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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一章 共同犯罪 第一节 共同犯罪的概念和要件 一、共同犯罪的概念和构成要件 刑法第25条规定,共同犯罪是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构成共同犯罪,应当具备三个条件: 1.主体要件 必须是两个以上的人。包括三种情况: (1)两个以上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实施的共同犯罪; (2)自然人和单位的共同犯罪; (3)单位和单位的共同犯罪。,2客观要件 必须有共同犯罪的行为。各共同犯罪人的行为结成了一个整体,互相联系,共同配合,共同导致了危害结果的发生。 怎样认定共同的行为: (1)互相联系,共同配合,行为结成了一个有机整体。 (2)共同导致了危害结果的发生。(正确理解) 共同行为的表现形式: (1)共同的作为、共同的不作为,不作为和作为的结合。 (2)有分工或者无分工的行为。 无分工的行为中,都是实行犯。 有分工的情形指共同犯罪行为中,有的行为人实施了实行行为,有的实施了教唆、帮助或者组织等非实行行为,分别是教唆犯、帮助犯或者组织犯。,3主观要件-共同的故意 所谓共同犯罪的故意,指各共同犯罪人通过意思联络,认识到他们的行为会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并且希望或者放任该结果的发生。共同故意也包括认识因素和意志因素。 共同犯罪的认识因素:在共同犯罪中,各共同犯罪人必须认识到以下内容: (1)认识到不是自己一个人单独实施犯罪,而是和其他人一起共同实施犯罪行为的;(不以彼此认识为必要) (2)认识到自己的行为会发生危害结果,并且认识到其他人的行为也会引起危害结果; (3)预见到各共同犯罪人的行为已经结成了一个整体,将会共同导致危害结果的发生。,共同犯罪的意志因素: (1)行为人在认识到上述因素的基础上,通过自己自由意志的选择,决意参加共同犯罪; (2)希望或放任包括自己行为在内的共同犯罪行为共同导致危害结果的发生。 正是由于共同故意的存在,各行为人的行为才结成了一个整体。 下列情形不属于共同犯罪: (1)共同过失犯罪不是共同犯罪。 (2)一方故意一方过失的,不能成立共同犯罪。 (3)同时犯不是共同犯罪。 (4)同时实施犯罪,但故意内容不同的,不能成立共同犯罪。 (5)超出共同犯罪故意的行为不属于共同犯罪。实行犯过限。,二、几个特殊的问题 (一)片面共犯 (二)共同犯罪与身份 1.共同犯罪与构成要件身份 2.共同犯罪与量刑身份。 (三)共同犯罪与犯罪形态 一人既遂的,其他人不可能未遂、中止; 一人已着手的,其他人不可能为犯罪预备; 在未达既遂的情况下,可能有人未遂,有人中止; 共同预备行为或预备行为与实行行为可否成立共同犯罪? (四)共同犯罪与正当防卫,(五)间接正犯的成立范围: 1、利用没有达到年龄或没有辩认控制能力的人 2、利用无罪过的行为(医生与护士) 3、利用过失的行为 4、利用他人的正当行为 5、利用被害人的行为,甲、乙、丙、丁(现役军人)于某星期天在一铁轨附近游玩时,发现A、B在铁轨边交谈。甲提出抢劫A、B的财物,乙和丙表示赞成,丁则说:“我是光头,我不干!”甲便对丁说:“好,你不干可以,但你必须将我们三人(指甲、乙、丙)的军装拿着,在前面200米处等我们。”甲、乙、丙三人将军装脱下后交给丁,丁抱着军装在约定地点等候。甲、乙、丙抢劫了A、B的财物后,前往丁等候的地点。甲、乙、丙分赃时要给丁500元,但丁没有接受。丁是否与甲、乙、丙构成抢劫罪的共犯?,被告人刘某、姚某。姚某与方某结婚感情较好,并生一男孩。1990年方开始患病。