低碳城公园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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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描述
低碳城公园项目委托代建合同协议书项目委托人: 深圳市龙岗区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 项目代建人:为扩大国际低碳城品牌影响力,高水平推动重点区域开发建设, 创造产业发展新空间,打造城市环境优化新亮点,提升城市品质和完 善配套服务,确保国际低碳城文化会议中心项目及周边片区统一规 划、整体建设,连片开发,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政府决定,采用综合招 标方式组织国际低碳城文化会议中心项目地块国有建设土地使用权、 核心区丁山河西岸基础设施设计建设权和低碳城公园管养权公开出 让,即将2宗建设用地(宗地号为G10224-0260和G10224-0261 )整 体打包出让并与核心区丁山河西岸基础设施设计、建设和低碳城公园 管养进行捆绑,通过公开招标确定中标人,中标人获得建设用地使用 权的同时须负责中核心区丁山河西岸基础设施设计、建设和低碳城公 园管养。其中,低碳城公园、丁山河(盐龙大道以北、环坪路以南) 两岸景观提升和连接低碳乐城与低碳会展中心的跨丁山河的人行景 观桥等 3 项基础设施由政府投资,产权归政府,委托中标人代建或代 管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深圳 经济特区建设工程施工招投标管理条例和其它有关法律法规,为保 证政府投资建设代建项目的顺利实施,充分发挥政府投资效益,严格 控制投资概算,遵循平等、自愿、公平和诚实信用的原则,经委托人、 代建人双方协商同意,签订本合同。一、项目概况(一)项目名称:低碳城公园项目(二)项目可研批文号:深龙发改20181140号(三)项目总投资估算:8325.36 万元人民币(四)项目规模:项目位于龙岗区坪地街道环坪路与吉桥路交叉 口西侧,现状为山体。公园定位为:以低碳科普为主题的城市综合公 园。项目用地面积为 188200 平方米(含现状变电所用地 500 平方 米)。在现状山体的基础上,结合公园周边规划城市发展目标及功能 需求,以保护其自然山体及生态环境为宗旨,满足周边居民使用需求, 以生态游览、康体健身、碳汇科普、互动体验、休闲娱乐为主题,打 造深圳东部首个国际低碳博览综合公园。(五)建设地点:深圳市龙岗区坪地街道(六)建设内容:本项目为全过程代建,代建人根据委托人立项 批复的项目规模,负责从项目策划阶段起至移交给委托单位使用前的 全部工程建设管理工作,工程建设包括但不限于园路系统及铺装广场 工程、绿化工程、配套设施工程、基础设施工程、交通疏解工程、水 土保持工程。(七)建设周期:26 个月(从代建合同签订之日起计)二、代建项目管理范围和内容全过程代建:包括但不限于以下(一)(八)。 前期阶段代建:包括但不限于以下(一、二)。 实施阶段代建:包括但不限于以下(三)(八)。(一)项目策划、决策负责组织可行性研究报告、环境影响评价、地质灾害评估、交通 专项规划研究、绿色建筑咨询、节能评估、投资估算、方案设计、初 步设计及概算编制等工作,并完成相关的报批报建手续。(项目立项由政府相关部门完成。)(二)项目前期准备阶段1、负责建设范围内现状建筑物和构筑物的清理工作,以及相关 拆迁纠纷的处理(已委托街道办办理的除外)。2、负责办理土地登记、公共配套设施等手续报批工作和管理协 调。负责组织本项目规划、勘察、设计的招标工作(委托方已经完成 的除外),选定勘察、设计等中标单位并与中标单位签订合同,进行 本项目的勘察、设计管理工作。3、负责办理消防、人防、水保、排水、排污、供水、供电、煤 气、交通、防雷、节能等(水电、园林、绿化和市政)等相关的审查、 报批、报建手续。(三)项目实施准备阶段1、负责办理施工许可等相关施工报建手续,以及申报质安站进 行监督管理手续。若项目需要委托第三方监督安全质量,代建人应委 托具有相应资质的服务单位。2、负责组织本项目施工、监理、重要设备材料采购、造价咨询 等的招标工作(委托方已经完成的除外),选定施工、监理、设备材 料供应商、造价咨询等中标单位并与中标单位签订合同,进行本项目 的施工、监理、造价咨询管理工作。3、负责有关项目建设合同的洽谈与签订工作,组织开展对建设 项目的投资、进度、质量、安全等工作全过程管理。4、负责协调设计、施工单位落实项目后期运营单位提出的设计 优化、功能优化建议。(四)项目实施阶段1、负责项目实施阶段的组织、协调、管理工作;2、负责编制工作计划表,制定项目建设管理计划和建设组织大 纲并报委托人备案。计划和大纲必须详细列明下列内容:(1)拟选派项目工作组管理人员(包括项目负责人、施工经理 技术负责人、安全主任、造价工程师和资料员等)的姓名、学历、工 作经历、资质证书,并将相关人员身份证明材料报送委托人;(2)项目资金使用计划及进度计划;(3)项目建设期间的造价控制(包括项目重大调整或变更的报 批程序);(4)对项目进度、质量(含各施工工序的质量)、安全、文明施 工的管控措施。3、根据实际工作进度和资金需求,代编年度投资计划和项目用 款报告,经监理单位确认,交由委托人审核后,按月向委托人报送工 程进度和资金使用情况,由区财政部门根据项目建设进度和项目用款 报告拨付工程款;负责审核并跟踪落实工人工资发放情况。4、负责代建期内的安全管理。5、负责组织工程中间验收,对工程质量实行终身责任制。6、严禁在施工过程中利用施工洽商或者补签其他协议随意变更 建设规模、建设标准、建设内容和投资计划。因技术、水文、地质等 原因必须进行重大设计变更的,应由代建人提出,经监理单位确认, 报委托人审批后,再按国家、深圳市及龙岗区有关政府投资项目管理 程序向其他相关管理部门报批。