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猪产地检疫技术规范(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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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CS点击此处添加ICS号点击此处添加中国标准文献分类号DB61陕西省地方标准DB61/XXXXX-XXXX生猪产地检疫技术规范点击此处添加标准英文译名点击此处添加与国际标准一致性程度的标识(征求意见稿)XXXX-XX-XX 实施XXXX-XX-XX发布陕西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发布刖本标准遵照GB/T1.1-2020标准化工作导则第1部分:标准的结构和编写进行编写与表述。本标准由渭南市农业农村局提出,由陕西省农业农村厅归口。本标准起草单位:渭南市动物卫生工作站。本标准主要起草人:蔡立安、裴党帅、刘慧、史红侠、王养会、李月健、常福仓、屈伟军、田春雷、王党伟、白鸽、张芬鹊、王国超。本标准由渭南市动物卫生工作站负责解释。联系信息如下:联系人:裴党帅地址:渭南市西南京路37号邮编:714000联系方式:18291347480本标准为首次发布。生猪产地检疫技术规范1范围本规范规定了生猪(含人工饲养及捕获的野猪)产地检疫的检疫对象、检疫合格标准、检疫程序、检疫内容、检疫结果处理及检疫记录。本规范适用于陕西省行政区域内生猪(含人工饲养及捕获的野猪)的产地检疫及省内、跨省调运种猪及其精液、胚胎的产地检疫。2规范性引用文件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所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GB/T16569畜禽产品消毒规范GB/T18635动物防疫基本术语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2021版)陕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办法(2022年5月25日修订)动物检疫管理办法生猪产地检疫规程(农牧发(2019)2号)种用动物健康标准(农业农村部公告第574号)病死及病害动物无害化处理技术规范(农医发(2017)25号)3检疫对象口蹄疫、猪瘟、非洲猪瘟、高致病性猪蓝耳病、炭疽、猪丹毒、猪肺疫,省内、跨省调运种猪及其精液、胚胎的,还应应当检查猪细小病毒病、伪狂犬病、支原体肺炎、传染性萎缩性鼻炎。4检疫合格标准4.1 来自非封锁区或未发生相关动物疫情的饲养场(养殖小区、养殖户),并在“陕西动物卫生监督管理平台”备案:4.2 按照陕西省规定的强制免疫病种进行了强制免疫,达到规定的免疫密度和抗体水平,并在有效保护期内;43养殖档案相关记录和畜禽标识符合规定,并在“陕西动物卫生监督管理平台”登记动物免疫等防疫信息;4.4 临床检查健康;4.5 需要进行实验室疫病检测的,检测结果合格;4.6 省内、跨省调运的种猪须符合种用动物健康标准;省内、跨省调运精液、胚胎的,精液和胚胎采集、销售、移植记录完整,其供体动物符合种用动物健康标准;5检疫程序和内容5.1 申报检疫5.1.1 电报主体。生猪饲养场(养殖小区、养殖户)出售或者运输生猪前,应当按照动物防疫法动物检疫管理办法等规定,向当地动物卫生监督机构申报检疫。生猪收购贩运单位或个人代为申报检疫的,应当出具生猪饲养场(养殖小区、养殖户)的书面委托书,提供申报材料。生猪饲养场(养殖小区、养殖户)、生猪收购贩运单位或个人应当在“陕西动物卫生监督管理平台”备案。5.1.2申报时限5.1.2.1出售、运输供屠宰、继续饲养的生猪,货主应当提前3天申报检疫。5.1.2.2向无规定动物疫病区输入易感生猪的,货主除按规定向输出地动物卫生监督机构申报检疫外,还应当在起运3天前向输入地隔离场所在地动物卫生监督机构申报检疫。