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学名词解释简答题完整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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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名词解释题1公民具有我国国籍的自然人。 2民事行为能力是指公民通过自己的行为行使民事权利或履行民事义务的能力。 3宣告死亡是指通过一定的法律条件和程序,人民法院对失踪公民推定死亡的制度。4户籍一一是确定作为民事权利主体的公民的法律地位的基本法律依,国民法学教材一般是按民法学总论、 分论的结构来展开的,其中总论部分主要涉及民事法律关系的一般理论、民事法律关系的主体理论、民事法律关系的 客体理论、民事法律关系发生的根据民事法律事实(主要是民事法律行为)理论等;分论部分则涉及民事法律关系 的内容(包括物权、债权、知识产权、人身权、继承权)的理论。因此,民事法律关系理论也是民法学理论的核心和基 础。5个人合伙是指两个以上的公民,按照协议各自提供资金、实物、技术等合伙经营,共同劳动。 6法人是具有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依法独立享有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组织 7公司法人是指依据公司法规定的条件和程序而设立的法人。8法人的民事权利能力是指法人能够享有民事权利、承担民事义务的资格。 9联营是企业之间、企业与事业单位之间横向经济联合的一种法律形式。10法律上的物是指民事权利主体能够实际控制或支配的具有一定经济价值的产。 11附期限法律行为一是指在法律行为中指明一定期限,把期限的到来作为法律行为生效或终止的根据。12否定条件是指以不发生某种客观事实为其条件的内容,又称消极条件。 13诺成性法律行为是指双方当事人意思表示一致即可成立的法律行为。14默示形式是指不通过语言或文字,而以沉默的形式成立的法律行为。 : 15重大误解是:指行为人对其所进行的民事行为的性质、内容等的理解上有重大的错误。16代理是代理人在代理权限内,以被代理人的名义实施民事法律行为。被代理人对代理人的代理行为,承 担民事责任。17法定代理是根据法律的直接规定而发生的代理关系。 18特别代理是指代理权限被限定在一定范围或一定事项的某些方面的代理19再代理是指基于代理人为本人(被代理人)选用代理人而发生的 代理关系。20诉讼时效是指权利人在法定期间内不行使权利即丧失请求法院依照诉讼程序强制义务人履行义务的权 利。21诉讼时效中止是指在诉讼时效期间的最后六个月内,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障碍不能行使请求权的,诉讼 时效中止。从中止时效的原因消除之日起,诉讼时效期间继续计算。22期间是指由某一时期继续达到另一时期的时间 23物权是权利主体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直接支配一定的物,并排除他人干涉的民事权利。24担保物。权是为了担保债的履行而设定的物权。 25准物权是指具备物权的某些特征,但不具备物权的全部特征的民事权利。26继受取得是指财产所有人通过某种法律事实,从原所有人处取得财产所有权。 27收益是通过财产的占有、使用、经营、转让而取得经济效益。国家财产所有权是社会主义全民所有 制在法律上的表现,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全民所有制财产的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28地役权是指为了自己使用、经营土地的方便而使用他人土地的权利。 29典权是指典权人支付典价,占有出典人的不动产,而取得使用和收益的权利。30抵押权是指债务人或第三人不转移财产的占有,将该财产作为债权的担保。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债权 人有权依法以该财产抵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财产的价款优先受偿的权利。31质押权是指债务人或第三人将其动产移交债权人占有,作为债权担保,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债权人有 权将该动产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动产的价款优先受偿的权利。32用益物权是指对他人所有的物使用和收益的权利。33共有是指两个以上的权利主体对同一项财产都享有所有权。 34按份共有是指两个以上的共有人,对同一项财产按照确定的各自份额,对共有财产分享权利、分担义务 的一种共有关系。35共同共有是指两个以上的所有人,对共有财产享有平等的所有权。36.相邻关系是两个以上相互毗邻的不动产所有人或者占有、使用人,在行使不动产的占有、使用、收益 和处分权时,相互之间应当给予便利或者接受限制而发生的权利、义务关系。37债是按照合同的约定或者法律的规定,在当事人之间产生的特定的权利和义务关系。38不当得利是指没有法律或合同上的根据取得利益而使他人受到损失的事实。39无因管理是指没有法定的或者约定的义务,为避免他人利益受损失而进行管理或者服务的行为。40按份之债是指债的一方主体为多数人,各自按照一定的份额享有权利或者承担义务的债。41选择之债是指债的标的为两个以上的,当事人可以从中选择其一来履行的债。42、合同是当事人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关系的协议。43、单务合同是指合同当事人一方只负担义务而不享受权利,另一方只享受权利而不负担义务的合同。