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工福利费、教育经费、工会经费列支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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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描述
职工福利费、工会费、职工教育经费等列支范畴及税前扣除的具体阐明(涉及午餐费算不算福利费)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所得税法实行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12号)第四十条第四十二条的规定,职工福利费,不超过工资薪金总额1%的部分,准予扣除。工会经费,不超过工资薪金总额2%的部分,准予扣除;职工教育经费,除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外,不超过工资薪金总额2的部分,准予扣除;超过部分,准予在后来纳税年度结转扣除。 “工资薪金总额”【国税函3号】是指公司按照规定实际发放的工资薪金总和,不涉及公司的职工福利费、职工教育经费、工会经费以及养老保险费、医疗保险费、失业保险费、工伤保险费、生育保险费等社会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属于国有性质的公司,其工资薪金,不得超过政府有关部门予以的限定数额;超过部分,不得计入公司工资薪金总额,也不得在计算公司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职工福利费”(不超过工资薪金总额14%的部分,准予税前扣除。)【实行条例第四十条】尚未实行分离办社会职能的公司,其内设福利部门所发生的设备、设施和人员费用,涉及职工食堂、职工浴室、理发室、医务所、托儿所、疗养院等集体福利部门的设备、设施及维修保养费用和福利部门工作人员的工资薪金、社会保险费、住房公积金、劳务费等。为职工卫生保健、生活、住房、交通等所发放的各项补贴和非货币性福利,涉及公司向职工发放的因公外地就医费用、未实行医疗统筹公司职工医疗费用、职工供养直系亲属医疗补贴、供暖费补贴、职工防暑降温费、职工困难补贴、救济费、职工食堂经费补贴、职工交通补贴等。按照其她规定发生的其她职工福利费,涉及丧葬补贴费、抚恤费、安家费、探亲假路费等。【财企42号】公司为职工提供的交通、住房、通讯待遇,已经实行货币化改革的,按月按原则发放或支付的住房补贴、交通补贴或者车改补贴、通讯补贴,应当纳入职工工资总额,不再纳入职工福利费管理;尚未实行货币化改革的,公司发生的有关支出作为职工福利费管理,但根据国家有关公司住房制度改革政策的统一规定,不得再为职工购建住房。公司给职工发放的节日补贴、未统一供餐而按月发放的午餐费补贴,应当纳入工资总额管理。 与职工食堂有关的补贴或支出应获得什么样的单据,与补贴或支出的方向紧密有关。一般有如下三种情形: 1.依法不需要办理税务登记的内部职工食堂。营业税暂行条例实行细则第十条规定,除本细则第十一条和第十二条的规定外,负有营业税纳税义务的单位为发生应税行为并收取货币、货品或者其她经济利益的单位,但不涉及单位依法不需要办理税务登记的内设机构。 根据上述规定,单位内部职工食堂如果属于不需要办理税务登记的内设机构,仅为本公司员工提供餐饮服务,则属于单位内部行为,其功能重在服务而不在经营,不属于提供了营业税暂行条例规定的劳务范畴,因此,不需要缴纳营业税。在这种情形下,公司支付给自办职工食堂的经费补贴获得内部资金往来单据列支即可。 2.依法需要办理税务登记的内部职工食堂。 在纳税人的鉴定方面,现行营业税制与公司所得税法人税制的不同点在于,同一法人公司内部也许会有多种独立的营业税纳税人。如果内部职工食堂除了为本单位员工提供餐饮服务,还同步为本单位以外的其她单位或个人提供餐饮服务,那么职工食堂已经成为一种独立的经营性机构,其收入是因提供了营业税应税劳务行为而获得的,应按规定缴纳营业税。这种情形下,公司付给自办职工食堂经费补贴应当获得食堂出具的餐饮业发票。 .内部职工食堂以外的其她经营性食堂。 