7、严格按建设工程规范以及政府相关部门批准和审定的建设规 模、内容、功能、标准、概算和工期等组织建设,保证项目如期竣工 验收并交付使用。(五)项目竣工验收和总结评价阶段1、项目完工达到竣工条件时,负责组织工程竣工验收,对工程 质量实行终身责任制。2、负责组织编制项目工程结算报告,报委托人及政府相关职能 部门审核。3、负责将项目竣工及有关技术资料整理汇编移交委托人和有关 单位,并按批准的资产价值向委托人或委托人指定单位办理资产交付 手续。4、负责编制项目竣工决算报告,报委托人及政府相关职能部门 完成项目决算审计和竣工财务决算批复申报工作。5、负责项目竣工验收移交后的保修管理(保修期限按建设工 程质量管理条例和深圳市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等规定执行) 工作,并按现行法律法规规定对工程质量承担相应保修管理责任。6、协助委托人开展代建项目后评价工作。(六)产权办理 负责按深圳市有关规定提交产权办理资料并以委托人名义办理 完成项目产权初始登记(项目产权初始登记在委托人名下)。(七)税费缴纳 按国家相关规定缴纳质监、安监、项目面积测量测绘费、产权登 记费、契税等有关费用,费用计入建设资金(代建人自行承担的税费 除外)。(八)其他工作1、根据委托人要求承办下列事项并承担有关费用,费用计入建 设资金:(1)迎接政府、人大、政协等各级各部门以及兄弟省市相关单 位对本项目的监督、检查与学习、考察等工作;(2)对本项目开展有关项目建设的各种形式的宣传工作,包括 制作项目展示模型、图片、影像资料等;(3)向省、市和国家有关部门申报示范项目等奖项和评价、认 证等工作;(4)为建设本项目需要进行的考察、课题研究、专家评审等。2、本协议约定及依照国家及深圳市有关规定的应由代建人负责 的其它工作,费用由代建人承担。3、经协商一致由委托人临时委托的其他工作,费用计入建设资 金。4、委托人委托代建人全过程代建的,委托人的合同义务严格限 于本合同第一部分通用合同条款和第二章“委托人权利和义务”明确 约定的合同义务。除此之外,因本代建项目产生的,以及基于本代建 合同产生的,以及为完成本代建项目所必须但未在本协议明确列明的 工作(包括但不限于前述第(一)(八)的合同义务)均为代建人 合同义务范围,代建人应当毫不延迟地按照代建项目的进度要求或委 托人要求完成。双方进一步明确,本合同约定的代建费用已充分考虑 前述因素,非客观不可控情况下,代建人不得因此主张追加或额外计 算代建费用。三、代建项目管理目标本项目系政府投资项目,代建人明确知晓并理解其在本项目工程 管理过程中所应负担之责任及所应履行之义务,并特此保证并承诺: 代建人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具备与本项目管理相适应的管理能力、技 术力量和履约能力,具备同类工程建设管理经验,具有与项目相适应 的资金实力,且代建人具有良好的企业信誉,近三年内无不良信用记 录。代建人已熟知有关政府投资项目工程的有关投资控制、报批、报 审、备案等规范及操作程序,并承诺其有能力确保本项目的投资、质 量、工期等达到本合同约定之目标。代建人负责组织工程中间验收及 竣工验收,对工程质量实行终身责任制。1、工期管理目标 本项目工期从本协议生效之日起计算,到项目完成竣工验收并移 交委托人之日止,总工期为26 个月。如遇征地拆迁、规划调整等问题,经委托人同意后,工期相应顺 延。2、项目合同和招投标管理目标本项目所涉及的所有合同和需要招投标工作必须符合国家、省、 市、区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代建人应确保以 公开、公平、公正与择优原则选择具有相应资质的专业工作单位。鉴 于本项目属于政府投资类项目,除国家法律及广东省相关规定允许代 建人自行选择专业工作单位外,代建人应按政府投资项目管理相关规 定,通过公开招标的方式选择总包以及其他专业工作单位。委托人对代建人选择总包以及其他专业工作单位的遴选有要求 的,代建人应当遵守。代建人按照本合同约定选定总包及其他专业工作单位后,由代建 人和专业工作单位签订双方合同。代建人应当在总包及其他专业工作 单位公开招标或遴选程序的披露文件中,充分披露拟签订双方合同的 合同签订方式、合同内容。代建人应当编制招标控制价,并根据招标控制价、参照市建设部 门发布的上一年度同类招标工程中标价相对于招标控制价平均下浮 率,结合工程实际情况确定最高报价限价。代建人以公开招标的方式选定总包或其他专业工作单位,应将招标方案报送委托人备案。代建人与总包或其他专业工作单位在对应的 工作范围内对委托人承担连带责任。3、项目建设安全管理目标代建人应全面履行项目建设管理中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建立完 善的安全、文明施工管理制度,避免发生重大的安全生产事故与重大 安全生产伤亡事故。代建人对本项目的安全生产负有管理责任,并与各有关施工监理 单位、施工单位和其他相关合同单位共同承担发生安全事故相应的法 律责任。代建人应控制专项安全管理资金的拨付,监督检查各施工单位建 立的安全生产管理制度是否系统、完善。4、项目建设质量管理目标按照国家、广东省、深圳市相关法律法规规范要求进行质量评定 和组织验收,符合设计标准,并通过有关政府建设工程验收主管部门 的竣工验收达到合格标准。为保证质量管理目标的实现,委托人将监督代建人建立健全的监 督体系对工程施工质量进行监督检查。负责项目保修监督管理工作,编制项目保修方案,建立保修制度。5、投资管理目标项目投资控制在政府主管部门批复的项目总概算之内。工程决算 金额超出批复的项目总概算投资额的,超出部分全部由代建单位承 担。鼓励代建 方以自筹资金从有利于片区整体开发、城市品质提升的 角度尽最大努力去提高相应的建设标准。6、环保管理目标达到绿色建筑评价标准 二星 级标准或以上,优先使用绿色再生建材产品。7、反腐保廉目标严格遵守国家和省市区有关反腐保廉规定。