互联网金融视角下的消费者权益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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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科生毕业论文(设计) 题 目:互联网金融视角下的消费者权益保护 英文题目:Protection of Consumers Rights and Interests from the Perspective of Internet Finance 学 生 姓 名: 学 院: 届 别: 专业、班级 : 学 号 : 指 导 老 师: 二 一八 年 五 月学位论文独创性声明本人声明兹呈交的学位论文是本人在导师指导下完成的研究成果。论文写作中不包含其他人已经发表或撰写过的研究内容,如参考他人或集体的科研成果,均在论文中以明确的方式说明。本人依法享有和承担由此论文所产生的权利和责任。论文作者签名: 签名日期: 学位论文版权使用授权声明本人同意授权仰恩大学有权保留并向国家机关或机构送交学位论文的复印件和电子版,允许学位论文被查阅和借阅。本人授权仰恩大学可以将本学位论文的全部内容或部分内容编入有关数据库进行检索,可以采用影印、缩印或扫描等复制手段保存和汇编本学位论文。论文作者签名: 指导教师签名: 签 名 日 期: 签 名 日 期: 摘 要互联网金融是在互联网与金融活动两方面逐渐发展形成的一种特殊金融模式,在该种模式下金融活动的便捷性与信息化程度相对提高。但是,由于其在信息传递、资金安全、风险补偿和法律保护等方面存在一定的缺陷,互联网金融消费者受到侵害时有发生。基于此,本文通过对金融消费者的界定,互联网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存在的问题,对金融消费者受侵害权益深入分析,提出应当如何保护互联网金融消费者的权益,希望能够为我国互联网金融活动提供一定的秩序保障。关键词:互联网金融;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IIIAbstractWith the continuous development of science and technology, the current society has gradually entered the era of Internet. And a series of operating modes derived from the Internet age have a very important role in the development of the society. Internet finance is a special financial mode developed gradually in the two aspects of Internet and financial activities. Under this mode, the convenience and information level of financial activities are relatively improved. However, due to its shortcomings in information transmission, capital security, risk compensation and legal protection, Internet financial consumers are infringed. Based on this, this paper based on the definition of financial consumers, the existence of the Internet financial consumer protection issues, in-depth analysis of the financial consumer rights infringement, the Internet should be how to protect the financial interests of consumers, the hope can for Chinas Internet financial activities