与依法需要办理税务登记的内部职工食堂原理相似,公司付给内部职工食堂以外的其她经营性食堂的经费补贴,实质上属于对方的经营性收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措施第二十条规定,从事经营活动的单位,对外发生经营业务收取款项,收款方应向付款方开具发票。第二十二条同步规定,不符合规定的发票,不得作为财务报销凭证,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拒收。“工会经费”【工会法第四十二条】工会经费重要用于为职工服务和工会活动,经费使用的具体措施由中华全国总工会制定,开支范畴一般涉及:(1)会员活动费。用会费组织会员开展集体活动及会员特殊困难补贴的费用。如会员活动日郊游活动、联欢会、参观、电影、舞会、游园以及其她集体活动的费用等。(2)职工活动费。用于职工开展教育、文娱、体育、宣传活动以及其她活动等方面的开支。(3)工会业务费。用于履行工会职能、加强自身建设和开展业务工作等方面的费用。(4)事业支出。用于工会管理的为职工服务的文化、体育、教育、生活服务等附属事业的有关费用以及对所属事业单位必要的补贴支出。(5)其她支出。公司税前扣除工会经费必须遵循收付实现制原则,即:准予税前扣除的工会经费必须是公司已经实际发生的部分,对于账面已经计提但未实际发生的工会经费,不得在纳税年度内税前扣除同步,工会经费的扣除有限额限制,公司税前扣除的工会经费必须在工资、薪金总额2以内。如果公司工会经费的实际发生数、账面计提数以及扣除限额数三者不一致时,应按“就低不就高”的原则拟定税前准予扣除的工会经费,账面计提超过扣除限额的部分应调增应纳税所得额。 “职工教育经费”【财建3号】职工教育培训经费必须专款专用,面向全体职工开展教育培训,特别是要加强各类高技能人才的培养。公司职工教育培训经费列支范畴涉及:上岗和转岗培训;各类岗位适应性培训;岗位培训、职业技术级别培训、高技能人才培训;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特种作业人员培训;公司组织的职工外送培训的经费支出;职工参与的职业技能鉴定、职业资格认证等经费支出;购买教学设备与设施;职工岗位自学成才奖励费用;职工教育培训管理费用;有关职工教育的其她开支。 实际工作中按下列范畴开支职工教育经费:1.公务费。涉及教职工工的办公费、差旅费、教学器具的维修费等。2.业务费。涉及教师教学实验和购买讲义、资料等费用。.兼课酬金。是指聘任兼职教师的兼课酬金。4.实习研究费。学员在本单位生产实习和经批准到外单位实习研究,以及毕业设计所发生的费用,如有生产实习产品收入的,应以收抵支。5.设备购买费。重要是指购买一般器具、仪器、图书等费用。委托外单位代培经费。是指本单位职工选送到高等院校、中档专业学校或上级主管部门和兄弟单位代为培训,按国家规定应支付的进修培训费。.其她经费开支。是指其她零星开支。 下列各项不涉及在职工教育经费以内,应按有关规定开支:1专职教职工工的工资和各项劳保、福利、奖金等,以及按规定发给脱产学习的学员工资,不涉及在职工教育经费以内,由本人所在单位按规定开支。2.学员学习用的教科书,参照数据、计算尺(器)、小件绘图仪器(如量角器、三角板、圆规等)和笔墨、纸张等其她学习用品,应由学员个人自理,不得在职工教育经费中开支。3.举办职工教育所必需购买的设备,凡符合固定资产原则的,按规定分别由基建投资或公司更新改造资金、行政、事业费中开支,不列入职工教育经费。4.举办职工教育所需的教室、校舍、教育基地,应按因陋就简的原则,尽量在既有房屋中调剂解决。必须新建的,老公司可在公司更新改造资金中安排解决;行政、事业单位在基本建设投资中开支;新建单位在设计时就要考虑职工教育必要的设施,所需资金在新建项目的总投资之内解决。 此外,文献还对某些特殊事项作了规定:(一)公司零星购买的书刊应分清不同的用途分别计入“管理费用办公费”以及“职工教育经费”。(二)设备购买费。重要是指购买一般器具、图书等费用,学员用书应由其自理,不应计入职工教育经费。(六)经单位批准或按国家和省、市规定必须到本单位之外接受培训的职工,与培训有关的费用由职工所在单位按规定承当。(七)经单位批准参与继续教育以及政府有关部门集中举办的专业技术、岗位培训、职业技术级别培训、高技能人才培训所需经费,可从职工所在公司职工教育培训经费中列支。(八)为保障公司职工的学习权利和提高她们的基本技能,职工教育培训经费的以上应用于公司一线职工的教育和培训。