姚听说本乡妇女刘x会用巫术冶病,便把她请来。1990年3月2日晚,刘到了姚家,便说方身上有鬼,动手将方推出屋外,边推边用鞋底打,一直赶到村外半公里的地方。姚与其父亲、弟弟不放心,随后跟去。刘要姚氏父子在村口等着,她一人将方边推边打,向村东南方向走去,最后将方打倒在地。姚氏父子又追上去间,鬼打走了没有?刘说,有两个鬼不打不走,你打吧。姚x就折断一根小树,向方打去。刘还说:打也打不到你女人身上。最后,方被打得奄奄一息,姚背她回家,次日即死去;方死后,刘还说,去地府求救去。然后编造谎言说:方前世做了亏心事,命该这样死。姚送给刘2米红布、人民币20元,作为酬劳。姚怕政府追问,又将血衣烧毁,把打人的榆木棍掩埋。后经群众揭发,公安机关将刘、姚二人拘捕。,甲为出租车司机,某日晚12时许,乙坐上甲的出租车,要求去某偏僻处,甲随口问:“这么晚去那里干什么?”乙说:“老实告诉你,我去偷点东西。到了那里后,你等我一下,我偷完后再坐你的车回来。”甲将乙送到目的地,看见乙撬门进入一商店,几分钟之后回到了出租车上。甲又将乙送回原地。乙要给甲出租费,甲拒绝了。甲是否成立盗窃共犯?,刘xx于1990年12月20日去某科技情报所借电影放映机时,发现该所声像室内有照相机,录象机等物品,便产生了盗窃的念头。 1991年1月3日晚11时,将行窃的意图告诉曹X,要曹一起去,并给曹画了该所位置示意图,叫曹带一件作伪装用的白大褂和打人用的东西。曹表示同意,即从美工室拿了一件白大褂和一把菜刀。次日凌晨2时许,刘、曹同乘一辆摩托车,窜到科技情报所。曹穿自大褂,手持菜刀,在该所围墙外的小棚子上观察动静。刘破窗进入声像室内,盗出录像机、照相机等物品,价值30000余元。刘为了破坏现场,离开时将电炉子放进办公桌的格柜内,周围放了些破纸,接通电源。刘、曹逃离现场后,声像室起火,烧毁电影放映机、录像机、放大机等公私财物价值20万余元,使该所70余天无法正常工作。在逃离现场后中途中,刘对曹说:我把电炉子给插上了,曹因情绪紧张 未听明白,也未细问。当日上午;刘提出到现场看看着火没着火。这时,曹才明白刘在现场把电炉子给插上了,是放了火。刘、曹去到现场附近时,火已扑灭,未见到火情。刘说:没着。曹问:你咋整的?刘说,我把破纸、破书放到电炉子旁边了,可能烤糊了。1月8日,组织上查获了刘、曹所盗赃物。刘、曹觉察到事将败露,先后同领导交代了所犯罪行。,第二节 共同犯罪的形式 是指共同犯罪的结构或者共同犯罪人之间的结合形式。从不同的角度可以作出不同的分类。主要有以下四种: 一、从共同犯罪可否任意形成上划分,可分为: (一)必要的共同犯罪 刑法分则规定必须有二人以上才能构成而不能由一人实施的犯罪。在我国刑法中,主要有以下三类: 1.聚众犯罪。以不特定多数人的聚合行为作为构成要件的情况,如聚众劫狱罪、组织越狱罪、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等。 一类是只要参加就可以构成的聚众犯罪,如聚众劫狱罪、组织越狱罪。 一类是组织者和积极参加者构成犯罪,而一般参与者不构成犯罪,如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聚众冲击国家机关罪。,2.对行性共同犯罪? 又称对行犯、对向犯。是基于双方的对行行为而构成的犯罪。又包括两种情况: (1)对双方的对行行为给予同样的评价,规定同样的法定刑,如重婚罪。 (2)对双方的对行行为给予不同的评价,其法定刑也不同,如行贿、受贿,拐卖妇女、儿童和收买被拐卖的妇女、儿童,等。 3.集团性共同犯罪。 以组织 、领导或者参加犯罪集团作为构成要件的共同犯罪,主要有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组织、领导、参加恐怖组织罪,以及参加间谍组织的行为。 必要的共同犯罪规定在刑法分则中,因此又称分则性共同犯罪。,(二)任意的共同犯罪 又称为总则性共同犯罪。