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法的正义价值

上传人:时间****91 文档编号:202115875 上传时间:2023-04-21 格式:DOC 页数:17 大小:66KB
返回 下载 相关 举报
论法的正义价值_第1页
第1页 / 共17页
论法的正义价值_第2页
第2页 / 共17页
论法的正义价值_第3页
第3页 / 共17页
点击查看更多>>
资源描述
论法的正义价值摘要:正义是人类普遍公认的崇高价值,因此固然也是现代法律追求的目的。正义强调的是社会生活中主体的平等和公正。正义是法的基本原则。正义问题不单纯是个理论问题,也是一种有很强实践意义的问题。有鉴于此,本文将从法的正义价值的含义,实现意义,法对正义的实现作用以及在国内现阶段,法的正义价值实现的阻却因素:法的正义被滥用、监督体制不完善、公民的法律意识不强等方面来具体论述法的正义价值。而要实现法的正义价值、强化依法治国的观念,则必须加强法制教育,全面提高公民的法律意识,实现立法正义、执法正义、司法正义、守法正义和法律监督正义。核心词:正义,价值,阻碍因素,意义作用,实现途径 Of law and justice valueAbstract: Justice is generally accepted high value, so of course, the target of modern law. Justice was the social life of equality and justice. Justice is fundamental standards of the law. Justice was not purely a theoretical question; it is a very practical significance, in this connection, the article from the law of value of justice, sense of purpose and in our country at present, the value of justice of the resistance is the main factors; the act was abused and supervision of the justice system does not improve, civil law was not as description of the law to justice. To the present law to justice and improved in accordance with the law of value concepts, it is necessary to strengthen legal education and to improve the citizens of the law, justice, law enforcement with justice, legislative and judicial justice, the law to justice, Justice and legal supervision.Key words: Justice, value, Hurdle, Significance role, Achieve way 目录摘要核心词AbstractKey words目录引言11 法的正义价值的含义11.1正义的词源11.2伦理学、政治学上正义的基本范畴11.3法的正义价值是如何产生的22法的正义价值实现的阻却因素及实现意义作用22.1法的正义价值实现的阻却因素22.2法的正义价值实现意义32.3法的正义价值实现作用43法的正义价值实现的基本途径5(1)树立法制观念5(2)实现立法正义6(3)实现执法正义7(4)实现司法正义7(5)实现守法正义8(6)实现监督正义8结束语9参照文献10道谢10引言随着人类社会的进步,法律也随之不断完善,人们对法律价值的结识更为进一步。正义作为法律价值子系统中的一部分,越来越受到法理学界的关注,对正义与法有了广泛的研究。