provide a guarantee order.Key Words:Online finance;Financial consumers;Protection of rights and interestsIII仰恩大学本科生毕业论文(设计)目 录独创声明I摘要IIAbstractIII引言1一、一级标题题目X(一)二级标题题目 X(二)二级标题题目X二、一级标题题目X(一)二级标题题目X(二)二级标题题目X三、一级标题题目X(一)二级标题题目X(二)二级标题题目X四、一级标题题目X(一)二级标题题目X(二)二级标题题目X结论X参考文献X 附录X 致谢X引 言近年来,代表金融民主化和普惠金融趋势的互联网金融在中国发展迅速。网络支付、网络证券、网络银行、网络基金、网络保险等多种类型的互联网金融交易,一方面正在逐渐改变着人们生活方式,另一方面由于对此方面的法律规定与监管滞后也导致了侵害互联网金融消费者权益的事件频繁发生。有鉴于此,我们有必要明确互联网金融消费者的法律界定,制定专门立法保护互联网金融消费者权益以及指定具体监管机构和统一监管规则。只有如此,才能为中国互联网金融消费者的权益提供一种法律保护的有效路径。在本文中,笔者将对互联网金融平台发展过程中涉及互联网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现状与问题进行分析,并在此基础上指出互联网金融消费者权利受侵害的原因,进而结合理论研究与考察提出关于完善互联网金融平台消费者权益法律保护的一些建议,以期实现对互联网金融消费者合法权利的有效保护,规范相关领域政府及相关部门的权力使用,促进互联网金融的有序发展。2一、 互联网金融的概述(一)互联网金融的概念 互联网金融是指基于互联网、移动网络和社交网络等互联网工具,依托网上支付、云计算、搜索引擎等技术手段,在互联网络上开展的金融业务活动,包括互联网金融消费者、金融机构、交易中介和监管部门等各类参与主体。1 较之主要以物理实物形态存在的传统金融模式,互联网金融是在电子网络空间中开展的金融活动,其运营形态是虚拟化和网络化的。互联网金融的迅速发展是信息技术尤其是互联网技术不断进步的必然结果,也是在网络时代电子商务不断发展中催生的一种新兴金融业态。 目前,国内的互联网金融行业仍在快速发展和演变之中,尚未形成统一、成熟的商业模式或运营模式.其主要包括以下几种模式:第一,第三方支付平台。它是指具备一定的清偿实力和信誉保障,能够在互联网上为电子商务交易双方提供交易资金的结算、托管和信用担保的电子交易平台。第二,P2P网络信贷模式。目前又细分为纯粹的交易中介、担保中介和混合销售三种主要经营模式。第三,互联网理财模式。其一般先由持牌的基金公司发行一款货币基金产品,再由持互联网基金销售牌照的第三方互联网机构进行网上销售。第四,众筹融资模式。也就是由融资方通过众筹平台发布自己的创意、项目或企业信息,社会大众根据自己的判断进行投资,以少量资金就可成为一个项目或企业的股东第五,电商金融模式。即由阿里巴巴、京东等电子商务巨头延伸而出的融合互联网、零售商和金融业务的一体化模式。(二)互联网金融的发展优势 伴随互联网技术的一直开展和广大消费者对金融服务需求的不断进步,互联网金融已经成为一种不可逆转的潮流,对传统的金融服务方式提出了新的挑战。总体来说,互联网金融具备以下发展优势。 1、发展成本比较低在互联网金融中,交易只需在网上即可完成,与传统的金融服务方式比较,这种金融服务方式的成本比较小。一方面,金融服务提供者省略了设立金融服务网点的费用和经营网点的日常费用,大大节约了运营成本。另一方面,金融服务的接受者可以在互联网上享受服务,节省时间成本和人力成本。因而,作为谋求本身利益最大化的“经济人”,金融服务的提供者和接受者对互联网金融达成了统一内心的默契,营造了多赢的氛围。 2、金融业务办理效率高在传统的金融服务中,客户需要到金融机构的线下网点办理业务。众所周知,客户必须花费大量的时间排队等待,而金融机构员工的工作效率和内部环境和外部环境存较大差异,使其效率参差不齐。而互联网金融是由计算机来直接处理,速度快,内外环境的干扰因素被完全消除,不会出现间歇性和疲软的现象。比如分期乐等网贷模式,它依靠积攒的巨大的信用数据库,经过数据的分析和挖掘,引入风险分析机制,从申请贷款到发放贷款整个进程最快几秒钟即可完成。 3、业务覆盖面十分广泛传统的金融服务模式受地区和时间的限制。一般来说,金融机构都有自己的划定的营业时间,金融消费者的适时需求很难得到满足。