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破产法》PPT课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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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破产法,我们说公共鱼塘的假设,就假定某一个债务人的全部财产,面对众多个债权人追索的时候,每一个人都可以要求清偿,当可以清偿全部债权人都可以清偿,无论是平等主义还是优先主义没有区别,早来晚来都可以清偿,因为这个鱼塘取之不尽,,但是鱼塘的鱼非常有限的时候,换句话说债务人的财产不足以满足众多债权人的利益的冲突的需求的时候,那么这个鱼塘就变成有限的公共鱼塘,所谓有限就是先来的人可能满载而归,后来的人可能空手而归,很可能由于债权人掌握信息不同,来的先后不同,导致结果严重不平衡,有的满载而归,有的人眼看着别人把财产拿走,自己血本无归。,如果任其发展,会造就连续破产。破产法的规则表现为,当后来的债权人,发现先到的债权人把财产将要执行殆尽的时候,可以申请对有限的财产进行分配。也可以要求大家都不去钓鱼,允许这个鱼塘的鱼好好成长,完成成长周期以后,大家都可以分享鱼塘的利益,这是对每个人都是理性的行为。,破产法追求债的平等性。什么叫做债的平等性?无论债权多少,不论身份以及产生时间,都应该一体平等。基于债的平等性,后来的债权人有权申请先来的债权人先别走,有权参与分配。,破产法的功能就在于鼓励债权人及其他权利人像鱼塘的单一所有人那样理智地行事,同时创造一种有序的财产分配方式,既避免产生对破产财产的强取豪夺,又尽可能节约财产分配中的费用开支,甚至在一定时期内保持债务人的财产增值能力以实现财产的可能增值。前者可称之为“重分蛋糕”,后者可被称为“做大蛋糕”。,第一节,一、企业破产 企业破产是指企业法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并且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或者明显缺乏清偿能力的,由法院强制执行,其全部财产公平清偿全体债权人,或者在法院监督下,由债务人与债权人会议达成和解协议,整顿复苏企业、清偿债务、避免倒闭清算的法律制度。,破产具有如下特征: 1.破产是一种法定的偿债手段。 2.破产以债务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为前提。 3.破产的目的是要使所有债权人得到公平的清偿。4.破产是一种执行程序。法院宣告债务人破产,则任命或者批准选任破产管理人负责破产人全部财产的管理、变价和分配事宜,并处于法院的严格控制之下,除非法律有特别规定,其他任何组织和个人都无权处分破产人的财产。,二、破产法的适用范围 所有类型的企业法人以及企业法人以外的组织。 包括国有企业与法人型私营企业、三资企业,上市公司和非上市公司,有限责任公司与股份有限公司,甚至金融机构。,第二节 破产申请与受理,一、破产原因 (一)破产原因概述 破产原因,也称破产界限。破产法第2条规定:“企业法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并且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或者明显缺乏清偿能力的,依照本法规定清理债务。”,“不能清偿”是法律术语,是指债务人由于缺乏清偿能力,对已经到期的债务,债权人请求清偿时,不能偿还债务或不能继续偿还债务的客观状态。“不能清偿”是债务人达到破产界限的法定标准。而“资不抵债”是经济学概念,是指债务人所有财产(资产)不足以完全抵偿其所负的债务的客观经济状况。“资不抵债”可以作为确认企业不能清偿的参考依据,但不能作为惟一标准。,“资不抵债”并不一定导致不能清偿。“资不抵债”的确立方式是以债务人的财产作为计算根据,不考虑债务人的信用和其它各种融通资金的能力,但债务人的清偿能力不仅限于资金,还包括信用、生产力,即使企业资不抵债,如果企业有较高信用,也可以以其它方式清偿到期债务,如融资、联营、补偿贸易等,并且,是否“资不抵债”,只能在依处分价格对全部资产评定后才能认定。 企业“不能清偿”不一定达到资不抵债。虽然企业资产负债表表明资产大于负债,但如果资产结构不合理,大部分是无法变现的固定资产或无法收回的应收账款,仍有可能出现不能清偿的状况。,根据我国企业破产法的规定,下列属于企业破产原因的是( )。 