刑法分则规定一人能够单独实施的犯罪,由两个以上的人实施时所成立的共同犯罪,如两个以上的人共同伤害、共同盗窃等。 二、从共同犯罪故意形成的时间上划分,可分为: (一)事前通谋的共同犯罪 共同犯罪人在着手实施犯罪之前已经形成了共同犯罪的故意。 (二)事先无通谋的共同犯罪 临时产生共同犯罪故意的共同犯罪。 注意承继的共同犯罪。,三、以共同犯罪人之间有无分工,可分为: (一)简单的共同犯罪 1、客观方面。共同实行行为的表现方式: (1)共同实行同样的行为。 (2)各人实行不同的行为。 (3)对不同的对象分别实行行为。(同时实施与非同时实施、同一地点实施与非同一地点实施) 2、主观方面。 简单共同犯罪人的刑事责任: 整体原则; 实行犯超限; 区别不同的作用,(二)复杂的共同犯罪 四、从有无组织形式划分,可分为: (一)一般的共同犯罪(无组织的共同犯罪) (二)有组织的共同犯罪(犯罪集团) 三人或三人以上以多次实行某一种或几种犯罪行为为目的结合在一起的具有一定组织性的犯罪团体。 犯罪集团的概念和特征: (1)由三人或三人以上组成; (2)具有一定程度的组织性,成员之间有领导与被领导的关系; (3)结成组织的目的是为了实施犯罪; (4)具有一定程度的固定性,该组织建立起来后准备长期存在。,第三节 共同犯罪人的种类 一、主犯 刑法第26条第1款规定,组织、领导犯罪集团进行犯罪活动的或者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的,是主犯。根据该规定,主犯包括以下几类人员: 1.组织犯 即组织、领导犯罪集团的首要分子或者在犯罪集团中起策划、指挥作用的犯罪分子。 2.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的犯罪分子 (1)在犯罪集团中起主要作用的犯罪分子。 (2)在一般共同犯罪中主要作用的犯罪分子。 (3)在聚众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的犯罪分子。,以首要分子为重罪构成要件的聚众犯罪中的首要分子。 以首要分子为基本犯罪构成要件的聚众犯罪中的主要首要分子。 以首要分子为和其他积极参加者为犯罪构成要件的聚众犯罪中的首要分子。 刑法第26条第3款、第4款规定,“组织、领导犯罪集团的首要分子,按照集团所犯的全部罪行处罚。”对于其他主犯,“按照其所参与的或者组织、指挥的全部犯罪处罚。” 在共同犯罪中,有时可能有几个主犯,此时对不同的主犯仍应区别对待。,二、从犯 刑法第27条第1款规定,“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或者辅助作用的,是从犯。”因此,从犯包括两类人员: 1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的犯罪分子。 次要的实行犯 2在共同犯罪中起辅助作用的犯罪分子。 帮助犯 对于从犯,应当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主犯与从犯刑事责任的区分。,三、胁从犯 刑法第28条规定,“被胁迫参加犯罪的,是胁从犯。” 根据刑法的规定,“对于胁从犯,应当按照他的犯罪情节减轻或者免除罚。”这里的“犯罪情节”包括被胁迫的程度和参加犯罪后所起作用的大小。 四、教唆犯 (一)教唆犯的概念 刑法第29条第1款:“教唆他人犯罪的”,是教唆犯。所以,教唆犯指故意引起他人进行犯罪的决意的犯罪分子。是造意犯。,(二)教唆犯的成立条件 1客观上实施了教唆行为,或者其教唆行为引起被教唆人实施所教唆的犯罪。 教唆的方式包括建议,劝说,请求,利诱,鼓动,威胁,怂恿,命令,挑拨,激将,收买,等。 教唆的对象必须是本来没有犯罪意图的特定的人,必须是有责任能力人,必须是特定的人。 