此外,我国现行金融机构的覆盖面狭窄,广大农村金融机构存在覆盖面低,金融产品供给不足问题,甚至大、小县市金融机构数量不足,这都会导致金融机构的覆盖面狭窄,不能满足金融消费者的需求。互联网金融可以补齐传统金融机构的弱点,消费者只要在网络平台上找到自己的需要的金融资源,通过网络从而满足自己的消费需要。同时,互联网金融的主要对象是个人消费者和中小企业,这是传统金融机构的服务盲区。互联网金融覆盖面广,可以促进资源的合理配置和有效利用,满足国内需求的不断扩张,对于实体经济的发展有很大的好处。就本质属性而言,互联网金融并未超出金融体系的范畴,其主要内容要功能仍然是资金融通,风险管理。价格发现。互联网金融的本质是金融。2二、互联网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存在的问题互联网金融自诞生以来取得了很大的进步,它具备传统金融机构无法比拟的优点,但其毕竟是互联网与金融服务相结合的产物,网络存在着天然的不足和缺陷,在互联网金融背景下,消费者权益保护也存在诸多问题。 (一)消费者信息极易被泄露 因为专门的监管机构和监管制度的缺少,和保密机制不健全的原因,金融消费者的个人信息会被一些商家盗用或滥用,商家在盗用消费者信息后会与其他商家分享信息,网络上的商家与其他商家通过交易,买卖获取对其有用的信息。买卖公民个人信息问题屡见不鲜,而消费者的个人信息一旦被网络黑客所掌握,黑客将掌握的消费者个人信息进行非法违规行为,比如使用身份证号码和电话号码来收集消费者银行卡密码,并窃取消费者的钱,侵犯消费者的财产权利。在当今的大数据时代背景之下,信息采取量庞大,信息主体难以集中,通知传递效率低下,征信信息中含有大量的交易信息,不良信息的认定和传统模式相比。也具有特殊困难。3 (二)消费者知情权难以充分保障 互联网金融中的金融消费者只能与互联网上的金融服务提供者进行交易,大多数的消费者只能依靠金融服务提供者发布的信息进行判断,并且许多信息的真实性难以区分,或者说至少有些信息是错误的。消费者只能凭借经验和习惯对销售者的销售动机进行主观判断,因此,消费者对产品的质量好坏,对售后服务的评价无法做到客观、全面。除此之外,为了寻求经济效益的最大化,金融服务提供者将持续引入各种促销方式,只讲投资收益,乃至于一些互联网金融服务提供者根本不提及投资风险,招致许多不明真相消费者的盲目消费和投资,导致消费者的利益丧失、破产、甚至血本无归。由于互联网金融的“长尾”特征,金融消费者大多来自社会中低层,金融素养较低,缺乏充足的信息和专业的金融知识,缺乏风险识别和防范意识投资中的非理性行为突出。互联网金融平台在向金融消费者介绍产品时,利用知识和知信息和知识壁垒导致非理性,金融消费者面临严重的被欺诈风险。4 (三)互联网金融风险管理弱 实行有效的互联网金融监管是维护互联网金融秩序、促进互联网健康、长效发展的必要条件。当前由于不同机构之间的界定,模糊性以及互联网本身的特殊性时,某些互联网金融服务提供机够游离于监管之外。5此外,相关金融监管机构在中国并没有在市场准入方面作出具体规定,市场运作和互联网金融机构市场退出机制存在空白,导致互联网行业发展良莠不齐,出现消费者权益遭受侵害问题。再加上互联网具备较强的隐蔽性,互联网金融为一些不法分子进行违法犯罪的提供了温床:一些不法分子承诺提高投资回报率,骗取消费者的信任,从事非法集资等犯罪活动;一些消费者经不住利益引诱,致使被骗,损失巨大。这不单单侵害了消费者权益,同时也严重威胁着市场经济秩序的安全。 (四)消费者维权困难 随着互联网金融的不断发展,波及面继续扩大,出现新生交易模式。争议样式也层出不穷,权利义务争议,关系愈加错综复杂。其中权利是否合法,主体如何确定,责任如何应用等都成为问题。然而是和互联网金融争议的解决途径,尤其是非诉的第三方解决机制尚未完善,使得争议不能得到分散,甚至解决无路。6目前,在我国还没有专门的互联网金融监管机构,当消费者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时,他们往往转向“一行三会”寻求帮助。事实上,“一行三会”推诿扯皮,踢皮球现象实有发生,甚至被推到公安、工商等部门,使得消费者的合理诉求无法得到及时解决。另一方面,金融消费者必须证明自己的权利受到侵犯,但在实践中很难在互联网金融领域进行调查和获取证据,因为网络虚拟化的特点导致了一些关键的证据:如消费者的凭证,不容易保存。有的互联网金融服务者、供应商甚至根本不提供消费凭证给消费者。而司法维护的成本高,许多互联网金融消费者不愿意花费大量的时间和人力成本来保护自身的合法权益,只能自认倒霉。