员工休假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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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铁二局第一工程有限公司成贵铁路项目经理部员工休假管理办法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合理安排员工工作和休息时间,切实维护员工休假权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集团公司员工休息休假管理办法和一公司员工休息休假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及规章制度,结合公司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休假是员工依照国家法律法规或经公司批准不从事工作,由个人支配时间的行为。休假,包括法定节假日休假、年休假、探亲假、婚假、产假(含晚育假)、护理假、哺乳假、丧假、病假、工伤假、公假和事假。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部各部室、作业队。第二章 法定节假日休假第四条 本项目部员工,由项目部采取集中工作、集中休息、轮休调休的方式安排工作时间和休息时间,但综合计算周期内的总实际工作时间不应超过总法定标准工作时间,超过部分视为延长工作时间。本项目部员工,工作日适逢星期六和星期日及法定节假日视为加班。第五条 法定节假日休假是指由国家法律法规规定,员工在传统年节、重要纪念日或民族风俗习惯庆祝日期休假的行为。法定节假日包括全部和部分员工放假两种节日。(一)全体员工放假的节日:1.元旦,放假1天;2.春节,放假3天;3.清明节,放假1天;4.劳动节,放假1天;5.端午节,放假1天;6.中秋节,放假1天;7.国庆节,放假3天。(二)部分员工放假的节日:1.妇女节,女员工放假半天;2.青年节,28周岁以下的青年员工放假半天。第三章 年休假第六九条 员工连续工作满12个月以上(含在其他单位工作的期限)的,享受带薪年休假(以下简称年休假)。员工累计工作已满1年不满10年的,年休假5天;已满10年不满20年的,年休假10天;已满20年的,年休假15天。国家法定休假日,员工依法享受的探亲假、婚丧假、产假等国家规定的假期以及因工伤停工留薪期间不计入年休假的假期。第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享受当年的年休假:(一)员工依法享受寒暑假,其休假天数多于年休假天数的;(二)累计工作满1年不满10年的员工,当年请病假累计2个月以上的;(三)累计工作满10年不满20年的员工,当年请病假累计3个月以上的;(四)累计工作满20年的员工,当年请病假累计4个月以上的。第八条 员工已享受当年的年休假,年内又出现本办法第七条规定情形之一的,不享受下一年的年休假。第九条 单位应有计划地安排员工休年休假,原则上不得以支付年休假报酬的方式代替员工休年休假。年休假在1个年度内可以集中安排,也可以分段安排,一般不跨年安排。单位因生产、工作特点确有必要跨年安排员工年休假的,可以跨1个年度安排。第四章 探亲假第十条 员工工作满一年,与配偶不住在一起,又不能在周休息日团聚的,可以享受探望配偶的待遇;与父亲、母亲都不住在一起,又不能在周休息日团聚的,可以享受探望父母的待遇。本条所称不能利用周休息日团聚,是指不能利用周休息日乘坐水、陆公共交通工具在家居住一夜和休息半个白天。由各单位根据当地的交通情况、路程远近的实际情况处理。本条所称父母,包括自幼抚养员工长大的亲属或抚养人。不包括岳父母、公婆。第十一条 员工探亲假期(一)员工探望配偶,每年给予一方探亲假一次,假期为30天。(二)未婚员工探望父母,原则上每年给假一次,假期为20天。如果因为工作需要,本单位当年不能给予假期,或者员工自愿两年探亲一次的,可以两年给假一次,假期为45天。(三)已婚员工探望父母,每四年给假一次,在这四年中的任何一年,经过单位领导批准即可探亲,假期为20天。(四)员工探亲由所在单位按规定标准报销往返路费。