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共场所卫生许可证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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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共场所卫生许可证制度一、责任单位和责任人责任单位:卫生监督所责 任 人:承办人 A 、承办人 B 、所长二、审批依据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1987 年 4 月 1 日国务院 发布)第四条 国家对公共场所以及新建、改建、扩建 的公共场所的选址和设计实行“卫生许可证”制度。“卫生许 可证”由县以上卫生行政部门签发。三、审批条件 符合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第三条、第七条、第 八条。四、需提交的材料 申请单位应按下列要求提交申报材料,并按下列顺序 排序(一)公共场所卫生许可证申请表;(二)建设项目竣工卫生验收认可书;(三)公共场所平面图;(四)卫生行政部门认可的具有资质的检验机构出具 公共场所监测报告;(五)生产经营场所地址方位示意图、卫生设施、设备布局图;(六)法定代表人、业主或负责人资格证明(身份证 复印件);(七)从业人员健康检查和卫生知识培训合格证明;(八)卫生组织及专(兼)职卫生管理人员配置情况。(九)卫生管理制度(岗位卫生责任制、公共用品、 用具清洗、消毒、保洁制度、从业人员健康体检和卫生知 识培训制度等);(十)其它有关资料。五、审批程序(一)受理:承办人 A 一次性告知企业应准备的材料, 承办人B接收申请材料(岀具行政许可申请材料接受凭证), 做出是否受理的决定(出具行政许可申请受理通知书、申请 材料补正通知书、行政许可申请不予受理决定书、不予变更/ 延续行政许可决定书),申报材料不符合要求,可继续补正。 申请人可以委托代理人提岀申请,但要提供委托代理证明。(二)现场审查:自受理之日起,卫生行政部门指派两 名以上卫生监督员按照相应的法律、法规、卫生规范、标准 等有关要求,对申报企业进行现场审查,作岀许可决定,发 岀卫生许可证;不能按时决定的,经本级卫生行政部门负责 任人批准,可延长10日,并岀具行政“许可决定延期通知书。”(三)审查后决定:1、发证。对符合发放条件的,发证。2、限期整改。对未达到发放条件的,应提出整改意见。 企业按要求整改后,需重新向卫生行政部门申请;3、不发证。不符合发证条件的,不予发证。不予发证的, 出具“不予行政许可决定书”,并告知申请人依法享有的申请行 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六、办理时限自受理申请之日起 16 个工作日内办结。七、监督检查执行林口县卫生局关于规范权力运行制度监督检查办法(试行)。八、责任追究执行林口县卫生局关于规范权力运行制度责任追究办 法(试行)。附:公共场所卫生许可证制度流程图公共场所卫生许可证制度流程图供水单位(集中式供水、二次供水)卫生许可证制度一、责任单位和责任人责任单位:卫生监督所责 任 人:承办人 A 、承办人 B 、所长二、审批依据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管理办法(建设部、卫生部令 第 53 号)第七条 集中式供水单位必须取得县级以上地方 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签发的卫生许可证。三、审批条件符合黑龙江省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管理规定第九条 集中式供水应当符合下列卫生要求:(一)水净化处理工艺应当符合国家建筑给水排水工 程设计规范的要求,水净化处理工艺设备、设施应当符合 工艺的要求,净化处理各工艺(车间)应当配备相应的检测 手段;(二)水源水、地下水等应当有保证其正常使用的消毒 设施;(三)供水工程中的输水、蓄水和配水等设施应当密封, 定期清洗、消毒并监测,严禁与排水设施相连;(四)自备的生活饮用水供水系统,严禁与城镇供水系 统连接;(五)新设备、新管网投产前及旧设备、旧管网修复后 应当进行冲洗、消毒,并经县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水质检验 合格。管网末梢盲端易污染处应定期放水、清洗、消毒;(六)加氯消毒间应当通风良好,备有安全防范和泄漏 处置的应急设备、设施和个人防毒面具;(七)集中式供水单位应当划定生产区的范围,并设立 明显标志。在其周围十米范围内,不得设置生活居住区和修 建禽畜饲养场、渗水厕所、渗水坑等污染源,不得堆放垃圾、 粪便、废渣等污染物或铺设污水渠道等。集中式供水单位应当配有水质检验仪器、设备和人员, 对水质进行日常性检验,并向当地卫生行政部门报送检测资 料。第十条二次供水应当符合下列卫生要求:(一)新建二次供水设施应当设在建筑物正负零标高以 上。贮水池、低位水箱及供水设施不得设在地下室或半地下 室内。供水设施周围十五米内不得有污水井、化粪池及其他 污染源的存在。给水管线卫生要求按建筑给水排水设计规 范、室外给水设计规范执行。(二)现有的二次供水设施不符合卫生要求的,应当限 期改造,短期内不能改造的应当加强卫生管理,加大监督监 测力度,并适当增加监测频次;(三)二次供水水箱应当设在单独房间内,不得与非生 活饮用水相连接;水箱溢流管、排污管与排水管应当断离相 联,不得直接相连。使用气压罐、上水泵等设备,补气或气 压罐在进气孔处应当安装自动空气净化装置;(四)二次供水水箱不得利用建筑物的本体结构作为水 箱池壁,在建筑物内的水箱,顶部距屋顶的距离应当大于零 点八米,水箱上方不得有排水管线通过,水箱底部距地面应 当大于零点二米,水箱四壁与房屋墙壁距离应当大于零点七 米;(五)水箱、水池等贮水容器和供水设施的材质和内壁 涂料应当无毒无害。内壁涂料应当使用省级以上卫生行政部 门审批的产品,并严格按审批通过的工艺、配方施工;生活给水管管径小于或等于一百五十毫米时,应采用镀 锌钢管;管径大于一百五十毫米时,可采用给水铸铁管。(六)二次供水的产权单位应当保证设施及设备完好, 建立健全清洗消毒制度。