5.1.3申报材料5.1.3.1申报检疫时,应当提交陕西省动物检疫申报单。5. 1.3.2申报检疫可采取申报点现场填报或者通过传真、电子数据交换和电子邮件等方式申报。5.2 申报受理5.2.1 动物卫生监督机构在接到检疫申报后,根据当地非洲猪瘟等相关动物疫情情况、当前生猪调运政策、生猪饲养场(养殖小区、养殖户)及生猪收购贩运单位或个人备案情况等,对申报材料进行审查,决定是否予以受理。受理的,应当派出两名检疫人员(其中至少一名官方兽医)到饲养场(养殖小区、养殖户)或指定地点实施现场检疫,现场填写陕西省动物产地检疫工作记录单,由官方兽医和畜主双方签字;不予受理的,应当在陕西省动物检疫申报单中说明理由。5.2.2 不予受理检疫申报的情形:申报材料不齐全,动物卫生监督机构当场或在五日内已经一次告知申报人需要补正的内容,但申报人拒不补正的;申报的生猪不属于本行政区域的;生猪饲养场(养殖小区、养殖户)及生猪收购贩运单位或个人未进行备案的;无有效的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证和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的;无有效的实验室检测报告的;违反农业农村部、陕西省生猪调运政策的。5.3 查验资料及畜禽标识5.3.1 检疫人员应查验饲养场(养殖小区)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养殖档案,了解生产、免疫、监测、诊疗、消毒、无害化处理等情况,确认饲养场(养殖小区)6个月内未发生相关动物疫病,确认生猪已按国家规定进行强制免疫,并在有效保护期内。了解是否使用未经国家批准的兽用疫苗,是否违反国家规定使用餐厨剩余物饲喂生猪。5.3.2 省内、跨省调运种猪的,还应查验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证和种猪个体养殖档案,核对种猪耳标号、性别、出生日期、父系母系品种类型、耳标号等信息,核对种猪调运记录是否完整。省内、跨省调运精液和胚胎的,还应查验其采集、存贮、销售等记录,确认对应供体及其健康状况。5.3.3 检疫人员应查验散养户防疫档案,确认生猪已按国家规定进行强制免疫,并在有效保护期内。了解是否使用未经国家批准的兽用疫苗,了解是否违反国家规定使用餐厨剩余物饲喂生猪。5.3.4 检疫人员应查验生猪耳标加施情况,确认其佩戴的耳标与相关档案记录相符。5.4 临床检查5.4.1检查方法5.4.1.1群体检查。从静态、动态和食态等方面进行检查。主要检查生猪群体精神状况、外貌、呼吸状态、运动状态、饮水饮食情况及排泄物状态等。5.4.1.2个体检查。对群体检查时发现的异常生猪或者从群体中随即抽取5%-20%的生猪,逐头进行健康检查。通过视诊、触诊、叩诊、听诊和检查生理指标(体温、脉搏、呼吸次数)等方法进行检查。主要检查生猪个体精神状况、体温、呼吸、皮肤、被毛、可视黏膜、胸廓、腹部、体表淋巴结,以及排泄动作及排泄物性状等。5.4.2检查内容5.4.2.1出现发热、精神不振、食欲减退、流涎;蹄冠、蹄叉、蹄踵部出现水疱,水疱破裂后表面出血,形成暗红色烂斑,感染造成化脓、坏死、蹄壳脱落,卧地不起;鼻盘、口腔黏膜、舌、乳房出现水疱和糜烂等症状的,怀疑感染口蹄疫。54.2.2出现高热、倦怠、食欲不振、精神萎顿、弓腰、腿软、行动缓慢;间有呕吐,便秘腹泻交替;可视黏膜充血、出血或有不正常分泌物、发绡;鼻、唇、耳、下颌、四肢、腹下、外阴等多处皮肤点状出血,指压不褪色等症状的,怀疑感染猪瘟。5.4.2.3 出现高热、倦怠、食欲不振、精神萎顿;呕吐,便秘、粪便表面有血液和黏液覆盖,或腹泻,粪便带血;可视黏膜潮红、发组,眼、鼻有黏液脓性分泌物;耳、四肢、腹部皮肤有出血点;共济失调、步态僵直、呼吸困难或其他神经症状;妊娠母猪流产等症状的;或出现无症状突然死亡的,怀疑感染非洲猪瘟。