44、无偿合同是指一方给予他方利益而自己并不取得相应利益的合同45、要约是订立合同的当事人一方向另一方发出的缔结合同的提汉。46、承诺是受要约人向要约人作出的对要约内容完全同意的意思表示。47、拍卖是拍卖人同时向若干人公开自己的要求和条件,由拍买人竞相提出自己报价与拍卖人订立合同的一 种方式。48、招标是由招标人提出招标要求,由各投标人相互竞争与招标人订立合同的一种方一般经过招标、投标、 开标和决标三个阶段。49、合同的形式是指合同的当事人达成的协议的表现形式。50、债的履行债务人全面地、正确地履行债所规定的义务,使债权人的权利得到完全的实现。51、适当履行原则是指当事人应按照法律的规定或合同的约定全面、正确地履行债务。52、履行标的是指合同债务人向债权人履行义务应交付的对象,又称给付标的。53、履行地点是指债务人履行义务和债权人接受履行的地方。54、债的担保是保证债务履行的一项民事制度,是法律规定的或者当事人约定的确保合同履行,保障债权人 利益实现的法律措施。55、代位权是指在债务人不行使自己的权利以致影响其对自己债务清偿时,债权人享有的得以自己的名义行 使债务人权利的权利。56、撤销权是指当债务人处分自己的财产的行为足以影响债权人利益时,债权人享有的得予以撤销该行为的 权利。57、特殊担保是指以债务人的特定财产或以第三人的财产做履行义务的担保。58、先诉抗辩权即在主合同纠纷未经审判或者仲裁,并就债务人财产依法强制执行仍不能履行债务前,保证 人对债权人可以拒绝承担保证责任。59、定金是合同当事人一方,以保证合同履行为目的,于合同成立时或合同没有履行前,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给 付对方的一定数额的款项。60、债的解除是指在债务尚未履行或者尚未全部履行的情况下,提前终止债的效力。61、债的主体变更是指债的内容和标的不变,享受权利的债权主体或者负担义务的债务主体变更。62、债权转让是由债权人和受让的第三人订立债权转让的协议。63、债的终止是指债的关系消灭。即当事人之间所确立的债权债务关系不复存在。64、抵销是指债的当事人双方因相互负有同种类的给付义务而将两项债务相互充抵。65、提存提存是指债务人在其债务已到履行期限,因债权人无正当理由拒绝接受债务人履行义务,或者因债权人 的地址不明等原因无法向债权人履行义务,通过一定程序将其履行的标的物送交有关部门存放。提存后,认定债务人 的债务已经履行,债务人与债权人之间的债权债务即消灭。66、买卖合同是卖方将出卖的财物交付给买方所有,买方接受该项财物并支付约定的价款的协议。67、房屋买卖合同是卖方将房屋交付给买方所有,买方取得房屋所有权并支付约定的价款的协议。68、购销结合合同是指购买方在购买某种财物的同时,向卖方销售一定财物的协议。69、互易合同是指众方当事人以非货币的财物相互交换的协议。70、赠与合同是赠与人把自己的或者有权处分的财物无偿地给予受赠人所有的协议71、财产租赁合同是出租人将出租财产交付承租人使用,承租人向出租人支付租金,并在租赁关系终止后将 租赁财产返还给出租人的协议。72、农村承包经营合同是指农业集体经济组织或村民委员会与所属农民或村民之间关于承包人经营集体所有 的或者国家所有由集体使用的财产,并按约定交纳承包金的协议。73、企业租赁合同是企业出租人将企业提供给承包人经营、使用,承租人按约定向出租人交付租金,并在租 赁合同终止后将租赁企业返还给出租人的协议。74、土地使用权转让合同是指土地使用权的受让人,将剩余年限的土地使用权,转让给第三人使用的协议。75、信贷合同是指国家专业银行、信用合作社和其他金融机构将货币贷给借款人,借款人按期归还贷款并支 付规定的利息的协议。76、储蓄合同是指存款人将人民币或外币存入储蓄机构,储蓄机构在存款人取出存款时按规定支付存款本金 和利息的协议。77、结算方式是结算制度规定的,由立户人选用支付款项的程序和方法。78、异地托收承付是指收款单位依据合同发货后,委托开户银行向异地的付款单位收取货款,异地付款单位 向其开户银行承认在其帐户内支付该项货款的结算方式。79、委托收款是收款单位依收款凭据,委托银行收款。80、付款委托是同城单位间付款单位书面委托银行从其帐户中将一定款项直接转入收款单位的帐户。81、建设工程承包合同是指勘察、设计、施工单位以自己的设备、技术和劳力为建设单位完成一定的基本建 设工程项目,建设单位接受施工单位完成的工程项目并支付约定的报酬的协议。82、建筑安装工程承包合同是建设单位和施工单位之间关于施工单位完成建设工程的建筑安装,建设单位按时验 收并支付报酬的协议。83、联运合同是指以两个以上拥有不同运送方式的承运人为一方,衔接地将货物或者旅客运送到约定的地点, 托运人或者旅客给付约定报酬的协议。84、保管合同是保管人有偿地或者无偿地为寄托人保管物品,并在约定的期限内或者应寄托人的请求,返还 保管物品的协议。85、委托合同是受托人以委托人的名义和费用为委托人办理委托事务,委托人支付约定报酬(或不付报酬)的 协议。86、信托合同又称行纪合同,是信托人(受托人、行纪人)根据委托人的委托,以自己的名义为委托人办理购、销 寄售等业务并收取报酬的协议。87、技术开发合同是指当事人之间就完成关于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和新材料及其系统的研究开发所达成 的协议。88、技术转让合同是指当事人之间就专利权转让、专利申请权转让、专利实施许可或非专利技术转让的事项 达成的协议。89、技术咨询合同是指当事人一方(顾问人)为另一方(委托人)就特定技术项目进行分析、论证、评价、预测 和调查,另一方为此支付报酬的协议。90、出版合同是著作权人将作品交给出版单位出版,出版单位支付规定或者约定的报酬的协议。91、个人合伙合同是指两个以上的公民,各自提供资金、实物、技术等合伙经营、共同劳动的协议。92、入伙是指个人合伙合同成立以后,第三人加入合伙。93、退伙是指合伙人退出合伙组织。94、联营合同是指企业之间或者企业与事业单位之间,为了共同的经济利益,进行联合经营的协议。95、保险合同是投保人交付保险费,保险人在保险事故发生后或者保险期满时补偿损失或者给付保险金的协 议。