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科技研发资金银行托管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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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深圳市科技研发资金银行托管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政策依据】为了规范市级科技研发资金银行托管,提高专项资金使用效能,根据预算法、深圳经济特区科技创新条例、深圳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和改进市级财政科研项目资金管理的实施意见(试行)(深府规20189号)深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市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深府规201812号)等,制定本办法。第二条【适用范围】非财政预算管理的科技计划项目承担单位(以下简称项目承担单位)事前资助类项目资金的托管账户开立、托管资金使用、银行托管等适用本办法。第三条【有关定义】事前资助类项目是指在按照项目合同书或者任务书要求使用资金,开展研发活动的科技计划项目完成前,由市科技行政主管部门给予科技研发资金资助的项目。托管资金是指由市科技行政主管部门拨付至项目承担单位特定账号的事前资助类项目资金。银行托管是指银行依规对托管资金进行管理的过程。第四条【管理原则】市级科技研发资金银行托管管理坚持公开透明、放管结合、统筹集中、开放共享的原则:-2-第二章 职责分工 第五条【主管部门职责】市科技行政主管部门是科技研发资金托管的主管部门。工作职责:(一)负责科技研发资金的具体管理,制定、修订资金托管托相关管理办法;(二)受理、备案、公布符合资格的托管银行,并对托管银行进行管理;(三)下达项目文件,签订项目合同书(任务书),明确资金具体用途,并按照本办法及有关规定拨付资金;(四)依规处理项目的调整、延期、撤销、终止、验收(结转结余)、资金垫付、资金利息处置等;(五)负责与托管银行信息对接,管理风险预警(含失信)名单,收集数据和报表。(六)负责受资助项目的预算管理和资金使用托管,包括专项资金拨付合规性、使用安全、监督检查、绩效评价、信息公开等。第六条【托管银行职责】市科技研发资金托管银行(以下简称托管银行)工作职责:(一)配合项目承担单位开立、变更和撤销资金托管账户,对项目承担单位的托管账户进行管理,监控账户冻结或扣划情况;(二)根据资金管理办法、项目下达文件、项目合同书(任务书)或其他相关规定进行资金托管。对项目承担单位的用款申请进行合规性审核,符合条件的用款申请及时办理付款;按项目建立台账,定期向项目承担单位发送项目资金使用情况表;-3-(三)建设本行市内统一的专项资金项目托管台账管理系统,与市科技行政主管部门进行信息沟通,定期报送资金托管情况和报表数据;(四)适当提高项目承担单位的授信额度,合理降低相关贷款利率;(五)协助科技行政主管部门追回撤销、终止和验收不通过的项目资金;(六)配合审计、监督、绩效评价和再评价等工作。第七条【项目承担单位职责】项目承担单位工作职责:(一)在托管银行开立托管账户,并按管理要求及时变更、撤销;(二)根据要求向市科技行政主管部门提供财政拨款所需的材料;(三)按照科研资金管理办法、项目下达文件、项目合同书(任务书)或其他相关规定使用项目资金,向托管银行提出资金使用申请;(四)按项目与银行对账,确认项目资金使用情况;(五)配合审计、监督、绩效评价和再评价等工作。第三章 托管银行 第八条【条件资格】纳入市银行监管部门考核的商业银行、具备服务科技企业职能的政策性银行,符合以下条件的,可以以总行或深圳一级分支机构(分行)为单位,向市科技行政主管部门申请托管银行备案。市科技行政主管部门对备案申请进行审核。-4-(一)资金汇划系统能够保证资金在本行系统内实时到账;内部管理规范,内控制度健全,具备专项资金托管相关的严格的操作规程和保密措施。(二)具备实施专项资金集中管理信息系统,及时、全面、准确地记录、反映专项资金信息,包括以下功能:1.过程管理功能。实现对项目资金的用款申请、分级审核、转账确认、收入确认等,过程可追溯。2.资金核算功能。可分户、按项目核算收支和计息。3.资金管控功能。付款方或收款方任意一方在风险预警名单内时,应提示预警;支付按项目止付、解除止付;同名账户转款进行提醒,并经二次确认;项目款项用途自动比对,对超用途用款默认拒绝,经二次确认同意的需实行次日操作。4.项目资金管理。按项目记录台账。5.数据报表功能。可根据管理要求自动生成数据报表,包括季报。6.信息系统建设。信息系统具备上述管理功能,并能与市科技行政主管部门业务系统建立数据交换接口。(三)与市科技行政主管部门签订合作协议或备忘录,接受相关信息对社会公示。在项目合同书(任务书)上,与市科技行政主管部门和项目承担单位签订三方合同。第九条【服务网点】托管银行可以向市科技行政主管部门申请服务网点。服务网点应当相对集中。市科技行政主管部门根据银行服务质量,按照相对集中的原则,对服务网点申请进行审核备案。-5-第十条【内控要求】托管银行应当完善内部管理制度,建立安全可信的信息化管理系统,在对申请资料进行严格审查的基础上,最大程度地为项目承担单位提供便利。(一)全市范围内所有提供托管服务的网点实行统一的服务规范。