正义是一种古老而又常新的概念。正义,一般又可称公平、公正、正直、合理等。仅从字面上看,正义一词泛指具有公正性、合理性的观点、行为以至事业、关系、制度等。从实质上看,正义是一种观念形态,是一定经济基本之上的上层建筑。 1 法的正义价值的含义1.1正义的词源正义(义),正者,不左不右,不前不后,不上不下之谓也,“正”字,其划为五,一、二、三、四、五、六、七、八、九,五居其中也。其意为中,天地之中心也。“义(义)”者,上羊下我,羊者,美味也,我者,己也。“义(义)”者,将自己美味供奉给天下所有的人。是故,正义(义)者,此乃天地之间最佳之谓也。其是一种含义极广的道德范畴。本意指公正、合理而应当做的。孔子最早提出了“义”,管子卷一牧民第一云:“四维不张,国乃灭亡。右国颂”,“何谓四维?一曰礼,二曰义,三曰廉,四曰耻。”1.2伦理学、政治学上正义的基本范畴在伦理学中,一般指人们按一定道德原则所应当作的事,也指一种道德评价,即公正。“正义”一词,在中国最早见于荀子:“不学问,无正义,以富利为隆,是俗人者也。”正义观念萌于原始人的平等观,形成于私有财产浮现后的社会。不同的社会或阶级的人们对“正义”有着不同的解释:古希腊哲学家柏拉图觉得,人们按自己的级别做应当做的事就是正义;基督教伦理学家则觉得,肉体应当归顺于灵魂就是正义。马克思主义伦理学觉得,正义与否的客观原则重要在于其行为与否符合社会发展的规定与广大群众的利益。1.3法的正义价值是如何产生的 单从字面上讲,法的价值一词可以有不同含义:第一,它指的是法增进哪些价值;第二,指法自身有哪些价值;第三,在非同类价值之间或同类价值之间发生矛盾时,法根据什么原则来对它们进行评价。从这一意义上讲,法的价值即法的评价准则。美国法学家庞德在其法理学作品中所讲的价值问题就是评价准则,她觉得,在法律调节或安排背后,“总有对多种互相冲突和互相重叠的利益进行评价的某种准则。” 法自身有哪些价值,事实上是指法不仅是实现一定目的的手段,同步她自身也有特定的价值。归纳起来,重要是正义和利益两大类价值。由于社会合伙,存在着一种利益的一致,它使所有人有也许过一种比她们依托自己的努力独自生存所过的生活更好的生活;另一方面,由于这些人对她们合力产生的较大利益如何分派并不是无动于衷的,这样就产生了一种利益的冲突,就需要一系列原则来指引在多种不同的决定分派的社会安排之间进行选择,达到一种有恰当的分派份额的契约。这些所需要的原则就是社会正义的原则,它们提供了一种在社会的基本制度中分派权利和义务的措施,拟定了社会合伙的利益和承当的合适分派。 2法的正义价值实现的阻碍因素及实现意义作用2.1法的正义价值实现的阻碍因素在国内现阶段,法的正义价值实现的阻碍因素重要表目前如下三个方面。(1)法的正义被滥用一方面,表目前立法上。立法是对社会利益的第一次分派。因此,立法上的非正义,从源头上就表白了此法的非正义。另一方面表目前法的实行上。虽然是在正义的立法下的执法,也尚有执法正义与否的问题。目前,国内的法院体制还存在着体制四化的现象:即行政化、地方化、非职业化和非独立化。1 1 张卫平.体制、观念与司法改革J.中国法学,1(111):4国内有些地方的许多冤假错案,也大都是由枉法执法所导致的。在这种状况下,正义往往被非正义的执法践踏。同步,正义也也许由于执法的过错而被滥用。由于执法者道德意识、法律意识、科学文化知识的畸形或者低下,错误地将非正义作为正义,或者将正义视为非正义的状况时而有之。(2)法律监督体制不完善国内的社会主义的市场经济秩序已经基本建立,但对于法的监督体制目前还存在不少问题。例如涉及立法监督、司法监督等方面尚未有一套完整的法律监督体制等。而法律监督在法律调节的整个过程中都起着保证依法办事的作用。由于如果一种国家没有严格有力的法律监督,也就谈不上法治。(3)公民的法律意识不强国内经历了几千年的封建社会,封建主义的法律意识虽然目前已经不是国内占统治地位的法律意识,但是它们的影响在现实社会中却仍然存在。例如,封建特权思想,“权不小于法”的思想,“法是专门管老百姓”的思想,“法不责众”的思想,绝对民主、无政府主义思潮,觉得法律、自由、平等、人权等都是“超阶级的”思想等等,在国内目前都还会有一定的市场。