县农村中原有宅基上的房屋大多是土坯构造瓦房,近年来两家共趁50厘米土坯夥墙共建房屋。但随着经济的发展和人们生活水平的提高,一方需要扒掉原有土房重新翻建时,将老土坯墙扒掉,换为4厘米的砖墙,由于新墙与否骑中,或宅基实占与证载不相符,从而发生了双方邻居的宅基地纠纷。四、农村宅基地继承发生的纠纷。由于农村宅基地使用权的继承目前的法律、法规的规定不太明确,对于祖传的老宅基地,大多是继承方式获得的。当事人觉得老宅基地是祖上传下来的,人人均有份,虽然自己在批划新宅基地时曾批准将老宅基留给自家的兄弟使用,但若浮现兄弟不和,便要以继承祖业为由,规定重新对老宅基进行划分,从而由于老宅基的分派问题发生新的纠纷。五、确权换证所引起的宅基地纠纷。我县从19年开始进行村庄地籍调查,并重新确权颁发新的宅基地使用证,目前全县已有%的行政村进行了村庄地籍调查并重新确权换证。但在此过程中,由于程序不够完善、四邻无签名、新老宅基证证载与否一致等种种因素引起宅基地纠纷和群众的上访。六、农村建设占用农民责任田所引起的纠纷。我县从192年开始的土地承包,到前几年新的一轮的3年土地延包,明确了承包责任制,加大了对耕地的保护,使某些村委会、村民组在批划新宅基地或开办乡镇公司时无空闲地可使用。一是的确需要批划宅基地的农民无地可批,浮现了村民之间私下调节土地,但后来由于种种因素,双方发生纠纷;二是经济发展对建设用地的需要,使某些村委会、村民组所办的公司占用村庄边沿某些农民的承包责任田。由于事先没有达到合同或补偿不到位,引起被占用了土地的农民的不满,从而引起了纠纷。此类纠纷往往是一方持有土地承包合同,一方持有建设用地许可证或宅基地使用证,双方到处长时间上访。七、政府解决决定生效后因不能执行所引起的上访问题。当事人因宅基地使用权发生纠纷,政府或人民政府法院曾依法作出理解决决定,但解决决定生效后,由于种种因素,致使解决决定无法得到正常的执行,而引起群众的上访。八、由于征地补偿不到位引起的群众上访。随着国内社会经济的发展,国家需要征用的土地越来越多,需要占用某些农村村民的责任田和延包地,由于占用的是一部分村民的责任田或延包地,占地的村民既想所有得到土地补偿款,又规定村民组重新分派土地,从而由于补偿款的发放,村民组内部之间引起了大量的上访。针对以上几种状况所引起的土地上访案件,为了更好地解决群众反映的实际问题,维护我县的社会稳定,尽量地减少越级上访和反复上访事件的发生,我们土地管理部门以“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引,以构建和谐社会为目的,采用提前避免、超前介信,积极调解解决矛盾纠纷、排查不稳定因素,把社会矛盾、不安定因素及群众上访所反映的问题,努力解决在基层,化解在萌芽状态,力求把群体性事件带来的社会负面影响减少到最低限度,树立偃师国土资源的良好形象,我们采用了如下多种措施和切实有效的管理措施,以解决大量的土地信访案件。一是建立信访工作长效机制在平常的信访工作中,我们严格按照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有关进一步完善信访工作党委政府责任制的意见的有关规定进行贯彻,建立健全信访工作的长效机制。一是完善领导机制,局里专门成立了以局长为组长、纪检组长为副组长、办公室主任、法规信访科科长、土地监察大队队长等有关科室长为成员的信访工作领导小组,切实做到对信访工作高度注重、强化责任,完善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定期研究信访工作、接待上访群众、包案解决信访案件等制度;二是完善工作机制,实行办案质量责任制、执法质量考核制、案件责任追究制等,对每项执法活动和每个案件的办理流程都进行科学的管理,定期对执法质量进行评查、通报;三是完善接访工作机制,局领导轮流进行信访值班,充实信访科工作人员,在法规信访科原有的基本上,抽调专业性强、文化素质高、有责任心的同志到法规信访科,负责全县有关的土地问题的信访工作和对各类土地纠纷的调处工作;四是健全协调配合机制,健全县、乡镇、村三级土地信访机构,每村有一名主管土地的村干部,各乡镇土地所的工作人员有一名专职信访工作人员,明确县、乡镇、三级土地信访机构的职责,实行联合接访、协调例会、备案通报、疑难案件解决等工作制度;五是完善教育惩戒制度,加强对上访人员进行思想教育、法制宣传和违规行为的控制等等。