(二)建立完善的托管岗位责任制和资金用款审核内部控制制度,明确岗位职责、工作规程、审核要求、风险防范等机制。(三)按照项目建立完善的资金台账,按项目详细记录每笔收支明细。(四)在资金托管服务过程中发现项目承担单位存在的重大失信行为和风险状况,应及时上报市科技行政主管部门。第十一条【银行和网点退出】托管银行或网点主动退出、被动退出的,或者取消托管银行或网点资质的,其所管理的托管账户应当进行迁移。第十二条【管理监督】市科技行政主管部门可委托中介机构,对托管银行在专项资金的使用、管理和监督的情况进行鉴证监督,出具评估报告。对于项目承担单位投诉较多的托管银行,市科技行政主管部门将视情况采用提醒、警告乃至取消其托管银行资格的方式予以处理。对于其中涉及违法违规的行为,将移送有关部门处理。第四章 托管账户 第十三条【账户开立】市科技行政主管部门对外公布托管银行及网点名录、相关制度文件,项目承担单位可以自主选择托管-6-银行开立托管账户。每个项目承担单位只能开立一个托管账户,开通网上银行功能,统一接受市科技研发资助项目资金。托管银行在开立或确定托管账户时应当核查账户唯一性。第十四条【账户变更】托管银行账户原则上不能变更,确有客观原因需要变更的,拟开户托管银行需报送账户变更申请资料,市科技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同一银行网点优先的原则进行审核。第十五条【账户迁移】托管银行不再履行资金托管的,托管账户资金应当进行迁移。项目承担单位与原托管银行核对账户资金、项目清单明细,并将账户资金情况、项目文件、项目台账等移交给新托管银行。第十六条【账户销户】托管账户资金清零后,可以办理销户。项目承担单位的托管账户销户后需再开立账户的,原则上在原销户银行办理,更换开户银行的,需报市科技行政主管部门审核。第十七条【账户异常】有关机关对托管账户进行查封、冻结、划扣的,托管银行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告知市科技行政主管部门,市科技行政主管部门将项目承担单位纳入风险预警名单。托管账户解除冻扣且无其他违规事项的,将项目承担单位移出风险预警名单。第四章 资金托管 第十八条【项目拨款】市科技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国库集中支付有关规定和银行托管要求,将项目资助资金拨付至项目承担单位托管账户。市科技行政主管部门应当通知项目承担单位提供由托管银-7-行出具的托管账户凭证,并准备项目拨款其他材料。第十九条【托管依据】市科技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以项目下达文件和项目合同书(任务书)等书面形式,明确项目资金的托管要求,提供给项目承担单位和托管银行。项目资金托管要求包括预算明细、用款进度计划、验收时间和凭证等。托管银行根据资金管理办法、项目下达文件、项目合同书(任务书)或其他相关规定对资金的使用进行托管,确认专项资金的收入与审核项目资金的支付。第二十条【入账登记】托管银行应当为每个项目的资金设置单独台账,单独核算;收到项目资金拨款后,应当在2个工作日内通知项目承担单位到款情况。第二十一条【使用规则】项目承担单位和托管银行应共同遵守以下资金使用规则:(一)按规定的用途、进度计划使用和审批资金。项目承担单位应严格按照项目管理文件等要求,按资金用途和进度计划使用,原则上项目合同书(任务书)约定的项目截止期后不能使用资金,对于用款票据能证明发生在合同期内的除外,例如:用于专利申请、论文发表等可能发生于项目完成后的费用等。其他超出合同期约定的项目截止期使用资金的情形,需经市科技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后才可办理资金拨付。市政府另有规定的除外。(二)托管资金不得转定期、购买理财产品、抵押质押等影响流动性的处置,不得提取现金、购买购物卡和提货券等有价支付凭证,不得用于预算管理单位编制内在职人员工资性支出,不得用于偿还债务。-8-(三)确保款项使用真实、合法、有效。资金的使用应基于真实、合法、有效的经济行为。严禁虚构用款事项,篡改伪造资金使用合同和用款批复文件,使用不合规票证或不合规使用票证。托管银行有权对违反上述原则的拨款行为,暂停拨付或终止拨付。(四)项目调整应按要求备案。项目执行过程中需要对资金的用途、使用计划等进行调整的,项目承担单位按照深圳市科技研发资金管理办法相关要求,报送市科技行政主管部门和托管银行备案。(五)托管资金使用。项目资金采用对公转账方式划拨至供货商或服务提供商;对于符合相关管理要求,需支付的个人人工费用、项目间接费、个人的差旅费、专家评审费以及符合条件的结余款和利息,项目承担单位需提供证明材料后,可直接支付。(六)结余资金的处理。对于一次性通过验收的项目,其结余资金和利息由项目承担单位统筹用于本单位研发活动。对于未能一次性通过验收的项目,其结余资金和利息退回市财政。(七)联合申报项目的处理。市科技行政主管部门将项目资金拨付至牵头单位。牵头单位根据项目合同书(任务书)和项目开展情况等,拨付各合作方的项目资金。1.合作单位为深圳市内的预算管理单位,直接拨付至其零余额账户、基本账户或指定结算户。2.合作单位为深圳市内的非预算管理单位,拨付至其托管银行账户。3.合作单位为深圳市外单位,一般不拨付至其相关账户,原则上相关费用在牵头单位支出。-9-第二十二条【申请划款】项目承担单位使用项目资金,应当按管理办法、项目合同书(任务书)、批复等规定,向托管银行申请划款,并提交以下材料:(一)托管账户资金划款申请表;(二)支付指令。