三、互联网金融消费者权利受到侵害的原因(一)消费者视角的分析1、信息不对称导致知情权受到侵害信息不对称理论是微观经济学中的重要内容,其基本内涵是指交易双方对交易信息的掌握是不对称的,并且双方对于这种认识是清楚的,而市场主体占有完全的市场信息,只是一种理想状态。7信息优势方损害落实方的利益,谋求利益最大化,是市场中的客观存在,在信息不对称的交易市场中逆向选择和道德风险成常态出现意向选择的最终结果是驱除良币,导致劣质品泛滥,道德风险衍生的,则是卖方对买方的诸多欺诈行为金融产品交易中心息不对称问题及其突出由于金融信息的公共产品属性、专业性以及信息搜寻成本高昂性等因素,导致互联网金融市场存在着信息不对称、信息不准确、信息不充分以及信息干扰等突出问题。不可避免的是,在互联网金融交易中,拥有专业和专业知识的互联网金融服务提供商购买产品或服务的认知能力明显高于消费者。经济主体的本身的利益特征将增进互联网金融服务提供商的优势,即互联网金融服务提供商利用微妙的隐蔽手段,隐藏相关信息,转移成本或风险,并做出不当的干预,谋取不正当利益。互联网金融服务提供者的行为违背了消费者的知情权,给消费者合法权益造成损失。2、专业性导致自主选择权和公平交易权受到侵害社会分层导致不同阶层获得社会资源的能力和机会不同。在一个庞大的社会里,人们都位于某一群体,群体中的人们具有“排他性”的竞争本能,任何合作的过程都伴随着他们之间的利益冲突。社会分层理论在经营者与消费者中体现得特别明显,两者之间权利义务的不对等使利益的天平出现了倾斜,经营者阶层与消费者阶层的冲突加剧。8互联网金融交易产品将采用大量的格式条款,这往往是由互联网金融服务提供商事先准备好的。为了获得产品或服务,弱势群体的消费者没有能力和机会去寻求有利的合同条款,这是互联网金融强者提出的格式,该条款消费者只能选择让步和接受,这样的提交和接受掩盖了消费者真实意图表示的自由。互联网金融中的格式条款由互联网金融服务提供者事先拟定,最终目标是追求自己利益的最大化,必然会忽略甚至直接就不考虑消费者的权益,同时互联网金融中包含着诸多专业性很强的术语,在分担风险中,互联网金融服务提供者将其以一种比较专业的语言文字表述于合同条款之中,几乎没有互联网金融消费者可以理解。这一行为直接侵犯了消费者的自主选择权和公平交易权,同时也是造成消费者维权困难的重要原因之一。 3、虚假信息披露致使安全保障权受到侵害互联网金融背景下的金融消费者的安全保障权主要内容是消费者的财产安全保护。互联网金融服务提供者与消费者进行交易最终目标是为了取得经济利益,获得财产的所有权。财产安全权即“权利中的权利”。近年来,互联网金融消费者财产安全权遭到损害。市场中有风险,而金融市场存在两种风险:一是市场本身,这是与生俱来的,是不可逆转的风险;二是人为的风险,由于人为原因,这种风险很难克服,一直存在着,造成消费者的权益损失巨大。侵害互联网金融消费者权益的风险主要是人为的风险。在互联网金融中,主要表现为信息披露的不真实和欺诈行为。为了最大限度地发挥经济效益,金融服务提供者的主要表现为披露的信息不真实、夸大投资收益、风险的规避未公开。然而,我国法律规定互联网金融服务提供者负有向消费者披露真实信息的义务。与此同时,一些非法分子通过互联网,进行非法集资诈骗活动,欺骗金融消费者的财富,严重损害了金融消费者的财产安全权。 4、机会缺失导致受教育权难以实现金融是一门数学和经济学交叉性很强的学科,要求金融消费者具备扎实的基础理论知识。同时,金融市场中的消费信息也在迅速变化着,要求消费者掌握的信息有着更高标准。互联网金融自身有着其自己的运作规范或技能,这对于一些互联网金融消费群体来说是相对缺乏的。受教育权的缺失往往导致对消费者对互联网金融服务中披露的信息缺乏足够的了解,在互联网金融交易中,缺乏识别金融格式条款和权利受侵害的维权能力,逐渐边缘化。参照国外标准,如日本、美国和法国等国家,他们有专门的金融消费者教育机构,并且将金融消费者的教育纳入了学校教育的任务之中。然而,我国尚未开始对金融消费者进行金融知识教育,这显然不利于保护消费者权益。 5、信息被滥用导致隐私权受到侵害在互联网金融中,隐私权具备财产权利性质,信息的持有者对其持有的信息享有财产权,可以对其支配、控制。互联网金融涉及到消费者更多的个人信息相对于传统的金融服务方式。互联网金融服务提供者过度搜集消费者的信息或者不当使用消费者信息都会侵犯消费者的权利,主要体现为侵害消费者的隐私权。消费者个人身份信息、存贷款信息、公积金信息、信用卡信息以及股票等财产信息遭到泄露或者被出售,这要求加强对金融消费者的个人信息保护提标准。