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作人员责任追究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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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描述
工作人员责任过错追究制度一、为规范工作行为,提高工作效能,保证工作人员依法、及 时、高效的完成各项工作,维护单位正常的工作秩序,保护工作人 员合法权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单位实际,制定 本制度。二、本制度中所称的过错,是指工作人员在日常工作和管理过 程中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职责、破坏单位正常生产、工作秩序或损 害其他人员合法权益、造成不良后果的行为。(所称不履行职责, 包括拒绝、放弃、推诿、不完全履行职责等情形;不正确履行职责 包括无合法依据或不依照规定程序、规定权限和规定时限履行职责 等情形。)三、责任过错追究,坚持实事求是、有错必究、惩处与责任 相适应、教育与惩处相结合的原则。四、工作人员按照岗位分工,高效负责的完成职责范围内的工作。对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予以责任追究:1、不认真或不正确履行岗位职责,耽误和影响污水厂运行、建 设等工作的;2、对会议研究的决议、决定拖延不办或因工作失职导致部署的 重要工作任务受到严重影响的;3、对重大突发事件、灾情险情、安全生产责任事故等重要情况 不按规定及时报告的;4、工作效率低下,对属于职责范围内的事项推诿扯皮,或无正当理由在规定时限内未完成交办的工作,造成严重后果的;5、工作作风懒散,工作态度恶劣,故意推诿、刁难下属及来访 人员,损害单位形象的;6、未按规定决策程序进行决策的;五、工作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过错 责任:1、不执行国家法律、法规,不遵守单位规章制定及岗位操作规 程的;2、贯彻落实上级管理部门的方针、政策或执行政府的决定、命 令不力,影响政令畅通的;3、无正当理由未按时完成单位部署的工作任务,影响工作大局 的;4、违反规定发布规范性文件或颁布行政命令的;5、维护单位安全或者督促整改安全生产隐患不及时,造成单位 名誉、财产损失的;6、接待来访群众措施不当,引发群体性事件,或者处置群体性 事件明显失当,造成不良社会影响的;7、滥用职权或者超越职权,非法干预正常生产经营活动的;8、对破坏单位生产经营秩序、妨害单位管理秩序的违法行为不 予制止、查处的;9、违反法律、法规、规章制度的其他情形。六、单位在实施内部管理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追究相 关责任人的过错责任:1、不按照规章程序办事的;2、在制作、运转公文过程中出现重大失误的;3、违反保密管理规定,致使文件、档案、资料等泄密、损毁或 者丢失的;4、不按规定管理和使用公章,造成不良后果的;5、无正当理由未按时完成本职工作任务,致使工作贻误,造成 不良后果的;6、不服从内部管理,拒不接受正常的岗位调整或工作安排的;7、不遵守考勤制度,工作时间擅离职守,造成不良后果的;8、不按时、如实填报单位各项统计资料、报表和考勤统计的;9、上班时间擅自离岗,造成工作贻误,或在上班时间进行网上 聊天、玩游戏、看电影等与工作无关活动,造成不良影响的;10、不爱学习,思想消极,散播谣言,影响他人工作热情,给 单位造成不良影响的;11、其他违反单位管理制度造成不良后果的。责任过错划分与承担七、责任划分为:直接责任、领导责任和主要领导责任。1、各岗位工作人员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岗位职责,对造成的损 失和后果起决定性作用的,负直接责任;2、经办人未经审核人、批准人批准,直接作出具体行政行为, 导致行政过错发生的,负直接责任。3、经办人弄虚作假、徇私舞弊,致使审核人、批准人不能正确 履行审核、批准职责,导致行政过错发生的,经办人负直接责任。4、经办人不依照审核、批准的内容实施具体行政行为,导致行 政过错发生的,负直接责任。5、单位设立的管理人员对直接主管的工作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 管理职责,造成的损失和后果应当负领导责任;6、单位主要负责人对其主管或决策的工作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 职责,对造成的损失和后果应当负主要领导责任。