教唆的内容必须是教唆他人犯罪;必须教唆他人犯特定的罪;必须教唆他人犯故意罪包括教唆他人实施犯罪的实行行为、组织行为、教唆行为和帮助行为。,2主观上必须有教唆他人犯罪的故意。 教唆犯故意的内容包括: (1)认识到他人没有犯罪故意,或者犯罪故意不坚定; (2)认识到被教唆人是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人。明知对方没有刑事责任能力而教唆的,是间接正犯; (3)预见到自己的教唆行为将引起被教唆人产生特定的犯罪意图并实施所教唆之罪; (4)希望或者放任被教唆人去实施自己所教唆的犯罪; (5)希望或者放任被教唆人实施的行为引起危害社会的结果。 注意:教唆的间接故意问题。 注意:教唆的具体性与抽象性问题。 注意:教唆的从属性问题。,(三)教唆犯的刑事责任 1教唆他人犯罪的,应按其在共同犯罪中的作用处罚。 2教唆不满18周岁的人犯罪的,对教唆犯从重处罚。 包括: (1)教唆已满16周岁不满18周岁的人犯任何罪的; (2)教唆已满14周岁不满16周岁的人犯特定的8种犯罪的; (3)教唆已满14周岁不满16周岁的人犯8种特定犯罪以外的其他犯罪的; (4)教唆不满14周岁的人实施任何严重危害社会的行为的。后两种情况是间接正犯,对教唆人仍然应当从重处罚。,3被教唆人没有犯被教唆之罪的,对教唆犯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这是教唆未遂。包括: (1)拒绝教唆? (2)当时接受了教唆,但事后又打消了犯罪意图,没有进行任何犯罪活动? (3)接受了教唆,但事后实施了其他犯罪行为,没有实施所教唆之罪? (4)对方已经有犯罪意图,误以为其没有犯罪意图而对其进行教唆(对象不能犯);等。,犯罪嫌疑人甲和乙因一时手头缺钱,甲提意去他的外公家借钱,因为他外公家是农村信用社的代办点,家中肯定有钱。乙说:“如果你外公不借钱给咱们,咱俩就用砖头将他打昏,然后偷他的钱。”甲说:“他是我外公,我不能那样做。”乙开着车,和甲一起到了甲的外公家。乙在门外车上等着,甲进了屋,甲的外公在家,甲提出借钱,但他外公说:“家里没有钱。”甲便在他外公家吃饭,然后睡觉了。乙在外面等着见甲一直没有出来,便开着车回家了。甲一觉醒来,见外公也睡觉了,便用砖头将他外公砸昏,然后勒死了外公。甲因为没有密码,打不开保险柜,便给他小姨打电话,说外公家被人抢劫了。他小姨来后打开保险柜,发现没丢钱,甲趁机在保险柜里拿了5000元钱。试分析本案。,案例2 甲以揭发乙的贪污、受贿事实相要挟,迫使乙对丙实施伤害行为;乙为了逃避贪污、受贿的刑事责任,而对丙实施了伤害行为。乙是否胁从犯?,案例3 1991年4月20日,五名被告人在市郊参加植树劳动后,搭乘列车返回市内。下午三时许,当列车驶入车站缓行停车之际,张xx对行人郝xx(男,26岁,工人)辱骂寻衅。郝因无故受辱,便顺手在路基上拣起两块小石块,赶上说理。张向同伙叫喊:“下去揍他去”就首先跳下车,其余四人也相继跳下,向郝xx奔去。张、林分别拽住郝的左右手,并边抢郝手中的石块,边用石块打其头部,造成郝的头部两处表皮裂伤。与此同时,陈、郭也对郝拳打脚踢。正当郝竭力挣脱时,李xx掏出牛角刀,照郝的胸部连扎二刀。郝挣脱逃掉。李掏刀时,除了陈一人看到外,由于撕打,其他三人均未看到。在回家路上,李向同伙炫耀说,我捅了他两刀。接着,林发现右手拇指出血,就问:我的手怎么破了?李说:我捅他两刀,可能没捅着,捅你手上了。被害人郝xx挣脱后跑出不远,便扑倒在地,终因被刺破右肺上叶和心脏上腔静脉而造成大失血,经医院抢救无效,于当晚七时许死亡。,案例4 被告人郝甲,男,54岁,农民;被告人郝己,男,17岁,农民。被告人郝甲与郝乙系父子关系。1994年6月9日上午8时,被告人郝甲同本乡农民任某(男,35岁)商量,在郝甲抽机井水泡田栽秧以前,先让任某抽水保苗。中午,任某将水抽足,郝甲即关闭电闸。