近年来,金融服务提供者对消费者信息运用不当,造成的消费者权益损失案件日益增多。 (二)互联网金融服务提供者视角的分析 1、未披露真实信息互联网是信息交易的平台,互联网金融服务提供者可以提供消费者大量的消费信息,但是这些信息并不一定真实。从权益受到侵害的消费者的案例中分析可以知道,他们的消费利益受到损失的原因大部分都是金融服务提供者披露的虚假信息不真实而引起的。金融服务提供者在金融服务行为交易中占据有利地位,有向金融消费者披露真实信息的义务。如果金融服务者不披露真实信息,利用信息不对称,那么将不断导致消费者权益的丧失。 2、未有效保管消费者个人信息随着商品经济的不断发展,个人信息变成一种商品,并且在市场上自由畅通。消费者信息被互联网金融服务提供者利用,进行非法交易,当不法分子掌握消费者个人身份信息,他们就会通过各种非法手段,途径做出损害消费者权益的行为。消费者提供的信息只能用来作为双方之间的交易,金融服务提供者还必须使用各种有效的工具或方法来保护消费者的信息,并禁止信息的泄露。3、未出具凭证或单据互联网金融服务提供者具有发放消费者消费凭证或单据的义务,这种义务在网络购物中尤为重要。然而,现实中部分互联网金融消费者由于权利意识不强往往不向金融服务提供者索要,而金融服务提供者更没有主动向消费提供,甚至故意以各种理由拒绝提供,回避承担责任。导致消费者的权益遭到非法侵害时,很难得到保护。 4、未履行说明和提示的义务格式条款是经营者一方预先拟定的,在不与消费者协商的情况下,往往对消费者的权利进行各种限制或增加消费者的义务。互联网金融服务提供商有义务解释和提示格式条款,如果不作说明和提示,消费者在交易中将处于被动地位,合法权益的隐性隐患也大为暴露。遭受侵害可能性将大大提高。 (三)监管机构视角的分析 从目前金融纠纷的解决现状上看,我国初步构建起一套形式漏斗的金融纠纷多元化解决机构。首先,金融消费者可向金融机构内设的投诉部门通过电话,电子邮件,传真,信件等方式进行投诉。其次,消费者可以向行业协会提请调解。最后,金融消费者还可以依法申请仲裁和提起诉讼。9我国的金融监管机构主要是“一行三会”。尽管“一行三会”出台了一些部门规章,加强了对互联网金融的监管,但依然缺乏专门的互联网金融监管机构,因而我国互联网金融又被戏称为“三无金融”“无门槛,无标准,无规范”。我国金融业实行分业经营,分业监管的机制,然而,互联网金融它属于一种混业经营模式,银行、证券、保险、信托等各种金融业态很可能出现在互联网上,这些金融模式往往是交叉在一起的,这种体制就很难满足互联网金融混业经营不断发展的趋势。由于缺乏专门的互联网金融监管机构,在互联网的开放性和虚拟性使得各类金融服务日益趋同,业务综合化发展趋势不断加强的背景下,导致了互联网金融监管的真空化。 四、完善互联网金融平台消费者权益法律保护的建议 根据中国现行法律的规定,金融消费者权益主要包括财产安全权,知情权,自主选择权,公平交易权,依法求偿权,受教育权,受尊重权,信息安全权等。10这是一个复杂的体系。为了切实规范互联网金融产业行为,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完善互联网金融平台服务,建议在完善我国互联网金融消费领域相关立法,还需要借鉴其他国家和地区金融服务建设的有效经验,不断推进我国互联网金融消费者权益的保护。 (一)立法明确何为“互联网金融消费者”及其相关权利 现行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中涉及到的各项保护消费者权益的规定,主要基于消费者在传统经济活动中进行保障。对于互联网金融者的界定是不清的,金融消费者权利纠纷能否适用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仍处于争议阶段,而伴随互联网金融产业的发展,使得争议愈加复杂。互联网金融消费者在遭遇纠纷时往往面临着“无法可依”的尴尬局面。互联网金融消费较之普通消费呈现出复杂性、专业性以及多样性的特点。11针对这一状况,为确保法律在互联网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方面发挥应有的规制及引导作用,一方面,互联网金融消费者不能简略等同于金融消费者或普通消费者。由于金融消费行为自身具备一定的信息不对等性,消费者在交易中会处于弱势的地位,消费者的合法权益难以得到有效维护。