四、代建管理费金额暂定为(大写): 人民币(暂定代建管理费以项目批 复概算中的建安费和工程建设其他费用(扣除委托方已经实施部分价 款)的1%计算)为:万元。结算时以项目建安费竣工结算价款和工程建设其他费用(扣除委 托方已经实施部分价款),乘以1%计取,最终代建管理费以政府相关 部门审定为准。若工程竣工结算总价款超过代建内容建设工程概算的(无论何种 原因),超出部分不计代建管理费。五、本合同由以下文件组成1. 双方认可的有关工程的变更、洽商等书面文件或协议修正文 件;2. 委托代建合同协议书;3. 合同补充条款;4. 专用合同条款;5. 通用合同条款;6. 中标通知书;7. 投标函;8. 其他合同文件。其他合同文件包括招标文件、投标文件、委托人要求,以及双方 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共同签署确认的会议纪要等。对于合同条款、协议 书和补充条款均未作约定的内容,如投标文件与招标文件规定不一致 的,以招标文件的规定为准。其他合同文件成立在后的,以成立在后 的其他合同文件内容为准。委托人、代建人双方理解并承诺不再就本项目工程另行签订与合 同实质性内容相背离的协议。六、本合同中的有关词语含义与本合同第一部分通用合同条款中 赋予它们的定义相同。七、委托人承诺,遵守本合同中的各项约定,为代建人提供项目 建设的必要条件。八、代建人承诺,遵守本合同中的各项约定,按照代建工作范围 和内容,承担代建任务。九、本合同经双方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本合同一式壹拾贰份, 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双方各执陆份。(以下无正文)委托人:(公章)法定代表人:或授权委托人:代建人:(公章)法定代表人:或授权委托人:银行支行:银行账号:签订日期:签订地点:第一部分 通用合同条款第一章词语定义、适用的法律法规、语言第一条 词语定义 下列词语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应具有本条所赋予的定 义:(1)“项目”是指委托人委托实施代建的项目。(2)“委托人”是指承担投资责任并委托代建任务的一方。(3)“代建人”是指按照代建合同约定承担代建项目组织管理工 作的一方。(4)“项目经理部”是指由代建人组建实施具体代建工作的机构。(5)“项目负责人”是指由代建人任命全面履行本合同的负责人。(6)“正常工作”是指双方在合同中约定,委托人委托的代建工 作。(7)“附加工作”是指:委托人委托代建范围以外,通过书面 协议另外增加的工作内容;由于委托人或使用人原因,使代建工作 受到阻碍或延误,造成因增加工作量或持续时间而增加的工作。(8)“额外工作”是指正常工作和附加工作以外或由于委托人和 使用人原因而暂停或终止代建业务,其善后工作及恢复代建业务的工 作。(9)“日”是指任何一天零时至第二天零时的时间段。(10)“月”是指根据公历从一个月份中任何一天开始到下一个 月相应日期前一天的时间段。(11)“专业工作单位”是指由代建人通过招标等方式选择承担 本项目设计、施工、监理、材料和设备供应及安装等工作,具备相应 资质的单位。第二条 建设工程委托代建合同适用的法律是指国家的法律、行 政法规,以及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的部门规章或工程所在地的地方法 规、地方规章。第三条 本合同文件使用汉语语言文字书写、解释和说明。如专 用条件约定使用两种以上(含两种)语言文字时,汉语应为解释和说 明本合同的标准语言文字。第二章 委托人权利和义务第四条委托人在履行合同过程中应遵守法律,并保证代建人免于 承担因委托人违反法律而引起的任何责任。第五条 根据代建人的要求,委托人向代建人提供其能够获取的 与代建项目有关的资料。第六条委托人会同使用单位,提出代建项目的建设规模、建设标 准、功能配置、投资等需求。在项目建设过程中,为满足使用功能需 求,委托人有权根据实际情况调整代建项目的功能配置等。第七条 委托人在工作实践中将不断更新、发布有关建设工程质 量、安全、文明施工等方面的标准化、精细化管理指引或要求,委托 人有权要求代建人在代建项目中严格执行。但当国家相关规范、标准 或代建人企业内部标准高于委托人的制度或指引要求时,按就高不就 低原则执行。第八条委托人应对代建人提交的项目建议书、项目可行性研究报 告、设计文件、造价文件、保证最大工程费用报告以及合同中约定的 其他事项予以审核。委托人应在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时间内就代建人 书面提交并要求作出决定的事宜给予书面答复。第九条委托人应及时对代建人报送的分项工程设计方案、初步设 计、扩大初步设计、施工图设计、设计变更进行确认。第十条 委托人对代建人提出的符合合同约定的代建管理费申请 及时进行审批。第十一条 委托人对代建人提出的符合合同约定的建设资金拨付 申请进行审批,保证工程资金及时到位。第十二条 委托人有权对代建人用于项目建设的代建管理费、建 设资金进行追溯审批,对不符合要求的款项拨付有权要求代建人整 改。第十三条 委托人有权监督代建人的人员配备和履职情况、项目 建设实施情况、安全管理情况、工程质量和施工进度情况及合同约定 的其他事项。第十四条 委托人有权要求代建人定期召开工程例会,由代建人、 施工、设计、监理等参建单位共同参加,了解项目进展情况,协调各 项工作的开展,决定工程重大事项。第十五条 监督代建人定期上报项目管理月报和其它报表。第十六条 监督代建人对政府资金的使用情况。第十七条 监督代建人按照法律、法规及本代建合同约定选定总 包和其他专业工作单位。第十八条 代建人按照本合同选定总包及其他专业工作单位后, 委托人有权根据项目实施的具体情况,要求委托人、代建人和专业工 作单位签订三方合同;代建人应当将各项合同文件及结算资料送委托 人审计、备案。第十九条委托人有权对代建人的招标方案、招标文件进行审查、 修改。 