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业安全健康规章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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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业安全健康规章制度目录一、安全生产责任制二、职业安全健康措施计划制度三、职业安全健康教育制度四、职业安全健康检查制度五、伤亡事故和职业病统计报告和处理制度六、职业安全健康监察制度职业安全健康管理制度自1963年国务院关于加强企业生产中安全工作的几项规定中规定 了安全生产责任制、安全技术措施计划、安全生产教育、安全生产的定期 检查与伤亡事故的调查和处理等制度以来,我国目前比较成熟的职业安全 健康管理制度有:安全生产责任制、职业安全健康措施计划制度、职业安 全健康教育制度、职业安全健康检查制度、伤亡事故职业病统计报告和处 理制度、职业安全健康监察制度、“三同时”制度、职业安全健康(劳动安全卫生)预评价制度等。现对上述各项管理制度分述如下。编辑本段一、安全生产责任制安全生产责任制是用人单位各项安全生产规章制度的核心,是用人单 位行政岗位责任制度和经济责任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也是最基本的职业 安全健康管理制度。安全生产责任制是按照职业安全健康方针和“管生产 的同时必须管安全”的原则,将各级负责人员、各职能部门及其工作人员 和各岗位生产工人在职业安全健康方面应做的事情及应负的责任加以明确 规定的一种制度。用人单位安全生产责任制的核心是实现安全生产的“五同时”,就是 在计划、布置、检查、总结、评比生产的同时,计划、布置、检查、总结、 评比安全工作。其内容大体分为两个方面,一是纵向方面各级人员的安全 生产责任制,即各类人员(从最高管理者、管理者代表到一般员工)的安全 生产责任制;二是横向方面各分部门的安全生产责任制,即各职能部门(如安技、设备、技术、生产、财务等部门)的安全生产责任制。编辑本段二、职业安全健康措施计划制度职业安全健康措施计划制度是职业安全健康管理制度的一个重要组成 部分,是企业有计划地改善劳动条件和安全卫生设施,防止工伤事故和职 业病的重要措施之一。这种制度对企业加强劳动保护,改善劳动条件,保 障职工的安全和健康,促进企业生产经营的发展都起着积极作用。职业安全健康措施计划编制的主要内容包括:(1)单位或工作场所;(2) 措施名称;(3)措施内容和目的;(4)经费预算及其来源;(5 )负责设计、施 工的单位或负责人;(6)开工日期及竣工日期;(7)措施执行情况及其效果。职业安全健康措施计划的范围应包括:改善劳动条件、防止伤亡事故、 预防职业病和职业中毒等内容,具体有以下几种:1. 安全技术措施,即预防劳动者在劳动过程中发生工伤事故的各项措 施,包括防护装置、保险装置、信号装置、防爆炸设施等措施。2. 职业健康措施,即预防职业病和改善职业健康环境的必要措施,包 括防尘、防毒、防噪音、通风、照明、取暖、降温等措施。3. 辅助用室及设施,即为保证生产过程安全卫生为目的所必须的用室 及一切措施,包括更衣室、休浴室、消毒室、妇女卫生室、厕所等。4. 职业安全健康宣传教育措施,即为宣传普及职业安全健康法律、法 规、基本知识所需要的措施,其主要内容包括:职业安全健康教材、图书、 资料,职业安全健康展览和训练班等。编制职业安全健康措施计划主要依据以下几方面:(1)国家发布的有关职业安全健康政策、法规和标准;(2 )在职业安全健康检查中发现而尚未解 决的问题;(3)造成伤亡事故和职业病的主要原因和所应采取的措施;(4)生产发展需要所应采取的安全技术和工业卫生技术措施;(5)安全技术革新项目和职工提出的合理化建议。编制计划时,用人单位领导应根据本企业的情况,分别向车间提出具 体要求,进行布置。车间领导要会同有关单位和人员制定出本车间的具体 措施计划,经群众讨论,送安技部门审查汇总,技术部门编制,计划部门 综合后,由用人单位领导召开各管理、生产部门等负责人参加的会议,确 定措施项目,明确设计、施工负责人,规定完成日期,经领导批准后,报 请上级部门核定。根据上级核定的结果,与生产计划同时下达各车间贯彻 执行。