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见的违法行为及处罚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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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见的违法行为(案由)及处罚依据餐饮服务违法行为(一)未经许可从事餐饮服务活动的(违反食品安全法第二十九条规定 依据第八十四条规定处罚) : 1、未取得餐饮服务许可证从事餐饮服务活动;2、餐饮服务许可证超过有效期限仍从事餐饮服务; 4、使用经转让、涂改、出借、倒卖、出租的餐饮服务许可证,或者使用以其 他形式非法取得的餐饮服务许可证从事餐饮服务活动。3、擅自改变餐饮服务经营地址、许可类别、备注项目;二)加工经营禁止生产经营的食品(违反第二十八条规定,依据第八十五条 处罚):1、用非食品原料制作加工食品或者添加食品添加剂以外的化学物质和其他可能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或者用回收食品作为原料制作加工食品;2、经营致病性微生物、农药残留、兽药残留、重金属、污染物质以及其他危 害人体健康的物质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3、经营营养成分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专供婴幼儿和其他特定人群的主辅食 品; 4、经营腐败变质、油脂酸败、霉变生虫、污秽不洁、混有异物、掺假掺杂或 者感官性状异常的食品; 5、经营病死、毒死或者死因不明的禽、畜、兽、水产动物肉类及其制品; 6、经营未经动物卫生监督机构检疫或者检疫不合格的肉类,或者未经检验或 者检验不合格的肉类制品;7、经营超过保质期的食品 8、经营国家为防病等特殊需要明令禁止经营的食品。(三)违法改变经营条件造成严重后果的(违反第二十七条规定,依据第八十 五条规定处罚)。(四)有关部门责令召回或者停止经营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后,仍拒不 召回或者停止经营违法食品的(违反第五十三条规定,依据第八十五条规定处 罚)。(五)经营或者使用被包装材料、容器、运输工具等污染的食品(违反二十八 条规定,依据八十六条处罚)。(六)经营或者使用无标签的预包装食品、食品添加剂(违反第二十八条规定, 依据第八十六条处罚)。(七)经营或者使用不符合有关标签、说明书规定的预包装食品、食品添加剂 (违反第四十八条规定,依据第八十六条处罚)。(八)经营添加药品的食品(违反第五十条规定,依据第八十六条处罚)(九)违反从业人员健康管理规定(违反第三十四条规定,依据第八十七条处 罚): 1、未建立并执行从业人员健康管理制度,未建立从业人员健康档案; 2、从业人员未依照规定进行健康检查,取得健康合格证明后参加工作; 3、安排患有禁止从业疾病的人员从事直接入口食品工作。十)未建立并执行建立食品、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剂和食品相关产品采购查 验和索证索票制度(违反三十六条第一款规定,依据第八十七条处罚):1、从食品生产单位、批发市场等采购的,未查验、索取并留存供货者的相关 许可证和产品合格证明等文件2、从固定供货商或者供货基地采购的,未查验、索取并留存供货商或者供货 基地的资质证明、每笔供货清单等;3、从超市、农贸市场、个体经营商户等采购的,未索取并留存采购清单。(十一)未建立并执行食品、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剂和食品相关产品的采购记 录制度(违反三十六条第二、三款规定,依据第八十七条处罚):1、未如实记录产品名称、规格、数量、生产批号、保质期、供货者名称及联 系方式、进货日期等内容,或者未保留载有上述信息的进货票据;2、未按照产品品种、进货时间先后次序有序整理采购记录及相关资料,妥善 保存备查的;3、采购记录、有关票据保存期限少于 2年的。十二)实行统一配送经营方式的,企业各门店未建立总部统一配送单据台账 的(违反第三十九条第四款规定,依据第八十七条处罚)。(十三)不符合食品安全操作规范要求(违反第二十七条规定,依据第八十七 条处罚): 1、贮存食品原料的场所、设备不符合食品安全要求:(1)存放有毒、有害物品及个人生活物品;(2)食品原料未实行分类、分架、隔墙、离地存放:(3)未定期检查、处理变质或者超过保质期限的食品。2、食品加工经营场所的内外环境不符合食品安全要求:(1)加工经营场所内外环境不洁,未及时清理污物;2)未按规定采取消除老鼠、蟑螂、苍蝇和其他有害昆虫及其孳生条件的措 施。