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法考必备考点:不当得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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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 法考必备考点:不当得利一、不当得利的概念1、不当得利是指无法律上的原因而受利益,致使他人受损失 的事实。不当得利既可以基于一方当事人的法律行为而发生,如 基于合同而占有另一方当事人的财产,合同被宣告无效或撤销后, 依据合同而取得的财产权便成为不当得利 ;也可以基于自然事实 而发生,如邻家池塘的鱼跳入己家池塘,这也构成不当得利。因 此,不当得利本质上是一种事件。2、不当得利是债的发生根据之一。不当得利成立后,即在受 益人与受损人之间产生不当得利之债,受益人应向受损人偿还其 无法律根据而获得的利益。不当得利制度的宗旨是运用衡平观念 来纠正这种不正当、不合理的财产损益变动。我国民法总则 第 122 条规定:因他人没有法律根据,取得不当利益,受损失的 人有权请求其返还不当利益。这是我国民法确立不当得利制度、 民事审判机关解决不当得利问题的基本依据。二、不当得利的基本类型不当得利依据不同标准可以作不同划分,最基本的划分是依 据不当得利是否基于给付行为而发生,将其分为给付不当得利与 非给付不当得利。(一)给付不当得利给付不当得利,指受益人受领他人基于给付行为而移转的财 产或利益,因欠缺给付目的而发生的不当得利。这种欠缺给付目 的既可以是自始欠缺给付目的,也可以是给付目的嗣后不存在, 或者是给付目的不达。这里的给付目的,即给付的原因。给付者 给予财产总有一定目的或原因,或为债务的消灭,或为债权的发 生,或为赠与,这里的目的或原因就成了受领给付者受取利益的 法律上的根据。如果由于某种原因,给付目的 (原因)不存在或不 能达到,那么受领给付者的受有利益便会因为无法律上的根据而 成为不当得利。1. 自始欠缺给付目的指给付之时即不具有给付的原因,其典型为非债清偿及作为 给付的原因不成立、无效或被撤销。非债清偿是指没有任何法律 上的债务而以清偿目的为一定给付的行为。如甲对于其已清偿的 欠乙的债务疏于注意又进行清偿,乙所受的第二次清偿,便构成 非债清偿的不当得利。但是依据我国民法总则及相关解释,对于 已过诉讼时效的债务为清偿,债权人可以合法保有该清偿利益, 不构成不当得利。给付原因行为不成立、无效或被撤销,在我国 未采纳物权变动无因性的立法原则的情形下,是否发生不当得利 返还义务,存在分歧。有人主张,给付原因行为不成立、无效或 被撤销,财产所有权并未发生移转,因而有关占有人并无利益可 言,丧失占有的人可以依据所有权返还请求权追回财产,不成立 不当得利请求权。此种情形下,占有也赋予有关受领人获得财产 利益的法律地位,因而成立不当得利,发生不当得利请求权与所 有权返还请求权的竞合,受损人可以择一行使。在以下情形中,虽没有给付原因,但排除不当得利的成立:(1) 履行道德义务而为给付。基于道德上的义务为给付行为符合社会道德观念,一旦给付,即不得依不当得利请求返还。如对 无扶养义务的亲属误以为有扶养义务而予以扶养,对被扶养的亲 属不得依据不当得利要求返还支出的扶养费。是否为道德上义务, 应依一般社会观念及当事人之间的关系、给付标的物的价值等情 况认定。(2) 为履行未到期债务而清偿。清偿期到来之前,债务人并无 清偿义务,此时债务人的清偿应是非债清偿,但债权人的受领并 非无合法原因,此时的清偿也发生债务消灭的效果,故不发生不 当得利。(3) 明知无债务而为清偿。给付人明知无给付义务而任意为给 付,不发生不当得利。但给付时作出保留如附有条件,或给付不 以给付人意志为转移的,仍成立不当得利。(4) 因不法原因而为给付。不法原因是指给付原因违反国家的 强行法规范以及违反 社 会公共利益,如为清偿赌债而为的给付。 但不法原因仅存在于受领人一方时,不阻却不当得利的发生。2. 给付目的嗣后不存在是指给付时虽有法律上的原因,但其后该原因不存在,因一 方的给付而发生不当得利。属于这种不当得利的主要有:附解除 条件或终期的法律行为,条件成就或期限届满,当事人一方因该 民事法律行为受有另一方的给付;依双务合同交付财产后,因不可 归责于双方当事人的事由一方不能为对待给付,该方所受的给付; 合同解除后因先前生效合同而受领的给付。3. 给付目的不达为实现将来某种目的而为给付,但因种种障碍,给付目的不 能按照给付意图实现的,受领给付欠缺保有给付利益的正当性, 因而构成不当得利。如预期条件的成就而为附条件债务的履行, 结果条件不成就,因而不达给付的目的。(二) 非给付不当得利非给付不当得利,是指基于给付以外的事由而发生的不当得 利,包括人的行为、自然事件以及法律规定。人的行为,又可分 为受益人的行为、受损人的行为和第三人的行为。基于这些事由 构成不当得利的原因,是受益者无受其利益的权利,所以,非给 付不当得利的“无法律上的原因”即为受益者无权利而受有利益。1.