2 2 孙国华,朱景文.法理学M.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1999.198.在老式的中国,法律虽然以刑杀为核心,但刑杀并不是它的最后目的或者说价值取向,它所追求的是取消刑杀和法律的无讼。3 3 张中秋.中西法律文化比较研究M.南京:南京大学出版社,.人们对诉讼权利观念淡薄的因素诸多也很复杂,但是儒家的重仁义、轻权利和利益的思想,显然是其中一种重要的因素。2.2法的正义价值实现意义目前国内正处在一种大转型、大发展的时代。它规定我们必须不断地解放思想,实事求是,与时俱进,必须不断地加强国内的民主与法制建设。正如江泽民同志在党的十六大报告中所指出的“发展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建设社会主义政治文明,是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重要目的。必须在坚持四项基本原则的前提下,继续积极稳妥地推动政治体制改革,扩大社会主义民主,健全社会主义法制,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巩固和发展民主团结、生动活泼、安定和谐的政治局面。”4 4 中国共产党十六大报告N.人民日报,.11.18.而要加强民主与法制建设,就规定我们研究在当今的市场经济条件下,如何更好地实现法的正义价值,以保障多种利益群体的合法权利和利益。(1)实现法的正义价值是法治国家的抱负追求法治国家、法治社会,始自主体性法理念的凝练,功在良善法制度的创就,而成于正义化法运作的展开。国内的社会主义法治,是指广大人民群众在党的领导下,根据宪法和法律的规定,通过多种途径和形式管理国家事务,管理经济文化事务,保证国家各项工作都依法进行,逐渐实现社会主义民主的制度化、法律化,使这种制度和法律不因领导人见解和注意力的变化而变化。5 5 江泽民.高举邓小平理论伟大旗帜,把建设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事业全面推向21世纪M.北京:人民出版社,1997.因此为实现法的正义价值,这已成为法治国家的抱负追求。(2)实现法的正义价值可以更好地规范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在市场经济条件下,一切经济活动都规定以市场为导向,以市场来优化资源配备。而在国内市场经济发展过程中,已经浮现了某些不正义的现象,很需要法律去加以调节。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最大限度地实现法的正义价值,就能在市场经济领域实现社会正主体在社会的竞争中处在一种均等的起跑线,保证社会主体享有同等的公正看待而不得有任何歧视现象,保证社会主体平等地拥有达到其社会目的的手段。6 6 公丕祥.法理学M.上海:复旦大学出版社,.86,296-299,316,326,378.(3)实现法的正义价值是公民和法人合法权益的现实保障最大限度地实现法的正义价值,可以更好地保证公民和法人的合法权益的实现。而保障公民和法人的合法权益,则正是国内法运作的主线目的。因此,国内只有在立法、执法、守法和法律监督等方面最大限度地实现法的正义价值,才可以更好地保证公民和法人的合法权益的实现。2.3法的正义价值实现作用 “正义只有通过良好的法律才干实现”,“法是善良和正义的艺术”。这些古老的法学格言和法的定义表白法与正义是不可分的:法是实现正义的手段,法的价值之一在于实现正义。法律对正义的实现作用,总体上体现为: 第一,分派权利以确立正义。这是法在实现分派正义方面的作用。涉及把指引分派的正义的原则法律化、制度化、并且具体化为权利、权力、义务和责任,实现对资源、社会合伙的利益和承当进行权威性的、公正的分派。在这种权利义务的分派中,基本权利和义务的分派是带有主线性的、决定性的。在一种民主政体的国家中,有关基本权利的分派即分派正义原则的执行一般是由人民选举的立法机关进行的,由于基本权利和义务波及到人民的财产、人身自由和人格与国家权力的关系。