3、餐饮服务设备与设施不符合食品安全要求:(1)未定期维护和及时清理清洗食品加工、贮存、陈列、消毒、保洁、保温、 冷藏、冷冻等设备与设施;(2)计量器具等用具未及时清理清洗。4、食品用工具、设备不符合食品安全要求:(1)用于餐饮加工操作的工具、设备未做到分开使用,定位存放,用后洗净, 保持清洁;(2)接触直接入口食品的工具、设备未在使用前进行消毒。5、餐具、饮具不符合食品安全要求:(1)未按要求对餐具、饮具进行清洗、消毒,并在专用保洁设施内备用;(2)使用未经清洗和消毒的餐具、饮具;(3)购置、使用集中消毒企业供应的餐具、饮具,未查验其经营资质,索取 消毒合格凭证。十四)运输食品原料的工具与设备设施不符合食品安全要求(违反第二十七 条,依据第九十一条处罚):1、未按照要求保持运输食品原料的工具与设备设施的清洁; 2、不具备与食品品种、数量相适应的保温、冷藏(冻)设备设施。(十五)未按规定处置食品安全事故(违反第七十一条规定,依据第八十八条 处罚):1、未立即封存导致或者可能导致食品安全事故的食品及其原料、工具及用具、 设备设施和现场的;2、发生食品安全事故,未在 2 小时之内向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卫生部门和食 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报告的;3、发生食品安全事故,未按照食品安全监管部门的要求采取控制措施的。 (十六)违反规定聘用禁止从业的人员从事餐饮服务管理工作的(违反第九十 二条第一款规定,依据第九十二条第二款处罚)。有关规定(一)违法所得,指违反食品安全法、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等食品安全 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从事餐饮服务活动所取得的相关营业性收入。(二)货值金额,指餐饮服务提供者经营的食品的市场价格总金额。其中原料 及食品添加剂按进价计算,半成品按原料计算,成品按销售价格计算。(三)属于情节严重的情形:1、连续 12 个月内已受到 2 次以上较大数额罚款处罚或者连续 12 个月内已受 到一次责令停业行政处罚的;2、造成重大社会影响或者有死亡病例等严重后果的。(四)在同一违法案件中,有两种以上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违法行为时,应当 分别裁量,合并处罚。(五)不满十四周岁的人有违法行为的,不予行政处罚,责令监护人加以管教; 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有违法行为的,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六)精神病人在不能辨认或者不能控制自己行为时有违法行为的,不予行政 处罚,但应当责令其监护人严加看管和治疗。间歇性精神病人在精神正常时有 违法行为的,应当给予行政处罚。(七)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1、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2、受他人胁迫有违法行为的;3、配合行政机关查处违法行为有立功表现的:4、其他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的。(八)从重处罚,是指在法定行政处罚幅度内,按照高限进行的处罚。(九)从轻处罚,是指在法定行政处罚幅度内,按照低限进行的处罚。(十)减轻处罚,是指低于法定行政处罚幅度的处罚。(十一)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纠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十二)“责令改正,给予警告”作为前置条件的,不得直接做出其他处罚。常见的违法行为(案由)及处罚依据保健食品违法行为1、未经许可从事保健食品经营活动(违反食品安全法第二十九条,依据第八 十四条处罚);2、保健食品经营条件不符合要求(违反第二十七条,依据食品安全法实施条 例第五十五条处罚); 3、经营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保健食品(违反第二十八条第二项,依据第八十五条第二项处罚); 4、经营腐败变质、油脂酸败、霉变生虫、污秽不洁、混有异物、掺假掺杂或 者感官性状异常的保健食品(违反第二十八条第四项,依据第八十五条第四项 处罚);5、经营被包装材料、容器、运输工具等污染的保健食品(违反第二十八条第 七项,依据第八十六条第一项处罚);6、经营超过保质期的保健食品(违反第二十八条第八项,依据第八十五条第 七项处罚);7、经营无检验合格证的保健食品(违反第二十八条第十一项,依据第八十七 条第五项处罚);8、违反从业人员健康管理规定(违反第三十四条,依据第八十七条第七项处 