A经营管理不善造成严重亏损,不能清偿到期债务 B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并且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 C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并且明显缺乏清偿能力的 D不能清偿到期债务,二、破产的申请,根据破产法第七条规定,债务人发生破产原因,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重整、和解或者破产清算申请。 债务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债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对债务人进行重整或者破产清算的申请。 企业法人已解散但未清算或者未清算完毕,资产不足以清偿债务的,依法负有清算责任的人应当向人民法院申请破产清算。,(二)破产案件的管辖 破产案件由债务人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第十五条自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的裁定送达债务人之日起至破产程序终结之日,债务人的有关人员承担下列义务: (一)妥善保管其占有和管理的财产、印章和账簿、文书等资料; (二)根据人民法院、管理人的要求进行工作,并如实回答询问;,(三)列席债权人会议并如实回答债权人的询问; (四)未经人民法院许可,不得离开住所地; (五)不得新任其他企业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前款所称有关人员,是指企业的法定代表人;经人民法院决定,可以包括企业的财务管理人员和其他经营管理人员。,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产生哪些法律后果,第十六条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债务人对个别债权人的债务清偿无效。 第十七条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债务人的债务人或者财产持有人应当向管理人清偿债务或者交付财产。,第十八条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管理人对破产申请受理前成立而债务人和对方当事人均未履行完毕的合同有权决定解除或者继续履行,并通知对方当事人。,第十九条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有关债务人财产的保全措施应当解除,执行程序应当中止。,第二十条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已经开始而尚未终结的有关债务人的民事诉讼或者仲裁应当中止;在管理人接管债务人的财产后,该诉讼或者仲裁继续进行。,第二十一条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有关债务人的民事诉讼,只能向受理破产申请的人民法院提起。,光明公司被债权人申请宣告破产,人民法院受理了申请,光明公司此前与大发公司签订了房屋租赁合同,合同尚未履行完毕,下列说法正确的有( )。A如确系生产经营需要,光明公司法定代表人有权决定继续履行合同 B.光明公司的破产管理人有权决定继续履行合同 C光明公司法定代表人有权解除合同 D光明公司的破产管理人有权解除合同,根据企业破产法的规定,下列有关破产申请受理效力的表述中,正确的有()。A.债务人的债务人或者财产持有人应当向管理人清偿债务或者交付财产B.债务人不得对个别债权人的债务进行清偿C.管理人对债务人和对方当事人均未履行完毕的合同有权决定继续履行D.已经开始而尚未终结的有关债务人的民事诉讼或者仲裁应当中止,某企业被债权人申请宣告破产,人民法院受理了申请,下列说法正确的有( )。 A为了生产经营需要,该企业可以对个别债权人清偿 B已经开始尚未终结的有关该企业的民事诉讼应当中止,管理人接管该企业财产后,诉讼 继续进行 C有关该企业的保全程序应当解除,执行程序应当终止D有关该企业的民事诉讼,必须向受理破产申请的法院提起,破产管理人,第二十四条管理人可以由有关部门、机构的人员组成的清算组或者依法设立的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破产清算事务所等社会中介机构担任。 