计划生育知识讲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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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计划生育知识讲座(共1 0页)-本页仅作为预览文档封面,使用时请删除本页-卩T T计划生育知识讲座1. 我国的计划生育政策是什么我国现行的计划生育政策属于限制人口增殖的政策,其基本内 容是提倡晚婚晚育,少生优生,一对夫妇只生一个孩子。核心内容 是晚婚晚育,少生优生。2. 我国计划生育政策的特征是什么我国计划生育政策的特征是:即提出了限制人口数量过快增长 的要求,又提出了提高人口出生素质的要求;即提出了国家提倡什 么,又提出了国家抑制什么;贯彻了从实际情况出发,区别对待、 分类指导,不一刀切的精神;少数民族也要计划生育,但生育数量 可以适当放宽。3. 计划生育的内容是什么计划生育的基本内容是:提倡晚婚晚育,少生优生,提倡一对 夫妇只生育一个孩子,国家干部和职工、城镇居民除有特殊情况经 过批准可以生第二个孩子以外,一对夫妇只生育一个孩子。农村也 要提倡一对夫妇只生育一个孩子,某些群众确有实际困难,经过批 准可以间隔几年以后生第二个孩子。为了提高少数民族地区的经济 文化水平和民族素质,在少数民族中也要实行计划生育,具体要求 和做法,由各自治区或者所在省决定。即核心内容是“晚婚、晚 育、少生、优生”4. 我国人口发展规划采取的措施是什么(全国“十一五”人口 和计划生育事业发展规划)(1) 坚持和完善党政第一把手亲自抓、负总责制度;(2) 健全人口和计划生育宏观调控体系和综合治理机制;(3) 建立人口和计划生育财政投入保障机制;(4) 建设高素质职业化的人口和计划生育队伍;(5) 建立健全规划实施机制。5. 开展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的根本宗旨是什么坚持以人为本,尊重群众计划生育主人翁的地位,维护公民实 行计划生育合法权益,把公民实行计划生育的义务与权利有机地统 一起来,是开展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的最终目的和根本宗旨。6. 人口和计划生育系统职业道德是什么人口和计划生育系统职业道德概括为四十个字:敬业爱岗、忠 于职守;爱护群众,服务群众;脚踏实地、求真务实;尊重科学、 钻研业务;遵纪守法、廉洁奉公。7. 人口和计划生育有哪些法律法规计划生育工作主要有以下法律法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管理条例(修订)、 社会护养费征收管理办法、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管理办 法、各省颁布的人口计生条例、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管理条例实施 办法、病残儿医学鉴定管理办法、关于禁止非医学需要的胎 儿性别鉴定和选择性别的人工终止妊娠的规定、8.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从什么时候正式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从 2002年9月1日起正 式实施。9. 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管理条例颁布、执行、修订日期各是 什么时间有几章几节是 2001 年 6 月 13 日经国务院令第 309 号公布,2001 年 10 月 1 日起施行,2004 年12月10日经国务院修订,修订版共六章 46 条。10. 与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相关的法律、法规有哪些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母 婴保健法、 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管理条例(修订)、执业医师法、护士条 例、处方管理办法、病历书写基本规范、医疗事故处理条例、中 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实施办法、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执 业管理办法、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病残 儿医学鉴定管理办法、关于禁止非医学需要的胎儿性别鉴定和选 择性别的人工终止妊娠的规定、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和服务 工作若干规定、以及各地政府颁布的计生法规、政策等。11. 新版常用计划生育技术常规是卫生部、国家计生委哪一 年颁发的新版常用计划生育技术常规是卫生部、国家计生委 2004 年 6 月 23 日颁发的。12. 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管理条例规定,计划生育技术服务实 行什么原则计划生育技术服务实行国家指导和个人自愿相结合的原则。13. 