7、经办人提出方案或意见有错误,审核人、批准人应当发现而 没有发现,或者发现后未及时予以纠正,导致过错发生的,承办人 负直接责任,审核人负领导责任,批准人负主要领导责任。8、审核人不采纳或改变承办人正确意见,经批准人批准导致行 政过错发生的,审核人负直接责任,批准人负主要领导责任。审核 人不报请批准人批准直接作出决定,导致行政过错发生的,审核人 负直接责任。9、批准人不采纳或改变经办人、审核人正确意见,导致行政过 错发生的,批准人负直接责任。未经承办人拟办、审核人审核,批 准人直接作出决定,导致行政过错发生的,批准人负直接责任。10、经领导班子集体研究讨论导致行政过错发生的,决策人、 持赞同意见的班子成员负直接责任。11、经办人不履行规定职责导致行政过错行为发生的,负直接 责任。审核人或者批准人指令经办人不履行规定职责的,或指令、 暗示经办人按其意图实施过错行为的,作出指令的人员负直接责任。 审核人作出的指令经批准人同意的,审核人负直接责任,批准人负 主要领导责任。八、工作人员责任过错的追究方式分为:1、责令作出书面检查;2、诫勉谈话,责令纠错;3、通报批评、处分;4、取消当年评优评先资格;5、经济处罚;6、调离工作岗位或免职;7、组织处理;8、辞退;9、责令辞职;10、开除。以上追究方式可以单独或合并适用。九、对科室、班组的过错,视情况给予责令作出书面检查、通 报批评处理,并追究科室、班组负责人直接责任。十、根据情节轻重、损害后果和影响大小,责任过错分为:一 般过错、重大过错和特别重大过错:1、情节轻微、造成损害后果或者影响较小的,属一般过错;2、情节严重、造成损害后果严重或者影响较大的,属重大过错;3、情节特别严重、造成损害后果特别严重或者影响恶劣的,属 特别重大过错。十一、所有工作人员犯一般过错的,给予第八第 1、2、3、4、 5、6 项处理;三次犯一般过错或犯重大过错、特别重大过错的,按 第八条第 6、7、8、9、10 项处理。十二、责任过错行为涉及两名以上责任人的,根据各自应当承 担的责任,分别予以追究。十三、责任过错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从重处理:1、故意导致过错发生的;2、拒绝纠正过错的;3、干扰、阻碍对行政过错进行调查处理的;4、对控告人、检举人、投诉人、证人及相关人员进行打击报复 的;5、其他应当从重处理的。十四、除特别重大过错外,过错责任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 以从轻处理:1、积极配合调查或者有其他立功表现的;2、主动纠正错误,有效制止损害后果扩大的;3、其他应当从轻处理的。十五、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不予追究过错责任:1、主动发现过错并及时纠正,未造成损失或者不良后果的;2、相对人弄虚作假,致使单位调查人员无法作出正确判断的;3、出现意外或因不可抗力致使行政过错行为发生的; 十六、领导责任追究的适用1、对责任过错情节较轻,造成损害后果或者影响较小的,属一 般过错的领导责任人,给予诫勉谈话,责令纠错、警示提醒;2、对责任过错情节较重、造成损害后果严重或者影响较大的, 属重大过错的领导责任人,给予责令纠错、调离工作岗位或停职离 岗培训、组织处理、免职,并取年度评优评先资格。3、对责任过错情节严重、造成损害后果特别严重或者影响恶劣 并构成违纪的领导责任人,上报管理局党组给予党政纪处分。4、对情节特别严重并构成违法犯罪的领导责任人,移交司法机 关处理。十七、本制度所称批准人指单位法人及分管副职;审核人指分 管具体工作的单位副职或部门负责人;经办人指具体承办管理事项 的内设部门负责人及工作人员;但依照内部管理分工规定或者经行 政授权,由其他工作人员行使批准权、审核权的,具体行使批准权、 审核权的人员为批准人、审核人。责任过错追究的主体十八、单位成立以党、政主要负责人为领导的责任过错追究领导小组。领导小组主要履行下列职责:1、对单位的责任过错追究制工作进行检查指导;2、对会议决定的执行情况及安排的工作任务进行督促;3、督促有关责任人按期整改,负责责任过错的调查;4、受理检举、投诉和接待群众来访;5、配合上级部门监察监督部门对单位工作人员违章违法事件进 行调查处理;6、审议责任过错调查报告,做出处理决定。十九、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执行,由单位办公室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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