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络谣言刑法规制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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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络谣言刑法规制分析 现代社会中,计算机与互联网的普及给我们的生活和工作带来很大便利,但同时网络也是双刃剑,让我们在享受生活的时候,也面临一些问题,例如,网络上日趋上升的网络谣言犯罪等现象。下面是小编搜集整理的相关内容的论文,欢迎大家阅读参考。摘要:经济的发展带动了科技的发达,但是随之而来的是,网络犯罪也日渐增多,严重破坏了社会秩序,对人民的生活和生产产生了极大的危害。本文通过对我国网络谣言规制的立法进行分析,对应如何完善寻衅滋事罪和诽谤罪,提出了完善我国刑法规制网络谣言的建议,例如提高法定刑幅度,增加常见的网络犯罪罪名等。关键词:网络谣言;网络诽谤;刑法规制一、引言近年来,随着第三次技术革命的迅速发展,互联网技术得到了重大变革,我们也进入到了新媒体时代。然而,近几年出现的网络谣言案件,如抢盐风波;、地震谣言;、秦某案;等,引发了我们对于网络空间刑法规制的探讨。本文通过对网络谣言进行阐述,借鉴国外的立法经验,以期提出合理的完善建议。二、网络谣言概述(一)网络谣言的界定随着科技的发展,网络在我们生活中扮演了越来越重要的角色。网络谣言;这个新时代的名称便应运而生了。其实在本质上,网络谣言与传统的谣言并没有区别,也具备未经证实;和非官方;的特性。其主要的特点在于,网络谣言的平台是崭新的新兴媒体———互联网,数字电视,手机媒体等等。因此,笔者认为网络谣言应当界定为:人们利用新媒体在社会中进行传播的非官方或未经证实,并且对社会产生不利影响的信息。(二)网络谣言与言论自由的界限在我国,近些年每年的上网人数激增,并且呈现出了低龄化的趋势。因此,法律需要对网络空间进行调整和规制。但是言论自由的范围是否会因此受到限制,值得我们讨论。言论自由是思想自由,是我们的第一权利;。小到日常生活,大到国家政治经济的发展,都需要不同声音的碰撞,才有助于我们寻找到真理。宪法也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公民有言论自由。然而宪法中的言论自由并非无限制的自由。2013年发生的秦某案;引发了我们对于言论自由界限的思考。秦某作为网络推手,捏造虚假的消息来进行炒作。但是,网络绝非法外之地,在自媒体时代,网民可以发表看法,但是,不得逾越道德和法律的底线。我们不是一个因言获罪;的国度,但我们绝对禁止诸如此类造谣惑众的事件。因此可以说,网络谣言的规制与有限制的言论自由并不冲突。网络可以容纳各种思想的表达和探讨,但网络空间拒绝违反道德甚至违反法律的言论。(三)网络谣言的特点1.网络谣言具有技术性第一,网络的开放性使得巨大的信息进入,但人民往往难以判断其中的真假。第二,建立和注册网站的简便性以及网络信息的互动性也给网络谣言提供了便利。在现实生活中,许多非法网站冠以省市,甚至是国家的名号散布一些虚假的信息,从而到达到使一般民众迷惑的目的。2.网络谣言具有社会性第一,网民的防范意识淡薄。几年来轰动中国的地震谣言;、抢盐风波;等引发的恐慌,都反映出了公众对网络谣言的防范意识淡薄。第二,权威信息的滞后。政府信息不透明使公众更容易相信第三方的传言。在很多问题出现后,政府总是很难在第一时间站出来为公众答疑解惑,这就给了网络谣言以可乘之机。3.网络谣言具有心态主导性第一,造谣者的猎奇和娱乐心理。有些人发布网络谣言仅仅是寻找刺激或单纯的娱乐心理。第二,个体的从众心理。例如,2011年日本大地震,导致了抢盐风波。三、我国网络谣言刑法规制的现状与问题(一)我国网络谣言刑法规制的现状我国刑法中,存在着一些规制网络谣言的法条,但是并没有完善的规定。因此,2013年9月两高为了适应社会需要,结合新型网络犯罪的特点,颁布了解释,对相关的问题进行了完善。其实解释和刑法对于相关的罪名原则上可分为三类。第一类为危害国家安全罪。如果网络谣言犯罪构成该类犯罪,则量刑的法定刑幅度较高,并且必须剥夺政治权利。但是该类案件在司法实践中及其罕见。第二类为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由于涉及市场经济问题,该类犯罪也偶有发生。第三类为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罪和侵犯人身权利罪,该类案件为常发类案件。(二)我国网络谣言刑法规制的问题尽管我国刑法和司法解释已有上述法律规定,这些规定对营造绿色健康的互联网环境也起到了一定的积极作用,但是还不够完善。1.以寻衅滋事罪;追究网络谣言缺乏明确界限之前,寻衅滋事行为一直被认为是流氓罪;。由于构成要件抽象而且属于兜底性条款,流氓罪称被列为口袋罪;。而口袋罪;的最大问题是违背了罪刑法定原则;。但新设立的寻衅滋事罪,仍难逃口袋罪;之嫌。而在扩大适用到网络空间之后,寻衅滋事罪的缺陷便展现了出来。