支付指令为网上银行电子支付指令、支票、转账凭证的其中之一,优先使用网上银行电子支付指令;(三)资金托管要求文件,验原件;(四)款项用途材料:1.用于购买商品、服务的,提供商品或服务采购合同和验收证明复印件,验原件。项目承担单位的采购需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属深圳经济特区政府采购条例规定必须集中采购事业单位或社会团体有关项目,还应按政府采购规定提供相应资料。上述资料复印件上应加盖项目承担单位公章。2.用于补助原材料、辅助材料、直接人工成本等成本和费用支出,以及由项目承担单位代缴个人所得税的专家咨询支出的,提供相关凭证的复印件,并在复印件上加盖公章。3.用于其它支出的,由项目承担单位编制费用清单原件,附上相关凭证的复印件。清单应由项目负责人、项目承担单位财务负责人、项目承担单位负责人共同签署,并同时加盖项目承担单位公章和财务专用章。第二十三条【划款审核】托管银行应根据资金管理办法和项目管理文件,逐笔审核项目承担单位用款申请。托管银行应当检查收付款方是否在风险预警名单中,任意一方在名单中,应提示预警。-10-经资料审核、名单查验通过后,托管银行应当对符合条件的用款申请予以拨付。申请资料不齐备的用款申请,托管银行不予受理,并应一次性告知应补充的资料,受理后经审核不符合规定的用款申请托管银行应予拒付。第二十四条【划款时限】符合条件的用款申请,托管银行应在3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并办理划款。对于用款申请情况复杂、需通过背景调查核实情况或需向市科技行政主管部门征求意见的,托管银行应当场受理并告知项目承担单位不能及时办理的原因,并在5个工作日内核实情况,核实结果及时告知项目承担单位,5 个工作日内无法核实情况的,应及时告知市科技行政主管部门。第二十五条【出款登记】项目资金划拨完成后,托管银行应及时登记项目台账,详细记录付款人、付款项目、划款时间、资金用途、收款人、收款账号等内容,并对有关资料做好项目档案管理。第二十六条【项目结算】出现以下情况之一时,应进行项目资金结算:(一)项目完成并验收通过。项目通过市科技行政主管部门验收(结题)后,项目承担单位凭验收文件或凭据向托管银行提出资金结算。一次性通过验收的项目,其结余资金和利息由项目承担单位统筹用于本单位研发活动;未能一次性通过验收的项目,其结余资金和利息退回市财政。(二)项目验收未通过或撤销等。项目验收不通过或因其他原因造成项目撤销、终止等情况的,市科技行政主管部门出具书-11-面意见。项目结余资金和利息按照资金管理办法、市行政主管部门有关规定和书面意见处理;未有规定的,项目结余资金和利息需上缴收回。对于需要上缴结余资金和利息的项目承担单位,应在3个月内办理完成。上缴资金应分项目办理,并提供项目名称、科目等信息。上缴收回在3个月内未完成且无客观原因的,项目承担单位纳入风险预警名单1年。托管银行完成资金结算后,应将结果报市科技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并将项目所有材料结案归档,方便审计、监督检查调取资料。第二十七条【错误救济】托管账户收到错误汇划的资金,托管银行收集材料,提出申请并报市科技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市科技行政主管部门同意的,托管银行办理支付。第二十八条【规则解释】在项目合同书(任务书)等项目文件委托执行过程中,项目承担单位与托管银行存在意见分歧的,由市科技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解释。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二十九条【项目承担单位】项目承担单位和申报人虚报、冒领、截留、挪用专项资金,或者违反专项资金管理政策、管理办法,或者违反本管理办法及其他财经纪律的,由市科技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同时按照 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深圳市科技研发资金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进行处理。第三十条【银行责任】托管银行未按要求实行资金托管,或违反规定拖延划款、搭售服务的,项目承担单位可向市科技行政-12-主管部门进行举报或投诉。造成托管资金损失的,且托管银行未充分履行托管职责、不能提供有效免责证明材料,托管银行负全额赔偿责任。第三十一条【公职人员责任】市科技行政主管部门工作人员违反本办法,没有认真履行职责,在管理和监督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按照预算法、公务员法、行政监察法、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有关规定进行处理。第七章 附则 第三十二条【调整】国家、省、市对科研资金的管理提出的新要求,本办法相关规定应遵从其要求而适当调整。第三十三条【有效期】本办法自 年 月 日起生效,有效期五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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