因此,国家权力在何种状况下才干剥夺人民的基本权利、课以何种义务和责任的问题,成为分派正义的核心问题。当分派正义原则被一种社会成员违背的时候,校正的或诉讼的正义就开始起作用。这就会引起惩罚与补偿的问题。 第二,惩罚罪恶以伸张正义。这是法律实现正义的一种方面。以刑罚为代表的法律上的惩罚之基本目的不外乎报应与避免两方面。报应,也就是通过惩罚罪恶体现正义观念、恢复社会心理秩序。犯罪,一般来说不仅是违背法律危害国家和人民利益的行为,并且也是违背正义观念的歹意行为。因此,出于正义的规定,对歹意行为要做出否认评价,对于善意行为应当予以表扬。这是基于道义规定所产生的正义观念的应有内涵。在有关惩罚的理论中,涉及三个基本问题,即惩罚的理由、惩罚的对象以及什么是合适的惩罚。这些问题都表白惩罚具有伸张正义的作用。 第三,补偿损失以恢复正义。如果说惩罚罪恶是基于道义的正义规定,那么补偿损失则是功利的正义规定。法律在平均正义方面除了对罪恶予以惩罚外,还在合同、侵权方面体现为试图补偿受害者的损失。这种补偿一般只以损失大小为原则,而不考虑或过多考虑侵害者有无过错、其错误限度与补偿额有无必然联系、补偿费与否由其本人支付(如行政补偿由国家支付)。以补偿为主的补偿性责任重要是恢复分派正义。 一定的物质生活条件,决定着统治阶级意志的内容,决定着统治阶级的正义观,法是体现和实现统治阶级正义观的重要手段。统治阶级的正义观通过法律形式固定之后,就具有了一种道德上的权威性,使法能更好地在实际生活中贯彻执行。统治阶级的正义观是一定经济基本的上层建筑,是法的内容中的重要构成因素。法是上层建筑中法律制度的范畴,它不仅体现着统治阶级的正义观,并且与统治阶级的正义观相辅相成、互相作用、互相补充。具体来说,这种关系表目前两个方面:(1)正义是实在法的基本原则和根据,它体现为以正义的规定作为其追求目的,并将其拟定为一套可操作的行为准则,给人们提供行为模式和原则;(2)法律通过和平和公正解决冲突的规定和程序来保障正义原则的实现。正义对法律进化起了极大的推动作用。正义作为法律的最高目的、作为区别良法恶法的原则,始终是法律进化的精神驱动力。任何实在法律制度都或多或少、至少统治者在口头上承认正义为其目的。不管统治者乐意不乐意,正义作为社会价值,始终是衡量法律良恶的原则。另一方面,法律是实现正义的重要手段。正义的最低规定是限制任意暴力,它的实现离不开规范,特别离不开具有强制力的规范法律。3法的正义价值实现的基本途径在国内现阶段,法的正义价值实现的基本途径,重要应从如下几方面考虑。(1)树立法制观念国内的法治观念的培养是一种困难的过程。我们的老式法律观念的核心内容,是权力本位和义务本位,缺少法律至上的思想渊源。这一法律文化始终持续到20世纪70年代,它深深地影响着现代人。人们在法律和权力面前,对权力往往布满信心,而对法律则缺少信奉和信心,更不会自觉地寻找法律的保护,有时甚至,在某些状况下,逃避法律竟成为人们的首要选择,并且常常习惯于从法律之外找答案。对此,国内法治的观念等方面的培养必须从如下几种方面入手:一方面,变化人们的重刑轻法律、法规的教育。由于刑法历来以严禁性规范为核心内容,授权性规范相称少见。在这种状况下,如何倡导权利意识,实现我们权利本位的观念呢?因此,教育,倡导在削弱了刑法的指引下,自由,平等,已是国内实现法治的首要任务。对于这一点,中国的法律体系教育必须转向这一方向上来。第二、加强权利意识的培养。权利是法的内核。没有对权利的规定,也就产生不了对法的需求和对法律的渴望。权利意识和法治观念的形成有密切的联系。权利意识的增强将不可避免地导致的法治观念生长,相反,法治观念的增长,也必将推动人们权利意识的扩张。而培养和加强的权利意识,则要倡导和树立权利为核心的社会关系,从而不断强化人们的权利意识和对权利的法律信奉。由于权利本位内在含义就是指:“公民在法律划定的界线内享有价值选择、行为自由和利益获得的也许性。”7 7 李曙光.论依法治国N.工人日报,1997.12.10(A4). 再次,深化公民对现实法律实践的实际体验。公民对法律的信赖,一方面,就是着眼于法律与否能体现公民的利益规定,与否可以实现公民的利益规定,另一方面,就是着眼于国家和政府实行和遵守法律。