暴力索取赌债赌资行为的法律定性问题研究—以龙某等人抢劫案为例 - 法律论文范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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暴力索取赌债赌资行为的法律定性问题研究以龙某等人抢劫案为例 - 法律论文范文 法律论文非法拘禁罪硕士毕业论文本文是一篇法律毕业论文,笔者通过查阅现有的国内外相关资料和著作,并就其进行分析研究和批判借鉴,以求能全面正确地掌握本案所波及的争议焦点。一、案情简介及争议焦点一案情简介被告人龙某,男,1981 年 9 月 26 日出生,四川籍人,汉族,初中文化,农民,现住四川省江油市。因涉嫌犯抢劫罪,于 2022 年 1 月 15 日被某区公安分局刑事拘留,同年 2 月 19 日四川省绵阳市某区人民检察院决定对其批准逮捕,现羁押于某区看守所。被告人张某,男,1987 年 6 月 21 日出生,四川籍人,汉族,初中文化,农民,现住四川省江油市。因涉嫌犯抢劫罪,于 2022 年 1 月 15 日被某区公安分局刑事拘留,同年 2 月 19 日四川省绵阳市某区人民检察院决定对其批准逮捕,现羁押于某区看守所。被告人陈某某,男,1982 年 1 月 7 日出生,四川籍人,汉族,初中文化,农民,现住四川省江油市。因涉嫌犯抢劫罪,于 2022 年 1 月 15 日被某区公安分局刑事拘留,同年 2 月 19 日四川省绵阳市某区人民检察院决定对其批准逮捕,现羁押于某区看守所。本案已经公安局侦查终结,四川省绵阳市某区人民检察院以起诉书指控行为人龙某等人犯抢劫罪,并于 2022 年 9 月 22 日向人民法院提起公诉,本案现已审理终结。人民检察院起诉书称:经审查查明,2022 年 1 月 12 日晚上,江油市纪念碑杨某莲经营的茶馆内,行为人龙某与被害人康某某、邓某某、杨某华在一桌打麻将,事后龙某发现康某某等人可能是合伙串通起来赢自己的钱,为了查分明此事,便通知取钱的行为人张某与之集合,后龙某、张某二人强行将被害人康某某、邓某某、杨某华以及陈某颖从金鑫宾馆带至行为人陈某某在西山公园经营的茶楼处,并将康某某等四人拘禁起来。拘禁期间,行为人龙某等人通过采取殴打、罚下跪、持刀、言语威胁等伎俩,迫使四位被害人将随身携带的现金 1.73 万元全部交出。后康某某在拘禁地陈某某的家中接到了尾号为 110 的 ,于是行为人龙某等人便让杨某莲保管被害人交出的 1.73 万元现金,并出具了一份的收条,事后便送被害人康某某等四人离开。离开后,杨某莲从保管的资金中支付康某某的就医费用 500 元。行为人龙某,陈某某案发即 2022 年 1 月 14 日 17 时左右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案发后,杨某莲保管的人民币 1.68 万元已向被害人返还。经法医鉴定:被害人康某某、陈某颖、杨某华损伤程度为轻微伤。.二争议焦点1、本案行为人构成非法拘禁罪还是抢劫罪就本案行为人龙某、张某、陈某某的行为是否构成抢劫罪,公诉机关和辩护方持有不同意见。公诉机关认为,行为人龙某、张某,陈某某三人的行为构成抢劫罪。事实依据是:行为人龙某 2022 年 1 月 12 日晚在江油市纪念碑杨某莲经营的茶馆内与被害人康某某、邓某某、杨某华三人打麻将。当晚,行为人龙某输钱 6350元给被害人杨某华。其当场支付了 350 元并通知行为人张某取款 6000 元打算支付给杨某华。而后龙某发现牌友康某某等人合伙打假麻将骗自己的钱,因而尾随至康某某的暂住宾馆,继而行为人龙某与张某强行将被害人康某某四人带至行为人陈某某西山公园经营的茶楼,采取非法拘禁,殴打、罚下跪、持刀、言语威胁等伎俩,强迫被害人康某某等人交出随身携带的现金 1.73 万元。行为人龙某等人采用拘禁、殴打、威胁等伎俩从被害人康某某等人处取得的财产数额明显超过龙某在打牌时所输之金额,应当认定行为人具有非法占有目的。因此,检察院根据上述查明的事实认定:行为人龙某、张某、陈某某主观上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客观上实施了暴力、胁迫行为压制被害人对抗,进而占有本案被害人康某某等人的私人财产。行为人龙某等人的行为与抢劫罪中的主客观方面相合乎,根据罪刑法定原那么,应按抢劫罪论处。辩护方那么认为,公诉机关指控行为人龙某、张某、陈某某构成抢劫罪并不适当,事实依据如下:1、辩护人对本案公诉机关就被害人康某某四人的局部陈说予以认定存有异议,行为人龙某等对被害人实施的暴力仅限于用手打和刀威胁,被害人在陈说中严重夸大了暴力程度。2、从案件的证据来看,本案行为人龙某、张某将被害人都带到行为人陈某某的茶楼内,为的是证实龙某前期判定被害人串通打假麻将的行为事实是客观存在的。然后用所证实了的串通打麻将作假的事实,为日后向茶馆老板杨某莲讨要说法。