5.4.2.4 出现高热;眼结膜炎、眼睑水肿;咳嗽、气喘、呼吸困难;耳朵、四肢末梢和腹部皮肤发组;偶见后躯无力、不能站立或共济失调等症状的,怀疑感染高致病性猪蓝耳病。5.4.2.5 高热稽留;呕吐;结膜充血;粪便干硬呈粟状,附有黏液,下痢;皮肤有红斑、疹块,指压褪色等症状的,怀疑感染猪丹海。5.4.2.6 出现高热;呼吸困难,继而哮喘,口鼻流出泡沫或清液;颈下咽喉部急性肿大、变红、高热、坚硬;腹侧、耳根、四肢内侧皮肤出现红斑,指压褪色等症状的,怀疑感染猪肺疫。5.4.2.7 咽喉、颈、肩胛、胸、腹、乳房及阴囊等局部皮肤出现红肿热痛,坚硬肿块,继而肿块变冷,无痛感,最后中央坏死形成溃疡;颈部、前胸出现急性红肿,呼吸困难、咽喉变窄,窒息死亡等症状的,怀疑感染炭疽。5.4.2.8 发现母猪,尤其是初产母猪产仔数少、流产、产死胎、木乃伊胎及发育不正常胎等症状的,怀疑感染猪细小病毒。5.4.2.9 发现母猪返情、空怀、妊娠母猪流产、产死胎、木乃伊等,公猪睾丸肿胀、萎缩等症状的,怀疑感染伪狂犬病毒。5.4.2.10 发现动物消瘦、生长发育迟缓、慢性干咳、呼吸短促、腹式呼吸、犬坐姿势、连续性痉挛性咳嗽、口鼻处有泡沫等症状的,怀疑感染猪支原体性肺炎。5.4.2.11 发现鼻塞、不能长时间将鼻端留在粉料中采食、妞血、饲槽沿染有血液、两侧内眼角下方颊部形成“泪斑”、鼻部和颜面变形(上额短缩,前齿咬合不齐等)、鼻端向一侧弯曲或鼻部向一侧歪斜、鼻背部横皱摺逐渐增加、眼上缘水平上的鼻梁变平变宽、生产欠佳等症状的,怀疑感染猪传染性萎缩性鼻炎。5.5实验室检测5.5.1对怀疑患有本规范规定疫病及临床检查发现其他异常情况的,应按相应疫病防治技术规范进行实验室检测。5.5.2实验室检测须由省动物疫病预防控制中心以及经省农业农村厅批准符合条件的实验室承担,并出具检测报告。5.5.3省内、跨省调运的种猪,按100%检测数量(比例)开展非洲猪瘟实验室检测,对口蹄疫、猪瘟、高致病性猪蓝耳病、猪圆环病毒病、布鲁氏菌病等5种动物疫病,在种猪场日常监测的基础上开展风险评估。省内、跨省调运精液和胚胎,检测其供体动物相关动物疫病。6检疫结果处理6.1 经检疫合格的,登录“陕西动物检疫票证电子化管理系统”或“陕西智慧动监”微信公众号,出具动物检疫合格证明。6.2 经检疫不合格的,出具检疫处理通知单,并按照有关规定处理。6.2.1 临床检查发现患有本规范规定动物疫病的,扩大抽检数量并进行实验室检测。6.2.2 发现患有本规范规定检疫对象以外动物疫病,影响动物健康的,应按规定采取相应防疫措施。6.2.3 发现不明原因死亡或怀疑为重大动物疫情的,应按照动物防疫法重大动物疫情应急条例农业农村部关于做好动物疫情报告等有关工作的通知(农医发(2018)22号)等有关规定处理。6.2.4 病死动物应在动物卫生监督机构监督下,由畜主按照病死及病害动物无害化处理技术规范(农医发(2017)25号)规定处理。63对检查中发现使用未经国家批准的兽用疫苗和使用餐厨剩余物饲喂生猪的,不予出证;要求畜主对生猪隔离观察15日后,方可按照本规范第5.4项、第5.5项、第6项规定再行开展临床检查、实验室检测和检疫结果处理。6.4生猪启运6.4.1 生猪运输车辆应按照农业农村部第531号公告规定,在“陕西动物卫生监督管理平台”备案(跨省调运的车辆还须在“牧运通”平台备案),且在备案有效期内。生猪运输车辆未按规定进行备案的,不予出具动物检疫合格证明。6.4.2 生猪启运前,动物卫生监督机构须监督畜主或承运人对运载工具进行有效消毒。7检疫记录7.1 检疫申报单。动物卫生监督机构须指导畜主填写陕西省动物检疫申报7.2 检疫工作记录。官方兽医在实施现场检疫时填写陕西省动物产地检疫工作记录单,详细登记畜主姓名、地址、检疫申报时间、检疫时间、检疫地点、检疫动物种类、数量及用途、检疫处理、检疫证明编号等,并由畜主签名。7.3 检疫申报单和检疫工作记录应保存12个月以附录A陕西省动物检疫申报单陕西省动物检疫申报单(申报人填写)编号:申报处理结果检疫申报受理单(动物卫生监督机构填写)(动物卫生监督机构填写)畜主联系电话编号:处理意见:受理。本单位拟于年月_受理。拟派员于年月日派员到日至IJ实施检疫。实施检疫。不受理。不受理。