探亲假期是指员工与配偶、父、母团聚的时间。单位应根据实际需要给予6天以内的路程假。探亲假期和路程假均包括周休息日和法定节日在内。第十二条 反探亲制度(一)符合探望配偶条件的员工(不含在国外工作的员工),因工作需要当年不能探望配偶的,其不实行探亲制度的配偶,可以到员工工作地点探亲,员工所在单位应按规定标准报销其往返路费。(二)符合探望父母条件的员工(不含在国外工作的员工),因工作需要当年或本四年内不能探望父母的,其父母可以到员工工作地点探亲,员工所在单位应按规定标准报销其一人往返路费。第十三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享受探亲假待遇:(一)员工配偶当年已享受探望配偶的待遇,员工不再享受当年探望配偶的待遇;(二)女员工到配偶工作地点生育,在生育休假期间,超过规定产假以后,与配偶团聚30天以上的,不再享受当年探亲待遇;(三)员工与父亲或母亲一方能够在周休息日团聚,或者与一方居住在一起的,不享受探望父母的待遇;(四)员工的父亲或母亲和员工的配偶同居一地的,员工不再享受探望父母的待遇;(五)员工因长期病休回家、因公派驻外地等其他各种原因与父母团聚累计满20天、与配偶团聚累计满30天,员工当年(未婚探父母、已婚探配偶)或本四年中(已婚探父母)不再享受探亲待遇;(六)员工配偶或父母已按规定实行反探亲的,员工当年或本四年中不再享受探亲待遇。第十四条 员工在探亲往返旅途中,遇到意外交通事故,例如坍方、洪水冲毁道路等,造成交通停顿,以致不能按期返回工作岗位的,员工应持证明材料向所在单位申请,经批准后其超假日期可以算作探亲路程假期。但往返途中因转车、候车延误的时间,不算路程假,应作事假处理。第十五条 员工探亲(反探亲)途中有下列情形的,可凭据报销住宿费。(一)限于交通条件,必须中途转车、转船并在中转地点住宿的,每中转一次,报销一天的住宿费。(二)连续乘坐汽车及其他交通工具,夜间停驶必须住宿的,每停车住宿一次,报销一天的住宿费。(三)遇到意外交通事故造成交通暂时停顿,其等待恢复时间的住宿费,可凭相关证明和住宿费发票,按实际等待恢复的天数报销住宿费。第五章 婚丧假第十六条 员工本人结婚(含再婚),由本人提出申请,经本单位领导批准,可给予3天婚假。员工结婚时双方不在一地工作(居住)的,可给予7天婚假。员工去对方所在地结婚的,单位可根据路程远近,另行给予6天以内的路程假。符合晚婚条件(男员工满25周岁初次结婚,女员工满23周岁初次结婚)的,增加婚假10天。第十七条 员工应在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之日起一年内提出休婚假,否则视为员工主动放弃婚假。单位应自员工提出休婚假之日起,根据生产工作实际情况,并考虑职工本人意愿,一年内安排员工休完婚假。员工在本办法实施前已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的,从本办法实施之日起计算提出休婚假的起始时间。第十八条 员工的近亲属(包括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岳父、母或公、婆死亡时,需要员工本人办理丧事的,由本单位领导批准,可给予5天丧假。如需员工本人到外地料理丧事的,可以根据路程远近,另行给予6天以内的路程假。第六章 产假和哺乳假第十九条 女员工生育享受98天产假,其中产前可以休假15天;难产的,增加产假15天;生育多胞胎的,每多生育1个婴儿,增加产假15天。女员工怀孕未满4个月流产的,享受15天产假;怀孕满4个月流产的,享受42天产假。第二十条 已婚女员工24周岁以上生育第一个子女,即:晚育的,除规定的产假外增加产假30天;晚育且在产假期间办理独生子女证的,经公司人力资源部审核,增加产假90天(含晚育增加天数);已婚男员工配偶晚育的,由男员工本人提出,给予男员工护理假7天。第二十一条 员工产假待遇(即:生育津贴)由贵阳市生育保险基金支付,员工生育(终止妊娠后)或计划生育手术后5个月内将有关资料交公司社保中心,由公司社保中心统一办理申领。产假期间工资待遇由员工所在单位按公司薪酬办法规定标准预发产假工资,待公司社保中心生育津贴申领成功后一次性转相关单位予以清算;申领生育津贴低于公司薪酬办法规定待遇的,由员工所在单位承担;申领生育津贴高于公司薪酬办法规定待遇的,高于部分由所在单位补发给员工本人。