二次供水设施每年应当清洗一至二 次。消毒清洗后,应当经县级以上卫生监督检验机构水质检 验合格。四、需提交的材料申请单位应按下列要求提交申报材料,并按下列顺序排 序:(一)供水单位卫生许可证申请表;(二)建设项目竣工卫生验收认可书;(三)供水单位平面布置图;(四)水质监测报告;(五)法定代表人、业主或生产经营负责人资格证明(身 份证复印件);(六)从业人员健康检查和卫生知识培训材料;(七)卫生组织及卫生制度;(八)二次供水设施还需提供内壁涂料安全性评价证 明;(九)其它有关资料。五、审批程序(一)受理:企业提出申请,承办人 A 接收申请材料 (岀具行政许可申请材料接受凭证),承办人B做岀是否受 理的决定(出具行政许可申请受理通知书、申请材料补正通 知书、行政许可申请不予受理决定书、不予变更 /延续行政 许可决定书),申报材料不符合要求,可继续补正。申请人 可以委托代理人提岀申请,但要提供委托代理证明。(二)现场审查:指派两名以上卫生监督员按照相应的 法律、法规、卫生规范、标准等有关要求,对申报企业进行 现场审查,作岀许可决定,发岀卫生许可证;不能按时决定 的,经本级卫生行政部门负责任人批准,可延长 10日,并 岀具行政“许可决定延期通知书”。(三)审查后决定:1、发证。对符合发放条件的,发放供水单位卫生许可 证。2、限期整改。对未达到发放条件的,应提出整改意见。 企业按要求整改后,需重新向卫生行政部门申请;3、不发证。不符合发证条件的,不予发证。不予发证 的,出具“不予行政许可决定书”,并告知申请人依法享有的 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六、办理时限自受理申请之日起 16个工作日内办结。七、公开公示行政审批办理结果在林口县卫生监督所网页上长期公 示。八、监督检查执行林口县卫生局关于规范权力运行制度监督检查办 法(试行)。九、责任追究执行林口县卫生局关于规范权力运行制度责任追究办 法(试行)。附:供水单位(集中式供水、二次供水)卫生许可证制 度流程图供水单位(集中式供水、二次供水)卫生许可证制度 流程图放射诊疗许可证制度一、责任单位和责任人 责任单位:卫生监督所责任人:承办人A、承办人B、所长二、审批依据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条例20XX年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49号) 第八条 生产、销售、 使用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的单位,应当事先向有审批权 的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提出许可申请,并提交符合本条例第七 条规定条件的证明材料。使用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进行放射诊疗的医疗卫 生机构,还应当获得放射源诊疗技术和医用辐射机构许可。三、申请审批本项需具备的条件 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及黑龙江省放 射诊疗许可证发放管理办法等有关标准和规定。四、申请审批事项需提供的材料(申请单位应按下列要 求提交申报材料,并按下列顺序排序装订)1、放射诊疗许可申请表;2、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或设置医疗机构批准书 (复印件);3、放射诊疗工作人员清单及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证书(复印件);4、放射诊疗设备清单及放射防护与质控设备清单;5、配置许可管理的放射诊疗设备,尚需提交大型医用 设备配置许可证明文件(复印件);6、放射诊疗管理规定实施前(20XX年3月1日)已开展放射诊疗工作并取得过放射卫生许可的医疗卫生机构 需提供在有效检定周期内的由资质认证单位出具的放射诊 疗设备性能检测报告和放射防护检测报告;7、放射诊疗管理规定实施后新建、改建、扩建项目及已开展放射诊疗工作尚未取得过放射卫生许可的医疗卫 生机构,需要提交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因素防护效果评价 报告书及放射诊疗建设项目竣工验收合格证明文件(复印 件);8、放射诊疗管理规定和省级卫生行政部门依法要求 提供的其它材料。五、审批程序(一)受理:承办人 A 对符合受理条件的申请应当及时 受理,承办人B向申请单位岀具放射诊疗许可申请受理通 知书;不符合要求的,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资料 并岀具放射诊疗许可申请不予受理通知书,告知申请人 不予受理的原因;(二)审查:卫生行政部门指派 2 名以上监督员进行现 场审查,监督员应根据现场审查结果填写放射诊疗许可现 场审核表,出具现场审核意见,给出“建议批准、” “建议整改” 或“建议不批准”的结论;卫生行政部门做出审查决定;(三)审查后决定:审核结论为“建议批准”的,由卫生行 政部门履行审批程序,并发放放射诊疗许可证;审核结 论为“建议整改”的,卫生行政部门应向申请机构发出整改 通知书,申请机构应在收到整改通知书之日起三个月 内,按照要求进行整改,并向卫生行政部门提交整改报告。 逾期未按照要求完成整改的,应当书面向卫生行政部门说明 理由。整改期不计算在许可期限内。卫生行政部门指派 2 名 以上监督员进行现场复审,监督员根据现场复审结果出具复 审意见,卫生行政部门做出复核决定。审核或复核结论为“建 议不批准”的,卫生行政部门审核并做出不予许可的决定,向 申请机构发出不予行政许可决定书,决定书中应说明不 予许可的理由。六、办理时限自受理申请之日起 16 个工作日内办结。七、公开公示 行政审批办理结果在林口县卫生监督所网页上长期公 示。八、监督检查执行林口县卫生局关于规范权力运行制度监督检查办 法(试行)。九、责任追究 执行林口县卫生局关于规范权力运行制度责任追究办 法(试行)。附:放射诊疗许可证制度流程图放射诊疗许可证制度流程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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