此刻郝甲见沟内的水尚未流尽,就将流往任某家田里的水堵截,引到自己的田里。任见此情况,执意要把沟内余水引进自己的田里。二人互不相让,发生口角。在争吵中,任先动手打了郝甲两拳,郝甲还击一拳,未能打中。此时,郝甲高喊:“快来救人啊,任某打人啦!”恰好其子郝乙从远处听到其父喊声,就急忙到地里抄起铁锹赶到。不由分说,抡起铁锹照着任某的头部猛劈一下,将任某的颅骨劈裂,造大出血,经抢救无效死亡。,案例5 被告人某甲,男,19岁;某乙,17岁;某丙,20岁。某甲于90年5月19日上午纠集某乙到某市去抢劫,并借来钢剑一把、匕首两把,又纠集某丙同去。当天下午某甲出钱购票,三人乘火车到达某市。下车后,某甲将乙、丙带到表弟家,因表弟家中无人,某甲又领乙、丙到饭馆吃饭。当晚,甲带领乙、丙二人在该市繁华地区游逛,伺机作案。20日凌晨1时许,他们看见一对夫妇抱着孩子去看病,某甲即带领乙、丙二人手持钢剑将该夫妇拦住,欲抢劫时被派出所值勤民警某丁发现和制止。被告人某乙慌忙逃跑,某甲和某丙进行顽抗。当民警某丁走到甲面前时,某丙喊了一声“上”!某甲即用钢剑向民警的胸部刺去,民警避开某甲的剑将某甲抓住,某丙乘机用匕首向民警后胁猛刺两下,某甲乘机挣脱,又向民警的头部砍了一剑,后逃跑。某丙被赶来的其他民警当场抓获。民警某丁被刺、砍以后昏倒在地,经医院抢救脱险。经鉴定,其头部一处伤口深达颅骨,后胁两处伤口深达胸腔,民警某丁的身体健康受到严重损害。一审法院认为,某丙在抢劫杀人过程中喊了一声上,怂恿某甲行凶杀人,并亲自向民警后胁猛刺两下,扶应以抢劫、杀人主犯判处死刑;某甲是抢劫、杀人从犯判处无期徒刑;某乙是抢劫从犯,判处有期徒刑四年。二审法院认为,某甲是抢劫、杀人的主犯,应判处死刑;某丙是抢劫杀人的从犯,判处无期徒刑;维持对其乙的判决。,案例6 被告人杨某,男,35岁,农民。1992年7月17日夜,刘某(男,37岁,农民)潜入社员张某家,将张某之妻强奸。事后,张妻向村里告发,刘某因平时有不轨行为,曾多次受到大队治保主任牛某的批评,故对牛某怀恨在心。这次强奸罪行败露,刘某认为牛某不会放过自己,即产生杀害牛某全家的恶念。7月27日下午,刘某到杨某家,把要杀害牛某一家的意图、作案的方法等告诉了杨某。杨某开始劝刘不要这样做,当刘某表示决心已下,一定要杀牛某一家后,杨又说:“你一个总是值得的。”当晚,刘某携带木工斧等作案工具,趁牛家无人之机潜入室内。深夜,牛某全家睡熟后,刘某持木工斧先后朝牛某、牛妻和三个儿子身上、头上猛砍。作案后,刘携斧到杨家后窗。杨某之妻蔡某 闻声开窗,并把杨某叫来。杨问刘:“你杀的怎么样了?”刘答:“杀了五人,都没有死。”杨说:“你这个斩斩,那个斩斩,索性斩得一个死好。”刘说:“还来得及。”即提斧赶到去医院的路上,截住往医院去的牛某之妻和其11岁的女儿连砍数下。然后,刘又跑到杨某家后窗,对杨说:“这次又有两个给我斩过了。”,案例7 被告人温某,女,原系某合作商店出纳员。1990年4月,温利用职务之便,先后四次挪用公款7400元,借给恋爱对象李某。李因无钱归还,多次动员温某窃取公款。李某还拉拢待业青年王某一起密谋策划,由温某于7月9日下班时,先窃走自己管理的保险箱内现金100846元,后由李某伙同王某于当夜11时,拿了预先放在厕所问里的商店大门和保险箱的钥匙,潜入店内,伪造盗窃现场,企图转移目标,嫁祸于人。同时,李某怕搜查,把温窃取的全部赃款,除分给王某12000元外,其余都转移到自己寝室窝赃。,讨论案例: 甲企图拦路杀人抢劫。在其将骑摩托车的被害人用木棍打倒后,甲的朋友乙恰巧路过,乙认识到甲是抢劫的情况下,应甲的要求帮助甲从被害人身上搜出钱包后,共同骑着被害人的摩托车逃走。被害人因头部被木棍击中而死亡。对此案应如何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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