第二十二条 符合国家计划生育政策的女员工生产后,自产假期满之日起,经本人申请,单位批准,可给予不超过24个月的哺乳假。哺乳假期间按非在岗员工管理。第二十三条 女员工有不满1周岁的婴儿且未请哺乳假的,每天工作时间内单位应安排1小时哺乳时间;女员工生育多胞胎的,每多哺乳一个婴儿每天增加1小时哺乳时间。第二十四条 怀孕女员工在劳动时间内进行产前检查的,所需时间计入劳动时间。第七章 病 假第二十五条 员工因患病或非因工负伤,需要停止工作医疗时,根据员工本人实际参加工作年限和在公司工作年限,给予3个月到24个月的医疗期:(一)实际工作年限10年以下的,在公司工作年限5年以下的为3个月;5年以上的为6个月。(二)实际工作年限10年以上的,在公司工作年限5年以下的为6个月;5年以上10年以下的为9个月;10年以上15年以下的为12个月;15年以上20年以下的为18个月;20年以上的为24个月。第二十六条 医疗期3个月的按6个月内累计病休时间计算;6个月的按12个月内累计病休时间计算;9个月的按15个月内累计病休时间计算;12个月的按18个月内累计病休时间计算;18个月的按24个月内累计病休时间计算;24个月的按30个月内累计病休时间计算。第二十七条 员工因病或者非因工负伤请假的天数,原则上以医生的建议休假天数为准,但在本办法第二十六条规定的累计病休时间内,累计请病假天数不得超过医疗期的天数。第二十八条 员工请病假3天及以上的,应提供二级甲等及以上医院开具的病假证明材料和病历,其中病假证明材料需加盖医院公章。员工一个月内请病假三次及以上的,单位应要求员工提供二级甲等及以上医院开具的病假证明材料,证明材料需加盖医院公章。第十二九条 单位对员工提供的病假证明材料有疑议的,有权要求员工到指定医院进行复查。复查结果与病假证明材料一致的,单位按规定给予病假,并承担员工的复查费用;复查结果与病假证明材料不一致的,按复查医院出具的意见给假或者不给假,复查费用由员工承担。第三十条 员工提供虚假证明材料骗取病假的,其骗取病假期间按旷工处理。第八章 工伤假第三十一条 员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需要暂停工作接受工伤医疗的,单位应给予工伤假(工伤保险条例规定的停工留薪期)。第三十二条 员工工伤假期(停工留薪期)一般不超过12个月。伤情严重或者情况特殊,经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可以适当延长,但延长不得超过12个月。第九章 公假和事假第三十三条 员工在工作时间内依法参加社会活动(包括:依法行使选举权或被选举权;当选代表出席乡(镇)、区以上政府、党派、工会、共青团、妇女联合会等组织召开的会议;出任人民法院证明人;出席劳动模范、先进工作者大会;工会法规定的不脱产工会基层委员会委员因工会活动占用的生产或工作时间;其它依法参加的社会活动),单位应根据需要给予公假。公假期间视为正常出勤。第三十四条 员工因私事必须本人办理的,可以请事假。单位批准员工事假,原则上一个月累计不得超过15天,一个年度累计不得超过30天。第十章 休息休假管理第三十五条 考勤内容(一)上班时间应到而无故未到者,即为迟到。(二)未到下班时间而无故提前离岗者,即为早退。(三)工作时间未按规定批准离开工作岗位者,即为擅离职守。(四)无故迟到、早退或擅离职守超过1小时,或未经准假不在岗的,均为旷工。第三十六条 员工请假应当事先由本人提出书面申请,经单位领导批准后休假。员工未经批准自行休假的,按旷工处理。第三十七条 员工休假期满因故不能按时上班的,应在休假期满前,按照请假程序办理续假手续。续假未经批准的,休假期满必须返回工作岗位,否则按旷工处理。第三十八条 请假审批权限项目领导及员工请假,由办公室对休假的合规性提出审核意见后,方能办理签批手续。假期结束后应到办公室办理销假手续,并于次月5日前转财会部核算有关待遇。1、项目领导正职请假:项目领导正职请假由项目部党政正职相互审核,假期3天及以内报公司包保领导审批;假期3天以上报公司主要领导审批。2、项目领导副职请假:假期3天及以内由项目负责人审批;假期3天以上至7天及以内,由项目负责人审核后报公司包保领导审批;假期7天以上由公司主要领导审批。