而且行为人在拘禁被害人期间从没有向被害人提出过要钱。退钱是茶楼老板杨某莲提出的,是她要求退还给输钱的人的,行为人并未主动要钱。.二、案件评析一本案行为人不应按非法拘禁罪定罪处分本案中,公诉机关指控行为人龙某、张某、陈某某的罪名是抢劫罪,而辩护人那么认为行为人龙某等人构成非法拘禁罪。在此,笔者赞同公诉机关的指控,行为人龙某等人构成抢劫罪。对于本案行为人龙某等人不认定为非法拘禁罪,笔者将进行下列阐释:1、非法拘禁罪的犯罪构成要件1非法拘禁罪侵犯的法益是他人人身自由权利人身自由权利是自然人生来便享有的权利,是我们能按自己的意志进行思想和行走的前提。从法律层面上看,我们享有各种自由权都是相对的,因为我们在行使自己权利的同时不能侵犯到他人的权利。因此,笔者认为,人身自由权是指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自然人享有的不受其他任何人及任何组织侵犯的思想自主和行动自由。假设是其他人违法实施类似拘押、禁闭或是其他能控制甚至剥夺我们人身自由的强制行为,而侵犯到我们的人身自由权利的,属于犯罪行为。按照罪刑法定原那么,依法构成非法拘禁罪。根据我国?刑法典的体系安顿,非法拘禁罪被安顿在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罪这一章,这表明非法拘禁罪侵犯的法益或者说犯罪客体是他人的人身自由权利,不包括他人的财产权益。2非法拘禁罪的客观方面表现为:违法实施类似关押、扣留等行为强行控制他人进而非法剥夺他人身体自由的行为司法实践上非法拘禁行为通常表现为下列两类:一类是:实施直接拘束他人身体,剥夺他人身体活动自由的行为,如将他人捆绑起来控制自由;另一类是:将他人拘禁在某个场所,令其不能或实在无法离开、逃走等行为来间接拘束他人身体,剥夺他人身体活动自由。非法拘禁罪的客观方面不仅表现为直接或间接剥夺他人身体自由,还可以表现为有形的或是无形的。示例,在女性洗澡时,将其换洗的衣服拿走,洗澡的女性通常基于羞耻心而无法走出浴室的行为,这就属于无形剥夺他人身自由的办法。另外,无论行为人基于什么伎俩欺诈、胁迫甚至是暴力到达实施拘禁他人的目的,均不影响非法拘禁罪的成立。从罪数理论来分析,非法拘禁罪属于继续犯,即行为人非法剥夺他人人身自由的行为是一种连续不间断的持续性行为。非法拘禁罪的成立不受行为人持续拘禁他人的时间长短的影响,但是拘禁时间长短会影响量刑。.二本案行为人应按抢劫罪定罪处分根据上文可知,笔者已论述本案行为人龙某等三人不应按非法拘禁罪定罪处分,下文笔者将就行为人应按抢劫罪定罪处分进行阐述:1、暴力索取赌债赌资行为认定为抢劫罪或非法拘禁罪的界限非法拘禁罪,是指行为人使用非法拘禁行为或其他办法,剥夺他人人身自由权利的犯罪。抢劫罪,是指行为人具有非法占有目的,实施了足以压制被害人对抗并事实上压制了被害人对抗的暴力、胁迫或者其他办法的行为,强行破坏了被害人和其财物之间的占有关系,进而取得被害人财物的犯罪。非法拘禁罪与抢劫罪的实施伎俩和犯罪表现十分相似,只是前者侵犯的法益是简单客体,即他人人身自由权利,后者侵犯的法益为复杂客体,即他人人身权利和财产权利。现实生活中,行为人为索取赌债、高利贷等非法债务扣押、拘禁他人的案件,时有发生。关于暴力索债定性为非法拘禁罪还是抢劫罪,学理观点有:1、行为人为索取合法债务拘禁、关押他人的,认定为非法拘禁罪;为索取非法债务拘禁他人,又未使用杀害、伤害要挟的也构成非法拘禁罪。2、行为人设计骗局使他人欠债,然后以索取债务为目的扣押被害人的,根据主观目的、行为表现认定为绑架罪、抢劫罪或敲诈勒索罪,不以非法拘禁罪论。.二、案件评析.7一本案行为人不应按非法拘禁罪定罪处分.7二本案行为人应按抢劫罪定罪处分.11三本案行为人应如何量刑.19三、思考与倡议. 20三、思考与倡议本案波及的是此罪与彼罪的认定,笔者结合抢劫罪的犯罪构成要件、非法拘禁罪的犯罪构成要件以及对非法占有目的论述分析,最终结合本案犯罪事实分析得出本案行为人龙某等人应当按抢劫罪定罪量刑的结论。如何认定本案行为人的行为,关键是判断行为人主观上是否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笔者在分析本案时,主要是通过认定行为人实际索取的赌资明显超过其在被害人诈赌过程中所输的赌资来认定行为人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进而得出本案行为人的行为构成抢劫罪的结论。因此,在本案的根底上,笔者提出下列的一些思考及倡议。参考文献略12法律论文非法拘禁罪硕士毕业论文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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