编辑本段三、职业安全健康教育制度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明确规定:用人单位要“对劳动者进行劳 动安全卫生教育”。用人单位的安全教育工作是贯彻用人单位方针,实现 安全生产、文明生产、提高员工安全意识和安全素质、防止产生不安全行 为、减少人为失误的重要途径。其重要性首先在于提高用人单位管理者及 员工做好职业安全的责任感和自觉性,帮助其正确认识和学习职业安全健 康法律、法规、基本知识。其次,是能够普及和提高员工的安全技术知识,增强安全操作技能,从而保护自己和他人的安全与健康,促进生产力的发 展。1995年11月8日劳动部颁布的企业职工劳动安全卫生教育管理规定 (劳部发1995405号)对生产岗位员工安全教育、管理人员安全教育和组织管理作了 具体规定。安全教育的形式一般包括:管理人员的职业安全健康教育、特 种作业人员的职业安全健康教育、职工的职业安全健康教育和经常性职业 安全健康教育。1. 管理人员的职业安全健康教育对企业法定代表人和厂长、经理主要应进行国家有关职业安全健康的 方针、政策、法律、法规及有关规章制度;工伤保险法律、法规;安全生 产管理职责、企业职业安全健康管理知识及安全文化;有关事故案例及事 故应急处理措施等项内容教育。安全教育时间不少于四十学时。企业职业安全健康管理人员教育内容应包括:国家有关职业安全健康 的方针、政策、法律、法规和职业安全健康标准;企业安全生产管理、安 全技术、职业健康知识、安全文件;工伤保险法律、法规;职工伤亡事故 和职业病统计报告及调查处理程序;有关事故案例及事故应急处理措施等 项内容。安全教育时间不少于一百二十学时。企业其他管理负责人(包括职能部门负责人、车间负责人)专业技术干 部的职业安全健康教育内容主要包括:职业安全健康方针、政策和法律、 法规;本职安全生产责任制;典型事故案例剖析;系统安全工程知识;基 本的安全技术知识。安全教育时间不少于二十四学时。班组长和安全员的职业安全健康教育内容包括:职业安全健康法律、 法规、安全技术、职业健康和安全文化的知识、技能及本企业、本班组和 一些岗位的危险因素、安全注意事项;本岗位安全生产职责;典型事故案 例及事故抢救与应急处理措施等。安全教育时间不少于二十四学时。2. 特种作业人员的职业安全健康教育特种作业是指在劳动过程中容易发生伤亡事故,对操作者本人,尤其 对他人和周围设施的安全有重大危害的作业,从事特种作业的人员称为特 种作业人员。根据国家经贸委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考核管理办法 (13号令)的规定,特种作业的范围包括:电工作业;金属焊接切割作业; 起重机械(含电梯)作业;企业内机动车辆驾驶;登高架设作业;锅炉作业(含 水质化验);压力容器操作;制冷作业;爆破作业;矿山通风作业 (含瓦斯 检验);矿山排水作业(含尾矿坝作业);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安全生产综 合管理部门或国务院行业主管部门提出,并经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批准的 其他作业。特种作业人员上岗作业前,必须进行专门的安全技术和操作技能的培 训教育,增强其安全生产意识,防止由于缺乏安全教育和必要的技能培训而引起伤亡事故。因此,国家经贸委对特种作业人员的培训推行全国统一 培训大纲、统一考核教材、统一证件的制度。特种作业人员在独立上岗作 业前,必须进行专门的安全技术培训,并获得证书后方可上岗。特种作业 人员安全技术考核包括安全技术理论考试与实际操作技能考核两部分,以 实际操作技能考核为主。特种作业人员操作证由国家统一印制,地、 市级以上行政主管部fl负责签发,全国通用。取得特种作业人员操作证 者,每两年进行一次复审。未按期复审或复审不合格者,其操作证自行失 效。3. 用人单位员工的职业安全健康教育用人单位员工的职业安全健康教育主要有新员工上岗前的三级教育、 “四新”教育和变换岗位教育、经常性教育三种形式。1995年劳动部企业职工劳动安全卫生教育管理规定提出了 “企业 新职工上岗前必须进行厂级、车间级 v班组级三级安全教育”的要求。三 级教育时间不得少于四十学时。厂级安全教育由企业主管厂长负责,企业 职业安全健康管理部门会同有关部门组织实施,内容应包括职业安全健康 法律、法规,通用安全技术、职业健康和安全文化的基本知识,本企业职 业安全健康规章制度及状况、劳动纪律和有关事故案例等项内容。