第二十条委托人有权要求代建人更换不称职的项目部工作人员。 第二十一条 督促代建人完成项目决算审计和竣工财务决算批复 申报工作。第二十二条 委托人应协助和协调代建人的项目报批工作、项目 竣工验收、结算审核、竣工财务决算审核及合同约定的其他事项。第二十三条 委托人为代建人办理计划、规划、土地、施工、环 保、消防、园林绿化及市政接用等审批手续提供必要的协助。第二十四条 必要时,委托人可以协调代建人与代建项目有关的 各政府行政主管部门的关系。第二十五条 协助代建人开展项目竣工验收和申报项目结算审计 及竣工财务决算。第二十六条 委托人有权就因其他方原因造成的损失提出索赔, 如果该索赔要求未能成立,则索赔提出方应补偿由该索赔给他方造成 的各项费用支出和损失。第二十七条 委托人有权要求代建人赔偿因擅自变更建设内容, 扩大建设规模、提高建设标准,致使工期延长、投资增加或工程质量 不合格所造成的损失。第二十八条 委托人有权监督代建人依约履行合同义务,按合同 约定对代建人进行奖罚。第二十九条 委托代建人组织工程竣工验收和移交,代建人应按 照委托人要求完成。第三十条委托人应在代建工作完成后,组织对代建人进行客观、 全面、公正的绩效评价。第三十一条委托人应授权一名联系人负责本项目的联络工作。具 体联系人为: ,联系方式: ,联系地 址: 。如联系人人员变更,委托人应书面通知代建人。第三十二条委托人有权要求代建人承办开、竣工仪式等。第三十三条 委托人有权要求代建人负责上级领导对该项目视察 和兄弟单位考察现场接待工作等。第三十四条 委托方有权根据实际需要要求代建人组织召开专项 协调会或评审会等各项会议,并给出指导意见。第三十五条 委托人应配合做好代建项目资产移交工作。第三章 代建人的权利和义务第三十六条代建人根据委托人的授权以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 定,享有以下项目建设的组织、管理及协调权:1 、根据有关规定及本合同约定选择专业工作单位,应委托人要 求,由代建人和专业工作单位签订合同,并按照本合同的约定承担合 同项下的权利义务。2 、管理各类承包合同,并按规定审核各承包人的付款申请。负 责审核并跟踪落实工人工资发放情况。3 、对项目建设资金的使用进行管理。4 、与有关专业工作单位商定处理保修、返修内容和费用。5、进行项目各参与方的协调工作。6、全面负责监督代建项目的工程造价、工程质量、施工进度、 施工安全、环保、节能减排、工程工期等,对违规行为进行纠正。7、代建人必须按照“管行业必须管安全、管业务必须管安全、 管生产经营必须管安全”的要求,推动业务工作和安全生产工作有机 融合,要健全安全责任体系和“一岗双责”制度,完善细化代建团队 各岗位人员安全管理职责,定期召开会议专题研究部署安全生产工 作,研究解决代建项目安全生产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和困难,防范安全 事故的发生。代建人必须贯彻执行国家有关安全生产的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 加强对代建项目安全生产管理,对区委、区政府、行业主管部门和委 托人的各阶段布置的安全生产工作任务及时响应落实。代建人必须全面推行质量安全隐患排查治理体系建设,结合安全 生产形势,定期组织有重点、有步骤安全生产专项检查、抽查工作, 并督促代建项目参建企业定期开展隐患自查自报自改和隐患举报的 受理和核查工作。第三十七条代建人作为工程项目的受委托人,系项目勘察、设计、 施工、监理、设备材料采购等工程招标的招标人和相关工程合同的签 约及实施主体单位,其与勘察单位、设计单位、施工单位、监理单位、 设备材料供应商签署工程合同并形成对应合同关系,代建人系该等合 同的工程预付款、进度款、材料款、结算款、质量保证金等各类款项 的拨付义务人,并对该等合同相对方承担合同约定之相应义务。任何 因勘察、设计、施工、监理、设备材料采购、劳务承包等引致的付款 请求或其他权利主张,均由代建人负责承担和处理,如因此导致委托 人损失的(委托人自身原因造成的除外),该等损失包括但不限于经 济赔偿以及为处理该等事由而支出的诉讼费用、鉴定评估费用、律师 费用等,概由代建人负责赔偿。代建人应在勘察、设计、施工、监理、 设备材料采购等一系列的招标文件以及与包括该等主体在内的任何 工程作业等实施主体签署的工程类合同文本中,明确约定代建人作为 项目工程的发包人及工程款项拨付审核义务人。第三十八条组织工程建设,负责对工程进度、质量、投资、安全、 环保、文明施工进行统一管理。严格执行委托人发布的有关政府投资 项目建设工程质量、安全、文明施工等方面的标准化、精细化管理指 引和要求。项目完工后,代建人应配合委托人完成本项目各类建设标 准的课题研究,同时向委托人提供企业内部正式印发的有关工程建设 方面的企业标准。第三十九条审核与总包及各专业工作单位之间合同执行过程中 发生的工程设计变更,必要时报委托人确认。第四十条代建人有权取得代建报酬(零代建费除外)。第四十一条本项目为政府投资工程,代建人应在本项目施工单位 的招标文件以及施工承包合同中明确,施工单位放弃其依照法律规定 所享有的工程款优先受偿权,无论何种情况下,施工单位均不得就本 项目主张工程款优先受偿权。第四十二条代建人在履行本合同义务期间,应遵守国家有关法律、 法规及深圳市地方法规、政策,维护委托人的合法权益。第四十三条代建人在履行合同义务期间,应遵守国家和深圳市颁 布的有关法律、法规,严格执行相关行业管理标准及国际惯例公认的 行业工作准则,审慎勤勉尽责地执行本合同,办理有关报批报建手续, 保质、保量、按期完成代建工作。第四十四条在将项目建议书、可研、概算上报区发改部门审批之 前,必须先报委托人对项目需求和建设标准进行确认。第四十五条 负责按基建程序编制项目管理计划和建设组织大 纲,并报委托人备案。第四十六条代建人应组建能够满足本项目代建管理服务需要的 项目管理部,按照代建工作范围和内容完成代建工作,并按专用合同 条款约定向委托人汇报代建工作进展,将汇报材料抄送使用人。