只有国家和政府自身的对法律的尊重、服从、遵守法律,这样做会使公民信奉,否则会破坏人的信心甚至倒向背面。对此,某些学者所指出的:“政府守法程序从一定意义上关系到法律至上观念的成功或失败。由于完全缺少对法律的经验,人们尚可以相信法律的价值及其作用,保存对法律的企盼;若是一种恶劣的政府都不守法的法律经验,则将会从主线上摧毁有关法律的信念,甚至使人们丧失对法律的信心,更不必说法律至上观念。”8 8 论中国法治化的观念基本J.中国法学,1997,(5):43.因此,赋予公民的切实可行的法律生活的实际经验,使她们感知具体的法律。而最有效和最直接的方式,就是国家和政府及其工作人员的具体行为示范和行为都必须遵守法律, 她们应成为信守法律、执行法律的模范。 (2)实现立法正义立法公正是法律的初始环节。立法正义是法治正义的前提。立法的非正义则是扼杀法治的一把利剑。从立法正义的本质看,这就规定立法:第一,立法的民主化。即规定从群众中来并符合民意的立法;第二,立法的科学化。即规定立法要尊重客观事实,应当注重社会效益,要注重对专家的作用;第三,立法的法治化。即呼吁立法权限法制化,立法内容合法化,立法程序的法定性。6法治的精神体现于每一法条的生命力之中,而法条的生命力则体目前其可操作性上。而我们某些过于抽象,过度原则,过于笼统的立法规定,不仅不能成为法治的基本,相反往往成为了法治的亵渎借口。因此,国内必须实现立法的正义,则需要进一步加强立法监督。一方面,我们必须加强法律监督。这涉及对法律的违宪审查和对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制定法律的非监督审查。前者是宪法监督的问题,这是现代法治国家普遍采用的系统,后者则是我们国家的特殊状况。6第二,加强对行政法规的监督。由于中国的政治,经济和历史因素,行政机关的立法活动有很大的独立性,甚至长期占主导地位。如制定了大量的法规,有些内容已直接影响了法律体系的和谐。为此,全国人大常委会加强了对行政法规的监督,这对维护中国法治的统一和法律体系的协调,对保证行政机关依法解决,维护公民权利,具有特殊的意义。6第三,我们必须加强地方性法规和规章的监督。对于地方性法律法规的审查,可由国务院进行审查;对于国务院各部委的条例的审查,则应当由全国人大常委会进行审查,而省政府规章的审查,则应当由省级人民代表大会进行审查。最后,应当加强对授权立法和法律解释的监管。即一方面要监督立法权的行使与否遵守宪法、法律的规定,以及规范文献与否与宪法、法律相一致;另一方面,要监督立法权的运用和行使与否符合客观规律,与否适度与合理。(3)实现执法正义执法是国家权力链条中最为重要的环节之一,是法律实行的重要构成部分和基本实现方式。国家立法制定法律,就是要在社会生活中得到遵守和执行。否则,法律将成为一纸空文,失去其应有的有效性和权威性。因此,高度注重执法是现代社会实现法治国家的必然规定。国内宪法规定,国家行政机关是国家权力机关的执行机关,国家权力机关制定的法律和其她规范性法律文献重要由行政机关贯彻和执行。作为执法权,则是最不可萎缩却也最不可膨胀、最需要自由而又最易自由无度、最需要控制而又最难以控制的权力。因此,执法正义也就成为一种最需要实现的正义,但又是最难以实现正义。为了实现执法的正义,我们必须坚持如下三个基本原则。一方面,执法法治原则。即:一是规定执法机关要坚持依法执法,二是避免行政权力膨胀,滥用,越权和行政违法现象的发生。另一方面,执法公平原则。即:一是规定市场调节的手段是经济手段和法律手段,而不是老式的行政命令手段,二是对行政权力的合适的控制规定,要通过法律设定的具体的行政权力的范畴和职能,使市场主体在法律容许的范畴内自由竞争;三是规定在执法过程中,行政机关要做到合适,恰当,合理和公平。第三,执法效率原则。也就是说,在行政执法活动中要做到迅速和有效。所谓迅速,就是规定在解决行政事务的行政机关,要抓紧时间,迅速反映,不要久拖不决,但同步规定不要超越法律时效和法律程序;所谓有效,则规定行政执法的成果要产生一定的实际效果。 (4)实现司法正义在国内,司法是指国家司法机关和经法律授权的社会组织解决诉讼案件和非诉讼事务的活动。9 9 夏锦文.社会变迁与中国司法变革:从老式走向现代J.