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年薪制管理与实施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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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年薪制管理与实施规定年月日()财字第号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了建立激励与约束相结合的公司运行机制,落实资产经营责任,提高国有资 产的运营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和国家经贸委、劳动部制定的国有公司资 产经营责任制暂行规定,财政部、劳动部制定的国有资产保值增值考核试用规定以及 省市有关文件规定,制定本规定。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国有资产经营公司(以下简称国资公司)所属全资、控股公司 (以下简称公司),考核对象为公司法定代表人(在公司兼职的法定代表人除外)。第三条 本规定旨在通过推行资产经营责任制和年薪制,明确国有资产经营责任,实行经 营者的收入与公司经营业绩挂钩,促进公司转换经营机制,提高经济效益,实现国有资产保值 增值。第四条 实施年薪制的基本原则:(一)年薪水平与公司的规模和经营业绩挂钩;(二)年薪核算规定、支付方式与公司员工收入分配适当分离;(三)加强监督约束机制,规范收入分配,取消隐性收入。第五条 公司法定代表人考核奖惩的基本程序是:(一)对控股公司,国资公司以最大股东身份向公司股东大会提交对公司法定代表人年度 考核奖惩议案,以股东大会通过的决议作为考核奖惩的主要依据同时签订资产经营责任书; 对全资公司,直接以资产经营责任书作为考核奖惩的主要依据。(二)考核初期,国资公司与公司法定代表人签订资产经营责任书(以下简称经营责任 书)。经营责任书具体载明签约双方的责权利关系、考核指标、基薪、年功收入标准和考核方 式等带约定的事项.经营责任书的期限与考核期限一致。(三)每个会计年度终了五个月内,国资公司根据经国资公司委托的有资格的中介机构 出具的公司年度审计报告和公司年度工作报告(股份制公司董事会年度报告),考核公司净利 润(扭亏)指标的完成情况。(四)国资公司根据考核结果,结合相关因素,下达公司法定代表人业绩评定书,业绩评 定书综合考虑公司考核年度净利润(扭亏)指标完成情况、非经营性损益造成的净利润的变动 额。考核年度公司职工实际工资增长率,并且具体载明考核年度经营业绩评语、考核年度公 司法定代表人风险收入及年薪总计。该年度公司法定代表人股票(份)期权(风险基金)累 计.(五)根据业绩评定书确定的数据返还以往年度股票(份)期权(风险基金),发放考核年 度风险收入.第二章 考核指标第六条 考核标准规定如下:(一)盈利或微利公司考核指标为经营责任书中注明的公司净利润,亏损公司考核指标为 经营责任书中注明的公司扭亏额。(二)本规定对公司考核指标的确认,要剔除非经营性损益等客观因素所造成的指标变 动.非经营性损益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几个方面:(1)消化非任期内的历史潜亏而产生的亏损;(2)资产再次证明估增值或资产评估减值而造成的损益:(3)非常损失.第三章 年薪核定第七条 年薪构成.国资公司对公司法定代表人实行年薪制.年薪收入由基薪收入、风险收入和年功收入三部 份组成。其中,基薪收入是年度经营的基本报酬,风险收入是年度经营效益的具体体现,年 功收入是以前年度经营业绩的累积报酬。第八条 基薪收入由国资公司根据公司上年度的经营效益确定。(一)工商公司法定代表人基薪收入的标准为:表1企业类型净利润指标(万元)基薪收入(万兀)盈利企业70-3502.43507002。770015003。01500-25003.32500-40003。6400060003.96000以上4。2微利企业0701.8亏损企业0按所有企业目前工资水平,报国 资公司批准确定(二)金融公司法定代表人的基薪由国资公司参照金融行业法定代表人收入的行业特征 另行确定.第九条 风险收入由国资公司根据经营责任书及公司实际经营业绩核定.具体规定为:(一)完成或超额完成经营责任书考核指标的公司法定代表人风险收入按以下公式计算 其风险收入最低额不低于5000元.表2企业类型考核指标值a万元实际完成值b万元风险收入(万元)盈利及微利企业ab三a3 %o* a+1%o*( b一a)亏损企业ab三a3%o* a+1%o*(b-a) *120%(二)完成经营责任书考核指标50%以上,100%以下的公司法定代表人风险收入为:表3考核指标值a (万元)实际完成值b (万元)风险收入(万元)a80%*aWb100%*ab* 3%o*70%a60%*aWb80%*ab*3% *50%a50%Wbn5年5年n3年业绩突出等等等业绩较好等二等三等业绩般二等三等四等业绩较差四等/第一,公司发展速度快、前景好,经济效益在同行业直保持领先水平为业绩突出;第二,公司有明显发展、前景较好,经济效益高于同行业平均水平为业绩较好:第三,公司有所发展但存在一些问题,经济效益处于同行业平均水平为业绩一般: 第四,公司经营管理不善,持续处于亏损或微利状况为业绩较差.(二)一等年功收入标准为1600元月,二等年功收入标准为800元月,三等年功收入标准为400元月,四等年功收入标准为200元月。