96、保证保险是指投保人不履行合同义务造成损失时,投保人的赔偿责任,由保人负责补偿。97、受益人是保险合同订立时指定的或者依据法律规定有权取得保险金的人。98、保险基金是指保险人为了保障被保险人的保险标的因保险事故遭受损失时,提供经济补偿的准备金。99、再保险也称分保险,是指保险人将其承保的保险的一部或者全部转同其他保险人订立保险合同。 知识产权是指公民、法人对自己的创造性的智力活动成果依法享有包括人身权利和财产权利在内的民事权利。100、著作权是指作者对自己的文学、艺术和科学创作作品依法享有的人身权和财产权的民事权利。101、著作人身权是作者对自己的智力创作作品所享有的以人身权益为内容的权利。102、著作权许可使用即授权使用,是指著作权人授权他人在一定期限和范围内以一定方式使用其作品的制 度。103、发现权是指发现人对自然现象、特性及其规律的新发现、新认识或新的科学研究成果所享有的权利, 是法律赋予发现人以发现为客体的民事权利。104、发明权是指发明人对其新创造的能够被应用的技术方案、先进的重大科学技术成就享有的权利,是基 于发明这一事实而取得的民事权利,即发明人对自己的发明依法享有的人身权和财产权。105、合理化建议是指有关改进和完善企业、事业单位生产技术和经营管理方面的方法和措施。106、专利权是指专利权人对其发明、实用新型和外观设计依法享有的专有权,即独占权。107、职务发明是指发明人在执行本单位的任务或者主要是利用本单位的物质条件所完成的发明和设计。108、外观设计是指对产品的形状、图案、色彩或其结合作出富有美感而适合工业上应用的新设计。109、商标是用来区别一个商品生产者或者经营者的商品和其他生产者或经营者的商品的一种标记。110、商标权是商标所有人依法对自己注册的商标享有的专用权。111、商标权人是指申请商标注册并经主管部门依法核准,取得商标专用权的人和经合法转让而取得商标专用权 的人。112、财产继承权是指公民依法承受死者个人所遗留的合法财产的权利。113、遗产是指公民死亡时遗留的个人合法财产。114、继承人依法承受他人遗产的人。115、被继承人遗留财产的人(死者)。116、继承法是调整财产继承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和。117、法定继承一一是指继承人的范围、继承顺序、代位继承以及遗产分R的原则等,都由法律直接规定的继承。118、代位继承是指被继承人的子女先于被继承人死亡,死亡的子女的晚辈直系血亲继承其应继承的遗产份 额的制度。119、转继承是指继承人在继承开始后,遗产分割之前死亡,其应继承的遗产份额转由他的合法继承人继承 的制度。120、一般均等原则也称平均分配原则,即同一顺序的继承人之间继承遗产的份额,一般应当均等121、遗嘱继承是指继承人按照被继承人的遗嘱,继承被继承人遗产的法律制度。122、遗嘱是立遗嘱人生前对其遗产所作的处分或对其他身后事务所作的安排,并在死亡时发生效力的行为。123、遗赠是指遗嘱人用遗嘱将其个人财产于其死后赠给法定继承人以外的人、国家或集体组织的一种法律 制度。124、遗赠扶养协议是受扶养的公民和扶养人之间关于扶养人承担受扶养人的生养死葬的义务,受扶养人将财产 遗赠给扶养人的协议。125、继承权的接受是指继承开始,继承人愿意接受遗产的意思表示。126、继承权的放弃是指继承开始,继承人作出不接受遗产的意思表示。127、人身权是指民事主体依法享有的与其人身不可分离的,以特定精神利益为内容的民事权利。128、人格权是指民事主体具有法律上的独立人格必须享有的民事权利。129、身份权是指民事主体因具有某种特定身份时依法享有的权利。130、过错责任原则它是以行为人士观上的过错为承担民事责任的基本条件的认定责任的准则。131、推定过错责任是在行为人不能证明他们没有过错的情况下,推定他们为有过错,应承担损害赔偿责任。132、无过错责任原则是指没有过错造成他人损害的,依法律规定应由与造成损害原因有关的人承担民事责 任的原则。133、公平责任原则是指在当事人对造成损害都无过错,又不能适用无过错责任原则要求致害人承担赔偿责 任,而使受害人遭受的重大损害得不到补偿,显失公平的情况下,由人民法院根据实际情况,依“公平合理负担”判 由双方分担损失的原则。134、按份责任是指按照法律规定或合同约定,对同一责任由多数人按事先确定的份额各自分别承担的民事 责任。135、单方责任也叫单方过错责任,指违法行为是基于一方的过错原因发生而应由一方承担的民事责任。136、违反合同行为简称违约行为,是指当事人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条件的行为。137、迟延履行是指合同债务已到履行期,当事人能够履行而不按法定或约定的时间履行。138、情事变更是指在合同有效期间,非因当事人双方的原因,发生订约当时难以预料的情事变更,如维持 合同发生当时的效力,其履行显失公平时,当事人一方可请求仲裁机关或人民法院变更(增、减给付)或解除本项合同, 以维持公允。139、违约金是指当事人违反合同依法律规定或约定给对方支付一定数额金钱的责任形式。140、侵权行为从广义上说是指侵害他人财产或人身权利依法应当承担畏事责任的不法行为;从狭义上说是 指过错地侵害他人财产或人身权利的违法行为。141、侵权民事责任是侵权行为产生的法律后果,即由民法规定的侵权行为人对其不法行为造成他人财产或 人身权利损害所应承担的法律责任。142、职务侵权行为是指国家机关或者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在执行职务中侵犯他人合法权益并造成损害的违 法行为。143、排除妨碍是指权利人行使其权利受到不法阻碍或妨害时,有权请求加害人排除或请求人民法院强制排 除,以保障权利正常行使的措施。二、简答题1民法学研究的范围是什么?, 答:民法学研究的范围包括各项民事制度的内容、作用、特征及其发乒、发展、变化的理论与实践及其规律。当前要 着重研究民法在建立与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中的作用。