四川省计划生育免费技术服务经费管理办法规定:向 农村实行计划生育的育龄夫妻免费提供的计划生育技术服务项目包 括哪些项目?实行计划生育的育龄夫妻免费使用国家发放的避孕药具,免费 享受孕情检查、放取宫内节育器、人工终止妊娠术、绝育手术和计 划生育手术并发症的诊断、治疗等基本项目的计划生育技术服务。14. 符合婚姻登记条件,在生育后多长时间内补办婚姻登记手续 的,免征社会抚养费符合婚姻登记条件,在生育后 3个月内补办婚姻登记手续的, 免征社会抚养费。15. 计划生育新型技术服务网络的含义是什么? 以县站为龙头,以乡镇中心站为骨干,以一般站为基础, 以村服务室为网底,以服务车为纽带的新型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网 络。16. 省人口计生委推行的计生服务站现行管理体制是什么? 实行县乡共管,以县管为主,财政供养,纳入社保。17. 国家人口计生委 2004 年提出县乡计划生育服务站应发 挥的“八大功能”是什么?县乡计划生育服务站应发挥的“八大功能”是指:宣传教 育、技术服务、信息咨询、人员培训、药具发放、随访服务、优生 指导、生殖保健八大功能。18. 国家人口计生委关于县乡服务站外观形象“五统一”的内 容是什么? 国家人口计生委关于县乡服务站外观形象“五统一”的内 容是:统一建设规划、统一建筑外观形象、统一站内外标识、统一 人员服装、统一宣传模式。人口和计划生育知识讲座(一):生育政策 第十七条 鼓励公民晚婚、晚育。男女 双方按法定婚龄推迟三年以上依法登记的为晚婚;已婚妇女二十四 周岁以上生育或晚婚后怀孕生育第一个子女的为晚育。 第十八 条 提倡一对夫妻生育一个子女。符合条例规定的条件,经批准 可以生育第二个子女。严禁不符合法定条件者生育。 第十九条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夫妻,经批准,可以再生育一个子女。 (1) 双方均为独生子女,已生育一个子女的; (2)双方均为农村居 民(农业户口,下同),已生育一个女孩,但一方为机关、团体、 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职工或一方从事工商业一年以上及双方与企业 建立劳动关系一年以上的除外; (3)双方均为农村居民,一方两代以上均为独生子女,已生育一个子女的; (4)双方均为农 村居民,女方父母只生育一个或两个女儿,男到女家落户,并赡养 女方父母,已生育一个子女的(只适用于姐妹中一人); (5) 双方均为少数民族,已生育一个子女的; (6)双方均为农村居 民,一方是少数民族并具有本省两代以上户籍,已生育一个子女 的。 (7)一方为烈士的独生子女,已生育一个子女的; (8)一方未生育过,另一方再婚前已生育一个子女的; (9)一方未生育过,另一方再婚前丧偶并已生育两个子女的; (10)已生育 一个子女,经设区的市以上病残儿童鉴定机构确诊为非遗传性残 疾,不能成长为正常劳动力的; (11)一方连续从事矿井井下工 作五年以上,已生育一个女孩,并继续从事井下作业的; 其他 特殊情况的生育,在不突破人口与计划生育指标的前提下,由省计 划生育行政部门制定具体办法,报省人民政府批准后执行。 在 户籍制度改革和城市建设用地中农村居民转为城镇居民的,按条 例规定,在转为城镇居民之日起五年内,继续适用于农村居民的 生育政策。 严禁弃婴、溺婴、非法收养子女。弃婴、溺婴、非 法收养子女的,不再安排生育。 严禁非医学需要的胎儿性别鉴 定或选择性别的人工终止妊娠。选择别人工终止妊娠的,原生育安 排失效,并不再安排生育二个子女。 (二):违反计划生育管 理行为的处罚 第四十八条 违反省条例规定不符合条件生 育的,对男女双方分别按照统计部门公布的当地县(市、区)上一 年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的下列倍数征收 社会扶养费: (1)多生一胎的,按照二倍至四倍征收; (2) 多生二胎及以上的,按照前一胎的征收标准加倍征收; (3)符 合再生育条件但未经批准生育的,按照零点五至一倍征收; (4) 已满法定婚龄未办理结婚登记而生育第一胎满六个月,仍未办理结 婚登记的,按照零点五倍至一倍征收; (5)未满法定婚龄生育 的,按照一点五倍至二点五倍征收; (6)有配偶的一方与他人 非婚生育的,按照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标准加倍征收; (7) 民政部门、计划生育行政部门、乡(镇)人民政府发现收养子女不 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收养法规定的,应当责令当事人在五个月 内改正;当事人未在五个月内改正的,按照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 标准征收。 个人年实际收入高于当地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或 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的,还应当按照超过部分的一倍至二倍加收社 会抚养费。 第四十九条 社会抚养费的征收,由县级人民政府 计划生育行政部门作出书面征收决定;县级人民政府计划生育行政 部门也可以委托乡(镇)人民政府或街道办事处作出书面征收决定。 第五十条 当事人未在规定的期限内缴纳社会抚养费的, 自欠缴之日起每月加收欠缴社会抚养费的千分之二的滞纳金;仍不 缴纳的,由作出征收决定的计划生育行政部门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 制执行。 