健康权纠纷民事起诉状优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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健康权纠纷民事起诉状优选健康权纠纷民事起诉状优选范文范文一:上诉人(原审原告):王*,男,生于194*年4月18日,汉族,住济南市 市中*4号4号楼1单兀401号。身份证号码:37010*183013。电话: 829*70, 18615264483。被上诉人(原审被告):胡*,男,生于19*年12月30日,汉族,住济 南市天桥区*。电话:8*09*54,85*688。上诉人因健康权纠纷一案,不服济南市天桥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天民 二初字第*号民事判决,现提出上诉。上诉请求一、撤销(2015)天民二初字第*号民事判决,改判由被上诉人承担80% 的赔偿责任赔偿申请人*万元。二、涉诉一二审诉讼费用全部由被上诉人承担。事实与理由一审判决认定事实错误,明显故意偏袒被上诉人。1、一审判决“本院认为”部分认定:“王*作为70多岁的老年人,其应 当对自己的身体情况有充分的了解,应当意识到其与被告胡*发生纠纷会导致情绪 激动、从而诱发其自身疾病,但其对自己的身体健康疏于注意,故其自身的因素是 导致其心脏病发作的直接原因和主要原因。”,上诉人认为:一审法官没有以事实 为依据,妄下论断,这是不公平的!上诉人王*因买到假货到被上诉人处退货,被 上诉人不分是非与店员一起殴打上诉人,这并非是上诉人的过错,按照一审法院的 说法,上诉人年老体弱70多岁高龄,难道买到假货就应该忍气吞声吗?再者,上诉 人去退货是行使买方正当的权利,并没有要和被上诉人产生纠纷的想法,试想一个 70岁的老人怎么会有想去找正当壮年的被上诉人打架呢?是被上诉人道德沦丧毫无 理由的殴打一个70多岁的老人造成上诉人嘴伤并引发心脏病发作。所以,不能仅 仅强调上诉人的年龄大而忽视被上诉人的无理行为,就妄断的认为上诉人住院得主 要原因是上诉人疏于注意身体状况。2、一审判决“本院认为”部分认定:“被告胡*对于王*两天之后因心 脏病住院治疗的损害结果是难以预见的,故被告胡*的过错对于该损害后果仅为轻 微过失。”此认定明显偏袒被上诉人,上诉人是70多岁的高龄,但是如果没有被 上诉人和其他店员无理由的对其殴打,怎么能导致心脏病发呢?试想一下,一个70 多岁的老人,因为买到假货本来就十分气愤,找到店家退货,却被好几个成年小伙 子无辜殴打,还是好几个人一起殴打,老人能不生气吗?能不惬火吗?这对老人的身 体特别是心脏能不产生极坏的影响吗?怎么能因为被上诉人对心脏病住院治疗没有 预见就认定其行为是轻微过失呢?被上诉人的行为极其恶劣,作为一个成年人,就 不应该殴打老人,这是一个人的起码道德,被上诉人殴打老人造成这样恶劣的后 果,就应该承担相应的责任。综上所述,一审判决认定事实错误,请求二审法院依法查明事实,为上诉 人主持公道,依法纠正一审错误且极其不公正的判决,以维护法律的尊严,维护上 诉人的合法权益,还法律以公正、公平,还上诉人以公道!此致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上诉人:xxxx年xx月 xx日范文二:上诉人(一审被告):周口市XX工贸科技有限公司地址:河南省周口市川汇区大庆路XX室法定代表人吕XX,职务董事长被上诉人:(一审原告)马XX,男,1967年9月9日生,汉族,山西省静 乐县娑婆乡XX村人,司机,住静乐县鹅城镇XX村。电话:XX被上诉人(一审被告):高XX,男,1980年6月19日生,汉族,保德县土 崖塔乡XX村人,司机,住本村,电话;XX上诉人因健康权纠纷一案不服山西省保德县人民法院(2013)保民初字第 486号判决,现提起上诉。上诉请求: 一、请求撤销保德县人民法院(2013)保民初字第486号判决;二、依法改判上诉人不承担赔偿责任或仅承担次要责任。事实与理由:1. 一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认定上诉人与被上诉人高XX之间存在“雇佣 关系”是错误的一审法院认定雇佣关系,依据既无形式要件雇佣合同,也无实质要件,不 知依据是什么?上诉人与被上诉人高XX无隶属关系也无控制支配关系,包括时间安 排、工具选择以及具体操作都由被上诉人高XX自行决定,不受上诉人控制。高XX 以自己的吊车独立完成吊装货物的工作,向定作人(上诉人)交付工作成果的行为, 报酬是一次性结算,该吊装业务的法律关系明显属于承揽合同关系而不是劳务(雇 佣)关系合同关系。2. 一审适用法律错误事实认定错误,导致适用法律错误,侵权行为的发生是因为承揽人高XX 操作不当、盲目疏忽造成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五十一条:承 揽合同是承揽人按照定作人的要求完成工作,交付工作成果,定作人给付报酬的合 同。承揽包括加工、定作、修理、复制、测试、检验等工作。最高人民法院关于 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条:承揽人在完成工作过程 中对第三人造成损害或者造成自身损害的,定作人不承担赔偿责任。但定作人对定 作、提示或者选任有过失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综上,被上诉人高XX作 为承揽人,在完成工作中造成被上诉人马XX损害,依法应由其承担责任。三、一审认定:“被告高X雇人从原告货车上卸下钢材,未审查被告高 XX是否具备作业资格,未雇佣专门负责安全的人员指挥吊车作业,未采取必要的 安全措施,卸货过程中存在安全隐患,具有过错。”上诉人认为,此认定显失公 平,被上诉人高XX作为常年从事吊装业务的车辆所有人,被上诉人有理由相信和 推定其具有相应的资质,把审查资质强加给上诉人,加重了上诉人的义务和责任, 明显不公。即使存在选任过失,也仅承担一定的次要责任。而法院判决上诉人承担 主要责任,于法无据,于理不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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