第四十七条依照深圳经济特区政府投资项目管理条例及龙岗 区政府投资项目管理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代建人应按批准的建设 规模、建设内容和建设标准实施组织管理,严格控制项目投资,确保 工程质量,按期交付使用。第四十八条代建人对项目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应当严格按 照已核定的项目预算依法实行招投标,代建人按照政府投资项目招投 标办法进行项目的分项工程设计、施工招标。第四十九条按有关规定以及本合同约定选择总包和专业工作单 位,并接受委托人监督。将所有以代建人为合同主体所签订的与项目 有关的合同文本和承包商名录(含分包商)于合同签订后30 天内报 委托人进行备案。第五十条代建人负责向委托人申报年度投资计划,保证工程资金 及时到位。第五十一条为便于审计部门对本项目的审计,应当严格执行国家 有关基本建设财务管理制度,完善财务会计手续,单独建账、单独核 算。77-r o第五十二条 代建人有义务将所有项目费用拨付向委托人解释, 在建设资金拨付时,必须将前一次建设资金的使用情况提供书面证明 材料(付款审批表及转账记录等)。代建人的建设资金使用须有监理 单位的进度审批(设计、咨询等服务类费用以及协议书第二条第(八) 项第 1点约定的有关费用除外)。第五十三条代建人有义务在全面履行合同义务、提供优质服务的 前提下,全面配合委托人完成对建设工作所进行的检查、指导、监督, 和协调工作。第五十四条代建人负责与代建项目有关的各政府行政主管部门及相关部门的沟通,并取得支持,必要时委托人应给予协助与协调。第五十五条为减轻项目风险,代建人应购买项目的工程保险、至 少包括:建筑/安装工程一切险、第三者责任险,保险费用纳入工程 建设费用;代建人应负责监督专业工作单位为其人员办理人身意外伤 害保险,并将代建人及其它专业工作单位与保险公司签订的有关保险 合同报委托人备案。第五十六条代建人应在项目建成后,报告委托人并会同委托人组 织竣工验收(含规划验收),并将验收合格的项目在规定时间内向使 用人办理移交手续。第五十七条代建人应在项目移交前,签订保修服务协议。第五十八条该项目作为政府投资项目,代建人有义务在项目实施 中推广新技术、节能材料的应用,配合相关单位做好相应的示范作用。第五十九条代建人应建立完整的项目建设档案,在代建项目完成 后将工程档案、财务档案及相关资料向委托人和有关部门移交,凭相 关工程档案移交签字单方可办理结算拨付。未征得有关方面同意,不 得泄露与本工程有关的保密资料。第六十条代建人应全面实际地履行本合同约定的各项合同义务, 任何未按合同的约定履行或未适当履行的行为,应视为违约,并承担 相应的违约责任。第六十一条因代建人责任造成项目建设内容、建设规模、建设标 准发生变化,致使工期延长、投资增加或其它经济损失的,代建人应 按专用合同条款约定承担相应赔偿责任。第六十二条代建人有权就因其他方原因造成的损失提出索赔,如 果该索赔要求未能成立,则索赔提出方应补偿由该索赔给他方造成的 各项费用支出和损失。第六十三条代建人不得采取任何形式以本项目名义对外进行融 资,不得以本项目的土地、设施、权益等进行任何形式的抵押、质押 和其他形式的担保。未经委托人的书面同意,代建人不得泄露与本项 目、本工程、本合同有关的一切资料。第六十四条本合同一经签订,代建人不得将本合同权利及义务全 部或部分转让他人,也不得以其它任何形式将本项目代建人权利及义 务变相转让第三人;否则,代建人应按照项目总投资额的 5%向委托 人支付违约金,同时委托人还有权单方面解除本合同。第六十五条代建人对项目建设具有全程管理和安全防范责任,无 论何种情由,亦无论是工地内部人员还是外来人员进入所为,项目工 地范围内的骚乱事件、罢工、静坐、打架、斗殴、酗酒、爆炸、火灾、 投毒、建筑物上部的物品坠落(不论坠落的是何种物品,亦不论因何 原因而坠落)或其它过激行为造成的动荡,均不能视为不可抗力,由 此等事件造成的责任和损失,全部由代建人承担。如代建人认为是第 三方原因造成,由代建人自行追究第三方的责任。第四章风险分担 第六十六条委托人要求变更的处理 在项目概算批复后因法规政策调整、客观情况变化引起,委托人 提出新增、减少或修改原项目设计内容,功能分区方案修改,主要材 料、设备选型发生变化等项目变更,委托人应以书面公函形式通知代 建人。项目变更如突破概算的,代建人必须在收到委托人变更通知及 政府相关部门同意进行变更并调整概算的文件后方可执行,并相应调 整工期。委托人提出的除上述之外其它项目的变更,代建人应予以执行。第六十七条代建人决定变更的处理在项目建设过程中,代建人有权根据工程条件变化(地质、水文、 不可抗力等)按基建程序进行工程变更,需经监理单位及委托人确认。 如变更内容需报政府部门审批的,应符合深圳经济特区政府投资项 目管理条例及龙岗区政府投资项目管理等相关规定的要求,履行完 善相关审批程序后方可实施。第六十八条代建人合约责任与本项目工程相关的设计、施工、监理、材料设备供应等单位、 个人产生的工程质量、工期、货款、工程款及酬金、劳务工工资等争 议,由代建人负责解决并承担相应责任。委托人因本项目代建人过错被设计、施工、供应、劳务等单位、 个人诉至法院的,委托人为应对诉讼而支出的必要及合理的费用(含 委托律师的费用、诉讼费)以及相应赔偿金等由代建人负担。第六十九条因不可抗力导致合同不能全部或部分履行,均不增加 代建管理费,不能全部或部分履行合同的一方也不应因此承担违约责 任。第七十条不可抗力包括因战争、恐怖活动、动乱、瘟疫、地震、 洪涝、空中飞行物体坠落或其他非委托人、代建人责任造成的爆炸、 火灾。委托人、代建人约定的其他不可抗力:(1) 平均风力 8 级以上持续一天的大风;(2) 日持续降雨量为 50mm 以上的暴雨;(3) 连续二天超过 37 摄氏度的高温天气摄氏度以上的高温天气;(4) 其它:烈度为七级以上的地震及国家政策规定的其他情况。 第五章 违约责任第七十一条如因委托人责任导致工期延期的,委托人应顺延代建人的工期,但不承担相关费用。