目前和此后一种时期,要将职工教育培训经费的重点投向技能型人才特别是高技能人才的培养以及在岗人员的技术培训和继续学习。(九)公司职工参与社会上的学历教育以及个人为获得学位而参与的在职教育,所需费用应由个人承当,不能挤占公司的职工教育培训经费。(十)对于公司高层管理人员的境外培训和考察,其一次性单项支出较高的费用应从其她管理费用中支出,避免挤占平常的职工教育培训经费开支。(十一)矿山和建筑公司等聘任外来农民工较多的公司,以及在都市化进程中接受农村转移劳动力较多的公司,对农民工和农村转移劳动力培训所需的费用,可从职工教育培训经费中支出。(一)高管人员培训支出的涉税风险 有些技术规定高或经济效益较好的公司,在对职工进行的职业技能培训之外,有时会安排公司的高层管理人员(如部门经理、总监甚至公司的总经理)参与费用相对较高的培训和学习,学习时间不固定,为期半年、一年或二年、三年,学费动辄几万或十几万、几十万不等,或者参与ba、emba学习,这种学习的类型有这样几种:获得学位证(有毕业证或无毕业证);没有学位证只有结业证;或进修等形式。那么对于这种培训支出公司与否可以在公司所得税迈进行列支?个人与否需要缴纳个人所得税?我们来进行具体分析: 、与否可以在职工教育经费中列支? 对这些高管人员的大额培训支出,诸多公司也在职工教育经费支出中列支,因素是她们觉得公司的高管人员也是属于公司职工,虽然其地位特殊,但对她们的培训仍然属于提高职工技能,培养高技能人才的范畴,其目的也是增进公司经济效益的增长。 我们觉得此类培训费用不应作为职工教育经费,因素有两个方面: 一是此类高管人员不属于公司的高技能人才的范畴。由于有关公司职工教育经费提取与使用管理的意见(财建37号)是为认真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教育法、国务院有关大力发展职业教育的决定(国发35号)、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有关进一步加强高技能人才工作的意见的告知(中办发5号)等几种文献而制定的,我们看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有关进一步加强高技能人才工作的意见的告知(中办发1号)文献对高技能人才是这样定义的:“高技能人才是国内人才队伍的重要构成部分,是各行各业产业大军的优秀代表,是技术工人队伍的核心骨干,在加快产业优化升级、提高公司竞争力、推动技术创新和科技成果转化等方面具有不可替代的重要作用。”从定义来看,公司的高档管理人员并非公司的高技能人才。 二是这种培训不属于职工教育经费列支范畴。我们再从财建317号规定的使用范畴来看,“经单位批准或按国家和省、市规定必须到本单位之外接受培训的职工,与培训有关的费用由职工所在单位按规定承当。公司职工参与社会上的学历教育以及个人为获得学位而参与的在职教育,所需费用应由个人承当,不能挤占公司的职工教育培训经费。” 从上述两个文献规定来看,上述培训费用不应在职工教育经费中列支,而应计入公司的管理费用,按规定列支。 2、参与培训的高管人员与否需要缴纳个人所得税? 对享有这些培训的高管人员,与否应按公司支付的培训费用计入工资薪金总额,缴纳个人所得税?由于目前并没有文献规定,我们觉得,如果是单位委派个人参与学习培训,培训的内容与个人从事的岗位有关,并且个人与单位就该项培训签订了培训合同,则不需缴纳个人所得税,如果个人以发票报销的方式获得培训费用,则需缴纳个人所得税。 (二)职工岗位自学成才奖励费用涉税风险 职工岗位自学成才奖励费用可以在职工教育经费中列支,假设职工通过自学获得了本科文凭,如果公司对该职工的奖励费用不小于职工自学的学费,那么这项奖励支出应当如何解决呢?我们觉得该项支出可以在职工教育经费中列支,但对个人获得的奖励,应缴纳个人所得税。 (三)公司与院校签订合同委托培训涉税风险 有些公司与某些院校签订了长期委托培养合同,委托某院校每年培养若干符合条件的职工,获得学历或者某种资格,对这种状况的培训费用如何解决? 我们觉得这种费用可以在职工教育经费中列支,并且个人不用缴纳个人所得税。相反,如果个人以发票的形式向单位报销学习费用,则这项支出虽然在职工教育经费中列支,但应缴纳个人所得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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