2民法学的主要内容是什么? 答:(1)民法的概念(略);(2)民事法律关系的基本理论;(3)民事权利主体的基本理论;(4)民事权利的基本理论;(5) 民事责任的基本理论。3我国民法调整哪些社会关系?其特征是什么? 答:我国民法调整平等主体的公民之间、法人之间、公民和法人之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其特征是:(1)主体为公 民或法人;(2)内容为财产关系或人身关系;(3)性质是平等主体之间财产、人身关系,即横向的财产、人身关系。我 国民法调整的社会关系可分为两部分,一部分是平等主体之间的财产关系,它具有主体地位平等,在自愿的基础上发 生及多数为等价有偿等特征;另一部分是平等主体间的人身关系,它具有主体地位平等,以特定的精神利益为内容, 与主体不可分离等特征。4民法与行政法有何不同? 答:行政法是国家制定的进行行政管理活动的各种法律规范的总称,它主要调整国家行政机关之间及其在行政管理活 动中同其它国家机关、经济组织、社会团体和公民间发生的社会关系。在这些社会关系,中有的属于财产关系,但它 所调整。的财产关系的特征是:(1)这种财产关系的主体之间存在着管理与被管理、监督与被监督的关系,彼此处于 隶属的地位而非平等的地位;(2)这种财产关系是依据国家行政机关的命令或指令发生的,不决定于当事人自愿与否;(3) 这种财产关系往往按照无偿的原则进行,而不是等价有偿的。例如,按照国家经济体制改革6 宁要求;国家行政机 关命令某些企业关闭、停产、合并或转产等等,由此发生的财产关系由行政法调整5民事法律关系有何特征? 答:民事法律关系的特征是:(1)民事法律关系是一种思想的社会关系;(2)民事法律关系是一种具体的权利、义务关 系;(3)民事法律关系是受国家强制力保障其实现的社会关系。6什么是绝对权与相对权?答:绝对权是指其效力及于一切人的权利,它的义务人是不特定的任 何人,即任何人均有不妨害权利人实现其权利 的义务。故绝对权又称对世权。绝对权的主体一般不必通过义务人的作为就可实现自己的权利。各种人身权、所有权 和其他物权等都属于绝对权。相对权是指其效力仅及于特定当事人的权利,它的义务人是特定的,所以又称对人权。 相对权的主体必须通过特定义务人的履行义务的行为才能实现其权利。债权就是一种相对权。7公民的民事权利能力有何特征? 答:公民的民事权利能力不是天赋的,而是法律规定的,归根结底是由一定社会经济基础决定的。我国公民的民事权 利能力具有如下特征:(1)平等性。民法通则第10 条规定:“公民的民事权利能力一律平等。”这是我国公民在法律 面前一律平等原则的直接反映,非依法律不得对公民的民事权利能力加以限制或剥夺。(2)权利义务的统一性。公民的 民事权利能力既包括公民享受民事权利的资格,也包括公民承担民事义务的资格,体现了权利、义务的一致性。 (3) 实现的物质保障性。我国法律不仅从法律上对公民的民事权利能力进行确认,而且又为我国公民民事权利能力的实现 提供了物质保障。8宣告失踪的法律条件是什么?答:宣告失踪的条件是:(1)公民下落不明满两年。即离开自己的住所或居所而无任何音讯、生死不明持续两年;战 争期间失踪的,则自战争结束之日算起下落不明满两年。(2)经利害关系人中请。即由失踪人的配偶父母、成年子女、 祖父母、外祖父母、成年孙子女、外孙子女等近亲属和与失踪人存在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其他人,向失踪人最后居住 地人民法院提出申请。(3)由人民法院判决宣告失踪。即人民法院依审判程序进行审理,认为情况属实的依法判决宣告 该公民失踪。人民法院在审理过程中应发出寻找失踪人的公告,公告期间为3 个月。9监护人的职责是什么?答:监护人的职责是保护被监护人的人身、财产及其他合法权益,并为被监护人的利益处被监护人的财产。具体包括:(1) 保护被监护人的身心健康,并对其进行德、智、体等方面的培养和教育;(2)管理被监护人的财产,排除他人对被 监护人财产的非法侵害,维护其合法权益;(3)代理被监护人进行民事活动;(4)对被监护人所致他人损害承担损害赔 偿的民事责任。10法人应具备哪些条件? 答:法人应当具备下列条件:(1)依法成立,即须依法律规定的条件和程序设立;(2)有必要的财产或经费,(3)有自己 的名称、组织机构和场所;(4)能独立承担民事责任;即能以自己的名义和自己独立的财产对外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11社会团体法人的设立程序是什么?答:社会团体法人是损公民自愿组织的非生产经营性的法人。其设立程序分两种情况:(1)对于具备法人条件而依法无 须办理法人登记的社会团体,从其依法设立之日起即具有法人资格;对于依法需要办理法人登记的社会团体,频自主 管机关核准并向县级以上民政部门办理社会团体法人登记之日起,才能取得法人资格。12法人的民事行为能力有何特点? 答:法人的民事行为能力有下列特点;(1)法人的民事行为能力与其民事权利能力同时产生;(2)法人的畏事行为能力 范围大小也不尽相同;(3)法人的民事行为能力由其机关实现。13哪些情况下企业法定代表人要对企业法人的违法行为承担责任?答:我国民法通则第49 条规定,企业法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法人承担责任外,对企业法定代表人还可以给予 行政处分、罚款,构成犯罪的还应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1)超出登记机关核准登记的经营范围从事非法经营的;(2) 向登记机关、税务机关隐瞒真实情况,弄虚作假的;(3)抽逃资金、隐匿财产逃避债务的;(4)解散、被撤销、被宣告 破产后,擅自处理财产的;(5)变更、终止时不及时申请办理登记和公告,使利害关系人遭受重大损失的;(6)从事法 律禁止的其他活动,损害国家利益或社会公共利益的。14法律上的物的特征是什么? 答:作为民事法律关系客体的物,具有下列特征:(1)物存在于人体之外。