车间级 职业安全健康教育由车间负责人组织实施,车间专职或兼职安全员协助, 内容包括本车间的概况,职业安全健康状况和规章制度,主要危险因素及 安全事项,预防工伤事故和职业病的主要措施,典型事故案例及事故应急 处理措施一等。班组级职业安全健康教育由班组长组织实施,内容包括遵 章守纪,岗位安全操作规程,岗位间工作衔接配合的职业安全健康事项, 典型事故及发生事故后应采取的紧急措施,劳动防护用品(用具)的性能及 正确使用方法等项内容。企业新职工须按规定通过三级安全教育和实际操 作训练,并经考核合格后方可上岗。企业职工劳动安全卫生教育管理规定明确指出:“企业在实施新 工艺、新技术或使用新设备、新材料时,必须对有关人员进行相应的有针 对性的安全教育”;“企业职工调整工作岗位或离;岗位一年以上重新上 岗时,必须进行相应的车间级或班组级安全教育。”因此,在新工艺、新 技术、新装备、新产品投产前,也要按新的安全操作规程教育和培训参加 操作的岗位工人和有关人员,使其了解新工艺、新设备、新产品的安全性 能及安全技术,以适应新的岗位作业的安全要求;当用人单位内部职工从 一个岗位调到另一个岗位、或从某工种改变为另一工种、或因放长假离岗 一年以上重新上岗时,用人单位必须进行相应的安全技术培训和教育,以 使其掌握现岗位安全生产特点和要求。4. 经常性职业安全健康教育无论何种教育,都不可能是一劳永逸的,职业安全健康教育同样如此, 必须坚持不懈、经常不断地进行,这就是经常性的职业安全健康教育。在经常性安全教育中,安全思想、安全态度教育最重要。进行安全思想、安 全态度教育,要通过采取多种多样形式和安全活动,激发员工搞好安全生 产的热情,促使员工重视和真正实现安全生产。经常性安全教育的形式有: 每天的斑前、班后会上说明安全注意事项;安全活动日;安全生产会议; 事故现场会;张贴安全生产招贴画、宣传标语及标志等。编辑本段四、职业安全健康检查制度职业安全健康检查制度是清除隐患、防止事故、改善劳动条件的重要 手段,是企业职业安全健康管理工作的一项重要内容。通过职业安全健康 检查可以发现企业及生产过程中的危险因素,以便有计划地采取措施,保 证安全生产。安全生产检查的内容,主要是查思想、查管理、查隐患、查整改和查 事故处理。查思想主要是检查用人单位领导和职工对安全生产工作的认识; 查管理是检查用人单位是否建立安全生产管理体系并正常工作;查隐思是 检查生产作业现场是否符合安全生产、文明生产的要求;查整改是检查用 人单位对过去提出的问题的整改情况;查事故处理主要是检查用人单位对 伤亡事故是否及时报告、认真调查、严肃处理。安全生产检查时要深入车 间、班组,检查生产过程中的劳动条件、生产设备以及相应的安全健康设 施和工人的操作行为是否符合安全生产的要求。为保证检查的效果,必须 成立一个适应安全生产检查工作需要的检查组,配备适当的力量。安全生 产检查的组织形式,可根据检查的目的和内容来确定。编辑本段五、伤亡事故和职业病统计报告和处理制度伤亡事故和职业病统计报告和处理制度是我国职业安全健康的一项重 要制度,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五十七条对此做了明确的规定。这 项制度的内容包括:依照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事故的报告;依照国 家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事故的统计;依照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事 故的调查和处理。(一)伤亡事故的统计报告和处理我国伤亡事故统计报告和处理工作,经过 40多年的不断总结,建立了 科学合理的伤亡事故统计报告和处理制度。1伤亡事故分类伤亡事故的分类,分别从不同方面描述了事故的不同特点。根据我国 有关法规和标准,目前应用比较广泛的伤亡事故分类主要有以下几种。(1)按伤害程度分类轻伤,指损失工作日为一个工作日以上(含1个工作日),105个工作日 以下的失能伤害;重伤,指损失工作日为105个工作日以上(含105个工作日)的失能伤 害,重伤的损失工作日最多不超过 6000日;死亡,有职工死亡或重伤损失工作日超过 6000日,这是根据我国职工 的平均退休年龄之和计算出来的。(2)按事故严重程度分类轻伤事故,指只有轻伤的事故;重伤事故,指有重伤没有死亡的事故;死亡事故,指一次死亡l 一 2人的事故;重大伤亡事故,指一次死亡3 9人的事故;特大伤亡事故,指一次死亡10人以上(含10人)的事故。