人民法院根据债务人的实际情况,可以在征询有关社会中介机构的意见后,指定该机构具备相关专业知识并取得执业资格的人员担任管理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担任管理人:,(一)因故意犯罪受过刑事处罚; (二)曾被吊销相关专业执业证书; (三)与本案有利害关系; (四)人民法院认为不宜担任管理人的其他情形。 个人担任管理人的,应当参加执业责任保险。,下列人员可以担任破产案件中的管理人的是 A某注册会计师,由于过失伤害被判刑罚,刑罚已执行完毕 B某注册会计师,由于行贿罪被判处有期徒刑2年,缓刑3年,刑罚已执行完毕 C某律师,并且是某合伙企业的合伙人,该合伙企业是被申请宣告破产企业的债权人 D某律师,曾被吊销律师执业证书,债务人财产,债务人财产,第三十条破产申请受理时属于债务人的全部财产,以及破产申请受理后至破产程序终结前债务人取得的财产,为债务人财产。,破产法第31条规定:“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前1年内,涉及债务人财产的下列行为,管理人有权请求人民法院予以撤销:(1)无偿转让财产的;(2)以明显不合理的价格进行交易的;(3)对没有财产担保的债务提供财产担保的;(4)对未到期的债务提前清偿的;(5)放弃债权的。”,第32条规定:“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前6个月内,债务人发生破产原因时,仍对个别债权人进行清偿的,管理人有权请求人民法院予以撤销。但是,个别清偿使债务人财产受益的除外。”,破产法第33条规定:“涉及债务人财产的下列行为无效:(1)为逃避债务而隐匿、转移财产的;(2)虚构债务或者承认不真实的债务的。”,根据企业破产法的规定,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前1年内,下列涉及债务人财产的行为中,属于破产管理人有权请示人民法院予以撤销的有() A.债务人无偿转让财产的行为 B.债务人以明显不合理的价格进行交易的行为 C.债务人对未到期的债务提前清偿的行为 D.债务人为逃避债务隐匿财产的行为,破产法第34条规定:“因本法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二条或者第三十三条规定的行为取得的债务人的财产,管理人有权追回。”,练习题,下列各项中的何种情形是破产法所规定的破产( ) A企业法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 B企业法人资不抵债 C企业法人明显缺乏清偿能力的 D企业法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并且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或者明显缺乏清偿能力的,根据企业破产法律制度的规定,下列各项中,对企业破产案件实施管辖权的法院是 ( )。 A、债权人和债务人协议选择的法院 B、债权人住所地法院 C、企业破产财产所在地法院 D、债务人住所地法院,根据企业破产法的规定,下列机构或人员中,可以担任破产管理人的有( ) A. 曾被吊销相关专业执业证书的律师B. 依法设立的会计师事务所 C. 因贪污罪而受过刑事处罚的人 D. 破产企业的债权人,破产管理人由下列那个机构指定( ) A人民法院 B债权人会议 C工商行政管理部门 D债权最大的债权人,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管理人接管债务人的财产之前,对于已经开始而尚未终结的有关债务人的民事诉讼或者仲裁,下列说法正确的是( )。A终结审理 B继续进行 C移交到受理破产案件的人民法院继续审理D应当中止,根据企业破产法的规定,下列有关破产申请受理效力的表述中,正确的有()。A.债务人的法定代表人未经人民法院许可不得离开住所地B.债务人不得对个别债权人的债务进行清偿C.管理人对债务人和对方当事人均未履行完毕的合同有权决定继续履行D.有关债务人的民事诉讼只能向受理破产申请的人民法院提起,人民法院受理破产案件前6个月至破产宣告之日的期间内,破产企业的下列哪些行为无效 A 隐匿、私公或无偿转让财产 B 非正常压价出售财产 C 对未到期的债务提前清偿 D 放弃自己的债权,某公司向人民法院申请破产宣告,法院受理了申请,该公司的下列行为无效的有 A公司13个月前虚构债务 B公司2年前为逃避债务,将财产转移至关联企业 C公司于3个月前清偿了对某企业的拖欠货款 D公司于7个月前以自己所有的办公楼为原来没有担保的债权社定了抵押权,甲企业因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向法院申请破产,2007年7月1日法院受理了该破产案件。 