人是具有民事权利能力即独立人格的民事主 体,文明社会强调对人格的尊重,因而不允许把人作为法律关系的客体。作为法律关系客体的物只能是人体之外的物。(2) 物能够满足社会生活需要。这就要求物具有一定的价值,从而能满足人们的物质生活和精神生活需要。(3)物能为 人们所支配。只有能为人们所控制或支配的物,人们才能以此为客体设定各种民事权利义务关系。15股票与债券有何区别?答:股票与债券都是筹集资金的法律形式,同属资本性有价证券,二者主要区别是:(1)债券属于一种借贷关系,持券 人为债权人,债券发行人为债务人;股票属于一种永久性投资关系,股票持有人为投资人,其与出售股票的股份公司 为股东与公司的关系。(2)债券票面金额一般固定不变;股票价格则受市场供求状况和其他因素影响时有涨落而高于或 低于票面金额。(3)债券持有人在债券到期后,除债务人无力偿还外,一般均可收回本息;股票持有人虽可能获得股票 涨价的利益,也要承担股票跌价的风险,能否分红亦取决于公司盈利状况,多则多分,少则少分,公司亏损则无红利 公司破产更会使股票一文不值,因此股票风险大于债券。16什么是民事行为?什么是民事法律行为?二者之间是什么关系? 答:民事行为是指能发生民事法律后果的行为。它包括合法民事行为 与非法民事行为,法民事行为主要是民事法律 行为及其它合法行为;非法行为主要是侵权行为及违约行为、无效民事行为等,无效民事行为又包括绝对无效民事行 为和相对无效民事行为。而民事法律行为则是指公民或者法人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和民事义务的合法行为。因 此,民事法律行为与民事行为是种属关系,民事法律行为只是民事行为中合法民事行为的一种。17民事法律行为有何特征?答:民事法律行为具有如下特征:(1)它以行为人的意思表示为成立要素,即行为人要把进行法律行为的意思(意愿、 意向)通过一定方式表现于外部。意思表示是构成法律行为的核心。(2)民事法律行为以发生一定民事法律后果为目的, 即民事主体设立、变更、终止一定的民事权利义爷关系之目的。(3)民事法律行为是合法行为。民事法律行为只有内容 与形式均符合法律的要求,不违背法律和社会公共利益,才能受到法律的承认和保护,也才能产生行为人所预期的法 律后果。18什么是民事法律行为的成立要件?民事法律行为的实质要件有哪些? 答:民事法律行为的成立要件是指决定民事法律行为成立的必要条件。民事法律行为不具备成立要件,便是无效的民 事行为,不能发生行为人预期的法律后果。民事法律行为的成立要件分为实质要件、形式要件两个方面。民事法律行 为的实质要件包括:行为人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即限制行为能)b的自然人只能进行与其年龄、智力相适应 的民事法律行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与法人也只有在其民事权利能力范围内才能实施民事法律行为。(2)意思 表示真实。即行为人表现于外部的意思须与其真实意愿是一致的。(3)不违背法律和社会公共利益。即民事法律行为的 内容须具有合法性,在法律无规定的情况下不得违背社会公共利益。19什么是附条件的法律行为?法律对法律行为的附条件有何要求? 答:附条件的法律行为是指在法律行为中指明一定条件并把它的成就(发生或出现)作为法律行为效力发生或终止的根 据的民事法律行为。法律行为所附条件可以是事件,也可以是行为,作为条件须符合下列要求:(1)必须是尚未发生的 客观不确定的事实。即在进行法律行为时尚不能确定其是否发生的事实。(2)必须是当事人任意选择的事实。法律规定 的某项民事法律行为生效或失效的必备条件是法定条件,为法律强制性规定的要求,而不能作为法律行为所附条件。 (3)必须是合法的事实。当事人不得以有损社会公共利益和公共秩序的事实或以剥夺、损害他人合法权益的事实作为法 律行为所附的条件。(4)条件所限制的是法律行为效力的发生或消灭。即因所附条件的成就而使法律行为效力发生或消 灭,而不涉及法律行为内容本身。20确定无效的民事行为包括哪些? 答:确定无效的民事行为也称绝对无效民事行为,是指那些不具备法律行为成立要件、绝对不能发生行为人预期的法 律后果的民事行为。它包括:(1)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的民事行为;(2)限制行为能力人依法不能独立实施的民事行 为,即与其年龄、智力、精神健康状况不相适应的民事行为,(3)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 实意思的情况下所为的民事行为;(4)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第三人利益的民事行为;(5)违反法律或公共利益 的民事行为;(6)以计划为前提的经济合同违反国家指令性计划的;(7)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的民事行为。确定无 效的民事行为,自行为开始就没有法律约束力。21代理关系有何法律特征?答:代理关系的法律特征是:(1)代理人在代理权限范围内实施代理行,为。即委托代理应根据被代理人授权、法定或 指定代理根据法律规定或有权机关指定的权限范围进行代理行为。代理人在代理权限内可以根据代理活动的具体情况 进行相应的意思表示,以便较好地完成代理事务。(2)代理人以被代理人的名义进行代理行为。代理人只有以被代理人 名义进行代理行为,才能为被代理人取得权利、设定义务。(3)代理主要是实施法律行为。即通过代理在被代理人与相 对人之间建立、变更、终止一定的民事权利义务关系。(4)被代理人对代理行为承担民事法律后果,因为代理人系以被 化理人的名义且是为被代理人利益实施代理行为,故该行为的法律后果只能由被代理人承受。22代理权的行使有何要求?答:代理权的行使应当符合下列要求:(1)代理权应在代理权限范围内行使。代理人不得擅自扩大、变更代理权限。代 理人只有在代理权限范围内进行的民事活动才能被视为被代理人的行为,由被代理人承担民事责任。