(3)按事故类别分类GB6441 86企业职工伤亡事故分类中,将事故类别划分为20类,即物体打击、车辆伤害、机械伤害、起重伤害、触电、淹溺、灼烫、火灾、 高处坠落、坍塌、冒顶片帮、透水、放炮、瓦斯爆炸、火药爆炸、锅炉爆 炸、容器爆炸、其他爆炸、中毒和窒息、其他伤害。2. 伤亡事故报告和处理组织在进行伤亡事故报告时,必须严格执行国务院发布的有关伤亡事 故报告规程及其他有关规定。这些规定主要有:1989年国务院第34号令特 别重大事故调查程序暂行规定和 1991年国务院第75号令企业职工伤 亡事故报告和处理规定。2001年4月国务院颁布第302号令一一特大 安全事故行政责任追究的规定,3. 伤亡事故统计关于伤亡事故的统计我国目前有如下规定:1992年劳动部办公厅发出 的“关于实施企业职工伤亡事故统计报表制度的通知”和1993年发出的“关于印发企业职工伤亡事故统计问题解答的通知”。(二)职业病的统计报告和处理1. 职业病报告办法职业病报告必须是国家现行职业病范围内所列举的病种,卫生部曾于 1988年修订颁发了职业病报告办法,规定了职业病报告的具体办法。 根据此规定,地方各级卫生行政部门指定相应的职业病防治机构或卫生防 疫机构负责职业病报告工作。职业病报告实行以地方为主,逐级上报的办 法。一切企、事业单位发生的职业病,都应报告当地卫生监督机构,由卫 生监督机构统一汇总上报。2. 职业病处理有关职业病的处理,是政策性很强的一项工作,涉及职业病防治及妥 善安置职业病患者、患者的劳保福利待遇、劳动能力鉴定及职业康复等工 作,目前可按卫生部、劳动部、财政部、全国总工会1987年月11月发布的(职业病范围和职业病患者处理办法的规定执行。根据此规定,职工被确诊患有职业病后,其所在单位应根据职业病诊 断机构的意见,安排其医疗或疗养。在医治或疗养后被确认不宜继续从事 原有害作业或工作的,应自确认之日起的两个月内将其调离原工作岗位, 另行安排工作;对于因工作需要暂不能调离的生产、工作的技术骨干,调 离期限最长不得超过半年。患有职业病的职工变动工作单位时,其职业病 待遇应由原单位负责或两个单位协调处理,双方商妥后方可办理调转手续。 并将其健康档案、职业病诊断证明及职业病处理情况等材料全部移交新单 位。调出、调入单位都应将倩况报告所在地的劳动卫生职业病防治机构备 案。职工到新单位后,新发生的职业病不论与现工作有无关系,其职业病 待遇由新单位负责。劳动合同制工人,临时工终止或解除劳动合同后,在 待业期间新发现的职业病,与上一个劳动合同期工作有关时,其职业病待 遇由原终止或解除劳动合同的单位负责。如原单位已与其他单位合并,由 合并后的单位负责;如原单位已撤销,应由原单位的上级主管机关负责。(三)职业病的防治2001年10月27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 议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本法共 7章79条。主要内容包括:关于职业病防治工作的基本方针和基本管理原则的规 定、职业病的前期预防、劳动过程中的防护与管理、职业病的诊断管理、 对职业病病人的治疗与保障等。此外,该法根据所设定的制度、措施,按 照不同违法行为的不同性质、危害后果,规定了相应的法律责任,加大了 对违法行为的处罚力度;突出了责令停止产生职业危害的作业、停建、停 产直至关闭的处罚;对造成职业危害事故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同时, 本法还对卫生行政部门及其职业卫生监督执法人员的执法活动做了规范, 并明确了相应的法律责任。编辑本段六、职业安全健康监察制度职业安全健康监察制度是指国家法律、法规授权的行政部门,代表政 府对企业的生产过程实施职业安全健康监察,以政府的名义,运用国家权 力对生产单位在履行职业安全健康和执行职业安全健康政策、法律、法规 和标准的情况依法进行监督、检举和惩诫制度。我国的职业安全健康监察 起始于20世纪80年代初,1983年,国务院批转关于加强安全生产和劳 动安全监察工作的报告的通知中明确提出实行国家劳动安全监察制度。职业安全健康具有特殊的法律地位。执行机构设在行政部门,设置原 则、管理体制、职责、权限、监察人员任免均由国家法律、法规所确定。 职业安全健康机构与被监察对象没有上下级关系,只有行政执法机构和法 人之间的法律关系。