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成年人司法保护的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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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成年人司法保护的内容对未成年人司法保护,是指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以及监狱、 少年犯管教所等机关,依法履行职责,对未成年人实施的专门保护活动。根据 未成年人保护法及有关法律的规定和未成年人的实施需要,对未成年人的 司法保护包括以下内容:一、司法机关办理未成年人犯罪案件应注重对未成年被告人合法权僧的保 护。具体表现在:1、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办理未成年人犯罪的案件,应当照顾 未成年人的身心特点,并可以根据需要设立专门机构或者指定专人办理。2、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应当将审前羁押的未成年人与羁押的 成年人分别看管。对经人民法院判决服刑的未成年人,应当与服刑的成年人分 别关押、管理。3、人民法院对于14 周岁以上、不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犯罪的案件,一律 不公开审理。16 周岁以上、不满 18周岁的未成年人犯罪的案件,一般也不公开 审理。4、对未成年人犯罪案件,在判决前,新闻报道、影视节目、公开出版物不 得披露该未成年人的姓名、住所、照片及可能推断出该未成年人的资料。二、司法机关对违法犯罪未成人采取合法、有效的教育改造工作。我国司法机关对违法犯罪的未成年人,实行教育、感化、挽救的方针,坚 持教育为主、惩罚为辅的原则。根据不同年龄未成年人的犯罪情况,采用不同 的教育改造的方式。其中最主要的是以下 3 种形式:1、收容教养我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第 39 条规定:“已满 14 周岁的未成年人犯罪, 因不满16 周岁不予刑事处罚的,责令其家长或者其他监护人加以管教;必要时, 也可以由政府收容教养。”收容教养是由政府对犯罪的未成年人实行集中管教 的方法,由少年犯管教所实行分管分教的管理形式,通过收容教养的手段,使 这些已经犯罪但又依法不予刑事处罚的未成年人,不在社会上继续进行违法犯 罪活动,尽快成为遵纪守法的新人。2、劳动教养劳动教养是对那些违法或犯罪情节轻微、不够或不需要追究刑事责任但屡 教不改的人采取的一种强制性教育改造的行政措施。适用对象的年龄一般掌握 在 16 周岁以上。在劳动教养所,对未成年劳动教养人员与成年劳动教养人员单 独分队或编组进行管理。3、劳动改造劳动改造是对罪犯进行惩罚和改造的刑事执行活动。对于少数未成年犯罪 人,由就近的劳改场所或监狱负责执行。根据法律规定,劳动改造机关应对未 成年和成年犯罪人实行严格的分押分管,避免未成年犯罪人受到不良感染。根据有关规定,劳动教养所、少年犯管教所及其他劳动改造机关,应当尊 重违法犯罪未成年人的人格尊严,保障其保法权益。同时要重要抓好他们的思 想教育和文化教育,并通过劳动转变他们的思想,使之重新做人。三、依靠社会力量协助做好未成年违法犯罪人的教育改造工作 违法犯罪未成年人不仅需要司法机关的教育、改造和保护,同时需要来自 社会各方面的关心和爱护。对此,我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第43 条规定:“家 庭和学校及其他有关单位,应当配合违法犯罪未成年人所在的少年犯管教所等 单位,共同做好违法犯罪未成年人的教育挽救工作。四、广泛利用社会力量,做好未成年违法犯罪人的社会帮教和妥善安置工 作司法机关在处理未成年人违法犯罪的案件中,依法作出不予处罚或免予处 罚的决定,往往要依靠社会帮教力量配合做好教育、挽救工作。参与社会帮教 的主体有民警、家长、亲友、教师、单位领导、街道社区工作者及其他志愿人 员。帮教的形式包括家长或亲友负责帮教、协约帮教、承包帮教等。帮教期限 一般为几个月或 1 年。经帮教已经悔改的,即应宣布解除帮教,转入经常性的 思想教育。对违法犯罪未成年人的社会帮教的一项重要内容,是做好他们的妥善安置 工作。未成年人保护法第44 条规定:“人民检察院免予起诉、人民法院免 除刑事处罚或者宣告缓刑以及被解除收容教养或者服刑期满释放的未成年人, 复学、升学、就业不受歧视。”这既是预防他们重新违法犯罪的重要措施,也 是对他们实行司法保护的一项内容。五、人民法院应依法保护未成年人的继承权和受抚养权我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第 45条对未成年人的司法保护作了明确规定:“人 民法院审理继承案件,应当依法保护未成年人的继承权。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 件,离婚双方因抚养未成年子女发生争执,不能达成协议时,应当根据保障子 女权益的原则和双方具体情况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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