技术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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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描述
技术管理制度第十四条 防治水相关规定1、各科室、井下区队、班组指派专人负责防治水工作,参与本工作面防治水措施的编制及日常防治水对接工作。2、生产技术科负责防治水工程设计,主要包括盘区永久水仓、综采工作面水仓、掘进巷道临时水仓、泄水巷、大巷水沟等。在盘区及综采工作面设计时必须把防治水作为一项重点工作来考虑。3、防治水中心按要求在设计前为生产技术科提供相关水文地质等地测资料。4、工作面形成后,由防治水中心采用物探技术对工作面内构造及富水区域进行探查,根据探查情况编制探放水设计,并安排队组制定相应的安全技术措施。5、防治水中心收集、汇总、分析矿井水文地质变化情况,及时更新相关图件及技术报告等,保证矿井安全开采。6、机运中心要根据提供的最大涌水量进行排水设备选型、管路的配套,合理科学地布置各接力排水点的排水系统。第十五条 探放水规定一、探放水范围1、在采掘过程中,执行有掘必探、先探后掘的探放水原则,针对性编制防治水设计。2、采煤工作面或掘进巷道接近勘探钻孔时必须超前钻探,根据钻探情况进一步采取措施。3、掘进工作面在顶板富水区掘进时应钻探疏放水后再掘进。4、被贯通巷道或采空区有积水、淤泥或水文地质情况不清时应超前探放水。5、其它如老空区、积水巷道、强含水层、相邻生产矿井开采区、导水构造、封闭不良钻孔等需探水地点,接近上述地点必须进行超前验证探放水。二、探放水要求1、防治水中心负责确定钻探设计,设计中明确孔数、孔深、角度(方位角、倾角)、终孔孔径、超前探距及其它相关技术要求,并根据采掘揭露及时补充探放水设计。2、探水队根据钻探设计编制钻探施工安全技术措施,措施中必须明确规定瓦斯突然涌出和涌水突然增大时的应急措施,并组织钻探施工资料收集工作,原始记录按规定报防治水中心。3、探放水设计中必须预计工作面涌水量,水泵配备等要求,探放水前,工作面排水系统必须完好正常。4、必须按照设计严格控制采掘距离,保证足够的钻探超前距离,现场悬挂钻探施工牌板,严格管理,防治水中心及现场安监员要加强督促检查。5、采掘工作面淋水、涌水增大影响生产需要探放水时,超前探放水量不得超过巷道内排水系统的排水能力,实行控制性放水。6、对采空区、积水巷道、导水构造、强含水层、封闭不良钻孔等需探放水的地点,防治水中心都必须准确地绘制在矿井充水性图上,要求标明积水范围、积水量、积水外缘标高等,并按资料准确性标定积水区三线。第十六条 防隔水煤柱留设规定一、受水害威胁的下列区域之一,必须留设防水保安煤柱1、受保护的通水钻孔、关闭井筒、水源井等。2、在地表水体、含水冲积层下和水淹临近地带。3、与强含水层有水力联系的断层或强导水断层接触的煤层。4、有大量积水的老窑和老空区。5、导水、充水的陷落柱、断层等地质构造。二、留设防水保安煤柱的要求1、防治水中心按照有关规程要求并结合生产实际编制防隔水煤(岩)柱的设计,并报公司审批。2、各类防隔水煤柱内严禁布设巷道及工作面。3、严格按照防治水三区划分要求留设煤柱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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