3、部门正职、队长请假:假期3天以内由生产副经理审批,3天以上至7天及以内由生产副经理审核后报项目经理审批,7天以上至15天及以内由项目经理审批,15天以上由项目经理审核后报公司人力资源部审批。4、作业队一般人员请假:假期3天及以内由队长审批,3天以上7天及以内由生产副经理审批,7天以上至15天及以内由项目经理审批,15天以上由项目经理审核后报公司人力资源部审批。5、项目部管理人员请假:假期1天以内由部门负责人审批,1天以上至3天及以内由分管领导审批,3天以上至7天及以内由生产副经理审批,7天以上至15天及以内由项目经理审批,15天以上由项目经理审核后报公司人力资源部审批。6、员工请事假以外各类假期连续超过60天以上的由项目经理审核,报公司人力资源部审批。第三十九条 员工休假期满,应在返回工作岗位两个工作日内销假,在员工请假申请单上填写销假日期和签字。第四十条 员工因生产(工作)任务接续不上或不足停待工的,其本人当年有应休未休假期的,或者有需要调休补休休息日的,应当先安排休假或调休补休。第四十一条 员工因故请事假,其本人当年有应休未休假期的,或者有需要调休补休休息日的,应当先安排休假或调休补休。第四十二条 项目部应切实维护员工的休假权利,在不影响正常生产工作情况下,提倡采取集中休息的方式安排员工休各类假期。第四十三条 员工请假和单位安排员工休假,项目部应做好员工休假台帐(附件二);员工调转时,财会部应在工资关系证明中记载员工休假情况。第四十四条 项目部要认真对待休假管理,项目部内部部门应指定一名员工负责部室考勤,认真记载员工出勤情况,每月5日前经部门负责人审核后将上月考勤表交部(室)负责人签字后报财会部。第四十五条 员工休假期间(含路途时间)的薪酬待遇,按公司薪酬相关文件执行。第四十六条 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项目部异地员工,每年可以报销一次回家往返路费(含交通费和住宿费),标准比照探亲办理。单位按此规定报销路费后,不再报销当年探亲的往返路费。第四十七条 员工休假期间(含路途时间)发生的费用,除国家法律法规和本办法规定应当报销的外,其它费用项目部一律不得报销。第四十八条 除年休假外的各类假期,均包含周休息和法定节假日。第四十九条 非在岗员工在非在岗期间不再休婚假、丧假、探亲假和年休假。第十一章 监督管理第五十条 员工休产假后未在规定时间内提交资料到公司社保中心办理生育津贴申领的,应按生育津贴申领标准从其本人工资中清扣。生育津贴申领标准由公司社保中心确定。第五十一条 各作业队不得扩大休假范围和延长假期。第五十二条 对假满不归、擅自离岗的员工一律视为旷工。项目部应对员工旷工情况做好记录,对旷工超过3天及以上的应在15日内上报公司人力资源部,公司将严格按照员工奖惩办法予以处理。第五十三条 各作业队存在员工请假手续不完善、审批不严格、记录不完整、擅自扩大休假范围、擅自延长假期或员工假满不归和擅自离岗且未及时上报等情形之一的,按每人次给予作业队负责人500元经济处罚,情节严重或给公司造成重大经济损失的,按公司相关规定追究相关领导责任。第十二章 附 则第五十四条 本办法由项目办公室负责解释。第五十五条 本办法自2014年7月1日起执行。本办法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定执行。附件一:员工请假申请单姓名性 别出生日期单位(部门)家庭地址本人手机号家庭联系电话请假类别事假 年休假 探亲假 婚假 产假 护理假 哺乳假 病假 工伤假 丧假 公假 请假时间 年 月 日 至 年 月 日 ,共计 天。请假事由工作交接情况:基层单位意见: 年 月 日审批领导意 见 年 月 日 销假时间 年 月 日销假人签 字注:1.审核单位意见填写员工请假事由和请假时间是否符合规定。2.员工联系电话发生变化的,应立即书面通知批假单位。否则,由于联系障碍造成的一切后果,由员工本人负责。3.本申请单一式三份,单位财会部、人力部(项目办公室)、员工各执一份。附件二:员工休假台帐序号姓 名请假类别请假天数起始时间截止时间销假时间请假类别:事假、年休假、探亲假、婚假、产假、护理假、哺乳假、病假、工伤假、丧假、公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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