理由:理由:O经办人:经办人:动物检疫专用章年月日年月日(动物卫生监督机构留存)(交货主)动物饲养/动物产品生产地址动物/动物产品种类数量及单位用途屠宰饲养种用口乳用口宠用口仔猪口参展口演出口比赛其它启运地点拟启运时间到达地点畜禽标识号码(猪、牛、羊)可附纸备注签名(或盖章):年月日附录B动物检疫处理通知单编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和动物检疫管理办法有关规定,你(单位)的经检疫不合格,根据之规定,决定进行如下处理:四、五、六、动物卫生监督机构(公章)年月日官方兽医(签名):当事人签收:备注:1.本通知单一式二份,一份交当事人,一份动物卫生监督机构留存;2 .动物卫生监督机构联系电话:3 .当事人联系电话:附录C陕西产地检疫工作记录单基本情况报检时间年月日时检疫时间年月日时货主姓名联系电话身份证号养殖场、村、原驻地或捕获地名称检疫地点动物种类,用途饲养屠宰仔猪口展览口演出口比赛其他动物来源家翻家禽口人工饲养口合法捕获野生动物驯养繁殖许可证号野生动物捕捉(猎捕)许可证号数量启运地点到达地点运教工具牌号验料疫调直查材与情查是否经强制免疫并在有效期内口是否殖案否合定养档是符规符合不符合畜禽标识是否符合规定符合口不符合养殖场疫情(六个月内)有口无是否疫区是口否其他项目检查临床检查口合格口不合格验检则实室源需要口不豳要检测情况口合格口不合格检疫结果处理是否符合检疫规定口是口否出具动物检疫合格证明编号检疫不合格法定检疫对象数;”其它数量一般处理口实验室检测口隔离治疗口其它无害化处理口焚烧口化制口掩埋口发醉口其它数量出具检疫处理通知单编号方医名官肉姓年月日货主签字年月日动物卫生监督机构名称:单位:头、只、羽、匹、箱陕西省地方标准生猪产地检疫技术规范(征求意见稿)编制说明渭南市动物卫生工作站2022年7月20日DB61XXXXX-XXXX陕西省地方标准生猪产地检疫技术规范编制说明一、项目背景生猪产地检疫是生猪离开饲养地,进行出售、运输、屠宰或者继续饲养等活动前预防、控制和扑灭动物疫病的最后一道关口。2018年8月3日,我国发生非洲猪瘟疫情后,短短4个月时间,疫情蔓延至全国各省区市。20202021年,全国公布的34起非洲猪瘟疫情中,19起由违法违规调运引起,违规调运已成为引发动物疫情的“罪魁祸首”。生猪产地检疫是生猪调运的首要环节,经检疫合格并取得动物检疫合格证明后,方可离开饲养地。规范开展生猪产地检疫,从养殖源头切断动物病原传播途径,是防控动物疫情的重要措施,事关生猪产业健康发展,事关公共卫生安全和人民身体健康。实施生猪产地检疫,需要结合生猪饲养、免疫、监测、疫病流行等因素作出综合判定,具有很强的专业性、技术性,需要检疫人员具备扎实的专业知识和丰富的实践经验。然而,当前全省基层动物检疫人员普遍文化素质不高,年龄老化、业务能力不足,导致对动物检疫认识片面,工作方式落后,检疫出证不规范、信息填写不准确等问题频频发生,隔山开证、违规出证等违法违规行为也屡有发生。制订生猪产地检疫技术规范,将生猪产地检疫对象、合格标准、检疫程序、检疫内容、出具证明、检疫记录等方面进行规范,有助于指导基层检疫人员规范开展生猪产地检疫,解决检疫工作能力不足的问题。二、项目概况1 .任务来源根据陕西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下达2021年第一批地方标准计划的函(陕市监函(2021)424号)要求,由渭南市动物卫生工作站负责制订生猪产地检疫技术规范(项目计划号SDBXM90-2021)(征求意见稿)的编制工作,并要求于2023年5月30日前完成。2 .编制单位渭南市动物卫生工作站。3 .主要起草人三、主要起草过程渭南市动物卫生工作站负责指导全市动物及动物产品的检疫工作,近年来,先后开展动物检疫合格证明电子出证及无纸化出证试点等工作,2017年3月起,全面实施电子出证。2019年起开始开展动物检疫规范化创建活动,研发出“动监信息化平台”,动物检疫各项工作稳步推进,检疫出证工作不断规范,动物检疫数量逐年增加,为制订生猪产地检疫技术规范地方标准提供了基础。