法学评论,(1):72.“司法是正义的守护者,司法绩效评价的原则只能是基于正义,或正义第一。一旦义利倒置,或者以利灭义,司法就会失去自我,变异为功利的机器。”10 10 徐显明.司法改革十二题J.法学,1999,(9):5.要实现司法公正,必须坚持如下原则。一方面,司法独立的原则。国内要按照公正司法和严格执法的规定,改善司法环境,完善司法机构设立、职权划分和管理制度,进一步完善权责明确,互相配合,互相制约,高效运营的司法体制,保证审判机关和检察机关独立行使审判权和检察权,保障公民和法人的合法权益。第二,依法行使司法权的原则。该原则规定对司法机关在其职权范畴内,依法行使司法权,以解决法律纠纷,制裁违法犯罪行为。换句话说,司法机关要在其职权范畴内行使其职责,避免该管的不管,不该管的却要管的现象。同步要避免互相扯皮推诿现象,以真正做到司法机关是公民,法人以及国家的守护神。第三,坚持司法程序法定性和合法性的原则。所谓司法程序的法定性,即审理案件要根据法定程序进行,离开法定的程序,便不能保证合用法律的公正性,也就难以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利和利益。而司法程序的合法性,则规定在司法中实现司法平等,程序公开,程序参与,程序完整以及程序的科学,规定司法机关及其工作人员有高度的政治责任感,崇高的职业道德,对双方当事人负责的态度,做到不冤枉一种好人,也不放过一种坏人。第四,司法问责的原则。司法问责,这就规定司法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职务活动中,如果侵犯了公民、法人或其她社会组织的合法权益,导致了一定的后果,都应承当一定的责任。在这方面,国内应提高司法的责任,如系统的,完整的建立奖励制度,法律制度,以及司法不公和补偿制度等,从而使司法问责具体化,明确化,做到有章可循。(5)实现守法正义守法是法律实现的普遍方式,而是要保证法律得以有效实现,我们必须加强守法来制止违法犯罪行为。目前,国内要做到守法正义,核心的问题是要做好如下几种方面的工作。第一,提高公民的法律意识,减少各类案件的发生。为了提高法律意识,一是要进一步开展普法教育,提高公民依法办事的积极性和自觉性。黑格尔曾经说过:“法律必须普遍的为人类知晓,然后它才具有约束力。”法制教育是公民的法律意识的重要手段,使人们懂得法律,理解法律,会增长她们的法律意识,自觉遵守法律,学会用法。第二,加强对合法权益的保护。马克思曾经说:“法典就是人民自由的圣经。”这就是说,法律应当是维护合法权利和利益的法宝。当人们的合法权利和利益受到侵害时,国家应当提供有效的法律保护她们,使其能得到应有的补偿,这样,才干激发公民守法的积极性,从而提高她们的法律意识。第三,要加强对法律制约,及时和有效地制止国家工作人员从事违法犯罪活动。 (6)实现监督正义监督是法律实现的重要保证。而要加强监督,改善监督机制依赖于法的监督机制的完善,有赖于各个监督主体积极行使其依法所享有的法律监督权。针对目前监督的突出问题和实际状况,要实现监督正义,重要是做好如下几种方面的工作。一方面,要加强人大对“一府两院”的监督。一方面,要加强人大的权威。这需要进一步完善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理顺人大同党和其她国家机关之间的关系,以保证宪法和法律赋予人大的各项职权能有效地发挥作用,另一方面,要完善人大监督的有关法规的立法。要将宪法赋予人大的监督权进一步具体化,对监督的内容,方式,程序,效力等问题做出明确的规定。另一方面,要加强上级法院对下级法院审判监督。一方面,要保证下级法院独立行使审判权,另一方面,要加强上级法院对下级法院审判监督。目前,国内的请示批复制度对监督的阻碍还是很大的。在这方面,下级法院的重大、疑难案件,下级法院的审判委员会讨论,由审判委员会的决定,疑难案件没有解决重大,疑难案件由下级法院的审判委员会讨论,由该审判委员会做出决定,的确无法解决的重大、疑难案件,才可以祈求移送上一级法院审理。第三,加强新闻媒体的社会监督。