第七十二条代建人不得采取任何形式以本项目工程名义对外进 行融资,或以本项目的土地、设施等进行任何形式的抵押、质押和其 他形式的担保,否则,代建人应按照项目总投资额的 5%向委托人支 付违约金,并且委托人有权单方面解除本合同,由此产生的一切损失 (包括但不限于经济赔偿、为处理该等事由引发争议所支出的合理及 必要的诉讼费用、律师费用等)由代建人承担。构成刑事犯罪的,移 送司法机关处理。第七十三条代建人应结合投资限额对工程变更进行管理,当因工 程变更或其它原因导致总投资超过投资限额时,代建人应及时自行负 责向政府相关部门汇报并承担相关责任。第七十四条代建人如与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供应等单位串 通采取不正当手段提高工程造价谋取非法利益的,代建人除负责退回 非法所得外,还应按非法所得金额的 2 倍的标准向委托人支付违约 金,并且委托人有权单方面解除本合同。构成刑事犯罪的,移送司法 机关处理。第七十五条代建人未按本合同约定派驻项目管理人员,或未经委 托人书面同意即更换项目主要管理人员,或不按委托人要求及时撤换 不合格管理人员的,委托人有权限期要求代建人予以改进。如因代建 人不可控制的原因而需要更换主要管理人员,包括主要管理人员死 亡、刑拘等,此种情形下代建人不应承担违约责任。第七十六条代建人非因委托人原因或不可抗力原因导致工程整 体竣工验收逾期的,委托人可限期代建人进行改进。代建人非因委托人单方、委托人与代建人协商一致、政府或不可 抗力原因导致工程整体竣工验收逾期超过90 天,委托人有权单方书 面通知解除合同,双方应就已经完成的工程部分进行结算,代建人自 行承担因解除合同造成的损失。第七十七条如代建人有违反施工合同技术规范要求的重大质量 问题或工程验收不合格,代建人应承担相关责任,负责向承包商追索 相关的违约金或罚款。若代建人管理的本项目质量不合格,应负责无条件组织返工达到 合格。返工期间项目工期不顺延,代建人承担后有权就返工的费用向 负有直接责任的相关单位追索。因返工和修复给委托人造成经济损失及工期延误的,则分别按实 际损失和本合同相关约定由代建人承担赔偿责任及向委托人支付违 约金。第七十八条若代建人管理不善而导致本项目发生死亡 1 人以上 或重伤 3 人以上的安全事故,代建人应按每发生一起向委托人拨付人 民币五万元的违约金。事故是由非代建人原因造成的除外。发生安全事故引起的停工不顺延工期。因安全事故造成的工期和 经济损失由代建人和专业工作单位自行承担。第七十九条本合同一方就另一方的任何违约行为给予的任何宽 限或延缓行使根据法律或本合同规定享有的权利,不应被视为该方对 自身权利的放弃。第八十条代建人根据本合同约定向委托人支付的违约金按照本 合同第一部分通用合同条款第八十九条及第二部分专用合同条款的 相关约定处理。第八十一条 经查实,确属代建人原因导致委托人使区财政部门 多拨付工程建设费用的,代建人应向区财政部门返还多拨付的费用; 如代建人未能及时返还的,委托人有权在后续的工程款项拨付时第一 时间作相应扣减,工程款项不足返还的,按照本合同第一部分通用合 同条款第八十九条及第二部分专用合同条款的相关约定处理。第六章 合同生效、变更与终止第八十二条 本合同自双方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第八十三条 经委托人、代建人双方协商一致,可以变更或解除 本合同。第八十四条 因不可抗力因素导致本合同根本无法继续履行的, 委托人、代建人均有权解除本合同。第八十五条 非因法律法规规定或本合同约定,任何一方不得擅 自变更或解除本合同,否则,由此导致对方的一切经济损失由变更或 解除合同的一方负责赔偿。第八十六条 由于委托人的原因致使代建工作发生延误、暂停或 终止,代建人应将此情况与可能产生的影响及时通知委托人,委托人 应采取相应的措施。但无论委托人是否采取相应措施,代建人仍应继 续履行代建合同义务。第八十七条 当代建人未履行全部或部分代建义务,而又无正当 理由,委托人可发出警告要求代建人限期整改,代建人仍未在委托人 指定期限内整改的,委托人有权解除合同,代建人承担违约责任。第八十八条 代建人发生以下任何一项情形,委托人有权单方解 除本合同:1、代建人存在本合同第六十四条、第七十二条、第七十四条、 第七十六条、第八十七条约定的委托人解除合同情形之一的;2、代建人因重大工程管理疏漏、过失或故意,导致工程发生重 大事故或重大质量问题的;3、代建人明确表示或者以其行为表明不履行合同主要义务的, 该等主要义务包括但不限于按本合同约定组建项目部,并安排符合本 合同约定条件的工程技术人员、管理人员等;按计划安排进行工程勘 察、设计、施工、监理招投标等;对上述情形,经委托人催告后在 30 天内仍未改正的;4、已经完成的工程质量不合格且拒绝修复和整改;经委托人催 告后在 30天内仍拒不改正的;5、代建人存在其它不服从委托人管理、不符合合同约定或违反 法律规定及深圳市地方法规、政策规定的情形,经委托人催告后在 30 天内仍未改正的。第八十九条 委托人依据前述约定或法律法规规定解除本合同 的,如已完工程质量经验收合格,委托人按已完工程量扣除合同解除 导致委托人的损失及代建人应承担的赔偿、违约金后向代建人拨付建 设费用。如已完工程质量经验收不合格,且经修复、整改、返工后仍 不合格,代建人无权要求委托人拨付工程款项。经修复、整改、返工 达到合格的,扣除委托人的损失及代建人应承担的赔偿、违约金后尚 有剩余的,在预留质保金之后向代建人拨付建设费用;如代建人拒绝 修复、整改、返工的,委托人有权自行处理或委托第三方处理,修复、 整改、返工所支出的工程费用从委托人应付代建人的建设费用中作相 应扣减。若应支付的建设费用不足以支付修复、整改、返工所需的工 程费用,不足部分仍由代建人承担。第九十条 代建人与委托人(或使用人)办理完成项目移交手续, 并经委托人审核通过工程决算,本合同约定之全部义务履行完毕后, 本合同即终止。