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大纵横—大连铁龙团的各级代表大会组织选举规则》

上传人:嘀****l 文档编号:180455235 上传时间:2023-01-06 格式:DOC 页数:6 大小:24.50KB
返回 下载 相关 举报
《北大纵横—大连铁龙团的各级代表大会组织选举规则》_第1页
第1页 / 共6页
《北大纵横—大连铁龙团的各级代表大会组织选举规则》_第2页
第2页 / 共6页
《北大纵横—大连铁龙团的各级代表大会组织选举规则》_第3页
第3页 / 共6页
点击查看更多>>
资源描述
精品范文模板 可修改删除撰写人:_日 期:_团的各级代表大会组织选举规则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根据中国共产主义青年团章程和团中央有关选举工作的要求,结合公司团的工作实际,制定各级团的代表大会组织选举规则。 第二章 职责划分第二条 本规则适用于团的各级委员会团委委员会每届任期三年。团的总支部委员会、支部委员会每届任期二年。第三条团委代表大会的代表一般由团支部团员大会选举产生。第四条团的支部委员会由团员大会选举产生。第五条下列人员在团内有表决权、选举权和被选举权:1、中国共产主义青年团团员(受留团察看处分尚未恢复团员权利的团员除外);2、担任团的领导职务或直接从事团的业务工作的中国共产党党员(受留党察看尚未恢复党员权利的除外)。第六条党团组织提名为团的委员会候选人或团的代表大会代表候选人的中国共产党党员。第七条团的各级委员会应按规定的任期如期改选换届。在特殊情况下,需要提前或延期举行的必须经同级党的委员会和上一级团的委员会批准,延长期限一般不超过一年。第八条团的各级代表大会的职权是:1、审议和通过上届委员会的工作报告;2、讨论和决定本单位、本部门团的工作任务和有关重要事项;3、选举同级团的委员会;4、选举出席上一级团的代表大会的代表;第九条团的基层委员会确因工作需要,在两次代表之间增补负责人时,增补人选已是委员会成员的,应召开委员会全体会议进行选举;不是委员会成员的,只能授予代理职务。代理期不能超过半年,到时即应召开下一次团代表大会进行改选。第三章代表的构成与产生第十条 基层团的代表大会的代表名额一般为团员总数的百分之十至三十。代表名额由召集代表大会的团的委员会根据所辖团员人数和有关规定,按照有利于组织和召开会议,有利于讨论和决定问题的原则确定,报同级党的委员会和上一级团的委员会批准。第十一条团的各级代表大会代表的名额分配,由上届团的委员会根据各单位团员人数分布的状况确定。代表由团的专兼职工作者和团的其他方面代表构成。可以在总体上对代表的构成、比例提出指导性意见,由选举单位根据实际情况灵活掌握。基层团的代表大会代表名额分配由召集代表大会的团的委员会根据团员人数和代表具有广泛性的原则确定,一般不规定代表的构成比例。第十二条代表候选人数应多于应选人数的百分之二十。第十三条代表的产生程序:各选举单位按分配名额及构成要求与有关单位党团组织协商,并征求有关单位团员意见,提出候选人初步名单,报同级党的委员会和上一级团的委员会同意后;提交团代表大会或团代表会议酝酿讨论,由代表大会主席团或召集代表会议的团的常务委员会根据酝酿讨论情况确定候选人名单,交团代表大会或团代表会议选举。基层团的代表大会代表候选人由各选举单位按分配名额组织团员酝酿提名,根据多数团员的意见确定,提交团员大会或团代表大会进行选举。第十四条团代表大会或团代表会议选举出席上一级团代表大会代表时,代表候选人不限于该级团代表大会或团代表会议的代表。第十五条上一届团的委员会成立代表资格审查委员会,负责对代表的产生程序和资格进行审查。代表的产生不符合规定程序的,应责成原选举单位重新进行选举;代表不具备资格的,应责成原选举单位撤换。代表资格审查委员会应向团代表大会报告代表资格审查情况。经审查通过后的代表,获得正式资格。