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金融交易所程序化交易管理实施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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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金融期货交易所程序化交易管理实施细则(征求意见稿)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维护市场交易秩序,促进市场公平,保障投资者合法权益,中国金融期货交易所(以下简称“交易所”)根据期货交易管理条例、证券期货市场程序化交易管理办法和交易所业务规则,制定本细则。第二条 本细则所称程序化交易,是指通过既定程序或者特定软件,自动生成或者执行交易指令的交易行为。第三条 程序化交易客户应当遵守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交易所业务规则以及本细则。本细则未作规定的,适用交易所其他有关规定。程序化交易客户应当合理使用程序化交易,规范运作,不得利用程序化交易优势,扰乱市场交易秩序,影响其他客户正常交易,操纵市场交易价格或者交易量。第四条 会员应当加强客户程序化交易的管理,制定专门的业务管理及风险管理制度,督促客户遵守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以及交易所业务规则,防范程序化交易风险。程序化交易客户应当接受会员对其交易行为的合法合规性管理。第二章 申报及报备管理第五条 交易所对程序化交易实施申报及报备管理。客户使用程序化交易的,应当提前三个交易日向接受其交易委托的会员申报。会员应当于每个交易日日终汇总并核查客户当日申报信息,并通过中国期货市场监控中心向交易所报备。会员使用程序化交易的,应当提前三个交易日通过中国期货市场监控中心向交易所申报。前款申报信息发生变动的,应当提前三个交易日对变动情况进行申报。第六条 前条规定的程序化交易申报及报备,应当包括以下内容:(一) 程序化交易客户的身份信息;(二) 用于程序化交易的账户信息;(三) 程序化交易策略类型及简要说明;(四) 程序化交易的资金来源类型;(五) 程序化交易客户的资产规模;(六) 程序化交易系统技术配置参数;(七) 程序化交易系统服务器所在地址;(八) 程序化交易系统的开发主体;(九) 联络人及联系方式;(十) 会员对前述第(一)至第(九)项的核查报告;(十一) 交易所规定的其他内容。第七条 除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外,一个程序化交易客户只能使用一个期货账户进行程序化交易。程序化交易客户不得将未经申报及报备的账户用于程序化交易。会员不得纵容、协助客户使用未经申报及报备的账户用于程序化交易。第八条 程序化交易客户应当及时履行申报义务,确保其所申报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承诺其所使用的程序化交易策略及系统符合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以及交易所业务规则的规定。第九条 会员应当勤勉尽责,遵循“了解你的客户”原则,建立程序化交易账户的识别机制和客户申报信息核查制度,督促客户履行申报义务,严格审查客户申报信息的真实性。交易所对会员申报信息进行完备性核查。会员申报信息齐备的,交易所自接收之日起三个交易日内未提出异议,视为核查通过。未经交易所核查,会员不得进行程序化交易。第十条 客户申报信息不实、不履行申报义务,或者申报的内容不符合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以及交易所业务规则规定的,会员应当拒绝接受其程序化交易委托。第十一条 交易所根据本细则的规定接收、核查和管理程序化交易相关的申报及报备信息,不代表交易所对程序化交易客户及其使用的程序化交易策略和系统的合规性、适当性、可用性等作出判断或者保证。第十二条 会员应当妥善保存客户程序化交易的信息,对客户信息承担保密义务。会员应当妥善保存客户程序化交易的申报信息和交易相关资料,保存期限不得少于二十年。第三章 接入管理第十三条 会员应当加强对客户程序化交易系统的接入管理,建立程序化交易接入核查制度,在接入前应当对其进行验证测试和风险评估,会员不得接入未经核查的客户程序化交易系统。第十四条 客户开展程序化交易的,会员应当与客户签署协议,明确约定客户不得利用接入软件为他人提供服务;明确约定客户实际使用的程序应当与经会员验证测试和风险评估的程序一致,否则会员可以采取拒绝委托、关闭接入等措施;明确约定双方风控职责,当客户程序化交易系统发生重大异常时,会员可以采取拒绝委托、关闭接入等应急措施;并就程序化交易信息申报、系统接入、交易指令核查、验证测试、风险评估、异常情况处理、差异化收费等事项做出具体约定。第十五条 会员应当了解与熟悉程序化交易策略和程序化交易系统的功能及技术特点,对客户的程序化交易系统进行持续管理。客户程序化交易系统发生升级、变更的,应当提前告知会员,会员应当重新对其程序化交易系统进行验证测试和风险评估;客户程序化交易系统暂停、终止使用的,应当及时告知会员。第十六条 客户使用程序化交易系统的,还应当符合下列要求:(一) 系统性能、容量应当与业务及市场需求相适应,应当建立日常运行维护的管理制度和操作流程,保障程序化交易及相关系统的持续稳定运行;(二) 具备验资和持仓验证、流量控制、异常检测和错误处理等风控功能,防范因程序化交易系统异常对交易所交易系统和市场秩序造成冲击;(三) 建立程序化交易指令计算机审核系统,能识别和防范申报价格及数量异常的指令,避免对市场价格和流动性产生重大影响;(四) 程序化交易的申报指令必须经过风险控制系统的检查与审计;(五) 设置合理的风控阈值,当程序化交易系统出现技术故障或者其他异常情况时,应当具有快速撤销申报、暂停申报、系统隔离等应急处置功能和机制;(六) 定期进行验证测试和风险评估,并保留测试记录和结果;(七) 中国证监会及交易所规定的其他要求。