第七章 争议的解决第九十一条在合同执行过程中引起的争议,应当协商解决,如未能达成一致,可提交主管部门协调,协调后争议仍未解决时,双方可向委托人所在地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第二部分 专用合同条款本合同通用条款与专用条款存在不一致情形,以专用条款为准。 第九十二条 代建管理费制度 代建管理费计算方法:暂定价以项目批复概算中的建安费和工程 建设其他费用(扣除委托方已经实施部分价款)的 1%计算,万元计 取。附加工作报酬计算方法:附加工作不计费。额外工作报酬计算方法:额外工作不计费。代建管理费结算:本项目结算时以项目建安费竣工结算价款和工 程建设其他费用(扣除委托方已经实施部分价款),乘以 1%计取,并 最终应当以政府相关部门审定的代建管理费为准第九十三条 委托人、代建人双方同意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 深圳市有关规定进行竣工验收。第九十四条 委托人应按如下方式、时间、金额向代建人核拨建 设资金和代建项目管理费:1 、承包单位的发包原则: 直接发包:未达到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公开招标限额标准的 事项,可以直接发包。公开招标:代建人在进行勘察、设计、施工、监理招标的时候, 应设置投标报价上限,具体的投标报价上限在代建人进行招标和采购 时报相关部门备案,结算按政府相关部门审定的价格执行。2、建设资金的拨付:(1)政府投资代建项目建设资金拨付由代建人按龙岗区财政局 相关规定开立基建账户,代建人按月向龙岗区财政局申请建设资金拨 付。代建人收到当月建设资金后,由专业工作单位向代建人开具相应 发票并提出付款申请,经代建人审核后,支付各专业工作单位,支付 的建设资金累计总额不得超过所有专业合同价款的85%。(2)工程竣工验收并交付使用,且完成工程档案移交后,项目建 设资金拨付至 85%。结算经政府相关部门审定,且实物移交使用单位 后,如果审定的款项小于概算批复的款项,则以审定的款项作为结算 价;如果审定的款项大于概算批复的款项,则以概算批复的款项作为 结算价。结算审定后付至结算价的 97%。(3)余款3%作为质量保修金,质量保修期不低于国务院颁布的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及深圳市颁布的深圳市工程质量管理条 例规定的最低质量保修年限标准执行,两者规定不一致的,以质量 保修年限较高者为准。委托人在工程竣工验收合格满两年后30 天内 将质量保修金一次性无息拨付给代建人,但并不免除代建人在质量保 修期内的质量保修责任。3、代建管理费的支付(1)完成协议书中约定的项目策划决策阶段和项目前期准备阶 段的各项工作,并完成施工招标后,支付至合同价的 40%;(2)完成协议书中约定的项目实施准备阶段和项目实施阶段的 各项工作,且项目完成竣工结算审定后,支付至合同价的50%;(3)余额待项目审计后按审定金额一次性付清。4、代建人必须按照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出具完税票据,因税率 不同导致代建单位需要缴纳的税款由代建人自行承担。第九十五条 委托人应在 10 个工作日内就代建人书面提交并要 求作出决定的事宜给予书面答复。第九十六条 本合同生效前,代建人应当提供不低于项目代建管 理费 10%的履约保函;代建人在施工中招标公告文件中应明确要求中 标的施工单位须提供不低于中标工程施工合同价10%的履约保函,保 函需提交委托人备案。代建人未能履行代建合同,擅自变更建设 内容、扩大建设规模、提高建设标准,致使工期延长、投资增加或工 程质量不合格,所造成的损失,将从代建人的履约保函中抵扣;履约 保函金额不足抵扣的,相应扣减项目代建费;履约保函金额和项目代 建费总和不足抵扣的,由代建人用自有资金补偿。第九十七条 代建人的派驻项目机构要求必须满足项目管理要 求,且要报委托人的项目管理工程师(本合同约定的委托人的联系人) 进行备案(具体派驻人员根据代建项目的实际情况另行约定)。第九十八条 代建人向委托人汇报代建工作进展的方式和时间: 每月25日采用书面形式汇报。第九十九条选择专业施工单位的监督管理措施:代建人必须按 照建设工程招标投标改革若干规定的通知(深府201573 号)的 规定及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以及政府投资基本建设程序要求进行。第一百条 代建人在项目代建合同履行过程中,如出现以下情 形,委托人、代建人双方同意按照以下方式处理:1、工程存在质量问题的,由委托人委托有资质的鉴定评估机构 对质量问题进行鉴定评估,评估内容包括质量评定、修复、整改或拆 除重建等所需费用,经查实,确属代建人原因造成的,该等费用由代 建人赔偿委托人;如属于总包或其他专业工作单位原因造成的,委托 人有权选择直接要求代建人赔偿,代建人在向委托人赔偿后,可向总 包或其他专业工作单位追偿。2、非因委托人原因或不可抗力因素导致代建工期延误,代建人 按照本合同第七十六条之约定向委托人承担工期延误违约责任外,每 延期一天,应当支付项目代建管理费的 1%作为违约金。3、经查实,确属因代建人原因导致工程质量问题、安全事故或 其他非委托人的事由导致代建项目工期延误的,代建人在承担相应的 赔偿或违约责任等后,代建人仍需就因此而导致的工期延误依照本合 同约定向委托人承担违约责任。4、代建人从委托人获得的全部资料及因履行本合同产生的全部 资料,代建人均负有保密义务。未经委托人书面同意,代建人不得将 上述资料用于合同外的目的,不得以任何方式透露给项目之外的第三 人。代建人违反保密义务的,委托人有权解除合同,要求代建人支付 项目代建管理费的 10 %作为违约金,如违约金不足以赔偿委托人的 全部损失的,代建人应当按照委托人全部损失进行赔偿。5、代建人与总部或其他专业工作单位发生关联交易,或代建人 违反工程建设廉政责任书的,除按照本合同其他约定承担违约责 任外,还应当向委托人支付项目代建管理费的 10 %作为违约金。