基于受益人的行为基于受益者的行为而发生的不当得利,主要指侵害他人权益 而发生的不当得利,受益者的行为可以是事实行为,也可以是法 律行为。前者如侵夺他人所有物或擅自占有、使用、消费他人之 物;后者如无权处分人将他人之物对于第三人为有效处分。在司法 实践中,基于受益人的行为而发生的不当得利主要有:(1) 无权处分他人之物。这又因无权处分是有偿处分与无偿处 分、受让人是善意与恶意而有不同的效力:无权处分人为有偿处 分,受让人于受让时为善意,受让人因善意取得制度取得物之所 有权。无权处分人因有偿的处分行为受有利益,构成不当得利。 原所有人得就其所得利益请求不当得利返还。受让人于受让时为 恶意,此时受让人不能取得物之所有权,原所有人得对其主张所 有物返还请求权,因无权处分人受有利益,所有人也得不行使所 有物返还请求权,而向其请求不当得利返还。(2) 无权使用或消费他人之物。如擅自在他人墙壁上张贴广告 牌,未经他人同意使用他人的度假屋等。无权使用或消费他人之 物所得的利益多为节省自己应支出的开支费用,受损人的损失则 是因自己之物被他人使用而丧失了可能取得的利益,是一种应增 加而未增加的利益。如前所述,这种利益不以必然增加为必要, 只要在通常情形下可以增加即可。(3) 擅自出租或转租他人之物。如甲与乙签订的房屋租赁合同 到期后,承租人甲未返还房屋给出租人乙,而是将其转租给丙, 由此获得的租金构成不当得利,乙可以向其主张不当得利的返还(4) 侵害他人知识产权或人格权。如无权使用他人知识产权因 使用而获得利益的,可以构成不当得利,权利人可以请求返还。 再如未经他人同意擅自使用他人的姓名或名称而获得利益的,对 权利人也构成不当得利。受益者的上述行为在有故意或过失时通常也构成侵权行为, 如未经他人同意使用他人的名称构成了对权利人人格权的侵犯, 受损者也由此享有对受益者的侵权损害赔偿请求权,产生了不当 得利请求权与侵权损害赔偿请求权的竞合,受损者可择一行使。2.基于受损者行为这种不当得利以受损人为他人支出费用最为典型,如误将他 人的家畜当作自己的家畜饲养,误以他人事务为自己的事务而管 理。3. 基于第三人行为基于第三人行为的不当得利主要有:债务人对债权的准占有 人(债权凭证持有人)清偿,使债权消灭,致真正的债权人受有损 失;债权的让与人在让与通知前,债务人对让与人清偿,致债权的 受让人有损害;第三人将甲的肥料施于乙的田地中等。4. 基于法律规定基于法律规定的不当得利,是指在一定事实或行为发生时, 法律不问当事人的意思,直接规定发生一定得利的效果。如在因 附合、混合、加工而获取被添附物所有权时,允许被添附物原所 有人向受益者依据不当得利请求权主张以被添附物价值相当的利 益返还。5. 基于事件如甲池塘的鱼因天降暴雨冲入乙池塘 ;甲饲养的家禽吃掉乙 的饲料等,都是基于事件发生的不当得利。三、不当得利之债的内容(一)善意受益人的返还义务善意受益人是指于受益时不知其受益无法律根据的受益人。 善意受益人的返还义务的范围以现存利益为限,现存利益的确定 时期为受益人受利益返还请求之时,于此时非现有的利益,免负 返还义务。(二)恶意受益人的返还义务 恶意受益人是指明知无法律根据而取得利益的受益人。 恶意受益人负担较善意受益人更为严厉的返还义务,应当返 还其初始所受的一切利益及本于该利益所生的利益。若恶意受领 的利益不存在,不论其不存在的原因如何,受益人都当如数偿还, 不得主张因利益不存在而免除偿还义务。(三)第三人的返还义务不当得利受领人将其所受领的标的物无偿让与第三人,则于 受领人因此免除返还义务的限度内,第三人对受损失者负返还责 任,这就是不当得利制度下第三人的返还义务。因为第三人所受 利益,是由于不当得利受领人的让与行为,第三人受有利益有法 律上的根据,与受损者之间不成立不当得利义务,但第三人无偿 取得利益,相对于受损者的受有损失,显失公平,故唯有赋予第 三人返还的义务才能实现对受损者的保护。四、民法典合同编(征求意见稿)相关法条【关联法条】民法典合同编(征求意见稿)第二十八章不当 得利第七百六十八条得利人没有法律根据取得不当利益的,受损 失的人可以请求得利人返还获得的利益,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除外:(一)为了履行道德义务进行的给付;(二)债务到期之前的清偿;(三)明知无给付义务而进行的债务清偿。第七百六十九条得利人不知道并且不应当知道获得的利益没 有法律根据,获得的利益已不存在的,不承担返还该利益的责任。第七百七十条得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获得的利益没有法律 根据的,受损失的人可以请求得利人返还其获得的利益并赔偿损 失。第七百七十一条得利人已经将获得的利益无偿转让给第三人 的,受损失的人可以请求第三人在相应范围内承担返还责任。第七百七十二条明知或者误将他人事务当作自己事务管理的可以适用本章关于不当得利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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