甲企业经审核尚有2000万财产 1.甲企业登记注册地和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均为A市,生产基地则在B市。 2.管理人发现甲企业于2006年11月1日无偿转让140万的财产。 根据破产法律制度的规定,回答下列问题: 问 1.甲企业的破产申请应当向哪个法院申请? 2.甲企业的破产财产是多少?,破产费用与共益债务,(一)破产费用 破产法第41条规定:“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发生的下列费用,为破产费用: (1)破产案件的诉讼费用; (2)管理、变价和分配债务人财产的费用; (3)管理人执行职务的费用、报酬和聘用工作人员的费用。”,(二)共益债务,破产法第42规定:“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发生的下列债务,为共益债务:(1)因管理人或者债务人请求对方当事人履行双方均未履行完毕的合同所产生的债务;(2)债务人财产受无因管理所产生的债务;(3)因债务人不当得利所产生的债务;(4)为债务人继续营业而应支付的劳动报酬和社会保险费用以及由此产生的其他债务;(5)管理人或者相关人员执行职务致人损害所产生的债务;(6)债务人财产致人损害所产生的债务。”,下列属于破产费用的是( )。 A.破产案件的诉讼费用 B.管理、变价和分配债务人财产的费用 C.管理人执行职务的费用、报酬和聘用工作人员的费用 D.债务人财产受无因管理所产生的债务,根据企业破产法的规定,下列各项中,属于共益债务的是()。 A.因债务人不当得利所产生的债务B.管理人管理财产所支出的仓储费C.管理人聘用工作人员发生的费用D.管理人非执行职务时致人损害所产生的债务,下列各项中,不属于破产费用的是( )。A破产案件的诉讼费用B管理人执行职务的报酬C为债务人继续营业而应支付的劳动报酬和社会保险费用D管理和分配债务人财产的费用,破产法第43条规定:“破产费用和共益债务由债务人财产随时清偿。债务人财产不足以清偿所有破产费用和共益债务的,先行清偿破产费用。债务人财产不足以清偿所有破产费用或者共益债务的,按照比例清偿。,第五节 重整程序,一、重整制度的概念和意义 重整是指对可能或已经发生破产原因但又有挽救希望的法人企业,通过对各方利害关系人的利益协调,借助法律强制进行营业重组与债务清理,以避免破产、获得重生的法律制度。,第七十条债务人或者债权人可以依照本法规定,直接向人民法院申请对债务人进行重整。 债权人申请对债务人进行破产清算的,在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宣告债务人破产前,债务人或者出资额占债务人注册资本十分之一以上的出资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重整。,第八十四条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重整计划草案之日起三十日内召开债权人会议,对重整计划草案进行表决。 出席会议的同一表决组的债权人过半数同意重整计划草案,并且其所代表的债权额占该组债权总额的三分之二以上的,即为该组通过重整计划草案。,第八十六条各表决组均通过重整计划草案时,重整计划即为通过。,重整计划由债务人负责执行, 管理人监督重整计划的执行,第七十八条在重整期间,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管理人或者利害关系人请求,人民法院应当裁定终止重整程序,并宣告债务人破产: (一)债务人的经营状况和财产状况继续恶化,缺乏挽救的可能性; (二)债务人有欺诈、恶意减少债务人财产或者其他显著不利于债权人的行为; (三)由于债务人的行为致使管理人无法执行职务。,第六节 和解制度,一、和解的特征及其程序 (一)和解的概念与特征 和解是预防债务人破产的法律制度之一。在发生破产原因时,债务人可以提出和解申请及和解协议草案,由债权人会议表决,如能获得通过,再经法院裁定认可后生效执行,可以避免被宣告破产。,发生破产原因,破产清算,和解,重整,重整计划,破产宣告,和解协议,破产程序终结,企业恢复生产,受理破产申请,别除权,别除权,是指债权人因其债权设有物权担保,而就破产人特定的担保财产在破产程序中享有的优先受偿权利。 破产法第32条就此规定:“破产宣告前成立的有财产担保的债权,债权人享有就该担保物优先受偿的权利”。,实质上由债务人特定财产之上原已存在的担保物权和法定优先权的排他性优先受偿效力沿袭而来。故从权利来源看,别除权并非为破产法所创设,是民法及其他特别法上担保权在破产程序的反映。别除权的基础为担保权,具体包括民法上的担保物权和特别法上的法定优先权。