与传统金融产品消费者比较,消费者对于金融服务提供者的身份难以明晰,对其金融服务资质不容易确认,因此会增加金融消费风险的发生概率,对消费者的财产安全带来损害。另一方面,必须通过相关领域的新增立法或完善,填补让行政监管的留白,使其变得有法可依,为消费者权益保护给予相应的法理支持。结合当前相关的法律以及消费者的基本概念,对互联网金融消费者的基本内涵与范围加以界定,从而保证其在整个金融活动中的主体权利得以保护,并且使法律法规的适用性更强。12(二)指定专门监管机构,完善互联网金融领域的行政监管在现有金融监管体制中,我国并没有确定专门的互联网金融监管机构,互联网金融交易很容易出现监管真空或监管重叠等问题。在传统金融消费领域,监管机构有中国人民银行和银监会、保监会和证监会等,统称为“一行三会”,加强“一行三会”互联网金融消费者保护工作协调沟通。13而在现在阶段,加强互联网金融监管的基本逻辑,应体现为针对互联网金融产业的特殊性,将互联网金融的效率与交易公平性进行有效连接,促进互联网金融产业的有序发展。与此同时,还要加快互联网金融的监管和法律规则的构建,要将互联网金融消费者的保护放在第一位,努力实现金融效率与金融公平的目标,同时还要兼顾金融创新与金融安全,在维护金融稳定和金融秩序之间寻求平衡。在此基础上,再经过增强互联网金融产业的自律、制定市场准入原则以及构建信息公布体制等多种方式,增强互联网金融监管能力,为互联网金融纠纷的处理提供必要的支持。在互联网金融的发展中,通过有效的法律支撑,重塑法律监管的原则和逻辑,加强行政监管,有效保护金融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三)促进互联网金融自律,鼓励行业协会发挥积极作用加强互联网金融行业自律,是对政府监管的一种有效增补。充分发挥行业自觉自发的自律作用,同时加强监管刚性约束、实施底线管理,可以有效保障互联网金融行业规范、促进其健康发展。互联网金融的行业协会是沟通政府、市场和企业三者之间的桥梁与纽带,对实现行业自律、规范行业行为、开展行业服务、保障公平竞争具有重要作用。依拖互联网金融行业协会实施行业自律管理,更有利于增进行业的发展和减少行政成本,有利于转变政府职能,起到良好的社会效果。因此,要加强行业自律,引导和支持互联网金融机构完善管理,诚信经营,发挥中国互联网金融协会的积极作用,遵守内部行业规范,维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依法追究违法行为。 (四)完善消费者协会职能,充分发挥其维权作用建立健全互联网金融市场准入和提出机制,发挥市场主体作用,实现市场的自然整合和优胜劣汰。同时完善包括金融监管部门,工商部门,信息产业部门,司法机关等相关部门在内的联合工作制度,定期交流,加强监管,及时预警,防范风险,完善消费者协会职能,发挥消费者协会的自律作用。制定统一的行业标准和自律公约,督促互联网金融企业自觉维护消费者权益,实现自我管理。消费者协会是消费者的组织,切实保护消费者的利益。14同时,面对互联网金融的不断发展的趋势,消费者协会也应自我调节,不断完善改进工作方式,创新出解决新问题的机制,妥善运用其提起公益诉讼的资格,使用法律武器,帮助消费者维护其合法权益。 (五)提高消费者自身风险意识,加强互联网金融教育互联网金融产业的成长是必然的,在其发展过程中也会出现问题。社会及金融行业自身都有责任和义务帮助消费者,帮助其清楚互联网金融的运行状况,风险防控以及正确使用办法。因此必须构建金融知识教育长效普及机制,将其纳入教育工作中,提高消费者认识水平。这一过程需要立法,执法,司法部门的积极配合,更需要行业自身以及消费者知识能力的自我不断进步。只有这样,互联网金融才能更加健康有序的发展。因针对目标群体探索多样化的教育模式,开展有针对性的金融消费者教育,切实提高互联网金融消费者的风险意识和自我保护意识。15 要向消费者宣传普及互联网金融知识,提高其认知水平,树立风险为本的安全意识。在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时,通过向有关机构咨询信息,投诉机制,维护自身权益,必要时还可以寻求消费者协会或者法律帮助。消费者自我保护能力和专业知识的提高离不开政府帮助,政府要广泛应用新现代媒体资源,通过宣传教育,举办讲座,培训等方式提高互联网金融消费者的知识水平和实践能力,降低互联网金融消费者的风险。理性消费和决策,避免盲目消费、投资,给自身的利益带来损害。结 论我国当前阶段,进行互联网金融监管的基本逻辑,应体现为针对互联网金融产业的特殊性,将互联网金融的效率与交易公平性进行有效衔接,实现互联网金融产业的健康快速发展。