目前,国内应当改革新闻管理体制,减少行政控制,切实保障新闻自由的原则;同步,要制定对新闻监督的立法,保障新闻机构及其工作人员依法行使监督权力,依法办事。第四,必须加强和改善分权制度的监督。到目前为止,我们对分权监督制度不健全,仍然存在着权力过于集中的现象。在这方面,应当改善。第五,变化监督以非诉行为为主的现象。目前,国内的法律监督是以非诉讼的信访、视察、批评、建议等手段为主的,并且这种监督是以监督对象的自律为前提的。但是,但是一旦监督对象缺少自律,法律监督就难以生效。因此,这种以非诉形式为重要手段的法律监督,其实是建立在自相矛盾的理论之上的:它取决于监督对象的自律,而同步,监督又是以对象的不自律为前提的。总之,要实现法的正义价值,重要是需要加强公民的法律意识,以立法正义、执法正义、司法正义、守法正义和法律监督的正义。由于这几种方面,是紧密联系、相辅相成和互相增进的。而国内只有通过以上途径,方能真正实现法的正义价值。结束语 古希腊的杰出思想家亚里士多德觉得,正义是指人们在社会关系中所产生的一种美德,而法律则是正义的体现。法律的好坏完全是以正义为原则的,立法的主线目的就在于增进正义的实现。因此要用法律的手段节制人们、教育人们、培养人们的正义观念和美德。法以正义为目的,正义之于人之于法具有重要的意义,正义问题不单纯是个理论问题,也是一种有很强实践意义的问题。保障公民的自由价值得以充足体现,要注重内外因相结合的辩证措施。现阶段的中国是逐渐迈进法制过程中,在各方面虽然还存在诸多瑕疵,但只要在立法行政司法执行等部门注重自然法学的价值取向,坚持以人为本的科学发展观,坚信在不久的将来中国终将成为一种民主自由正义的社会主义国家。参照文献1 张卫平.体制、观念与司法改革J.中国法学,1(111):4.2 孙国华,朱景文.法理学M.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1999.198.3 张中秋.中西法律文化比较研究M.南京:南京大学出版社,.4 中国共产党十六大报告N.人民日报,.11.18.5 江泽民.高举邓小平理论伟大旗帜,把建设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事业全面推向21世纪M.北京:人民出版社,1997.6 公丕祥.法理学M.上海:复旦大学出版社,.86,296-299,316,326,378.7 李曙光.论依法治国N.工人日报,1997.12.10(A4).8 论中国法治化的观念基本J.中国法学,1997,(5):43.9 夏锦文.社会变迁与中国司法变革:从老式走向现代J.法学评论,(1):72.10 徐显明.司法改革十二题J.法学,1999,(9):5.道谢在本次论文设计过程中,程乐夫教师对该论文从选题,构思到最后定稿的各个环节予以细心指引与教导,使我得以最后完毕毕业论文设计。在学习中,教师严谨的治学态度、丰富渊博的知识、敏锐的学术思维、精益求精的工作态度以及侮人不倦的师者风范是我终身学习的楷模,教师的高深精湛的造诣与严谨求实的治学精神,将永远鼓励着我。这五年中还得到众多教师的关怀支持和协助。在此,谨向教师们致以衷心的感谢和崇高的敬意!尚有我的同窗朋友,在写作的过程中给我提供了某些珍贵的资料和建议,在此一并感谢! 最后,我要向百忙之中抽时间对本文进行审视,评议和参与本人论文答辩的各位教师表达感谢。
展开阅读全文
相关资源
正为您匹配相似的精品文档
相关搜索

最新文档


当前位置:首页 > 办公文档 > 解决方案


copyright@ 2023-2025  zhuangpeitu.com 装配图网版权所有   联系电话:18123376007

备案号:ICP2024067431-1 川公网安备51140202000466号


本站为文档C2C交易模式,即用户上传的文档直接被用户下载,本站只是中间服务平台,本站所有文档下载所得的收益归上传人(含作者)所有。装配图网仅提供信息存储空间,仅对用户上传内容的表现方式做保护处理,对上载内容本身不做任何修改或编辑。若文档所含内容侵犯了您的版权或隐私,请立即通知装配图网,我们立即给予删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