职业安全健康机构在法律授权范围内可以采取包括强 制手段在内的多种监督检查形式和方法来执行监察任务。职业安全健康机构的监察活动是以国家整体利益出发,依据法律、法 规对政府和法律负责,既不受行业部门或其他部门的限制,也不受用人单 位的约束。职业安全健康具有专属性。而执法主体是县级和县级以上法律、法规 授权的行政部门,而不是其他的国家机关和群众团体 n职业安全健康还具 有强制性。职业安全健康机构对违反职业安全健康、法规、标准的行为, 有权米取行政措施,并具有一定的强制特点。这是因为它是以国家的法律、 法规为后盾的,任何单位或个人必须服从,以保证法律的实施,维护法律 的尊严。七、“三同时”制度“三同时”制度,是指凡是我国境内新建、改建、扩建的基本建设项 目(工程)、技术改建项目(工程)和引进的建设项目,其职业安全卫生设施 必须符合国家规定的标准、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 入生产和使用。对此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五十三条做了明确的规 定。职业安全卫生设施,主要指安全技术方面的设施、职业健康的设施、 生产辅助性设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矿山安 全法、尘肺病防治条例、。国务院关于加强防尘防毒工作的决定 及原劳动部颁发的建设项目(工程)劳动安全卫生监察规定,对“三同 时”制度做了具体规定。新建、改建、扩建工程的初步设计要经过行业主管部门、安全生产管 理行政部门、卫生部门和工会的审查,同意后方可进行施工;工程项目完 成后,必须经过主管部门,安全生产管理行政部门、卫生部门和工会的竣 工验收,方可投产和使用。“三同时”制度具体包括以下内容:1. 建设项目在进行可行性研究论证时, 必须进行职业安全健康的论证, 明确项目可能对职工造成危害的防范措施,并将论证结果载入可行性论证 文件。2设计单位在编制建设项目的初步设计文件时,应当同时编制劳动 安全卫生专篇,职业安全健康的设计,必须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3. 施工单位必须按照审查批准的设计文件进行施工,不得擅自更改职 业安全健康设施的设计,并对施工质量负责。4 .建设项目的竣工验收必须按照国家有关建设项目职业安全健康验收 规定进行。不符合职业安全健康规程和行业技术规范的,不得验收和投产 使用。5. 建设项目验收合格,正式投入运行后,不得将职业安全健康设施闲 置不用,生产设施和职业安全健康设施必须同时使用。八、职业安全健康(劳动安全卫生)预评价制度1996年原劳动部发布了第3号令建设项目(工程)劳动安全卫生监察 规定,1998年原劳动部发布了第10号令建设项目(工程)劳动安全卫生 预评价管理办法和第11号令建设项目劳动安全卫生预评价单位资格认 可与管理规则,从而正式提出开展“建设项目劳动安全卫生预评价”工 作。1999年国经贸安全1999500号关于建设项目(工程)劳动安全卫生 预评价单位进行资格认可的通知从政策上将此项工作引向更深的层次。预评价制度是根据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的内容,运用科学的评价 方法,?依据国家法律、法规及行业标准,分析、预测该建设项目存在的危 险、有害因素的种类和危险、危害程度,提出科学、合理和可行的职业安 全卫生技术措施和管理对策,作为该建设项目初步设计中劳动安全卫生设 计和建设项目劳动安全卫生管理的主要依据,供国家安全生产综合管理部 门进行监察时作为参考。预评价实际上就是在建设项目前期,应用安全评 价的原理和方法对系统(工程、项目)的危险性、危害性进行预测性评价。建设项目(工程)劳动安全卫生预评价管理办法规定下列建设项目 必须进行劳动安全卫生预评价:1. 属于国家计划委员会、国家基本建设委员会、财政部关于基本建 设项目和大中型划分标准的规定中规定的大中型建设项目;2. 属于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J16)中规定的火灾危险性生产类别 为甲类的建设项目;3属于劳动部颁布的爆炸危险场所安全规定中规定的爆炸危险场 所等级为特别危险场所和高度危险场所的建设项目;4. 大量生产或使用职业性接触毒物危害程度分级(GB5044)规定的 I级、II级危害程度的职业性接触毒物的建设项目;5. 