罚);9、违反保健食品进货查验记录制度(违反第三十九条,依据第八十七条第二 项处罚);10、违反保健食品贮存管理制度(违反第四十条,依据第八十七条第四项处罚);11、保健食品标签事项不符合规定(9 项内容)(违反第四十二条,依据第八十 六条第二项处罚);12、保健食品与其标签、说明书所载明的内容不符(违反第四十八条,依据第八十六条第二项处罚);13、保健食品的标签、说明书涉及疾病预防、治疗功能(违反第五十一条,依 据第八十七条第六项处罚);14、保健食品标签、说明书内容虚假、夸大(违反第五十一条,依据第八十六条第二项处罚);15、保健食品标签、说明书未载明适宜人群、不适宜人群、功效成分或者标志 性成分及其含量等(违反第五十一条,依据第八十六条第二项处罚);16、保健食品的功能和成分与标签、说明书不一致(违反第五十一条,依据第 八十六条第二项处罚);17、未按照规定召回或者停止经营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保健食品(违反第五 十三条,依据第八十五条第十项处罚);18、违反食品安全事故处置规定(违反第七十一条,依据第八十八条处罚);19、集中交易市场的开办者、柜台出租者、展销会的举办者违反规定允许销售保健食品(违反第五十二条,依据第九十条处罚);20、未按照要求运输保健食品(违反第二十七条,依据第九十一条处罚);21、聘用不得从事保健食品经营管理工作的人员(违反第五十三条,依据第九十二条处罚)。九、涉嫌犯罪的几种行为(一)生产者、销售者在餐饮食品、保健食品、化妆品、药品、医疗器械中掺 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或者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销售金额五 万元以上的;伪劣产品尚未销售,货值金额十五万元以上的;伪劣产品销售金 额不满五万元,但将已销售金额乘以三倍后,与尚未销售的伪劣产品货值金额 合计十五万元以上的。(二)生产、销售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足以造成严重食物中毒事故或 者其他严重食源性疾病的:1、含有可能导致严重食物中毒事故或者其他严重食源性疾患的超标准的有害 细菌的;2、含有可能导致严重食物中毒事故或者其他严重食源性疾患的超标准的其他 污染物的。(三)在生产、销售的食品中掺入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的,或者销售明知 掺有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的食品的。四)生产、销售假药的。五)生产、销售劣药,对人体健康造成严重危害的: 1、造成人员轻伤、重伤或者死亡的; 2、其他对人体健康造成严重危害的情形。(六)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他人生产、销售假药、劣药,而有下列情形之一的:1、提供资金、贷款、账号、发票、证明、许可证的;2、提供生产、经营场所、设备或者运输、仓储、保管、邮寄等便利条件的;3、提供生产技术,或者提供原料、辅料、包装材料的;4、提供广告等宣传的。七)生产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医疗器械、医用卫生 材料,或者销售明知是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医疗器械、 医用卫生材料,对人体健康造成严重危害的: 1、进入人体的医疗器械的材料中含有超过标准的有毒有害物质的; 2、进入人体的医疗器械的有效性指标不符合标准要求,导致治疗、替代、调 节、补偿功能部分或者全部丧失,可能造成贻误诊治或者人体严重损伤的; 3、用于诊断、监护、治疗的有源医疗器械的安全指标不合符强制性标准要求, 可能对人体构成伤害或者潜在危害的; 4、用于诊断、监护、治疗的有源医疗器械的主要性能指标不合格,可能造成贻误诊治或者人体严重损伤的; 损伤的; 6、其他足以严重危害人体健康或者对人体健康造成严重危害的情形。5、未经批准,擅自增加功能或者适用范围,可能造成贻误诊治或者人体严重八)生产不符合卫生标准的化妆品,或者销售明知是不符合卫生标准的化妆 品,造成严重后果的:1、造成他人容貌毁损或者皮肤严重损伤的;2、造成他人器官组织损伤导致严重功能障碍的;3、致使他人精神失常或者自杀、自残造成重伤、死亡的;4、其他造成严重后果的情形。(九)未经许可经营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专营、专卖药品或者其他限制买卖 的药品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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