6、凡法律规定或者本合同约定代建人应向委托人备案的,代建 人应当按照要求及时备案,每延迟备案一天,应当向委托人支付项目 代建管理费的 1 %作为违约金。7、由于非委托人的原因,委托人因法律规定或本合同约定单方 面解除合同的,代建人应当向委托人支付项目总概算投资的 10 %作 为违约金,如违约金不足以赔偿委托人全部损失的,代建人应当按照 委托人的全部损失进行赔偿。第一百零一条 代建项目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 90 日内代建人应 向委托人及政府相关职能部门报送竣工决算审计,并按竣工决算审计 要求提供所需资料,该等资料包括但不限于:(1)项目审批文件、计划批准文件、项目分项概算、总概算;(2)项目前期财务支出有关资料;(3)施工图及预算(分项预算、单项工程预算)及其编制依据;(4)涉及工程造价的有关资料(招投标文件、评标报告、合同文本、 设备材料采购单、工程计量单、设计变更、现场签证、有关指令和会 议纪要等);(5)项目造价资料(造价书、工程量计算书、计价文件及计价依据 等);(6)与项目预算执行审计相关的其他资料;(7)竣工资料(工程竣工图、竣工验收报告等文件);(8)工程竣工决算报告表;(9)与项目竣工决算审计有关的其他资料。第一百零二条 在委托人完成竣工结算审计后 10 个工作日内, 代建人可依据本合同规定,向委托人提出申请结算剩余代建管理费。代建管理费结算价按委托人的价格执行。(零费用代建项目不适 用本条)第一百零三条 不可抗力、政策变化1 、如因委托人原因、政府指令、政策变化、工程设计规范调整 或不可抗力原因导致工期延期的,委托人应相应顺延代建人的工期。2 、发生不可抗力事件时,代建人应立即书面通知委托人,并采 取积极的补救措施。不可抗力事件结束后 48 小时内代建人向委托人 通报受害情况以及预计清理和修复的费用。不可抗力事件持续发生, 代建人应每天向委托人报告一次受害情况。不可抗力事件结束后 14 天内,代建人向委托人提交清理和修复费用的正式报告及有关资料。3 、代建人应组织有关各方均应始终尽所有合理的努力,做好防水、防风雨、防火、防暑、防寒和其它必要防范措施,避免损失的进 一步扩大,使不可抗力对本工程及履行本合同造成的损失减至最小。 因代建人防范不当招致损坏或导致损失进一步扩大,由代建人承担责 任。4 、因不可抗力事件导致的费用按以下方法分别承担:(1) 工程本身的损害由委托人承担。(2) 停工期间,代建人应委托人或监理单位要求留在施工场地的 必要的管理人员和保卫人员的费用由代建人承担;(3) 工程所需清理、修复费用,由委托人承担。(4) 代建人、专业工作单位各自遭受的损失(含设备、材料损坏、 停工损失、人员伤亡)由其自行承担。5、因委托人、代建人任何一方延迟履行合同后发生不可抗力的, 导致另一方损失的,迟延履行一方应向对方承担损失赔偿责任。第一百零四条 通知及送达 1、因履行本合同需要向对方发送通知或文件,通过邮寄、现场 送达等方式送达对方以下联系方式,即视为送达对方:委托人:地 址:传 真:联系人:电话:代建人:地 址:电子邮箱:联系人:电话:2 、现场送达的,代建人联系人或负责人在送达文件上签字视为送达;邮寄方式送达的,邮件送达对方前述地址视为送达;按照前述 方式送达的,指令送达时即视为代建人已收到该等指令并获悉指令内 容。3 、涉及合同权利义务等实际权益时,任何一方送达对方之通知 或文件,除以电子邮件、电话、短信息、传真等任一或几种方式送达 外,必须同时以邮寄或现场送达之书面方式送达对方方为有效。4、任何一方约定的联系方式发生变更,应提前十天通知对方, 并以书面方式告知对方变更后的联系方式。因一方前述约定联系方式 问题或一方联系方式变更未履行提前书面告知义务等原因导致对方 所发送的通知等文件无法送达、送达被拒收、邮件返回的,视为该等 通知已送达相对方,且相对方已知悉通知及文件所记载之内容。第一百零五条 争议的解决方式:凡因本合同引起的或与本合同 有关的任何争议,均应向委托人所在地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 (以下无正文)附件:工程建设廉政责任书为加强工程建设中的廉政建设,规范工程建设双方的各项活动, 防止发生各种谋取不正当利益的违法违纪行为,保护国家、集体和当 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家有关工程建设的法律法规和廉政建设责任 制规定,特订立本廉政责任书。第一条 双方的责任(一)应严格遵守国家关于市场准入、项目招标投标、工程建设 和市场活动的有关法律、法规,相关政策,以及廉政建设的各项规定。(二)严格执行建设工程项目代建合同文件,自觉按合同办事。(三)业务活动必须坚持公开、公平、公正、诚信、透明的原则 (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者外),不得获取不正当的利益及损害国家、 集体和对方利益,不得违反工程建设管理的规章制度。(四)发现对方在业务活动中有违规、违纪、违法行为的,应及 时提醒对方,情节严重的,应向其上级主管部门或纪检、监察、司法 等有关机关举报。第二条 委托人的责任委托人的领导和从事该建设工程项目的工作人员在工程建设的 事前、事中、事后应遵守以下规定:(一)不准向代建人和相关单位索要或接受回扣、礼金、有价证 券、贵重物品和好处费、感谢费等。(二)不准在代建人和相关单位报销任何应由委托人或个人拨付 的费用。(三)不准要求、暗示或接受代建人和相关单位为个人装修住房、 婚丧嫁娶、配偶子女的工作安排以及出国(境)、旅游等提供方便。(四)不准参加有可能影响公正执行公务的代建人和相关单位的 宴请、健身、娱乐等活动。(五)不准向代建人和相关单位介绍或为配偶、子女、亲属参与 同委托人工程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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