但是,被代理人 对代理人超出代理权限的行为事后予以追认的,仍由被代理人承担该行为的法律后果。另外,法律还规定,代理人知 道委托代理的事项违法仍然进行代理活动或在被代理人知道代理人的行为违法而不表示反对的,由被代理人和代理人 负连带责任。(2)代理权应为维护被代理人的利益而行使。代理人应从被代理人的利益出发,争取在对被代理人最有利 的情况下完成代理行为;并在代理行为完成后,将有关代理行为发生的权利;义务的单据、物品或证明文件交付被代 理人。代理人不履行职责而给被代理人造成损害的,应承担民事责任。(3)禁止滥用代理权,主要是禁止以被代理人的 名义与自己与自己同时代理的其他人为代理行为或与第三人恶意串通损害被代理人的利益等行为。23无权代理的法律后果是什么?答:无权代理的法律后果有:(1) “被代理人”(本人)有追认权从原则上说,无权代理行为对“被代理人”不发生法律效力,但是,如果“被代 理人”认为无权代理行为符合自己愿望或利益时,则有权追认。经“被代理人”追认以后,该项代理行为便对被代理 人发生法律效力。(2) 无权代理人承担赔偿责任按照民法通则规定:“未经追认的行为,由行为人承担民事责任。”这里所指的承担民事责任,显然是指行为人对其无权代理行为的法律后果承担全部民事责任,即行为人对无权代理行为所造成 相对人和被代理人的财产损害均应承担赔偿责任。其赔偿损失的范围适用民事责任赔偿范围的一般规定。 24什么是滥用代理权? 答:代理人取得代理权后,为了维护被代理人的合法权益,应当禁止代理人滥用代理权。首先,代理人不得以被代理人的名义与自己或者与自己同时代理的其他人签订合同,在前一种情况下,代理人与被代 理人是合同双方当事人,但由于代理人又是被代理的代理人,所以合同内容与条款实际上由代理人一人决定,在后一 种情况下,代理人如与自己同时代理的当事人签订合同,这一合同的缔结也是仅凭代理人一人决定,俗称“一手托两 家”。这些行为不仅与合同的属性相违背,而且有可能损害被代理人的利益或者依代理人之好恶而发生偏向一方,侵犯 他方的合法权益,因此必须加以禁止。其次,代理人不得借被代理人的名义进行超越代理权范围的民事活动。假冒被代理人的名义进行民事活动的行为虽因 无权代理而归于无效,但大多给被代理人造成实际损失。为制止这种行为,民法通则要求代理人对此项损害负赔偿 责任。第三人知道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还与行为人实施民事行为给被代理人造成损害的, 由第三人和行为人负连带责任。第三,代理人不得与第三人恶意串通损害被代理人的利益,这里所说的恶意串通是指代理人与第三人有共谋侵犯 被代理人合法权益的行为。有意相互勾结进行侵害被代理人权益的行为,是代理人滥用代理权的极端表现。我国民 法通则明确规定:代理人与第三人串通损害被代理人的利益的,由代理人与第三人负连带责任,即代理人与第三人 对被代理人因此所受损害共同 负赔偿责任。25委托代理关系终止的法定事由是什么? 答:委托代理关系基于下列法定事由而终止:(1)代理事务完成或代理期间届满;(2)被代理人取消委托或代理人辞去 委托;(3)作为代理人或被代理人的自然人死亡,但代理人不知被代理人死亡或双方原有约定于被代理 人死亡后继续 完成的代理行为仍有效:(4)作为代人或被代理人的法人终止,(5)作为代理人的自然人丧失民事行为能力。26什么是诉讼时效中断?其法定事由是什么?答:诉讼时效中断是指在诉讼时效进行中因一定事由的发生阻碍时效的进行,致使以前经过的时效期间统f3无效,从 中断时起重新计算诉讼时效期间。诉讼时效中断 的法定事由是:(1)提起诉讼,即权利人请求人民法院依据诉讼程 序强制义务人履行义务的事实;(2)提出要求,即权利人通过一定方式向义务人作出要求其履行义务的意思表示。(3) 同意履行,即义务人通过一定方式向权利人作出愿意履行义务的意思表示;27什么是除斥期间?诉讼时效与除斥期间有何区别? 答:除斥期间是指某种权利预定存在的期间,权利人在此期间不行使其权利印发生该项实体权利消灭的法律后果。除 斥期间与诉讼时效均为一定的事实状态(一般是不行使权利的事实状态)和一定期间的经过(预定期间之届满)而发生一 定法律后果的制度,但二者的性质、效力等迥然不同:(1)法律后果不同。除斥期间届满导致实体权利丧失,诉讼时效 期间届满仅消灭胜诉权。(2)适用条件不同。人民法院可主动适用除斥期间规定,义务人主动履行的也可请求法院追回, 诉讼时效则是只能由权利人主张才能适用,且时效期间届满后义务人自愿履行的不能要求返还。(3)期间的不同。除斥 期间为不变期间,一般不因任何事由而中止、中断、延长。(4)条文表述不同。即时效规定中多在条文中明示为时效, 除斥期间的规定则仅规定权利存在的期间。28简述物权的法律特征? 答:物权的特征是与债权相比较而显现出来的,其法律特征主要有:(1) 物权的权利主体总是特定的人,而义务主体则是不特定的人,也即物权是“对世权”。(2) 物权的客体是特定的独立之物,不包括行为与精神财富和精神利益。(3) 物权的内容是对物的直接管领和支配。(4) 物权具有独占性和排他性。(5) 物权具有追及效力和优先效力。(6) 物权的保护方法的广泛性。 29什么是主物权、从物权?简述其分类意义。 答:主物权是指不依存于其他权利而其本身能单独成立的物权,如所有权、地上权等。从物权是指从属并依存于其他 权利的物权,如抵押权、留置权等。区分二者的意义在于它们变更的命运不同,主物权具有独立性,而从物权则依存 于主权利,随主权利的转移而转移,随主权利的消灭而消灭。30什么是财产所有权?它有几层含义?答:财产所有权,是指所有人依法对自己所有的财产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所有权”在不同场合使用 有不同的含义:(1)作为一项法律制度,它是一定社会中所有制在法律上的反映,是统治阶级用法律手段确认和保护一 定社会所有制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和;(2)作为一种民事法律关系,是财产所有人即权利主体,对其所有财产所享有, 的权利和非财产所有人即义务主体对其负有不得侵犯的义务的权利义务关系;(3)作为一种民事权利,它是所有人依法 对自己的财产享有管领和支配并排除他人非法干涉的权利。