,(一)担保物权 1、抵押权 2、质权 3、留置权 (二)民事特别优先权 1、建设工程承包人优先受偿权 建设工程承包人优先受偿权,又称法定抵押权,是指建设工程的发包人逾期不支付工程价款,工程承包人对其所完成的建设工程享有优先受偿的权利。,别除权的行使,1、别除权不依破产清算程序行使 根据民法原理及国际破产立法的通例,担保权人对特定担保财产,享有别除权,可以不通过破产清算程序而直接行使其优先受偿权利。 不依破产清算程序行使,是说别除权的行使仍然可以按照民法或者其他法律中规定进行,而不受破产申请受理后债权人必须申报债权才能行使权利和不得个别受偿的限制。例如不受企业破产法第16条“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债务人对个别债权人的债务清偿无效”等法律条款的限制。,2、别除权的具体行使 一般情况下,有以下两种方式:一是担保权人可以就特定担保财产与管理人达成协议,以该特定财产折价由担保权人优先受偿;二是通过委托管理人拍卖或者变卖的方式将该特定财产变价,担保权人从卖得价款中优先受偿。,别除权行使后,债权人获得优先受偿的那部分债权归于消灭,对特定担保财产价值超出担保债权范围的应归属破产财产,由全体债权人参与分配受偿。企业破产法第110条规定,享有别除权的债权人行使优先受偿权利未能完全受偿的,其未受偿的债权作为普通债权;放弃优先受偿权利的,其债权作为普通债权。,第七节 破产清算程序,一、破产财产的变价和分配 (一)破产宣告 破产宣告是指法院依据当事人的申请或法定职权裁定宣布债务人破产以清偿债务的活动。 破产宣告示进入破产清算程序的前提,破产宣告是破产程序不可逆转地进入破产清算程序,债务人不可挽回地陷入破产倒闭的标志。,破产宣告应具备的要件: 1、具备破产原因 2、程序要件:债务人在程序上经过了申请、受理、重整或者和解等环节,其间发生的一切事情都符合宣告破产法的规定,债务人被宣告破产后,在破产程序中的有关称谓也发生相应变化,债务人称为破产人,债务人财产称为破产财产,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时对债务人享有的债权称为破产债权。,(二)破产财产的变价 破产财产的分配以货币分配为基本方式,变价出售破产财产应当通过拍卖方式进行,但债权人会议另有决议的除外。,破产清偿顺序,第一百一十三条破产财产在优先清偿破产费用和共益债务后,依照下列顺序清偿: (1)破产人所欠职工的工资和医疗、伤残补助、抚恤费用,所欠的应当划入职工个人账户的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费用,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支付给职工的补偿金;(2)破产人欠缴的除前项规定以外的社会保险费用和破产人所欠税款;(3)普通破产债权。,破产财产不足以清偿同一顺序的清偿要求的,按照比例分配。,某企业因经营管理不善依法被人民法院宣告破产。经管理人确认:,1该企业的全部财产变价收入为300万元; 2向建设银行贷款200万元; 3欠供应商货款合计为300万元; 4欠职工工资和法定补偿金65万元,欠税款35万元; 5管理人查明法院受理破产前3个月无偿转让作价为80万元的财产 6破产费用共30万元。 问:建设银行可以得到多少清偿额?,(1)破产财产的确定 根据规定,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前1年内,无偿转让财产的,管理人有权请求人民法院予以撤销,由于以上破产企业法院受理案件前3个月无偿转让作价为80万元的财产,所以该行为无效,该财产应该追回,并入破产财产分配破产财产中,破产财产300+80380(万元)。,(2)破产债权的确定 根据题意,破产债权为300+200500(万元)。 (3)破产分配 破产费用30万元应该优先支付,其次是职工的工资65万元,再次是欠缴的税款35万元,所以剩余的清偿破产债权的破产财产380306535250(万元) 清偿率250/50010050甲的破产债权为200万元,因此甲获得的债权清偿数为: 清偿数清偿率某个债权人的破产债权20050=100(万元)。,2008年某企业经营不善破产:,1该企业的全部财产变价收入为300万元(包括办公楼拍卖后所得价款100万元); 2、2007年该企业以办公楼为抵押向建设银行贷款200万元; 3欠供应商货款合计为300万元; 4自2007年3月起拖欠职工工资和法定补偿金共计65万元,另欠税款35万元; 5管理人查明法院受理破产前3个月无偿转让作价为80万元的财产 6破产费用共80万元。 