大量生产或使用石棉粉料或含有10 %以上的游离二氧化硅粉料的建 设项目;6. 其它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行政部门确认的危险、危害因素大的建设 项目。职业安全卫生管理制度职业安全卫生管理制度共包括:安全生产责任制、职业安全卫生措施计划制度、 职业安全卫生教育制度、职业安全卫生检查制度、伤亡事故和职业病统计报告和 处理制度、职业安全卫生监察制度、三同时制度。一、安全生产责任制1、规定各类人员的安全责任制2、规定各部门的安全生产责任制二、职业安全卫生措施计划制度 主要内容:1、单位或工作场所2、措施名称3、措施内容和目的4、经费预算及其来源5、负责设计、施工的单位或负责人6、开工日期及竣工日期7、措施执行情况及其效果 具体有以下几种:1、安全技术措施2、职业卫生措施,包括防尘、防毒等3、辅助用室及设施,包括更衣室、消毒室等4、职业安全卫生宣传教育措施三、职业安全卫生教育制度 1、管理人员的职业安全卫生教育2、特种作业人员的职业安全卫生教育3、员工的职业安全卫生教育 分为上岗前的三级教育,改变工艺和变换岗位教育经常性教育三种形式4、经常性职业安全卫生教育四、职业安全卫生检查制度检查内容: 查思想、查管理、查隐患、查整改和查事故处理。五、伤亡事故和职业病统计报告和处理制度 (一)伤亡事故的统计报告和处理1、伤亡事故分类1)按伤害程度分类 轻伤:指损失工作日为一个工作日以上 105 个工作日以下的失能伤害 重伤:指损失工作日在 105 以上的失能伤害、重伤的损失工作日最多不超过 6000 日死亡:其损失工作日为6000 日2)按事故严重程度分类 轻伤事故:只有轻伤的事故 重伤事故:指有重伤没有死亡的事故 死亡事故:指一次死亡 1-2 人的事故 重大伤亡事故:指一次死 3-9 人的事故 特大伤亡事故:指一次死亡 10 人的以上(含 10 人)的事故 2、伤亡事故报告和处理报告依据,1989 年国务院34号令特别重大事故调查程序暂行规定和1991 年国务院第75 号令企业职工伤亡事故报告和处理规定执行。3、伤亡事故统计按 1992 年劳动部办公厅发出的 “关于实施企业职工伤亡事故统计报表制度的 通知”和1993 年发出的“关于印发企业职工伤亡事故统计问题解答的通知”。 (二)职业病的统计报告和处理1、职业病报告办法按卫生部1988 年修订颁发的职业病报告办法执行一切企事业单位都应报告 当地卫生监督机构,由他统一上报。2、职业病处理按卫生部、劳动部、财政部、全国总工会 1987 年 11 月发布的职业病范围和 职业病患者处理办法的规定执行。六、职业安全卫生监察制度是指按国家法律、法规授权的行政部门,代表政府对企业的生产过程实施职业安 全卫生监察,以政府的名义,运用国家权力对生产单位在履行职业安全卫生职责 和执行职业安全卫生政策、法律、法规和标准的情况依法进行监督,检瘵和惩诫 制度,执法主体是法律、法规授权部门而不是其他的国家机关和群众团体。七、三同时制度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 53 条规定了在新建、改建、扩建的基本建设项 目时,其职业安全卫生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 和使用。职业安全健康教育制度1、新职工进厂“三级安全教育”(1)凡新入厂的职工(包括短期合同工和临时工),都必须经过公司、车间(分厂)、班 组“三级安全教育”,经考试合格后,方可上岗作业,未经三级安全教育或考试不合格者不准 上岗作业。(2)一级(公司)安全教育由人力资源部会同安全环保部组织实施。教育内容包括:A:国家安全生产的方针、政策、法规;B:公司概况、生产特点及安全生产各项规章制度;C:安全生产、职业健康基本知识。(3)二级(一间、分厂)安全教育由车间、分厂负责人组织实施。教育包括:A、本单位主要生产工艺流程,主要设备概况及其特点,危险区域、危除因素及预防措施。B、本单位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及安全技术操作规程;C、结合本单位特点进行防火、防爆、防毒、防触电、防机具伤害等安全防护、危急抢救 知识的教育。(4)三(班组)安全教育由班组长组织实施,教育内容应包括;A、本岗位安全操作规程,标准化作业程序;B、本岗位工作特点、设备性能和安全注意事项;C、设备、工具及其使用方法,防护用品的合理使用。