2021年,在总结前期工作经验的基础上,按照陕西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申报2021年地方标准的相关要求,渭南市动物卫生工作站申报了本标准。2021年4月,通过了标委会组织的答辩、审核,通过专家评审。2021年5月13日,省市场监管局立项通知下达以后,渭南市动物卫生工作站成立了标准制订工作组,以年青业务技术骨干为主,单位老专家在整体构架、技术路线上进行审定、把关。标准制订工作组成立后立即着手组织有关人员收集材料,进行方法调研、优化和标准起草工作,在查阅大量文献资料,参考类似标准编写规范、国家及行业相关标准的基础上,形成了生猪产地检疫技术规范(草案)。2021年6月起,标准制订工作组在合阳、大荔、澄城三县开展了标准验证工作,通过对标准实施前后(2021年上半年、2022年上半年)生猪产地检疫情况进行对比,三县生猪检疫数量分别增加16.2%.26.8%、94.8%o标准实施后,三县检疫出证工作均未出现查验档案不严格、填写信息不规范、证明出具不严谨、检疫记录不完善等问题,动物检疫人员的业务能力进一步提升。在开展标准验证的同时,标准制订工作组还征求了基层动物检疫人员和省级有关专家对标准草案的意见,对标准草案进行了充分的修改,行成了更加严谨的生猪产地检疫技术规范(征求意见稿)。四、标准制订原则和主要内容1 .制订原则本标准的制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实施条例的要求,按照GB/T1.1-2020标准化工作导则第1部分:标准的结构和编写的规定,立足我省生猪产地检疫工作实际,重点围绕生猪产地检疫工作存在的问题,以问题为导向,以相关法律法规为依据,通过查阅文献资料和相关标准,开展标准验证,征求基层检疫人员和省级专家意见而制订。2 .标准的主要内容和主要依据主要内容:本规范规定了生猪(含人工饲养及合法捕获的野猪)产地检疫的检疫对象、检疫合格标准、检疫程序、检疫内容、检疫结果处理及检疫记录。主要依据:本标准依据动物防疫法动物检疫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参考外省市有关标准,通过对中省生猪产地检疫、疫病防控、调运监管等方面相关政策规定进行梳理,结合我省生猪产地检疫工作现状,制订更加符合我省实际的生猪产地检疫技术规范,同时也填补了我省在生猪产地检疫标准方面的空白。五、本标准与现行法律法规和上级标准的关系本标准结合陕西省生猪产地检疫工作实际制定,是对国家生猪产地检疫规程的进一步深化细化具体化,增加了检疫申报条件,明确了申报受理条件,强化了现场检疫要求,加强了运输车辆管理,规范了检疫相关记录,是对生猪产地检疫的更高层次要求,指导性更强,操作性更好。标注制订符合国家标准结构、内容等要求,是生猪产地检疫的辅助性、推荐性的技术标准,与现行有关法律、法规、规章、上级标准及强制性标准无任何冲突。六、采用国内外先进标准的情况2008年12月29日,河北省质量技术管理局发布动物卫生监督管理综合标准(DB13/T1004.l-2008)o2013年3月25日,青海省质量技术管理局发布生猪产地检疫技术规范(DB63/T1182-2013)o以上标准只适用于本行政区域内的生猪产地检疫工作,且制订时间久远、引用的部分文件失效,已不适应当前形势下非洲猪瘟等重大动物疫病防控要求。我省之前也未对生猪产地检疫制订有关标准。除上述之外,国内目前尚无相关地方标准和行业标准。本标准在省内为首次制订,技术方法上领先国内水平。七、重大分歧意见的处理结果本标准的制订过程中无重大分歧意见产生。八、标准性质的建议说明(推荐性标准还是强制性标准)建议将生猪产地检疫技术规范作为推荐性地方标准发布实施。九、其它说明无O渭南市动物卫生工作站生猪产地检疫技术规范标准制订工作组2022年7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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