31简述财产所有权的法律特征。答:财产所有权的法律特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1)财产所有权是一种最基本的民事法律关系;(2)所有权是完全的 物权;(3)所有权具有独占性和排他性;(4)所有权的客体是物或财产。32简述财产所有权的行使方式及法律限制。 答:财产所有权的行使,是指财产所有人依照法律规定实现其所有权各项权能的行为。财产所有人行使其财产所有权, 既可以是在事实上古有、使用、收益和处分其财产,也可以是按照法定方式将财产所有权的权能转让给他人。所有人 对所有权的行使,不能是无限制的,应当符合法律确认所有权的目的。所有人在行使权利时,应遵循下列原则:效 益原则。充分、合理地发挥财产的效益,做到“物尽其用”公益原则。行使所有权不得破坏社会主义经济秩序,损 害公共或他人利益,违背公共道德准则;禁止权利滥用原则。所 用人不得滥用其所有权。所有人如违反法律规定,不遵循上述原则滥用所有权的,应当依法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33简述财产所有权消灭及其原因。答:财产所有权消灭,是指因某种法律事实致使财产所有人丧失其所有权。实践中所有权消灭的原因主要有以下几种:(1) 所有权的转让;(2)所有权客体的灭失;(3)所有权主体的消灭;(4)所有权的抛弃;(5)所有权被强制消灭。34简述国家财产所有权的法律特征。答:其法律特征主要有:(1)国家是国家财产所有权的统一的、唯一的主体;(2)国家财产所有权赖以存在的基础是全 民所有制经济;(3)国家财产所有权与国有企业经营权适当分开是国家财产所有权行使的主要方式和必然要求;(4)国 家所有权客体具有广泛性;(5)国家财产所有权取得的方式特殊。35简述国家财产所有权的产生及其主要方法。 答:我国国家财产所有权的产生,是中国人民在中国共产党领导下,取得新民主主义革命的胜利,建立人民民主专政 政权,继而进行社会主义革命和建设所取得的胜利成果。我国国家财产所有权的产生方法有以下几种:(1)没收官僚资 本和敌伪资本归国家所有;(2)赎买民族资本主义工商业;(3)资本积累;(4)税收;(5)通过法律行为获得财产;(6) 无主财产和无人继承的财产归国家所有;(7)没收违法行为人财产或处以罚金、罚款;(8)依法征购、征用、征收的财 产。36用益物权的法律特征是什么? 答:用益物权的基本法律特征是;(1)用益物权是以所有权的权能为内容,而对所有权的行使有所限制的权利;(2)用 益物权是非所有人基于法律、合同或其他合法途径而取得的权利,是对他人的财物享有的直接支配权;(3)用益物权是 从所有权的权能分离出来的相对独立的他物权,是可以对抗所有权的对世权,(4)用益物权人依法取得的占有、使用、 收益的权利,致使原所有权人暂时或长期失去部分或全部权能。37国有企业经营权有哪些法律特征和内容? 答:国有企业经营权,是指国有企业对国家授予其经营管理的财产依法享有占有、使用和依法处分的权利。国有企业 经营权的法律特征主要有:(1)经营权具有派生性,国家授权是经营权产生的前提,经营权是从所有权派生出来的;(2) 经营权具有相对独立性和排他性;(3)经营权与所有权具有某种重合性和一致性;(4)经营权具有法定性。国有企业享 有的经营权是国家以法律形式授予的,其内容和范围也是由国家的法律、法规加以明确规定的,国有企业必须在法定 范围内行使经营权;(5)经营权具有用益物权性。国有企业经营权的内容,是指经营权所包含的各项权能。依照我国法 律规定,国有企业对其经营管理的财产依法享有占有、使用和依法处分的权能。38什么是担保物权?简述其法律特征? 答:担保物权,是为了担保债务的履行,在债务人或第三人的特定物上所设定的物权。其法律特征主要有:(1)担保物 权是一种从物权。设定担保物权是为了确保债务人履行义务,因此它是从属于所担保债权的从物权;(2)担保物权属于 他物权。担保物权是在他人的所有权上设定的,故而是他物权;(3)担保物权必须以特定物为标的;(4)担保物权具有 排除他人干涉与追及的效力。39简述抵押权关系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答:(1)抵押人的权利和义务:A.抵押人将自己的财产抵押后,并不完全丧失抵押物的处分权,但在处分抵押物时, 应事先告知并征得抵押权人同意。B.如有第三人对抵押物提起追索或主张权利时,抵押人应及时告知抵押权人,妥善 处理抵押权关系。如必须处理抵押财产时,要保证抵押权人的优先受偿的权利。C.抵押物由抵押权人保管的,抵押人 有权要求其妥善保管。因抵押权人保管不善造成毁损灭失的,抵押人有请求恢复原状或赔偿损失的权利。D.抵押物由 抵押人自己占有并负责保管的,应妥善保管,在抵押期间,非经债权人同意,抵押人将同一抵押物转让他人或就抵押 物的同一担保价值再作抵押的,其行为应为无效。(2)抵押权人的权利和义务:A.抵押物由抵押权人保管的,抵押权 人有妥善保管的义务,因自己的原因造成抵押物毁损灭失的,有赔偿的义务。.抵押物由抵押人保管的,抵押权人有 权要求抵押人采取措施妥善保管。如果抵押人的行为足以使抵押物价值减少,抵押权人有权请求停止其行为或请求法 院采取保全措施。抵押物价值已经减少,其原因在于抵押人的,抵押权人有权请求抵押人恢复原来的价值。C.抵押权 人不得在债务清偿期到来之前要求处分抵押物。对于债权已过清偿期而未清偿的,有权以抵押物折价或者以变卖抵押 物的价款优先受清 偿。40留置权有何法律特征? 答:留置权,是指按照法律规定,一方(债权人)依合同占有他方(债务人)的财产,他方不按合同约定的期限给付应付 款项时,占有人有权留置该项财产,并可依照法律的规定,于宽限期届满时以该财产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财产的 价款优先受偿的权利。