(5)新职工“三级安全教育”经考试合格,填写“三级安全教育”卡片,报安全环保部存档。 2、特种业人员培训教育(1)凡特种作业人员必须经上有关安全管理部门培训、考试合格取得特种作业人员操作 证后,方可上岗操作。无证上岗者按严重违章处理。(2)特种作业人员的培训教育,执行公司特种作业人员管理规定。(3)中层管理者、专(兼)职安全员培训教育。3 、公司每年对中层管理者、安全员进行一次安全生产管理知识教育、培训。教育培训内容包括:国家的安全生产方针政策、法律法规、安全管理基本知识、安全技术 知识等。4 、班组长培训教育(1)公司每年组织一次班组长安全培训教育。(2)教育内容:国家的安全生产方针政策、班组安全管理知识等。5 、全员教育车间(分厂)每月对职工进行不少于一次的全员安全教育,并认真做好记录,班组坚持每 周一次全员安全教育。6 、变换工种及复工安全教育 职工调整工作岗位或离岗一年以上,在重新上岗时,必须进行相应的车间、班组、岗位安 全教育。7 、 “四新” 教育(1)“四新”教育是指采用新工艺、新技术、新材料或者使用新设备前,必须进行的安全 教育。(2)“四新”安全教育由主管单位和技术部门负责进行。(3)“四新”安全教育主要内容有:A、新工艺、新材料、新技术、新设备的特点和使用方法;B、安全防护装置的特点和使用方法;C、安全管理制度及安全操作规程的内容和要求;D 、 “ 四新”投产、使用后可能导致的危险、危害因素及其防护方法。(4)涉及“四新”人员安全教育,要进行考试,合格后方可上岗,并报安全环保部备案。8 、职业健康教育(1)职业健康教育分为上岗前健康教育、在岗期间健康教育、离岗健康教育。(2)职业健康教育内容包括:国家有关职业卫生的方针、政策、法规;职业卫生、职业 健康知识;重点职业性有害因素防治知识;突发事故应急处理及个人防护知识。(3)人力资源部负责组织新入厂接触职业危害作业人员的职业健康教育(与公司三级安 全教育同时进行),安全环保部、职工医院和各生产单位负责接触职业危害职工在岗期间、 离岗职业健康教育。(4)职业健讲学教育每年至少组织一次,可采取集中培训、健康知识竞赛、发放健康知 识小册、黑板报、张贴宣传画面、闭路电视等多种方式进行。职业安全健康教育制度1、目的:规范公司安全健康教育工作,提高员工安全健康意识和安全健康素质,防止 伤亡事故,减少职业安全危害,实现安全生产。适用于公司所属的各级人员和各职能部门的职业安全健康教育管理。3、职责:3.1 劳动人事部负责本制度的贯彻实施,安全办负责日常监督管理。3.2 相关职能部门、分公司负责本单位培训计划的落实。4 工作程序及要求4.1 新工人的“三级安全健康教育” 新工人必须经过“三级安全健康教育”,经考试合格后,方可上岗工作。a) 一级安全教育由公司人力资源部、安全生产办公室、保卫处组织实施。 教育内容有:人力资源部讲解集团公司发展史、发展远景以及有关劳动方面的规 章制度;安全办公室负责讲解安全健康法律法规、政府文件、集团公司安全健康 规章制度,结合事故案例阐明安全生产的重大意义及今后工作应注意的事项,介 绍安全用电及触电急救、职业病预防等常识;保卫处负责介绍企业内交通安全、 防火、灭火等常识以及灭火器材的使用;时间不少于 24课时。一级教育考试合 格后方可分到配到分公司或部门;b) 二级安全健康教育由所属分公司(部门)进行;教育内容有:分公司(部 门)生产概况,设备、工艺特点,事故教训及预防措施,安全技术规程、安全规 章制度及安全注意事项等;时间为 24学时;经安全考试合格后分配到班组;c) 三级安全健康教育由班组长或安全员负责,内容有:本岗位生产特点及 安全技术操作规程,各种机器、设备的安全装置、工器具、个人防护用品使用方 法等,时间为8 学时。4.2 调岗教育a) 分公司、部门之间职工调动,应对调入新岗位的职工进行二、三级安全 健康教育,经考试合格后,方可上岗;b) 分公司、部门内部职工调岗须进行三级安全健康教育。4.3 特殊工种教育a) 从事锅炉、压力容器、起重、电焊、气焊、电气、机动车辆驾驶的特种 作业人员必须参加主管部门的培训,经考试合格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证后方可从事 特种作业,安全生产办公室负责特种作业人员的培训和管理;b) 新工艺、新设备、新技术、新产品投产前,要按新的安全技术操作规程, 对岗位操作人员及有关人员进行专门教育,经考试合格后方可上岗。