第五十一条 不符合法定条件生育的,除按本条例规 定缴纳社会抚养费外,产假期间不发工资,妊娠、分娩等一切费用 自理,取消其他生育福利待遇,男女双方各处以降级以上的行政处 分,直至开除公职。县(市、区)人民政府可以在其职权范围内规 定其他限制措施。 第五十二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批评 教育,责令改正,并由县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处以一千元以上三千元 以下的罚款: (1)藏匿、包庇违反计划生育人员的; (2) 介绍、参与非法鉴定胎儿性别的; (3)替代他人参加节育措施 检查的。 第五十三条 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 织的职工不符合法定条件生育的,所在单位当年不得评为文明单 位、先进单位,不得授予荣誉称号 (三):流动人口办证、验 证程序 1、流动人口育龄人员的应尽义务 18周岁至49 周 岁流动人员在离开户籍所在地外出经商务工前,应当凭身份证、村 (居)委会证明(近期一寸正面免冠照片两张),向户籍所在地乡 (镇)计生办申领流动人口婚育证明,到达现居住地后应及时 到乡(镇)计生办交验婚育证明,已婚育龄妇女应自觉接受乡 (镇)人民政府、计划生育管理和孕环情检查。 2、外来成年 流动人口计划生育验证手续 外来成年流动人口在本区居住,到 达后十天内到现居住地乡(镇)计生办交验户籍地乡(镇)人民政 府出具的流动人口婚育证明。 (四):奖励与保障 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职工晚婚的增加婚假十二 天,工资、奖金和其他待遇照发。晚育的增加产假十五天,男方可享受七天护理假,工资、奖金和其他待遇照发。在分配住房和购买 经济适用房方面,在同等条件下优先照顾。 自愿终身只生育一 个子女的夫妻,经夫妻双方申请,村(居)民委员会或所在单位核 实,由生育管理所在地的乡(镇)人民政府发给独生子女父母光 荣证。 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职工持有 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可以享受下列一项待遇: (1)领 取每年不低于一百元的独生子女父母奖励费,从领取独生子女光 荣证当年起至子女十四周岁止,女方产假期满后抚育婴儿有困难 的,经本人申请,所在单位可以给予六个月的哺乳假,工资按不低 于本人工资的百分之八十发给,不影响晋级、调整工资,并计算工 龄; (2)有条件的单位,可以给予女方产后一年的假期(含法 定产假),工资照发,不影响晋级、调整工资,并计算工龄。 独生子女奖励费由夫妻双方所在单位各发百分之五十。夫妻一方是 农村居民或夫妻一方亡故的,独生子女奖励费由另一方所在单位全 数发给。 有条件的地方,可以一次性发给独生子女父母奖励 费,作为子女教育金、婚嫁金投入保险。 生育双胞胎或多胞胎 的,不享受独生子女家庭待遇。 持有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 的家庭和农村二女户(已施行绝育措施 下同)家庭,应当享受下列 照顾和优惠: (1)农村居民在农村审批宅基地,调整责任山, 村级集体经济收益分红等利益分配时,独生子女按两个人计算。城 镇居民审批宅基地,分配住房时,独生子女按两人计算。 (2) 独生子女入托应当优先,保育费由所在单位按财政、物价部门规定 标准予以报销。 (3)独生子女、农村二女户子女在参加本县管 辖的初中升高中(包括重点高中)考试时,享受总分加 1%的待遇。 义务教育期间,在县内跨学区就学时,除规定的杂费外,其他费用减半收取。 (4)独生子女、农村二女户子女大中专毕业或从部伍后参加就业考试时,享受总分加1%的待遇,并在同等条件 下优先录用。 (5)独生子女和农村二女户子女,到县第一医院 就诊时,血、尿、便三大常规检查及CT、B超、脑电图检查费用 优惠10%,住院床位费优惠20%。(6)持有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家庭和农村二女户家庭,应当优先落实最低生活保障待 遇,农村扶贫应当把失业和贫困的独生子女户和农村二女户作为重 点扶持对象。 (7)独生子女户和农村二女户经商时,工商部门 应当优先办理证照,征收工商管理费予以照顾优惠;司法部门优先 给有特殊困难的独生子女户、农村二女户提供法律援助;有关部门 要从严从快查处侵犯独生子女户、农村二女户合法权益的行为,切 实维护他们的合法权益。 (8)建立健全农村社会医疗保障体系 和农村养老保险体系。农村独生子女户家庭和二女户家庭参加新型 农村合作医疗保险减半缴纳个人自负费用;社会保障部门在制定涉 及农民养老保险政策时,应当体现农村独生子女户和二女户的优先 优惠政策。 各部门单位、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制订有利于独 生子女户家庭和农村二女户家庭的照顾优惠政策。 持有独生 子女父母光荣证的夫妻再生育子女的,应当收回独生子女父母 光荣证和独生子女父母奖励费,并取消其他有关优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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