第四章委员会的组成与产生第十六条团的总支部委员会由三至七人组成,设书记一人,或书记、副书记各一人。团的支部委员会由三至五人组成,设书记一人,必要时可设副书记一人。第十七条团的基层委员会的书记、副书记一般应由团的专兼职工作者担任。第十八条委员会组成方案由该级团的上一届委员会提出,报同级党的委员会和上一级团的委员会批准。第十九条团的基层委员会候选人名额应多于应选名额的百分之二十。第二十条团的各级委员会产生程序:由上一届团的委员会与有关单位党团组织协商,并征求有关单位团员意见,提出委员、候补委员候选人建议名单,报同级党的委员会和上一级团的委员会同意后,提交团代表大会主席团,经大会主席团初步确认。提交各代表团酝酿讨论。大会主席团根据酝酿讨论情况确定候选人名单,提交团代表大会选举。 团的支部委员会、总支部委员会委员由全体团员酝酿提名,上届委员会根据多数团员的意见确定候选人,提交团员大会进行选举。团的支部委员会委员也可以不提候选人,经全体团员充分酝酿后,直接投票选举产生。第二十一条委员会委员、候补委员候选人不限于该级团代表大会的代表。第五章团的各级委员会的书记、副书记的产生第二十二条团的各级委员会的书记、副书记候选人的产生程序:由上一届团的委员会提出建议名单,报同级党的委员会和上一级团的委员会同意后,提交团的委员会全体会议酝酿讨论,确定候选人名单,在全体委员会会议上,以无记名投票方式选举产生。书记、副书记候选人提交选举时,如遇特殊情况,由同级党的委员会与上一级团的委员会协商决定。第二十三条团的各级委员会书记、副书记候选人必须是本届委员会委员。第二十四条团员人数较少的支部委员会书记、副书记的选举,也可以不提候选人,由团员大会直接从新当选的委员会中选举产生。第六章选举的组织领导第二十五条团代表大会的选举,由团代表大会主席团主持;团员大会的选举,由上届团的委员会主持。第二十六条委员会第一次会议的选举,由选举该委员会的团代表大会主席团指定一名新选出的委员主持。召开团员大会选举的团的基层委员会第一次会议的选举,由上一届团的委员会推荐一名新选出的委员主持。第二十七条团的代表大会正式举行前,由上一届团的委员会主持召开大会预备会议。预备会议的主要任务是:1、通过代表资格审查的报告;2、 通过大会主席团名单;3、通过大会秘书长、副秘书长名单;4、通过代表大会议程;5、通过有关确认事项。第二十八条团代表大会的领导机构是团代表大会主席团。主席团成员由上一届团的委员会与下一级团的委员会协商提名,经各代表团酝酿讨论后,提交代表大会预备会议表决产生。主席团一般由各代表团负责人、团代表大会筹备机构负责人及各方面的代表组成。主席团成员必须是团代表大会代表。第二十九条团代表大会主席团的任务是:1、按照大会的议程主持大会;2、组织大会的报告和讨论;3、组织代表酝酿讨论并研究出席上一级团代表大会代表和本届团的委员会成员候选人名单,主持大会的选举;4、组织代表审议大会的决议;5、决定其他有关重要事宜。第三十条团代表大会设秘书长一人、副秘书长若干人,负责处理团代表大会召开期间的日常事务。秘书长、副秘书长由上一届团的委员会提名,交团代表大会预备会议表决产生。第七章 选举办法第三十一条团的各级代表大会和委员会有选举权的到会人数超过应到会人数的五分之四,方可进行选举。第三十二条团的各级代表大会的代表、委员会委员、候补委员实行差额选举。可以直接采用候选人数多于应选人的差额选举办法进行选举;也可以采用差额选举办法进行预选,产生候选人名单,然后进行等额正式选举。出席上一级团代表大会的代表,直接采用候选人数多于应选人数的差额选举办法选举产生。团的基层委员会书记、副书记的选举一般采用差额选举办法选举产生,经同级党的委员会和上一级团的委员会批准,也可以采用等额选举办法。第三十三条团代会选举时,大会主席团或团组织应向选举人如实介绍候选人的基本情况和工作实绩,对选举人提出的有关咨询作出负责的答复。第三十四条选举设监票人,负责对选举全过程进行监督。