问:建设银行可以得到多少清偿额?,2005年某企业经营不善破产:,1、该企业的全部财产变价收入为200万元(包括办公楼拍卖后所得价款100万元);2、2004年该企业以办公楼为抵押向建设银行贷款200万元;3、欠供应商货款合计为300万元;4、自2003年3月起拖欠职工工资和法定补偿金共计50万元,另欠税款50万元;5、破产费用共80万元。7、破产申请受理后公司仓库倒塌致人损害,赔偿20万元。 问:建设银行可以得到多少清偿额?,(一)别除权与职工劳动债权的受偿效力顺序企业破产法第132条作了特别规定:破产人在该法公布之日前所欠职工劳动债权以一般破产财产不足以清偿的,对担保财产可以优先于对该特定财产享有担保权的权利人受偿。该条立法具有超级溯及力,应无条件地适用于企业破产法施行前已受理尚未审结的破产案件和新受理的破产案件。,别除权与国家税收债权的受偿顺序 企业破产法不规定税收债权享有优先受偿效力,是对其他立法上所设优先权的特殊调整措施,体现了对债权人的保护,体现了国家不与民争利的国策和法律原则。,练习题,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前1年内,涉及债务人的财产的行为,管理人有权请求人民法院予以撤销,这些行为包括 A.有偿转让财产 B.以明显不合理的价格进行交易 C.放弃债权 D.对没有财产担保的债务提供财产担保,红光印染厂被宣告破产,需要清偿如下费用及债务: (1)管理、变价和分配企业财产的费用 (2)企业作为保证人对被保证人负担的保证债务 (3)企业欠缴的社会保险费用 (4)企业财产受无因管理所产生的债务 以上费用及债务的清偿顺序是( )。 A(1)(3)(2)(4) B(1)(4)(3)(2) C(4)(1)(3)(2) D(3)(1)(4)(2),下列属于共益债务的是( )。A管理人对破产财产进行分配而发生的费用B管理人为破产财产的估价聘请的资产评估专业人员而支付的劳动报酬C管理人继续履行合同时发生的运送货物的运费和保险费D人民法院受理债务人的破产案件依照职权发生的由债务人负担的调查费用、公告费和文件送达费用,根据破产法的规定,下列各项中,可以作为破产费用从破产财产中优先拨付的有( )。 A.破产案件的诉讼费用 B.管理人聘任工作人员的费用 C.管理人执行职务的费用 D.破产财产的拍卖费用,假设人民法院于2007年9月10日受理某企业法人破产案件,下列选项中,管理人可依法行使撤销权的有( )。A该企业2006年3月1日对未到期的债务提前予以清偿B该企业无偿转让价值10万元的机器设备C该企业于2007年5月8日与其债务人签订协议,放弃其15万元债权D该企业于2006年9月1日将价值25万元的车辆作价1万元转让他人,水泥厂亏损严重负债累累,债权人向人民法院提出破产申请。人民法院对该厂的财产进行了理: (1)水泥厂的总资产为2400万元(包括全部房产变现价值)。该厂的负债情况为:应付职工工资350万元,应付税款300万元,其他普通债权3000万。(2)在水泥厂的固定资产中,有8处房产,均有房产证,其中第1、2、3号房产证所标明的房产已于2007年1月5日被法院查封,但该三处房产又于2007年2月1日被水泥厂在向某工商银行借款150万元时用于抵押,该三处房产变现价值为200万元。此外,水泥厂的第4、5号房产证所载明的房产于2007年2月28日向某建设银行借款100万元时用于抵押,该两处房产变现价值为150万元。(3)水泥厂在破产还债程序中支付的破产费用为150万元。 问题:1水泥厂的资产应按何种程序清偿债务? 2本案中的担保债权的数额为多少,并说明理由。3水泥厂的破产清偿率是多少?,物权法第一百八十四条下列财产不得抵押:(一)土地所有权;(二)耕地、宅基地、自留地、自留山等集体所有的土地使用权,但法律规定可以抵押的除外;(三)学校、幼儿园、医院等以公益为目的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的教育设施、医疗卫生设施和其他社会公益设施;(四)所有权、使用权不明或者有争议的财产;(五)依法被查封、扣押、监管的财产;(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不得抵押的其他财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企业破产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 第三十六条破产宣告后,破产企业的财产在其他民事诉讼程序中被查封、扣押、冻结的,受理破产案件的人民法院应当立即通知采取查封、扣押、冻结措施的人民法院予以解除,并向受理破产案件的人民法院办理移交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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