其法律特征主要有:(1)留置权产生的前提,必须是在当事人之间存在合同关系,而且是一方占 有他方财产,他方违约拒付或迟付款项;(2)留置权人所留置的财产,只能是依照合同合法占有对方的财产;(3)留置 权的成立,必须是债务已到清偿期,存在债务人未履行付款义务的法律事实;(4)留置权的设立和行使,必须依照法律 规定,不能由当事人任意留置;(5)不按合同给付应付款项超过约定期限,经过一定的宽限期仍不偿债的,债权人有变 卖留置物优先受偿的权利。41简述公有与共有的区别。 答:财产共有是一种法律关系,共有关系与公有关系是不同的。其主要区别是:(1)共有是几个人对同一财产共同享有 所有权,即财产所有权的主体是两人以上;而公有是公共所有,财产所有权的主体为作为独立民事主体的公共团体, 主体只有一个。(2)共有不是一个独立的所有权类型,而是相同或不同的所有权的结合;公有表现为一种所有权类型。(3) 在共有关系中,各共有人的权利是平等的,其权利行使采取协商一致的原则;而公有财产的权利主体是单一的,其 独立行使所有权。(4)共有反映一种财产联合关系,如合伙财产为共有;公有则是一定形式的公有制在法律上的表现, 如集体所有制所表现的集体所有权。42简述按份共有权行使的原则。 答:按份共有权行使的原则有以下几个:(1)协商一致的原则。对按份共有财产的权利行使有约定的依约定,没有约定 的仍应经协商一致或按占有份额多数的共有人意见解决。(2)优先购买的原则。按份共有财产的每个共有人有权要求将 自己的份额分出或者转让。但在出售时,其他共有人在同等条件下,有优先购买的权利。(3)不损害物的价值原则。按 份共有财产的分割必须保持财产的使用价值,实践中常有以下几种分割方法:其一,作价补偿;其二,变价分割;其 三,实物分割。43简述共同共有财产争议的处理原则。 答;对共同共有财产发生争议时,应按下列原则处理:(1)共有人对共有关系的性质不明确而发生争议的,如有的认为 是按份共有,有的认为是共同共有。在没有充分可靠的证据证明是属于哪种性质的共有的情况下,应当推定为共同共 有。(2)每个共同共有人在共有关系存续期间都不能处分共有财产或转让自己的权利,否则是无效的。只有在共有财产 分割时才能确定自己的财产份额,才能处分自己所有的财产。(3)对共同共有财产的分割,有协议的按协议处理;没有 协议的,应按照法律规定的原则,共有人应本着互谅互让的精神协商处理,同时考虑共有人对共有财产贡献的大小以 及共有人生产、生活的实际需要处理,对幼、老、病、残者应给予适当的照顾。(4)共同共有财产的具体分割办法,依 据要分割的财物是否具有可分性,可分别采取实物分割、作价补偿、变价分取价金的方法。对于夫妻或家庭成员在共 同生活期间的共同债务,或者用共同财产偿还,或者用分割债务分别偿还的办法。对于纯属个人的债务的,由其本人 偿还。44 关系的法律特征 答:相邻关系的法律特征主要有:(1)相邻关系总是发生在两个以上权利主体之间;(2)相邻关系的内容是相邻人之间 的权利、义务。它是按照法律的规定或者相邻各方的协议确定的; (3)相邻关系是在不动产相毗邻或相近的特定条 件下因对财产的使用而发生的。45 正确处理相邻关系问题,具有重要意义 答:在社会生活中,相邻关系是普遍存在的,因而依照法律规定,正确处理相邻关系问题,具有重要意义。(1)有利于 发挥财产效益;(2)有利于增强守法观念,减少对人身和财产的损害;(3)有利于社会的安定团结,加强社会主义精神 文明建设。46 处理相邻关系应当遵循以下原则 答:根据民法通则的规定,处理相邻关系应当遵循以下原则:(1)有利生活和方便生活的原则。在生产、生活中注 意处理好相邻关系问题,就会有利于生产的发展和生活的安定;相邻关系得到正确处理,又有利于调动群众的生产积 极性,促进生产的发展。(2)团结互助,公平合理原则。正确处理相邻纠纷,还必须从团结愿望出发,本着互谅、互让 的精神,通过协商,公平合理地解决纠纷。协商不成,由主管机关或法院处理。47、债的构成是什么?答:债由债的主体、债的内容和债的客体三要素构成。债的主体是指参与债的法律关系的当事人,包括债权主体即债 权人和债务主体即债务人双方。债的内容是指债权人享有的权利和债务人负担的义务即债权和债务两方面。债权是债 权人享有的请求债务人为一定行为或不为一定行为的权利。债务是债务人负有的为满足债权人的请求而为一定行为或 不为一定行为的义务。债的客体有的也称之为债的标的,是指债权和债务共同指向的对象。48、债权与所有权有何区别? 答:二者的区别主要有以下五点。第一,性质不同。从所反映的社会关系的性质上看,债反映的是动态的财产关系即 财产流转关系,所有权反映的是静态的财产关系即财产归属关系。第二,主体范围不同。从法律关系的主体上看,债 的主体都是特定的,是相对的法律关系,而所有权的权利主体是特定的,义务主体是不特定的,是一种绝对的法律关 系,第三,客体范围不同。债的客体可以是物,也可以是行为等;而所有权的客体不包括行为。第四,内容不同。债 的关系中的债权人的权利主要表现为要求债务人为一定行为或不为一定行为,在一般情况下,债权人须通过债务人的 行为才能实现权利;而所有权人的权利是对自己财产依法直接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所有权人不需通过义务人的 行为即可实现自己的权利。第五,发生的根据不同。债可因合法行为发生,也可因不法行为发生;而所有权只能根据 合法行为产生。49、不当得利的成立条件是什么? 答:不当得利的成立,应当具备以下条件:第一,一方取得利益,即其财产增多。包括:取得财产是取得利益;应减 少财产而没有减少财产的,也是取得利益。若一方并没有实际取得利益,则不构成不当得利。第二,造成他人损失, 即其财产减少。不应支出财产而支出财产是造成损失,应增加财产而未增加的也是造成损失。如一方获得利益,而未 造成他人损失,不会构成不当得利。第三,受益与受损之间有因果关系。所谓受益和受损之间有因果关系,是指一方 受益是由另一方受损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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