可视会议规模设总监票人一人。团代表大会选举的监票人由各代表团(小组)从不是委员会成员候选人的代表中推选,总监票人由大会主席团提名,经大会主席团审议后提交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委员会选举的监票人从不是书记、副书记候选人的委员中推选,经全体委员表决通过。团的支部委员会、总支部委员会选举的监票人由全体团员从不是候选人的团员中推选,经团员大会表决通过。第三十五条选举设计票人,计票人的工作接受监票人的监督。第三十六条选举一律采用无记名投票的方式,选票上的候选人名单以姓名笔划为序排列。因故未出席会议者,不能委托他人代为投票。第三十七条选举人对候选人可以投赞成、不赞成或弃权票,投不赞成票时,可以另选他人。第三十八条每次选举收回的选票,等于或少于投票人数,选举有效;多于投票人数,选举无效,应重新选举。每一选票所选人数等于或少于应选人数的均为有效票,多于应选人数的为无效票。第三十九条实行差额预选时,被选举人获得的赞成票超过实到会有选举权人数的半数,方可列为候选人。进行正式选举时,被选举人获得的赞成票超过实到会有选举权人数的半数为当选。获得赞成票超过实到会有选举权人数半数的被选举人多于应选名额时,以得票多者当选。如遇被选举人得票数相等不能确定当选人时,应就票数相等的被选举人重新投票,以得票多者当选。第四十条当选人少于应选名额时,应对不足名额再进行选举,仍少于应选名额时,可相应减少应选名额,不再进行选举。当选人接近应选名额时,也可以直接减少应选名额,不再进行选举。第四十一条选举结束,报告被选举人所得赞成票数。当选的委员,按姓名笔划为序排列。第八章报批手续第四十二条团的各级委员会召开各级团代表(团员)大会,须提前向同级党的委员会和上一级团的委员会呈报书面请示,经批准同意后,方可筹备召开代表大会。请示报告内容包括:1、召开团代表(团员)大会的时间、地点;2、会议的主要任务及议程;3、代表的名额、构成意向及产生办法;4、下一届委员会的组成及产生办法、书记、副书记人选及产生办法;5、筹备召开会议的其他重要事项。第四十三条团的基层组织的选举结果须报同级党组织和上级团组织批准,并由上级团组织发文公布。上一级团的委员会接到下一级团的委员会的选举结果报告后,应及时研究批复,并将批件抄送下一级党的委员会。第十章监督与处理第四十四条本规则由上级团的委员会负责监督实施。第四十五条对于违反团章和本规则的行为,经上级团组织查清事实,进行处理:对于不按本规则办事,不尊重选举人的意志,由个人或少数人决定选举中重大问题的行为,要坚决纠正,并对负责者作出或建议有关方面作出纪律处分。对于严重违反本规则的选举,上级团组织可以作出选举无效的决定。 第十一章附则第四十六条 本制度由公司团委负责解释。第四十七条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实施。第 6 页 共 6 页免责声明:图文来源于网络搜集,版权归原作者所以若侵犯了您的合法权益,请作者与本上传人联系,我们将及时更正删除。
展开阅读全文
相关资源
正为您匹配相似的精品文档
相关搜索

最新文档


当前位置:首页 > 管理文书 > 工作总结


copyright@ 2023-2025  zhuangpeitu.com 装配图网版权所有   联系电话:18123376007

备案号:ICP2024067431-1 川公网安备51140202000466号


本站为文档C2C交易模式,即用户上传的文档直接被用户下载,本站只是中间服务平台,本站所有文档下载所得的收益归上传人(含作者)所有。装配图网仅提供信息存储空间,仅对用户上传内容的表现方式做保护处理,对上载内容本身不做任何修改或编辑。若文档所含内容侵犯了您的版权或隐私,请立即通知装配图网,我们立即给予删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