4.4 日常培训a) 安全健康管理培训:由劳动人事部、安全办负责,每年组织一次。参加 人员有公司领导、部门负责人、分公司或车间负责人、班组长、部门安全员、重 要岗位技术人员;培训内容有安全法律法规、政府文件、安全事故通报、安全动 态等。b) 安全健康操作培训:劳动人事部、设备动力部、安全办负责,每年组织 一次。参加人员有从事电气、司炉、焊接、制冷、高空作业、机动车驾驶人员, 以及接触易燃易爆、危险化学品等作业人员;培训内容有安全意识教育、安全规 章制度、安全事故通报、安全动态、安全新技术新工艺等。c) 全员安全健康培训:各部门、分公司或车间负责,每半年一次。对分管 的全体职工进行安全教育培训,培训内容有安全意识教育、安全规章制度、安全 操作规程、安全事故通报、安全动态、安全新技术新工艺等。4.5 培训工作要求 教育培训要有相应的培训教材、培训大纲和培训计划,建立教育培训考核档 案和台帐,保证到课率和培训效果。5记录5.1职业安全健康教育年度培训计划 5.2特种危险作业人员档案5.3管理人员职业安全健康教育档案5.4生产岗位职工职业安全健康教育档案5.5特种危险作业人员职业安全健康教育档案职业安全健康教育培训制度一、公司的安全培训教育实行逐级负责制,确保全员都受到应有的安全工作规程、规定、 制度和相应的职业安全健康知识、安全素质和环境保护知识的教育、培训。二、公司所属单位新上任的各级领导,应经有关职业安全健康方针、政策、法规、制度和 岗位安全职责的培训、教育,并由公司人力资源部、安监部门安排与组织考试。三、公司安全教育工作,由分管职工教育副经理领导,总工程师组织并提出规划部署,人力资源部、安全监察部门共同具体承办。四、公司每年由总工程师负责,人力资源部和安全监察部门配合,组织一次由技术负责人、管理人员、专职安监人员和班组长参加的安全教育、培训与考试。 每年年初和新工程开工前,组织参加施工活动的全体人员进行一次安全工作规程、规定、制度的学习、考试与取证,做到持证上岗。五、对新入厂人员(包括大学、中专、技校毕业生、复员军人、合同制工人、协议工、临时工和实习生等)由人力资源部、专业分公司组织进行不少于四十课时的三级安全教育培训,经考试合格,持证上岗。三级安全教育的主要内容:(1)公司级:国家、地方、行业安全生产、环境保护与文明施工的法规、制度、标准;公 司安全工作特点;工程项目安全状况;职业安全健康防护知识;典型事故案例等。(2)专业分公司级:专业分公司施工特点及状况;工种专业安全技术要求;专业工作区域 主要危险作业场所及有毒、有害作业场所的安全要求和环境卫生、文明施工要求。(3)班组级:本班组、工种安全施工特点、状况;施工范围所使用工、机具的性能和操作要领;作业环境、危险源的控制措施及个人防护要求、文明施工要求。 野外施工需临时招用当地民工时,必须由施工负责人讲解工作范围、安全注意事项和操作方法,宣讲安全施工作业票和安全监护制度,并做好安全监护工作。六、公司每年组织专业人员分批进行短期脱产或半脱产培训(也可结合专业培训进行),培训对象以施工技术负责人、班组长和专业工人为主。具体由人力资源部进行组织安排,各有关部门配合实施。七、对从事电气、起重、司炉、焊接、爆炸、爆压、特殊高处作业人员和架子工、厂内机 动车辆驾驶人员、机械操作工作及接触易燃、易爆、有害气体、射线、剧毒等特殊工种作 业人员,必须经过有关主管部门培训取证后,方可上岗工作。八、对施工中采用新技术、新工艺、新型机具,以及职工调换工种等,必须进行适应新操 作方法、新岗位的安全技术培训教育,经考试合格后方可上岗。九、对违章及事故责任者,应依据处罚规定,组织进行下岗教育和复工前的安全培训、教 育,经考试合格方可重新竞争上岗。十、 工程项目部的安全教育、培训,必须使所有施工人员熟练掌握触电、中毒、外伤等现 场急救方法和消防器材的使用方法。 项目部应建立安全教育室,运用各种形式进行有针对 性、形象化的教育及培训活动,加强安全文化建设,提高职工的安全意识和自我防护能力。 施工队应坚持周一安全活动日制度,活动时间不得少于一小时。 工程项目部应每年应对参 加施工的人员进行一次安全考试,考试成绩应报归口管理部门备案。不及格者应限期学习 补考,合格后方可安排上岗。 对分包队伍要进行三级安全教育,具体办法按“分包单位、 包工队和季节工安全管理制度”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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