第十七条 会员应当将程序化交易客户与非程序化交易客户的报盘通道隔离,对程序化交易配置专用交易席位,并设置单独的流量控制系统。第十八条 会员可以通过申请新增或者变更原有交易席位,作为程序化专用交易席位。第十九条 交易所应当按照公平原则提供机柜托管服务。 会员使用了交易所机柜托管服务的,应当公平合理地分配交易席位,合理配置交易席位流量,不得为不同客户提供申报速度存在明显差异的服务。第二十条 境内程序化交易客户不得由在境外部署的程序化交易系统下达交易指令,也不得将境内程序化交易系统与境外计算机相连接,受境外计算机远程控制。中国证监会和交易所另有规定的除外。第四章 交易行为监督第二十一条 程序化交易符合以下情形之一的,交易所予以重点关注:(一) 一个交易日内出现5次以上每秒申报5笔;(二) 每日申报4000笔以上,且存在一秒内在同一期货品种不同合约上反向开仓的行为;(三) 每日申报4000笔以上,且存在一秒内在2个及以上期货品种上开仓的行为;(四) 每日申报4000笔以上,且存在一秒内完成申报并撤单;(五) 交易所认为应当重点关注的其他情形。第二十二条 交易所对程序化交易者的下列交易行为予以重点监控:(一) 在同一账户或者同一客户实际控制的账户组间,进行期货合约的自买自卖;(二) 不以成交为目的,频繁申报并撤销申报,或者大额申报并撤销申报;(三) 以涨跌停板价格频繁申报并撤销申报,或者大额申报并撤销申报;(四) 进行申报价格持续偏离申报时市场成交价格的大额申报并撤销申报,同时进行小额多笔反向申报并成交;(五) 连续申报或者密集申报,可能引发价格快速上涨或者下跌,或者引导、强化期货合约交易价格趋势;(六) 在收盘阶段利用程序进行大量或者连续交易;(七) 影响或者可能影响交易所交易系统安全或者正常交易秩序;(八) 交易所认为应当重点监控的其他异常交易行为。第二十三条 前条所述交易行为违反证券期货市场程序化交易管理办法第十八条规定的,交易所应当采取监管措施或者给予纪律处分。第二十四条 会员应当建立客户程序化交易指令计算机审核系统,自动阻止申报价格、数量异常的指令直接进入交易所。会员应当对相关异常指令进行人工复核,视情况提醒客户修改指令或者延时申报,对可能严重影响市场价格、流动性的指令有权拒绝接受委托。会员使用程序化交易的,应当建立内部风控机制和指令审核系统,对下达的指令负有自我约束义务,避免程序化交易对市场价格、流动性产生重大影响。会员应当严格落实信息隔离墙制度。会员未履行程序化交易指令审核和管理义务的,交易所将通报相关行业协会;情节严重的,报告中国证监会。第五章 日内开仓量限制管理第二十五条 交易所对程序化交易客户实施日内开仓限制管理。具体办法另行制定。第二十六条 会员应当积极防范程序化交易客户在交易中可能出现的日内开仓超限交易行为。会员发现客户出现日内开仓超限交易行为的,应当予以提醒、劝阻和制止。会员未采取有效措施制止客户异常交易行为,导致大量客户出现日内开仓超限行为的,交易所将依照相关规定,对会员采取相应监管措施或者纪律处分措施。第六章 交易异常情况处理第二十七条 客户使用的程序化交易出现异常情况的,应当立即采取有效控制及处置措施,并向会员报告。会员收到报告后应当立即向交易所报告。第二十八条 交易所发现程序化交易出现或者可能出现交易异常情况的,可以要求会员对其进行核查,并将核查情况报告交易所。第二十九条 交易所收到会员提交的程序化交易异常情况报告后,对于可能影响市场交易秩序的,及时向市场公告。第三十条 交易所发现客户使用程序化交易,影响或者可能影响交易所系统安全或者交易秩序的,可以采取限制开仓、限期平仓、强行平仓、提高交易保证金、限制出金、暂停交易等处置措施。第七章 监管措施和纪律处分第三十一条 交易所可以根据自律监管需要,采用现场和非现场的方式,对会员程序化交易信息申报及报备、系统接入、指令审核、风险管理等情况进行监督检查。第三十二条 程序化交易客户违反本细则规定的,交易所可以采取以下监管措施或者纪律处分:(一) 谈话提醒;(二) 书面警示;(三) 通报批评;(四) 公开谴责;(五) 限制开仓;(六) 强行平仓;(七) 交易所规定的其他措施。对涉嫌违反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的交易行为,交易所提请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第三十三条 会员违反本细则规定的,交易所可以采取以下监管措施或者纪律处分: (一) 谈话提醒;(二) 书面警示;(三) 通报批评;(四) 公开谴责;(五) 限制开仓;(六) 强行平仓;(七) 暂停或者限制业务;(八) 调整或者取消会员资格;(九) 交易所规定的其他措施。第三十四条 交易所依据上述规定对客户采取自律监管措施的,会员应当及时、有效地履行告知、送达、配合等义务。第三十五条 交易所对程序化交易客户实施限制交易等监管措施或者给予纪律处分的,记入诚信档案。第八章 差异化收费第三十六条 交易所可按申报流量、报撤比例等因素,对客户交易采取差异化收费措施。第三十七条 会员应当按照交易所规定的标准,落实差异化收费措施。第三十八条 交易所可以根据市场情况,对差异化收费的具体标准进行调整。第三十九条 交易所可以视情况对相关交易品种的做市商、流动性服务提供商等,减免相关费用。第九章 附则第四十条 在本细则发布前已经使用程序化交易的程序化交易客户和相关会员,应当在本细则发布后三十个交易日内,根据中国证监会、相关行业协会以及本细则的规定完成信息申报及报备、专用交易席位设立,并在三个月内完成系统测试评估。第四十一条 本细则由交易所负责解释。第四十二条 本细则自 年 月 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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