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办非企业章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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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办非公司单位章程范本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名称(符合民办非公司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和民政部民办非公司单位名称管理暂行规定的规定)。第二条 性质(必须载明:自愿举办、从事非营利性社会服务活动的社会组织)。第三条 宗旨(必须载明: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遵守社会道德风尚,单位设立的目的)。第四条 业务主管单位-登记管理机关-(载明接受具体的业务主管单位和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和管理)。第五条 住所(具体地址:如)省(自治区、直辖市)市(区、县)街号)。第二章 业务范围第六条 业务范围(具体、明确,指明所从事服务的行(事业)业,服务项目的种类必须与业务主管单位确认的业务范围相一致)。 (一) (二) (三) (四)第三章 组织管理制度第七条 本单位设立董(理)事会,董(理)事会每届年,董(理)事会是本单位的权利机构,董(理)事会成员为人,董(理)事会由出资单位(或个人)推选,每届任期年,董(理)事会任期届满可(否)连选连任。第八条 董(理)事会对本单位行使下列事项决定权:(一) 业务活动计划;(二) 年度财务预、决算方案;(三) 增长或减少开办资金的方案(四) 合并、分立、变更、解散方案;(五) 内部机构的设立;(六) 聘任或者解聘民办非公司单位院、校、所长、主任等和其提名评人或者解聘的本单位副院、校、所长、主任等及财务负责人;(七) 制定内部管理制度;(八) 修改章程;(九) 从业人员的工资报酬。第九条 董(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次会议,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召开董(理)事会会议:(一) 董(理)事长认为必要时;(二) 三分之一董(理)事建议时。第十条 董(理)事会设董(理)事长1名,副董(理)事长1-2名,董(理)事长、副董(理)事长由全体董(理)事过半数选举产生和更换。第十一条 副董(理)事长协助董(理)事长工作,董(理)事长不能行使职权时,由董(理)事长制定的副董(理)事长代其行使职权。第十二条 董(理)事会议实行一人一票制和按出席会议董(理)事人数,少数服从多数原则,当赞成票和反对票数相等时,董(理)事长有权最后决定。第十三条 召开董(理)事会议,董(理)事长或董(理)事长制定的人员于会议召开十日前告知全体董(理)事,并将会议的时间、地点、内容等一并告知董(理)事。董(理)事因故不能出席会议,可书面委托其他董(理)事代为出席董(理)事会议。委托书须载明授权的范围。第十四条 出席董(理)事会的人数须为全体董(理)事人数的一半以上,会议决定必须超过参与会议人数一半时,通过的决议方可有效。第十五条 董(理)事议对所议事项作会议记录,出席会议的董(理)事须在会议记录上署名。董(理)事对董(理)事会议的决议承担责任。 董(理)事会议记录由董(理)事长指定的人员存档保管。第十六条 董(理)事长为本单位的法定代表人。第十七条 董(理)事长由董(理)事会全体董(理)事过半数选举产生和更换。第十八条 董(理)事长行使下列职权:(一) 召集和主持董(理)事会议;(二) 检查董(理)事会决议的实行情况;(三) 代表单位签署有关文献;(四) 法律、法规和单位章程规定的其他权利。第十九条 民办非公司单位主任、院长、校长、所长等对董(理)事会负责,并行使下列职权:(一) 主持单位的平常工作,组织实行董(理)事会的决议;(二) 组织实行单位年度业务活动计划;(三) 拟定单位内部管理机构设立的方案;(四) 拟定单位的管理制度;(五) 提请聘任或解聘本单位副职和财务负责人;(六) 聘任或解聘内设机构负责人员;(七) 第二十条 民办非公司单位可设立监事会、监事,由出资单位或民办非公司单位从业人员中产生和更换。监事会负责对董(理)事会成员及其他管理人员进行监督。第二十一条 监事会由 名监事组成,并推选一名召集人。监事会中的从业人员代表由单位从业人员民主选举产生。第二十二条 监事会行使下列职权:(一) 检查单位的财务;(二) 对董(理)事、民办非公司单位重要领导执行职务时违反法律、法规或章程的行为进行监督;(三) 当董(理)事和民办非公司单位主任、院长、校长、所长等的行为损害民办非公司单位的利益时,规定董(理)事和民办非公司单位主任、院长、主任所长等予以纠正。(四) 第二十三条 监事会实行一人一票少数服从多数的表决制度。监事会议须通过半数监事表决批准,方为有效。第二十四条 监事的任期每届年,任期届满,可(否)连选连任。监事不得兼任单位董(理)事、民办非公司单位重要领导职务及财务负责人。第四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第二十五条 本单位经费来源:(一) 举办单位或个人出资;(二) 政府资助;(三) 在业务范围内开展服务活动的收入;(四) 利息;(五) 捐赠;(六) 其他合法收入。第二十六条 经费必须用于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盈余不得分红。第二十七条 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第二十八条 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进行财务审计。第五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第二十九条 修改的章程,须在董(理)事会通过后十五日内,经业务主管单位批准,报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生效。第三十条 第六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资产解决第三十一条 本单位完毕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因素需要注销的,由董(理)事会表决通过,经业务主管审查批准,报登记管理机关核准。第三十二条 本单位终止前,须在业务主管单位和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解决剩余财产。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第三十三条 本单位业务主管单位审查批准、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位终止。第七章 附则第三十四条 本章程经年月日董(理)事会表决通过。第三十五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董(理)事会。第三十六条 本章程自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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