寻衅滋事罪本身就是一个典型的口袋罪;,一直以来饱受着学者们的质疑。如果不加以必要的限制,就运用到网络谣言的判定上,极有可能出现不具体分析案件情况而统一处理的情况。2.对诽谤罪转发量超过500次;中惩罚对象的认定不清晰解释第二条规定了对于信息转发定罪的数量限制,其中最为重要的就是转发超过500次的限制。首先,这项规定没有明确是对信息的制造者进行处罚,还是对传播者进行处罚。即没有确定具体的惩罚对象,导致了打击的目标范围扩大化。然而,网络谣言犯罪作为一种聚众性;的活动,笔者认为应该对其首要分子;进行更重的处罚;其次,在进行法律适用时,不仅要考虑客观上造成的实际损失,还应当考虑网民的主观过错。比如网民在转发的过程中主观恶性较小,却以诽谤罪进行处罚会显失公平。而实际中,网民转发信息大多是出于娱乐心理,并没有主观恶性。最后,执行困难也是一个巨大的问题。司法解释规定浏览次数达到5000次,或者转发次数500次即入罪。那么在网络信息发达的今天,若一条信息涉嫌网络谣言,将会有相当人数的网民被牵涉其中。投入大量的司法资源也将会成为一个问题。四、我国网络谣言刑法规制的完善通过对网络谣言的概念及现状问题进行深入的分析,笔者认为我国对于网络谣言的刑法规制,主要应当从以下两方面着手。(一)定罪方面1.寻衅滋事罪应明确公共场所;和公共秩序;的概念随着科技的发展,人们在网络上基本可以解决办公、购物、娱乐、交流等一系列问题,网络空间逐渐的受到人们的重视。鉴于这样的现状,笔者认为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中的公共场所;应当解释为包含网络空间;。另外,对于公共秩序;概念的界定,笔者认为网络空间的公共秩序,应当与现实社会的公共秩序看齐。双层社会;下,网络空间作为人们在现实空间的延伸,两者相互交织不可分割。因此,法律应当等同视之。2.增加常见的网络犯罪罪名针对网络谣言,我国在民法通则、治安管理处罚法中已有规定,但是依然无法遏制网络谣言的现象,并且行政处罚的手段与受害者所遭受的损失没有等价性。目前我国刑法并无针对网络谣言的具体罪名。笔者认为立法者应当尽快制定常见多发的网络化罪名,对符合犯罪违法性和有责性的行为予以相应的刑事处罚。从而达到惩罚犯罪,完善立法,保证刑法威慑力的目的。例如,网络谣言诈骗罪,网络谣言侵害名誉罪,网络谣言恐怖信息罪等。(二)量刑方面1.区别对待转发量超过500次;的犯罪分子解释第二条第一款规定:实际被点击、浏览次数达到五千次以上,或者被转发次数达到五百次以上的被认定为诽谤罪;。这样的规定看似解决了司法实践中的具体应用问题,增强了可操作性。但是深入分析就会发现其中存在不少的问题。正如笔者在上文中所言,一刀切的解决问题不仅不能真正的使问题得到解决,而且有失公平。鉴于此,笔者认为,信息源的发出者实施上述行为的,可以认定为情节严重,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积极转发、帮助扩散者实施上述行为,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一般转发者实施该行为的,由于其主观上具有过失,未尽到必要的审查义务,轻信谣言,并且还帮助传播,若造成严重后果的,可以比照诽谤罪的一般量刑情节予以从轻处罚。这样分层次、分情况的处罚,有利于应对实践中遇到的不同主体,既实现了打击网络谣言传播的目的,也不至于使得刑法的打击面太广,实现刑法的谦抑性。2.加入缓刑制度由于一些网络谣言的犯罪情节较轻,社会危害性较小,笔者认为可以适用缓刑制度。若网络谣言犯罪情节符合刑法第七十二条缓刑适用条件的,可以被宣告缓刑,针对个别情形的网络谣言犯罪可以同时宣告禁止令,禁止行为人一定时期内在网络上发布信息,这样也有利于节省司法资源,更好的达到刑罚的目的。五、结语网络谣言是社会的一颗毒瘤,若不加以防治,将会危害社会。然而,网络谣言的刑法规制任重而道远。社会在不断的发生着变化,必然会不断的产生网络谣言问题,而法律必须要适应社会生活,法律人必须要勇于解释法律,批判法律,才能使其更完善。徒法不足以自行;,要规制网络谣言还需要司法机关的严格践行,以及法律人都要绝对的以其为准绳。此外,我们还应该积极引导广大网民绿色上网,并且完善相关的监管举报机制。如果遇到网络谣言问题,也并不可怕,我们要及时地对其进行惩戒。相信通过各方面的努力,我们一定可以营造健康的互联网环境。参考文献1赵锁成.论网络空间中言论自由的边界D.兰州大学硕士论文,2014.4.2屈舒阳.网络谣言的刑法规制J.福建法学,2014.2.3卢会河.我国网络谣言的治理分析———以两高颁布的为视角J.青海高原论坛,2014.1.4张媛,王新.国外治理网络谣言的实践及对我国的启示J.生产力研究,2012.10.5于志刚.双层社会;中传统刑法的适用空间———以两高;的发布为背景J.法学,2013.10.6陈芳.我国网络谣言的刑法规制及其立法完善N.上海法制报,201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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