(三)年功收入每年评定一次,可以随着公司法定代表人的任职时间和工作业绩的变化而 变更等次.(四)公司法定代表人按国家有关规定正常退休(因其他原因离开本职务除外)可继续 享有其退休前的年功收入。(五)对于因国家股转让不再担任国资公司全资、控股公司法定代表人的人员,其年功收入由国资公司一户一议,一次性给予补偿。(六)对于在国资公司所属控股、全资公司之间调动任职的80定代表人,调动后3年 内(含3年)年功收入为:完成经营责任书净利润(扭亏)指标80以上(含80%),按调动 前年功收入确定;完成经营责任书净利润(扭亏)指标50以上(含50)、80以下,按调 动前年功收入下降一档确定;完成经营责任书50以下,取消年功收入.3年后年功收入按本 条10.1、10。2(1)、(2)确定。第十一条 对于以下情况,国资公司将给予公司法定代表人特别年薪奖励:(一)由公司在收到国资公司业绩评定书后的三个有效工作日内将公司法定代表人本年 度风险收入交付国资公司。(二)国资公司将本年度风险收入的30以现金形式兑付,其余70%按审计确定的当年公 司净资产折算成公司法定代表人持股份额(股份期权),由国资公司按持股份额发放股权登记 证书。其计算公式为:公司法定代表人持股份额二风险收入三公司每股净资产(三)在第二年国资公司下达业绩评定书后的一个月内,返还第一年风险收入的 30%第三年以同样的方式返还30%,剩余10累积留存。以后年度股份期权的累积与返还依 此类推,同时相应变更股权登记证内容。其计算公式为:返还额二应返还持股份额x返还年度公司每股净资产(四)公司法定代表人以持有股份期权期间累计持股份额参与公司当年利润分配,红利当 年兑现。第十二条 亏损公司法定代表人的风险收入由国资公司支付,非亏损的其他类型公司法 定代表人的风险收入由公司在收到国资公司业绩评定书后的三个有效工作日内交付国资公司.国资公司将公司法定代表人本年度风险收入的30%以现金形式当年兑付,其余70%转化为 经营者风险基金,在第二年国资公司下达业绩评定书的一个月内,返还第一年风险收入的 30%,第三年以同样方式返还30,剩余10%累积留存。以后年度风险基金的累积与返还依此 类推。公司法定代表人调动、解聘、退休或任期结束时,按离任审计结论返还股票(份)期权 (风险基金)累积余额.第十三条 公司法定代表人股票(份)期权(风险基金)扣罚的规定:(一)完成经营责任书净利润指标(扭亏指标)50以下的公司法定代表人,扣罚以前年 度累计股票(份)期权(风险基金)的40。(二)对于审计中出现的本规定实施后公司法定代表人任期内以往年度的潜亏、虚盈,按 潜亏、虚盈数的损50扣罚股票(份)期权(风险基金),扣除额以审计年度累积股票(份) 期权(风险基金)为限。(三)通过公司法定代表人离任审计核实的任期内的潜亏、虚盈情况,按潜亏、虚盈数 的千分之五罚留存的股票(份)期权(风险基金),情节严重者,按有关法律、法规追究该公 司法定代表人的行政责任直至刑事责任。(四)公司法定代表人年薪收入的兑现要考核公司上交红利或利润情况。如经国资公司 同意,红利暂借公司有偿使用的,须签订红利有偿占用合同,并按合同要求及时足额上交红 利占用费。不交或欠交红利、红利占用费的,停止支付股票(份)期权(风险基金),两年内足 额补缴的,扣罚红利产生年度股票(份)期权.(五)对于考核年度公司职工实际工资负增长3%以内的,扣罚公司法定代表人本年度风 险收入的10%,对于考核年度公司职工实际工资负增长3%以上(含3%)的,扣罚公司法定代 表人本年度风险收入的20.第十四条本规定所确定的年薪为含税值,其个人所得税由公司法定代表人自行缴纳,股票 (份)期权可以继承和赠与。第四章 附 则第十五条 实行年薪制的公司法定代表人不得在公司领取除基薪和政府有特殊规定外的 其他工资性收入,同时不得享有除养老保险、医疗保险、住房公积金、失业保险金外的其他 福利性补贴。如有违反,国资公司将责令其退回,并视其情节轻重,给予通报批评和经济处 罚。公司法定代表人的个人年度公务费用开支经由董事会核定撮股东大会备案,年终国资公 司对此进行专项审计。第十六条 结合年薪制,国资公司以业绩评定书为依据,建立公司法定代表人经营业绩 档案,同时将业绩评定书报送有关部门,对一年未完成考核目标80(不含80)的公司法 定代表人,给予书面警告.对连续两年不能完成考核目标的公司法定代表人,要免除相应职务.具体按国有资产经营公司关于公司领导人员管理暂行规定有关规定办理;对造成国有 资产流失的公司法定代表人视情况轻重,将依照有关规定追究相应责任。第十七条 股份制公司对其内部高层管理人员及员工的年度奖励方式经由股东大会通 过,报国资公司备案.全资公司对其内部高层管理人员及员工的年度奖励报经国资公司批准。公司应按照工资总额增长速度须低于本公司经济效益增长速度,职工实际平均工资增长 速度须低于本公司劳动生产率增长速度的原则,在每一会计年度终结后视年度经营业绩状 况,拟定年度奖金发放总水平;控股公司应将年度奖金发放总水平及其确定依据形成议案提 交股东大会审批,按照股东大会决议,由公司董事会具体确定分配方案;全资公司应将年度 奖金方案报国资公司审核,按国资公司批准意见具体施行.第十八条 本规定实施前公司法定代表人风险基金余额按本规定确定的公司类型分别转 化为股票(份)期权(风险基金).第十九条 本规定由人力资源部组织实施,考核结果报送市有关部门认可.第二十条 本规定自公司董事会通过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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