二是严格执行土地管理法律法规牢固树立遵守土地法律法规的意识,规定局机关和局各二级机构、乡镇国土资源所等有关部门要进一步持久地开展土地法律法规的学习教育活动,深刻结识国内的国情和保护耕地的极端重要性,本着对人民、对历史负责的精神,严格依法管理土地,积极推动经济增长方式的转变,实现土地运用方式的转变,走符合中国国情的新型工业化道路。进一步提高依法管地用地的意识,要在法律法规容许的范畴内合理用地。对违背法律法规批地、占地的,必须规定承当其法律责任。同步严格依法查处违背土地管理法律法规的行为。目前要着重解决有法不依、执法不严、违法不究和滥用行政权力侵犯农民合法权益的问题。要加大土地管理执法力度,严肃查处非法批地、占地等违法案件。建立国土资源与监察等部门联合办案和案件移送制度,既查处土地违法行为,又查处违法负责人,典型案件,要公开解决。对非法批准占用土地、征收土地和非法低价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根据监察部国土资源部有关违背土地管理规定行为行政处分暂行措施予以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最高人民法院有关审理破坏土地资源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和最高人民检察院有关失职犯罪案件备案原则的规定,追究刑事责任。对非法批准征收、使用土地,给当事人导致损失的,还必须依法承当补偿责任。三是完善征地补偿和安顿制度完善征地补偿措施。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要采用切实措施,使被征地农民生活水平不因征地而减少。要保证依法足额和及时支付土地补偿费、安顿补贴费以及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费。根据现行法律规定支付土地补偿费和安顿补贴费,尚不能使被征地农民保持原有生活水平的,局限性以支付因征地而导致无地农民社会保障费用的,省、自治区、直辖县人民政府应当批准增长安顿补贴费。土地补偿费和安顿补贴费的总和达到法定上限,尚局限性以使被征地农民保持原有生活水平的,本地人民政府可以用国有土地有偿使用收入予以补贴。省、自治区、直辖县人民政府要制定并发布各县县征地的统一年产值原则或区片综合地价,征地补偿做到同地同价,国家重点建设项目必须将征地费用足额列入概算。同步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制度具体措施,使被征地农民的长远生计有保障。对有稳定收益的项目,农民可以经依法批准的建设用地土地使用权入股。在城县规划区内,本地人民政府应当将因征地而导致无地的农民,纳入城乡就业体系,并建立社会保障制度;在城县规划区外,征收农民集体所有土地时,本地人民政府要在本行政区域内为被征地农民留有必要的耕作土地或安排相应的工作岗位;对不具有基本生产生活条件的无地农民,应当异地移民安顿。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要会同有关部门尽快提出建立被征地农民的就业培训和社会保障制度的指引性意见。四是严格土地管理责任追究制对违背法律规定擅自修改土地运用总体规划的、发生非法占用基本农田的、未完毕耕地保护责任考核目的的、征地侵害农民合法权益引起的群体性事件且未能及时解决的、减免和欠缴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的、未按期完毕基本农田图件备案工作的,要严肃追究责任,对有关负责人员由上级主管部门或监察机关依法定要限予以行政处分。同步建立公开的土地违法备案原则。对有案不查、执法不严的,上级国土资源部门要责令其作出行政惩罚决定或直接予以行政惩罚。坚决纠正违法用地只通过罚款就补办合法手续的行为。对违法用地及其建筑物和其她设施,按法律规定应当拆除或没收的,不得以罚款、补办手续取代;确需补办手续的,依法惩罚后,重新进行征地补偿和收取土地出让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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