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2011年城区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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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描述
河南省2011年城区方案河南省2011年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考核评估方案(非农业样本点)一、调查内容乡级人口和计划生育基础工作情况、常住已婚育龄妇女计划生育管理服务情况、流入成年育龄妇女计划生育管理服务情况二、调查时点与时限调查时点为调查开始日的上月最后一天24时;调查时限为自调查时点前推一整年。 三、样本点及样本规模农业县(市、区)抽查城关镇(街道办事处)等城市居民聚集地;城市区抽查街道办事处的一个社区(居委会)。其中,流动人口调查范围为被查乡(镇、街道办事处)整个辖区。在确定常住人口调查对象时,原则上要抽取同一社区的住宅小区。人数不能满足调查需求时,在本社区或管理服务区内附近抽取其他住宅小区。登记上表人数至少40人。在确定流入人口对象时,城市区登记人数至少40人;农业县(市、区)登记人数至少20人。四、调查办法(一)调查组长负责调查的组织协调、调查质量把关、调查员分工、调查表格保管、调查样本点领取。每个调查小组由不同县区的2名调查员组成。调查小组对其分工的调查表负责。(二)进入样本点后,由调查组长告知被查方在1小时内按调查组要求提供所需资料。凡超过1小时提供的资料,调查组不予认可。(三)在调查过程中,调查员应按方案规定的内容开展调查工作,不得擅自增减调查内容,不得诱导、威逼调查对象。调查采取入户调查和重点调查相结合的方法进行,不得设集中调查登记点;严禁不经询问只凭个人经验填写调查表或照抄档案、资料的做法。(四)入户调查时,已婚育龄妇女情况应由本人回答。本人外出的,可找知情人询问。找不到知情人或知情人拒答的,调查员可将查到的有关信息填写到调查登记表上,并在备注栏注明。调查过程中,被查单位可派一名人员作向导,但不能干扰调查。2 / 7(五)现场调查入户率要达到100%,对于调查时限内有生育行为或收养行为的对象,要进行重点调查。对群众现场举报或反映的生育对象,要尽可能见到孩子及其父母,未见到的,需经走访调查核实后,将情况如实上表。(六)调查小组要认真审核调查表格,做到无空项、缺项、漏项、错项。调查小组的两名调查员要在确认后的调查表上签名。调查结束后,以调查小组为单位,单独向调查组长汇报,各调查小组不再集中汇报。全部调查小组汇报结束后,由调查组长对当天调查情况进行汇总,汇总时要特别注意去重和不同表格之间的逻辑关系;汇总结束后,对调查资料袋进行密封、签名。(七)调查及汇总过程中,调查员要严格执行保密纪律,不得同其他人员讨论或交流调查情况,不得将调查表交给他人保管,不得向任何单位和个人反馈调查情况。(八)所有样本点调查全部结束后,调查组长将调查资料密封袋、调查员将调查员样本点调查情况报告表分别交省人口计生委发展规划与信息处。五、调查表格概述(一)乡级基础工作情况调查表(二)城区常住已婚育龄妇女计划生育基本情况调查登记表(三)城区流入成年育龄妇女计划生育基本情况调查登记表(四)调查员样本点调查情况报告表六、填表说明(一)乡级基础工作情况调查登记表填表说明同农业方案。其中,计划生育便民服务大厅没有单独设立,和社区便民服务合属办公的,视为有便民服务大厅。(二)城区常住已婚育龄妇女计划生育情况调查登记表本表要求入户调查、见面登记。填表时以已婚育龄妇女本人所述或提供的有效证件为准。1、调查对象:抽中住宅小区内45周岁以下已婚育龄妇女。2、纳入管理:指办事处、社区台帐中有调查对象的基本情况,且不同台帐显示的同一对象基本信息无逻辑错误的,视为纳入管理。其中,属于在职职工的,至少符合下列条件中任意2条的,视为纳入管理:(1)调查对象本人自述,接受其供职单位提供的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独生子女父母奖励费发放、生殖健康检查情况;(2)单位和社区有信息互通的正规资料,并且能够证明调查对象的计划生育情况确属其供职单位管理;(3)办事处或社区管理人员对该调查对象纳入单位管理情况能够表述清楚;(4)数据库中有该调查对象的基本信息。3、生殖健康检查:指调查时限内该已婚育龄妇女接受的生殖健康检查服务。机关、企事业单位在职人员每年进行一次健康检查,无业人员至少每半年进行一次健康检查,每两年进行一次妇女病普查。4、应康检次数和实际康检次数:按照以上规定计算被调查对象应参加康检次数。通过询问、查看康检记录等,填写实际参加康检次数。如实际参加康检的次数大于应参加康检次数,填应参加康检次数。5、非落实奖励费对象:未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对象,或持有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但子女年龄超过14周岁的对象。6、孩次:指已婚育龄妇女现存活子女数,包括本人亲生的、收养(含过继)、再婚前夫前妻所生育的孩子。如果第一胎生育的是双胞胎,该项分别填为“一孩”、“二孩”,其他胎次的双胞胎在统计孩次时依次类推。7、准确上报、政策属性:同农业样本点。8、数据库信息比对情况:第2、3、4、5、6列,填写入户调查结果与MIS录入结果的比较情况:调查项目与MIS完全一致的,填写“”,与MIS不一致的,填写“”,MIS中无此妇女,填写“”。(三)城区流入成年育龄妇女计划生育基本情况调查登记表调查对象为流入该城区的1849周岁育龄妇女。未婚对象填写第(1)(8)项,其他对象填写所有项目。1、户籍地:指调查对象的户籍所在地。外省流入的,填写户籍所在省份,本省其它省辖市流入的,填写户籍地县(市、区)。2、纳入管理:指办事处(社区)台帐和省流动人口信息系统中有调查对象的基本情况,且不同资料显示的同一对象基本信息无逻辑矛盾的,视为纳入管理。3、婚育证明:指户籍地办理的流动人口婚育证明。4、查验情况:指调查对象户籍地办理的婚育证明上,有现居住地乡级单位加盖的查验专用章,视为查验。户籍地婚育证明自发证之日起3年内有效(绝育对象长期有效),每年度应查验一次。5、是否与现居住地签订计生合同:指调查流入已婚育龄妇女是否与现居住地所在乡(镇)、街道办事处或社区签订计生合同。合同至少包括流入已婚育龄妇女本人签名、签订日期、乡级计生办或社区公章等项目。6、健康检查情况:流入已婚育龄妇女(免检对象应康检次数为0)从流入本地之月起,每3个月参加一次本地的健康检查。从泛长三角区域、环渤海区域(即北京市、天津市、山东省、河北省、山西省、黑龙江省、吉林省、辽宁省、内蒙古自治区、江苏省、安徽省、湖北省、江西省、浙江省、上海市)和福建省流入的已婚育龄妇女,每年不少于2次,且间隔时间不超过6个月。调查时,通过询问调查对象流入本地的时间,计算调查对象在调查时限内应参加康检次数。结合婚育证明、省流动人口信息系统显示的康检记录、本人回答情况,填写实际参加康检次数。如实际参加康检的次数大于应参加康检次数,填应参加康检次数。7、技术服务免费情况:依据流入已婚育龄妇女自述或提供的相关证件如实填写。8、调查时限内生育情况:同常住人口调查表。(四)调查员样本点调查情况报告表每个调查员每个样本点填写一份,调查结束后单独交回省人口计生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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