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开放大学电大本科《案例行政法学》2020期末试题及答案(试卷号:12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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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开放大学电大本科案例行政法学2020期末试题及答案(试卷号:1227)国家开放大学电大本科案例行政法学2020期末试题及答案(试卷号:1227)一、案例题(共50分) 案情摘要 x年7月12日,某省菜市公安局和该市桂花区政府依据该市政府有关协调会议纪要精神,对90辆人力三轮车以拍卖营运牌照的形式进行拍卖,拍卖成交价格分别从2万元至3万元不等,拍卖成交确认书注明拍卖的营运牌照有效期限4年。x年11月7日,某市公安局和桂花区政府联合发布了关于收回桂花区辖区拍卖的营运牌照使用权的通告,作出决定收回桂花区的所有人力三轮车营运牌照、行驶证、所有权证及车辆的通告。人力三轮车车主对此不服,积极寻求法律途径解决该争议。 问题 1人力三轮车车主应以谁为被告提起行政诉讼?为什么?本案的管辖法院如何确定? 2市政府可否撤销市公安局和桂花区政府作出的行政许可?为什么? 3被收回牌照的人力三轮车车主可否请求行政赔偿?为什么?如果可以,以什么程序提起? 答:1人力三轮车车主应以市公安局和桂花区政府为被告提起行政诉讼,因为它们是共同的行为主体,同时都是行政主体。行政诉讼法第29条规定,两个以上行政机关作出同一行政行为的,共同作出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是共同被告。本案的管辖法院为市公安局或者桂花区政府所在地的基层人民法院。行政诉讼法第18条规定,行政案件由最初作出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第20条规定,两个以上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的案件,原告可以选择其中一个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2市政府可以撤销市公安局和桂花区政府作出的行政许可,因为市政府是市公安局和桂花区的上一级行政机关,依法有权撤销它们的行政行为。 3被收回牌照的人力三轮车车主可以请求行政赔偿,因为他们的合法权益受到了行政主体违法行为的侵害。人力三轮车车主可以在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中一并提起,也可以单独提起行政赔偿。二、案例题共50分)案情摘要 某市规划局为凤凰公司颁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同意其将临长江大街的2层楼房翻建为4层楼房。其后,凤凰公司又申请增建4层,但规划局对此始终没有答复。1年后,凤凰公司建成8层楼房一栋,命名为凤凰大厦。不久,规划局下达行政处罚决定,认定:凤凰公司超出批准范围建成凤凰大厦,属违法建设;大厦所在长江大街是历史名街,某市城市总体规划对长江大街景观之保护规定要求,沿街建设要“从整体环境出发,使新旧建筑互相协调,保证完美的风貌”,而凤凰大厦5-8层遮挡了长江大街的典型景观天主堂尖顶,严重影响长江大街景观。根据城市规划法第40条规定,限凤凰公司60日内拆除大厦5-8层。凤凰公司请求规划局减少拆除面积,遭到拒绝后,诉至法院。受诉法院经现场勘察确认:凤凰大厦5-8层只有一小部分遮挡天主堂尖顶。 问题 4本案原告凤凰公司未经合法审批,即行开工,违法事实清楚。但是本案棼告某市规划局的处理行为有无不当甚至违法之处呢?请说明理由。 5什么是比例原则?本案中某市规划局的行政处罚行为是否违反了比例原则? 6本案应如何处理? 答:4某市规划局对当事人的合法申请存在拖延履行的情形,且监管不作为,没有依法履行其法定职责。本案中,原告向被告提出扩建申请,被告始终不予答复,这已经构成了事实上的不作为;其次在原告施工期间,被告又出现了监管不作为的情形,导致该建筑全部建成,最终导致本案在最后处理时难度加大。这都是由于被告没有严格依法履行法定职责而造成的。可见本案原告违法,但被告亦违法,且违法情节和性质更为严重。 5比例原则是指行政主体实施行政行为时,应当兼顾行政目标的实现和保护相对人权益,如为实现行政目标可能对相对人权益造成某种不利影响,应使这种不利影响限制在尽可能小的范围和限度内,保持二者处于适度的比例。具体来说,比例原则要求:(1)行政行为具有妥当性,行政行为不仅要合法,还要符合情理,比较妥当,易于实施和接受。(2)行政行为具有必要性,尤其是实施对行政相对人权益不利的行政行为时,只有认定该行为对于达到相应行政目的确实是必要的、必需的,才能实施。(3)损益性行政行为必须具有比例性,即行政主体在实施不利子行政相对人的行政行为时,必须在多种方案中进行选择,择其成本最小的、损害最小的方案实施,以尽可能小的成本来实现行政目标,同时也能够尽量减少对行政相对人的不利影响。本案中,某市规划局所作的处罚决定中,拆除的面积明显大于遮挡的面积,不必要地增加了辱告的损失,给原告造成了过度的不利影响,违反了比例原则。同时本案中原告和被告均有违法之处,而且原告的部分违法结果的形成亦与被告有关,因此不应由原告承担全部法律责任,原告应只在其法定范围内承担其违法责任。 6撤销被告的处罚决定,予以变更。鉴于凤凰大厦已经全部建成,因此拆除遮挡天主堂尖顶的部分,其他违法建筑,予以保留,但做出罚款的处罚。即减少拆除面积,加大罚款数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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