在保护创新与普惠精神、有效维护金融稳定和金融秩序之间寻求平衡。在此基础上,再通过加强互联网金融产业的自律、市场准入原则的制定以及信息公布体制构建等多种方式,有效增强互联网金融监管能力,为互联网金融纠纷的解决提供必要的支持。通过有效法律供给、重塑法律监管原则与逻辑,在互联网金融的发展中,有效保护金融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徒法不足以自行”,维护互联网金融背景下,金融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关键的是要不断提高法律实施质量,提高执法效率,营造人人知法、守法、用法的法治环境。只有这样良好的互联网金融市场秩序才能建立,互联网金融消费者的权益才能得到有效保护。12参 考 文 献1 林剑波.互联网金融崛起下的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J.福建金融,2015(4):47-50.2 唐士亚.互联网金融监管:功能结构、发展路径与法理价值J.重庆广播电视大学学报,2015(5):36-42.3 王正.关于互联网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的探究J.经济论坛,2016(1):138-141.4 孔庆华.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视角下我国互联网金融的规范发展J.时代金融,2017 (1):51-55.5 田媛媛.浅析互联网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J.法制博览,2015(2):263.6 鲁南希.浅议互联网金融模式下的消费者权益保护J.法制博览,2015(8):275.7 侯智霞.互联网金融背景下的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探析以信息不对称理论为视角J.中国集体经济,2017(3):78-80.8 周昌发,李京霖.互联网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探讨J.保山学院学报,2014(4):78-83.9 徐孟洲,殷华.论我国互联网金融消费者纠纷解决机制的构建J.财经法学,2015(5):48-58.10 李勇坚.互联网金融视野下的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J.经济与管理研究,2016(9):54-61.11 廖欢.论互联网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的有效路径J.法制与社会,2017(1):79-80.12 刘璐.互联网金融视野下的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分析J.时代金融,2017(9):36-38. 13 中国人民银行济南分行课题组,王宝刚,荆伟.我国互联网金融监管的法律规制研究J.金融发展研究,2014(10):45-50.14 潘斯华.互联网金融消费者权益的法律保护J.消费经济,2014(5):73-79.15 姚玉洁,郭军辉.互联网金融模式下的消费权益保护J.金融经济,2014(3):35.致 谢 在本次论文设计过程中,感谢我的学校,给了我学习的机会,在学习中,老师从选题指导、论文框架到细节修改,都给予了细致的指导,提出了很多宝贵的意见与推荐,老师以其严谨求实的治学态度、高度的敬业精神、兢兢业业、孜孜以求的工作作风和大胆创新的进取精神对我产生重要影响。他渊博的知识、开阔的视野和敏锐的思维给了我深深的启迪。这篇论文是在老师的精心指导和大力支持下才完成的。感谢所有授我以业的老师,没有这些年知识的积淀,我没有这么大的动力和信心完成这篇论文。感恩之余,诚恳地请各位老师对我的论文多加批评指正,使我及时完善论文的不足之处。谨以此致谢最后,我要向百忙之中抽时间对本文进行审阅的各位老师表示衷心的感谢。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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